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星形象代言广告

第一篇:浅析明星形象代言广告

       浅析明星形象代言广告

       所谓明星代言,是指利用名人、明星的平面肖像或录像,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载体让产品的终端受众广为人知晓的一种营销工具。当今世界由明星所做的的广告比重越来越大,明星做广告已成为人们经常议论的话题。几乎是所有的影视明星都在广告中粉墨登场以各种方式为广告主说好话。一

       明星广告效应

       明星作为消费者耳闻目睹的公众人物,尤其难以形容的特定魅力,明星越有名这种魅力就越大。明星为产品做广告宣传,只要所传播的信息真是确切,画面和语言配合得体自身与产品有一定的关联,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将自身的魅力移植到产品上,既刺激大众的兴趣与注意,又能提高品牌的知名度与接受度,赋予产品更多的附加值。同时通过明星的介绍与推荐,使消费者对产品与企业产生好感,从而有助于树立产品和企业的形象。具体讲,这种明星效应包括以下几点:

       1、引起注意,快速产生市场效应

       资讯的发达,使各媒体的广告量不断增长,如何让你的广告在纷纷扬扬的广告轰炸中脱颖而出,有效地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明星广告策略是一种立竿见影的选择。消费者能凭借自身对明星的好感主动去理解产品信息,并作出快速的市场反应,好的明星广告都是快热型的。因为明星广告代表了一种流行趋势,目标消费群体很容易在他们所崇拜的明星的暗示或说服下,去尝试消费体会明星的消费经验,并因心理上的这种认同倾向而成为某一品牌的忠实消费者。2、提升产品档次,增加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采用明星广告策略,对于广告商家来说,可借助明星良好的公众形象,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来有效提升产品的档次塑造企业及产品,使其具有和明星一样的良好形象。好的明星广告可利用明星本身所具有的特质,使商品带上其独特的品质、格调、地位和威望,这是其他类型广告策略难以在短时间内到达的美誉。明星的知名度、公信度和美誉度是与他所做的广告的产品或企业相对应的,企业只有真正找准了明星的价值,这样的明星广告才有可能真正发挥明星广告的效应。

       3、昭示企业实力,提高品牌信任度

       广告是一种商业行为,明星不仅有社会价值,在广告中更体现其经济价值,很多时候,企业不请明星做广告或请那类明星做广告,已成为衡量各企业经济实力的一种标志。从普通消费者的心理反应角度看,企业请明星做广告的确昭示了企业的实力和魅力,而且因为消费者对明星的崇拜和喜爱,爱屋及乌地对明星所做的一切产生连带信任也是顺理成章的。二

       明星广告代言的风险

       1、对明星代言人的选择判断风险

       利用明星广告代言,所选择的明星个性/形象必须与品牌及产品的个性/形象高度一致。但是人们对明星个性/形象的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没有在目标顾客中进行客观严密的调查,受决策者的个人喜好等非理性因素影响,企业往往对明星的个性/形象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

       善用广告策划的养生堂首次利用李英爱明星代言就很有问题,养生堂认为李英爱个人代表着“美丽、善良,优雅如茶”,但是大众认知的李英爱是励志剧大长今中的“聪明,奋发,进取,不怕挫折”个性形象。影星不同于歌星/体育明星,其个性形象多数源于荧幕,难道“聪明,奋发,进取,不怕挫折”的大长今能代表者农夫茶的品牌个性?活泼、搞笑的娱乐明星何炅(虽然其另一身份是大学教师,但是几个人知?)代言E百分学习机,这明显与学习机产品本身隐含的“认真、刻苦,学习至上”的本质属性相违背,有几个望子成龙的父母愿意买?连深度熟悉品牌/广告运作的养生堂都错误的判断选择明星代言人,至于国内一般的连自己产品的品牌个性都不清晰甚至没有定位的公司,所犯的选择判断则更多。

       2、明星的知名度(人气)风险

       明星往往是“流星”,多数明星当红时间不超过三年,真正的“刘德华,成龙,宋祖英”式的常青树非常少见,体育明星受生理体能极限的制约,“明星”寿命更加短暂。当明星成为“明日黄花”时,其代言的品牌也代表着“过时,老化”。明星代言的知名度时间风险很大。明星代言首先是利用明星的知名度,大前提是明星的“人气”要足够旺,还要持久。但是明星与“流行,时尚”伴随,人气如潮水,有潮涨必有潮跌,谁能保证“超女”的热浪持续多少年?当年的刘晓庆/邓亚萍/费翔们人气今何在?

       与明星知名度风险相伴随是“人气”移植风险――能否将明星的“人气”成功的移植到产品上,顾客提起明星就马上联想到其代言的产品/品牌?现在因为明星分行业代言的惯例(核心是为了多赚钱),李宇春代言“神舟电脑,可口可乐„”一女嫁七夫,郭晶晶代言“喜之郎,麦当劳„”嫁五夫;刘翔代言“耐克,白沙,伊利„.”近十个品牌;有多少顾客能记住明星代言的如此混乱的产品?顾客的心智追求简单,本能抗拒混乱,结果顾客只记住了明星而记不住产品,厂家花了巨资却成了明星的“嫁衣”。

       3、明星的道德风险

       明星首先是普通人,具有不确定性,他/她们中许多人一定会“吃喝嫖赌,拈花惹草,聚众群殴,偷税漏税”等这样那样的品德问题;明星又不是普通人,是几乎没有私隐的社会公众人物,他/她们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问题,是许多媒体报道的热点明星代言,意味着明星与代言的产品成为“命运共同体”,一旦明星有媒体/公众认为的道德问题(可能是事实,也可能是谣传),“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企业就跟着倒霉。人们既然会爱屋及乌,同样会恨屋及乌。企业不得不为代言明星因个人道德事件等在公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买单,没有任何可弥补的余地。

