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
(2022-06-03 11:28:51)为适应制造业发展,加快出口加工区等功能完善,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并出台了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B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的定义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通常是对来料进行流通性的简易加工。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A型和自用型物流中心A型。
(1)公用型的物流中心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区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里监管场所。
(2)自用型的物流中心指中国境内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承包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B型可设有对货物进行深入的加工的保税仓库。
二、两者区别
1、构成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批由一家法人企业设立的并经营的保税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保税物流的海关监管场所。
2、审批和验收程序
税物流中心A型应由企业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批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理部门验收。物流中心B型由直属海关授理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企业资格条件
保税物流中心A型因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业的资格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量低为3000万人民币。物流中心B型经批准设立后,对企业的入驻资格要求较低,以注册资本为例,只须达到5万人民币即可。
4、出口中心货物管理 无论保税物流以中心A型还是B型,保税存储货物范围,辐射范围基本相同。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面上场进行采购分拔,配送。但在货物存储期限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存储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予延期。
5、功能上的区别
A型是指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的场所,这种模式目前在上海闵行区开展试点;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公共型场所,是海关封闭的监管区域,即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这种模式目前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进行试点。
在海关政策方面,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大致相似,基本体现以前的“进口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两仓合一的功能,进口的货物进入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即可实现对外付汇,出口的货物进入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即可申请出口退税
第二篇: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
开放分类: 物流、海关、保税、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
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四、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五、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七、设立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八、物流中心(B)型的验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三篇: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2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7.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期申请。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2.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变更申请。
1.企业申请书;
2.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四)注销申请。
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注销申请;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3.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4.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
3.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
十四、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依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指导意见〉和〈2022-2022年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22〕51号)。
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日内电话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第四篇:保税物流中心流程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应向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货物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4)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免税。重点)
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出中心
①出中心进入关境内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中心运往境外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入中心(重点)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保税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货物,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设备以及转关出口货物,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①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②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各种进口设备
③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
报关流程
1、海运:
(1)铁路
【1】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货到西安铁路中心站
【3】到保税区海关开出门证
【4】凭出门证到中心站拉货(监管车)
【5】保税区海关(9007)办进境备案清单(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保稅倉儲進庫登記薄、委托书)
(2)公路
【1】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货直接拉到保税区
【3】保税区海关(9007)办进境备案清单(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保稅倉儲進庫登記薄、委托书)
2、空运
【1】在咸阳机场海关办转关手续(9002)
【2】联系货代,将货拉到保税区(监管车)
【3】保税区海关(9007)办进境备案清单(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转关单
保稅倉儲進庫登記薄、委托书)
货到后、单据齐全时1-3工作日办结,均不需要纳税。
第五篇: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办法
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本公司及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在海关的监管下开展业务。
第一条 本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本公司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条 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 民币; 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条 入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业务。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入驻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五条 企业入驻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货物的管理
(一)中心货物入库前,入驻企业应向本公司报备及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放行后,方可办理保税货物入库。
(二)中心货物复运出口提货时,入驻企业应向海关报关,经海关放行后,凭海关签印的单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不准用便条或信用提货。
(三)中心货物转为进口时,入驻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和交纳相关税费后,凭海关签印单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不准用便条或信用提货。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在保税仓库中进行修补、改装等应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五)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入驻企业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要按照港口仓储管理制度和海关关于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管理条例严格建立专门帐册,设立专门人员进行依法管理。同时,要建立一整套安全作业,安全防火制度,确保仓库的正常运作。
第八条 车辆的进出管理
(一)闸口设有货车通道两进两处,行政通道一进一出。行政车 辆进出实行登记制,进闸口前由保安登记姓名、电话、车牌号,暂押身份证或驾驶证;出闸口时由保安检查车辆,退还身份证或驾驶证出闸。
(二)货车出入凭IC卡。区港联动的车辆(载集装箱)每车发放1-2张固定IC卡和2把电子关锁,司机入闸前于闸口写卡进入,入闸后司机自行解除电子关锁,IC卡及电子关锁由司机自行保管;区港联动的车辆(载散货)由物流中心发放临时IC卡和电子关锁,司机凭此出入闸口,散货装卸完毕,司机出闸后由保安回收临时IC卡和电子关锁;非区港联动的货车于闸口领取临时IC卡写卡入闸,出闸后需将临时IC卡投入卡箱进行回收或由保安回收。
(三)IC卡和电子关锁若有遗失,由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进驻企业,进驻企业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需赔偿IC卡工本费100元/卡,电子关锁费用4000元/把。非人为造成的IC卡损坏由我司进行更换。
第九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运入和运出本公司。
第十条 进出本公司的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本公司签发的通行证件作业,个人携带物品出本公司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条 库场作业时,仓库员要戴好安全帽,坚守工作岗位,勤检查、勤督促,不得随意串岗、睡岗、离岗,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二条 严禁在库场内或者仓库堆场边吸烟、乱丢食品什物、大小便等,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场。
第三条 外来公司的人员、装载货物车辆一律要在门口办理登记手续。外来人员进出大门时,应自觉打开手袋接受门卫检查。
第四条 堆场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拉电线,开关、关闸下不准堆放货物。未经许可,严禁在库场和办公室内使用电炉。
第五条 堆场货垛要按安全规定留好距离,堆位紧张时需要堵塞跑道一定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货垛间距:堆场1-2米,墙距:堆场1米,柱距0.3米。货物与铁路线距离1.5米,堆场与排水沟、电缆沟、电线杆距离1米,堆场内通道6-8米),库场按安全负荷量堆货,严禁超高超负荷。
第六条 货物入库(场)前要认真检查,确定无火种后方可进库(场),危险品的包装要牢固、严封,严防危险品跑、冒、滴、漏。
第七条 库场内的消防设备要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保持完好状态。
第八条 门岗值班吃饭时间要轮换,保持门岗有人值班,同时对库场要经常巡逻。发现不安全的事故苗头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确保库场安全生产。
第九条 作业完毕后,应清扫场地。非本公司人员未经许可一律 不准在库场内。
生产安全规定(上墙)
1.1 上岗前,按照岗位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1.2 禁止在作业现场睡觉(或在货车地下睡觉及乘凉)。1.3 禁止酒后开车,酒后上班。
1.4 禁止无证开车或驾驶与执照不符的车辆。1.5 未经公司授权禁止驾驶任何车辆。1.6 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1.7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禁行区域并摆放警示标志。
1.8 行人和车辆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在非停车区域停车。1.9 园区道路限速15km/h,禁止超速行驶。
1.10 驾驶车辆要正确使用灯光,机动车司机驾驶时禁止使用手机。1.11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1.12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装卸机械禁止超负荷作业。1.13 现场作业禁止穿拖鞋。
1.14 叉车只能由司机一人驾驶不能携带任何人,也不允许任何人站在货物上随车行驶。人员禁止在提升物件的下面站立和通过,驾驶叉车时戴好安全带。
1.15 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未经安全部门许可,不准破坏事故现场。
1.16 保护环境,禁止将垃圾和油类污染园区。1.17 出租车禁止驶入园区。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的经营单位、入驻企业的员工,同样适用于与以上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