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竞争性磋商文件报名授权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郑重声明:本人(xx,身份证号:xxxx)系xxxxxxxxxxxxxxx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xxxxxxxxxxxxxxxxxxx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事宜,现代表本公司授权(xx,身份证号:xxxx)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项目编号为(xxxxxxxxxxxxx)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事宜。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22年12月12日
第二篇:天津竞争性磋商案例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首例竞争性磋商项目分析
4次深入研讨、14次修改磋商文件„„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遵循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2]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件)的精神,在“2022-2022年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统一保险项目”中引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按照214号文件要求的步骤进行评标、磋商,实现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
一、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22]96号)明确指出。作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一项制度创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对于服务过程、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评价难以确定的问题,这也正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优势所在。
事实上,机动车保险项目属于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其范围覆盖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公共性,这些条件恰恰与2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吻合。因此,应该采用磋商方式实施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而在此过程中,遵循“先确立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市场交易规则,即充分体现了“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
二、依法设定资格条件
为保证机动车保险项目的资格条件设定合法合规,实现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中心查阅了相关政策法规咨询了行业主管部门并向行业专家征求意见。
其一,查阅214号文件、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作为该项目的资格条件之一。
其二,通过咨询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及数位行业资深专家的意见,并遵循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将“保监会批准具有经营车辆相关保险业务的资格,提供天津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作为该项目的另一资格条件。
三、明确分类服务需求
依据21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保险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将项目的服务需求分为基本服务与其他服务两类。
其一,依据行业标准和项目特点,细化承保基本服务承诺、理赔基本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承诺满足此要求,并作为实质性条款。
其二,针对车辆保险行业的特点,要求供应商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理赔及承保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并作为评分因素中的加分因素。
其三,结合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统一保险的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经营特点提供承保、理赔以外的其他服务,并作为评分因素中的加分因素。
四、统一规范报价标准
为规范市场秩序,避免供应商恶意低价竞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22]19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执行统一报价,仅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承诺:
其一,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统一标准执行。
其二,商业险(含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要求承诺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为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其三,面对保险行业政策的调整,承诺能够给予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最优惠的价格和服务。
五、科学设置评审标准
为提高磋商文件评审依据的科学性,以甄选出优秀的保险供应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并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作为评判规则。
其一,依据21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项目执行统一价格标准,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其二,为保证项目顺利开展,本项目借鉴以往项目经验,在磋商文件中明确了评审得分相同时的处理办法,即“评审得分相同的,先按照“服务因素”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再评审得分相同且服务因素得分相同,再按照“参加服务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对各供应商的实施能力不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同时为证明其服务能力的真实性,要求提交其已执行完成的完整合同数量,作为评分因素。
其四,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充分利用其行业监督及评价机制,将具有公信力的“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示的《天津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2022年1-12月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指标》评价”作为评分因素,对保险公司从车险结案率、车险结案周期、赔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的车险案件结案周期、自有车险查勘人员充足率、当年车险案件结案率、案件处理完毕后赔款支付及时率、车险千万元保费理赔投诉量、承诺达成率共8个方面考量后的行业排名,作为评价因素。
其五,为评价供应商的综合实力,本项目借鉴以往项目经验,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性、具有勘察资质人员的配备情况、服务网点数量及分布列入评分因素。
其六,为评估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阐述,并根据供应商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上述理赔及承保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进行评审打分。
六、依法制定磋商程序
该项目严格按照214号文件的要求制定磋商程序:
其一,要求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针对审查时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一列明,并完全依照办法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审查的合法性。
其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明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其他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小组现场即可评定。
其三,经磋商小组确定满足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其四,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七、提前拟定合同条款
为保证机动车保险项目磋商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1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拟定了合同草案条款。同时,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审核合同草案条款,确保文件内容有法律依据。
八、评标程序实施
在招标前,邀请投标供应商进行磋商答疑会,详细讲解招标文件各条款规定、分值设定依据及评标程序规则。征求供应商意见后,确定规则,由各供应商签字确认。
评标阶段则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标前阶段:
项目人先对参加本项目的各方当事人介绍磋商文件的商务、服务要求,重点介绍磋商程序和依据。
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先对磋商文件的需求是否明确和合法进行磋商判定。最终磋商小组认定本项目磋商文件需求明确、内容合法,无更正内容。
项目人对7家供应商进行询问,7家供应商也以书面形式确认本项目磋商文件需求明确、内容合法,无更正内容。
磋商小组对7家单位提交的响应文件、现场方案讲解和询标,认为7家单位均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可进入综合评分阶段。
(二)评分阶段: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评审,但磋商文件中存在某分数判定过程较为复杂的情形。
如,供应商实施能力。即提供近三年单笔合同400辆以上的车辆保险合同,不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须提交已执行完成的完整合同复印件。20个以上(含20个):7分;10至19个:3分;其他:0分。
磋商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各供应商提交的实施能力证明材料不太一致,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有的合同或协议中有具体参保车辆的明细,有的则没有明细,这是否属于“完整合同”;第二,有的合同中部分车辆保险到期时间为2022年3月以后,是否能判定该合同属于“已执行完成的”。
而经磋商小组询问供应商后,认为磋商文件在描述上有不明之处,经过磋商,判定以上两种情况均为合格。
(三)磋商方案阶段:
其一,承保其他服务。磋商小组认定的9项及以上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21分;磋商小组认定的6-8项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8分;磋商小组认定的3-5项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5分;磋商小组认定的3项以下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2分。
其二,理赔其他服务。磋商小组认定的7项及以上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21分;磋商小组认定的5-6项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8分;磋商小组认定的3-4项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5分;磋商小组认定的3项以下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2分。