       百事可乐曾邀请天王巨星迈克尔•杰克逊代言,借助其在年轻人群中巨大的感召力,百事树立起“新一代的选择”的品牌形象,但后来迈克尔深陷性丑闻和吸毒漩涡之中时,百事可乐不得不忍痛割爱。“绿得八宝粥”请英达、宋丹丹一家三口接拍广告,借此传达家庭的关爱与美满亲情,不料影视圈中堪称模范夫妻的英达、宋丹丹刚拍完该广告就高调离婚。一边是媒体对于英达、宋丹丹婚变而引发的明星家庭品德问题的广泛报道,一边却是家庭幸福广告画面,这种反讽广告足以把“绿得八宝粥”的品牌价值消耗得所剩无几。同样,TCL彩电因刘晓庆代言而声誉鹊起,同样因其偷税漏税入狱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了TCL的品牌形象。

       4、明星的的事件风险

       与明星的道德风险类似,围绕明星总会有各种各样的事件,如果是好事(慈善爱心帮助,义演等),自然会锦上添花;但是媒体更关心明星“出事”,大部分“八卦”明星新闻都以负面事件为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负面的明星形象也必然影响其代言产品/品牌的形象。赵薇的“军旗”事件经广泛报道后,其代言的夏新手机形象一落千丈,销量更直线下滑。

       唐国强的“新兴医院”虚假广告事件,严重影响了他的“公正、权威”的社会形象,对他同时代言的家电、药业品牌而言,是一次不小的打击。

       5、明星的健康风险

       这是最不可控制的人生风险,明星一旦生病,其代言的“诉求健康”的保健品、药品的产品品质就会受到公众的严重质疑;一旦明星三长两短,意外去世,则对其代言的品牌而言,更是致命的打击。

       去年,正当壮年的明星高秀敏,傅彪突然去世,所代言的仍在播放的补血颗粒,不粘锅广告就引起了很多消费者的质疑,认为这是对逝者的不尊重。企业不得其利,反而受害。

       以上归纳的五大风险中,明星选择风险属企业可控风险,理论上可以化解,但现实中则因为选择判断中的非理性因素和创意的艰难性,很少有企业能够成功跨越;明星的知名度、道德、事件和健康风险系企业不可控风险,明星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体,其代言的企业没有理由也不可能对他们的人气、道德、健康等进行强制约束,一旦个体风险产生,企业的风险也同样不可避免。

       三、代言策略

       1、围绕品牌个性、产品定位选用代言人

       在产品同质化的时代,品牌个性日益凸现出其在传播与营销中的重要位置,代言人应符合品牌个性,其形象、特征必须和所代表的企业产品或目标消费群匹配。明星类别与产品类别之间匹配与否,会对品牌信任度、好感度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在选代言人时一定要考虑与产品的定位相一致或吻合。从受众角度和市场考虑:

       (1)从传播的对象出发,企业在选明星的时候应该把目标消费群体的行为与心态作为重点。一切以目标受众群体为中心,能引起目标消费群体的共鸣与拥护。

       (2)市场细分化:“分众时代”中,产品代言人也应细化,代言人细分。包括对性别、年龄、个性、国籍等的细分。不同地区有不同观念、消费模式、消费观念和经济文化背景以及审美方式。明星在不同的地区影响力也不同。

       (3)品牌形象上:产品形象与代言人气质一致。品牌个性与代言人吻合是传播效果优化的关键。只有明星个性与品牌一致,个性准确对接,在传播识别中,才能有效强化产品及企业的独特位置。

       2、利用可信度高的代言人

       选择明星应注重明星自身的形象、亲和力、可信度、专业度、受欢迎程度等因素。

       在传播学上讲明星作为目标受众群体的“意见领袖”(Opinion Leader)对目标群体能产生个人影响。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称为“意见领袖”。他们常常能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说服能力来影响他人,具有领袖魅力的特征是有支配欲,自信,具有强大说服能力。明星即是选择在公众领域有影响的人物,可信性高的人,他们一般是某个领域的明星、专家、歌星,或者是科研人员。大众传播要取得良好效果,必须首先重视这些意见领袖的存在。

       可信性包含两个要素:一个是传播者的信誉,包括是否诚实、客观、公正等品格条件;另一个是专业权威性,即传播者对特定的问题是否有发言权和发言资格。可信度分高可信度和低可信度两种类型,即明星与平常人之分。对于受众来说如果出于不同的传播者,人们对它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明星的美誉度越高其可信度越高。选择明星代言某一品牌,凭借明星的领袖魅力,企业便可将明星魅力转移到产品上,转化为产品的内涵以赋予产品新的活力和亲切的联想。

       3、运用明星代言注意其周期性、同一性

       品牌的生命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发展壮大。品牌的延伸也是发展变化的。这种变化不但体现在种类的延伸上,也体现在单体产品本身生命周期的变化上。

       产品生命周期包括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同样代言人的人气也会有一个萌芽、成长、鼎盛和衰退的发展历程。企业找明星代言,在塑造品牌、打造知名度方面,往往都是选择处于人气鼎盛阶段的代言人。

       明星代言的整合和共通性。作为企业的品牌,会有发展、品牌扩展,会有不同的代言人,代言人要从品牌建设的长远计划着眼选取,注重同一性。品牌形象的塑造与维护,在考虑品牌发展的阶段性目标的同时考虑品牌整体形象的长远性。

       四、分析总结

       明星能给品牌带来的好处,是广告的本质决定的。广告至于消费者的能力,总的说来就是消费安全感和认同感,甚至是对于品牌的狂热。而这种信赖与狂热的属性,恰恰是明星所具备的。

