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动方案(精选3篇)

       篇一: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动方案

       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整治安全隐患砂坑,保障河势稳定,确保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XX省河湖清理行动方案》要求,经研究,XXX市水务局决定于20XX年7月1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现状,查清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非法采砂情况,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整治安全隐患砂坑,平顺河道,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使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依法有序可控,切实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行动范围包括全市所有河道、水库。

       三、组织领导

       按照XXX市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要求,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对辖区非法采砂依法进行专项整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环保、电力等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辖区河长的具体组织下,开展辖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采砂管理及执法工作实行属地管辖,管理机构做好协助配合;XXX市水务局将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结合全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飓风行动”开展对全市(县、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

       为扎实推进全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XXX市水务局、市河长制办公室成立以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安排部署,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明确1名联络员。

       四、整治内容及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共分为发动宣传和调查摸底、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和督导检查阶段。

       (一)发动宣传和摸底调查阶段(20XX年7月10日—7月31日)。

       本阶段,市及各县(市、区)要召开专题会议,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发动宣传,形成舆论氛围。各县(市、区)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络员联系方式于7月13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任务:

       一是摸清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否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是摸清非法采砂有关情况。摸清哪些河道有采砂任务、存在非法采砂行为以及梳理安全隐患采砂坑具体情况,明确非法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名录。

       三是摸清规划编制及执行情况。采砂河段是否编制了采砂规划,是否已经到期,河道采砂规划审查权下放后,新编制的采砂规划是否及时向市水务局备案等。

       四是摸清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按照采砂规划、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进行采砂许可,批准的采砂许可情况是否及时向河系管理机构备案,是否存在以清淤、疏浚等名义违规实施河道采砂等。

       五是摸清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出台河道采砂管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否建立了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现场监管、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执法打击等制度,是否落实采砂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及经费等。

       六是摸清日常监管情况。现场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日常巡查是否符合《XX省河道采砂巡查督导办法》相关要求,巡查记录是否规范,持证采砂场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及时清除影响行洪安全的砂堆及弃料等。

       七是摸清执法打击情况。是否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查处,是否及时予以行政立案,是否建立了整治查处非法采砂的工作台帐等。

       各县(市、区)要建立问题台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措施和进度要求,作出具体整治安排,明确完成时限。调查摸底的情况以及附件统计表(见附表1、2)于7月16前报市水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8月1日—10月20日)。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有效规范持证采砂场开采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行为,回填平整超深隐患采砂坑;对涉黑涉恶、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予以打击,对触犯刑律的非法采砂业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河道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非法采砂行为,要组织公安、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各县(市、区)务于10月15日前,将辖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立长效机制和督导检查阶段(20XX年11月1日—12月31日)。

       一是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要求,各级河长作为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明确采砂管理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切实落实责任分工。

       二是实行河道采砂规划制度。对具有采砂任务的河道及水库,要逐河道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划定可采区和禁采区,明确禁采期和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等技术指标。

       三是严格采砂许可制度。严格依照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落实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无采砂规划河道禁止河道采砂许可审批,严禁以河道清淤、疏浚等名义违规采砂。

       四是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认真贯彻执行《XX省河道采砂巡查督导实施办法》,确保巡查频次和质量,做好巡查记录。加大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重要时段的巡查频次。

       五是开展联合执法打击制度。对非法采砂频发水域、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重要时段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完善采砂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健全河道采砂市县区三级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联合执法、协调联动等机制,落实采砂监管执法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

       市局将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对各县(市、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重点督导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当前河道内乱采乱挖、乱堆乱弃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开展此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河道防汛、水生态环境安全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确保沿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行动工作的重大意义,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整治要求,制定针对性强、分工明确、目标清晰、任务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整治内容,针对所管辖河道采砂管理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底调查范围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三)把握整治重点。河道采砂管理涉及人、车、砂以及采、运、销诸多环节,要紧抓涉砂设备、违法行为打击、运输销售管控关键环节,加强部门合作,要以河长制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的开展为契机,促进河道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工作的推进。

       (四)加强协同联动。各地要充分利用河长制工作平台,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部门力量,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合力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跨行政区河道,相关地方要主动对接,建立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开展跨界水域专项整治。

