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办事指南
湖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及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国家和省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报送批准、核准、备案前,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第三点(见附件1)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办理程序
1、建设项目分类
为简化办事流程,实现行政提速提效,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大小及重要程度等情况,将申请的建设项目分为三类:符合法定规划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及道路改扩建等项目、大型项目和无法定规划依据的中小型项目以及对城镇建设及环境等影响较大的项目、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项目(以下分别称第一、二、三类项目)。
2、申请及核发程序
申请省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进入“湖北城市规划在线”(http://csgh.hbsjst.gov.cn)“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专栏”下载并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由厅城乡规划处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项目所在地的市、州规划主管部门初选意见(其中第一类项目直接征求项目所在地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初选意见),经核查公示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核查方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第一类项目,直接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对第二、第三类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并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四、公开公示
为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推进“阳光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将拟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进行公开公示(需要保密情况例外)。
五、核发领取
项目公示期满(时间为10天)无异议的建设项目,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时间要求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材料齐全的,在14个工作日(征求市、州、县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时间及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踏勘或选址论证的现场踏勘和选址论证时间不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具体承办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具体承办联系人:胡朝忠;联系电话:027-68873022。
附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依据
附件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doc 附件3: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主要内容 附件4:提交资料目录
二〇一三年元月九日
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3、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其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4、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第三点:严格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的审批程序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尚未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各省、自治区,要按照国办发[2000]25号文件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附件3: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的依据与必要性;
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用热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噪声情况;技术装备先进性情况;职工人数、配套生活设施情况;
3、选址要求,包括区位、用地条件、外部条件及项目的特殊情况。
(二)项目建设区域概况:项目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城乡规划要求:项目拟建地区城乡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情况。
(四)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与原则: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原则。
(五)项目选址过程、选址方案及各方案的基本情况。
(六)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
1、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分析;
2、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
3、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分析;
4、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5、是否符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
6、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分析;
7、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析;
8、定量和定性经济分析。
(七)结论与建议:
1、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
2、提出按推荐方案进行前期工作和建设的条件及建议。
附件4: 提交资料目录
1、按要求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者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3、相关图件: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图上的选址位置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上的位置图、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邻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4、由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第二、三类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申请条件:
1、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
2、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
3、项目选址方案已通过市城乡规划局暨市规委会(或市政府)的审查;市辖县域范围内的独立选址项目已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通过审查。
四、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
3、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4、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提供电子文档;
5、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6、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选址的,应当提供由相应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的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8、建设单位相关组织机构、人员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9、其它相关材料。
五、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规划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五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562-5858051。
八、办理流程: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初审→分管领导审签 →主要领导审签→发证。
第三篇: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260000001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
(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业务综合窗口提出申请,业务综合窗口经过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规划局内部办理;
(3)案件办结通知:经领导审批后,经办人员出清样转业务综合窗口统一发案。
申报材料
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6、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7、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8、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9、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10、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1、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12、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3、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4、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15、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审批时限
一般案件在收到申请需要申报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重点工程案件1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38920509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第四篇: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类别与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由市发改委批准或者核准的新选址建设项目,市发改委统一受理后,向市规划局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市规划局向市发改委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函。
申报所需证件: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委托非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手续的,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申报条件与材料:
(1)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申请函,应明确建设意向和需求);
(2)1:500现状地形图(其中市政管线工程需加载现状地下管线资料,用地规模超过20公顷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可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
(3)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程序及时限: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5.《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6.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和专业规划;
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8.《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9.《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二)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市规划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总服务窗口,高新区分局、直属第三分局(历城)和第四分局(长清)分别在辖区内设服务分窗口。
总服务窗口受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和济南市行政区域测绘管理等事项;服务分窗口负责受理其辖区内规划管理事项。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施工图规划备案、规划验线事项可直接到直属第一、第二分局办公地点提出申请。
2.审查、审批
承办处室(分局)根据《济南市规划局业务项目分类与分级规定》确定的工作流程研究办理。
3.核发证件或函复意见
申请人凭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领取审批结果,发件窗口确认后发出。
(三)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分别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规划局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缩短办理时限。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分别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图规划备案、规划验线、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汇交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事项分别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服务地点: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地址:市中区站前街9号 咨询电话 68967430)
第五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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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定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说明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申请各类建设项目选址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方案报审。规划方案审定后持项目前期准备计划(用地计划)等项目批文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和各分局申报建设项目,材料不全,窗口和分局谢绝受理。
五、内容应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如由填写不实引发的一切矛盾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涉及审批内容调整的须另附原批准文件和说明调整理由的报告,重大调整须附相应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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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其他选址材料: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项目选址需上报开发区规划例会、市政府审批,需告知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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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人或者举行听证会的项目,所需时间以及需要报送市规划局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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