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报市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去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22]40号)以来,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快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步伐,根据中央、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苏发[2022]31号),现就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
见。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界定及改革要求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所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通过转企改制,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产权关系,使这些事业单位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
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转企改制的基本原则
(三)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时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同时,将职工的事业单位身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者身份,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管理制度。
2.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转企改制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确定资产转让对象和转让方式,严格依据改革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对借转企改制之机,暗箱操作、藏匿资产或以无偿量化、低价出售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必须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3.行业整体推进、统筹改革成本的原则。市各主管部门要从全行业出发,统一研究制定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改革成本按照单位自筹、行业调节、全市统筹的办法,主要从国有资本退出中解决。
4.依靠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认真听取职工对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意见,整个转企改制过程要在职工群众的监督下实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转企改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5.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创新,努力探索转企改制的办法和途径。对转企改制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因事制宜,一事一议,妥善处置,以利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转企后的改制形式
(四)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后的改制,可采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和清算撤销两种方式。产权转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内部转让等方式进行。
1.公开转让: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通过制订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案,并确定标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的方式。
2.协议转让:通过主管部门与受让对象(一般应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洽谈,并签订协议,确定企业整体或部分股权出售价格和有关条件的方式。
3.内部转让:在对资产审计、评估和按有关政策进行各项资产剥离的基础上,由有权部门批准,将国有净资产余额出售给原单位经营者、骨干或职工的方式。内部转让和协议出售
方式可结合实施。
4.清算撤销:对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因亏损严重、债务沉重、不能正常运转的单位,先清算债权债务,然后申请销号,实行解体,按政策分流安置人员的方式。
四、转企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置
(五)职工处置问题。
本《实施意见》所指职工,均为苏府办[2022]40号文件下发日(2022年5月18日)之前已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职(岗)正式职工;苏府办[2022]40号文件下发之日后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职工,除按规定进行身份置换外,不享受本《实施意见》所列的其它政策。
1.关于离退休职工。
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底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支付。
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后至单位转企改制之月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先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再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办法和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市直属事业单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由市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批;其它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批。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支付。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等其它待遇,按部省规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列支项目的,由改制后单位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也可由单位委托代
发基本养老金的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离休干部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变,医疗保障费按人均7.5万元标准
计提。
2.关于提前退休职工。
2022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或至2022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2022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这部分职工,在本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市人事局审批,在市改制办同意单位转企改制批复下达后、事业单位注销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职工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2022年12月本人当月工资,工作年限统一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今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及其它待遇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可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支付,也可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发。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仍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支付,如全额支付确有困难,可采取协议支付退休费的办法。协议支付退休费标准
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由转企改制单位按规定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社会保险补偿金一次性缴清后,提前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规定执行。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
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3.关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
转企改制后仍在转企改制单位工作,且至202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按企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另按月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基数,统一按2022年12月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2022年12月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计算。核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逐年递减,2022年至2022年底退休的,补贴基数分别为2022年90%、2022年70%、2022年50%、2022年30%.计发补贴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的计发基数、工作年限统一核定在2022年
12月止不再变动。
按规定核发的补贴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如果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在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转企改制前职工本人的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地方综合补
贴之和的,职务工资和津贴按转企改制后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减去转企改制前省和市规定的职岗津贴、综合补贴确定。
4.关于其他职工。