其三,其他服务,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经营特点提供承保、理赔以外的其他服务。磋商小组认定的6项及以上其他服务的:8分;磋商小组认定的4-5项其他服务的:6分;磋商小组认定的2-3项其他服务的:4分;磋商小组认定的1项其他服务的:2分;未提供其他服务的:0分。
由于没有固定格式和要求,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3种其他服务不尽相同,磋商小组为严谨评标,对每家供应商的条款逐条进行审查,逐条认定。每位磋商小组成员出具书面确认。
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的高低对7家供应商进行了排序。根据此排序,采购人最终确认了5家成交供应商。
项目点津
磋商方式体现三大优势
制定竞争性磋商这一全新的采购方式,是国家在深化改革时期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采购方式改变了过去在采购前约定质量、价格等基本条件,且条件不可更改的模式,具有更为广泛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为推进政府采购服务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打开了新局面。
而相比于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
一是,竞争性磋商在“竞争报价”阶段,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有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其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避免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并使得相关当事人把“磋商”的主要目标及“内功”用于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体系的优劣评价上,最终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二是,竞争性磋商阶段和对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和评定,目的是适应纷繁复杂的采购工作,解决可能出现的在某些知识点上采购方不如供应商专业的情形。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是,竞争性磋商进一步赋予了磋商小组合法性审查权,即当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时,有权而且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三篇: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22]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
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小结: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有一致性的。
4、关于采购方式的报批
相同点:74号令以及214号文都明确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同点:74号令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对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特别规定。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而214号文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外,并未就在申请批准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的材料方面作出规定。
5、关于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和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邀请供应商的方式的规定是相同的,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布公告进行邀请;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进行邀请;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进行邀请。
6、关于采购公告
竞争性谈判:74号令只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可以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但未对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的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应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并对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了规定。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7、关于采购文件发售
竞争性谈判: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售价以及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对磋商文件的售价和发售时间作了规定,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关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限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9、关于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小结: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与214号文对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规定相同,只是在时限上的规定有所不同。
10、关于评审小组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评审小组(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为谈判小组,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为磋商小组)的组成的规定是相同的,即评审小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不同点:在评审小组人数构成上,74号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评审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而214号文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11、关于最后报价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都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最后报价作出了规定,即采购文件能详列明采购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购文件不能列明技术、服务要求的,评审小组则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三家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同时还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4号令还规定,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当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214号文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定情形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也可以为两家;第三条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22〕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对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时的特殊情形作了规定,即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关于综合评分
竞争性谈判:不进行综合评分。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竞争性磋商:要进行综合评分。214号文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14号文同时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以及适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以及评分时的价格分值计算方法、评分因素权重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低价优先法计算,最低价满分(不得去掉最高、最低报价)、货物价格占30-60%、服务价格占10-30%。
小结:这是两种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之处。
总结:从以上比对分析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是在评审阶段对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以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主要在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基础上看价格,即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从高到低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磋商主要是根据综合评审情况看综合,即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供应商。
除此之外,两者之间在定义、适用范围、法定时限、重新评审标准等方面,也是有重大区别的。而在程序性内容方面,除评审阶段有差异外,基本上是大体相同的。在采购实践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具体特点,按照74号令和214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选择具体项目所适用的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组织项目采购的操作实施工作。(
第四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22年1月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22年
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竞争性谈判
均有明文竞争性磋商 规定 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
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
不同点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竞争性谈判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报批程序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相同点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
磋商”方式的;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竞争性磋商
预算单位同意后,再
3、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申请批准。
无 不同点 无
五、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
竞争性谈判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取;
无 不同点
4、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
与;
5、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竞争性磋商 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
见;
6、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
总数的50%。
无
六、谈判(磋商)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
相同点
1、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竞争性谈判
