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约翰穆勒在功利主义里的这段话
正确与否
‘政者,也并非是穆勒独有,中国儒家思想、封建社会,和穆勒所处的民主时代截然不同:“公曰。
君所不为,百姓何从,其揆一也”。
孔子对曰:“政者,正也
《论语 颜渊篇》载:‘敢问何谓为政,“在大多数情况下,对高尚情操的追求犹如一颗脆弱的幼苗,不但很容易被恶劣的环境所摧残,也已经看到了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对人的道德情操的塑造作用。
《礼记?哀公问》记载
读约翰穆勒《功利主义》有感
穆勒在《功利主义》中说,或许孔孟和穆勒对“正”以及对道德情操的具体标准的理解不同,但是。
穆勒的话,很好的表明了社会制度在对人的道德情操培养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而穆勒的思想,真可谓是“先圣后圣:“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并且会仅仅因为缺乏足够的养分而枯萎
孔子对曰,他们对政治制度对人的影响的看法却是基本一致的,他们都基本一致地认为社会应该给人的道德情操的进步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
用中国古人的话说
孟子也说。
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也,“君正,莫不正,一君正而国定矣。
(《孟子?离娄章句下》)
虽然孔子,孟子生活在我们所说的奴隶社会。
对大部分青年来说,如果他们为之奋斗的职业,即社会给他们的位置难以使他们对高尚情操的追求付诸实践。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那么这种追求就会很快夭折”,在几千年前,正也。
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有什么样的社会政治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社会风气
约翰·斯·穆勒提出了什么了什么理论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年)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哲学家和逻辑学家。
1806年5月20日生于伦敦,是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的长子。
穆勒幼小时,老穆勒就给予极严格的训练,3岁时由老穆勒亲自教授希腊文及数学;8岁学拉丁文;稍后又学几何学、代数学、化学及物理;12岁学逻辑学;13岁在父亲的指导下学完了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及税赋原理》和斯密的《国富论》;14岁到法国学习,先后寄宿在边沁和萨伊家中,受到他们两人思想的影响。
1822年,进入他父亲任职的东印度公司服务。
1828年任助理检察官,1836年老穆勒去世后接替父亲的职务。
他在东印度公司服务35年,于1858年该公司解散时才退休。
1865—1868年曾被选为下院议员,提出妇女参政权、比例代表制、爱尔兰土地改革等主张。
穆勒的著作主要有:《逻辑体系》(1843)、《政治经济学未解决的问题》(1844)、《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论自主》(1859)、《政治、哲学及历史论集》(1859—1871)、《功利主义》(1863)、《自传》(1873)。
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上,穆勒所著《政治经济学》一书,被认为是集古典学派理论之大成的著作。
该书包括生产论、分配论、价格论、贸易条件的决定等方面内容。
他综合了当时的各种经济理论,修改了斯密、李嘉图关于经济规律普遍性和永恒性观点,把经济规律分为生产规律和分配规律两类,认为前者是永恒的规律,不依社会制度的改变而改变,后者受人类意志的支配,取决于社会的习惯和法律等,因而是可改变的,为他的社会改良主义政策纲领提供了依据。
穆勒在形式上继承了李嘉图的劳动价值理论,同时把供求论、生产费用论融进了他的价值理论中。
他在论述价值决定时把商品分为三类:(1)数量有限、供给不能任意增加的商品,如古董等,其价值决定于供求关系。
(2)供给数量可以无限增加,而生产费用不会提高的商品,如工业品。
其价值由生产费用决定,其市场价值是供求的结果。
生产费用具体地说即为工资加平均利润。
(3)供给数量可以增加,而其单位生产费用也会随之提高的商品,如农产品。
它的价值受土地收益递减规律的影响,由生产所必需的供给量的最高生产费用决定。
在工资问题上,穆勒把李嘉图的自然工资和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结合起来说明。
在利润上既接受李嘉图认为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观点,又接受萨伊、西尼尔等人的观点,把利润分为利息、保险费和管理工资,分别用节欲、风险报酬和资本家劳动报酬来说明。
其地租理论基本上沿袭了斯密和李嘉图的观点,不同的是认为地主和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不是绝对对立的。
穆勒在方 -上企图调和抽象法和历史方法,认为前者具有局限性,因而把历史方法引入经济学。
穆勒还对经济增长和发展、人口、国际贸易及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等方面都做了论述。
穆勒用折衷主义综合了各种经济学理论,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在几十年内被英国经济学界视为“无可置辩的圣经”。
他的理论体系被视为经济思想史上的第一次大综合。
为什么说约翰.穆勒实现了经济学说史上的第一次大综合?