除以上三类职工外,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须对其他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实行劳动力市场化。具体实施办法按市政府转发的《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22]81号)和《关于执行苏府[2022]62号和苏府[2022]81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处理意见》(苏体改[202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资产处置问题。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改制政策,主要按市政府转发的《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执行。本《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资产剥离问题作以
下补充规定:
1.净资产足够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和提前退休费。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纳标准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市区转制事业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补偿的具体办法》(苏劳社险[2022]
17号)文件执行。
2.有一定净资产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由单
位支付。
3.净资产难以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节解决。提前退休职工在法定退休前的退休费仍由单位支付。
4.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时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补偿,补偿金额按转企改制当月离退休人员所需退休费的3-5年计算,并一次性交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按规定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支付。
5.1998年11月前参加工作现无房或居住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实行住房货币补
贴,补贴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6.转企改制单位净资产剥离的顺序依次为: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补偿费,提前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补偿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苏府[2022]8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资产剥离,提前退休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退休费。
(七)社会保险手续衔接问题。
1.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有关转企改制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转企改制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人事部门核定的原离退休待遇标准和有关文件依据,及时办理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给或变更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件;复核事业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办理的退休条件和原待遇标准,确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中按规定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应从办理事业单位撤销手续次月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本市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转企改制单位参保职工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临时工和其他编外职工除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其转企改制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转企改制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应由原事业单位按规定补缴。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企改制后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4.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苏府[1985]2号文件规定已参保的,其在1985年1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85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按苏州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苏劳薪[1990]5 号文件规定,1990年7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6.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同时具备《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苏府办[1998]83号)第二十四条条件的人员,从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实
行社会化发放。
7.转企改制后的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8.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转企改制后其待遇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长期病假人员应从签订劳动合同时起改按企业职工医疗期有关规定执行。
9.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事业单位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保留原标准不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企业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如低于原保留标准时按原标准执行,如高于原标准时按企业标准执行。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原有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由转企改制的单位承担。
10.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建立劳保关系。转企改制后死亡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其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我市城镇企业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五、转企改制的组织领导和操作程序
(八)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精神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市推进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好本系统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整体方案,并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前期准备阶段。转企改制的单位建立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召开本单位职工动员大会,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制订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转企改制的初步方案。
2.资产评估阶段。转企改制单位在市财政(国资)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搞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报告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3.方案制定阶段。单位制定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基本概况、改制形式、股权设置、人员安置、净资产处置等;方案在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4.方案实施阶段。转企改制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行文转报市改制办公室;市改制办公室对改制方案进行会办论证并作出批复;转企改制单位凭批复文件到财政(国资)、编办、劳动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为组建新企业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5.企业创立阶段。召开由全体投资者参加的企业创立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十)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改制办公室报送的材料有:转企改制单位的申请及主管部门要求市改制办公室进行会办的请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单位转企改制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转企改制方案的决议及发起人协议书,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国有(集体)资产转让意向书,《公司章程》草案,其它需要申报的材料。
六、其它规定
(十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含按苏府办[2022]40号文件精神已改制的事业单位)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政策。转企改制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逾期不改的,事业单位性质作自动注销处置,并不再享受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政策。
(十二)注销、撤销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经市企业改制办公室批准,在行业调节改制成本的前提下,可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人员分流、提前退休等政策执行。对少数虽有事业经费拨款,但属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转企改
制。
(十三)对兼有行政或公益职能,但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实行事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实施转企改制。
