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挂牌督办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我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受监工程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企业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及上报的工作制度,明确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并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公示其姓名及联系方式。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有效监督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安全隐患报告的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治理,施工单位不认真治理,或安全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紧急向质安站报告。
第六条
质安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项目,并向该项目的施工企业下发《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并被核实;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资源配置不足,管理严重失控等);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管理;
(四)瞒报因工死亡事故;
(五)发生因工死亡、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后未按规定开展 “四不放过”工作或擅自复工的。
被挂牌督办项目,其企业、相关负责人、工程项目及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将在县住建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被挂牌督办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治理计划,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做到治理责任、治理时限、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消除,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施工企业应当填写《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解除督办申请书》报质安站申请解除督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收到解除督办申请书后,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发放《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解除督办通知书》;对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九条
对不认真执行《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施工企业,质安站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重新审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不认真整改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第二篇: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总则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西南分公司所属各项目工程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项目部应当对一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八、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十、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十三、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十四、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十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逐步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同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法人约谈和行政处罚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1]
第三篇: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数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防控主体
医院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1、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要求医院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书面通知,明确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科室。
2、根据规定,医院范围内任何安全责任事故隐患由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挂牌督办。督办时应明确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科室。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科室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篇: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
按照“单位治理、政府挂牌、领导包案、部门(旗、县、区)督办、社会监督”的办法,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局机关及相关负责部门必须当即下达法律文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跟踪落实。需由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部门及企业以书面形式提交县安委会,经审议通过后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实行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整改完毕后,隐患单位应向决定隐患整治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依程序予以销案摘牌,并发布摘牌信息。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道路、桥梁和有关公共设施等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相关安全机构评估后,达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治,并通过县区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被公示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安
委办备案,整改验收达到要求后,由督办挂牌单位在新闻媒体发布整改到位的信息,并撤除警示标志。
三、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制度。各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路段内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督查,并将工作进度、整改督查落实情况上报交通局机关。局机关每季度至少组织督查一次所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每半年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度、整改督查落实情况向局机关进行一次书面报告。
四、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事故隐患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和“一患一档”管理。
苍溪县交通局办公室
第五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下发的【舟文办发[202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一、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防控主体
1、观影环境的安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舟山影城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1、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分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一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一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要求影城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单位。
3、根据规定,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制度》要求影城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单位。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三、隐患治理机制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完成隐患整改的,隐患单位要向公司安监部门及督办单位申请隐患销号。
2、挂牌督办工作结束后,公司要在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安监局备案;30日内将行政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等相关文件报安监局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完司法程序后,将相关法律文书报安监局备案。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