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税[202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2〕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22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22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22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22〕1号)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2〕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在2022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22〕 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较快发展。制定实施《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22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务院 国发[2000]18号文件
电子技术 2022-02-13 09:19:44 阅读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加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22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第二条 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22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 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四条 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划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自2000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十一章 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第三十八条 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三十九条 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十二章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四十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22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
第四十三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 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第五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信息 产业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2000年6月27日印发
第三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2022]42号 【发布日期】2022-09-21 【生效日期】2022-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鼓励
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22〕4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业经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经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掩膜、封装、测试以及相关配套项目的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须经市经委会同市计委、科技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除按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字〔1998〕21号)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第四条 2022年前投资的重大集成电路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市财政可以提供1-1.5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符合条件的,政府按其投资注册资金的部分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政府的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但可以议价转让退出。
第六条 第六条 政府将在市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择优和有重点地支持集成电路领域的设计、研发和开发。
第七条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及相关的重大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建设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八条 第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薪酬和培训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22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第十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设备、原材料、消耗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国家、省、本市对软件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集成电路企业研究开发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核准,集成电路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企业奖励或者分配给有关人员的股份红利,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的,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集成电路研制、开发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科技人员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获得的个人奖励,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符合《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提折旧。
外商投资的集成电路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的,除抵免企业所得税外,还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本市投资新建成电路芯片制企业,政府将为投资者提供“七通一平”(通水、电、路、气、排水、排污、通讯和平整)的土地,期限为30年。但投资企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者抵押。
前款以外的其他集成电路企业自建研究开发、生产基地的用地,可按《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规定,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土地出让金。新建或者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者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或者城市房地产税。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其生产用电执行省网电价(市优惠电),同时每千瓦时0.5以上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实际用水(办公与生活用水除外)每吨1.0元以上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水电的补贴标准可以随水电成本的变动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2022年以前新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免收自来水、煤气和供(配)电增容费。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制造业所需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落户本市,不受进入本市户口指标限制,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持外国居留证的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集成电路产业工作的,其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以适用附加减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个人创办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公司。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设计项目和相关的集成电路投资项目,市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经主管部门认定,对成功引进集成电路项目的国内外人员或者国内外企业(机构),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集成电路企业的产品内销,不受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为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的报关窗口,提供24小时便捷的通关服务。对不涉证、不涉税的保税货物可按规定通过“绿色通道”办理通关手续;对应税货物,在提供或者办理担保的前提下,按先放后征的方式办理;对从事集成电路生产的A类企业给予先放后税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只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投资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者线宽等于、小于0.25微米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08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日