(十四)各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市企业改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已确定转企改制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名单
1.苏州市机关汽车服务管理中心
2.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
3.苏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
4.苏州市住宅建设处(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5.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中心(苏州市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处)
6.苏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苏州市节约能源监察站)
7.苏州市技术贸易中心
8.苏州市林业园艺培训中心
9.苏州市畜禽良种实验场
10.苏州市水产养殖总场
11.江苏省浒关蚕种场
12.苏州市中国旅行社
13.苏州市公园会堂美术广告服务部
14.苏州市人防经济技术开发处
15.苏州市办公自动化服务处
16.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和坊招待所
17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朱家园招待所
18.苏州液化气公司
19.苏州市水利工程公司
20.苏州国际体育旅游公司
21.苏州市文化局房管站
22.苏州市文物古建筑工程处
23.苏州市文化艺术中心
24.苏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25.苏州市演出管理处
26.苏州市广播电视服务公司
27.苏州广播电视艺术培训中心
28.苏州市音像制品发行站(苏州市音像公司)
29.苏州友谊宾馆
30.苏州职工国际旅行社
31.苏州市南园宾馆
32.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3.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
34.苏州市投资公司
35.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36.苏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37.苏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管理处
38.苏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材料供应处
39.苏州市政综合开发公司
40.苏州市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41.苏州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所
42.苏州市房屋置换中心
43.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44.苏州市房屋工程监理事务所
45.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拆迁办公室
46.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苏州设计所
47.苏州市公园会堂
48.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49.苏州市商业幼儿园
50.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管理处
51.苏州市盘门日用品市场管理处
52.苏州市建设工程拆迁办公室
53.苏州市园林管理局房建站
54.苏州市园林苗场
55.苏州市园林旅游服务公司(苏州市园林管理局招待所)
56.苏州市园林设计院
57.苏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58.苏州市盘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已确定撤销或注销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名单
1.苏州市房地产管理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职工学校)
2.苏州市经济技术协作服务中心
3.苏州市三电办公室
4.苏州市名优新产品展览服务部
5.东锦商城管理处
6.苏州市光大计算机应用服务中心
7.苏州市水利物资站
8.苏州市科技大楼服务管理处
9.苏州姑苏饭店
10.苏州市民进科教文咨询服务部
11.苏州杂志社广告发行部
12.苏州中国青年旅游社(已转为企业)
13.苏州市柬玮规划设计所(已转为企业)
14.苏州市国宝钱币博物馆
15.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
苏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篇:最新版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实验室检测站转企改制方案
第一部分事业单位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改制各方简介................4 第三部分改制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4 第四部分改制后的公司组织机构...............5 第六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验室检测站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制定检测站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 转企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
一、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根据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围绕发展生产力,重塑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检测站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严格执行了检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严把了材料关,维护好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检测站的发展和壮大。
坚持从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和谐有序发展。
在本次转企改制中,坚持建立党的领导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确保党对检测机构的领导;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产权明晰。投入企业的各类资产,将通过法律手段,依照有关程序,明确界定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出资人权益。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问题,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转企改制目标
按照上级要求,检测站转企改制为“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简称:天源检测公司。公司名暂定,以工商注册登记核准为准),出资人为王浩,原检测站的事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将秉承原检测站的优良作风与传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扎扎实实地做好检测工作,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和资源建设,向富有活力和特色的中型检测企业发展。
三、转企改制领导小组
为确保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我站成立了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检测站站长赵传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检测站质量负责人马兴同志担任,其他成员有张达三位同志。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转企改制方案的制定、职工安置、清产核资、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研究解决转企改制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有关事宜。
第二部分 转企改制各方简介
1、基本情况
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是于2022年8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川建质安(2022)11号文件精神,通过实验室检测站机构编制委员会(2022)5号文批复设立的县所级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试验室二个部门。
2、房屋使用情况
XXX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位于--,房屋建筑面积:360.8m2,设实验室和办公室两个部门,房屋产权人为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3、人员配置情况
实验室总人数: 9 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占11.1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 名,占33.3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4 名,占 44.4 %;其他 1 名,占 11.1 %。其中事业编制人员5人,聘用合同制员工4人,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行政上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领导,业务上受雅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指导。
第三部分 转企改制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起止时间:2022年4月1日—4月30日)
检测站在调整新班子后,认真学习改制相关文件、相关政策,领会精神,形成共识。该阶段还成立了检测站转企改制领导小组和工作
小组,研究下一步工作。
二、制定转企改制工作草案,同时启动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起止时间:2022年5月1日—5月31日)
该阶段主要工作是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同时启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审计的咨询工作。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完善公司章程。
三、完善转企改制工作方案并报审。(起止时间: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30日)
该阶段主要是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经检测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四、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和注销事业法人等相关工作(起止时间:2022年7月1日—7月31日)。
