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进行办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备有较先进的技术实验设备,专业技术要求高,对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相对薄弱、用房不足、发展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其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也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依据。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各地区、不同行政级别公安机关的组织状态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需求。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新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同时也适用于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任何一项建设项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建设在城市的建设项目依托城市需要遵守该城市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并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具有的约束力。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构成。
建设项目通常都是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房屋建筑是形成功能使用空间的载体。但只有载体房屋建筑还不能使用,还需有支撑载体正常运营的建筑设备,通常是指给排水、暖通空调及电力(含强弱电)系统和必备的建筑设备。另外还有承载上述两项的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等。
第十条、第十一条
此两条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内容进行了阐述和规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大体一致,省级和地(市)级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包括十五项功能用房,县级业务技术用房减少技术侦察用房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两项,合计十三项。其中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在建设内容上属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但由于其开展业务的特殊性,在建设项目上一般独立建设。
第十二条
本条阐述了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房屋建
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与周边交通的关系。
公安机关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日常的办案工作,都对效率有很高的要求,建设基地周边交通状况是否便利也是选址时重要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在总体规划布局上的原则。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较多,要求也具有差异,有的房间要对外服务,有的则保密性很强,有的房间有洁净要求,有的则会产生污物。因此在规划布局上精心设计,使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布局合理,有利工作及保护环境。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在流线设计方面的原则。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流线设计与总体规划布局紧密联系,由于上条所阐述的房屋建筑的功能特点,流线设计极为重要。建设基地至少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分别作为主要人流的出入口和后勤物品的出入口。工作产生的污物(包括尸体)的运输流线不应与主要人流交叉。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的设臵要求和应符合的安全防护标准。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与城市规划的
制结构、所承担的任务有所不同,县(区)级公安机关包含的派出机构承担了一部分窗口用房和办案用房的功能,另外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少了行动技术用房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两类用房,因此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的高限数值有所降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此两条规定了一、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规模人均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由于同一级公安机关人员编制人数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如果制定一个统一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不可行的。根据公安部相关资料,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公安机关占全部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总数约75%,民警人数100~500人的公安机关占全部县级公安机关总数约77%。
由于规模较大的建筑比规模较小的建筑通常交通面积或附属面积要节省,使用系数相对较高,所以本条规定在上述范围内,民警人数多的公安机关,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低,反之民警人数少的公安机关,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高。
据测算,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指挥中心用房、办案用房、窗口用房、信息通讯用房、刑事技术用房等建筑规模与在编民警人数相关性较差,所需建筑面积随在编民警人数变化不大,因此要满足县(区)公安机关基本业务技术功能需求,在本条中规定了一类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最小建筑规模。
为便于操作,最终建设规模的计算结果可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
建设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独立建设时,其建设规模和水平亦应按实际需求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议的一般比例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条阐述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确有特殊业务技术要求,本标准已不能涵盖时的相应规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此三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筑标准的原则性规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主要是满足功能性的业务技术要求。作为主要是为公安机关业内部使用的建筑,无需在外观和室内建得富丽堂皇。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朴素、庄重的建筑及装修风格能更好地体现执政为民、勤俭办事的政府形象。建设中要反对贪大求洋、铺张浪费,更不许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由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的建造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性,因此具体建筑标准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同样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也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且根据用房性质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中档装修标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这四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中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要求。
任何一栋现代建筑都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筑设备及系统都是不可
第二篇: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29-202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2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
第六条
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50号)执行。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放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八条 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由业务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第十一条
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九类业务功能用房:
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传展览等业务功能。
二、监狱劳教业务用房:具有警务督察、狱所务公开监督等业务功能。
三、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具有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协商调解、当事人个别谈话等业务功能。
四、人民调解业务用房:具有案件登记受理、纠纷调解、人民陪审员指导等业务功能。
五、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具有矫正情势分析、训诫谈话、心理矫治等业务功能。
六、安置帮教业务用房:具有社会帮教、安置议事等业务功能。
七、律师业务用房:具有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业务功能。
八、公证业务用房:具有公证咨询、公证办理、文印制证、水印纸保管等业务功能。
九、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具有网络宣传、音像采编制作等业务功能。