       对于企业来说,要解决的问题无非是如何用尽可能低的广告代言费用获得尽可能高的市场收益。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出现在广告中的明星往往同时兼具专家的身份。传播的方式潜台词往往是“相信我,没有错”。彼时明星在大众心目中的地位确实是高不可攀,不过放在今日,已经鲜有消费者会将明星的话语奉为神谕了。在广告中耍范儿摆酷,显然已经不再适合当下草根意识盛行的传播环境,借助明星这一桥梁,实现品牌与消费者的沟通才是传播的关键。

       第二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明星代言的周期。演艺圈风云变幻,如今的造星能力可谓前所未有,这可真让许多企业看花了眼。频繁更换代言人代价是非常高昂的,然而老是同一副面孔又难免让你觉得乏味。怎么办呢?最好的方法,就是制订周详的传播策略,让你的代言人分阶段,分层次地进行品牌代言。周杰伦与动感地带这对组合就很能说明问题,从最初“我的地盘我作主”的如今的音乐主题诉求,周董一跟到底,已经成为动感地带鲜明的品牌符号之一。频繁地更换代言人或许能在短期内获得关注,但对于品牌的深入传播终归是不利的

第二篇: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浅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内容摘要:明星代言广告已成为一种时尚引领潮流。他们在获得天价收入的同时,却没有对虚假广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本文从具体实例、社会危害、法律责任、解决对策等几个方面具体论述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关键词:明星 虚假广告 司法完善

       古语有云:“人靠衣装”,不仅如此,现在连商品都要靠“广告装”。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对产品的宣传,各类广告充斥于报纸、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在这种大背景下,明星代言广告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商家通过把明星当做诱饵来引诱大众消费,进而谋取暴利,明星也因此获得了丰厚的代言费,而且还提高了知名度,这种双赢必然受人追捧。但是,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却很少有人为此受到处罚,于是乎,明星为虚假广告代言屡禁不止。这种现象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一、明星效应的成因 ㈠、商家角度。

       1、借梯登高。借助明星的知名度与美誉来迅速提高产品的档次与知名度。

       2、爱屋及乌。利用人们崇拜明星模仿明星的心理来促进产品的销售。

       3、时尚消费。借助明星美丽的外表形象或者其在影视剧里所演的角色等影响来增加广告的权威性,引导时尚消费。

       ㈡、消费者角度。

       1、虚荣攀比。大多数人都对明星的生活充满向往。一旦发现明星们用的东西自己也可以用,虚荣心便得到极大地满足。

       2、盲目崇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把对广告明星的好感转移到对产品的态度上,进而产生非理性的盲从消费心理,觉得明星用咱也用,可定错不了。

       3、过度信赖。当今社会把明星的地位放的太高,这使得人们对明星选择的产品信任有加。拿化妆品为例,广大女性看到某个明星用某种化妆品时就容易认为,明星的美貌就在于用这个品牌的化妆品。㈢、明星角度。

       1、明星通过广告代言,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据有关资料显示,周润发代言每年600万港币,刘德华代言每年400万港币,李宇春代言每年180万人民币① ……而同时期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其中收入较高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为29073元②,按此标准,明星代言广告的收入真是一个天文数字。

       2、明星通过代言广告可以增加曝光率,提升知名度。明星通过广告来打造声势,进而宣传自己。有的明星本是寂寂无名的小卒,但由于知名度的提高,转眼变得炙手可热,一越担当了影视剧的主角,这更是增加了明星代言广告的热情。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

       在历年的行风评议中,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的打击力度成为了社会各界对工商部门的一致要求。应该说,虚假广告已经到了人人喊打的局面,其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③赋予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通过虚构编造、吹嘘夸大等手段,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受侵害的消费者的波及范围广、数量多、损失大。

       ㈡、阻碍了广告业的良性发展。虚假广告带来的暴利蒙蔽了某些广告从业者的视线,使他们花费大量精力研究如何炮制更具欺骗性的虚假广告,这对合法的广告主体会造成冲击,从经济学理论上来看,这就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④的后果。

       ㈢、毒化社会风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严重污染社会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广告也是一种宣传,要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责任

       ㈠、社会责任。明星因其自身职业特点使他们在不同的领域散发耀眼的光芒,成为人民所肯定、认同和喜爱的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将对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明星一旦代言广告,无论是对某种商品的评价还是选择,都将成为一种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将会对社会公众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与此同时,明星应该明白广大社会公众就是明星的“衣食父母”。没有广大粉丝的支持就没有明星的市场。因此明星在代言广告的同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更应考虑到社会利益。这不仅是自我价值的体现,更是社会公众对明星的合理价值期待。

       ㈡、法律责任。当社会道德舆论无法唤醒明星的责任感时,就需要我们用更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维护秩序。毕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依我国现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⑤。

       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解决对策

       ㈠、明星应该自尊自重。为产品代言,明星要有责任感,珍惜自己的荣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对所代言的产品进行适当调查,不应见利忘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名人为商品做点广告挣点零花钱,无可厚非。关键是我们有些名人为了多挣些“劳务费”,完全是按着商家的“剧本”,成为了商家不折不扣的传声筒,把商品夸得天花乱坠,而名人效应又有着强烈的辐射能力,自然会严重误导观众。名人们别因小利而忘了大义。

       ㈡、应该加强诚信道德建设。要想减少虚假广告,仅靠监管是不够的。在这里,明星的诚信、发布者的诚信、所有当事人的诚信、每一个经营者得诚信,都非常的重要。还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力度,将个人道德、职业道德、公共道德齐抓并举,与法律建设相得益彰,使真正参与广告活动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严于律己,使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道德规范,行之有效。