       (五)强化舆论监督。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进行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河道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采砂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相关数据、表格的填报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上报相关信息、总结和报表,上报信息务必准确真实,对于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在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基础上,针对管理薄弱环节,从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抓紧研究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篇二: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河湖〔20XX〕2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关于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打击为先、以防控为基、以监管为重、以立制为本、以明责为要,集中利用半年时间,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深挖和铲除其背后的利益链条及“保护伞”,全面遏制非法采砂反弹势头,有效整治非法采砂乱象和突出问题,全力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积极构建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监管有效、整治有力的采砂管理新秩序,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严作风,坚决打赢河道非法采砂整治攻坚战。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彻查非法采砂问题。

       由省水利厅组织,以县(市、区)为单元,对全省340条主要有砂河道(附件1)持续开展排查,逐河逐段明确排查责任人,全面查清非法采砂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排查责任,确保排查无遗漏。

       1、持续深入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河长牵头,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抽调专门力量,综合运用“人防 技防”手段,采取拉网式排查、不间断暗访、常态化巡查、无人机航拍等方式,从河源到河口,从入境到出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

       2、突出排查重点。重点排查未经许可非法采砂问题;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问题;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问题;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处置工程弃砂问题;以“蚂蚁搬家”形式实施小散乱式偷采问题;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问题。同时,结合采砂管理工作实际,对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3、建立问题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整治台账(附件2),逐个问题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直接报省水利厅。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问题排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排查不到位、漏查漏报、故意瞒报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排查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在全面持续排查非法采砂问题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对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查处的非法采砂问题,在参考第三方技术单位专业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依法立案查处。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修复河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非法采砂过程中,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2、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加强非法采砂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收集,对群众举报、媒体发现、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仔细甄别,加强核查,对指向明确的线索紧盯不放,深挖细核。紧盯盗采、运输、销赃等环节,加强行业部门和政法机关协作配合,彻查非法采砂案件涉及的利益链条,深挖背后“保护伞”“关系网”。对涉黑涉恶案件,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线索移交渠道,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打伞破网”,还要倒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管责任,推动河道采砂领域涉黑涉恶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3、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对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按照《XX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对河道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可委托专家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也可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对河道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要成立调查组,对生态环境受损范围、受损程度开展调查,其中非法采砂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调查符合索赔条件的,尽快组织磋商,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向违法行为人进行索赔,修复受损河道,案件办理情况及时报省水利厅和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规范采砂管理秩序。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既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又要完善监管措施,全面规范合法采砂管理秩序,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强监管,事后严验收。

       1、加快规划方案编制。全省340条主要有砂河道中,列入全省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清单的196条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已完成104条,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市、县要按照治河与采砂相结合的要求,20XX年底前全部编制完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对纳入规划并计划治理的河道,各县(市、区)要依据批准的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水利厅复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实施。

       2、严格采砂许可管理。省水利厅按照《XX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依据已批准的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开展河道采砂许可,重点对河道治理内容、治理范围、采砂总量及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机具数量规格等进行审核。省水利厅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标准,提高审批效率。对于采砂规划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可采区实施.0279.NeT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开采。

       3、加强采砂现场监管。严格督导治河采砂现场落实信息公示制度,按要求公示采砂许可证、监督举报电话、监管责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管、车辆计重、视频监控、登记统计等制度;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巡查频次,对不按要求治河采砂、堆砂场设置不符合规定、环保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立即责令整改并予以相应处理。

       4、严格治河采砂验收。年度禁采期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将治河采砂机具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及时平整修复河道。各市依据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对治河采砂河段进行验收。省水利厅对验收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四)建立健全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巩固工作成果,完善政策体系,健全河道采砂监管、执法责任机制,构建集约开采监管新模式,推进河道采砂长效长治。

       1、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县乡村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个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有砂河道每段都有人看、有人管,实现无缝衔接;加强“四个责任人”监督管理,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建立健全培训、检查、考核等制度,督促相关责任人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执法,对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法采砂问题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人的同时,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全面落实河长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制定联合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效果。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非法采砂问题,由市级组织相关县开展联合执法;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非法采砂问题,由省级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水利部流域机构直管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由所在地市、县会同流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确保边界、跨行政区域河段执法监管不缺位。