十、国家司法考试用房:具有报名审核、试卷保密存放、考试信息管理等业务功能。
十一、司法鉴定业务用房:具有鉴定咨询、重大案件协调指导、监督等业务功能。
十二、法制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具有申请受理、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等业务功能。
十三、“148”法律服务用房:具有协调指挥、电话接听等业务功能。
十四、信访业务用房:具有来访接洽、来信处理等业务功能。
十五、资料档案用房:具有影视图书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等业务功能。
十六、教育培训用房:具有普法教育、业务培训、矫正对象教育等业务功能。
十七、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具有社会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业务功能。
十八、网络信息中心:具有信息技术保障、司法行政信息库维护等业务功能。
十九、应急指挥中心:具有对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的管理、督导和处置突发事件等业务功能。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六类业务功能用房:
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
二、法律援助业务用房。
三、人民调解业务用房。
四、社区矫正业务用房。
五、安置帮教业务用房。
六、律师业务用房。
七、公证业务用房。
八、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
九、司法鉴定业务用房。
十、法制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
十一、“148”法律服务用房。
十二、信访业务用房。
十三、资料档案用房。
十四、教育培训用房。
十五、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
十六、网络信息和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区)司法局业务用房的业务功能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七类业务功能用房:
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
二、法律援助业务用房。
三、人民调解业务用房。
四、社区矫正业务用房。
五、安置帮教业务用房。
六、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
七、资料档案用房。
乡(镇、街道)司法所业务用房的业务功能参照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司法业务用房在具体建设实施时,应根据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按照力求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对有关业务功能用房进行适当归并。
第十五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附属用房包括变配电室、锅炉房、汽车库、警卫用房、值班用房等。
第十六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绿地等。
第十七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等。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
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选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第十九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设规模、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绿地率指标,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司法业务用房停车场地面积,应按照各级司法行政业务工作需要配备业务用车的数量,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
第四章
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司法业务用房,适用于市(地、州)司法局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 二级司法业务用房,适用于县(市、区)司法局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 三级司法业务用房,适用于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司法业务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级司法业务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0~35m; 二、二级司法业务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5~38m。
第二十四条一、二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本级编制人数(不含司法所人员)加上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等事业编制人数来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一级司法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按以下指标进行控制:
一、编制人数80人以上的不应超过30㎡/人;
二、编制人数50人以下的不应超过35㎡/人;
三、编制人数50~80人的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30 (80-N)×0.16(公式中N=编制人数,单位:㎡/人)。第二十六条
二级司法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按以下指标进行控制:
一、编制人数45人以上的不应超过35㎡/人;
二、编制人数25人以下的不应超过38㎡/人;
三、编制人数25~45人的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35 (45-N)×0.15(公式中N=编制人数,单位:㎡/人)。第二十七条
三级司法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按以下指标进行控制:
一、编制人数3人以下(含3人)不应超过120㎡;
二、编制人数4~5人不应超过180㎡;
三、编制人数5人以上不应超过240㎡.。
第二十八条
变配电室、锅炉室、汽车库、警卫用房和值班用房等附属用房的建设,应按实际功能需求,与司法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进行配置,并根据建设标准相关规定确定规模,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建设规模应为司法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司法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第三十条
各级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严格按照本建设标准来控制。个别地区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模超出本建设标准范围的,须经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地区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本着节约的原则,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第三十一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参照本标准控制,所需建设投资 3 由其自筹解决。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二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标准,应贯彻坚固、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建筑风格应体现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并与当地的建筑传统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三十四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当地建设条件、自然灾害的设防要求和工程地质状况,结合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按照国家相关结构设计规范要求,选择相应的建筑结构形式,宜采用砌体结构或框架结构。
第三十五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第三十七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简洁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并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不应超过中级装修标准。
第三十八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九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和防火等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十条
司法业务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采暖地区的各级司法业务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司法业务用房应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计算机网络、监控、视频、通讯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四十一条
司法业务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扩建的司法业务用房,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有可利用的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是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能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不断延伸,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鉴定、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职能相继增加,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任务日趋繁重。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全面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发展仍存在很大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业务用房严重紧缺。大部分司法局都靠挤占有限的办公用房开展业务,没有独立的、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业务用房;二是工作开展严重受限。新职能、新任务对司法行政各项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严重滞后,日益成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了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22〕19号)的精神,司法部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下发了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了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对业务用房建设情况作了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业务基础建设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于2022年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1015号)要求抓紧编制工作。