因为约翰·穆勒在综合各派经济学的基础上,特别总结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逻辑体系》和《政治经济学定义》在西方经济学方 -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1)他发挥西尼尔“纯经济学”的原则中以最少牺牲获取最大利益的思想,提出“经济人”的概念。
(2)他根据“经济人”概念,认为政治经济学实质上是一门
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或译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支持边沁的功利主义。
约翰·穆勒是詹姆士·穆勒的儿子,受过其父的严格教育,在17岁时进入不列颠东印度公司,一直到1858年。
他一生以新闻记者和作家的身份写了不少著作。
约翰·穆勒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后继者。
他把实证主义思想最早从欧洲大陆传播到英国,并与英国经验主义传统相结合。
在哲学方面的主要著作有《论自由》(1859)。
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学说有哪些问题
边沁最重要的理论研究成就,就是建立了功利主义哲学体系。
在出版于1776年的《 -片论》中,边沁初步探讨功利主义原理并将其应用于 -理论(颇为巧合的是,就在这一年,经济学家斯密出版了他最重要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而历史学家吉本出版了他最重要的历史著作《罗马帝国衰亡史》);1789年,边沁出版了《道德和立法原理引论》,进一步探究了效用原理及幸福和痛苦的计算问题,构建起完善的功利主义理论体系。
1823年,边沁和哲学家、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一起创见了“威斯敏斯特评论”,着力宣扬功利主义哲学。
这份刊物后来主要由詹姆斯.穆勒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主编和执笔,在一定意义上,是这份刊物塑造了作为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约翰.穆勒。
边沁的功利主义观念影响了詹姆斯.穆勒,而詹姆斯.穆勒又影响了作为著名经济学家的大卫.李嘉图,所以边沁可以自吹自擂,“我是詹姆斯穆勒精神上的父亲,而詹姆斯.穆勒是大卫.李嘉图精神上的父亲,所以,李嘉图是我精神上的孙子。
边沁还有一项经济学研究成就,那就是1787年的《为 -辩解》。
这是一封写给亚当.斯密的长信,核心内容是对斯密提出的利率控制的思想进行批判。
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对利率加以限制,目的是防止逆向选择带来的风险以及保护借贷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
边沁则从鼓励和保护创业投资的角度出发对限制 -利率的主张进行了批判。
他认为利率控制将会扼杀创业投资,进而抑制任何形式投资事业。
斯密的观念有些保守,尤其是其保护弱者利益的观念,按照孟德斯鸠的解释,试图控制利率以保护弱者的实际后果反而是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边沁的观点显得有些激进,但可能比较务实;这种观念甚至有二十世纪的熊彼特企业家及创新思想的某些意味。
简介一下功利主义的哲学家以及他们的核心思想
功利主义,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他们的核心思想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西方社会思潮的主流就是自由主义,并内分为三个派别:自由平等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功利主义。
当代杰出代表是哈福大学教授罗尔斯,近代先驱有洛克、康德,18世纪的苏格兰学派人物有休谟、亚当·斯密、边沁等,约翰·穆勒则写出了《功利主义》一书作为明确阐述哲学家们的思想伦理基础。
扩展资料:
在中国,战国时思想家墨子以功利言善,是早期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
宋代思想家叶适和陈亮主张功利之学,注重实际功用和效果,反对惟言功利和空谈性命的义理之学。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431343036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密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情境功利主义强调的是“在此时此刻这个情境下,该怎么做才能促进全体快乐值。
而不是问若将此道德律推广到每个人身上会对全体快乐值造成什么影响。
举个例子,像说谎一般来说是不对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境下,情境功利主义者会认为说谎是对的,像善意的谎言、为保守国家机密而说谎等。
对情境功利主义的定义可以参考下面一句话:“某个行为仅在全体快乐值不低于其他等同行为所产生的全体快乐值时为善,此为情境功利主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
《功利主义》([英]约翰·穆勒)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或译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支持边沁的功利主义。
实证主义哲学的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是英国实证主义的最早代表,也是19世纪英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
他的父亲詹姆士穆勒是一位颇负盛名的学者,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历史、伦理学等方面都有较高的造诣。
而约翰穆勒没有进过学校,主要是在他的父亲的教育和熏陶下自学成才。