       ㈢、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广告代理制度。将广告代言人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样,列入监管、规范对象之列。与此同时,各部门应责任细化,增强执法合力,形成完善的立法、执法、司法、社会监督一条龙的长效监管治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权责利”相统一。依法规范广告发布流程,加强广告监测制度,建立媒体公示机制。希望这些积极的社会力量能避开不负责任的传播者,力求从根本上肃清这一有害现象。

       ㈣、加大处罚力度。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⑥。但面对广告主的天价暴利,又何愁这一罚款呢。与此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⑦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假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广告来说,有关监管部门应予以严肃查处,消费者索赔可以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结束语:以上仅浅略的分析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状及法律制度,但要究其根源,仍需各方面的努力。真心希望我国能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让惩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有法可依,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

       ①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5a8f3e270722192e4536f69c.html ②《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于2022年3月1日发布

       ③《以案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社会出版社2022年出版,李大华主编

       ④《经济学原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22年第一版,曼昆,译者梁小民

       ⑤《市场经济法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一版,金海平主编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出版社2022年第一版,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⑦《食品安全法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2022年第二版,王艳林主编

第三篇: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

       

       广告市场上,明星代言越来越成为大小品牌不约而同的选择。据美国学者谢尔曼(sherman)上世纪80年代末的统计,在美国电视广告中出现的人物,大约20%是名人,明星代言的费用占据了所有电视广告费用中的10%,并且这一比例正在迅速增长。据西班牙media-analizer市场调查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近10年来,西班牙的名人广告增长了400%。在我国,早在2022年上半年,央视一套晚黄金时间明星代言广告,占比即已高达80%以上,其中娱乐明星占总量的88%,其次是 体育、商界名人。

       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91.8%的公众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 法律 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

       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至此,包括明星在内的个人代言广告,终于有了法律规矩。但争议也随之而来,冯小刚认为这条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开始欺负明星了”,张艺谋则持相反立场,认为“如果你代言错了,你就得认,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

       那么,我国《食品安全法》这一规定究竟是不是“欺负明星”?连带责任的承担又是否属于“重责”呢?不妨先与国外相关立法作一粗略比较。可以说,在其他国家,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要比我国严格得多。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对名人、明星做广告都设有严格而侧重的法律规矩。

       明星代言广告的“域外规矩”

       在美国,作为政府管理广告的授权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为名人代言广告立下了明确规矩:广告词必须反映代言人真实的意见、想法和使用经验;代言人所声明的准确性必须得到广告商的证实;代言人在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部分的声明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如果广告中指出代言人使用该产品或服务,那么他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只有当该产品被使用者证实具有所述功效,并且代言人愿意坚持他在广告中所发的声明时,广告商才能继续使用该广告。可见,美国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要求极为严格,广告中的语言是广告主对其商品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现违背担保,消费者可据此索赔。明星代言广告被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查出不实,即会遭遇重罚。尽管说,美国演艺及体育明星充当代言人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严格的法律规矩面前,明星对代言广告却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代言行为多见于大众消费品和服务类产品(如化妆品或银行信用卡服务等)的广告中,而对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的代言则多是敬而远之,宁可只做公司品牌形象代表,也不愿去代言广告。规矩如此严格,违法代言者注定遭遇“重责”。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甚至很有可能倾家荡产。比如,歌星帕特?布恩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作了假证受到重罚;[1]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受到惩罚,并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知名人物;影视剧演员菲德勒尔为一种 治疗 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药物代言,被查出虚假代言后,不得不将150万美元的代言酬金上交给警察署,另被罚款5万美元,3年内被禁止参与拍摄任何媒介广告;[2]一个好莱坞演员也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罚款50万美元。

       在法国,基于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及注重品牌的消费意识,广告大都注重通过“创意”凸显产品或服务品质,很少去单纯指望代言明星制造人气。在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方面,当然也是非常严格的。立法不仅规定广告必须真实、禁止误导消费者,还规定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声音做广告。一旦有虚假代言,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遭遇牢狱之灾,一位电视主持人就曾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因此,法国明星不会随便接受代言广告。

       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度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3]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给广告行为制定了系列“规矩”,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了严格限制。另一方面,鉴于有限的国内演艺市场,明星的资源占有空间较为紧张,明星之间的竞争激烈,从而也使他们谨慎对待代言广告的行为,不会随便对产品质量和效果作出保证。此外,代言广告的明星也十分重视自律,保证他们不涉足虚假广告。因此,在韩国,虚假广告的问题很少发生。

       在西班牙,尽管明星代言广告增长迅速,且60%的西班牙人承认,看广告时会受到名人效应影响。但西班牙人成熟的消费心理、广告内容的严格审查制度以及商家的自律意识及良好实践,为预防虚假代言广告的滋生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机制。西班牙人不会盲目购买明星代言的产品,有调查显示,76%的西班牙人认为广告上明星太多反而不会带来很好的效果。广告商特别注意广告内容,发布之前进行认真审查。商家也十分重视自律,各大饮食连锁 企业 曾与卫生部签署自律协议,杜绝不利于儿童健康的广告宣传,尤其是可能引起儿童肥胖症的食品广告,且不能邀请明星、名人为这类食品代言广告。

       在加拿大,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亦非常严格。《广告标准准则》第七条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禁止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加拿大广告标准协会从1972年起实行广告预审制,即对将要播发的广告进行预审,颁发播发许可证以及提供相关咨询的有偿服务。显然,对明星代言的严格义务性规定及完善的法律责任安排,有利于避免明星代言带来的种种麻烦。

       在瑞典,规范和制约明星代言广告者,主要是广告法律条文、自律规范和舆论监督等。广告法对所宣传的产品质量和标准有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产品推广作出了种种规定和限制,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许多补充条款。广告行业协会会长皮亚?布里克尔说,名人、明星代言产品,就是将其名誉和代言的产品捆绑在一起。代言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自然 而然地会成为公众抱怨和指责的对象,有的甚至连自己的正业也会受到影响。

