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说明
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业务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本模块提供经营地在省内或省外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业务。经营地在省内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并流转至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报验;经营地在省外的,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报验登记。
(一)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我的应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二)操作步骤
1.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申请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
2.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
(1)确定跨区域经营地为“省内”或“省外”。选“省内”的,需选择“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并确认“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后,录入“跨区域经营地地址”;选“省外”的,选择“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后直接录入“跨区域经营地地址”。
(2)根据实际跨区域经营情况勾选并填写经办人信息、联系人信息、经营方式、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3.点击保存,并提交。
4.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完成报验登记后,会推送反馈信息到“消息中心”,纳税人可在“消息中心”中查看。在模块主页面中,可查看表单状态,并预览报告表。
5.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反馈信息后,可携带相关资料至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税款或代开发票。
(三)注意事项
如纳税人已赴经营地的,可以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直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报告》完成报验手续。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本模块仅提供经营地在省内的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经营地在省外的,需按照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一、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我的应用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二、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1.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申请类】-【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
2.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模块,页面中显示经营地在省内的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
3.选中您需要进行信息反馈的报告表,系统自动带出该报告表的有效期间内,在经营地所有的预缴税款数据,请确认并勾选与需要反馈的报告表的预缴数据,选中后,点击保存-提交,提交申请,发起流程。
如您选择的为2022年10月1日前开具的外管证,请在“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处进行补录。
4.您可在主页面“表单状态”查看到流程的审核状态。
第二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注意事项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注意事项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22〕103号)有关规定,现将本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项内容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事项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无需另行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也无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管辖范围比照地级行政区管理。
二、办理流程
(一)报告表填报 本省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在我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或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系统自动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报告信息传递至跨区域经营地国税机关。
(二)经营地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如纳税人已赴经营地的,可以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直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报告》完成报验手续。如本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且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报告》的,无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后台处理。
(三)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先行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对后反馈经营地国税机关。
如本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可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反馈表》。
(四)报告表缴销
经经营地国、地税机关核对确认后,系统将反馈信息发送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系统自动进行缴销,相关反馈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反馈表》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查看反馈及核销情况。
1.注意事项
2.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报告》的纳税人,如未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并通过通过经营地国税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办理《报告》有效期限按照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填报。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5.友情提示
对上述公告,如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至各地办税服务厅咨询或拨打国税特服号、12366咨询。
第三篇:愚公公提醒:跨区域涉税事项的重要变化
愚公公提醒:跨区域涉税事项的重要变化
1.名称变化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2.适用范围
纳税人跨区域,包括在省内跨县(市)以及在省内同一地级市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22]103号)相关规定执行。3.要点变化
1)取消《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核销,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取消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不再到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
3)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为依据跨区域经营合同确定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4.实施时间
新制度将于2022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22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22〕106号)执行。5.具体流程
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首次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1)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不需要提供上述证件。
2)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地税务机关依职权采集有关信息后,根据纳税人业务实际情况为其办理税费种认定或票种核定等涉税事项。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届满,跨区域经营活动仍未结束的,纳税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已依职权采集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到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经营地税务机关未采集信息的,纳税人须到机构所在地办理延期手续。
4)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推送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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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涉税事项流程
涉税业务工作流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公章
2.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4.银行三方协议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