       3、完善砂石集约开采机制。坚持疏堵结合,统筹砂石供给,综合考虑区域河道治理需求和砂石资源条件,完善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开采管理机制,全面取缔小散乱采砂,将河道治理与河砂开采相结合,以砂石资源换取河道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对河道疏浚、水库清淤等工程产生的弃砂,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工程弃砂综合利用方案,进行统一处置,同时大力推广使用机制砂,缓解建设用砂供需矛盾。

       三、推进步骤

       全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10月10日前)。各地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和时间节点。10月10日前,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备案,市级报省水利厅备案,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直接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攻坚整治阶段(20XX年10月11日-20XX年1月31日)。各地依据实施方案部署安排,排查非法采砂问题,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及时移交涉黑涉恶线索,抓好问题整改落实。省水利厅统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调度,跟踪问效,督促指导各地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实。20XX年11月起,各市和雄安新区每月5日前按要求填报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整治台账和整治专报(附件3);20XX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总结报省水利厅。

       (三)总结巩固阶段(20XX年2月1日-3月31日)。各市和雄安新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成果、亮点、不足,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材料,于20XX年3月25日前报省水利厅。同时,各地要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制度机制,推进非法采砂整治常态化、规范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重要内容,纳入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部署,加强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日常调度,把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头。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河长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问题排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协调联动,集中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手段。各地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采砂问题,结合全省河湖视频监控系统,对有砂河道实行全覆盖、全天候、全智能监控,在重点河段、问题多发区域沿岸主要交通路口及河道治理采砂现场加密布设监控系统,做到第一时间预警报告、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劝导制止、第一时间打击处理,不断提升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三)强化督导考核。省水利厅联合省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予以通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将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对非法采砂问题线索,一经查实,在河湖长制考核中予以减分处理;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走过场、采砂秩序混乱的地方,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切实加大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活用宣传载体,通过报刊、宣传册、移动宣传车、微信公众号、临街显示屏等形式,普及河湖保护和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法规知识。设立河道非法采砂投诉举报平台,鼓励广大群众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充分运用媒体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河湖保护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的良好氛围,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非法采砂创造有利条件。

       篇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经营管理,规范砂石市场秩序,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河道采砂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XX〕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采砂集中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意义

       河砂作为河床的组成部分,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河砂可以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是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合理、规范采砂既可以疏浚河道,修复和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又可以产生经济价值。为此,必须做到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有序开采。全县河道采砂主要用于保障本县群众生产生活用砂需要和项目建设用砂需求,从严控制砂石外销。

       二、整治目的

       按照“政府主导、国有公司统一开采经营”的模式,逐步关停取缔各乡(镇)支流河道采砂,今后不再对外许可审批,由县城投砂石公司统一管理经营。逐步使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整治要求及任务

       (一)服从规划。坚决服从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需要,服从旴江流域生态保护及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以生态修复为根本目标,以河道疏浚为主要方式。坚决服从河道采砂规划,实行河道采砂“五定”原则,即:定点、定船、定人、定时、定量。

       责任部门: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

       (二)规范管理。加强和规范河道砂石开采、运输、销售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1、乡(镇)支流采砂整治。从20XX年10月开始,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水利、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安监等部门抽调干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队开展为期15天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各乡(镇)采砂点进行采砂总量核准,达到开采总量的依法关停。未达到开采总量的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要求规范采砂行为,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

       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安监局

       2、强化采区管理。采砂区所在乡(镇)政府应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协助县政府和县水利等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管理、采砂纠纷调处、采砂区现场监督等工作,配合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打击辖区内河道偷采盗采行为。砂场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砂区所在地乡(镇)政府。

       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投砂石公司

       3、明确审核权限。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购砂需求,对个人及工程建设用砂出具审核意见,并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

