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
公司
文件名称 颁发部门 颁发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部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件编码 SMP-00-000-00
页数 日期 日期 日期
1/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
制定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药物警戒部、物控部、质量部、生产部、销售部等
一、目的:规范公司药物警戒部 PV 专员职责。
二、责任:药物警戒部部长、PV 专员。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部 PV 专员职责的确认。
四、内容:
1)承担本公司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确保能够主动收集本公司的所 有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 《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对于死亡病例应当进行调查,详细了 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完成调查报 告,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2)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给部门领导并通过电话或 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 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 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 络系统报告。同时应当立即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 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 等情况,完成调查报告。
3)按要求收集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 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按要求填报《境外发生的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 售、使用或者撤市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
4)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 外安全性信息。
5)按照相关要求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并进行报告
6)考察本公司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 5 年内
文件名称 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 文件编码 SMP-00-000-00
页数
2/2 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
7)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
8)配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做好有 关品种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
9)定期进行自检,接受公司安排的药物警戒操作规程、管理规程和风险管理等 培训及考核。
10)保证药物警戒系统的数据完整性,文件记录归档管理,使数据完整性始终 处于受控状态(包括数据收集、整理,不良反应记录,档案等)。
11)处理医学咨询和药品不良反应投诉等问题。12)修改因药品不良反应导致的说明书变更。13)14)15)
五、文件修订历史 版本号 修订日期
修订原因
主要修订内容
第二篇:6药物警戒快讯2022
药物警戒快讯
2022年6月1日 第6期(总第68期)
内容提要
英国黄卡计划建立患者报告系统一周年公众提交报告增长50%
瑞士警告吗替麦考酚酯的单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风险 美国FDA警告唑尼沙胺的代谢性酸中毒风险 美国FDA警告甲氧氯普胺的迟发性运动障碍风险 口服双膦酸盐与食道癌风险
噻唑烷二酮类药物对女性糖尿病患者骨骼的影响 SFDA修订盐酸吡格列酮制剂说明书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
英国黄卡计划建立患者报告系统一周年
公众提交报告增长50%
黄卡计划(Yellow Card scheme)即英国的不良事件报告系统是英国药物警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英国黄卡都是由专业人员填报的,自2022年1月起,英国启动了由患者和公众报告黄卡的试点计划(患者报告系统),并取得成功。2022年2月18日,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监管局(MHRA)宣布将患者报告系统正式纳入黄卡计划中,并同时开通了新的在线报告系统。
2022年2月,MHRA发布信息,庆祝患者报告系统建立一周年。在这一年里,患者和医护人员提交了2500多份黄卡报告,患者提交的报告总量累计达到近9000份,在线提交的报告数量也翻了一番。黄卡计划在2022年呈现的主要趋势是:总体报告数量增加了17%,达到25000份,其中公众提交的报告增加了50%。
黄卡计划所收集的信息帮助MHRA对相关药品的安全性提出建议,例如伐仑克林(Varenicline,Champix)、利莫那班(Rimonabant,Acomplia)导致的精神科不良反应,以及利莫那班因其存在精神方面的风险而被撤市。
MHRA称:“收到的药品疑似不良反应报告越多,我们便可以更加迅速地向公众和医护人员发布重要安全信息,每个人都能从中获益。如果你怀疑你所使用的药品存在不良反应,请通过黄卡计划告诉我们。
(MHRA网站)
瑞士警告吗替麦考酚酯的单纯红细胞
再生障碍性贫血风险
2022年3月11日,瑞士医药管理局和豪夫迈·罗氏公司共同发布了致医生的信,警示与骁悉(吗替麦考酚酯)相关的单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PRCA)风险。
骁悉是一种免疫抑制剂,已上市十余年,可与环孢素和皮质类固醇联合,用于预防接受同种异体肾移植、心脏或肝脏移植的急性器官排斥反应。在文献报道吗替麦考酚酯引起PRCA后,罗氏公司回顾总结了所有PRCA相关病例,并决定更新骁悉的说明书。
信中称,在联合使用骁悉和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有报道发生PRCA。吗替麦考酚酯导致PRCA的机理尚不清楚;其他免疫抑制剂的作用和免疫抑制联合用药对PRCA的作用也不清楚。在一些病例中,随着骁悉剂量的减少或中止,PRCA发生可逆性改变。然而,对于器官移植患者,减少免疫抑制剂的使用可能使移植器官遭受排斥风险。
PRCA是一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症,红细胞是由骨髓中不成熟的前体物质生成。PRCA描述的状态是骨髓中红细胞的前体物质几乎不存在,而巨嗜细胞和白细胞前体物质的表达处于正常水平。PRCA是一种罕见疾病,到1990年为止,文献中只有约600例报道。PRCA可能是自发产生,也可能是一种潜在疾病的表征。大约5%的PRCA是由药物引起。PRCA患者可能出现疲劳、嗜睡和/或皮肤异常苍白。贫血是PRCA最主要的临床症状,贫血的程度可从临床表现不明显到严重贫血。急性自限性PRCA发生的贫血几乎不能观察到,然而,慢性获得性或者先天性PRCA会发生严重贫血。严重贫血的患者有失代偿性贫血的症状,表现为虚弱无力、心动过速和呼吸困难。PRCA通常的治疗方法是治疗其潜在疾病或者停止服用导致PRCA的药物。罗氏公司已提出骁悉说明书修订申请,在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部分增加对单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风险的警示信息。
(罗氏公司)
美国FDA警告唑尼沙胺的代谢性酸中毒风险
2022年2月23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信息,警告使用唑尼沙胺可能发生代谢性酸中毒的风险。
唑尼沙胺(zonisamide,商品名:Zonegran)为治疗成年患者癫痫部分性发作的辅助药物。代谢性酸中毒是因机体内的酸碱度平衡失常而导致血液中的酸度过高,通过测定血清碳酸氢盐水平可诊断出代谢性酸中毒及其严重性。代谢性酸中毒会引起换气过度和非特定症状,如疲劳、厌食,或引起心律失常或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慢性代谢性酸中毒对肾和骨骼都会有影响,并会阻碍儿童生长发育。
根据对最新的临床数据的回顾,FDA确定唑尼沙胺会导致一些患者出现代谢性酸中毒。代谢性酸中毒的发生通常取决于用药剂量,但在每日25mg的小剂量时也会发生。成年患者使用不同剂量的唑尼沙胺,往往会使血清碳酸氢盐浓度呈中度或轻度降低,平均降低约2mEq/L。但也有一些患者的血清碳酸氢盐浓度会出现大幅度降低,达到10mEq/L,从而低于正常标准。患有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腹泻,或接受手术、生酮膳食或其他药物治疗的患者使用唑尼沙胺会增加发生代谢性酸中毒的风险。
在支持唑尼沙胺获准为癫痫治疗的辅助药物的关键性安慰剂对照试验中,没有收集血清碳酸氢盐的相关数据。唑尼沙胺未被批准用于儿童癫痫患者的治疗,也未被批准用于成年癫痫患者的单药治疗或预防偏头痛发作。但针对这些超适应症使用的各项临床研究搜集了关于血清碳酸氢盐的数据。
在唑尼沙胺的儿科研究中纳入了对3-16岁部分性癫痫发作的患者的大型、开放式、非对照辅助治疗试验。在该项试验中,血清碳酸氢盐浓度出现持续降低(<20mEq/L)的发生率高达90%,一般都服用了大剂量的药物。血清碳酸氢盐浓度持续异常降低(≤17mEq/L且≥5mEq/L,治疗前至少为20 mEq/L)的患者高达18%,并随着服用剂量的增大而增加。
在使用唑尼沙胺单药治疗成年癫痫患者或预防成年人偏头痛发作的安慰剂对照研究中,因治疗引起的血清碳酸氢盐浓度持续降低(<20 mEq/L)的发生率范围从21%(患者每日服用25mg唑尼沙胺)至43%(每日服用300mg)。在所有剂量的患者中,血清碳酸氢盐浓度持续异常降低的发生率≤2%。
与成年患者相比,在儿童患者中观察到不同程度的代谢性酸中毒发生率增加,这表明儿童患者发生代谢性酸中毒的风险比成年患者高。