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第十三条“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对于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标准是指导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它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决策、规划、实施起宏观指导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实用性。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
第四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应纳入各级政府的投资计划。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当地财力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合法地安排建设。已经政府部门批准正在建设的项目,要依据实用、配套的原则,抓紧进行完善。没有业务用房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本建设标准为依据,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困难,说明理由,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争取早日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标准,确定本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等级、建设规模,既要保证满足业务工作需要,又不盲目追求面积、档次,造成资源浪费。
第五条
各级司法业务用房在建设规划时,应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在规模、功能、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第六条
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虽然在性质上具有不同的用途,但是在功能上却 5 又联系密切,互为补充,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在申请新建办公用房时没有把业务用房建设一并纳入规划,有些即使考虑了业务用房建设,却是以办公用房建设为主,业务用房建设为辅,业务用房的规模与功能远未达到要求,因此在规划时,要考虑建成后方便管理和使用,尽量提高各类用房的综合使用功能。
第七条
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关系。司法业务用房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业务职能的重要场所。由于建设项目一直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导致用地选址困难,审批、规划、立项无依据,经费缺乏正常渠道和来源,因此本建设标准明确提出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必须遵循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司法业务用房的性质、规模、功能和建设要求,是根据司法行政业务需求确定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八条
明确了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的方式,有利于节约资源、节省用地。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明确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三部分构成。这三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在建设时均应列入其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明确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明确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建设内容的设置依据和业务功能用房构成。
市(地、州)司法局其业务职能主要有以下九项:一是制定、组织实施普法教育规划;指导、协调并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二是指导、管理、监督并组织开展律师、公证工作。三是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四是指导、管理并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五是组织、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六是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七是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八是指导、管理、监督监狱、劳教工作。九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是司法局用于接待来访群众、受理和分流法律事务及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的业务用房。
二、监狱劳教业务用房,是用于指导、管理、监督监狱、劳教工作的业务用房。
三、法律援助业务用房,是为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业务用房。该业务用房是根据方便当事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和保证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需要确定的。
四、人民调解业务用房,是司法局用于指导管理人民调解日常工作,培训人民调解工作骨干,协调、分流、指挥、督办、化解矛盾纠纷,指导陪审员工作,直接参与重大群体性案件和涉法涉诉案件调解的业务用房。
五、社区矫正业务用房,是指对在社区内服刑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活动所需的业务用房。
六、安置帮教业务用房,是指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思想帮教、职业培训、帮扶安置等活动的业务用房。
七、律师业务用房,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用房。
八、公证业务用房,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公证事项,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所需的业务用房。
九、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是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的业务用房。主要用于组织协调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开展法制宣传公益讲座和培训,对各类普法对象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作发放法制宣传书籍和资料,开辟法制宣传资料阅览室对社会公 6 众开放借阅,开展远程法制教育,采编制作法制宣传音像节目,与各类媒体联合制作刊播法制宣传专栏、专版和节剧目,开辟法制宣传咨询热线,解答群众法律问题并进行针对性法制宣传,开办和维护地方普法网站、网页进行网上普法宣传等业务。
十、国家司法考试用房,是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相关业务工作的专门用房。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市(地、州)司法局承担着报名审核、考试组织、试卷保管、资格审核、信息档案管理等多项重要职能性工作。
十一、司法鉴定业务用房,是开展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工作用房。主要用于接受、调查和补审、上报本辖区内拟申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材料;对已经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日常指导、评估、检查和监督、管理;接受司法鉴定检案中当事人业务咨询,接待群众有关司法鉴定业务和法律咨询;接受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来访,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相关业务技术交流、研讨;负责本辖区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提出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复议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协助做好有关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的相关工作;根据辖区内诉讼需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向省司法厅提出司法鉴定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十二、法制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是开展法制及执法监督相关业务工作的专门用房。依据我国律师、公证、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的规定,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多项执法职能。依据部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能。
十三、“148”法律服务用房,是司法行政部门开设和运用专用电话网络,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而设置的专门业务用房。
十四、信访业务用房,是用于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的业务用房。
