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逻辑学(全)
法律逻辑学讲义(一、二)主讲教师
行政法学院法律逻辑学教研室 金承光
Tel:023-65383237;*** E-mail:jinchengguang@swupl.edu.cn
第一讲 引 论
——关于逻辑学的若干问题
一、逻辑、思维及其他
1.“逻辑”(logic)一词的由来及语义诠释
汉语中的“逻辑”一词,系古希腊文λογοζ(逻各斯)经拉丁文 logos 转化而来的音译。严复在翻译英国逻辑学家J.S.Mill的“Logical System : Induction and Deduction”一书(严复译为《穆勒名学》)时,首次将英语的 logic 音译为“逻辑”。
此前,中国本土没有“逻辑”这一术语。而采用“名理探”、“论理学”、“理则学”、“名学”、“辩学”等名称来指称西方所说的“ logic ”。“逻辑”在现代汉语中具有不同含义:
(1)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即客观规律。(2)指主观思维的规律性,即思维规律。
(3)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方法、立场等等。(贬义)
(4)指研究推理、论证以及思维方法、论辩技巧的科学,即关于思维的一门科学——逻辑学。
2.思维及其类型
2.1.思维(thinking)的界定
(1)狭义的思维:即逻辑思维,就是指人的思维活动的过程。
(2)广义的思维:即思维主体(人、灵长类动物、智能机器)运用符号系统、遵循相应的程序,对思维客体(物(有形物和无形物))的反映(动态的思维,即思考“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及其结果(静态的思维,即思想)。2.2.思维的类型概说(1)传统的思维二分法 抽象思维(逻辑思维):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反映客观现实的过程。
形象思维(直觉思维):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形象、联想和想象等思维形式反映客观现实的过程。
(2)钱学森的思维三分法
(钱学森主编《关于思维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思维:抽象思维(逻辑思维),形象思维(直觉思维),灵感思维(顿悟思维)(3)新的思维二分法 逻辑思维:即抽象思维。非逻辑思维:除逻辑思维之外各种思维方式的总称。如形象思维、灵感思维、前逻辑思维(原始思维)、反逻辑思维等等。3.思维与语言的关系
语言是思维的载体(物质外壳)
思维是语言的实质内容 4.逻辑学的来龙去脉
4.1.逻辑学的起源(三大发源地)
(1)古希腊Aristotle(亚里士多德,384-322BC)的古典演绎逻辑; “逻辑学之父”,《工具论》(2)古印度的因明学说;
在古梵文中,因:推理、论证;明:学说(3)古代中国战国先秦时期的名辩学说。名家、法家、儒家、墨家(《墨经》)等
如邓析子的“两可”之说;公孙龙子的“白马非马”论 4.2.逻辑学的发展
(1)F.Bacon(培根,1561-1626)及J.S.Mill(弥尔,1806-1873)的古典归纳逻辑学说; 培根的《新工具》,弥尔的《逻辑体系》
(2)G.Leibnitz(莱布尼茨,1646-1716)开辟了数理逻辑(现代逻辑)的道路;
莱布尼茨将数学的方法引入逻辑领域,提出创制数理逻辑,将形式逻辑符号化,从而能对人的思维进行运算和推理。
(3)I.Kant(康德,1724-1804)和G.Hegel(黑格尔, 1770-1831)等人的辩证逻辑研究。4.3.逻辑学的发展趋势
(1)向现代逻辑方向的高深度发展(2)向普及与应用方向发展 4.4.普通逻辑与法律逻辑 普通逻辑(common logic):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降直至19世纪的西方传统逻辑,包括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法律逻辑(legal logic):适用法律的逻辑,即法官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个案,以论证裁决结论之所以合法、正当、合理的方法论和智力手段。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性质 1.研究对象
逻辑学侧重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与规则(1)思维形式与思维形式的结构 思维形式(form of thinking):思维反映对象的方式。对抽象思维而言,就是指概念、判断和推理。
思维形式的结构(structure of thinking form):亦称思维的逻辑形式(logical form of thinking),是指思维形式本身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结方式。(2)逻辑常项与逻辑变项 逻辑常项(logical constant):某一思维形式中固定不变的部分,它决定着该类思维形式的逻辑性质与逻辑特征。
逻辑变项(logical variable):某一思维形式中因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可以互相替换的部分。例如:
①所有金属都是导电的
②所有偶数都是能被2整除的 ③所有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 逻辑常项是:所有……是……
逻辑变项是:“金属”、“偶数”、“盗窃罪”、“导电的”、“能被2整除的”、“故意犯罪”。若 用 x 表示在前的变项,用 y 表示在后的变项,则 它们共同的逻辑形式就是: 所有 x 是 y 2.逻辑学的学科性质(1)工具性
人类的思维、认识和表达都要借助与逻辑。逻辑学既是表述和论证的工具,又是认识的工具。
(2)普效性(deductive validity)
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逻辑学提供的知识带有普效性。在学科分类中,逻辑学属于基础科学。(3)全人类性
逻辑学无民族性、本身没有阶级性,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
三、逻辑学的作用与意义
1.一般作用:对所有思维正常者而言的意义
(1)逻辑学从理论上揭示了正确思维的特性,有助于人们从自发的逻辑思维提升为自觉的逻辑思维
(2)逻辑学不仅具有理论指导作用,而且具有方法论意义
(3)逻辑学是论证思想和表达思想的有力工具(逻辑学提供一种批判工具)例一:马克·吐温的道歉启事:
原命题:美国国会中有的国会议员是臭婊子养的 新命题:美国国会中有的国会议员不是臭婊子养的
(4)逻辑学是预防逻辑错误以及揭露和驳斥诡辩的有力工具 例一:濠梁之辩 例二:登徒子好色赋 例三:李清照《声声慢·寻寻觅觅》
2.特别作用:对法律工而言的特殊意义(1)立法工作离不开逻辑学的指导
例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979年《刑法》第44条)(2)司法工作离不开逻辑学的运用
狭义的司法工作仅指审判工作,广义的则包括审判、侦查、法庭辩论、仲裁、公证、非讼事务以及行政执法工作等等。
(3)法律研究、法制宣传、法律教学等工作都需要运用逻辑学的原理、方法 “要约”≡“互相勾引”
四、学习逻辑学应有的态度和方法
1.需要一点悟性(即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适当加强作业训练,从典型习题的解答中掌握解题方法和解题技巧
第二讲 概念论
——关于概念分析的逻辑知识
一、概念及其特征 1.概念与法律概念 1.1.观念与概念
1.1.1.观念(conception; ideas)
通常认为观念有三种含义: ①思想意识;
②关于某方面的认识和觉悟;
③对象(事物)在人脑里留下的概括形象。
人们由感知对象而对信息加以提取、整合而形成观念。观念以符号(语词)表达出来并为公众所理解就成为概念。形成概念的过程,也就是命名或重命名的过程。对象、观念、概念之间的关系,可图示为: 思维对象
感知/反应
观念
符号/表达
概念 [英]洛克认为:观念是思维的对象。
[美]普特南认为:观念是指由一定对象或某种思想所引起的意识图像(“知识意象”)。
[德]马克思认为:观念的东西不过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1.1.2.概念(concept)
所谓概念,就是通过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概念就是以符号(语词)表达出来的观念。观念属于感性认识,而概念则属于理性认识。(1)对象与属性 对象(object):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即各种物质现象和意识现象。属性(attribute):对象所具有的各种性质和关系。(2)共有属性与特有属性 共有属性(common attribute):一对象与他对象共同具有的某种属性,亦称“非本质属性”。特有属性(distinctive attribute):一对象独有而他对象不具有的某种属性,亦称“本质属性”。例如:
黑、白、红、蓝等颜色,只是“笔”的共有属性;而“用来书写或画画的工具”,则是“笔”的特有属性。
严格的说,对象的特有属性 ≠(>)本质属性 1.2.概念的表达式(expression)——语词与词项 1.2.1.语词与词项
(1)语词(words):语言的基本单位之一,泛指词、词组一类的语言成分。(2)词项(term):在判断中出现的、作为判断组成成分的概念。1.2.2.概念与语词的关系(1)联系:
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表达式。(2)区别:
第一,凡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达,但并非所有语词都表达概念; 第二,概念和语词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①同一语词在不同语境(context)中可表达不同概念(语形相同而语义不同)②不同语词在不同语境中可表达相同概念(语形不同而语义相同)1.3.法律概念及其特征 1.3.1.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1)法律概念(legal concept):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概念,亦称“法律专门术语”。
(2)法学概念(concepts of the science of law):法学理论研究中所涉及的法律专门术语。(3)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关于“法是什么”的问题。
如新分析法学家哈特的成名作就叫“The concept of Law” 1.3.2.法律概念的特征
(1)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 例如:
①法律意义上的“动物” ≠生物学意义上的“动物”(《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
蚊子、苍蝇、蚂蚁、蜜蜂、蝎子……
②各国法律关于“成年人”这一法律概念的不同规定
(如,我国台湾、大陆、法国等)(2)法律概念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例如:情节恶劣、数额巨大、重大事由…… 2.概念的内涵及其类型 2.1.概念的内涵及其表达式
(1)概念的内涵(Connotation; intension):亦称概念的“所谓”,即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的特有属性。
(2)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组):概念所反映的那些对象的特有属性。概念的内涵,法学上通称为“构成要件”。(3)概念内涵的表达式
A =(T B)A:任一概念
T:A的“特有属性”,即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或构成性质组)
B:A的“共有属性”,即A所隶属的那类对象(比A范围更大的属概念)例如:
①笔(A)=用来书写或画画的(T) 工具(B)例如:
②商业秘密(A)=不为公众知悉(T1),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T2),具有实用性(T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T4)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1997年《刑法》第219条第3款)。
③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A),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T1)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T2),过失(T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T4)事故(B)(《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2.2.概念内涵的分类
2.2.1.认识性内涵与规定性内涵
根据内涵的确立方式不同(即形成内涵的途径不同),内涵可分为两类:(1)认识性内涵
认识性内涵是通过对象间的比较而确立的内涵,它是人们认识的成果。认识性内涵的构成性质,是对象本身客观地区别于其他对象的性质。例如:
① 前述关于“笔”的内涵
②鸟(A)=具有角质的喙、无牙齿(T1)、体外被覆羽毛(T2)、前肢为两翼,能飞翔的(T3) 脊椎动物(B)。(2)规定性内涵
规定性内涵就是根据实践需要,通过人为规定方式所确立的内涵。规定性内涵的构成性质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例如:①前述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
②私法(民商法)上的“善意” ≠
“善良心肠”,而是 = “不知情”。