FDA建议医护人员在给予唑尼沙胺治疗前应测量患者的血清碳酸氢盐浓度,并在治疗过程中定期监测。如果代谢性酸中毒出现并持续,应考虑减少使用剂量,或通过递减用量直至停止用药,并适当调整患者的抗癫痫治疗方案。如果患者伴有代谢性酸中毒,并决定继续使用唑尼沙胺,应考虑给予碱性治疗。
(FDA网站)
美国FDA警告甲氧氯普胺的迟发性运动障碍风险
2022年2月26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声明,要求所有甲氧氯普胺(metoclopramide)生产商在药品说明书中添加黑框警告,警示长期或大剂量使用该药品可导致迟发性运动障碍,包括机体不自主的重复性运动,并表示即使用药时间不长也会出现相关不良反应。FDA还要求制药商制定风险评估和最小化计划(REMS),以确保患者能够获得用药指南并了解这一风险。甲氧氯普胺是一种治疗胃肠功能失调的药物,通过加快胃部肌肉的运动,从而促进胃排空而发挥治疗作用。剂型包括片剂、糖浆和注射剂。该药可用于接受其他治疗无效的胃食管返流性疾病患者的短期治疗以及糖尿病胃轻瘫(胃动力障碍,排空延迟)患者。建议治疗时间不要超过3个月。
现有的药品说明书中含有长期使用甲氧氯普胺会导致迟发性运动障碍的风险警告。迟发性运动障碍的特征为四肢不自主的重复性运动、口-舌-颊三联症、眼肌异常运动或眨眼、手指扭曲性运动等。这些症状几乎是不可逆的,并且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但有些患者的症状在停药后有所缓解或恢复。这一不良反应与患者用药时间的长短和服用剂量有直接关系。高风险人群包括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和长期使用该药品的患者。
近期发布的分析结果表明,甲氧氯普胺是导致药源性运动障碍的最常见原因。FDA对另一份数据的分析显示,研究中大约有20%的患者服药时间超过3个月。FDA还注意到,在不断收到的自发报告中,大部分使用甲氧氯普胺并出现迟发性运动障碍的患者其用药时间都超过了3个月。
(FDA网站)
口服双膦酸盐与食道癌风险
在发送给《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编辑的信函中,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Diane Wysowski博士建议研究口服双膦酸盐是否是食道癌的潜在风险因素。
Wysowski博士表示,自1995年10月阿仑膦酸(alendronic acid,Fosamax)上市以来至2022年5月中旬,FDA收到报告:美国有 23例患者被诊断出食道癌,21例将阿仑膦酸作为怀疑药,2例将其作为并用药,其中包括8例死亡病例。FDA不良事件报告系统没有收到与其他口服双膦酸盐药物相关的类似报告。在上述23例患者中,19例中位年龄为74岁(平均年龄为71.8岁),78%为女性。阿仑膦酸的使用剂量为10mg/天(8例)、70mg/周(5例)或每周一次(1例),其他患者用量不详。16例患者从开始用药到发现肿瘤的中位时间为2.1年(平均时间为3年)。有1例患者尽管患有巴雷特氏食管(Barrett’s esophagus),但也服用了阿仑膦酸。在6例患者中,主要病变部位发生在食管末端,也有一些病例累及到胃部。分别在7例患者和1例患者中发现了腺癌和鳞癌。
据Wysowski介绍,在欧洲和日本已接到了31例患者在服用了阿仑膦酸后被诊断出食道癌的报告,其中21例怀疑与阿仑膦酸有关。在这些病例中,有6例怀疑与使用利塞膦酸(risedronate,Actonel)、依班膦酸(ibandronate,Boniva)、依替膦酸(etidronate,Didronel)或并用这些药物有关。在4例患者中双膦酸盐作为并用药使用。报告中包括6例死亡病例。在这31例患者中,71%为女性,25例患者的中位年龄和平均年龄都是68.5岁。已知的20例患者用药剂量如下:阿仑膦酸10mg/天(9例)或70mg/周(8例);利塞膦酸5mg/天(1例)或35mg/周(1例);以及在使用依替膦酸数年后,服用依班膦酸150mg/月(1名)。21例患者从用药到发现肿瘤的中位时间为1.3年(平均时间为2.2年)。其中有3例患者在服用阿仑膦酸后被诊断出巴雷特氏食管,与发现食道癌的时间相似。8例患者的食道末端受到影响,4例累及胃部。分别在6例患者和5例患者中发现了腺癌和鳞癌。
Wysowski博士建议避免给巴雷特氏食管的患者开具口服双膦酸盐处方。参考信息:Wysowski DK.Reports of esophageal cancer with oral bisphosphonate use.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360: 89-90, No.1, 1 Jan 2022
(Reaction Weekly No.1235)
噻唑烷二酮类药物对女性糖尿病患者骨骼的影响 根据一项meta分析结果,长期使用噻唑烷二酮类药物治疗Ⅱ型糖尿病会使女性患者骨折的风险加倍。
为确定噻唑烷二酮类(如罗格列酮、吡格列酮)和骨折的相关性,研究人员进行了系统评估,对10项随机对照性试验(持续一年或一年以上,n=13715)和两项观察性研究结果进行了分析。这些试验和研究比较了使用噻唑烷二酮类药物的Ⅱ型糖尿病患者和未使用该药物的患者出现骨折的风险。
从随机试验中得出的汇总数据显示,与对照组相比,噻唑烷二酮组出现骨折的风险明显增大(OR=1.45;95% CI 1.18, 1.79)。其中5项按照性别评估骨折风险的数据显示,与对照组相比,女性患者的骨折风险明显升高(OR=2.23;95% CI 1.65, 3.01)。两项观察性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即服用噻唑烷二酮类药物的患者存在着更高的骨折风险,尤其是女性。通过对骨矿物质密度的分析表明,服用了噻唑烷二酮类药物的女性和对照组相比,其腰脊柱和臀部的骨矿物质密度明显降低。
参考信息:Loke YK, Singh S, Furberg CD.Long-term use of thiazolidinediones and fractures in type 2 diabetes: a meta-analysis.CMAJ: Canadian Medical Association Journal 180: 32-39, No.1, 6 Jan 2022
(Reactions Weekly No.1237)
SFDA修订盐酸吡格列酮制剂说明书
2022年4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关于修订国内盐酸吡格列酮制剂说明书的通知》。通知称,为控制盐酸吡格列酮制剂的使用风险,保护患者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盐酸吡格列酮制剂的说明书进行修订。
1.在说明书的顶端增加有关充血性心力衰竭的黑框警告内容: 噻唑烷二酮类药物,包括吡格列酮,在某些患者中有导致或加重充血性心衰的危险(参见[注意事项])。开始使用本品和用药剂量增加时,应严密监测患者心衰的症状和体征(包括体重异常快速增加、呼吸困难和/或水肿)。如果出现上述症状和体征,应按照标准心衰治疗方案进行处理,而且必须停止本品的应用或减少剂量。心衰患者禁止使用本品。
2.在不良反应项下增加以下内容:
黄斑水肿:有国外上市后的报道,服用噻唑烷二酮类药物包括吡格列酮,发生或加重(糖尿病)黄斑水肿并伴有视力下降,但发生频率非常罕见。尚未明确黄斑水肿是否与服用吡格列酮有直接关系。如患者出现视力下降,医生应考虑是黄斑水肿可能性。糖尿病患者应定期接受眼科医师进行的常规眼科检查。除此之外,无论糖尿病患者正在接受治疗或存在其它体格检查异常,只要出现任何一种视物症状就应迅速接受眼科医生检查。
骨折:在国外的一项关于2型糖尿病患者(平均病程9.5年)的随机临床试验中,研究人员注意到服用吡格列酮的女性患者骨折的发生率增加。在平均为期34.5个月的随访过程中,吡格列酮组的女性患者骨折发生率为5.1%(44/870),而安慰剂组仅为2.5%(23/905)。这个差异在治疗开始一年后就出现了,并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持续存在。女性患者所发生的骨折为非椎骨骨折,包括下肢和远端上肢。男性患者使用吡格列酮治疗的骨折发生率为1.7%(30/1735),与安慰剂组的2.1%(37/1728)没有明显增加。在照顾使用吡格列酮治疗的患者时,尤其是女性患者,要考虑到骨折的风险,并依据目前的护理标准注意评估和维持骨骼健康。
(SFDA网站)
第三篇: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
(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
药物警戒体系
第四条
(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
(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
(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第七条
(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
(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
(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十条
(机构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
(人员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
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组成)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
(委员会职责)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
药物警戒部门
第十四条
(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药物警戒部门,并合理设计部门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职责要求)药物警戒部门应当承担药物警戒工作的主要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
(二)负责制定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并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活动;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计算机系统;
(四)负责进行风险管理,并制定、更新、提交、执行和评估风险管理计划;
(五)负责监测药品安全性,并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评价和调查;
(六)负责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