十五、资料档案用房,是用于保存培训教材、资料、图书及培训课件等音像资料,为干部职工提供借阅、查询服务;用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业务办结事项及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档案等资料存放、回告、查阅用房。
十六、教育培训用房,是开展普法教育、业务培训、矫正对象教育等教育培训的业务用房。以普法培训为例,普法教育既包括对各类普法对象的教育培训,对普法业务骨干的培训,还包括对法制宣传教育社会人才队伍(例如:社会普法宣传员、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等)进行培训等。教育培训用房主要是为了满足开展相关业务教育培训的需要而设置的。一是开展普法教育需要,据统计,司法局每年都要定期举办普法讲座和普法教育培训班,平均举办法制讲座4期,900人次,普法骨干、普法宣讲员、普法办主任培训班20期,4000多人次;二是开展业务培训需要,定期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学习和培训达12期,每期参训人员达400人;三是开展矫正对象教育的需要,定期对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法制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十七、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用于组织志愿者开展讲座、培训、咨询等活动的用房。在基层,法律专门人才资源不足具有普遍性,招募一些退休法官、检察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热心社会工作的法律工及法学院校毕业生作为志愿者从事法律服务和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是解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少、任务重的有效手段。据统计,市(地、州)司法局社会志愿者人数约为30~50人;县(市、区)司法局社会志愿者人数约为25~30人。
十八、网络信息中心,是为业务开展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保障的工作用房。中心机房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存放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用房,司法行政信息库用房是用于保存业务工 7 作电子统计数据、记录等相关信息的用房。
十九、应急指挥中心,是管理、督导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日常工作和处置群体性纠纷、突发事件的业务用房。
第十二条 明确县(市、区)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内容的设置依据和业务功能用房构成。
县(市、区)司法局业务职能主要有以下七项:一是制定并组织实施普法教育规划;指导、协调并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二是指导、管理、监督并组织开展律师、公证工作。三是指导、管理并开展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四是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五是协调、指导并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六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七是协助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并进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业务功能用房条文说明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明确乡(镇、街道)司法所业务功能用房建设内容的设置依据和业务功能用房构成。
司法所业务职能主要有以下九项:一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二是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三是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五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是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七是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八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九是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是司法所用于接待前来办理法律事务的群众,对来访群众的法律事务进行受理、分类、传递的用房。
二、法律援助业务用房,是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初步审查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用房。
三、人民调解业务用房,是司法所组织纠纷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活动的专门场所,用于实施纠纷受理登记、询问、调查、举证、质证、调解、签署协议等调解活动和指导陪审员工作。
四、社区矫正业务用房,是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帮助的用房。
五、安置帮教业务用房,是组织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的议事工作室。
六、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是组织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的用房。主要是针对基层社区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法制宣传讲座、培训等活动,组织开展居民和农民普法学校活动,印制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开辟法制宣传资料阅览室对社会公众开放借阅,接受基层群众法律咨询,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等。
七、资料档案用房,同第十一条第十五款。
第十四条
明确司法业务用房具体建设实施的原则。第十五条
明确司法业务用房的附属用房建设内容。第十六条
明确司法业务用房场地的建设内容。
第十七条
明确司法业务用房建筑设备的建设内容。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
司法业务用房项目选址的原则。
司法业务用房项目选址,一方面应考虑方便群众的需要,另一方面应选择在交通、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完善和远离产生粉尘、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与贮存有易爆、易燃物等地段,这样既可以减少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又有利于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为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对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加以控制,合理、8 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十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美化环境,绿地率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绿地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司法业务用房停车场地供各级司法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的业务用车停用,同时考虑到办理业务的社会群众的停车需要,需按照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场地面积。
第四章
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等级应按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级别来确定,主要考虑不同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所担负的业务职能及业务量有所不同,所需业务用房建设内容构成与建筑面积也不相同。
第二十三条
明确一、二级司法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本着满足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需要、经济适用的原则,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在反复论证、测算,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条规定。
一、二级司法业务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高、低限数值的不同是由于考虑了不同级别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编制结构、任务有所不同,因此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的高、低限数值有所区别。
第二十四条
明确一、二级司法业务用房编制人数的计算方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直存在着人员编制少的问题,仅靠政法编制人员不能满足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经过大量调研和统计,法律援助机构等业务职能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是开展司法业务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因此,在计算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时,应将此类编制人员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明确一、二级司法业务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由于同一级的司法行政机关的编制人数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如果制定一个统一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不可行的。规模较大的建筑比规模较小的建筑通常交通面积或附属面积要节省,使用系数相对要高,所以本条规定编制人数多的司法业务用房,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低,反之编制人数少的司法业务用房,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高。同时,本建设标准要保证基本的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经过论证,一、二级司法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的高限数值和底限数值相对于编制人数时,确定了合理的区间,在区间内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用插入法的计算公式可计算出不同编制人数的司法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七条