       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建设局城投砂石公司、各项目建设单位

       (1)个人用砂审核。乡(镇)政府对农民(城镇居民)自建房或装修用砂进行审核(县城规划区内到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核)。购砂人需凭个人身份证明、县国土部门《土地审批表》、建设部门《规划许可证》到所在乡(镇)政府(县城规划区内到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购砂核准单》,核准的购砂量依据建设部门的核算标准。购砂人再凭乡(镇)政府或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的《购砂核准单》到县城投砂石公司采砂场(或配送点)进行购买,城投采砂场(配送点)根据乡(镇)政府或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核准量进行开票售砂,销售砂量应与《购砂核准单》相一致。县城规划区内居民零星装修用砂由县城投砂石公司直接配送。

       (2)项目建设用砂审核。建设单位先凭招标文件、开工通知书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购砂核准单》以及相关县直部门会议纪要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购砂核准单》,园区项目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到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具《购砂核准单》,具体用量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把关。混凝土搅伴站用砂由县工信委根据用量审核单出具《购砂核准单》,建设单位凭《购砂核准单》到县城投砂石公司采砂场(或配送点)进行购买。城投采砂场根据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工信委开具的核准量进行开票,销售砂量应与《购砂核准单》相一致。

       3、优惠居民用砂。城乡居民(农民)按市场价,先凭乡(镇)政府或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的《购砂核准单》到县城投砂石公司的采砂场(或者配送点)按市场价购砂,待房屋建设完工(或装修结束)后,再由县城投砂石公司根据原购砂核准单位开具的《购砂补贴单》对超过过筛砂56元/立方米、统砂50元/立方米的溢价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装修用砂由县城投砂石公司直接配送至相关住宅小区楼下。

       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工信委、县城投砂石公司

       4、加强运输管理。县城投砂石公司要积极探索组建砂石运输车队,并按照河砂装载需要对车辆进行改装,引导个体司机自愿加入专业运输车队,20XX年12月底前完成组建并投入运营,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砂石的运送。

       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投砂石公司

       5、加强内部管理。县城投砂石公司应加强人员队伍管理,强化廉政教育建设,全面排查廉政风险,加强风险防控,重点强化砂场现场人员管理,发现问题要从重从快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纪检、监委要不定期开展检查监督。要尽快建立完善砂场信息化(购砂审核联动平台)平台建设,配合治超加强源头管控,依法缴纳税费,加快采砂船舶(或租约船舶)办证工作,落实城乡居民优惠用砂政策。

       责任部门:县城投砂石公司

       (三)价格并轨。推进我县砂价与周边地区平均价格并轨,按不超过XX市砂石销售价格的90%的标准,确定我县砂石销售价格(其中,过筛砂80元/立方米、统砂70元/立方米),从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新定砂石价格含砂场上车费用,砂场不得再另行收取上车费用。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县政府为砂石价格调整机构,价格调整周期原则上确定为每两个月一次。由县建设部门定期发布重点工程用砂价格信息。

       责任部门:县建设局、县城投砂石公司

       (四)严格执法

       1、加快采砂船舶、采砂人员办证。县城投砂石公司要加快完善采砂船舶登记、办证,为采砂人员办理相关从业资格证工作。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城投砂石公司

       2、严厉查处打击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现场管理人员违规卖砂,虚开证明倒砂。个人或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虚开证明参与倒砂、卖砂,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抚府办发〔20XX〕47号文件相关规定从重惩处。坚决打击河道采砂过程中涉黑涉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投砂石公司

       四、时间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9月21日——9月30日)。制定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召开整治工作协调会和动员大会。在县电视台等媒体平台发布公告,在采砂场周边村、镇,城区重点路段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横幅,营造浓厚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支持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10月1日——10月20日)。各地、各相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和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措施和进度要求,集中开展整治行动。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XX年10月21日开始)。各地、各相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总结和推广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完善措施,巩固集中整治成效,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和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广昌县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水利局、县城投砂石有限公司、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工信委、县公路分局、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交警大队大队、县税务局等及各乡(镇)、工业园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刘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谢祖友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详见附件)。

       (二)加强执纪监督。县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纪插手或参与砂石开采、经营谋利等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不作为、怕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问责。

       (三)注重政策衔接。要认真贯彻落实抚府办发[20XX]47号文件精神,加强与上级沟通协调,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四)实行全县联动。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县实际,强化举措,集中人力和物力开展河道采砂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乡(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各自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为规范全县河道采砂秩序奠定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