该阶段工作主要是办理公司的工商及税务登记,对公司内部机构及人员进行配置。
第四部分 转企改制后的公司组织机构
一、拟设立公司的框架
1、公司名称: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简称:XX检测公司)。
2、住所地:----
3、经营范围:a、主要承担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工程混凝土、砂浆及进场水泥、钢筋、砖等其他原材料的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
b、接受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委托检验; c、依法接受有争议的建筑工程及材料的仲裁检验
4、出资人:王浩
5、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以工商注册时的实际认缴为准)。
6、设立方式:检测站由事业单位整体转企改制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站以现有评估资产净值入资,不足部分由xxx补足,注册资金共计100万元。
7、转企改制完成后,撤销检测站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和注销事业法人。
二、公司组织机构:
1、董事会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2、站长(总经理)
公司的站长(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站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站长(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
公司设监事一名,不设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人委派。出资人、董事会、监事、站长(总经理)的议事规则及职权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公司的管理模式
公司实行站长(总经理)负责制。站长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下设站长(总经理)、质量负责人。站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质量负责人组织编制和审查检验测试工作程序,指导并组织检验员的各项项活动,编制检测试验仪器的计量计划,并组织落实。公司下设实验室负责对各项检测试验的开展,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和人力资源管理,下设财务部管理公司财务。同时,公司还将设立资料室、策划部、印务部等部门。
第五部分 公司发展规划
通过转企改制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要增强检测站的竞争能力,使其成为以“科学管理、检测公正、服务优良、技术先进”为检测方针,立足XX,开拓市场,经营健康良好的富有特色的检测站和新型窗口。通过转企改制要进一步调整检测站目前的经营状况,变革不适应新形势的旧体制和落后的管理水平,大胆引进优秀人才,扩大检测规模,鼓励创新,为实验室检测站的检测事业作出贡献。
一、产业发展规划
公司将面向市场,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及实验室整体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把实验室检测重点放在建材检测能力上,逐步扩大检测覆盖面,开展新项目,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检测规划
分为两个检测方向:室内检测、室外现场检测。公司将发挥检测站原有优势,在两大检测方向上努力提高市场占有率。检测站目前面
临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灾后重建任务紧,点多面广,人员紧张;
2、与其他兄弟单位的交流不方便,不能及时取长补短;
3、拟扩大检测规模,经费紧张,限制了发展的空间。
4、新标准、新技术的学习与应用途径较单一。
检测站拟通过本次转企改制,尽量解决上述问题,为检测站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第六部分 职工安置方案
检测站目前共有职工9人,全部为在职职工。事业编制人员为5人,聘用合同制员工4人。本次转企改制职工安置的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1、事业编制人员
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聘用的事业编制职工5名继续履行与实验室检测站规建局的聘用合同,并执行实验室检测站规建局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
2、劳动合同签订人员
非事业编制人员4人,转企改制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继续履行,期满后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事宜,工龄合并计算。
3、收入分配
转企改制后,企业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结合职工的工作情况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企业管理层的收入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4、社会保险
转企改制后,所有在职人员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政策,按国家和四川省的规定缴纳。
第七部分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债务处理
一、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按照中发„2022‟5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工作,检测站以2022年4月1日为基准日。基准日账面净资产为xxx元,全面资产及负债状况最终以资产评估后的金额为准。
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委托xx评估公司对检测站的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状况进行评估,委托xx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测站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按规定将评估、审计结论报请核准备案。
二、债务处置方案
检测站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公司承接。检测站转企改制后可以继续使用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所属实验室检测站翼王路67#检测实验用房产。
第八部分 参考有关政策及相关说明
一、参考有关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二、相关说明
1、转企改制前各类商业许可证由转企改制后的公司继续沿用。
2、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转企改制后公司设立日期间的损益由转制企业承担或享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章程
第三篇: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与目标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既要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又要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顺利进行,各方主体应做到统一认识、规范运作,同时应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一)政策宣讲
事业单位改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而职工往往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或对改制心存顾虑,而统一单位职工对改制的认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对改制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在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大都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性文件并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与有关专门机构沟通并深入理解有关政策,在制定改制方案前向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充分的政策宣讲和动员,并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消除职工顾虑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界定核准、公告公示。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出现了诸如少列资产、漏列资产、多列成本等问题,所以应由有关部门选任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在这一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制定改制方案
单位拟定改制转企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制定改制方案应遵循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和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转企后企业组织形式,处理单位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补偿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单位基本概况,包括资产、债务、担保情况、人员、经营方式、经营状况、市场和发展趋势等;改制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转企方式,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形式、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办法等;企业发展目标和今后三年经营状况预测;实施步骤、时间部署和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单位特点采取多种改制形式。资产规模大、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相当小、数量特别多的,可采取兼并重组、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经营;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方案不仅应明确在职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理及劳动关系的确立,还要明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要结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妥善安置。对于在职职工应采取自愿、灵活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自愿与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对于不能适应新企业发展需要或自愿另谋职业的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
