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土地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学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达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标准的,均可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
第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对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的制定,乙级、丙级机构的推荐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定期公布《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广东乙丙级级名录》),丙协助中国土地学会对省内甲级土地规划机构的认定和推荐工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单位应从《全国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全国甲级名录》)中选择。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可承担广东省内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市、县、镇(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广东省内各地在开展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时,应从《全国甲级名录》和广东省乙丙级名录》中选取。
第六条 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企业须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曾完成(承担)县(区、市)级以上的土地规划业务项目。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四)达到《关于组织开展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附件3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第七条 广东省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1人。
(三)达到《工作通知》)附件3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第三章 资质申报、评选推荐与重新认定
第八条 规划机构资质评选推荐工作一年一次,每年9-10月份进行。机构通过评选推荐的,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
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的机构,应按照《推荐通知》中所要求的,准备有关材料,填写《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提供附件4证明材料清单、中级以上技术人员的社保或纳税证明,将纸质材料(合订)及其电子版光盘报送广东省土地学会。
列入土地规划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当符合土地规划乙级机构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九条 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由广东省土地学会颁发《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在有效期到期前,需对资质重新认定。
机构资质重新认定与每年资质申请工作同期进行,申报重新认定的机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将有关材料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报送广东省土地学会。
机构通过重新认定的,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并换发新证。未通过认定的,根据情况作降低、撤销资质等级的决定。
第十条 《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级证书》由广东省土地学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为不断提高省内土地规划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保证规划成果质量,促进土地规划行业的持续发展,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从业技术人员需接受培训、研讨等继续教育活动。机构资质重新认定时,需提供其所属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每人两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二条 已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撤销,应在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已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报机构资质。
第十三条 已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已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在注册地以外设立且属于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单独申请加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土地学会撤销其资质: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申报评选推荐或者申报重新认定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等级证书》的。
第十六条 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土地学会予以除名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一)土地规划机构变更名称,未报广东省土地学会备案的;
(二)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四)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
(五)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等级要求的。
第十七条 广东省土地学会的工作人员在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重新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根据中国土地学会有关规定的更新及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湖南省第一批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申请办法
湖南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请详细看完所有重点有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土地学发办字[2022]11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做好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22]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均需向湖南省土地学会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并取得相应的土地规划资格证书。需要开展土地规划业务的单位应从推荐名录中选择土地规划机构。
第三条 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乙级机构推荐名录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
土地规划甲、乙级机构可承担湖南省内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 湖南省土地学会负责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省内土地规划甲级机构,负责乙、丙级机构的评选推荐、资格延续认定,及规划机构的技术培训等管理工作。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需了解更多其他要求和流程联系方老师:13632490-414
第二章 申报与评选
第五条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须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曾完成(承担)县(区、市)级及以上土地规划业务项目。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七)湖南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1人。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六)湖南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土地规划机构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土地规划机构任职或兼职。
第八条 土地规划机构第一次申请加入推荐名录的,申请的资格等级从丙级开始。
第九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从业满2年,符合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条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两年一次,于偶数年的3月份受理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选推荐申请。
第十一条 土地规划机构申请加入推荐名录,需向湖南省土地学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三)法人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四)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文件、任职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证明材料;
(六)办公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七)湖南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机构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丙级机构评选推荐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评选推荐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湖南省土地学会秘书处予以受理。
(三)考察。湖南省土地学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
(四)评审。湖南省土地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审定。由湖南省土地学会理事长会议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评选推荐结果在湖南省土地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湖南省土地学会发布推荐名录,并颁发统一格式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的管理,已列入《湖南省土地规划乙、丙级推荐名录》的机构,以团体会员方式申请加入湖南省土地学会。
土地规划机构从业技术人员需参加湖南省土地学会组织的规划业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并取得湖南省土地学会颁发的培训证书。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五条 湖南省土地规划乙、丙级机构推荐名录(土地规划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规划机构需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业绩报告,并附业务合同书、项目审批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 土地规划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湖南省土地学会提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经重新认定后加入推荐名录,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土地规划机构提出资格延续认定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延续认定申请书;
(二)土地规划资格证书;
(三)法人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文件、任职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近两年的业绩清单。业绩清单须附与项目委托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书、项目审批文件等资料;
(六)技术人员参加湖南省土地学会组织的规划业务、技术培训证明;
(七)湖南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从推荐名录中除名,规划资格证书逾期作废。两年内无土地规划业绩的,不予延续认定,根据情况作出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办公场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湖南省土地学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土地规划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合并或者分立,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加入推荐名录。
第二十一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乙、丙级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需在全省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湖南省土地学会网站发表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因歇业、破产及其他原因终止从业活动或退出推荐名录时,需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有下列行为的土地规划机构,予以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评选推荐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湖南省土地学会举办的规划业务及技术培训的;
(四)未按时报送机构业绩报告的;
(五)采取恶意竞争、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土地规划业务的。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有下列行为的规划机构,已列入乙级推荐名录的,由乙级降为丙级并予以公布;列入丙级推荐名录的,从推荐名录中除名,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一)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二)单方面未按合同规定完成规划工作,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从事土地规划业务的;
(四)资格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评选推荐等级要求的;
(五)被省土地学会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有下列行为的规划机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乙级或丙级推荐名录的,从推荐名录中除名,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一)在评审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或分包土地规划业务的;
(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社会和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十六条 从推荐名录中除名的土地规划机构,自除名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其加入推荐名录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土地学会工作人员在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责任制度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外省土地规划甲级机构在湖南省内从事土地规划业务的,需到湖南省土地学会登记备案,并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土地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湖南省土地规划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湘土学发[2022]0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江西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5