明确了三级司法业务用房建筑面积。
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担负着最基层的司法业务工作,其编制人数较少,但业务量繁重。“窗口”服务特征明显,应以基本业务量来计算其建筑面积大小,并结合编制人数确定司法所业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为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街道司法所同当地其他行政办公用房(例如,街道办事处)统一建设,统筹考虑。
第二十八条
明确司法业务用房附属用房建设原则
本着节约资源、避免浪费的原则,司法业务用房的附属用房除特殊功能要求外,可与司法办公用房共建共用,避免重复建设,既可减少投资,节约建筑用地,又能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当司法业务用房独立建设时,附属用房建设规模和水平应按实际需求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明确司法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总规模的计算方法。
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节约土地、节约成本的原则,有利于城市的整体规划和整体建设。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本建设标准确定;司法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
第三十条
原则上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按本标准执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确有特殊业务要求,超出本建设标准规定的,须经政府投资主管 9 部门批准。个别地区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本着节约的原则,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所能适当降低。
第三十一条
明确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和投资渠道。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二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设计原则。
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标准应力求与财力、物力、功能要求相统一,应体现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同时也应符合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22),司法业务用房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22),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司法业务用房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三十四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筑结构形式一般宜采用砌体结构或框架结构。
第三十五条
强调了建筑材料的选用应遵循的规范、建筑节能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筑材料应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合理降低工程造价,避免华而不实、片面追求高标准的现象。
第三十六条
司法业务用房无障碍设计的规定。为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司法业务用房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范围遵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22)相关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装修应以满足基本工作需要,力戒奢华、简洁庄重、经济适用为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选用材料强调采用国产装修材料,可节省装修投入。严格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且不应超过中级装修标准,本建设标准不另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中对电气设计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中对给水、排水的设计要求。第四十条
司法业务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对于采暖地区各级司法业务用房采暖系统,宜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可减少建设独立锅炉房及设备的投入和附属用房面积,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司法业务用房在设计施工中,要考虑到信息网络建设和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相应线路或预留接口,以避免二次施工造成浪费。
第四十一条
明确司法业务用房改建、扩建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篇:税务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国税发〔2022〕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确定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2.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合理确定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国税系统统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立项审批、编制和评估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设计评审、项目开工审批和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新建、购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设。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人数,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六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实用、简朴庄重,充分体现办公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七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拟进驻机构的编制人数计算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以下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专业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分项进行计算。
第八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分为两大类:办公业务用房、专业用房。办公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服装(装备)库房、征收服务大厅和数据处理中心。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间、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九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按下列指标控制:
税务总局的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省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市(地)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县(区)及以下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8-1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80人时,应取下限。
第十条 第九条建设标准中各级办公用房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税务总局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省局机关:
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市(地)局机关:
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四)县(区)局机关:
正科级:每人使用面积15平方米。副科级: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5平方米。
第十二条 专业用房的使用面积分别依照下列标准控制掌握,其中:
(一)票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库房,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
省国税局 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市(地)国税局 不得超过 80平方米
县(区)及以下国税局 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二)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
直接管理纳税户在10000户以上的 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直接管理纳税户在5000—10000户的 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直接管理纳税户在3000—5000户的 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直接管理纳税户在3000户以下的 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三)服装(装备)库房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
省国税局 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市(地)国税局 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县(区)及以下国税局 不得超过 30平方米
(四)征收服务大厅按进驻单位直接管理纳税户数合计数计算确定:
纳税户数在5000户以上的 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纳税户数在3000户至5000户的 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纳税户数在3000户以下的 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附属用房的使用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食堂(含操作间)的面积,按照进驻单位编制人数计算,每人2.5平方米。