(七)负责选择、执行和评估风险最小化措施;
(八)负责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九)负责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
(十)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十二)负责对受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受托方进行管理;
(十三)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十四)其他应当由药物警戒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四节
受托方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要求)存在委托开展全部或部分药物警戒工作的情况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规定双方责任、工作内容及相关事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约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委托方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资质审核,对其工作条件、技术水平、药物警戒管理情况进行书面评估或现场考察,确保其具备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二)应当对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价或审计,确保其持续具备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受托方职责)受托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的与受托工作有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当履行与委托方依法约定的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当接受委托方的资质审核、监督、评价或审计等活动,并持续提升药物警戒工作能力。
第五节
人员与职责
第十九条
(关键人员类型)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关键人员,关键人员为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条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要求、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总负责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限,确保其可以独立执行药物警戒工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不受其他人员干扰。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不得由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兼任。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等所需的充分的知识和技能。
(二)主要职责:
1.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有效执行,以维持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的提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4.负责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性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并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负责其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的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是药物警戒部门具体工作及事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组织开展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2.负责组织和落实风险管理活动,监督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药品安全性监测、风险信号管理、风险最小化措施、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活动的开展,并组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审核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5.负责药物警戒部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6.负责药物警戒部门其他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职人员的要求、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质、经过培训且能胜任的专职人员从事药物警戒工作。专职人员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和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专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具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所需技能。
(二)主要职责 负责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兼职人员要求)药物警戒相关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培训的兼职人员参与药物警戒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职责分工要求)应当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第六节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培训体系,制定培训管理制度并依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员培训要求)药物警戒工作相关的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与其职责和工作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确保其持续具有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培训内容要求)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物警戒专业知识及技能、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部门及岗位职责等。
第二十八条
(培训过程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培训结果应当以评价或考核的形式进行评估。
第四章
药物警戒体系文件
第一节
原则
第二十九条
(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的文件管理制度,合理制定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各类文件,并记录药物警戒相关的每项活动。
第二节
文件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管理的工作制度,确保文件管理的合规性。
第三十一条
(文件构成)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包括药物警戒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部门及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操作规程、档案、其他计划和报告等。第三十二条
(文件内容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工作情况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文件管理流程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件规范性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版本号和变更历史;文件描述应当准确、清晰、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第三十五条
(文件更新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定期审核和修订,以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文件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版本,废止或失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节
记录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的工作制度,规范记录的建立、填写、修改、保存、销毁等过程。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规范记录药物警戒相关的每项活动,确保记录及时、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三十八条
(保存年限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类型记录的保存年限,至少应当保证药品退市前其相关记录的完整性;若为电子记录则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九条