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优化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软件产业总体水平和竞争力,加快推进中国软件名城建设,在国家、省相关政策、《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22]15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22]202号)等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经修订完善,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大政府投入 1、2022年至2022年三年,区(县)、园区总投入不低于30亿元,每年不低于10亿元的资金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用于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市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在此基础上逐步递增,以此带动企业、社会市场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2、市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下列子项目构成: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中小企业和软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3000万元,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1000万元,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及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1000万。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类经费可按规定程序在部门预算中统筹调剂使用。
二、扶持做大做强
3、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及产业化、资质认证、品牌建设、扩大出口和企业上市。
4、大力吸引国内外软件企业落户南京。由落户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和纳税额对其在本市购买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行补贴。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软件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在宁投资项目、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所需土地优先挂牌。
5、对全市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全省软件业务收入前20名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全市软件外包收入、软件出口、企业税收等各类前10家软件企业,给予每家企业经营团队5万元奖励。以上各类奖励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6、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以及对列入国家、省级相应软件专项计划项目给予资金配套。
7、企业进行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所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检测费),经审核后给予补贴,各级政府部门的补贴不重复享受。
8、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4级、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对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CMMI2级、3级的按2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通过CMMI4级、5级的按3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通过CMMI3级认证后又通过CMMI4级认证的企业给予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并资助软件企业开展个体软件过程(PSP)认证。各级政府奖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成本。
9、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积极开展“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对获得“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元。
10、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以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企业当年出口额与上相比,每新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
11、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通过引入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和咨询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培训辅导、资本对接等系列活动,为软件企业上市提供配套服务,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优化创业孵化条件
12、市中小企业和软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为我市软件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或补偿,以参股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与合作机构联合投资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我市软件产业,并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我市软件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13、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和留学人员以经认定的自有技术成果在宁初次创办软件企业。
14、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合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软件园区和企业的软件测试评估资源,建立面向全市、覆盖各层次和各专业的软件测试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并对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单位和使用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强化人才建设
15、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层次软件领军人才引进、培育与实用型软件人才培训。
16、对我市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软件领军人才,经认定后对其创业项目给予补贴。
17、设立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计划。培育一批35岁以下的软件企业管理和经营人才,资助其进行产品研发、业务开拓、成果转化和培训进修;其所承担的科研计划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18、每两对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领军人物,经认定后给予表彰和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19、积极支持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软件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对年培训规模1000人以上和办学质量达到一定要求的,经考核认定授予“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称号;对培训成效显著的前5家培训基地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20、鼓励软件企业和“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合作开展就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此类合作培训后被我市软件企业录用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企业和被录用人员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2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
五、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22、市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举办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等各类展览会议、专题招商和新闻发布活动,进一步扩大南京软件产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真正打响中国软件名城的城市品牌。
23、设立软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一对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协调机制,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维权服务。
24、启动数字南京和无线城市宽带网建设,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扩大软件内需市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程序,探索实施政府首购制度,通过政府采购、首购等方式,积极使用自主研发软件。凡由政府主导或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软件或信息化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向自主研发和本地化软件产品倾斜。
25、在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允许软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
26、加强软件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参加的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继续完善市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和职能部门全力抓相衔接的组织管理体制机制。成立由技术、产业和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提高产业规划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六、附则