(二)车库的面积,扣除地面停车场停车数量后,省局地下车库的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市(地)局和县(区)局以下地下车库的面积,按照车辆编制情况严格控制。
(三)人防工程设施的面积,按照国家人防部门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算。人防设施的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需要建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应按照办公用房的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等级,按照每人平均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人数,并加上第十二、十三条中需要或按照规定设置的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计算总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在方便纳税人、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商业区和居民区。
所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建设长远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允许建设的范围内,避免出现规划拆迁的情况。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征用土地以满足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为宜,应实事求是。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批准的建筑面积和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进行核定控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税收征管需求和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现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设置申报网点,适应纳税申报需要。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依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设置办公业务用房、专业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
第十九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建筑外观设计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工程造价标准。省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市(地)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县(区)及以下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2000元/平方米。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电梯间、走廊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分别为: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要分割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采用2-3个标准间。大会议室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四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应根据批准的总建筑面积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设计,尽量建多层,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且批准总面积较大的可建高层。
第二十五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多层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六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年至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七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审批建设规模与当地城镇规划要求相矛盾时,应按照审批标准执行。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二十九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外装修,位于城市主干道的,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做局部重点装修,其余为普通装修。
第三十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内部装修,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间、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其余为普通装修。
第三十一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装修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装修参照《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附件1);装修选用材料参考《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附件2)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内装修应以满足业务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 不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 不超过25%
有特殊用途和技术要求的,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装修。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尽量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尽量节约能源。
第三十四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采暖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五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降温的,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六条 新建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建设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部 位 省 级 地 市 级
县 级
一般办公室、会议室、走廊、楼梯等
地面
普通、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内墙面 普通、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天棚
普通、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领导办公室、重要会议室、门厅、电梯厅等重要部位
地面 中、高级装修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内墙面 中、高级装修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天棚 中、高级装修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外 墙 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卫生间 地面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内墙面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天棚 中级装修 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设备
大便器,小便斗,洗手台,壁镜,洗污池 大便器,小便斗,洗手台,壁镜,洗污池 大便器,小便斗,洗手台,壁镜,洗污池
附件2
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部 位 高级装修 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外墙
中高级釉面砖、人造石材等
装饰混凝土喷涂、墙面砖、水刷石、玻璃马赛克等 水性涂料、清水墙水泥砂浆勾缝等
内墙
装饰板、墙纸、墙布、釉面砖、油漆、乳胶漆、胶合板、中高密板等 乳胶漆、塑料扣板等 涂料、石灰浆、白粉浆等
墙裙
胶合板、高级釉面砖、装饰板、人造石材等 中级釉面砖、瓷砖、水磨石、塑料扣板等
普通釉面砖、水泥砂浆、提浆抹面、局部水磨石等
地面
人造石材、高级地砖等
中级地砖、水磨石、马赛克、塑料地板等 水泥地坪、局部水磨石、普通地砖
天棚
胶合板、装饰板、墙纸墙布、油漆、乳胶漆、管线暗装等 塑料扣板、石膏线条、乳胶漆、管线暗装等 水性涂料、石灰浆、白粉浆等
门窗
铝合金及彩板门窗、铝合金中空玻璃、双面包镶门、特殊要求制作的门等 单层玻璃铝合金窗、塑钢门窗、镶板门等
木质及塑钢门窗、钢门窗拼板门、胶合板纤维板门等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校对:财务管理司
年4月29日封发
联系电话:010-63417241
第四篇:唐山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综合用房面积变化说明
我院设计的唐山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综合用房项目,设计方案未发生变化,但由于面积计算的失误导致实际建筑面积与之前所报面积产生较大误差,原因如下:
1、由于在面积计算时误把地下一层的面积统计到地上面积中,故导致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及地下建筑面积产生误差。
2、由于误把上方部分投影面积算入首层面积中,故导致占地面积产生误差。
3、由于地上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发生变化,故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发生变化。
在新上报的总图中,各项面积及指标均已纠正正确,特此说明,并对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而给贵处带来的麻烦深表歉意。
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设计三所
2022年12月11日
第五篇: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经验材料
科学谋划
强化督导
有序推进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
市司法局
