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约谈开场白

如何理解谈话提醒,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谈话提醒,与澄清了结、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一起作为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提醒谈话为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措施,其实施的主体是本级党组织负责人;诫勉谈话为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

       诫勉谈话主要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e69da5e6ba90e799bee5baa631333433623131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扩展资料

       在对被诫勉者发诫勉通知书前,由局党组指定专人或由分管局领导进行谈话

       谈话时要认真指出被诫勉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同时进行帮助教育。

       被诫勉者所在部门要对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帮助教育。

       被诫勉者本人要正确对待诫勉,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自觉接受局党组和所在部门的帮助教育,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和组织的信任。

       诫勉期满,本人要按时向所在部门、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领导书面汇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局党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时进行跟踪考察,并视其整改情况,提出解除诫勉和调整岗位、除名、免职(解聘)、降职、撤职、降级的处理意见。

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区别

       约谈不是处分1、性质不同约谈是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考核。

       2、方式不同约谈指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

       诫勉谈话是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3、主体不同约谈诫勉的区别在于主体,约谈主体是上级,诫勉主体是纪律检查部门。

       4、内容不同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

       约谈主要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诫勉是对生活、思想的教育。

如何理解谈话提醒,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区别:谈话提醒是一种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其实施的主体是纪检机关(知纪委、纪检组);提醒谈话是的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措施,其道实施的主体是本级党组织负责人。

       “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均是针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专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谈话提醒作为处属置方式,是谈话函询结果的有机组成。

约谈和诫勉谈话有什么区别,约谈是不是处分

       约谈不是处分

       1、性质不同约谈是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考核。

       2、方式不同约谈指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

       诫勉谈话是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3、主体不同约谈诫勉的区别在于主体,约谈主体是上级,诫勉主体是纪律检查部门。

       4、内容不同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

       约谈主要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诫勉是对生活、思想的教育。

       扩展资料约谈指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

       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约谈”不可能是无偿的。

       其“有偿性”或曰成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约谈的企业和行业,会有一定的补贴。

       中粮集团、益海嘉里等最先被约谈的企业,就获得了低于市场价的“定向销售”。

       虽然可能不足以弥补企业亏损,但企业所获得的无形的 -资源,却注定是一笔可观资产。

       而这,也正是“约谈”成本体现的第二个方面。

       “约谈”的运作思路很明确,抓住有市场定价权的龙头企业,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换来整个市场的价格稳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百度百科-约谈

如何理解谈话提醒,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函询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书面形式;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区别在于两者适用的问题性质不同,后者明显比前者要严肃得多。

       尺度把握可参考以下做法①对众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性问题、或者组织上认为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

诫勉谈话后的检讨书如何写

        尊敬的*领导: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工作上的支持和鼓励,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效率、工作态度都值得我学习,一直以来我都以能在您的指导下工作为荣。

       关于在处理*一事上,由于本人年轻考虑不周,遇事不够冷静,言辞欠妥,如有对您有不敬之处,尚请您宽宏大量,鉴于我的出发点是为更好地干好工作,恳请您予以谅解。

       您是我们的榜样,工作经验比我丰富,处理事情的方法比我多,本人还不够成熟,请您别介意,以后我会多多向您学习更好的处理方法,还望赐教

规定,要坚持党内什么,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e69da5e887aae79fa5e9819331333361326263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二)有 -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 -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

       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4、进行诫勉的事由;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八条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诫勉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 -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由干部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

       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 -黄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诫勉谈话的内容

        诫

       经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极怠工,组织纪律观念不强,问题确实突出的,均应实行诫勉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分局的各项安排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自由主义严重者;2、不能正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影响和削弱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干部职工不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质量和效率低,组织纪律松散,直接影响工;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政绩平平,无特殊情况完不成组织下达的任务和指标,或因渎职造成工作失误较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追名逐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4、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思想意识较差,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能廉洁自律,以权谋私;群众反映较大者;5、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诫勉者。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诫勉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

       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

       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10、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11.十分真切。

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 重大处分,警告,诫勉谈话,深刻检分别怎样区分

       诫勉谈话不是处分,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重大处分、警告、诫勉谈话、深刻检的区分:

       1、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重大处分用语不准确,在行政处分种类里,没有重大处分;3、诫勉谈话一般用在违纪违规行为比较轻微、尚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4、深刻检查指给予行政处分后,被处分人要写出深记得检查。

       又指违规违纪人员未受到行政处分,为教育本人,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扩展资料:诫勉谈话的内容:

       经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极怠工,组织纪律观念不强,问题确实突出的,均应实行诫勉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分局的各项安排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自由主义严重者;2、不能正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影响和削弱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干部职工不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质量和效率低,组织纪律松散,直接影响工;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政绩平平,无特殊情况完不成组织下达的任务和指标,或因渎职造成工作失误较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追名逐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4、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思想意识较差,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能廉洁自律,以权谋私;群众反映较大者;5、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诫勉者。

       相关法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记过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 -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 -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 -、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 -、 -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 -、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诫勉谈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