(四)实施改制方案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项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
1、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改制单位转让国有资产,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方式确认受让方后,依法与受让方签订相应资产转让协议,并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交付标的物。
2、人员安置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在职职工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转制前未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或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未能足额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中未聘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在单位或行业系统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可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或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代理,并可到当地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聘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辞职职工应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改制转企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内部退养的,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离退休人员改制转企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其中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3、企业设立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上登记日期之日起公司成立。
第四篇: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
法律资讯频道 2022年05月19日 13:19 巧顾网法律[导读]
文章分析了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可行性认证、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改制形式、公告转让项目、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等相关信息咨询
文章分析了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可行性认证、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改制形式、公告转让项目、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等相关信息咨询。
(一)进行可行性认证。面临改制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单位的性质、发展前景、市场竞争能力、改制的方式和方法等诸方面做好可行性研究,涉及到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得到相关部门核准后,改制单位就进入审计、评估阶段。①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
审计、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审计、评估,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②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③在审计、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确定改制形式。由于事业单位具有涉及面广、类型复杂等特点,在改制过程中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定改制的形式。①对资产不是很多、参股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②对于职工入股愿望强烈、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先实行股份合作制,逐步向规范的股份制转化;③对那些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佳的选择;④对个别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采取合并、关闭、人员分流等办法。
(四)公告转让项目。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20个工作日,广泛征集受让方。需披露的信息包括:①转让单位的基本情况;②转让单位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③转让单位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④转让单位资产评估核
准或备案情况;⑤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等等);⑥事业单位的注销证明;⑦其它需披露的事项。其中对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中,应根据转让的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来制定。
(五)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信息披露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价格,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协商确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了受让方和转让价格后,经过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转、受让方就可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事业单位注销证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要协调好产权交接事宜,尽快使新成立的企业运营起来。同时主管部门收回事业单位公章,接受财务、文书等档案,并向编制部门提出撤销事业单位建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等。
第五篇:皖编办〔2022〕15号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编办〔2022〕15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22]26号),现就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事业单位(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名单由省编办界定后逐个下达)。
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操作程序
(一)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拟定改革方案;
(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转企改制方案;
(三)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编办,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编委审批。
(四)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五)办理资产处置核批手续;
(六)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审批手续。
(七)办理劳动工资关系和社保关系划转手续;
(八)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方法步骤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总体上要求从2022年12月开始,2022年底前完成,分两个批次组织实施。第一批次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第二批次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每批次具体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时间完成)
召开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发动;建立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转企改制工作的领导;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职工认真学习转企改制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二)拟定转企改制方案阶段(2个月时间完成)
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按照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各项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转企改制方案,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概况;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转企改制具体形式;资产处置办法(包括剥离、核销、提留、出售、优惠等);人员安置方案及有关费用测算;转企改制后设立的新体法人治理机构和企业发展构想;转企改制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需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方案报批阶段(2个月时间完成)
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转企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编办(一式10份)。省编办收到方案后及时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省编办,省编办汇总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审批意见,报省编委审批。
(四)组织实施阶段(3个月时间完成)
转企改制方案批准后,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批次转企改制单位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项转企改制工作,并将转企改制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报省编办。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