       在智利,消费者法对广告和虚假广告有着明确的定义。法律规定,如果某种产品的成分及其比例、产品价格及付款方式、质保方式等不符合广告内容,其广告都属于虚假广告。此外,广告中的用语和表达方式都必须明确,且内容是可以被证实的。例如,使用“质量有保证”这类用语,必须说明在何种条件下质量有保证。如果有谁通过大众传媒发布了虚假广告,广告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者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可被处以6万美元的罚款。消费者有权将虚假广告告上法庭,法庭有权终止虚假广告的传播,而且可以要求做广告者自掏腰包发布“纠正广告”以“消除不良影响”。[4] 在日本,虚假代言面临失业风险。日本明星做广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这也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明星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不但要向社会公开道歉,还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在日本,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者必须要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他们常常以泪洗面,可能不再会有商家找其代言,怕影响自己的产品销售,也可能很长时间找不到片约,对其今后的事业将影响很大。

       世界其他国家也对明星代言广告作出相应规定。比如英国负责电视广告监督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有36条50多款,涵盖医药、治疗、保健、营养和食品添加剂五大类,规定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包括体育和娱乐界名人对产品的褒奖。[5]在德国,广告法作为竞争法的一部分,要求“广告不得误导大众”。

       不难看出,上述国家对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大致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明星代言广告的义务性规定明确而严格。即明星代言广告必须“求真务实”,强调实际使用、切实受益、真实感受,在一些特殊产品中,还会对明星代言行为作出特别的义务性规定;二是广告审查制度预防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即采用严格的广告审批或预审制,从程序和制度上保障商业广告的真实性;三是健全而侧重的法律责任。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管是否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均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而不只是道歉、民事赔偿,也不只是行政罚款。因此,国外明星对产品代言非常慎重,不仅考虑自身利益与前途,更要考虑代言产品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销售、消费者用后的效果以及对消费者后期的服务。显然,这更体现了代言明星的浓郁法律意识及强烈社会责任感,也许基于此种认识上的差异,国外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没有国内这般泛滥。

       《食品安全法》的“宽松规矩”

       与明星代言广告的域外法律规矩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对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显属宽松。仅列五条理由如下:

       一是该条规定尽管首次确立明星代言责任,但基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所限,代言产品仅限于食品,即在现行法制环境下,尚未从整体上确立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实际上,明星代言广告的产品和服务种类多样,食品只是其中一类。与明星代言广告的实践相比,该条立法远远不足以约束明星代言行为。

       二是该条规定并非只针对明星、名人而言,而是针对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单就个人来说,不管是明星名人还是普通个人,凡是“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平等地“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易言之,本条规定并非只针对明星、名人的特殊规定。尽管广告实践中明星代言越来越普遍,也陆续出现了一些代言纠纷,立法者不可能熟视无睹,但从立法意图和技术上说,并非有意与明星作对,而仅仅是对《广告法》只规定团体责任之立法缺陷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法律欺负明星”一说显然不成立。退而论之,即便立法在个人中专门列出明星、名人,也实属正常,毕竟立法是现实的要求,而代言广告的现实恰是明星代言铺天盖地,且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作出特别规定已被国外立法证明。

       三是该条规定适用的广告仅限于“虚假广告”,尚未就所有广告中明星、名人的代言制定规矩。从立法技术上来说,要规制明星代言行为,不能仅限于虚假广告。当然,说明这一问题,恐怕要对“虚假广告”进行界定。美国邦贸易委员会对虚假广告的定义是:凡是广告的表述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作出实现不了的承诺或者故意不把完整的信息告诉公众的也视为虚假广告。应该说,美国的这一定义赋予了虚假广告较为宽广的涵义。但从有关国家对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来看,即便广告中的产品无瑕疵或效果好,未“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但只要代言人没有实际使用,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适用范围角度观察,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明星代言所立“规矩”实如蜻蜓点水。

第四篇:广告中的卡通形象代言

       广告中的卡通形象代言

       摘要:卡通形象代言的广告逐步在广告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与明星代言相比,卡通形象代言成本较低,广告制作简单,能够较好地体现产品、品牌的个性,避免明星代言带来的使用风险,同时也迎合了部分人的童心。卡通形象代言在广告中广泛运用起来。关键词:卡通 ;卡通形象;明星代言;广告代言;优劣比较

       卡通文化的繁荣,造就了一大批具有卡通气质的消费者,广告与卡通走在了一起。一.卡通形象代言的涵义

       卡通是以传统漫画或动画为主要表现方式,又以较夸张,较强烈,具讽刺性,隐喻性的表现手法为主的艺术创作。卡通形象是通过这种艺术手法创造出来的一些人物、动物或者其他一些形象。卡通形象代言,是指企业在综合分析竞争环境、竞争对手以及消费者心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品牌或产品特性设计出具有生命力的卡通形象,以此代表企业或品牌的个性,传达企业或品牌的文化内涵。如麦当劳的小丑,腾讯的企鹅,海尔公司的海尔兄弟等等。二.卡通形象代言与明星代言比较

       所谓明星代言广告就是在广告中使用明星形象,以明星的成功度、知名度和好感度,使受众更容易接受产品、信任产品,达到广告效果。

       (一)两者的共同点

       首先,两者的性质相同,在广告中无论是明星还是卡通都只是广告中的元素,他们在广告中都是一种传递信息的符号,都是为产品服务的;其次,广告中使用两者的目的相同,即更好地与受众沟通,拉近受众与产品的距离,赋予产品一定的个性气质,树立品牌、打造企业形象;第三,使用两者的广告都需要坚持长久,通过反复的广告操作才能起到好的作用,像百事可乐的明星路线、海尔集团的海尔兄弟之所以能够产生影响都是长期坚持使用的结果。