二、票证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临时增量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有效期内大额合同的原件(贴好万分之三的印花税)(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2-3工作日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正式增量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近三个月的销售汇总明细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5-10工作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临时升级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有效期内大额合同的原件(贴好万分之三的印花税)(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5-10工作日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正式升级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近三个月的销售汇总明细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税务窗口受理日起:5-10工作日
三、其他类
(一)、新办企业第一次购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1公章
(2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照片一张(未办理纸质办税员联系卡的需提供)(4填写:<<办税员培训报名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预先交第七税务所)①
以上需本人到场办理,拍照等一系列事项。(地点:第十三税务所)②
2.服务部协助资料(1.发票核定申请表原件(2.发票领购申请表
备注:①<<办税员培训报名表>>加盖企业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移交服务部。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②办税员可以由除法人以外的员工担任(比如:记账人员)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小规模的企业)(1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租房协议,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5银行代扣款协议原件
(6法人身份证本人带好身份证原件
以上需企业法人到场办理,地址:佘新路168号
(第七税务所)2.服务部协助资料(1发票核定申请表原件(此项需提前办理)①(2发票领购申请表
备注:①小规模企业税种核定需企业法人到场,核入税种后如需购票前往第十三税务所办理票种事宜。(服务部在已有税种情况下可以预先办理)。
3.办税员准备材料(1公章
(2办税员联系卡(1.①办税员联系卡当场领取)(3购买本(税务窗口购票时领取)
(4发票核定申请表(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后领取)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协助——》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
时间:已有税种情况下1-2工作日
备注:税务要求资料如上,特殊企业可提前说明。
(二)初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填写相关表格(1企业申请报告(一份)
(2发票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一份)(4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份)(5所有A4纸加盖公章
(6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时间:2-3工作日
备注: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管理所已核定相关税种。
(三)、小规模企业代开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发票专用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代开企业必须提供)
(5有效期内大额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贴好万分之三的印花税)(6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代开企业必须提供)(7对方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代开企业必须提供)(8对方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或者盖有税务所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代开企业必须提供)2.记账人员准备资料
(1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请报表(一式三份)(2所有A4纸加盖公章 3.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税务窗口受理资料,审批后获取税单(2凭己交税款单税务窗口领取增值税发票(3增值税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4.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时间:1-2工作日
备注:税务所获取税单后去银行缴付税款(企业基本户银行或农业银行可以缴纳)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已抄报税证明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2办税员联系卡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4已抄报税当月发票的汇总及明细(一机一卡的企业提供)2.记账人员准备资料(1记账凭证复印件
(2已抄报税当月发票的汇总及明细(一机多卡的企业提供)3.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1情况说明1份
(2所有A4纸加盖公章
(3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4.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1.企业必须抄报税以后才可以办理发票遗失证明。比如:7月份遗失的增票8月份初申报以后才可以办理。
2.客户领取抵扣联丢失已抄报税证明单后一份企业自己保留,另外一份给企业的对方客户并复印一份增票记账联复印件,方便对方客户认证。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申请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方申请)第一种情况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发票未认证,发票联、记账联退回给开票方):(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拷入U盘})(2发票三联原件及复印件
(5对方企业拒收证明(必须加盖红章)(6公章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发票未认证):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拷入U盘})(2发票三联原件及复印件(5公章
备注:尚未交付仅限开票当月及次月,发票从开票日起未超180天(不包括开票当日)。2.记账人员准备资料(1记账凭证复印件 3.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1情况说明1份
(2所有A4纸加盖公章
(3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4.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购货方申请)第二种情况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拷入U盘})(2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3购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双方公章,并贴好印花税)(4退货协议原件
(5购买方的入库单和出库单的复印件(6公章
2.记账人员准备资料(1记账凭证复印件 3.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1情况说明1份
(2所有A4纸加盖公章
(3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4.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购货方申请的红字申请单企业自己的开票系统里可以手工输入信息。
(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好万分之三印花税)
2.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审批表》一式三份(4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经对方税务所盖好章后及时办理注销,以便下次申请。
(七)注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审批单原件一份(3对方税务所开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现金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1A4纸质资料全部盖章(2税务窗口受理资料,注销完成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八)增值税普通发票版本临时、正式增量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最近三个月普通发票的汇总明细
(3根据该公司情况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好印花税)2.资料齐全移交服务部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填写:《发票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3情况说明
(4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领取审批单后购票先税务窗口办理授权,临时的购票后及时做好降量处理。
(九)小规模企业在已有发票的情况下,再增加票种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好印花税)(2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合同原件需送至税务管理所专管员处增加税种
(2税种核入税务系统后填写:《发票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3申请报告
(4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已添加税种后1个工作日
备注:企业如需申请其他票种,必须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如无此经营项目需要先增加经营范围。
(十)申请办理税控机认定及税控发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附表三:《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2填写:附表四:《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一式三份
(3填写:《发票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4申请报告
(5税务窗口受理资料,领取审批单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已有税种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
备注:审批单领取后去指定地点办理购买税控收款机。(具体地址有附件)
(十一)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2税控收款机(3税控IC卡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2注销税控收款申请一份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十二)税控装置丢失、被盗、毁损补办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2报案单