同意;
2、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
置等采购标准;
3、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竞争性磋商
4、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
容等。
不同点 谈判文件还包括采购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等。
磋商文件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
间及地点等。
七、谈判(磋商)程序时限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竞争性谈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竞争性磋商 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磋
不同点
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
作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
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保证金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2、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
3、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竞争性磋商 出谈判(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谈判(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
应无效。
纳;
不同点
保证金还可以采用、网上银行支
付。
九、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
成;
竞争性谈判
2、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5、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竞争性磋商 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6、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
成;
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
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十、最后报价供应商数量的异同
相同点
1、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竞争性谈判 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2、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竞争性磋商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可以为2家。
不同点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
十一、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
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竞争性谈判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家。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
综合评分;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原则上均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竞争性磋商 评审报告。
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
其项目属性;
6、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
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7、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
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8、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成交候选供应商;
9、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11、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0、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
1、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选择;
2、可以书面授权谈判(磋商)竞争性磋商 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
1、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十三、重新评审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竞争性磋商
十四、终止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活动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
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竞争性谈判
政部门;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采购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竞争性磋商
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十五、法律责任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相同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竞争性磋商 采购法》(法律)中均有
相应规定。
不同点
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章)中有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无明确
规定。
十六、结语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知,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在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确定方式以及候选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综合”;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法定时限、重新评审标准等,也是重大的区别;其他的程序性内容,基本上大体相同。
第五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哪个时间长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啥不同
【导读】
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模式非常新鲜的出现在政府服务采购和推广ppp模式工作中,为了解该制度与文字较为接近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本文通过对已有规范性依据的比较,尝试性的做出一定梳理。【提要】
2022年2月1日开始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标采购办法)后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22 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而且在印发通知中也可以看出该采购方式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既然是创新,必然以前是没有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原有的五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产生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即立法时为将来的灵活性管理留的口子。换言之,目前有六种“有名”采购方式,但不表示将来只有这六种方式,《政府采购法》已为将来第七种、第八种??方式预留了空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从文意上极为接近,“磋商”和“谈判”在意思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做协商、沟通、讨论这一类的解释,甚至“谈判”二字的内涵似乎已经包括了“磋商”。在此,无需对文字本身进行纠结,只要有一个概念:称呼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为了弄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什么,不妨将《竞争性磋商办法》和《非标采购办法》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竞争性磋商办法》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是来源于《非标采购办法》,条文上只是将“谈判小组”改成“磋商小组”;“非招标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改成“竞争性磋商”;“谈判
文件”改成“磋商文件”,条款上有明显的复制痕迹。同样,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知道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还是存在不同。
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核心
《竞争性磋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项目有五种情形,其中三项即
(二)(三)
(五)与《非标采购办法》的规定相雷同,第(一)
(四)项便有所区别。
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之所以作此规定显然是为了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相衔接,而且去除有关是否满足“招标投标条件”的前缀,从一定程度上弱化片面追求招标程序而导致的“价值不符”,将本不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尽可能引导至充分体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的“竞争性磋商”。另外,传统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都要以对采购标的的质、量、价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就要形成基本判断作为前提,这显然与社会服务类型的多样化以及政府服务需求的深度要求不相适应。而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处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解决在政府只能提出服务结果、目标,而对于服务过程、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评价还无法确定时,如何通过协商机制比选潜在供应商,以充分适应当前政府对社会服务的广泛采购需求。
此外,《竞争性磋商办法》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这一以前没有做出专门规定的内容,纳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一方面体现国家对科学技术生产力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部分科研项目供应商不足三家,又不具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的现实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核心即是政府将逐步交出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毫无疑问,大量的ppp项目也都会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在政府与投资人之间形成双向选择。
二、确立综合评分法地位,将价格因素做必要限制