       (二)卡通形象的优势。

       首先,它制作成本低廉,不用花费高昂的代言费。其次,卡通能根据企业及产品特点被赋予企业想诉求的理念、精神及人性化的形象。如可口可乐的“酷儿”被描绘为一个年龄在5-8岁,乐于扮酷,常常喜欢自我陶醉的孩子,喜欢冲凉、晒太阳、喝饮料、做家务,最喜欢与5-12岁的小朋友玩。“酷儿”广受欢迎,同时也创造了销售奇迹。再次,卡通形象代言具有可控性,企业自己可以掌控它的发展变化,它不像明星会生老病死,出现很多绯闻或负面报道,使代言品牌受到影响。最后,卡通能衍生出大量副产品。企业尽可以利用副产品来推广品牌,甚至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衍生价值。如可口可乐在推出“酷儿”果汁的同时,也推出了大量以“酷儿”为形象的公仔、贴纸、气球等副产品,带起了一股“酷儿”热潮。,促进了“酷儿”果汁的销售,而且衍生产品也给可口可乐公司带来了一定收益。腾讯公司的企鹅形象不仅为腾讯品牌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其衍生产品也为腾讯带来了更大的收益。

       三、卡通形象在广告应用中的作用

       (一)引起注意 树立品牌形象

       卡通形象在外形、语言、内涵等方面的所被赋予的特点使其与人类社会相似却又不同的,构成让人类既亲切又陌生的情境,特别能够吸引人的注意力。再加上技术的特效使得卡通广告能够产生与众不同的特有风格。

       广告中应用了卡通因素之后,更容易确立不同于同质产品的地位,从而实现产品在消费者心智中的定位,构建起独特的品牌形象。而这种品牌形象由于借用了卡通因素,更容易使消费者与产品之间建立一种稳固的长久的关系,从而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跨文化沟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企业面临着如何解决产品在不同文化区域的扩散的问题。由于卡通形象易于跨越文化鸿沟而被广泛接受,因而卡通形象的应用,使广告能够跨越不同的文化获得较为广泛的认同就成为一种可能。这对于品牌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四、卡通形象在广告中应用的现状

       卡通形象基本在各种媒介上都得到了应用。平面媒体的报纸杂志,常见的海报中,卡通形象得到了极广泛的应用。例如北京奥运五福娃便是作为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电子媒体中电视广播中是运用人和卡通形象有结合,或是通篇都是动画片似的广告,如脑白金系列广告,就达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网络广告中卡通形象的应用就更多了。腾讯公司的企鹅、新浪网的大眼睛等都已经成为网络用户所熟知卡通形象。总之,卡通形象在广告中的运用已经越来越广泛,在各种形式的广告形式中,我们都看到了卡通形象的身影。

       五、卡通在广告中的应用存在的问题(一)真实性问题

       有人说,卡通是高度假定的艺术,甚至是极端假定的艺术。其实卡通动画与其它艺术类型的假定性不是程度问题,而是性质完全不同,它是完全虚化的艺术。卡通本身就具有夸张、变形、简化等特点,需要经过多种技巧的不断处理,而且卡通形象本身就是一种需要发挥想象力的产物,因而与现实世界就有了一定的距离。(二)伦理问题

       虽然成年人也是卡通的受众之一,卡通在广告中的应用对青少年儿童的影响更明显。对卡通形象的敏感性,青少年儿童自然会对广告中的卡通因素产生极大的关注,并进行模仿。广告文化的消费主义的特征,对于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儿童来说应该是不值得提倡的。因此,我们的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在制作广告时,更应该加强自己的社会责任心,不能为自己企业暂时的发展而让我们的社会付出昂贵的成本。

       (三)形象相似化问题

       由于广告中卡通形象使用的商业化,创作时,卡通形象的吸引力成为制作人优先考虑的因素。因此,越来越多的卡通形象被设计得非常相似,得到很好的企业识别效果。此外,一些恶性竞争者,利用相似的卡通形象来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甚至会利用相似的卡通形象来诋毁,攻击原来的卡通形象使用者,以达到其恶性竞争的目的。

       今天,卡通广告已经成为被广泛认同的广告形式。较之传统的广告形式,卡通广告具有自己独特的表现规律和适用情况,存在极大的发展空间。人类是一个离不开想象的群体,而卡通所具有的丰富的独创的想象力特征,自然会受到人们的广泛喜爱。尤其是随着网络媒体的普及,读图已经成为人们接受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卡通形象的特征使其在广告运用中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相信随着卡通制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成熟,卡通形象在广告中的应用一定会有更加广阔的天空。

       参考文献:

       【1】【美】保罗·梅萨里.视觉说服,形象在广告中的作用【M】.新华出版社 2022 【2】彭玲,动画创作与创意【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22 【3】李琳,动漫形象在广告中的应用初探【N】.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22 【4】王玉,卡通营销:虚拟品牌代言人走俏【M】,企业研究,2022 【5】]楼旭东,明星代言广告与卡通形象广告比较研究【M】],新闻界,2022

第五篇:艺人明星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

       品牌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

       甲方:(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简称乙方)

       演员: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演员身份证号码:

       演员居住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____________聘请乙方签约演员作为_______________的形象代言人。(以下简称“艺员”)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艺员担任形象代言人,就乙方姓名、肖像、声音、表演的制作和应用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乙方艺员代言承诺