[商业秘密(A)=不为公众所知悉(T1),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T2),具有实用性(T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T4)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刑法》第219条第3款)]
2.2.2.合取式内涵与析取式内涵(根据内涵表达式的逻辑结构分)
(1)合取式内涵:亦称并且型内涵(或交集型内涵)T =(T1∧T2∧……∧Tn)
(“∧”,读作“合取”,相当于“且”、“∩”)如前述“鸟”、“商业秘密”的内涵。再如: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T1),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T2),因而构成犯罪的(T3),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A=(T1 ∧ T2 ∧ T3) B(2)析取式内涵,亦称或者型内涵(或并集型内涵)T =(T1∨T2∨……∨Tn)
(“∨”,读作“析取”,相当于“或”、“∪”)如前述“笔”的内涵。
再如:“重婚罪就是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T1),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T2)犯罪行为(B)。”(《刑法》第258条)3.概念的外延与归类活动 3.1.概念的外延
概念的外延(extension):亦称概念的“所指”(designation),也就是具有内涵所指称的各个对象。
概念的外延,法学上通称为“适用范围”。例如:
“笔”的外延,就是各式各样的笔,如毛笔、钢笔、铅笔、圆珠笔、粉笔、画笔…… 3.2.归类活动与概3.2.1.归类与司法归类(1)归类(subsumption):确定某一具体对象是否属于某一概念外延的思维活动。例如:
将“电笔”排除在“笔”的外延之外,而将“眉笔”归属于“笔”的外延之中,这就是归类。归类活动在司法中的应用,就是司法归类。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2)司法归类
司法归类(judicial subsumption):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实则确定某一事件或行为是否属于某个法律概念的外延范围。司法归类,法学方法论中通称为“归摄”或“涵摄”。例如:
若对“某甲的行为致某乙死亡”这一事实进行司法归类,它可能属于意外事故(如车祸),也可能属于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这些法律概念的外延,还有可能属于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行刑人员执行枪决)这一概念的外延。3.2.2.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
所谓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就是一概念外延与另一概念外延之间的“灰色区域”。
其实质在于:客观对象中存在有难以界定的是否属于某个概念外延的两可情形的对象。假设有A、B、C三个概念,在其外延的中心区域,某个对象x是否属于某一概念的外延,6
是相当清晰的。若x处于A、B、C外延的边缘地带,则有时难以确定该x究竟属于哪个概念的外延。由于存在着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因而就导致了归类时的复杂和困难。例如:
“某甲拾得某乙的遗忘物,数额巨大,拒不返还”这一行为,在司法归类时,就有可能归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也有可能归属于“侵占罪”(《刑法》第270条第2款)。
二、概念的分类
1.单独概念、普遍概念与空概念(根据概念外延对象的多少来分类)(1)单独概念(single concept):外延仅有一个独一无二对象的概念。表达单独概念的语词形式,有两种: 其一:专名(proper noun):即专有名称
例如:重庆、毛泽东、五四运动、“9·11”事件…… 其二:摹状词(description):描述特定对象的短语
例如:《工具论》的、亚洲最长的河流、中国最年轻的直辖市、这本书……(2)普遍概念(universal concept)
普遍概念就是外延至少有两个对象的概念。
普通概念的外延对象,可以是可数的,也可以是不可数的。表达普遍概念的语词形式是通名(general name)。例如:
河流、学生、法律、大于2小于5的正整数……(3)空概念(empty concept)空概念,亦称虚概念(false concept):就是在现实世界中外延没有任何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是一个空类或空集(empty class),记为:{ } 或 υ。例如:
上帝
燃素
匀速直线运动
大于5小于2的正整数…… 再如:
“中国载人宇宙飞船”这一概念,在2022年10月16日神舟4号宇宙飞船升空之前是空概念(虚概念),神州4号宇宙飞船升空后是单独概念,2022年10月12日神州6号宇宙飞船升空后即成为普遍概念。课堂练习
指出下列概念是单独概念还是普遍概念: ①南沙群岛
澎湖列岛
②南海诸岛≠ 南海中的岛(屿)③三峡截流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⑦占我国人口80%的农民 ⑧SRAS(非典型性肺炎)2.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根据外延对象是否为集合体来分类)2.1.集合体与类
(1)集合体(collective):由许许多多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体(整体)。集合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2)类(class):具有相同属性对象的汇集。
类与(组成类的)分子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2.2.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1)集合概念(collective concept):反映集合体的概念。例如:
人口
书籍审判委员会
南海诸岛
犯罪集团
占我国人口80%的农民 三峡库区
……
(2)非集合概念(non-collective concept):反映类(即非集合体)的概念。例如:
人
书
岛屿
犯罪分子
我国农民
……
2.3.概念的集合使用与非集合使用
任一概念,要么属于集合概念,要么属于非集合概念。
在不同语境中,同一语词有时表达集合概念,而有时又可能表达非集合概念,此乃概念的集合使用与非集合使用,实则概念的灵活运用。例如:
①西南政法大学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
②李明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学生 课堂练习
指出下列划线的语词表达的是集合概念还是非集合概念:
①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非集合概念)②人定胜天(集合概念)
③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此事古难全(非集合概念)④人是从类人猿进化而来的(集合概念)⑤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集合概念)(非集合概念)⑥书不可不读(集合概念)
⑦书是装订成册的著作(非集合概念)⑧我们应当爱护图书馆的书(非集合概念)⑨书,犹药也,多读,可以医愚(集合概念)⑩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集合概念)
3.正概念与负概念(根据概念内涵中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来分类)(1)正概念(positive concept):亦称肯定概念,就是内涵中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2)负概念(negative concept):亦称否定概念,就是内涵中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正、负概念总是成对出现的。例如:
正概念 成年人
合法收入
有罪的大学生
负概念 未成年人 不合法收入 无罪的非大学生 正、负概念在形式结构上有如下关系: 负概念 = 否定词 正概念 例如:
①“男人”与“非男人”,是一对正、负概念
②“男人”与“女人”,二者都是正概念。(3)论域(universe of discourse)
负概念与正概念所共同相对的那个特定范围,就是论域(议论的范围)。例如:
①“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的论域:车辆
②“大学生”与“非大学生”的论域:学生(或 “人”)负概念的外延大小,取决于其论域的大小 4.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
(根据外延对象是否为可独立存在的实体来分类)
实体概念(entitative concept)与属性概念(attributive concept)的区分可列表如下:
概念=实体概念 属性概念(=性质概念 关系概念)
5.简单概念与复合概念
(根据概念表达式的结构形式不同来分类)(1)简单概念(simple concept):对其不能再加以分解的概念,其语言表达式是单字,或,意义不可再分的词组。
如:书、英雄、书记员、联合国……(2)复合概念(compound concept):由两个或多个概念按一定的逻辑关系组合而成的概念。复合概念按其逻辑关系不同,又可分为两类: 其一,合取式(并且型)复合概念 A=(A1∧A2∧……∧An)
例如:红旗、白马、外科医生、女法官…… 女法官(A)= 妇女(A1)∧ 法官(A2)其二,析取式(或者型)复合概念 A=(A1∨A2∨……∨An)
例如:男女老少、坑蒙拐骗、假冒伪劣……
假冒伪劣(A)=假(A1)∨冒(A2)∨伪(A3)∨劣(A4)
三、概念之间的外延关系 欧拉(L· Euler)与欧拉图(Euler‟s diagram)欧拉(L.Euler,1707-1783),瑞士数学家,最先采用圆圈图表示概念之间的外延关系,史称欧拉图或欧拉图解。
任意两个概念A与B之间的外延关系,有且只有五种欧拉图:
1.全同(identity)关系(1)界定
若A的全部外延与B的全部外延相同,则A与B全同,A、B互为全同概念。(2)欧拉图
(3)欧拉图的逻辑涵义
所有A是B,且,所有B是A(4)实例
① A:偶数
B:能被2整除的数
② A:法院
B:国家审判机关 2.交叉(crossing)关系(1)界定
若A的部分外延与B的部分外延相同,则A与B交叉,A、B互为交叉概念。(2)欧拉图
(3)欧拉图的逻辑涵义
有A是B,有B是A 且
有A不是B,有B不是A(4)实例
①
A:妇女
B:法官
②
A:能被2整除的数
B:能被3整除的数 3.种属关系与属种关系(1)界定
若A的全部外延与B的部分外延相同,则A真包含于B,或称,B真包含A。此时,A是B的种概念(species),B是A的属概念(genus)。种属关系与属种关系,合称从属关系。)欧拉图
(3)欧拉图的逻辑涵义
所有A是B,但有B不是A(4)实例
①
A:大学生
B:学生
②
A:能被6整除的数
B:能被3整除的数
全同关系、交叉关系、种属关系和属种关系,合称相容关系。
若至少有一个对象既属于A概念的外延又属于B概念的外延,则A、B两概念之间具有相容关系。
相容关系,用集合论的术语表示,即“若A交B非空,则A与B相容”。用公式表示,即为:
A∩B ≠
υ
4.全异(utterly different)关系(1)界定
若A的全部外延与B的全部外延都不相同,则A与B全异,A、B互为全异概念。全异关系,实即不相容关系。其实质是:A∩B=Φ(2)欧拉图
(3)欧拉图的逻辑涵义
所有A不是B 且
所有B不是A(4)实例
①
A:成年人
B:未成年人
②
A:黄种人
B:白种人 4.1.矛盾(contradictor)关系
(1)界定 CA、B全异,若A、B两概念外延之和等于其共同属概念C的外延,则
A与B矛盾,A、B互为矛盾概念。
A B(2)欧拉图
(3)欧拉图的逻辑涵义 A、B全异,且,A B=C
(4)实例
①
A:成年人
B:未成年人
C:人
②
A:劳动收入
B:非劳动收入
C:收入 4.2.反对(contrary)关系
(1)界定 CA、B全异,若A、B两概念外延之和少于其共同属概念C的外延,则A与B反对,A、B互为反对概念。
A …B(2)欧拉图
(3)欧拉图的逻辑涵义 A、B全异,且,A B<C(4)实例
①
A:青年人
B:老年人
C:人
②
A:合法的劳动收入
B: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C:收入 5.矛盾关系与反对关系的异同点 相同点:都属于不相容(全异)关系 不同点:
矛盾关系:
A B=C
反对关系:
A B<C
关键是:A、B之间是否存在第三种可能性 例如:① A:偶数
B:奇数
② A:正数
B:负数 6.概念的限制与概括
6.1.限制与概括的逻辑基础
——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
概念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law of inverse variation of intension and extension):具
有从属关系的概念之间,若其内涵越多,则外延越小;反之,若其内涵越少,则外延越大。概念内涵与外延间的反变关系,可图示如下: 内涵:x人(A)x y成年人(B)成年男子(C)x y z外延:最大————→小———→最小
6.2.限制与概括
(1)限制(limitation):通过增加内涵减少外延从而由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2)概括(generalization):通过减少内涵扩大外延从而由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的逻辑方法。限制与概括的思维过程是互逆的,如图所示:
限制实例C B AA:收入概括B:劳动收入C:合法的劳动收入
四、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1.哪些概念需要明确?