27、本政策意见适用范围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软件企业及其产品。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和软件服务企业,享受本政策意见所涉及的优惠政策。
28、本政策意见自2022至2022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我市已颁布的软件产业促进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发生与其他优惠政策重叠交叉时,可从优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录(试行)的通知(范文模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新疆困难地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53号)和《目录》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映。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一年八日二十六日
附件: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一、农林业
1、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
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5、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6、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7、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8、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鉴定。
9、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10、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与应用。
11、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2、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与应用。
13、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开发。
14、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5、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6、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7、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8、农、林作物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
19、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秸秆沼气及热解、气化,培育食用菌,固化成型燃料,秸秆人造板,秸秆纤维素燃料乙醇、非粮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等)。
20、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灌装提纯等)。
21、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22、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3、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24、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25、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
26、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
应用。
27、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28、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29、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30、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31、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
32、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
33、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34、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5、防护林工程。
36、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37、抗盐与耐旱植物培植。
38、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珍贵树种培育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39、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工程。
40、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41、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42、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43、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与产品开发。
44、野生动植物培植、驯养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45、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
46、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
47、木基复合材料及结构用人造板技术开发。
48、木质复合材料、竹质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49、松脂林建设、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50、数字(信息)农业技术开发与应用。
51、农业环境与治理保护技术开发与应用。
52、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面源污染防治。
53、农田主要机耕道(桥)建设。
54、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
55、粮油干燥节能设备、农户绿色储粮生物技术、驱鼠技术、农户新型储粮仓(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钢网式干燥仓、热浸镀锌钢板仓等)推广应用。
56、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57、森林、草原火灾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58、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等)和气象信息服务。
59、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体系及能力建设。
60、盐渍羊肠衣及制品开发与生产。
61、防沙治沙工程。
6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63、优质番茄、特色香梨、葡萄、甜瓜、红枣、核桃和枸杞的种植及深加工。
6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
65、天然香料的种植、加工。
66、甜菜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7、亚麻种植及其制品生产。
68、高档棉毛产品升级改造。
69、丝绸产品深加工。
70、畜禽骨深加工新技术。
二、水利
1、江河堤防建设及河道、水库治理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城乡供水水源工程。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5、蓄滞洪区建设。
6、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7、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8、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9、牧区水利工程。
10、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11、防洪抗旱应急设施建设。
12、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
13、水文应急测报、旱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14、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15、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灌排渠道、涵闸、泵站建设等)。
16、防汛抗旱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
17、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山洪沟、泥石流沟和滑坡治理等)。
18、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
19、水源地保护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修复及有关技术开发推广)。
20、水文站网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仪器设备开发与应用。
三、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2、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4、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5、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6、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7、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8、管道输煤。
9、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与应用。
10、选煤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2、煤电一体化建设。
13、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4、矿井采空区矸石回填技术开发与应用。
15、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6、煤炭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7、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