(电子记录要求)如使用计算机系统、影像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电子数据的,应当确保电子记录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并在必要时采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授权更改等控制手段保证电子记录的安全性。
第四节
药物警戒主文件
第四十条
(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工作概况,并记录其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提交条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以下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
(一)上市许可申请人进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作为新药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二)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作为再注册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三)受监管部门要求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第四十二条
(主文件内容)药物警戒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详细联系方式、关键简历信息、主要职责权限等;
(二)上市许可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组织架构:应当描述与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有关的组织架构及关系;
(三)药品安全性数据来源: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信息收集的主要单位、方式和流程;
(四)计算机系统及数据库:应当描述用于监测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信号管理活动及其他风险管理活动的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库的地点、功能及运营责任;
(五)药物警戒体系:应当提供药物警戒体系的描述及体系质量控制的情况;
(六)药物警戒流程:应当提供药物警戒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并描述相关记录的保存方式;
(七)药品安全性监测方法;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监测的方法和流程;
(八)附录:应当提供的支持性材料。
第四十三条
(主文件更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必要时对药物警戒主文件进行更新,确保其内容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当前药物警戒相关活动开展情况保持一致。
第五节
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
第四十五条
(工作制度列举)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二)药物警戒体系管理;
(三)药物警戒委托工作管理;
(四)培训管理;
(五)文件管理;
(六)记录管理;
(七)计算机系统管理;
(八)信号管理;
(九)风险管理;
(十)安全性信息沟通;
(十一)其他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
(操作规程列举)药物警戒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二)计算机系统验证与测试;
(三)数据库管理;
(四)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
(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
(六)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
(七)药品安全性监测;
(七)文献检索;
(八)数据处理;
(九)风险信号管理;
(十)风险管理计划;
(十一)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十二)说明书修订;
(十三)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十四)处理医学咨询和投诉;
(十五)其他操作规程。
第五章
设施设备
第四十七条
(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配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办公区域和办公设施,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要求的办公设备,及适当的计算机系统和电子存储空间,以满足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设施设备管理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持续满足使用要求。
第六章
计算机系统
第一节 原则
第四十九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满足药物警戒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系统,用于药物警戒相关数据的管理和支持药物警戒活动的开展,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节
计算机系统总体要求
第五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持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相关的终端,并确保其安全性;
(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
(三)有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等配套的第三方系统软件;
(四)有能够满足本规范中要求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应用软件;
(五)有满足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所需的标准数据库;
(六)有其他与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相适应的的软件或功能。
第五十一条
(安全性要求)计算机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及保密功能,确保相关数据不损坏、不丢失、不泄露。
第五十二条
(功能拓展要求)计算机系统应当具备一定的升级和扩展能力,以满足药物警戒工作的发展需要,并支持相关监管部门的新要求。
第三节
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
第五十三条
(系统管理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计算机系统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以规范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过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管理要求:
(一)应当根据计算机系统类型、用途、风险性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并明确计算机系统的分级标准;
(二)应当明确不同计算机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规范记录上述过程;
(三)应当明确不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计算机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
(四)若由供应商提供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系统相关服务,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其职责与义务,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数据管理要求)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数据除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第三节记录管理中的相关要求外,应当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应当永久保存;
(二)应当通过定期备份、存档等方式确保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的录入、新增、修改、删除、导入导出、转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权限范围、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安全和可追溯。
第七章
药品风险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五十五条
(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物警戒体系及其相关活动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在药品全生命周期内进行药品风险管理,并以风险管理计划的形式描述所持药品的风险管理情况。
第二节
风险管理总体要求
第五十六条
(责任主体)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但可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协作。
第五十七条