就概念的运用看,概念的确定性有四种表现形式:(1)内涵清晰、外延封闭 内涵清晰、外延封闭的实例:
(1)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法》第2条)
(2)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森林法》第4条第一项)
(2)内涵清晰、外延开放 内涵清晰、外延开放的实例:
(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第1款)
(2)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130条)
(3)内涵不清晰、外延封闭 内涵不清晰、外延封闭的实例:
(1)“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第六项)
(2)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
(4)内涵不清晰、外延开放 内涵不清晰、外延开放的实例:
(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重大事由”等法律概念。(2)刑法中的“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等法律概念。
(3)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条)
外延封闭 既外延对象已穷尽地列出
外延开放 其外延需要明确,即举例、列举、划分和分类 内涵不清晰 其内涵需要明确,即下定义 2.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下定义 2.1.“定义”之界定 下定义(definition):通称定义,亦称界定,就是对概念的内涵予以揭示或对语词的涵义给以简要的说明和解释。
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定义乃是揭示事物本质的短语”(《工具论》102b39-40)、“定义就是一个公式”(《形而上学》1034b21)。
例如:
①动产就是可以移动的财产。② 乌托邦(Utopia):源自希腊语的“ουτοποσ”。在希腊语中,“ου”(乌)的意思是“没有”,“τοποσ”(托邦)的意思是“地方”。“乌托邦”就是指没有的地方,是种空想、虚构或童话。
2.2.定义的逻辑结构
任何定义都由三个要素组成: 被定义项(definiendum):记为 Ds 下定义项(definiens):
记为 Dp 定义联项(copula):
记为
≡df.或=df.其中:
Ds、Dp 均属逻辑变项
=df.(读作“定义为”)则属逻辑常项 例如:
动产(Ds)就是(=df.)可以移动的财产(Dp)2.3.定义的逻辑形式
定义的逻辑形式(定义模式)为:Ds = df.Dp 例如:动产(Ds)
=df.可以移动的财产(Dp)2.4.定义的类型
按不同标准,可对定义进行不同分类: 第一组:
a.名义定义(语词定义)
细分为:说明的名义定义和规定的名义定义两类 b.实质定义(真实定义)
细分为:性质定义、关系定义、发生定义和功用定义等 第二组:
a.普通定义(日常定义)b.专门定义(如法律定义)
按具体领域不同可细分为:法律定义、物理学定义、生物学定义…… 例如:
① 玉米:学名Zea mays L.(又称玉蜀黍),禾本科玉米属一年生草本植物,株形高大,叶片宽长,雌雄花同株异位,雄花序长在植株的顶部,雌花序(穗)着生在中上部叶腋间,为异花(株)授粉的一年生作物。有苞米、棒子、玉茭、苞谷、珍珠米等俗称。原产于南美洲,哥伦布带入西班牙,后传到世界各地,16世纪中叶传入中国,18世纪传入印度。迄今为止,世界各大洲均有玉米种植,现已成为最主要的饲料作物。实质定义/专门定义(生物学定义)② 玉米:玉蜀黍的俗称。名义定义(说明的名义定义)/普通定义
③ 玉米:2022年湖南电视台“超级女声”李宇春的歌迷(“玉”=“宇”,“米”谐音“迷”)。名义定义(规定的名义定义)/专门定 再如:
① 盒饭就是装在盒子里论份出售的饭。实质定义/普通定义
② 本办法所指的盒饭是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供应的盒装菜肴和主食。”(沪卫卫监[2022]14号《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实质定义/专门定义(法律定义)③ 盒饭是指2022年湖南电视台“超级女声”何洁的fans(“盒”谐音“何”,“饭”谐音“fans”)。名义定义(规定的名义定义)/专门定义 2.4.1.名义定义与实质定义
(1)名义定义(nominal definition):对语词涵义给以说明或规定。它所定义的对象是Ds这个语词本身,亦称为语词定义(verbal definition)或字典定义。名义定义有两种具体形式:
其一,说明的名义定义:即语词诠释。例如:
①驹:从马,句声。本义:两岁以下的马。②笔(筆):从竹,从聿。“聿”是“笔”的本字,小篆象以手执笔。古时毛笔笔杆都是以竹制成,故从竹。简化字“笔”,“从竹从毛”会意,指旧时用的毛笔。此字最早见于北齐隽修罗碑,是六朝时的俗字。也见于《集韵》。本义:毛笔。
其二,规定的名义定义:对新出现的语词赋予涵义或对原有的语词赋予新的涵义,也称约定定义(stipulative definition)例如:
①“非典”就是指非典型性肺炎。
②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刑法》第95条)
③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民法通则》第155条)(2)实质定义:
实质定义(real definition),国内逻辑学界通称为真实定义,就是对概念内涵的揭示。它所定义的对象是Ds这个概念所指称的事物,也称作事物定义。例如:
①笔就是用来书写或者画画的工具。
②纺织品就是用各种纤维作原料经过纺织加工而成的产品。2.4.2.普通定义与专门定义(补充内容)
(1)普通定义:亦称日常定义,就是对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概念的内涵或日常语词的涵义给予揭示或说明。
如:“王老五”就是指未婚男子。
(2)专门定义:对某一科学领域(或特定领域)中的专门术语的涵义(内涵)予以揭示或说明。如法律定义、生物学定义、化学定义等等。如关于“水”这一概念的各种不同定义:
①普通定义:水是以雨的形式从云端降下的液体。②物理学定义:水是无色、无味、无嗅、透明的液体。
③化学定义:水是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的化合物(分子式为H2O的化合物)。2.5.实质定义的定义方法
实质定义通常采用“属加种差定义”(definition per genus et differentiam)的方法。其模式为: 被定义项(Ds)=df.(种差 属概念)
属概念:即Ds的属概念,也就是Ds的共有属性,记为:B。种差(differentia):能把Ds与其同一属概念下其他种概念区别出来的属性或标志,亦即Ds的特有属性,记为:T。
2.6.实质定义的逻辑要求(规则)
Ds Dp规则一:Dp的外延与Ds的外延之间必须是全同关系
Ds与Dp之间也具有五种外延关系:可能正确的定义是右图 ①人就是两足、直立行走之动物。(定义过宽)②新闻就是关于新事的记录。(定义过宽)③笔就是用来书写的工具。(定义过窄)
④新闻就是关于离奇的、非同一般的、出乎意料的事件的报道。(定义过窄)⑤古迹就是历史上的建筑物。(定义交叉)
⑥新闻(News)就是关于北(north)东(east)西(west)南(south)所发生的事情的报道。(定义交叉)
⑦所谓法人,就是懂法律的人。(定义全异)
⑧所谓报复,就是狗咬了你之后你再去咬狗的行为(《魔鬼辞典》)。(以比喻代替定义)规则二:Dp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Ds 该规则亦常表述为:定义不得兜圈子。违反该规则,可能犯两种逻辑错误:(1)“同语反复”的错误
“同语反复”的实质就是用自身定义自己。其典型模式为:Ds = df.Ds 例如: 法人就是法人(2)“循环定义”的错误
“循环定义”的典型模式为:Ds = df.Dp,且,Dp = df.Ds 例如:
①所谓原因就是引起结果出现的现象,而结果就是由原因所引起的现象。②原物就是产生收益的物,孳息物就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物。规则三:不能用负概念去定义正概念
这条规则也可表述为:如果Ds是正概念,则Dp不能是负概念。违反该规则,就要犯“否定定义”的错误。
这条规则仅仅针对给正概念下定义而言的,若Ds是负概念,则不受该规则的约束。例如:
①无机物就是不含碳的化合物。
②无理数就是不循环的无限小数。规则四:Dp必须清楚确切
该规则的实质在于:
Dp 不得比 Ds 更晦涩难懂
或者
Dp 应当比 Ds 更简单 2.7.法律定义的结构特点 法律定义有两种结构形式:(1)合取式定义结构:
Ds = df.(T1∧T2∧……∧Tn) B 例如:
借款合同(Ds)是(=df.)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T1),到期返还借款(T2)并支付利息的(T3)合同(B)。(《合同法》第196条)(2)析取式定义结构:
Ds = df.(T1∨T2∨……∨Tn) B 例如:
技术合同(Ds)是(=df.)当事人就技术开发(T1)、转让(T2)、咨询(T3)或者服务(T4)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B)。(《合同法》第322条)3.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举例、列举、划分与分类 3.1.举例、列举、划分、分类与分解(1)举例(example ; citing)
举例:通过列出概念指称的一个具体实例来明确其外延的逻辑方法。亦称为实指定义(ostensive definition)。
(2)列举(enumerate;particularize)
列举:通过列出概念指称的对象来明确其外延的逻辑方法。列举有穷举和枚举之分。
a.穷举:通过逐一列出概念指称的全部对象来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例如:
①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刑诉法》第82条第1款第六项)②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上述均属于穷举的实例。
b.枚举:通过列出概念指称的已知对象或典型对象来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枚举亦称为例示(instantiation)。例如:
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方法有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参见《刑法》第115条)
②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
上述均属于枚举的实例。(3)划分(division)
划分:根据某一标准(或某种属性)将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个种概念从而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例如:
①学生可分为大学生、中学生和小学生。
②学生可分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
(4)分类(classification)
分类: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将一个大类(属概念)分成若干个小类(种概念)的逻辑方法。分类是更严格的划分,划分是更随意的分类。(5)分解(partition):