在“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过程中,只要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常常是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排序列出入围顺序,并以报价最低作为确定供应商的通行法则。尽管有时也赋予谈判小组专家以其他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权利,但鉴于标准难以量化,为避免产生歧义或者公正性的质疑,以价格高低来衡量质量优劣成为潜移默化的规则。然而这种规则在服务市场领域,尤其是服务质量量化标准难以
界定的情况下,“价低者得”评价体系带来的不良现象即是无序恶性竞争,并且由于服务不同于货物,除非采购人接受同一事项的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才有可能进行比较从而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价之外,往往要到不良后果产生之后才会发现问题。
因此,《竞争性磋商办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确立“综合评分法”地位,限定价格权值(价格因素所占比重),表面上看是对“价低者得”惯例的颠覆,有效扭转恶性竞争的局面,实质上是为政府获取更优质服务建立制度保障。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程序方面的些许不同
(一)对公告的规范——增加透明度
虽然和《非标采购办法》一样,“竞争性磋商”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供应商库中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但对于以发布公告形式邀请的,《竞争性磋商办法》对公告平台应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及公告必要内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二)延长部分期间——创造平等且充分竞争环境
《竞争性磋商办法》将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确定为不得少于10日。较之于竞争性谈判所规定的3日,整整延长了7天,期间的延长意味着潜在供应商有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一定程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供应商之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类似的规定还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送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距离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5日,对此情形竞争性谈判规定的是3个工作日。
(三)响应文件可以提前开启——适应磋商准备工作的需要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响应文件应当何时开启,此前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约而同比照招标方式处理,即竞谈会上在符合规定的供应商到场的情况下当面开启。虽然《竞争性磋商办法》对此也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在第二十六条将“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规定为评审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以替代竞争性谈判中的“评审日期和地点”,这非常细微的差别传递出的信号即是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响应文件是可以在磋商之前开启的,其目的应当是为了适应采购工作纷繁复杂,以处理可能会出现的在某些知识点上采购方不如供应商专业的情形。
四、弥补部分制度缝隙
(一)扩大重新评审的范围
《竞争性磋商办法》将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规定为5个,即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而竞争性谈判此类情形只有2个。对此,一方面强化了采购人的掌控力度,但是另外一方面也为评审的返工率提升买下了伏笔,执行者需要加倍小心才行。
(二)对供应商的自律做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增加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无效的处理机制。而且从此前单方面对采购方、财政监管部门的廉洁自律要求,扩大到对供应商的自律要求,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此举为采购方对违规供应商的负面评价建立了制度通道。
(三)提升评审专家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公正评审的前提,一旦丧失了独立判断的条件,专家就成了附庸成为傀儡。《竞争性磋商办法》增加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等提升独立性的制度设计,另外还更为进步的赋予了磋商小组合法性审查权,即当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有权而且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四)进一步强调公平对待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办法》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是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以减少“量身订作”等不公平现象发生。
综上所述,“竞争性磋商”这一适应当前大量政府服务采购需求、ppp合作模式推广要求的新模式,是在总结此前其他采购方式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制度创新。另外也应当认识到,既然是创新就会有需要不断改进之处,比如在采购人的责任方面几乎没有规定,仅凭十年前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来解决,恐怕还有不足之处。因此,各方还要共同努力以实现该项制度的不断完善。篇二: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
式。
竞争性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22年1月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22年
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竞争性谈判
均有明文
竞争性磋商
规定
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
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
不同点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
竞争性谈判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报批程序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相同点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
磋商”方式的;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
竞争性磋商
预算单位同意后,再
3、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申请批准。
无 不同点 无
五、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
竞争性谈判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取;
无 不同点
4、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
与;
5、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
竞争性磋商
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
见;
6、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
总数的50%。
无
六、谈判(磋商)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
相同点
1、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
竞争性谈判
同意;
2、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
置等采购标准;
3、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竞争性磋商
4、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
容等。
不同点 谈判文件还包括采购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等。
磋商文件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
间及地点等。
七、谈判(磋商)程序时限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
认;
竞争性谈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
竞争性磋商
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磋
不同点
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
作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
公告。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
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保证金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 竞争性谈判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2、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
3、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
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
竞争性磋商
出谈判(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谈判(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
应无效。
纳;
不同点
保证金还可以采用、网上银行支
付。
九、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 成;
竞争性谈
判
2、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
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5、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
竞争性磋
商
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
名单中随机抽取;
6、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
包含1名法律专家。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
成;
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
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十、最后报价供应商数量的异同 相同点
1、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
竞争性谈判
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2、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
竞争性磋商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
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可以为2家。
不同点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
十一、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篇三:ppp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 ppp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
紧接着过了2日,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2〕214号)。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