18、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9、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充填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20、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四、电力
1、水力发电。
2、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3、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充足地区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4、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5、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
6、在役发电机组脱硫、脱硝改造。
7、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8、输变电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应用。
9、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与应用。
10、分布式供电及并网技术推广应用。
11、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及复合污染物治理。
12、火力发电脱硝催化剂开发生产。
13、水力发电中低温水恢复措施工程、过鱼措施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14、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
1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16、乏风瓦斯发电技术及开发利用。
17、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高炉气、焦炉气、垃圾发电。
18、采用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背压式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19、南疆喀什、和田应急燃机电站。
五、新能源
1、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2、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3、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六、石油、天然气
1、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2、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及装置制造。
七、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钢材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6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度汽车板、油气输送高性能管线钢、高强度船舶用宽厚板、海洋工程用钢、420兆帕级及以上建筑和桥梁等结构用中厚板、高速重载铁路用钢、低铁损高磁感硅钢、耐腐蚀耐磨损钢材、节约合金资源不锈钢(现代铁素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含氮不锈钢)、高性能基础件(高性能齿轮、12.9级及以上螺栓、高强度弹簧、长寿命轴承等)用特殊钢棒线材、高品质特钢锻轧材(工模具钢、不锈钢、机械用钢等)等。
3、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命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生产工艺。
4、生产过程在线质量检测技术应用。
5、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
6、烧结烟气脱硫、脱硝、脱二恶英等多功能干法脱除,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
7、难选贫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8、冶金固体废弃物(含冶金矿山废石、尾矿,钢铁厂产生的各类尘、泥、渣、铁皮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9、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工艺技术与设备。
10、高炉、转炉煤气干法除尘。
八、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现有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开发,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发。
2、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
3、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2)有价元素的综合利用(3)赤泥及其他冶炼废渣综合利用(4)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
4、铝铜硅钨钼等大规格高纯靶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铜镍硅和铜铬锆引线框架材料、电子焊料等开发与生产。
5、抗压强度不低于500Mpa、导电率不低于80%IACS的铜合金精密带材和超长线材制品等高强铜合金、交通运输工具主承力结构用的新型高强、高韧、耐蚀铝合金材料及大尺寸制品开发与生产。
6、铜、铅、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
九、黄金
1、从尾矿及废石中回收黄金资源。
十、石化化工
1、含硫含酸重质、劣质原油炼制技术,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水基化剂型等)、专用中间体、助剂(水基化助剂等)的开发与生产;甲叉法乙草胺、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等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
3、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环保型吸水剂、水处理剂,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安全型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纳米材料,功能性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
4、聚合物改性沥青开发与生产。
5、硫、钾、硼、锂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以及精细无机盐产品生产。
6、优质钾肥及各种专用肥、缓控释肥的生产,钾肥生产剩余物的综合开发利用,氮肥企业节能减排和原料结构调整,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
7、水性木器、工业、船舶涂料、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功能性外墙保温涂料等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生产。
8、采用离子膜法烧碱生产技术、烧碱用盐水膜法脱硝、纯碱行业干法蒸馏、联碱不冷碳化等清洁生产技术对现有装置进行改造和回收锅炉烟道气C02生产纯碱。
9、盐化工下游产品生产及开发(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十一、建材
1、一次冲洗用水量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蹲便器、节水型小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与生产。
2、使用合成矿物纤维、芳纶纤维等作为增强材料的无石棉摩擦、密封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3、废矿石、尾矿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4、农用田间建设材料技术开发与生产。
5、利用工业副产石膏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及技术装备开发与制造。
6、2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和利用2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的生产,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等节能改造。7、3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
8、优质节能复合门窗及五金配件生产。9、20万立方米/年以上大型石材荒料、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
10、年产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陶瓷砖生产线。11、3000万标砖/年及以上的煤矸石、页岩等非粘土烧结构多孔砖和空心砖生产线。
12、年产500万平方米及以上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
13、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生产。
14、蛭石、云母、石棉、菱镁矿、石墨、石灰石、红柱石、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的综合利用(勘查、开发除外)。
15、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十二、医药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2、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可降解材料,具有避光、高阻隔性、高透过性的功能性材料,新型给药方式的包装;药包材无苯油墨印刷工艺等)。
3、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
4、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
5、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
6、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
十三、机械
1、土壤修复技术装备制造。
2、适合新疆煤炭蕴藏特点的煤矿采掘设备制造。
3、农业、林果业、畜牧业机械制造。
4、安全饮水设备制造。
十四、轻工
1、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
2、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
3、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和长寿命(三年及以上)功能性农用薄膜的开发、生产。
4、新型塑料建材(高气密性节能塑料窗、大口径排水排污管道、抗冲击改性聚氯乙烯管、地源热泵系统用聚乙烯管、非开挖用塑料管材、复合塑料管材、塑料检查井);防渗土工膜;塑木复合材料和分子量≥200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及板材生产。
5、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制造。