分解:将一个整体分成若干个组成部分。分解不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例如: ①地球可分为东半球和西半球
②轮胎可分为内胎和外胎
③西南政法大学可分为沙坪坝校区和渝北校区 3.2.划分的逻辑结构与逻辑形式 任何划分都包含有三个组成部分:
(1)母项:被划分的属概念,记为:M(2)子项:划分后得到的种概念,记为:m1、m2……mn;或,a、d、c……n(3)划分标准:划分时依据的某种属性
m1其中:
母项和子项属于逻辑变项
m
2划分标准属于逻辑常项
M划分的逻辑形式,可表示为:右图
┇
mn(n≣2)3.3.划分的方法
(1)一次划分与连续划分(下图左)
am1Mm2┇mn一次划分b┇n┇bn连续划分b2aM非a(b)二分法(dichotomy)两子项间必须是矛盾关系m1Mm2┇mn(n≣3)多分法(polytomy)任意两子项间必须是反对关系
(2)二分法与多分法(上图右)3.4.划分的逻辑要求(规则)
规则一: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外延(m1 m2 …… mn)= M 若违反该规则,则:
(m1 m2 …… mn)≠
M 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m1 m2 …… mn)< M,是为“划分过窄”(“遗漏子项”)的错误。例如:
期刊可分为年鉴、半年刊、季刊、双月刊、月刊和半月刊。
(2)(m1 m2 …… mn)> M,是为“划分过宽”(“多出子项”)的错误。例如:
参加这次会议的工人有车工、钳工、翻砂工、企业经理和机关干部共70余人。规则二:每一次划分都只能按同一标准进行,否则犯“多标准划分”的错误。
规则三:各子项之间必须互不相容,否则犯“子项相容”的错误。这两条规则是紧密联系的,前者为因,后者为果。例如:
①历史可分为古代史、现代史、中国史与外国史。
②文学课本里有各种各样的文体篇章,包括了诗歌、小说、新诗、旧诗、散文、戏剧、古代散文、现代散文等,可以说是多姿多彩。法律逻辑学讲义(三、四)第三讲 命题论
——关于简单命题的逻辑知识
一、命题的一般特征
1.符号、语句、命题与判断 1.1.符号(sign,symbol)
符号,亦称指号或记号,是指同一定思想相联系的、可借以传达某种思想的人为安排的物质现象。
美国逻辑学家皮尔斯(C.S.Peirce)认为:指号是对于某人来说从某个方面(或性能)代表某个事物的东西。1.2.语句与陈述
(1)语言(language)
语言作为一种符号,也是人为安排的物质现象。它不仅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符号,而且是一个符号系统。
语言有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之分。(2)语句(sentence)语句,是一组表示事物情况的声音或笔划,是某种语言中的一些语词按一定的语法规则形成的语言单位。(语言学的解释)
语句,是语言符号系统中能够直接、独立、明确地传达某种思想的语言形式。(逻辑学的解释)
语句的类型通常分为: a.直陈句
b.疑问句(一般疑问句和反诘句)c.祈使句 d.虚拟句 e.感叹句
……
语句的功能主要有: a.描述(叙事)功能: b.评价功能: c.示意功能: d.询问功能: e.规范功能:
……
(3)陈述(statement)
陈述:通过语句来描述客观事物情况,表达对某件事情或某种现象的情感和态度的表达式。陈述与语句,有时不作严格区分。
例如:
①
昨天两路镇发生一起车祸
②
那束玫瑰很好看 1.3.命题(proposition)
命题,就是具有真假值的语句,换言之,就是一些或真(true)或假(false)的句子。传统逻辑是二值逻辑,命题的真和假,称为命题的真值(truth value,简称为truth)。传统逻辑所说的经典命题,必须是具有真、假两种逻辑值的语句。1.4.判断(judgment)(1)判断的界定
a.判断,就是判断主体断定(肯定或否定)了的命题。换言之,判断就是对对象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
b.判断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有所断定(肯定或否定);
二是具有真值(真的或假的)。(2)判断与语句的关系 a.联系:
判断是语句的思想内容,语句是判断的表达式。
b.区别
第一,任何判断都必须借助于语句来表达,但并非所有语句都表达判断; 第二,判断和语句不是一一对应的。例如:
①只要你敢来,没什么大不了的②重庆人和良种猪配种场(3)判断与命题的关系
具有真假值的语句是命题,断定了的命题才是判断。判断总是同认识主体(断定者)相联系的(即“必问出处”),而命题则不涉及认识主体(即“不问来路”)。
(3)判断与命题的关系
具有真假值的语句是命题,断定了的命题才是判断。判断总是同认识主体(断定者)相联系的(即“必问出处”),而命题则不涉及认识主体(即“不问来路”)。
2.命题的不同分类
2.1.描述命题与评价命题
法国哲学家笛卡尔(R.Descartes)最先根据命题的内容及性质不同作这种区分; 后来,英国哲学家休谟(D.Hume)对此进行过深入的探讨。2.1.1.描述命题(descriptive statement)描述命题,亦称事实判断或实然命题:
就是陈述事物自身情况的命题。它传达的是事物情况就是命题所陈述的那样。描述命题所陈述的可以是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物情况。例如:
① 外面正在下雨;
② 那个人已经死亡;
③ 这幢房子即将倒塌。2.1.2.评价命题(evaluative statement)
评价命题,亦称价值判断或应然命题:
就是陈述对事物情况的某种情感或态度的命题。它传达的是陈述者对事物情况的评价。例如:
① 下雨令人心烦;
② 那个人真该死(死得好);
③ 这幢房子值得留恋。
实际思维中,还有描述与评价的混合形式。例如:
被告作为国家高级干部,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此外,要注意:
⑪对描述命题的评价,是评价命题而非描述命题; 例如:
被告说他先后收受了A公司的4次贿赂,这一供词是可信的。⑫对评价命题的描述,是描述命题而非评价命题。例如:
辩护律师说,原告一贯诚实正直、从不说谎。2.1.3.描述命题与评价命题的区别(1)性质不同
描述命题是严格逻辑意义上的命题,即具有真假值的语句;
而评价命题则不是严格逻辑意义上的命题,评价命题无所谓真假,只有有妥当与否、合理与否、有效与否的问题。
(2)产生的分歧及解决的方法不同 所谓分歧,就是不一致。
任何分歧都可归约为两种,即:
信念分歧(the disagreement in beliefs)态度分歧(the disagreement in attitudes)
a.信念分歧:由描述命题的不一致所产生的分歧,称为“信念分歧”,就是“包含着某种主要属于信念方面的对立”。
信念分歧,是人们关于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分歧。司法实务中关于案件事实的分歧属之。信念分歧,有二个特点:
第一,相互对立的描述陈述不可能都正确;
第二,信念分歧,一般来说不是依赖于论证,而主要是靠对应于事物自身的情况来确定其真假,即这些陈述可以利用证据予以验证(证实或证伪)。从根本上说,描述命题可以被证伪。
b.态度分歧:由评价命题的不一致所产生的分歧,“包含着态度上的对立,称为态度上的分歧”。
态度上的分歧,就是人们关于“事物应当怎样”的态度上的分歧,亦即价值判断上的分歧。司法实务中对法条理解的分歧属之。态度分歧,也有二个特点:
第一,相互对立的评价陈述可以共存; 第二,态度不能用证据来验证(证伪)。它只能通过论证、探索或者提供能使对方改变评价标准的依据,以达成共识的评价标准。(3)作用不同
a.描述命题具有叙事功能和信息传达的作用。
b.评价命题可以起到一种暗示、建议和规范的作用。2.2.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
德国哲学家康德(Kant)最先区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2.2.1.分析命题(analytic proposition)
分析命题,亦称先验命题:不需要具有从感觉经验提供的证据就能够判定其真假的命题。例如:
①刘×是本案凶手,或者,刘×不是本案凶手;
②铁既是金属又不是金属;
③单身汉就是没有结婚的男子。2.2.2.综合命题(synthetic proposition)
综合命题,亦称经验命题:一个具有正常感觉官能的人,只要根据感觉经验的证据,就能知道其真假的命题。例如:
① 黄铜比黄金轻;
② 王×是本案嫌疑人;
③ 人高处走,水往低处流。2.3.实然命题、应然命题与模态命题
(1)实然命题:断定事物(过去、现在或将来时态)实际情况的命题,其系词为“是”或“不是”。
(2)应然命题:断定事物或事件应当如何的应然状态的命题,其系词为“应当”或“不应当”。(3)模态命题:断定事物必然或可能情况的命题,其系词为“必然”、“不必然”、“可能”、“不可能”等。
2.4.命题形式及其分类 2.4.1.命题形式:
命题的逻辑形式(命题形式),就是命题本身各部份(命题常项与命题变项)之间的联结方式。
2.4.2.命题形式的分类
(1)模态命题与非模态命题:
a.模态命题:包括有模态词的命题; b.非模态命题:不包含模态词的命题。2.4.3.简单命题与复合命题
(1)简单命题:以词项(概念)作为直接构成要件的命题。例如:张××是作案人
(2)复合命题:以命题(语句)作为直接构成要件的命题。例如:如果张×是作案人,那么张×去过作案现场 3.命题形式之间的逻辑关系(补充内容)3.1.何谓命题形式间的逻辑关系 命题形式间的逻辑关系,就是指任意两个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逻辑史上通称为(命题形式之间的)“对当关系”(opposition)。3.2.各种对当关系的涵义及其逻辑特征
任意两个命题形式f(x)与f(y)之间可能存在的对当关系,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即:等值关系、矛盾关系、反对关系、下反对关系、蕴涵关系、逆蕴涵关系、独立关系。说明:符号的涵义约定如下:
“+”表示“真”
“-” 表示“假”
“±”表示“可真可假”(真假不定)
(1)等值关系(equivalent)(2)矛盾关系(contradictor)f(x) -f(y) -f(x) -f(y)- 必然同真必然同假不能同真不能同假(3)反对关系(contrary)(4)下反对关系(sub-contrary)f(x) --f(y)- -f(x)- f(y) - 不能同真可以同假不能同假可以同真逆蕴涵关系,亦称反蕴涵关系。f逆蕴涵f也可表示如下:
(5)蕴涵关系(implication)与逆蕴涵关系(inverse implication)(右图)
(x)(y)若f(x)真f(y)必真,f(x)假f(y)可真可假,且,若f(y)真f(x)可真可假, f(y)假f(x)必假,则f(x)蕴涵f(y),亦即f(y)逆蕴涵f(x)--蕴涵关系与逆蕴涵关系,传统逻辑通常合称为差等关系(sub-alternate)
-
可以同真可以同假
(inconnected)
亦称不可比关系(x)(y)(x)(y)(x)(y)
ff(6)独立关系ffff- - - -- - -可以同真可以同假22
无规律的真假关系
二、关系命题 1.关系命题的定义
关系命题(relative proposition):就是断定对象之间是否具有某种关系的简单命题。其语言表达式是“主-谓式语句”。例如:
①张××认识李××;
②有的观众喜欢所有的歌星。2.关系命题的逻辑结构 2.1.逻辑变项:
关系者项:表示关系承受者的词项,常用符号a、b、c,或x、y、z表示。2.2.逻辑常项:(1)关系项(R):表示关系的词项。(2)量项(quantifier,量词):表示关系者项的外延范围的词项。全称量词(universal quantifier)“所有”(); 存在量词(existential quantifier)“有的”()。若不考虑量词,则关系命题的逻辑形式可表示为: R(a、b、……n)或者aRb 3.关系的对称性:
若R(a、b)真,R(b、a)是否为真的问题
(1)对称关系:当R(a、b)真时,若R(b、a)必然真,则R就是对称关系; 如:等于、是朋友、交叉关系……