加强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是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改善司法行政机关办公条件、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大举措。去年以来,市司法局认真贯彻实施《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高点定位、科学规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全市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工作。截止目前,国家发改委批复我市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3个,总面积5147平方米,总投资1021万元,其中1家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1家主体竣工,1家主体即将封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全面推进 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涉及司法行政工作全局,任务重、责任大。为此,我们把业务用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市、县两级司法局都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业务用房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和责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认真分析项目建设面临的难题,对下一阶段建设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并多次召开由县市区分管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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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参加的工作推进会,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共同协商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工作中,我们还会同市政府督查室采取月检查、季通报等形式,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办公、督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为推进业务用房建设创造条件。
二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纳入全系统重点目标考核范围,对业务用房建设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对如期或提前完成的给予表扬,在考核、评先表彰方面优先考虑,对无法如期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市局在有限的经费中想法设法筹措资金,为如期或提前完成业务用房建设的县市司法局配备一些办公设施,改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条件。
三是建立领导分包机制。按照市局“双包双联”活动中局领导班子成员包县联乡的工作要求,每名班子成员各带2名分管科室负责人,具体对分包县市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工作中,市局班子成员多次到建设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帮助解决困难。特别是市局一把手和主管领导,每到一处都与当地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协调沟通,帮助基层解决了业务用房选址、征地、配套资金等问题。
二、统筹谋划,多方协调,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我们牢牢把握国家投资业务用房建设这一重大机遇,认真学 ― ― 2
习领会有关会议精神和国家政策,力争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
一是深入调研,合理选址。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对各县市区司法局业务用房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用房现状,通过调查研究,确立清晰的工作规划和推进思路。特别是在选址方面,指导各县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立足长远、工作需要、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好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地址。被列入投资计划的县市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均选在本县城的主干道,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环境整洁。
二是科学规划,完善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及时编制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动手早、行动快,全系统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编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为落实建设用地、环保评估、立项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多次到相关部门对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作出详细说明,共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基本建设资金专户设立等十多项手续,为完成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多方协调,合力推进。发扬锲而不舍的精神,想千方百计、说千言万语、吃千辛万苦,积极争取上级领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协作配合,形成了“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调有力,司法行政主抓,市县两级联动”的工作局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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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领导多请示汇报。讲清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的重要意义,分析当前面临的困难,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调解决建设用地、土地划拨、相关费用减免和财政配套资金等问题。对相关部门多联系沟通,赢得配合与支持,力争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各项审批、设计、立项等各个环节在最短时间得到解决。对基层党委政府多走动协调。讲明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争取基层党委政府落实配套资金。X县司法局从长远考虑,把新建业务用房面积增加到4000平方米,我们积极与X县委政府协调,解决了该局新建业务用房的资金缺口问题。
三、严格把关,强化督导,确保项目建设优质廉洁 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过程管理,提升建设水平。工作中,具体做到“四严”。
一是严格落实责任。全面落实市县司法行政机关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责任人责任,切实加强项目责任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和建设程序管理,确保把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成优质工程。X市司法局在业务用房建设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落实专人具体抓,制定明确的工程进度表,采取倒计时,做到工程进度、质量、效益“三统筹”,按期完成了建设任务。
二是严格审查把关。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预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 4
严禁截留挪用,严把工程质量关、资金使用关,严防“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力争把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成安全工程。如,X县司法局在业务用房建设中,由于单位小人员少,批复资金较少,该局对工程预算、资金管理严格把关、仔细审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了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目前,该局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是严格督导检查。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基层、靠前指挥,现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按期完成业务用房建设任务。X县司法局由于原选址不具备建设条件,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我们多次与县政府主要领导现场督查,及时变更项目选址,并于后期实施跟踪督导,督促该局加快项目进度,保证项目质量。目前,X县司法局业务用房已建三层,主体即将完工。
四是严格遵守纪律。要求有项目建设计划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准收受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的钱财和物品;不准接受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宴请,不准借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名义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确保把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成廉洁工程。
抓好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领导重视、大力支持是根本,对外协调、争取支持是关键,主动作为、真抓实干是基础,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是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对外协调、强化工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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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强化监督管理,按时完成我市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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