三岁就开始学习希腊文,12岁时已读了大量希腊和拉丁文的文学和历史等方面的书籍。
1820年,他到法国,受到了孔德的影响。
他虽然没有和孔德见面,但他从1841年开始与孔德建立了通信联系。
他赞同孔德哲学的实证思想,但反对孔德的实证主义作为精神权威和实际制度,更不同意孔德的人道教。
他们的分歧最后导致了争论和决裂。
但孔德对穆勒的决定性的影响是后来研究者一致承认的。
穆勒1823年随父亲到英国东印度公司任秘书,直到1858年该公司解散才离开。
1865年,他当选为英国下议院议员。
1873年病逝。
穆勒的主要哲学著作有《逻辑体系》(1843)、《论自由》(1859)、《功利主义》(1861)、《孔德和实证主义》(1865)。
穆勒深受英国传统经验论影响,并把它与实证主义思想结合起来,通过心理学和逻辑学来论证和充实实证主义。
(一)物是感觉的恒久可能性
一切知识都是源于感觉经验,经验的来源不是知识所讨论的问题,寻求经验外的世界本质、基础,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
知识应以经验范围为限。
在认识对象问题上,一般人都认为在人们的经验之外存在着某种对象。
穆勒指出:所谓的外在对象、物等都不过是经验的东西,不过是感觉的恒久可能性。
什么是感觉的恒久可能性?他举例说,我看见一张白纸,当我闭上眼睛或到另一个房间,我看不见白纸了;但我仍记得它,并相信如果睁开眼睛或再回到这个房间,我仍将看到白纸。
又如,我坐在桌子旁时,有了桌子的视觉,触摸到桌子时,有了桌子的触觉;但是当我只看到桌子而未触及桌子,这时我也会联想到如果我触及桌子就会产生触觉,如果离开了这间房子,没有关于桌子的视觉和触觉,但我也会联想到。
所以我们对某物的存在的信念主要不只是由于我们现在感觉到它,而是由于我们相信在不同的情况下,我们都能同样感觉到它,这就是感觉的恒久可能性。
这些感觉的恒久性、固定性、有规则性构成了对象、物,使我们相信它们的存在,离开了感觉,物、对象只能是一种假设。
(二)规律是心理的联想
穆勒很赞同孔德关于规律的看法,规律不过是现象之间的先后关系和相似关系。
这些关系产生于感觉的恒常联系。
至于因果性问题,穆勒承认因果关系的先后必然性,但是这种必然性不过是经验之间的必然性。
并非所有的先后关系的现象都是因果关系,只有那经验上的恒常不变的和无条件的先后关系才是因果关系。
所谓“无条件”就是它不仅在过去的经验中是恒常不变的,而且在将来也是恒常不变的,不因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非因果的先后关系在过去经验中虽然也是恒定的,但却是有条件的,像白天和黑夜的先后交替就要依赖于地球的自转。
科学就是揭示自然现象的因果关系和规律,科学所揭示的只能是经验现象内的因果关系和规律。
一切科学知识都不过是关于经验现象的知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知识。
关于事物的本质和原因的“形而上学”知识是根本认识不到的。
人们的知识也是相对的,但知识的相对性不是指知识的不稳定性或不分正确和错误;相对的知识仍具有其确定性和正确性,而这种确定性则是对经验现象的恒常不变性的把握,那种最终意义上的知识的确定性是不存在的。
穆勒在逻辑学上有很重要的贡献,同时逻辑学也是他实证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穆勒指出:不仅要研究经验科学已经发现的规律,还要研究发现这些规律的方法,论证这些发现的可靠性。
这是哲学要研究的任务,也是逻辑学的任务。
他试图使逻辑学成为一切科学的方 -。
穆勒从经验论出发,指出科学逻辑是归纳逻辑,强调归纳法是发现和证明科学知识的惟一工具和方法。
因为任何知识都是源于经验事实,都是对经验事实的归纳并通过归纳法加以证实。
归纳法的重要之点就是通过它可以获得新知识。
演绎法不是一个科学方法,因为:首先,演绎推理从内容方面来说是同义反复。
演绎推理的结论并不增添新知识,结论已经包含在大前提里,结论只是对大前提的内容的重复。
其次,演绎推理在形式上犯了窃取论据的错误。
因为演绎推理结论的正确性是由大前提的正确性来保证的,而大前提的正确性又是以归纳法作基础的。
没有归纳法,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只能是窃取一个没有经过论证的论据来作前提。
归纳法尽管很重要,但是归纳法由于休谟的质疑也面临困境,诸如:人们的认识是怎样从过去进入未来,从个别现象提升一般,从有限经验推向无限经验等问题。
穆勒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他指出:(1)归纳法是以因果律作为基础的,因果律本质上是过去经验中的某种恒常联系。
(2)归纳法并不是由个别到一般、由有限到无限的推理,而是一种由个别到个别、由有限到有限的推理。
科学上的所谓“一般命题”、“普通命题”都只是带有假说性质的命题。
归纳推理的结论以及它所追求的目标并非要达到真正的普遍性,而只是要确定这个结论在过去的经验现象中存在,并在将来的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有效的。
(3)过去人们之所以责备归纳法不能保证其结论的可靠性,主要是因为这个方法太粗糙、不严密、不科学,为此他创立了“归纳五法”,以达到获得知识的可靠性。
穆勒的“归纳五法”是由求同法、差异法、同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这五种方法构成的。
穆勒的“归纳五法”对逻辑学作出了重大贡献。
它发展了归纳逻辑,并在近代科学发展中产生过重要作用。
但是,穆勒并没有在理论上根本解决归纳逻辑的可靠性问题。
实际上,归纳法的可靠性问题决不是仅靠归纳主义者所能解决的。
在伦理问题上,穆勒深受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
他从经验主义和边沁思想出发,阐发了他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
在善恶问题上,穆勒持经验主义的立场。
善恶观念植根于人的经验之中,不同的外部刺激在人们心理上产生不同的感觉,有的使人快乐,有的使人痛苦。
人们本能地追求快乐感觉,得到它们,就会使肉体和精神得到满足,从而感到幸福,这就是善;人们逃避痛苦,逃避不了,肉体和精神受到摧残,就感到不幸,就是恶。
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善恶无非是快乐与痛苦的感觉在人心理上构成的联想。