(2)反对称关系:当R(a、b)真时,若R(b、a)必然假,则R就是反对称关系; 如:大于、轻于、真包含关系……(3)准对称关系(通称非对称关系):当R(a、b)真时,若R(b、a)可真可假,则R就是准对称关系。
如:认识、帮助、喜欢…… 4.关系的传递性:
若R(a、b)真,且R(b、c)也真,R(a、c)是否为真的问题
(1)传递关系:当R(a、b)真,且R(b、c)真时,若R(a、c)必然真,则R是传递关系;
如:等于、大于、真包含关系……
(2)反传递关系:
当R(a、b)真,且R(b、c)真时,若R(a、c)必然假,则R就是反传递关系;
如:高2米、矛盾关系……
(3)准传递关系(通称非传递关系):当R(a、b)真且R(b、c)真时,若R(a、c)可真可假,则R是准传递关系。
如:认识、是朋友、交叉关系……
三、直言命题(性质命题)1.直言命题的定义
直言命题(categorical proposition):通称性质命题,心理学著述中亦称范畴命题,港澳台地区惯称定言命题,就是断定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命题。直言命题的语句表达式,是“主-谓式语句”(直陈句)。例如:
①所有法官都是懂法律的
②有的被告人不是有罪的 ③那本书不是小王借的
④重庆市是长江上游最大的城市 2.直言命题的逻辑结构 2.1.逻辑变项
(1)主项(subject):亦称主词,记为 S,表示被断定对象的词项。(2)谓项(predicate):亦称谓词或宾词,记为 P,表示主项是否具有的某种性质的词项。2.2.逻辑常项
(1)联项(connective):表示主项与谓项之间联系的词项。有两种形式:
a.肯定联项“是”(有时可省略)
b.否定联项“不是”(不能省略)例如:
①这些人都(是)去过作案现场(的)②假冒伪劣产品都不是法律允许产生的(2)量项(quantifier):表示主项外延范围的词项。有三种形式: a.全称量项“所有”(可以省略)b.特称量项“有的”(不能省略)特称量项“有的”的逻辑涵义
特称量项“有的”与日常用语中“有的”之区别: 日常用语中的“有的” ≡ “仅仅有一些”
(通俗地说,就是“下要保底,上要封顶”)特称量项“有的” ≡df.至少(存在)有一个
(通俗地说,就是“下要保底,上不封顶”)
c.单称量项“这个”或“那个”(若主项为单独概念,则省略不用)例如:
①(所有)这些人都去过作案现场
②
这块黑板是电子白板
③(这条)亚马逊河是世界上第一大河流 3.直言命题的基本类型
3.1.按命题的质(联项)分,有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两种:
(1)肯定命题:由肯定联项联结主项和谓项的直言命题。其形式为:(所有/有的/这个)S是P(2)否定命题:由否定联项联结主项和谓项的直言命题。其形式为:(所有/有的/这个)S不是P 3.2.按命题的量(量项)分,有全称命题、特称命题和单称命题三种:(1)全称命题:带有全称量项的的直言命题。其形式为: 所有S(是/不是)P(2)特称命题:带有特称量项的直言命题。其形式为: 有的S(是/不是)P(3)单称命题:主项为单独概念或者带有单称量项的直言命题。其形式为: 这个(那个)S(是/不是)P 3.3.六种不同类型的直言命题
类型逻辑形式所有S 是P所有S不是P有的S是P有的S不是P这个S是P这个S不是P符号表达式SAPSEPSIPSOPSFPSNP简符AEIOFN全称肯定命题全称否定命题特称肯定命题特称否定命题单称肯定命题单称否定命题
两点说明:
(1)A、E、I、O是古罗马时期的逻辑学家约定的,分别源自下述拉丁文词汇:
Affirmo(我肯定):A、I(第一、二个元音字母)
Nego
(我否定):E、O(第一、二个元音字母)(2)关于单称命题,逻辑史上极少研究,也没有符号表达式。
为方便起见,我们借用上述两个拉丁文词汇的第一个辅音字母F、N表示。课堂练习:
分析下列直言命题的逻辑结构,指出其主、谓、量、联项,并写出其逻辑形式: 1.无论什么样的困难都不是不可克服的 2.甲厂生产的许多产品都是优质产品 3.我们班有一位男同学是足球迷
4.教学楼下面那块黑板报是甲班的班报 5.我们班没有一个同学是追星族
6.参加今天讨论的不都是我们班的同学 3.4.A、E、I、O的常见非标准语句表达式(1)“没有(一个)S不是P”句式表达SAP: 例如: ①没有哪种犯罪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②我们班没有一个男同学不是足球迷。(2)“没有(一个)S是P”句式表达SEP: 例如: ①这些死者没有一个是自然死亡的;
②没有什么难题是不可解的。
(3)“S中,有P”句式表达SIP: 例如: ①大学生中,有党员;
②在押犯中,有惯犯。
(4)特称量项“有的”不规范的情形:
(不少)(许多)(多数)(少数)(相当部分)(有一个)S是(不是)P≡SIP(SOP)┇(5)“S不都是P”句式表达SOP:
例如: ①去过作案现场的不都是作案人;
②懂法律的人不都是律师。4.直言命题的词项周延性 4.1.词项周延性的涵义
词项周延性(distribution):就是指一个直言命题的主(谓)项的外延是否被全部断定的问题。
周延的(distributed):若在一个直言命题中断定了某一词项的全部外延,它就是周延的; 不周延的(undistributed):如果在一个直言命题中没有断定某一词项的全部外延,或者,无法确知是否断定了某一词项的全部外延,那么,该词项就是不周延的。4.2.六种直言命题的主、谓项周延情况
(1)全称命题的主项周延,特称命题的主项不
- 周延,单称命题的主项也周延;
(2)肯定命题的谓项不周延,否定命题的谓项
--- 周延。
若以“ ”表示“周延”,“38
联言命题的负命题、选言命题的负命题及其等值式,是英国逻辑学家De Morgan(1806-1871)最先提出的一双对偶关联定理,数学、逻辑学中通称“德·摩根律”。
~(p∧q)←→(~p∨~q)~(p∨q)←→(~p∧~q)
否定“合取”得“析取”,否定“析取”得“合取”; 否定“肯定”得“否定”,否定“否定”得“肯定”。7.关于不相容选言命题
根据选言肢反映的事物情况是否可以并存,选言命题也可分为相容(compatible)选言命题和不相容(exclusive)选言命题两类。
例如:①学习效果不好,可能是学生的原因,也可能是教师的原因(相容选言命题)
②这个作案人或者是本地人,或者是外地人(不相容选言命题)
③本案作案人或者是张三,或者是李四(难以确知其选言肢是否相容)8.关于“选言肢是否穷尽”的问题 选言肢是否穷尽的问题:就是指一个选言命题的选言肢是否考虑到了某一事物情况的各种可能情况的问题。若是,则选言肢已穷尽,反之,选言肢未穷尽。
例如:①该死者或者是自然死亡,或者是非自然死亡(选言肢已穷尽)
②该死者或者是自杀,或者是他杀(选言肢未穷尽)
③本案作案人或者是张三,或者是李四(无法确知选言肢是否穷尽)
④本案作案人只能或者是张三,或者是李四(假定选言肢已穷尽)9.关于析取引入律(附加律)
根据选言命题的逻辑性质(真值表),若已知p为真,则可知(p∨q)必然为真。因此,由 p 真可必然推出(p∨q)必真,亦即: ∵p真,∴(p∨q)必真 用符号公式表示,即为: p→(p∨q)
现代逻辑称为“析取引入律”或“附加律”,该公式只具有逻辑真值方面的必然性,通常不符合人们的直觉和常理。
五、假言命题(hypothetical proposition)1.定义
假言命题:就是断定两种事物情况之间存在某种条件制约关系的命题,亦称条件命题(conditional proposition)。
例如:① 如果张×是本案案犯,他就会使用引爆装置;
② 只有为着保卫祖国而战,才能打败侵略者。
③ 当且仅当王××是党员,他才要缴党费。2.逻辑结构
(1)逻辑变项:假言肢(前件和后件)前件(antecedent):表示某种条件(或原因)的假言肢,记为“p”; 后件(consequent):表示依赖于某种条件的推断(或结果)的假言肢,记为“q”。例如:欲写相思(q),除非天样纸(p)(2)逻辑常项:假言联结词
蕴涵词:
如果……那么……
逆蕴涵词:
只有……才……
等值词:
当且仅当……才…… 3.客观事物情况间的条件制约关系
3.1.充分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有之必然”
两种事物情况p和q,有p就必有q,则p就是q的充分条件,二者之间具有充分条件关系。例如:
磨擦(p),生热(q)
天下雨(p),露天的地面湿(q)充分条件的实质在于:
仅仅有这一条件就足以出现某一结果,无须考虑别的条件 3.2.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无之必不然”
两种事物情况p和q,若无p就必无q,则p就是q的必要条件,二者之间具有必要条件关系。
例如:
有空气(p),有生命(q)
有作案时间(p),作案(q)必要条件的实质在于:
没有这一条件就绝不会出现某一结果 3.3.充(分必)要条件
(sufficient and necessary condition)“有之必然,且,无之必不然”
两种事物情况p和q,若有p必有q,且,无p必无q,则p是q的充分又必要条件,p与q之间具有充分必要条件关系。例如:
①
x能被2整除(p),x是偶数(q)
② 张三是党员(p),张三要缴党费(q)3.4.既不充分又不必要条件 “有之未必然,无之未必不然”
两种事物情况p和q,若有p未必有q,且,无p未必无q,则p既不是q的充分条件,也不是q的必要条件。
例如:
①
吸烟(p),患肺癌(q)
② 甲爱吃辣椒(p),甲是重庆人(q)4.假言命题的类型
由于事物情况间的条件关系有三种,相应地,假言命题也有三种,即:
(1)充分条件假言命题
(2)必要条件假言命题
(3)充要条件假言命题 主要介绍前两种类型。5.充分条件假言命题 5.1.定义
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断定前件是后件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
例如: ① 如果没有毛泽东,中国人民还要在黑暗中摸索更长时间。
② 如果我有翅膀,我就能飞。
③ 如果给我一根杠杆,我就能把地球撬起来。5.2.典型模式
如果p,那么q;
p→q 现代逻辑称“蕴涵式”(implication),因而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也被称为“蕴涵命题”。
5.3.常见非标准语句表达式
(1)“只要p,就q”句式表达(p→q);例如:只要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被告就有受贿行为。(2)“p,就(要)q”句式表达(p→q); 例如:(你)要想取得好成绩,你就要努力。……就……
再如:本案作案人(如果)不是张三,(那么)就是李四 若 令 p=本案作案人是张三,q=本案作案人是李四,则 其逻辑形式为:(~p→q)
(3)“假如p,则q” 等句式表达(p→q);
例如:假如语言能够创造物质财富,那么最夸夸其谈的人就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斯大林)(4)“若p,则q”句式表达(p→q)。
例如:①若固守不变,则是墨守成规。
②谁若不爱美酒、女人和歌,他就终身是个大傻瓜。(马丁·路德)5.4.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真值表及其逻辑性质
★有之必然①②③④p --q - -p →q - p→q --
由上表可知:一个蕴涵命题为假,当且仅当其前件真而后件假。(下图)
并联电路(p→q)p①②rq③④p --q - -p→q -
课堂练习
◆若已知(A ∧B)→C为假,则可知: --①(A ∧B ∧~C)为( - - - ± );)。);②(~B ∨~C)为(③(~C →D)为( -±
5.5.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负命题与蕴涵否定等值律
并非“如果p那么q”根据定义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负命题及其等值命题根据真值表(第2行)“如果p那么q”是假的~(p→q)P是真的,并且,q是假的(p∧~q)并非“只要你去请她就会来”←→虽然你去请,她也不会来
真值表为
p→qp①②③④q - -p→q - --“如果p,那么q”是假的 --等值式“~(p→q)←→(p∧~q)”称为“蕴涵否定等值律”,简称为“蕴否律”。根据蕴否律,则有:
~(~A→B)←→(~A∧~B)
~(A→~B)←→(A∧B)
……
课堂练习:
某人涉嫌一刑事案件而受到指控。法庭辩论中,检察官与辩护律师有如下辩论:
控方:如果被告人作案,则他必有同伙
辩方:这不可能。5.6.蕴涵析取等值律
~(~(p→q))(p∧~q))~(据据双★等值式两边同时否定,等值式不变★德摩否根律律(p→q)本案作案人不是张三,就是李四等值于(~p∨q)本案作案人或者是张三,或者是李四←→
蕴析律,也可借助于真值表得到说明:
p①②③④q - -~p-- p→q - ~p∨q -- - (p→q)≡(~p∨q)根据蕴析律,则有:(p→~q)←→(~p∨~q)(p∨q)←→(~p→q)
……
上面的等值式表明,蕴析律有如下规律: 假言前件互否,假言后件相同; 蕴涵变析取,析取变蕴涵。例如:
“或者赵×不是本案作案人,或者钱××不是本案作案人” 等值于
“如果赵×是本案作案人,那么钱××就不是本案作案人” 6.必要条件假言命题 6.1.定义
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断定前件是后件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例如:
①只有绝大多数国家通力合作,才能阻止恐怖主义的蔓延;
②只有认真分析被告人口供,才能发现案件的疑点。6.2.典型模式
只有p,才q;
p ← q(p←q)称为“逆蕴涵式”(inverse implication)或者“反蕴涵式”(anti-implication),因而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也称为“逆蕴涵命题”或者“反蕴涵命题”。6.3.常见非标准语句表达式
(1)“除非p,才q”句式表达(p ←q);例如:
① 除非你去请她,她才会来;
② 除非你去请她,否则,她不会来;
③ 她不会来,除非你去请她。若 令 p=你去请她,q=她会来,则上述①、②、③语句所表达命题的逻辑形式均为:(p ← q)(2)“必须p,才q”句式表达(p←q);43
例如:
① 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马克思)
② 中国的社会必须经过这个革命,才能进一步发展到社会主义的社会去。(毛泽东)(3)“p,才q”句式表达(p←q); 例如:
① 年龄未满23周岁,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才能录用为本公司职员;
② 敢拼才会赢。
(4)某些“不p,不q”句式可表达(p←q)
“不p,不q”句式的逻辑涵义(4-1)某些“不p,不q”句式不表达命题,仅表达负概念,相当于“不pq”; 例如 :
① 不清不白
== 不清白
② 不干不净 == 不干净
(4-2)
某些“不p,不q”句式 表达联言命题,相当于(~p∧~q)例如:
① 不闻不问 =(不闻 ∧ 不问)
② 不吃不喝 =(不吃 ∧ 不喝)
③ 不读书,不看报 =(不读书 ∧ 不看报)(4-2)某些“不p,不q”句式表达假言命题 例如:
① 不破不立;
② 不入虎穴,焉(不)得虎子;
③ 没有共产党,没有新中国。
对例③而言,若令 p = 有共产党,q = 有新中国,则其逻辑形式为:
~p→~q
或者
p←q 值得注意的是:
③ 没有共产党,没有新中国;
④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是有区别的。类似地,还有:
⑤ 没有女人,就没有爱情,既没有母亲,也没有英雄(普希金)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不能分析为必要条件假言命题。6.4.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真值表及其逻辑性质
★无之必不然p①②③④ --q - -p←q - p←q-- 、由上表可知:一个逆蕴涵命题为假,当且仅当其前件假而后件真。
串联电路(p←q)prqp①②③④ --q - -p←q -
6.5.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负命题与逆蕴涵否定等值律
并非“只有p,才q”根据定义★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负命题及其等值命题根据真值表(第3行)“只有p,才q”是假的~(p←q)P是假的,并且,q是真的(~p∧q)并非“只有你去她才去”←→虽然你不去,但她也要去6.6.逆蕴涵析取等值律
~(~(p←q))(~p∧q))~(据德摩根律 据双★等值式两边同时否定,等值式不变★否律(p←q)逆蕴析律,也可借助于真值表得到说明:
(p∨~q)q - -~q- - p←q - p∨~qp①②③④ -- - (p←q)≡(p∨~q)
根据逆蕴析律,则有:(~p←~q)←→(~p∨q)
(p∨q)←→(p→ ~ q)
……
左侧的等值式表明,逆蕴析律的规律是: 假言前件相同,假言后件互否; 逆蕴涵变析取,析取变逆蕴涵。
例如:“或者赵×不是本案作案人,或者钱××不是本案作案人” 等值于
“只有赵×不是本案作案人,钱××才是本案作案人”
课堂练习■■■■■■■■■■■~(p∧q)←→(~p∨~q)◆若“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是事实,则下列一定是事实的有(③④⑦⑩)。①或可得熊掌,或可得鱼①(q∨p)②鱼和熊掌皆不可得②(~p∧~q)③如果熊掌可得,则鱼不可得③(q→~p)④只要鱼可得,则熊掌不可得④(p→~q)⑤如果熊掌不可得,则鱼可得⑤(~q→p)⑥如果鱼不可得,则熊掌可得⑥(~p→q)⑦只有鱼不可得,熊掌才可得⑦(~p←q)⑧只有熊掌可得,鱼才不可得⑧(q←~p)⑨只有鱼可得,熊掌才不可得⑨(p←~q)⑩只有熊掌不可得,鱼才可得⑩(~q←p)令p=鱼可得,q=熊掌可得
7.“蕴涵”与“逆蕴涵”之间的等值关系
7.1.前、后件易位,逻辑常项互换,二者等值:
①(p→q)←→(q←p)
②(p←q)←→(q→p)
7.2.前、后件同时否定,逻辑常项互换,二者等值:
③(p→q)←→(~p←~q)
④(p←q)←→(~p→~q)
7.3.前、后件同时否定再易位,逻辑常项不变,二者等值:
⑤(p→q)←→(~q→~p)
⑥(p←q)←→(~q←~p)
课堂练习■■■■■■■■■~(~p∧~q)◆“本案不可能既不是图财害命,也不是奸情杀害”等值于(②④⑤⑦⑧)。①本案既是图财害命,又是奸情杀害①(p∧q)②本案或者是图财害命,或者是奸情杀害②(p∨q)③如果本案是图财害命,就不是奸情杀害③(p→~q)④只要本案不是奸情杀害,就是图财害命④(~q→p)⑤只有本案是图财害命,才不是奸情杀害⑤(p←~q)⑥只有本案不是图财害命,才是奸情杀害⑥(~p←q)⑦如果本案不是图财害命,就是奸情杀害⑦(~p→q)⑧只有本案是奸情杀害,才不是图财害命⑧(q←~p)若令p=本案是图财害命,q=本案是奸情杀害则题干可用公式表示为:~(~p∧~q)
8.关于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 8.1.定义
(p←→q)≡df.((p→q)∧(p←q))
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实质,在于它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合取。8.2.常见语句表达式
(1)“如果p那么q;并且,只有p才q”句式可表达pqp←→q充要条件假言命题,例如:
①只要x能被2整除,x就是偶数;且,只有x能被
2 --②整除,x才是偶数
- -③(2)“如果p那么q;并且,如果q那么p”句式可表达充要条件假言命题,例如:-- ④寡欲则心清,心清则寡欲。(冯曦晴:《颐养诠要》)(3)“如果p那么q;并且,如果非p那么非q”句式
p可表达充要条件假言命题,例如: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q
六、多重复合命题 1.定义
多重复合命题:至少有一个肢命题为复合命题的复合命题。
例如:如果自己不督促自己、自己不严格要求自己,那么即便请一百位老师来管束你,他们也是无能为力的。
——([苏]A·苏霍姆林斯基)这就是一个多重复合命题。2.逻辑结构
(1)逻辑变项:肢命题(2)逻辑常项:联结词
主联结词:整个命题的逻辑联结词,它决定着整个命题的逻辑性质和逻辑特征。从联结词:肢命题中的逻辑联结词。例如:
(p∨q)→r →是主联结词
∨是从联结词
实例分析
(A→(B→C))∧((D∧E∧F)→(B→G))
如果民主党能够坚持反对派立场,那么一旦共和党的政策失败,民主党就有资本取而代之。反之,如果一味追赶政治潮流,跟着民意测验走,与布什划不清界限,那么即使布什的政策不得人心,民主党也最多不过是个同谋。
3.主要类型
(1)联言型多重复合命题(……)∧(……)
(2)选言型多重复合命题(……)∨(……)
(3)充分条件假言型多重复合命题(……)→(……)
(4)必要条件假言型多重复合命题(……)←(……)
■■■■■■■■■(A∧B)→C◆“若x、y都是奇数,则x y是偶数”这一命题等值于④⑧()。①(A∧B)∧~C①x、y都是奇数,且,x y不是偶数②~(A∧B)∧C②x、y不都是奇数,且,x y是偶数③x y不是偶数,或者,x、y都是奇数③~C∨(A∧B)④x、y不都是奇数,或者,x y是偶数④~(A∧B)∨C⑤若x、y都不是奇数,则x y不是偶数⑥若x、y不都是奇数,则x y不是偶数⑦若x y不是偶数,则x、y都不是奇数⑧若x y不是偶数,则x、y不都是奇数⑤(~A∧~B)→~C⑥~(A∧B)→~C ⑦~C→(~A∧~B)⑧~C→~(A∧B)课堂练习若令A= x是奇数,B =y是奇数,C= x y是偶数则题干可用公式表示为:(A∧B)→C4.关于法律命题的基本模式
■
法律规范,总是表现为不同语句形式或命题形式,其总体的也是最基本的模式为:假设句。如果p,那么q行为模式(行为的构成要件)后果模式(行为的法律效果)
法律逻辑学讲义
(五)第五讲 命题论 关于模态命题与规范命题的逻辑知识
一、模态命题概述 1.模态与模态命题 1.1.模态(modal)
“模态”一词是英语modal的音译,modal含有形态、样式以及形式等意思。模态有狭义和广
义之分:
(1)狭义的模态是指事物或认识的必然性和可能性这类性质。狭义模态总是涉及一个命题的真假,所以又称为真值模态(或真势模态)。
(2)广义的模态除“必然”与“可能”外,还包括“知道”、“相信”、“应该”、“允许”、“过去”、“现在”、“将来”等性质或状态。1.2.模态命题
模态命题(modal proposition):就是包含有“必然”(necessity)、“可能”(possibility)、“必须”(must)、“应当”(should)、“禁止”(forbidden)、“允许”(permission)等模态词(modality)的命题。
例如:
① 新事物必然取代旧事物;
② 明天可能要下雨;
③ 公民必须依法纳税;
④ 禁止种植毒品原植物;
⑤ 允许被告人上诉。2.模态命题的逻辑结构 逻辑变项:肢命题
逻辑常项:模态词(modality),现代逻辑称为模态算子(modal operators)。真值模态词(简称“模态词”):具有真假值意义的模态词,即“必然”、“可能”等。规范模态词(简称“规范词”):具有行为规范意义的模态词,有“必须”、“禁止”、“允许”等 3.模态命题的种类
(1)真值模态命题:包含有真值模态词的命题,常简称为模态命题。例如:
买彩票的人都可能中五百万
(2)规范模态命题:包含有规范词的命题,简称为规范命题。例如: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真值模态命题
1.种类、典型模式、符号表达式及常见非标准句式 类型典型模式符号式必然p□p非标准句式①一定p;②p是必然的必然肯定命题必然否定命题或然肯定命题或然否定命题必然非p□~p①一定不p;②必然不p可能p◇p①p是可能的;②也许p①可能不p;②也许不p可能非p◇~p
2.模态方阵(真值模态命题间的对当关系)
□p差等关系反对关系□~p系差等关系关盾矛盾矛关系◇p 下反对关系◇~p
3.模态等值式(真值模态命题的负命题及其等值命题)(1)~(□p)
←→
◇~p
(不必然p,不一定p)
(可能不p)(2)~(□~p)
←→
◇p
(不必然不p,不一定不p)
(可能p)(3)~(◇p)
←→
□~ p