6、制革及毛皮加工清洁生产、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开发及关键设备制造、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皮革铬鞣废液的循环利用,三价铬污泥综合利用;无灰膨胀(助)剂、无氨脱灰(助)剂、无盐浸酸(助)剂、高吸收铬鞣(助)剂、天然植物鞣剂、水性涂饰(助)剂等高档皮革用功能性化工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
7、多效、节能、节水、环保型表面活性剂和浓缩型合成洗涤剂的开发与生产。
8、节能环保型玻璃窑炉(含全电熔、电助熔、全氧燃烧技术)的设计、应用;废(碎)玻璃回收再利用。
9、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植物油油墨等节能环保型油墨生产。
10、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与生产。
11、热带果汁、浆果果汁、谷物饮料、本草饮料、茶浓缩液、茶粉、植物蛋白饮料等高附加价值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与加工原料基地建设;果渣、茶渣等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12、营养健康型大米、小麦粉(食品专用米、发芽糙米、留胚米、食品专用粉、全麦粉及营养强化产品等)及制品的开发生产;传统主食工业化生产;杂粮加工专用设备开发与生产。
13、菜籽油生产线:采用膨化、负压蒸发、热能自平衡利用、低消耗蒸汽真空系统等技术,油菜籽主产区日处理油菜籽4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1.5公斤以下(其中西部地区日处理油菜籽2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2公斤)以下;花生油生产线:花生主产区日处理花生2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2公斤以下;棉籽油生产线:棉籽产区日处理棉籽3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2公斤以下;米糠油生产线:采用分散快速膨化,集中制油、精炼技术;玉米胚芽油生产线;油茶籽、核桃等木本油料和胡麻、芝麻、葵花籽等小品种油料加工生产线。
14、发酵法工艺生产小品种氨基酸(赖氨酸、谷氨酸除外),新型酶制剂(糖化酶、淀粉酶除外)、多元醇、功能性发酵制品(功能性糖类、真菌多糖、功能性红曲、发酵法抗氧化和复合功能配料、活性肽、微生态制剂)等生产。
15、薯类变性淀粉。
16、畜禽骨、血及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17、采用生物发酵技术生产优质低温肉制品。
18.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化学木浆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及以上、非木原料制浆5万吨及以上、箱纸板和白板纸10万吨及以上的造纸项目。
19、高档营养配方乳粉、优质工业乳粉、奶酪、酪蛋白、奶油、炼乳、酸奶等固态、半固态乳制品生产。
20、年产10万千升以上啤酒生产线。
21、年产1万千升以上葡萄酒生产线。
22、年产1000千升以上果酒生产线。
23、民族乐器及其零件生产。
24、手工地毯、玉雕、民族刺绣等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工艺美术品和旅游纪念品生产。
25、粮油加工副产物(稻壳、米糠、麸皮、胚芽、饼粕、秸秆等)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开发应用。
26、综合利用钾盐生产剩余物生产鲜皮处理剂。
27、年产10万件及以上木制家具、5万件及以上金属家具、3万件及以上塑料家具、1万件及以上软体家具生产。
28、年产3万吨以上玻璃瓶罐、玻璃包装容器生产线。
29、金属包装容器、日用金属工具、日用金属制品、建筑及家具用金属配件、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建筑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生产。30、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十五、纺织
1、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竹原纤维、桑柞茧丝、彩色棉花、彩色桑茧丝类天然纤维的加工技术与产品。
2、采用紧密纺、低扭矩纺、赛络纺、嵌入式纺纱等高速、新型纺纱技术生产多品种纤维混纺纱线及采用自动络筒、细络联、集体络纱等自动化设备生产高品质纱线。
3、采用编织、非织造布复合、多层在线复合、长效多功能整理等高新技术,生产满足国民经济各领域需求的产业用纺织品。
4、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
5、5万锭以上棉纺织生产。
6、大容量聚酯及涤纶纤维生产。
7、差别化、功能性改性化学纤维生产。
8、新型聚酯及纤维、再生资源纤维、生物质纤维开发、生产及应用。
9、采用无梭织机、大圆机等先进织造设备生产高档机织、针织纺织品。
10、节能环保型印染高档面料生产。
11、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的服装生产。
12、纺织行业三废高效治理以及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六、建筑
1、集中供热系统计量与调控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2、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及其施工技术开发。
十七、城市基础设施
1、城市公共交通建设。
2、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建设。
3、城镇安全饮水工程。
4、城镇地下管道共同沟建设。
5、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
6、城市燃气工程。
7、城镇集中供热建设和改造工程。
8、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9、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技术应用。
10、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应用。
11、城市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12、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产品及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13、再生水利用技术与工程。
14、城市下水管线非开挖施工技术开发与应用。
15、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塑料管道应用工程。
十八、铁路
1、铁路新线建设。
2、既有铁路改扩建。
3、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与建设。
4、铁路行车及客运、货运安全保障系统技术与装备,铁路列车运行控制与车辆控制系统、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开发建设。
5、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6、7200千瓦及以上交流传动电力机车、6000马力及以上交流传动内燃机车、时速200公里以上动车组、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机车、大型专用货车、机车车辆特种救援设备。
7、干线轨道车辆交流牵引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核心元器件(含IGCT、IGBT元器件)。
8、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接触网、道岔、扣配件、牵引供电设备。
9、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功率因数补偿技术应用。
10、大型养路机械、铁路工程建设机械装备、线桥隧检测设备。
11、行车调度指挥自动化技术开发。
12、混凝土结构物修补和提高耐久性技术、材料开发。
13、铁路旅客列车集便器及污物地面接收、处理工程。
14、铁路GSM-R通信信号系统。
15、铁路宽带通信系统开发与建设。
16、数字铁路与智能运输开发建设。
17、时速在300公里及以上高速铁路或客运专线减震降噪技术应用。
18、城际轨道交通建设。
十九、公路及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
1、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建设。
2、国省干线改造升级。
3、汽车客货运站、城市公交站。
4、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相关技术开发与应用。
5、公路智能运输、快速客货运输、公路甩挂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6、公路管理服务、应急保障系统开发与建设。
7、公路工程新材料开发生产。
8、公路集装箱和厢式运输。
9、特大跨径桥梁修筑和养护维修技术应用。
10、长大隧道修筑和维护技术应用。
11、农村客货运输网络开发与建设。
12、农村公路建设。
13、城际快速系统开发与建设。
14、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
15、高速公路车辆应急疏散通道建设。
16、低噪音路面技术开发。
17、高速公路快速修筑与维护技术和材料开发应用。
18、城市公交。
19、运营车辆安全监控记录系统开发应用。
二十、水运
1、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建设。
2、港口危险化学品、油品应急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
3、水上高速客运。
4、水运行业信息系统建设。
二
十一、航空运输
1、机场建设。
2、公共航空运输。
3、通用航空。
4、空中交通管制和通讯导航系统建设。
5、航空计算机管理及其网络系统开发与建设。
6、航空油料设施建设。
7、小型航空器应急起降场地建设。
二
十二、综合交通运输
1、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及改造。
2、综合交通枢纽便捷换乘及行李捷运系统建设。
3、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
4、综合交通枢纽诱导系统建设。
5、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服务设施建设。
6、综合交通枢纽防灾救灾及应急疏散系统。
7、综合交通枢纽便捷货运换装系统建设。
8、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建设。
二
十三、信息产业
1、软件开发生产(含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
2、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及应用服务。
3、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4、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
5、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6、通信“村村通”工程。
7、信息安全产品开发生产。
8、宽带光缆、宽带无线接入网络技术开发及通信管道和网络建设。
9、物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产品开发与建设及应用平台建设和服务。
10、应急通信、农村通信、行业和信息化通信设施建设、设备制造及网络改造、业务运营。
11、增值电信业务开发与运营。
二
十四、现代物流业
1、粮食、棉花、食用油、食糖、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现代化物流设施建设。