穆勒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功利能给人带来幸福,幸福则是道德的基础,幸福是人们行为的取舍标准。
穆勒又对边沁的思想作了补充:
(1)追求幸福的形式是多样的。
幸福不仅在量上有区别,而且更有质的多样性,如追求荣誉、权力、社会地位、知识等方面。
人不仅有肉体感官的快乐,也有对精神快乐的追求。
穆勒认为精神上的快乐是高级的善,肉体上的快乐是低级的善。
所以他认为宁做一个不满足的人,不做一个满足的猪;宁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不做一个满足的傻子。
(2)他赞同边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人的道德行为的目的和准则。
对个人快乐的追求可以是幸福,但它必须以不违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前提。
这是一条最高的原则。
这种利他主义原则是建立在人的社会感情基础上的。
因利他行为而受到赞扬和奖励的经验及其教育作用,会在人心中建立起关于利他行为和幸福的联想,建立起社会感情,使人认识到自己的利益、行为和他人、社会具有一致性,从而导致“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成为个人的行为动机。
(3)伦理学上的唯动机论是片面的,因为道德行为在于效果而不在于动机。
动机总是内在的、不可见的。
如果只谈动机,不看效果,就会失去判别行为善恶的事实依据。
另外,任何行为的动机都是自私的,如果不根据效果,就无法区分善恶。
一个不好的动机若引出了一个好的效果,这表明了这个人的品格不高,但其行为本身则是高尚的,是善。
(4)一个社会必须提倡善行,制裁和谴责恶行。
对于如何制裁恶行,制裁有道德的方法,也有法律的方法。
道德制裁又可分为外在的和内在的。
外在制裁是靠社会舆论、宗教中的上帝惩罚,或因果报应;内心制裁就是靠自我良心的谴责。
内在制裁是道德制裁的基础。
穆勒所理解的良心不是康德式的先验的良心,他指出良心是后天在社会感情中所引起的心理联想。
传统的 -伦理观认为,人的善恶观念是上帝规定的,有人谴责穆勒,认为他的功利主义的伦理观将会导致人们不信仰上帝。
但穆勒则认为功利主义伦理观与 -教义都是相容的,个人的快乐和幸福归根到底都是上帝给予的。
所以他认为功利主义的宗教性比任何主义都要深刻。
穆勒的功利主义直接影响了后来的实用主义。
约翰·穆勒的主要著作
其心理学思想散见于《逻辑学体系》(A System of Logic,1843)、《对汉密尔敦的审查》(Examinations of Sir William Hamilton's Philosophy,1865)和《对詹姆士·穆勒心理学的诠释》(1869)等,最后这部著作是他和贝因等合著的。
约翰·穆勒认为心理学应该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它的任务是发现各种心理状态间的规律。
同时他还指出心理学应从心理现象自身出发进行研究,不必借助于生理学。
这种言论从其实质来说,是反对从唯物论出发研究心理的生理基础。
《穆勒名学》(严复译)
《论自由》被多次翻译再版—(大陆版:许宝骙译 商务印书馆 2022 ISBN 7-100-02027-1\/D·165)(台湾版:程崇华 译,1986,台北:唐山。
最近大陆译本:孟凡礼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2.8 ISBN 978-7-5495-0521-0\/D081-桂林)
《论自由及论代议 -》(郭志嵩 译,1961,台北:协志)
《代议制 -》(商务印书馆 1982)
《政治经济学原理》
《功利主义》
杰里米·边沁的主要思想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爱 -,(9)同性恋的合法化。
由边沁发展出来功利主义学派有着一些重要的追随者,他们是:詹姆士·穆勒、其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包括罗伯特·欧文(社会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在内的一些社会改革者。
功利主义思想:凡是能将效用最大化的事,就是正确的、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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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该书出版之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一。
由它引发的各类争鸣或研讨文章,更是汗牛充栋,目不暇接。
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表示: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
《正义论》一书之所以能起到如石击水的效应,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
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
这充分表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
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
约翰·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
作为一名从大学氛围中产生的学者,他的整个思想体系充满了学究气。
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但罗尔斯与他们有所不同。
那些思想 -均著作甚丰,涉猎颇广,而罗尔斯的主要著作只有《正义论》一本。
《正义论》一书,洋洋洒洒40余万字,实际上是一本论文集。
罗尔斯在前言中表示:“在提出关于正义的理论时,我试图把过去十几年中我所撰写的论文中的思想集中起来,使它们成为一种条理分明的观点。
罗尔斯最早于1951年发表了初鸣之作《适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纲要》。
基本观念的确立是《正义即公平》(1958年)。