(不可能p)
(必然不p,一定不p)(4)~(◇~p)
←→
□ p
(不可能不p)
(必然p,一定p)
三、规范命题 1.定义
规范命题(deontic proposition),亦称道义命题或义务命题,就是包含有规范词,反映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准则的命题。例如:
①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单数;
②严禁以刑讯逼供方式获取证据;
③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2.规范命题的逻辑结构
从逻辑结构上看,任何规范命题都包括两个部分: ①关于行为本身的描述,称为行为规定(逻辑变项)②关于行为规定的执行方式,即规范词(逻辑常项)例如: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逻辑常项: “必须”
逻辑变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获得军人同意” 若以
A 表示
逻辑变项(行为规定)
△
表示
逻辑常项(规范词)则 规范命题的逻辑形式为: △ A 其中:
逻辑变项 A,可以是简单命题,或者复合命题;
逻辑常项 △,可以是“必须/应当”、“禁止”或者“允许/可以”等。3.规范命题的真值
规范命题不同于经典的描述命题,不具有经典命题那样的真假值。
(1)从实证法学(分析法学)的观点看,行为规范只具有有效或无效的性质(“恶法亦法”);(2)从自然法学的观点看,行为规范具有妥当或不妥当、良法或恶法的性质(“恶法非法”)。在不太严格的意义上,逻辑学常把规范命题的有效与否、妥当与否视为其“真假”值,但须注意的是:二者终究有着本质上的差别。4.规范命题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规范命题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规范命题中规范词(△)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必须型、禁止型和允许型规范命题;(2)根据规范命题中的逻辑变项(A),即行为规定的逻辑结构不同,可分为简单规范命题和复合规范命题。
第二篇:法律逻辑学 总结
1.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涉法思维的形式、方法及规律的应用性逻辑学科.2.逻辑常项是决定逻辑形式的性质及并且区分不同逻辑形式的依据.3.作为一门工具性学科,逻辑学是全人类性的.4.墨子及其后人所著的“墨经”,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5.根据推理中思维进程的方向,推理可以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溯因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性知识到个别性知识的推理.归纳推理是由个别性知识到一般性知识的推理.类比推理是由个别到个别的横向推移的推理.溯因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某事物现象推测其产生原因的推理.6.根据推理中前提与结论是否具有蕴涵关系,推理分为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必然性推理是指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即前提真则结论必然真的推理.或然性推理是指前提不蕴涵结论的推理即前提真则结论不必然真的推理.1.证明是以引用的真实性命题为依据,从而推出另一命题为真的思维过程.2.反驳是引用确认为真的命题来论证某一命题为假或某一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3.法律逻辑学的意义:首先,法律逻辑学是推进法律一致性的重要手段。其次,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最后,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和依法办案的能力。
4.演绎推理,在思维进程上是由一般性知识导出个别性知识的推理。演绎推理或称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其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必然性联系。
5.命题的逻辑特征:第一,命题总是对思维对象的情况有所断定。第二,命题最基本的逻辑特征有真假之分。
6.直言命题是由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四个部分组成的。直言命题的类型取决于联项和量项。
7.直言命题的变形推理:换质法和换位法。见书25页。8.直言命题三段论(简称三段论),是由包含一个共同项的两个直言命题作为前提,推出一个新的直言命题作为结论的推理。9.联言推理的推理式:见书46页
10.选言推理:相容选言推理和不相容选言推理。见书47页
11.假言推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见书48 12.确保推理获得真实结论,须同时具备俩个条件:第一,前提必须真实。第二,推理形式正确。13.归纳推理见71页 14.1.侦查假设,是指侦查人员在收集一定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依据相关理论和知识,对案件未知情况所作的一系列假定性猜测的逻辑方法。2.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3.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的两个基本属性。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所具有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3.概念外延间的关系: 相容关系:全同关系、真包含关系、真包含于关系、交叉关系.不相容关系:矛盾关系、反对关系.1.概念间的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是对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的逻辑基础,根据这种反变关系,我们可以对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
2.概念的限制就是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即由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过渡到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或者说是由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
3.限制是有极限的,限制的极限是单独概念。
4.概念的限制有助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从一般过渡到特殊,使认识具体化。5.概念的概括就是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以扩大外延的逻辑方法,即由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过渡到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或者说是由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的逻辑方法。
6.1.实质定义最常用的方法是属加种差定义法,即通过揭示被定义项的邻近属和种差来下定义的方法,其形式为: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 2.定义的规则:(1)定义必须相应相称。所谓定义必须相应相称,就是指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否则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2)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
否则犯了“同语反复”或者“循环定义”的错误。(3)除非必要,定义项一般不能用否定语词。
否则犯了“定义否定”的逻辑错误。(4)定义必须简洁确切。
否则犯了“定义含混”或“以比喻作定义”的逻辑错误。
1.划分的方法
二分法:是以母项所反映的对象有无某种属性作为划分依据,将其子项分为一个正概念和一个负概念,子项之间是矛盾关系。
2.划分的规则:是检验一个划分是否正确的逻辑标准。
(1)划分必须相应相称:指划分后得到的各个子项的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的外延。否则犯了“多出子项”或“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
(2)划分标准必须同一:在每一层次的划分中,有且只有一个标准。否则犯了“混淆标准”的逻辑错误。
(3)划分的子项不得相容:划分出的各子项之间应是全异关系。否则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1.论证的结构:论题、论据、论证方式 2.论证规则:(1)论题必须清楚、明确.否则会犯“论题不清”的逻辑错误。(2)论题必须保持同一.否则会犯“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3.论据规则:(1)论据必须
第三篇:法律逻辑学论文
论法律推理
赵世栋
法学1003
202248400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
法律推理
推理模式方法
现实运用 概述
法律推理是确认法律的推论,是探寻法律真实的意思,平衡法律的冲突,填补法律漏洞的推论。法律推理旨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可以归为法律推理。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是发现、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活动。同时,它们也是从某些前提或预设的出结论或得出结果的过程。法律推理是法律领域中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一种推论,也是法律领域里最有特色,最令人关注的推论。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推理的存在价值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1.法律疑义:“法无明确之文”,相对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规定但“法无明确之文”,法律文字或法律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令人难以捉摸,让人颇费踌躇。不可否认,某些法律条款的含义从字面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规定,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则会带来明显有悖于情理的,显失公平争议的结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当,有正当理由拒绝适用它。3.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规定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关的,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实在法不能回答或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法律不完备或不圆满,这些情形统统称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案件称为“未规定案件”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在。法律推理的模式与方法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1.解释推导。所谓解释推导,是指在遇到“法无明确之文”时,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混和疑问。
