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
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
随着电子政务应用的深入,信息化设备在政府各部门应用日益广泛,为了保证信息化设备的配置、报废、处置合理有序,在保证日常工作顺利开展的条件下
一、信息化设备配置目标
2022年起,通过三年的建设,逐步达到每个公务员拥有一台适合工作岗位需要的计算机。(不包含专业岗位和专用设备)
二、总体原则
根据我区信息化建设现状和发展趋势,在保证日常工作需要和节约资金投入的前提下,结合信息化设备更新换代快,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发展迅速的固有特点,信息化设备配置应遵循以人和岗位结合为本,在设备配置时应相对超前,在设备报废时应相对滞后,尽量延长信息化设备的使用周期。
二、信息化设备配置
按照总体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信息设备配置应满足不同层次的应用。
网络设备配置:网络设备由于其使用周期长,网络层次多,安全和稳定性要求比较高。网络核心交换和路由设备配置时在满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应配置主流产品的中高档设备;网络安全设备配置必须在国家安全部门认可的范围内;二级网络设备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应配置主流产品的中档设备;其他网络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即可。
服务器配置:服务器是应用系统的核心硬件设备,维护开销费用大,其性能的好坏直接决定日常工作的开展,服务器配置应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配置相对超前,可扩充性好。
个人计算机:按照人和岗位结合的原则,配置分四个层次,即:领导应用层、窗口应用层、专业应用层和一般应用层。
1、显示器配置:由于计算机应用已经贯穿于我们的日常工作,人与计算机接触更加密切,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计算机的显示器配置都采用液晶显示器。
2、领导应用层:领导层日常操作以数据查询、信息浏览、图文分析、产品演示、文件批阅等为主,领导层工作时间相对比较紧张,配置以数据检索速度快、图象信息分辨清晰类型的计算机,一般配置主流产品的中高档设备,在内存(512M)和显示卡(128M显存以上)等设备上应达到高档配置,结合目前市场价格在8500元左右。
3、窗口应用层:窗口应用层的计算机接触时间长,数据录入处理量大,容易产生视觉疲劳,配置以数据处理速度快、视觉舒服、人机结合性能好的计算机,一般配置主流产品中高档设备,特别是显示器应配置以流明度高、视觉效果佳的设备,结合目前市场价格在7800左右。
4、专业应用层:专业应用层的计算机处理各类软件开发、数据维护、图象制作以及其他各类专业应用,对计算机设备有特殊的要求,配置在保证处理速度、视觉效果的因素同时,必须满足专业处理的需求,一般配置主流产品的高档设备。其具体价格按照实际需求配置决定。
5、一般应用层:一般应用层的计算机以日常文字处理、日常应用系统操作和信息浏览为主,配置在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超前,一般配置主流产品的中档设备。结合目前市场价格在6800元左右。
6、打印输出设备:打印输出设备具体配制按照实际需要原则,尽量避免配置进纸设置简单且耗材消耗量大的打印机,如目前使用较多的喷墨打印机。结合目前敞开式办公方式,推荐使用网络打印机。窗口、财务核算等专用打印机以实际工作需要配置。
7、其他附属设备: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准。
三、信息化设备报废
我国目前处于改革和发展迅速的阶段,反映在信息化建设中主要表现有:各类信息量迅速增长、各种自动化应用得到快速的应用和推广、社会公共事务处理领域信息得到快速应用,信息化设备作为信息工程的主要载体,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得到及时更新才能与日常工作应用相适应,在信息化设备更新换代过程中,如何延长使用周期,确定合适的报废原则,既是节约政府开支和社会资源也是保证日常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的关键。
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由于其使用周期比较长,其报废一般按照是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准则。一般除机械性损坏外,此类设备在六年内不予以报废。
服务器设备因其应用相对比较稳定、而且具有较好的扩充性,同时服务器在新的应用不能满足时可以作为备份服务器或者移做其他应用相对较小的应用服务器使用,按照服务器市场更新速度和一般应用系统的使用周期此类设备一般五年内不予以报废。
PC计算机由于其更新换代速度比较快,而且针对PC的操作系统和其他软件更新也
第2页 非常频繁,导致目前此类计算机更新较快,按照配置适当超前更新相对滞后的原则,PC计算机报废遵循三条原则,一是目前市场主流计算机不予以报废,例如目前市场主流为P4计算机,凡是P4计算机的不予以报废;二是配置在四足年内的计算机不予以报废;三是仍然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PC计算机不予以报废。
配置和报废的关系: 网络设备、服务器等配置和报废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个人PC设备需要新配置必须首先办理其原先计算机的报废手续,个人PC设备报废时其内部配置应与新配置时保持一致,不能将内存、硬盘等设备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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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信息化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医院信息化设备管理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信息处理设备包括计算机及打印机、刻录机、扫描仪等所有附属设备。
第三条
信息科是信息化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设备的计划、运维、日常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信息科负责信息化设备的预算、选型、采购计划、验收、报废等事项的管理。
第五条
行政部门负责信息化设备的采购。
第三章设备选型和采购 第六条
信息科根据下项目建设计划和各单位的设备现状与需求,与各单位对接的基础上,编制出设备需求计划。
第七条
设备的选型。桌面计算机等低端设备要选用性价比高、售后服务好的品牌产品。所选设备需配备软件的必须安装正版软件。
第八条
设备采购过程中,由信息科人员负责做好硬件
验机及软件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可行性。
第四章设备发放和领用 第九条
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为信息科,责任部门为各使用部门,责任人为所有设备使用人员。
第十条
未经信息科允许,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随意调用信息处理设备,如需调用,需由信息科审核。
第五章设备维护及报修 第十一条
信息科负责信息处理设备的使用维护。
第十二条
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者作简易处理后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应立即报告信息科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如信息科人员经过修理后仍不能排除故障,则联系设备生产厂家或相关外部维修人员上门进行修理,信息科安排人员全程监督其修理过程。
第六章设备报废 第十四条
报废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超出正常使用年限,且故障频发;(二)发生不可修复的故障;
(三)故障的维修费用超过该设备的剩余使用价值;
(四)设备严重老化且其性能满足不了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报废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设备报废申请,信息科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报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县**医院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报废。
第十六条