(3其他未损坏或丢失装置(比如:税控卡等)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一式二份
(2情况说明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2个工作日
(十三)补打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本人的)2.资料移交服务部
(1情况说明(具体需要原因)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十四)补打企业税收电子转账完税凭证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情况说明(具体需要原因,具体时间)
(2填写:《补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十五)个人申请代开房屋租赁发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好千分之一印花税)(2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房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2承诺书(一份)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2个工作日(十六)税控IC卡抄税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税控IC卡(按自然月集成申报数据抄税)(2 U盘(如开具发票请将数据拷入)2.资料移交服务部(1十三税务所抄税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如果漏抄日交易数据请取回补抄,点击税控管理-申报日交易,根据提示选择IC卡或者U盘。再行交予服务部抄税。(十七)清理销毁空白发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企业未开具完毕的空白发票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式四份(2空白发票装订,V字剪角销毁(封面盖公章)
(2移交税务管理所老师签字(收缴空白发票,签字返回三份)(3十三税务所窗口缴销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2-3个工作日
(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机一卡转出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
(2实际经营地址(必须与看场地地址一致)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协助税务安排看场地时间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0-20个工作日
备注:,具体按税务要求提供材料,如若补充资料如下(商贸型企业重点监管情况核查表,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0份以上,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安全场所,税负率是否达标,租房协议复印件,租金发票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十九)发票领购印制本丢失被盗补办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公章(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发票够用印制簿》遗失补办申请(一式二份)(2申请报告
(2移交税务管理所老师签字(收缴空白发票,签字返回三份)(3十三税务所窗口缴销
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2个工作日
(二十)购买印花税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现金(按合同金额核算)2.资料移交服务部
(1填写:《购买印花税票申请书》(按各类合同印花税税目购买粘贴)3.所有资料通知并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财产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0.5‰,货物运输合同0.5‰,购销合同0.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营业账簿中其他账簿5/件
(二十一)验票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发票(二种)(1增值税专用发票(2运输业发票 2.发票移交服务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新企业、新版本)、运输发票。登记、核对。包括①
(2税务窗口受理验票(验后核对)
3.所有验票登记、核对并通知返回记账人员或者客户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时间:1个工作日
备注:①正常验票由公司相关部门受理验取,服务部登记/核对/通知/返回由服务部指派人员办理。
(二十二)遗失、被盗税控设备如火如何补办 1.客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报案单
(2.登报(中国税务报)
(3.补办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审核表(4.公章(5.情况说明
流程:提供资料—》移交服务部—》税务窗口受理—》审批结果—》资料返回
备注:遗失、被盗的设备需航天购买,凭税务专管员给予的相关材料办理。具体体时间按实际操作流程。
第五篇:苗木行业涉税事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高速推进,绿化苗木生产规模扩大非常迅速。从零星苗圃发展成6万多家苗圃企业,从业人员300万人,种植面积1500多万亩,为全球最大苗木产业。而且绿化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园林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和质量提出,绿化进一步深入,苗木将往精细化、个性化方向发展,苗木行业前景将广阔,而苗木行业旺盛促进行业税收增长很快。
苗木行业从业者成份复杂,有农民个体户、花木经纪人、苗木合作社会、苗木企业等等,对税收政策理解各异,税收意识不强。现在行税收政策对苗木行业有不够明确地方,全国各地征管也不统一。存在着苗木企业自产与经销很难区分,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
基于这些原因,对苗木行业税收进行梳理和分析就很有必要了。
苗木行业产销过程涉及税收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部分和苗木养护有关还会涉及到营业税,分税种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在苗木产销业务增值税处理上,按销售自产苗木、销售收购苗木销售、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劳务等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销售自产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的通知(财税字
[1995]52号)中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解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这里的重点是“自产”两字。
在实际操作中,苗木企业自产与经销很难区分,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例如苗木种植户或企业外购苗木种养一段时间,或者外购盆景养护一段时间再出售,这种既像自产又似贩卖的“特殊”经营现象是属于免税还是应税呢?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不但苗木种植户很少就这种经营业务申报缴税,而且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中一般也按免税处理。
在苗木行业上市公司中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苗木产销为核心业务,具有一定代表性。在其招股说明书中“竞争优势分析部分”(P98)明确,本公司包括自主繁育特色苗木种苗和外购半成品苗木两种方式,在“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P242)中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 年12 月,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批复》(昆国税经开分函(2022)第09 号),同意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花卉)免征增值税。
园林行业中其它上市公司根据主营业务的差异,在招股说明书对税收政策详简、侧重表述有所区别,但涉及苗木业务的均表达为免税。如东方园林招股说明书(P1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经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审核认定,本公司销售自产苗木免征增值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经常会有税务机关经常对“自产”的定义提出疑问、和另外的理解。
让我们从苗木的种植方式来看,苗木生产可以简单区分成二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从种子培育开始到苗木生长后再出售,我们称之为完全自产,一种是购进种苗经培育后再出售,我们称之为种苗培育。就是种苗培育是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自产农产品,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
在增值税法中很难找到对苗木自产的定义,但所得税法中对农、林、牧、渔产品是否可享税收优惠有进行范围厘定,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中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而探讨,公告提到的“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也一直没有税法对此进行明确说明;什么是生物形态发生变化更是难以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认为要经过2-3年的生成周期才算是“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可以使“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
二、销售收购苗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解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条税法规定就适用于购入种苗没有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也未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的苗木销售行为了。
三、在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等劳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销售林木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范围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未提及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那么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是否不能免征增值税呢?