2.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法律推理的方法:
1.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导。
3.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然需要法律主动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变化来解决,但法律的变化比较缓慢,新的立法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通过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发现符合社会生活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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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法律逻辑学》教学大纲剖析
《法律逻辑学》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法律逻辑学》 课程编码:EN034120B 学 分:2学分 总 学 时:32学时 适用专业:法学
先修课程:法理学、刑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法律逻辑学》是基础平台选修课。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应着重掌握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包括词项逻辑、命题逻辑、谓词逻辑、归纳逻辑及逻辑基本规律等。同时,作为一门应用性课程,学生还应该了解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辑、法律论辩逻辑等特殊的法律逻辑问题。
本课程的意义,在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推论水平。在教学过程中,不但要较好应用因材施教等教学基本原则,充分贯彻启发式的教学方法,而且特别要求教师课后对学生的辅导,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基本要求
通过学习,学生应全面了解逻辑学的基本知识,深入理解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并熟练掌握逻辑学的基本方法,包括词项逻辑、命题逻辑、谓词逻辑、归纳逻辑及逻辑基本规律等内容。同时,学生还应该了解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辑、法律论辩逻辑等特殊的法律逻辑问题,并能举一反三,学以致用。
三、教学内容
(一)绪论 学时:2
1、逻辑科学的产生与发展 学时:1
2、逻辑学的研究对象(1)“逻辑”的含义(2)逻辑学的研究对象(3)逻辑的类型
(4)思维、语言与逻辑
3、逻辑学的性质和作用 学时:1(1)逻辑学的性质(2)逻辑学的作用
4、司法工必须懂得逻辑
(二)词项逻辑(上)学时:4
1、词项概述 学时:1(1)词项及其特征(2)语词、词项和概念(3)法律概念的特征
2、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学时:1(1)概念的内涵(2)概念的外延
3、准确运用概念的逻辑基础 学时:1(1)概念的种类
(2)概念外延间的关系(3)限制和概括
4、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定义和划分 学时:1(1)什么是定义
(2)定义的种类和方法(3)定义的规则(4)什么是划分
(5)划分的种类和方注(6)划分的规则(7)分解与列举
(三)词项逻辑(下)学时:4
1、判断及其表达式 学时:1(1)命题的特征(2)命题与判断(3)命题与语句
2、命题形式及其分类
3、关系推理 学时:1(1)关系命题(2)关系的性质(3)关系三段论
4、性质命题的概述(1)性质命题的特征(2)性质命题的种类
5、性质命题的逻辑特征 学时:1(1)性质命题主、谓项的周延性(2)性质命题的对当关系
6、性质命题的直接推理 学时:1(1)对当关系推理(2)变形推理
(四)命题逻辑 学时:4
1、复合命题的概述 学时:1(1)复合命题的特征、组成
(2)复合命题真假的判定与真值表(3)法律条文中的复合命题
2、复合命题的基本形式及其逻辑性质 学时:2(1)负命题(2)联言命题(3)选言命题(4)假言命题(5)多重复合命题
3、复合命题的等值式及其应用意义 学时:1(1)负命题及其等值式
(2)不同类型复合命题形式的转换
(五)规范命题 学时:2
1、模态命题与真值模态命题 学时:1(1)模态命题(2)模态对当推理(3)复合模态命题推理
(4)模态命题及其推理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
2、规范命题相互间的逻辑关系 学时:1(1)规范命题(2)规范对当推理(3)复合规范命题推理(4)规范条件推理(5)规范强弱推理
(6)规范命题及其推理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
3、刑法规范命题的结构特点
(六)关于推理的一般知识 学时:2
1、推理的特点 学时:1(1)什么是推理
(2)推理是有预定目的的思维活动(3)推理的组成及其语言表达式
2、推理的类型及其区别与联系 学时:1(1)推理的分类
(2)不同类型推理之比较
3、推理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七)演绎推理 学时:4
1、三段论 学时:1(1)三段论的特征(2)三段论的格与式(3)三段论的基本规则(4)三段论的导出规则(5)省略三段论
(6)审判三段论及其特征
2、复合命题推理 学时:1(1)复合命题推理的有效性(2)双重否定推理(3)联言推理(4)选言推理(5)假言推理(6)等值推理
3、复合命题推理的其他有效式 学时:1(1)必要条件假言推理(2)假言联锁推理(3)二难推理(4)反三段论
(5)基于重言等值式的推理
4、复合命题的综合推理(1)判定问题(2)推导问题
5、刑事侦查中怎样正确运用演绎推理 学时:1
6、关于法律推理
(八)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 学时:4
1、归纳推理概述 学时:1(1)归纳推理及其特征(2)归纳推理的种类
(3)完全归纳推理与不完全归纳推理(4)归纳推理的应用
2、回溯推理 学时:1(1)什么是回溯推理(2)回溯推理的应用
(3)提高回溯推理结论可靠性的要求
3、求因果联系五法 学时:1(1)概述(2)求同法(3)求异法
(4)求同求异并用法(5)共变法(6)剩余法
4、类比推理及其应用 学时:1(1)什么是类比推理(2)类比推理的应用
(3)提高类比推理结论可靠性的要求
(九)假说与侦查假说 学时:2
1、假说及其建立程序 学时:1(1)什么是假说(2)假说的提出(3)假说的检验
2、侦查假说及其应用 学时:1
(十)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学时:2
1、逻辑思维基本规律概述 学时:1(1)什么是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2)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客观性
2、同一律(1)什么是同一律
(2)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3)同一律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
3、矛盾律 学时:1(1)什么是矛盾律
(2)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3)矛盾律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
4、排中律(1)什么是排中律
(2)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3)排中律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4)排中律与矛盾律的区别
(十一)论证 学时:2
1、论证的特征 学时:1
2、论证的方法——证明和反驳(1)什么是证明
(2)证明的方法 学时:1(3)证明的规则(4)什么是反驳(5)反驳的方法
3、谬误
四、教学参考书
教材:张大松、蒋新苗主编,《法律逻辑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1月出版。参考书:
1、雍琦主编,《实用司法逻辑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出版;
2、王洪主编,《法律逻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12月出版;
3、何向东主编,《逻辑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8月出版。
第五篇:《法律逻辑学》勘误
《法律逻辑学》勘误
(雍琦著,法律出版社2022年初版,2022年2月第6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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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选言命题的负命题,亦称负选言命题(2)选言命题的负命题及其等值式
12022它断定了某个选言命题是假的选言命题的负命题,亦称负选言命题。它断定了某个选言命题是假的1928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必须是相同的概念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必须是全同概念
19210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不同相同的概念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不同全同概念
199倒3P——MS——M
199倒4M——SM——P
200倒12264256
200倒264256
3543离题刀里离题万里
35411当司法机关到被告人家里没收脏物时当司法机关到被告人家里没收赃物时
37210第二期第二学期
372倒13被害人被劝人
374倒5但此契约应视为无改但此契约应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