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高温补贴申请书
高温补贴申请书
申请书一:
尊敬的领导:
根据省市区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的条文办法,劳动者如果在高温天气下工作,试举重庆市标准为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则为强度高温天气。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 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现条件符合,特向公司申请。
请领导批示。
申请人:
2022年07月15日
申请书二:
我为公司xx部门的员工。现因夏季来临,根据卫生部卫监督发[20XX]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六部委的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
我作为xx部门一名员工,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在6-10月之间每月支付我150元作为高温补贴。特提出申请,望公司依法支付。
申请人:
2022年07月15日
> 申请书三:<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为公司xxxx部门的员工,员工编号为xxxx。现因夏季来临,根据卫生部卫监督发[2022]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六部委的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
我作为xxxx部门一名员工,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在7-10月之间每月支付我xxxx元作为高温补贴。特提出申请,望公司依法支付。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知识
高温补贴标准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第二篇:高温补贴
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5 号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22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七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 建立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
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
电视、广播等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有关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及时准确播报高温天气气象信息。电视媒体应当在电视屏幕上显示高温天气预警标识。
高温天气预警标识分为橙色和红色,其中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为橙色,40℃以上为红色。
禁止删改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有关防暑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八条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
第九条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第十条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第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或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其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或中度高温天气下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工会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适当提高高温天气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工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影响;
(二)设有凉棚、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并备有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
(三)通风良好。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中暑救助人员。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送医院治疗。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向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暑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中暑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和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删改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或预警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气象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度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的;
(二)强度高温天气下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降至本办法规定标准,未按本办法规定停止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每年5月至9月期间未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v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高温补贴
关于高温补贴的联系函
重庆安居古城华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的铜梁区安居古城乌木溪综合治理及乌木溪景观工程于2022年5月开始以来即进入高温作业,根据重庆市人社局规定:
1、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室内作业的人员,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
2、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3、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补贴(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高温补贴发放按照市气象局门户网发布的5-9月各区县35℃及以上的高温日数统计,综合平均按每人每天10元计算。乌木溪挡墙班组及杂工班18人,管理人员12人,共计30人,30人X10元/人.天X150天=45000元。望贵司接到联系函后立即安排发放为谢!
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
2022年8月9日
第四篇:高温补贴
烈日下教学 体育老师高温补贴不见影
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体育老师按规定享受室外高温补贴,广州两年前已执行
2022-07-04 00:00:00 浏览量:49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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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盛夏烈日当空,体育老师上室外课是否享有高温补贴?近日,南山区一位体育老师发帖称,广州体育老师每年可领取900元的高温补贴费,可是深圳体育老师一直未享受到这方面的福利。
7月2日下午,宝安区一所中学两名体育老师正在上课。南都记者 赵炎雄 摄 南都讯 记者王丹丹 盛夏烈日当空,体育老师上室外课是否享有高温补贴?近日,南山区一位体育老师发帖称,广州体育老师每年可领取900元的高温补贴费,可是深圳体育老师一直未享受到这方面的福利。而早在4年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通知,体育教师按规定享受室外高温工作津贴,每年按半年计算。7月1日,南都记者就此事向深圳市教育局发去了采访函,但截至昨晚截稿时,仍未等来市教育局的回复。体育老师从未发过高温补贴 南都记者采访了深圳多所学校体育老师和各区教育局,他们均证实深圳学校体育老师从未发过高温补贴。
罗湖翠园中学东晓校区体育组负责人郭小斌称,一般中学体育老师每周要上10-12节课,小学的课程安排更多,基本上都是室外课,一学期18周下来,每名体育老师要上近200节课。而深圳一般从4月份天气就开始炎热起来,这种炎热一般会持续到11月份左右。作为一名体育老师,每天头顶烈日在室外上课,却没有高温补贴,而广州从2022年起就给体育老师每年发900元高温补贴费。郭小斌和同事曾多次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高温补贴,但是都没有批下来。福田中学体育组负责人刘鸿称,通常一个夏天下来,大多数体育老师会全身晒脱皮。福田区教育局相关人士称,体育老师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工作环境绝大多数是在室外进行,体育老师确实应该享受高温补贴。南山区教育局体卫艺处负责人也证实,一直以来深圳体育老师都没有高温补贴。省厅4年前就有相关规定
其实,对于体育老师享有高温补贴广东省教育厅早有文件。昨日,南都记者从消息人士处拿到这份红头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粤教体【2022】82号)通知,体育老师按规定享受室外高温补贴,每年按半年计算,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劳动部门规定或根据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兼职体育老师按50%执行。2022年8月7日省教育厅将文件转发给了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2022年广州落实了该文件精神,对市属大中小学体育教师每年发放900元高温补贴费。
昨日,南都记者简单算了一笔账。根据文件规定,小学1-2年级每4-5个班配备1名体育老师,3-6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老师;初中每4-6个班配备1名体育老师,高中每6-8个班配1名。根据此标准,一般每所学校至少配备六七名体育老师。据市教育局统计,2022年深圳市共有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1856所,依此推测,深圳体育老师有近万名。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高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元计算,每名体育老师每年可领900元高温补贴费。若这样算,深圳近万名体育老师一年下来的高温补贴费总计近900万元。
第五篇:高温补贴
1: 高温季节津贴的适用范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22]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22)30号)同时废止。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同时,企业也应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不能因发放了高温季节津贴,而取消供应清凉饮料。沪人社综发(2022)43号 2: 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