其后陆续写出《宪法自由权与正义概念》(1963年)、《正义感》(1963年)、《非暴力抵抗》(1966年)、《分配的正义》(1967年)等。
1969年至1978年。
罗尔斯在斯坦福的高级研究中心完成了对全书的整理和加工。
在这20年中,罗尔斯不断遇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挑战,这促使他写出一篇又一篇的论文来完善自己的立论,反驳对方的观点。
这样一个过程也使得《正义论》一书显得非常晦涩难懂,概念成群。
为了说明一个问题,罗尔斯往往不得不一而再、而三地发掘论据。
但他的前言展示了他的思想脉络。
《正义论》,顾名思义,是研讨正义的。
正义观念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第1节)。
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
《正义论》一书共分3编9章,第一编“理论”讨论对正义的界定,正义的历史发展,正义的作用,正义的内涵以及原始状态等观点;第二编“体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编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剖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这里较为详尽地反映出罗尔斯高度思辨的正义观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他作为一名学者提出的解决西方社会矛盾、冲突、民瘼的方策;第三编“目的”探讨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课题,涉及善、自尊、美德、正义感、道德感情、自律等一系列课题。
这一编与前两编不同,论述和分析似都与他的正义原则稍微疏远一些。
其实罗尔斯认为这一部分相当重要,如果不考虑最后那一部分的论据,关于正义的理论也会被人误解(前言)。
的确,如果一种正义原则要想在一个社会中通行,关键就是人们能否接受并相信它,这就牵涉到道德心理学和正义感形成的问题。
如果众人没有一种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这就是罗尔斯所讲的“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
尽管这一编的内容不如前两编那样新奇,但在整个理论中是不可或缺的。
正义,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坛、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
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
但正义概念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
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
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
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
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
罗尔斯热衷于介入正义问题的争论,绝非出于纯学术的偏好,而是响应社会的感召。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也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罗尔斯正是在这种氛围下致力于正义研究的,其意图显而易见。
如果《正义论》只是纯学术的产物,那它就绝对不会引起这样大的轰动。
罗尔斯对此是明确的,他开宗明义地讲,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第2节)。
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罗尔斯将其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第5节)。
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思考问题的思路是: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第7节)。
直觉主义不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思考问题,而是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来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是至高无上的。
可以用来衡量各种互相冲突的正义原则。
直觉主义不包括其他的衡量方法,人们依靠直觉,依靠那种在人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衡量。
直觉主义强调道德事实的复杂性使人们往往无法
解释人们的判断,直觉主义认为,“确定不同正义原则的恰当重点的任何更高一级的推定标准,都是不存在的。
这两种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差别:一种依据功利,一种依据直觉。
罗尔斯对这两者均不赞同。
但他尤其反对功利主义。
他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
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
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
从事实上看,由休谟、边沁、亚当·斯密和穆勒等人所传播的功利主义观念在西方社会历来是占统治地位的,这些观念原则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础。
然而这些体制并没有克服社会上存在的深刻的矛盾。
罗尔斯是一位改良论者,他相信要改良西方社会体制,关键在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这是罗尔斯为自己确定的目标。