(基本原则)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风险管理的工作制度,遵循风险监测、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预防与控制、风险效益评估的风险管理周期,开展循环往复的风险管理活动,以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第五十八条
(风险管理活动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按照风险管理周期的基本要求,开展如下的主要风险管理活动:
(一)药品安全性监测:连续监测药品安全性情况,为风险信号的识别与分析提供数据基础;
(二)风险信号管理:以药品安全性信息为基础,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发现药品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新风险或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三)风险最小化措施:根据风险信号的管理情况或其他必要情况,选择和执行风险最小化措施,预防和控制药品风险;
(四)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综合上述活动的开展或计划开展情况,结合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定期评估药品的风险效益;
(五)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当上述风险管理活动不足以管理药品风险时,可采取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其他风险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监测、识别、分析、控制药品安全风险。
第三节
风险管理计划
第五十九条
(基本要求)风险管理计划是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描述药品当前安全性情况及其将如何进行药品风险管理的书面文件,应当在规定情况下提交,并在药品生命周期内进行必要的更新。
第六十条
(提交条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以下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风险管理计划或其更新版本:
(一)上市许可申请人进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作为新药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二)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作为再注册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三)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进行重大改变的新申请时,包括新剂型、新给药途径、重大工艺变更、儿童适应症重大改变、其他与适应症有关的重大改变等,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四)当已上市药品出现影响药品风险效益平衡的情况,由监管部门要求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五)药品上市后,上市许可持有人认为出现影响药品风险效益平衡的情况时,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六)当风险最小化措施的评估结论、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评估结论表明有必要修改风险管理计划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第六十一条
(风险管理计划内容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以下的结构和内容要求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一)药品概述:应当描述药品基本信息和风险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二)药品安全性描述: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情况,包括已确定风险、潜在风险及缺失信息;
(三)药物警戒计划: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描述,详细描述如何进一步描述和监测风险的药物警戒行动的计划。药物警戒行动分为常规药物警戒行动和额外药物警戒行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所有药品进行常规药物警戒行动,包括药品安全性监测、风险信号管理、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活动;当常规药物警戒行动不足以满足药品安全性监测时,应当采取额外药物警戒行动,针对特定药品的特定风险制定针对性行动,例如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四)上市后有效性研究:应当描述已上市药品有效性研究的相关计划,用于分析评估药品的风险效益情况;
(五)风险最小化措施: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描述和药物警戒计划,详细描述预防或控制风险的最佳措施及其选择依据,并在必要时描述风险最小化措施的评估情况;
(六)风险管理计划概述:应当精准概述风险管理计划的所有要素,作为向公众公开的部分。
(七)附录:应当包括风险管理计划的支持性材料,以及拟开展的药物警戒计划、风险最小化措施计划、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等。
第六十二条
(针对性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药品类型(例如创新药或仿制药)、不同的提交目的(例如首次提交或更新)、不同的药品风险(例如总体风险或特定风险)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在结构和内容上区分层次和重点。
第六十三条
(流程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操作规程规范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更新、提交等过程,并记录上述过程的所有信息。
第八章
报告和监测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六十四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总体目标)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对已上市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进行收集、上报和评价,对相关病例进行随访和记录,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药品群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第六十五条
(安全性监测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全生命周期内多途径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为风险信号的管理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
第六十六条
(报告的收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多途径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建立操作规程以规范其收集频率和具体要求。收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医疗机构渠道;
(二)经营企业渠道;
(三)销售渠道
(四)咨询或投诉电话;
(五)科学文献;
(六)网站或其他信息化平台;
(七)其他途径。
第六十七条
(报告的记录及传递)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记录和传递流程,明确记录内容、记录要求、传递过程、时限要求等内容,确保记录及传递过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八条
(报告的确认)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核实,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六十九条
(报告的上报及评价)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和评价,符合相关的规范性、准确性及时限性要求。第七十条
(病例随访)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缺失关键性信息的病例进行随访,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应当对有重要意义的病例进行随访,例如新的或严重的病例。
第七十一条
(死亡病例、群体事件调查)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全面分析评估,并按要求撰写和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节
药品安全性监测
第七十二条
(监测渠道)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所持药品的安全性进行常规监测,并建立操作规程规范监测频率和具体要求。监测渠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反馈数据库;
(二)科学文献;
(三)临床试验;
(四)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额外药物警戒行动;
(五)国内外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及通报;
(六)媒体及社交网络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渠道。
第七十三条