       1、乙方艺员出任__________________影视片及平面广告片的主演,及企业活动的形象代言人。

       2、在合同期内,乙方艺员拍摄甲方产品的影视壹次及平面广告次。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将乙方艺员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应用于甲方的影视广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及POP广告等平面元素)、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广播广告、公关活动等相应媒体广告的发布和企业公关活动。

       I. 甲方会在拍摄影视与平面广告前,将创意及造型于15天前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进行拍摄。乙方及其艺员需在五天内确认,乙方及其艺员五天之内无反馈视同默认,可以进行拍摄。

       II.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乙方艺员影视拍摄时间为2个工作日。如创意上要求艺员的拍摄时间更长,则乙方艺员必须按创意之时间进行拍摄,但拍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天,乙方及其艺员不得有议意。(此工作天不

       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

       中包含1.5小时的用膳时间)

       III.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壹次平面拍摄

       时间2个工作日。工作以每天不超过14小时为限(此工作天不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

       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中包含1.5小时的用膳时

       间)

       3、乙方在两年内参加甲方企业次活动,每次一个工作天,公共活动时间、内容和形式由双方商定。

       I.甲方企业活动的安排、活动细节和流程等亦应于15天前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

       进

       行。乙方及其艺员需在五天内确认活动方案,乙方及其艺员五天内无反馈视同默认,同意

       参与活动。乙方艺员活动延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当作乙方违约行为,甲方

       保留追究乙方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使用期限及使用地域

       1、甲方对乙方艺员的肖像使用时间权限为:甲方将乙方艺员的形象(包括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自首次应用于大众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广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

       及等平面元素)、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广播广告等】、产品广告、POP广告发布之日起贰年。贰年的投放时间按广告投播及发布的时间开始计算。签合同后的四个月内,要把广告拍摄时间、广告

       投播和发布时间定下来。即影视广告和平面广告发布和投播的使用期限从签合同的四个月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对乙方艺员的肖像使用区域为:中国(不包括香港

       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因卫星传播超过规定区域的不属违约)。合同到期后根据惯例带有广

       告品标志的甲方产品的使用时间可顺延叁个月,以保证甲方更换和收回及处理这些物品所需的时

       间。自上述期限届满后,未经乙方艺员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艺员肖像权。

       2、乙方艺员只代言甲方品牌的用品,不包括用品。

       3、此次所拍摄的含有乙方艺员肖像内容的影视动态及平面作品甲方不可用于其它不属于甲方的任何

       产品包装。

       4、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无

       权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

       5、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与乙方艺员续签此类合同的优先权。

       第三条合同金额

       甲方同意向乙方艺员支付本合同项下肖像使用权的费用,其金额为(税后)¥元(人民

       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约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艺员本合同第三条合同金额规定金额的20%,计现金

       ¥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2、甲方须于第一次平面或影视广告拍摄前一日支付乙方艺员本合同第三条合同金额规定金额的60%,计现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3、甲方须于最后一次广告片拍摄或企业活动开始前当日内支付乙方艺员余款规定金额的20%,计现

       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4、每天的影视拍摄工作时间为12小时,平面拍摄工作时间为14小时,如拍摄超时则按照每小时人

       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整)计算。(拍摄天数按最终定下的创意作决定)

       5、上述款项以现金形式支付,但不包括乙方艺员之税项。甲方向乙方艺员交付与上述酬金有关的税

       票,即乙方艺员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方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单的时间应在完成第一次广告拍摄

       结束后三日内交到乙方。

       6、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乙方艺员有权停止拍摄工作及解除合同,收回所有按合同授予

       甲方的权利及保留一切追究甲方权利,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并不包括退还甲方已经支

       付的酬金。

       7、乙方艺员收到款项的同时向甲方出具现金收讫凭证。

       8、乙方艺员账号:

       9、乙方艺员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拍摄时间及人员的拍摄约定

       1、影视广告的拍摄及制作机构为:

       2、乙方艺员代言的产品影视广告片的摄制暂定于2022年__月__日(具体拍摄时间另行书面通知);

       平面的摄制暂定于2022年__月__日(具体拍摄时间另行书面通知);具体进棚拍摄时间另行

       书面通知。乙方须按照双方约定拍摄时间准时到达拍摄现场,不得推拖或延迟,影响拍摄进程,否则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平面广告由甲方指定的摄影师拍摄拍摄,摄影师拍摄制作、交通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为确保拍摄的质量,甲方邀请乙方艺员拍摄的影视及平面广告,由甲方指定的造型师和化妆师。

       造型师和化妆师必须有与国内外知名明星合作的经验。造型师和化妆师其往返及食宿由制作方负

       责。

       5、甲方负责乙方及陪同人员(经纪人及助理2名)在拍摄此广告的往返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如乙

       方艺员及陪同人员在酒店内发生之费用,如:餐点、电话费、洗衣、按摩等一切私人的费用,全

       部由乙方负责。

       6、在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须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给予乙方,甲、乙与广

       告公司三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于该广告未推出前有权查看该广告片中有关乙方艺员镜头,该广

       告片须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播出,审阅时间为五天,如五天内乙方及艺员没有任何回复,视同默认,则可进行投播。

       7、甲方在拍摄期间,甲方保证不使乙方艺员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并不得用替身,负有不损害乙方艺员形象的义务。

       8、乙方艺员应以专业化的态度演出完成本合同内的工作,如因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意外使拍摄工作受

       阻,取消致使改期拍摄时,乙方艺员应于合理情况下安排配合另行拍摄,并不得另行要求报酬。

       另行拍摄应在1个月内进行,乙方艺员不得无故拖延。

       9、广告拍摄期间,乙方艺员保证不得无故不到或中途拒拍。乙方艺员须赔偿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