2、农产品物流配送(含冷链)设施建设,食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3、药品物流配送(含冷链)技术应用和设施建设,药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4、出版物等文化产品供应链管理技术服务。
5、第三方物流服务设施建设。
6、仓储和转运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物流器具的标准化改造。
7、自动识别和标识技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技术、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系统、智能交通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及立体仓库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8、应急物流设施建设。
9、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10、实现铁路与公路、民用航空与地面交通等多式联运物流节点设施建设与经营。
11、空港、产业聚集区、商贸集散地的物流中心建设。
十五、金融服务业
1、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
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3、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4、创业投资。
二十六、科技服务业
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2、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
3、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4、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
5、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二十七、商务服务业
1、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查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2、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3、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
4、就业和创业指导、网络招聘、培训、人员派遣、高级人才访聘、人员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5、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6、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7、会展服务(不含会展场馆建设)。
二
十八、商贸服务业
1、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资料市场流通设施建设。
2、种子、种苗、种畜禽和鱼苗(种)、化肥、农药、农机具、农膜等农资连锁经营。
3、面向农村的日用品、药品、出版物等生活用品连锁经营。
4、农产品拍卖服务。
5、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
6、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品交易市场。
二十九、旅游业
1、休闲、登山、滑雪、潜水、探险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开发与营销服务。
2、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服务。
3、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
4、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开发及营销。
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三
十、邮政业
1、邮政储蓄网络建设。
2、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3、邮件处理自动化工程。
4、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台账、快递企业备案许可、邮(快)件时限监测、消费者申诉、满意度调查与公示、邮编及行业资费查询等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功能等邮政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5、城乡快递营业网点、门店等快递服务网点建设。
6、城市、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快件分拣中心、转运中心、集散中心、处理枢纽等快递处理设施建设。
7、快件跟踪查询、自动分拣、运递调度、快递客服呼叫中心等快递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8、快件分拣处理、数据采集、集装容器等快递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9、邮件、快件运输与交通运输网络融合技术开发。
三
十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
1、学前教育。
2、特殊教育。
3、职业教育。
4、远程教育。
5、文化创意设计服务。
6、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交易、播映、出版、衍生品开发。
7、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产品开发。
8、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广播影视数字化、数字电影服务监管技术及应用。
9、语言文字技术开发与应用。
10、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11、民族和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
12、民族文化艺术精品的国际营销与推广。
13、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与服务。
14、全科医疗服务。
15、远程医疗服务。
16、卫生咨询、健康管理、医疗知识等医疗信息服务。
17、传染病、儿童、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和护理院(站)设施建设与服务。
18、残疾人社会化、专业化康复服务和托养服务。
19、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大众体育健身休闲服务。
20、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
三
十二、其他服务业
1、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2、老年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3、养老服务。
4、社区照料服务。
5、病患陪护服务。
6、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
7、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
8、农民工留守家属服务设施建设。
9、工伤康复中心建设。
三
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2、环境监测体系工程。
3、“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4、“三废’’处理用生物菌种和添加剂开发及生产。
5、重复用水技术应用。
6、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
7、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8、废物填埋防渗技术与材料。
9、新型水处理药剂开发与生产。
10、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11、鼓励推广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中有价元素的分离及综合利用技术。
12、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13、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1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15、高效、节能、环保采选矿技术。
16、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三
十四、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
1、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2、堤坝、尾矿库安全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3、煤炭、矿山等安全生产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4、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5、水、土壤、空气污染物快速监测技术与产品。
6、食品药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器。
7、新发传染病检测试剂和仪器。
8、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平台技术。
9、易燃、易爆、高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快速检测技术与产品。
10、应急救援人员防护用品开发与应用。
11、社会群体个人防护用品开发与应用。
12、矿井等特殊作业场所应急避险设施。
13、突发事件现场信息探测与快速获取技术及产品。
14、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森林、水上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与产品。
15、因灾损毁交通设施应急抢通装备及器材开发与应用。
16、公共交通设施除冰雪机械及环保型除雪剂开发与应用。
17、突发环境灾难应急环保技术装备:热墙式沥青路面地热再生设备(再生深度:0-60毫米);无辐射高速公路雾雪屏蔽器;有毒有害液体快速吸纳处理技术装备;移动式医疗垃圾快速处理装置;移动式小型垃圾清洁处理装备;人畜粪便无害化快速处理装置;禽类病原体无害化快速处理装置;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专用仪器。
18、应急发电设备。
19、应急照明器材及灯具。
20、机动医疗救护系统。
21、防控突发公共卫生和生物事件疫苗和药品。
22、饮用水快速净化装置。
23、应急通信技术与产品的开发与生产。
24、应急决策指挥平台技术开发与应用。
25、反恐技术与装备。
26、交通、社区等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
27、应急物流设施及服务。
28、应急咨询、培训、租赁和保险服务。
29、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
30、应急救援基地、公众应急体验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5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七、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