(安全性信息管理)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数据库或采取其他可靠方式储存和管理药品安全性信息,并对其进行规整和分析。
第九章
风险信号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七十四条
(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安全性监测的基础上,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及早发现药品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新风险或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第七十五条
(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风险信号管理的操作规程,明确风险信号识别、确认和评估的流程及标准,并跟踪记录风险信号管理的全过程,不遗漏风险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二节
风险信号识别
第七十六条
(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以来自所有适当来源的安全性信息为基础,选择适当的方法识别值得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风险信号。
第七十七条
(信号识别依据)值得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风险信号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药品说明书中未提及的新不良反应,特别是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
(二)药品说明书中已提及的不良反应,但频次、严重程度等明显增加;
(三)新的药品-药品、药品-器械、药品-食物或药品-营养品之间的相互作用;
(四)新的特殊人群用药或已知特殊人群用药的新变化;
(五)药品使用方面的新风险,或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六)药品其他方面的新问题。
第三节
风险信号确认
第七十八条
(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识别风险信号的支持性信息深入分析,进一步明确是否存在新的因果关系,或已知因果关系的新变化,从而确认风险信号是否已发展为新的药品风险。
第七十九条
(信号确认依据)风险信号的确认过程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一)风险信号的临床相关性;
(二)风险信号的知情程度;
(三)支持性信息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四节
风险信号评估
第八十条
(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确认的风险信号进一步评估,考虑其优先度和重要性,形成建议后续处置措施和时间安排的评估结论。
第八十一条
(信号评估依据)风险信号的评估过程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一)药品风险对患者的影响,包括严重性、可逆性、可预防性以及临床相关性;
(二)中断药品使用所产生的结果,以及其他治疗方案的可获得性;
(三)支持性信息的可靠性和一致性,例如,生物可信度、报告比例的均衡性、是否存在集中报告现象等;
(四)临床背景,例如关联性是否表明可能包括其他反应在内的临床综合症;
(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包括药品在普通群体和特殊群体中的利用范围,药品的利用模式等;
(六)已知不良反应频率或严重性增加的程度;
(七)疑似不良反应的新颖性,例如药品上市后不久即出现未知的疑似不良反应;
(八)替代性药品的研发或上市进度;
(九)社会关注度和影响范围。
第八十二条
(信号评估结果)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信号评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更新药物警戒行动、执行风险最小化措施等,并在必要时更新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章
风险最小化措施
第一节
原则
第八十三条
(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信号的管理情况及其他必要情况,选择和采取最佳的风险最小化措施预防或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并在必要时对风险最小化措施进行评估。
第二节
风险最小化措施的选择
第八十四条
(选择依据)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风险的类型、严重性、发生频率、对患者健康的影响程度、可预防性等因素合理选择风险最小化措施;风险最小化措施分为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和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
第八十五条
(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优先考虑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学设计药品说明书、标签及包装,及时更新已知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等安全性信息;
(二)制定并发放专门针对患者的教育材料,向其传达用药过程中需了解和注意的信息;
(三)制定并发放针对医护人员的教育材料,指导其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
(四)通过设计药品包装规格限制患者每疗程用药,避免滥用;
(五)设立药品流通和使用中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界定。第八十五条
(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当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不足以应对时,上市许可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选取适当的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例如设立教育项目、进一步控制药品流通、限制药品获取、预防妊娠等。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选取应当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一)应当权衡实施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新增风险和患者获益;
(二)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应当针对最重要的可预防风险;
(三)当单一措施不足以控制药品风险时,应当采取一系列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组合,并合理设计实施路线。
第三节
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有效性评估
第八十六条
(基本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特别是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
第八十七条
(评估标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评估指标和判断标准,对风险最小化措施的实施过程、目标实现等方面进行有效性评估。
第八十八条
(有效性评估结果)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针对风险最小化措施有效性评估的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改进风险最小化措施或其实施路线、更新风险管理计划、启动信号再评估等,确保药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章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一节
原则
第八十九条
(总体目标)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以定期评估药品风险效益。第二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总体要求
第九十条
(基本要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进行上市后评估的主要工具,应当在综合考虑当前药品安全性情况、新的风险和获益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基础上,对药品的风险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九十一条
(撰写和提交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的要求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九十二条
(分析范围)为达到评估风险效益的目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分析和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监测所获信息,分析药品安全性情况;
(二)应当对风险信号的管理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是否产生新的信号,是否存在潜在的新风险或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三)应当辩证地总结可能对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产生影响的,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等相关的新信息;
(四)应当概述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或执行情况,包括计划时间表和药物警戒计划的情况;