在地方税务机关未公开发行文件中可以看到对针对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管护劳务的行为在所得税上的解读,我们可以作增值税上的参考:
部分种植企业对外销售林木等作物时,合同约定需要保证作物在一定年限内存活,为此需要开展一定的养护活动,并视情况增加作物销售价格。而该类作物通常用于城市绿化工程,因此有关养护活动又构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城市绿化管理”内容(不属于林业),对此是否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经营活动的所得?如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养护活动属于销售方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且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产品本身,可不再区分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所得。(淮安市国税局《省局2022年三季度所得税政策解读》)
根据这个原理我们可以认为,企业对外销售苗木时,合同约定需要保证苗木在一定年限内存活,为此需要开展一定的养护活动,并视情况增加苗木销售价格,养护活动是苗木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是苗木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认为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等劳务,而养护为苗木存活或苗木达到某一质量要求必须的,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22]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包括: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和花卉的培育和种植范围存在重叠范围,所得税率差12.5%,极易引起税务纷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2)的规定标准执行。
至今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经更新至GB/T4754-2022版本,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2)中有0211“林木育种”:指应用遗传学原理选育和繁殖林木新品种核心的栽植材料的林木遗传改良活动;0212”林木育苗”:指通过人为活动将种子、穗条或植物其他组织培育成苗木的活动。
另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解释中还有0143 “花卉种植”、0149 “其他园艺作物种植”科目,与0211“林木育种”、0212”林木育苗”存在部分近似性,其与林木、苗木等仍然存在重叠问题,如树木和竹子也可能盆栽,是花卉还是林木育苗?
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中第三点进而提出: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何谓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文件所称的“观赏性作物”范围与“林木”、“中药材”、“农作物”等范围存在重叠可能,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解释中找不到对应概念,仅有“园艺作物”近似,具体应如何确定?如根据作物用途确定,则对于仅从事种植和销售的企业来说,对其销售的既有观赏价值又有其他价值的作物用途存在难以辨认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实际操作中有企业将树木幼苗作为净化空气用的盆栽植物出售,其按林木、观赏性作物分类似乎都有一定依据,很难分类。如根据作物品种分类确定,则税务机关不具备辨认作物品种的专业知识,难以操作。实地调研中还发现有企业将花卉嫁接于树木枝干上出售,也很难确定其适用政策。我们仍然来参考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未公开发行文件:
48号公告第四
(三)条规定: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对其中的“观赏性作物”的范围如何界定?企业销售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桂花树、梅花树等用于小区美观、绿化的植物是否视作“观赏性作物”?
对企业从事的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属于可以享受优惠的范围存在争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022年至2022年间符合“观赏性作物”范围的植物种植所得如何处理?
答 详细内容:财税[2022]26号文、国税总局2022年48号公告所规定适用时间之前的发生的事项,仍应按照当时的文件执行。(淮安市国税局《省局2022年三季度所得税政策解读》)
从这些资料来看,税务机关对观赏性作物的范围确定仍然是模糊的,如与税务机会存在争议的,企业只能向主管部门要求出具证明。
三、营业税上面提到销售林木以及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绿化工程同时提供苗木养护劳务的适用营业税,但工程施工和养护劳务适用税法项目及税率有所差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提供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相差2%。
园林绿化工程的绿化养护分为保活养护与保成养护,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措施叫保活养护;施工完毕,峻工验收后的管理措施叫保成养护,一般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我们所说的苗木养护劳务指成保成养护期(保修期)。一般养护期有另行计费或呈包含在工程费中两种计价方式。如是另行计费,单独开具发则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如在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且明确保修期内企业有义务进行养护、维护等劳务的,养护、维护等我们可视为该主体工程达到合同要求质量所必须的行为,则该养护、维护和主体工程合并申报纳税,不再区分税目和税率。但对质保期要注意期限,不适用于长期甚至无期限。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期限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虽然,“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绿化工程保修期2-5年为合适。
另,国税函〔2022〕212号明确,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要求企业在与客户签合同时一定要把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业务列示,以取得税收优惠,例如,某企业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为一小区栽种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在合同中明确其中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750×3% (100-50)×5%=25(万元)。
四、其他税种
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的农业产品包括苗木,前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之间。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此处注意前提是土地性质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