江西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规划机构管理和执业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32号)和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可自愿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土地规划机构参加招投标确定技术承担单位。
第九条
江西省土地学会成立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和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专家委员会。
领导小组负责议评选推荐工作中涉及政策问题的处理、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名录审定、评选推荐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及其他重要事项。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专家委员会负责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材料审核和向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初步名录。
第四条 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分为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乙级机构推荐名录。根据土地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经省土地学会评选推荐,确定江西省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由省级土地学会公布;符合甲级资质标准的土地规划机构,经土地规划机构申请,可由本学会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甲级资质。
第五条 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环境等,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六条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第七条 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的机构,应填写《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第八条 评选推荐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3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评选推荐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按照学会组织、专家领衔、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程序:
(一)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专家委员会由9-11名成员组成,由省土地学会从学会会员、国土资源厅规划处等遴选产生。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任委员主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评审和票决工作。评审以专家个审和会议集体票决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具体步骤是:
1、组织评选推荐专家委员会会议。省土地学会召开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专家委员会会议,在会上宣布评审的方法、原则、程序、注意事项及评审负责人等;
2、分单位评审。专家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材料进行独立审查,形成评审专家签名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材料专家个审意见。专家评审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材料由评审工作人员随机安排,评审专家不得自选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举行联审会。在专家个审结束后,由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负责人主持召开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联审会,先由负责评审专家介绍土地规划机构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和评审意见,然后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初步名录、拟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初步名录和推荐意见等。
(二)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召开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专家委员会形成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初步名录、拟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初步名录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研究决定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拟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的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三)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网上公布。备案结束,根据自愿原则将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统一公布和推介。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土地学会的规定,列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满3年,并符合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第十二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原评选推荐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三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推荐名录有效期为1年,期满1个月前,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重新认定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五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单独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推荐名录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
第十六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禁止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任务。
第十七条 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十八条 政府公务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任何土地规划机构;任何人员不得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规划机构。
第十九条
适当控制土地规划机构中的外聘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超过部分不予认可。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申请评选推荐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四)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业务中违法经营,被司法机关查处的。第二十一条 评选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土地规划机构升级申请书
附件5
土地规划机构资格升级申请书
云南省土地学会:
我公司(单位)于年月日取得土地规划丙级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过年的业务实践,我公司已符合土地规划乙级机构评选推荐标准,根据《云南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申请从丙级升为乙级。
公司(单位)印章
年月日
第五篇:陕西省土地规划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土地规划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32号文件)、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规划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土地规划相关业务。
第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实行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第四条 土地规划机构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陕西省土地学会秘书处负责全省土地规划机构的登记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六条 社会机构从事土地规划业务,须向陕西省土地学 会申请登记。经登记并取得《土地规划机构证书》,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凭证执业。
第七条 土地规划机构分为以下两类:
(一)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规划甲级机构;
(二)在全省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规划乙级机构。第八条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申请登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二)具有土地规划专业背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规划相关专业背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第九条 符合甲级资质的土地规划机构,经土地规划机构申请,由本学会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甲级资质申请。
第十条 申请登记土地规划甲级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按中国土地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土地规划乙级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土地规划机构登记申请表;
(三)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四)土地规划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1、法人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证明材料;
4、办公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单位,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所应提交的材料,向省土地学会秘书处提出登记申请。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基本条件的,省土地学会秘书处予以受理。
(三)审核。省土地学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实地考察后提出意见。
(四)审定。省土地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获准登记的土地规划机构,颁发《土地规划机构证书》,并在全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四条 土地规划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发生变更的,需在变更发生30日内持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到省土地学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规划机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检查
第十六条 土地规划机构(含甲、乙级)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申请报告;
(二)年检申请表;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变更登记表;
(四)土地规划工作总结及业绩报告;
(五)年检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及附件。
第十七条 土地规划机构年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土地规划机构持应提交的年检材料,及时向省土地学会秘书处进行申报;
(二)受理。对基本符合年检条件的土地规划机构,省土地学会秘书处予以受理;
(三)审定。省土地学会秘书处对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年检意见,报理事长审定;
(四)公告。对年检合格的土地规划机构,换发《土地规划机构证书》,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 督。
第十八条 土地规划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土地规划成果质量低劣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动,且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无土地规划业绩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土地规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土地规划机构名称;
(二)承办土地规划业务;
(三)对土地规划成果进行解释;
(四)有效合同或约定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土地规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公正、客观、诚实、守信的执业原则;
(二)遵守土地规划业务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三)按有效委托协议(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土地规划业务服务;
(四)提供的执业文件、资料和成果真实有效。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规执业:
(一)出具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假冒他人单位资格证书执业的;
(四)伪造、涂改或转让执业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诚信执业档案制度。省土地学会对各土地规划机构的工作业绩、年检评审、表彰奖励、违规惩处等信息,记入机构《诚信执业档案》,并定期公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违规执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处理,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一)通报批评;
(二)留级察看一年;
(三)暂停执业一年;
(四)注销《土地规划机构证书》。
第二十四条 查处违规执业行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违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违规执业行为的性质予以认定;
(三)拟定处理决定;
(四)征求当事人意见;
(五)理事长会议审定;
(六)下达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省机构来本省执业的,必须具备土地规划甲级机构资格,并事先到省土地学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土地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