(五)应当总结在报告期内已制定或已执行的风险最小化措施,以及计划执行的风险最小化措施;
(六)应当基于以往的累积信息及报告期内获得的新信息,对药品的风险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章
安全性信息沟通
第九十三条
(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全生命周期中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第九十四条
(沟通目的)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目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及时提供新的药品安全性信息或已知信息的新变化;
(二)改变用药态度、决定或行为;
(三)督促和促进合理用药;
(四)促进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开展;
(五)促进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执行;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的情况。
第九十五条
(沟通原则)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沟通目的和沟通对象,采用不同的沟通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沟通内容,确保安全性信息的有效沟通。
第十三章
相关概念及定义
第九十六条(术语)本规范涉及的相关概念及定义如下:
(一)药物警戒:发现、评价、认识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
(二)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药品产生的有害和非预期的反应,包括药品在上市许可范围内使用产生的不良反应,药品在上市许可范围外使用引起的药物过量、超说明书用药、误用、滥用、用药错误,以及职业暴露引起的反应。
(三)药品不良事件: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临床事件,不一定与药品有因果关系。
(四)质量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要求及实际情况预先设立体系结构并计划互相协调一致的流程。
(五)质量依从:按照已建立的体系和流程要求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确保实际行动与要求保持一致。
(六)质量控制和保证:监测和评估体系结构和流程在设立时的合理性,以及流程在执行时的有效性。
(七)质量改进:在必要时纠正和改进体系结构和流程。
(八)药品风险:用药后出现的任何关乎患者健康或者公众健康的问题,涵盖药品质量、安全性或者有效性的任何风险。
(九)药品风险管理:在药品全生命周期采取一系列管理药品风险的措施,是风险监测、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预防与控制、风险沟通以及风险措施评价的循环过程。
(十)风险管理计划:对风险管理情况的详细描述,是风险管理情况的书面形式。
(十一)风险最小化措施:预防或降低因药品暴露而导致不良反应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降低不良反应严重性的干预措施。
(十二)已确定风险:存在充分证据表明与目标药品存在关联的不良事件。
(十三)潜在风险:即与目标药品存在可疑关联,但未经证实的不良事件。
(十四)缺失信息:与特殊人群安全性和药品使用有关的,可能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的药品知识缺陷。
(十五)风险信号:一个或多个来源产生的信息,该信息表明药品与事件之间存在新的潜在因果关系或已知因果关系的新方面。
第四篇:警戒员职责
警戒员职责
一、警戒员应在爆破员、安全员的指挥下,做好本职工作。
二、负责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设备、车辆的清理,并达到安全启爆条件。
三、根据施工现场进行警戒位臵设臵,警戒区应设在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外。
四、要听从爆破员的启爆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警戒不准撤离。
施工员(队长)职责
施工员要觉悟高、思想进步、大公无私、精通业务、技术全面,能吃苦耐劳,团结同志,有管理水平,能独立思考问题,能给领导分难解忧,并敢于与不正之风作斗争,立场坚定,旗臶鲜明,严格遵守执行本队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一、负责本工地的全面工作,安排工地人员,保证不浪费劳动力,人人有活干,干活有效益。
二、负责职工考勤考核,工表不能涂改,记工要清楚,实事求是,要对职工负责,要对领导负责,月底结工表核实清楚,职工签字后报队领导。
三、编制施工方案,制定施工计划,参加甲方有关会议。
四、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有问题要向队领导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五、负责工地的维修保养工作,解决工地老大难问题。
六、负责工地爆破工作,保证工地爆破安全无事故。
七、负责工地安全教育工作,组织职工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会议,每天开好班前会议,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总结会议,保证安全施工。
八、负责工地职工生活,搞好职工后勤工作,保证职工吃好、吃饱。
九、每月往来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要向队领导结清。
十、在队领导下搞好本职工作。
排险工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排险、边坡处理,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二、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发现隐患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隐患的实施方案。
三、在边坡排险处理中至少要有两人以上进行,绝不能单独操作。
四、在施工现场排险中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五、在队领导的指挥下处理好生产中的其它事情。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爆破区粉尘及噪音污染。
二、所有员工上岗作业,必须穿戴齐全的劳动保护用品,接触粉尘较多的岗位必须佩带防尘口罩和安装除尘装备。
三、新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确保每个新员工的身体条件能胜任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录用。
四、对接触粉尘较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对医疗鉴定不适合粉尘工作的应调换岗位。
五、在职工调换工种或从事特殊工种时,也要进行健康检查。
六、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业史和疾病史;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和接触水平;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个人健康基础资料等。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械设备必须设臵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操作,专人看管,实行挂牌制度并有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设备四周必须设臵可靠安全防护装臵。
二、各种机械设备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设备使用一个班次后要及时切断电源,进行设备的卫生清理,保持设备的整洁。
三、新进设备要进行验收检测,要按设备说明书要求掌握操作要领,设备验收时要有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通过验收,要保证设备完好无损、资料齐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四、按规定不超龄使用设备,设备到期后立即报废。
五、不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生产厂家购买各种机械设备。
六、设备的拆卸和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拆卸和安装,并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奖励与惩罚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由公司审核研究给予奖励 1.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报告险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2.在事故发生后能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的。
3.敢于抵制、举报、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作出处罚:
1、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2、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3、因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的。
设备维修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设备、机电的安装、拆卸、检修任务。
二、检修要服务于生产,要随坏随修,保证生产正常。
三、负责填写检修设备卡,内容要详细,时间要准确。
四、设备配件要交旧领新,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五、在设备检修中,因检修过失造成设备事故本人负主要
六、维修设备中产生的废物严禁随意抛洒。