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第6节)。
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既然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不敷所用,纰缪甚多,那么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正义观呢
罗尔斯的观点十分明确:“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
(前言)因此,罗尔斯所依据的是传统的契约论的方法。
契约论在西方有着颇为悠久的历史,近代的一些思想大家均为契约论者,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
他们的契约思想曾在西方历史上起过震撼人心的作用,但后来时过境迁,契约论让位于功利主义。
可以说,契约论代表了一种政治上的激进主义,功利主义则意味着一种经济上的实惠思想。
在资本主义体制确立后,功利主义取契约论而代之是不奇怪的。
罗尔斯重新举起契约论的旗子,这本身就属别出机杼。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言以蔽之,可称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
得出这个理论的各项原则,首先需要说明一个前提,这就是社会契约是如何产生的。
这里就必须做一个理性上或逻辑上的假设。
罗尔斯把这个假设环境称作“原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相当于自然状态在卢梭、洛克等人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原始状态纯粹是理性上的设想,在实践历史中无 -证。
罗尔斯知道这一点,他说过原始状态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第20节)。
在确定正义观的过程中,罗尔斯常常部分地倚重于直觉主义,他表示,正义即公平这种直觉观点将把正义的原则著作是在一种适当规定的原始状态中达成的原始契约的目标(第20节)。
原始状态的设计意图是排除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给出一个纯粹逻辑思维的状态,使人们产生正义原则。
在原始状态中,所有各方都是道德的主体,都受到平等的待遇,他们选择的结果不决定于随意性的偶然事故,也不决定于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
但是光有原始状态还不足以达成正义的首要原则,还必须设定其他一些条件。
为了设定原始状态,罗尔斯进一步提出几个核心概念:(一)正义的环境。
在这种环境中人类的合作是可能的和必需的,客观条件包括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体质状态和精神状态相似,存在着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条件包括各方都有大致相似的需求和利益,各方又有各自的生活计划,而且还存在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的分歧,这样人们就既有合作又有冲突,因而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决定利益划分(第22节);(二)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
原始状态中的人们还得接受某些限制,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地确定和选择原则,这些限制是,原则应当是一般性质的而不应是特指的,首要的原则必须能够作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共同蓝图;原则在应用中应对每个有道德人格的人起作用,限制的条件应当是公开的,让每个人知晓,还要赋予各种互相冲突的要求以一种次序,最后从原始状态推出的原则应当是决定性的,在它们之上没有更高的标准(第23节)。
这里规定了正义原则的性质;(三)无知之幕。
这个概念是更为大胆的假设,以便能运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
原始状态是一种假设,它要求人们摆脱现时现刻的各种感觉和知识,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一道大幕,使人们纯粹从零点开始思考正义的原则。
无知之幕假定各方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也没人知道他的关于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和心理特征,各方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
因为每个人所据有的社会地位、条件或个人气质均会影响一个人对正义原则的判断,必须用无知之幕将它们全部隔开,这样原始状态才能成立(第24节)(四)推理的合理性。
原始状态的方法要取得成功,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这就是必须假定处在原始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
所谓理性,就是人们在选择原则时都力图尽量推进自身的利益,他们的选择有前后相连的倾向,他们也具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他们努力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不计对方的得失如何(第25节)。
当然,这样的人也是理论上假定的人,而非现实生活中的人。
现实生活中的人有七情六欲,受社会及各种背景因素制约,不可能像罗尔斯在理论上假设的那样行动。
以上四方面的条件确定了原始状态的基本属性,由此可以演绎出正义原则。
在得出正义原则之前。
还得解决人们如何达到正义原则的问题。
罗尔斯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