       10、甲方负责乙方所有该合同履行项中发生的差旅费(仅限国内)(包括:机票费、路桥费、机场建

       设费、保险费及工作当地的膳食费等等)乙方演员差旅标准:乙方艺员往返头等舱机票,乙方随

       行人员2人为经济舱;住宿当地四星级酒店,演员为一间行政套房,其他工作人员为一套标准间。

       此项条款包括所有异地差旅。所谓异地差旅是指事物发生地与演员当时所在地间的行程

       11、甲方需负责从酒店到拍摄地点及拍摄期间之交通接送,提供支付乙方艺员于演出服务期间广告演

       出服装费用,并负责合理膳食。(广告演出服装费用应在得到甲方同意后才进行购买使用,否则甲

       方不承担乙方广告演出服装费用。)

       12、乙方艺员承诺甲方出席公关活动次(不包含商业演出),如有需要邀请乙方艺员参加甲方的公

       关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在无正常理由或我医生证明时,乙方艺员不得无故取消或

       不参加甲方活动。如因乙方原因乙方艺员缺席参予公关活动,乙方艺员应将公关活动的一次酬金

       壹拾万无返还甲方。但如果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参加公关活动,乙方所收之公关活动费不予退

       回。乙方艺员三个人以内的(包括艺员、经纪人及其助理各一名)往返异地食宿行费用由甲方支

       付。

       13、有关一切拍摄日期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作修订或延迟,双方可协商顺延并另行日期安排。

       14、若因乙方艺员表演问题导致画面不符合客户要求,需要重新补拍平面或影视广告,则甲方需提前

       向乙方提出申请,根据艺员档期与甲方确定需补拍时间,不得另加酬金。甲方需支付重拍之制作

       费用及乙方艺员及其经纪人、助理三人的住宿、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承诺保证及义务

       1、甲方同意在乙方艺员形象使用选择等重大问题上尽可能与乙方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

       2、甲方尊重乙方艺员的声誉和良好形象,不从事有损乙方声誉或形象的行为,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协议期内,乙方如发现第三人在该产品行业以盗用乙方艺员肖像方式进行与甲方有冲突或有竞争

       性的广告宣传的侵权行为,需采取书面制止此侵权行为。

       4、如果合同期内,甲方品牌下的任何产品因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国家法规、不良行为被新闻媒

       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有权提出单方面终止合约,并保留追究其权利。

       5、在各种形式的包含有乙方艺员形象的广告中,须顾及维护乙方艺员的形象。

       6、乙方艺员在任何场合及情况下谈及甲方品牌及产品相关话题时,应提及“凯盛”产品并承认长期

       使用该品牌产品,乙方艺员的言论应与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口径一致,不得与之相抵触。

       7、乙方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诋毁甲方产品及形象。

       8、如在合同期内乙方及代表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对甲

       方或其产品造成了负面影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权利。

       9、平面及影视广告未公开前,乙方及艺员有义务对拍摄内容,防止同类产品仿效。

       10、甲、乙双方承诺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保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广告创意(包含画面及文案)保证不包括任何色情、暴力及其它不健康内容;乙方艺员有

       权追究甲方的责任,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50%。

       2、甲方保证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不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责任并赔偿乙方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100%。

       3、无正当理由或医生证明,乙方艺员对甲方拍摄、制作影视、平面广告的要求不得拒绝、推托或延

       迟;否则,每拒绝或延迟一次视为违约一次,每次违约乙方艺员须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10%支付甲

       方违约金。

       4、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方式中的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或拖延执行,而造成影响正常拍

       摄的时间及播出时间,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艺员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的时间内,不能代言其它同类产品

       ()或签订此类产品形象代言宣传或产品宣传肖像使用合同,否则,视为乙方

       违约,乙方艺员须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100%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I.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保证不出现有损其个人形象及其所代言品牌产品及甲方形象的言行,如因乙方的言行致其所代言产品及产品生产企业形象受损的,视为乙方违

       约。

       每发生上述行为一次视为违约一次,乙方须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 10% 违约金作

       为

       对甲方的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在公众媒体作出说明。

       II. 本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如果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壹倍

       赔偿给甲方的损失。

       III. 本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如果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壹倍

       赔偿给乙方损失,乙方无须退还实际收到的肖像使用费。

       IV. 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书的第四条款之方式支付乙方本合同书约定之全部费用

       (约定的全部肖像使用费),则视为毁约,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书确

       认的全部酬金,乙方亦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书。如因甲方原因而未能拍摄或

       录制完成广告影片(补拍除外),甲方仍应支付本合同书确认酬金于乙方。

       6.如在任何时间,甲方于非协议地区内,以任何途径使用该影视广告片及平面广告片,甲方则属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约,甲方则赔偿乙方损失,赔偿费以每日人民币贰拾万元计算,直至甲方及其客户停

       止侵权行为。

       7. 双方签定合约后,如无特殊情况甲方无故取消拍摄或撤销广告,乙方将不负责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

       款及其他费用,甲方也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任何款项和费用。

       第八条续约条款

       1、甲方可于合约期满三个月前向乙方提出续约,有关续约条款由双方重新商订。

       2、甲方如决定不再续约,则应在本合约期满后叁个月后(应有叁个月的回收时间)停止所有各类媒

       体

       中播出及刊登的含乙方艺员肖像的本广告。

       3、如甲方未提出续约而合约期满后,又继续在各类媒体(但不包括已经发出到其企业客户手中的宣

       传

       物品)中播出及刊登含乙方艺员肖像的本广告,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赔偿费用以每日人民币贰

       拾万元计算,直至甲方停止使用本合约所签订的广告为止。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国家政策变更、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

       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或发生与本合同有关事宜的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应由甲乙双方两个管辖法院所受

       理:若是乙方起诉甲方,则为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若是甲方起诉乙方,则为海门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传真件及附件

       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