七、做到维修现场整洁,摆放有序。
八、在队领导指挥,处理生产中的其它事宜。
责任。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生产现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进行人员抢救并拨打就近救护电话,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迅速报告项目负责人,重大事故立即起动事故应急预案。
二、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伤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作业时的动作或位臵、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
2、查清受伤人的有关情况、从事本工种的时间、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 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
3、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 处理。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为爆破作业,重大隐患为爆破后岩壁的裂缝和悬石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防范的重点是爆破作业的警戒管理及爆破后的排险作业,警戒的重点要求放炮时警戒人员必须准确到达警戒位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讲机通知爆破员拉响警报开始爆破作业:爆破后要求安全员、爆破员及时进行排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让生产工人进入生产现场。
三、边坡排险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严禁单独操作。
四、悬崖排险,必须配备好安全绳、安全带、设臵安全警戒,现场领导亲自指挥。条件不具备,严禁冒险作业。
五、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确定安全把握的,要及时汇报爆破队领导,爆破队领导要会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测,制定排险方案,排除险情后方可进行生产。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民爆公司将火工品送到爆破现场后,由安全员,爆破员将雷管装入箱内,随之将雷管、炸药搬运至安全稳定的位臵,不得随意摆放。
二、装配引爆药包时,必须在检查炮眼完好的情况下,避开电器设备和导体的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导电物体上。
三、装药时,无关人员退出现场,由专业爆破员、安全员操作,必须严守操作规程,放炮时要把剩余火工品放臵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四、卷线放炮,放炮器钥匙由爆破员随身携带。
五、爆破结束后,由爆破员、安全员、值班长负责清点,雷管、炸药剩余数量,并立即登记入账,办理退库手续。
六、现场领导每旬检查一次爆破器材使用情况,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合格以及火工品出入库、账目登记情况等。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一、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制度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2、按照岗位分工,认真学习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职责及预防措施、尘毒危害防护措施等。通过集中学习,现场教育、岗位培训,经安全职能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接受教育者人人均需签名报到,不得遗漏。如有遗漏要进行补课。未接受教育及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安排上岗。
3、特殊工种员工必须参加市、县主管安全部门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4、重要岗位不得随意换人,如需换人,须经爆破队领导同意。
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教育
1、坚持班前会教育制度,分配当天工作任务时,必须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2、实行带班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跟班作业,有针对性的再次提醒岗位职工安全生产及防范措施。工长在交待安全生产的时候,应签到点名,必须人人参加。
3、安全员实行分区专职安全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把不安全隐患消失在事故发生之前。
4、班组长每天对本组组员交待任务的同时,着重交待当天任务范围内所涉及的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安全员职责
一、在队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督促爆破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四、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五、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台账记录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爆破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合格的爆破员。
二、严格执行安全爆破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确保爆破作业安全无事故。
三、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四、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五、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六、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七、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施工企业安全职责
一、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合适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二、根据甲方生产能制定施工计划,在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甲方日生产量的需求。
三、负责爆破器材的使用安全管理并承担安全责任。
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一、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二、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三、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四、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六、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七、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八、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五篇:《中国药物警戒》简介
《中国药物警戒》杂志简介
《中国药物警戒》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办的旨在积极宣传国家医药卫生政策、法规,介绍国内外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性监督管理、安全性研究、不良反应监测的最新进展,促进学术交流、经验交流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在研发、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监测成果的宣传,提高临床合理使用、安全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水平,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医药工及公众提供信息,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及公众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服务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其宗旨是宣传合理用药,预防药品/器械不良反应,关注健康,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科学评价,给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该杂志创刊于2022年,其前身是原卫生部主办的内刊《药品不良反应通讯》,现为双月刊,明年将改为月刊,面向全国和海内外发行。
《中国药物警戒》主要栏目设置:论坛、述评、专题、论著、综述、合理用药、案例报道与分析、药械监管、交流与培训、国外研究、国内外动态、资讯等。
《中国药物警戒》读者对象: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性监管人员,从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医药工作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企业及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