报废处理。同意报废的设备统一交回信息科,办理实物资产核销,报废处理前信息科要对设备的报废进行台账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科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篇:信息化设备使用、维护和报废管理办法
省局机关信息化设备 使用、维护和报废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信息化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效率,根据《XX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设备指归属局机关的机房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存储以及网络安全产品和个人使用的终端及其相关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打印机、传真机)等。
二、机房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存储以及网络安全产品等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并通过政府采购选择专业公司负责运维保障。
三、个人使用的终端及其相关设备的维修维护,由省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四、个人使用的终端及其相关设备使用人(下称设备使用人)即为该设备管理人,对设备的管理负有全部责任,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借出、挪用、调换或调出设备;不得有私自拆装、添加零配件或修改网络设置等可能影响设备、网络正常使用的行为;不得违反效能管理规定,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系统。
五、设备使用人在机关处室内调动的,设备原则上实行“机随人走”,由使用部门提出,进行归属使用部门变更登
记。
六、设备使用人调离本机关或退休,使用人所在部门负责在15日内收回其所配置使用的终端或相关设备,向局办公室办理交退手续。如需继续留作本部门其他人员使用的,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会同财装处办理变更登记。
七、个人使用的终端及其相关设备需维修维护时,由信息中心组织鉴定,在保修范围内的由信息中心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不在保修范围内的,使用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XX局机关计算机等设备维修申请》,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由信息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再进行维修维护。
八、信息化设备报废是指设备超出使用年限等原因无法再使用,进行报废处理。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设备,列入设备报废处理,按局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程序办理。
1、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因故损坏且经鉴定无法修复的;
3、设备老化,维修费用过高,不具有维修价值的。
九、存有信息数据的设备报废或调拨出机关的,由信息中心负责清理硬盘数据和有关应用软件,没有清除数据的信息化设备不得报废或调拨出机关。
十、涉密信息化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报废,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 XX局保密工作规定》等执行。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当使用、维护和报废信息化设备的,根据《XX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局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四篇:信息化管理办法
信息化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共分十一章六十五条,明确了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为管理部门。办法界定了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职责及其范围,部分条款有详细的奖罚数据,为在今后的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参照条例依据实施职能,使十矿计算机信息管理纳入规范化与制度化。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与加强我矿信息化(包括矿井综合自动化)建设的发展力度,充分调动全矿各业务职能科室与生产区队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十矿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实现以信息化为先导,保障我矿安全生产的兴矿战略,充分依照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加强信息化向企业安全生产快速迈进的管理步伐意见,特制定我矿计算机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计算机入网管理
第一条、十矿计算机及其网络外围设备、计算机管理员,归属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和矿“信息化办公室”管理。(详见附件:平煤股份十[2022]119 号文件)
第二条、各需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办公的单位,须填写书面申请表,以及详细的使用目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入并备案。
第三条、接入后原则上不可随意改变计算机安放地点、计算机配置(特别是网卡)等,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时,要重新填写《变更申请表》。
第四条、正常接入局域网的单位,不可通过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线路让其他单位非法使用。
第三章
计算机网络资源管理
第五条
十矿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集中使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对矿所属计算机网络实施职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规划、管理和分配局域网内所有网络 IP 地址资源;(2)监督、检查和考核信息网络建设质量、运行质量以及网络安全状况;(3)负责信息化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网络安全管理。
(4)保障信息化网络的正常运行,网络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5)完好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日志记录,并接受上级安全机关的监督和检查;(6)对全矿各部门与基层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咨询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技能培训。
第七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对入网计算机单位进行逐个登记,按照其所在办公地点分配 IP 地址和相应设置,严禁盗用其它单位 IP 地址或私设 IP 地址。
第八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留全矿网内用户上网日志 60 天,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日志记录,并随时接受矿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未经信息化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以十矿或者集团公司名义建立网站或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视其情况及危害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矿级各单位专用系统,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统一设置和使用的网络资源,并负责技术支持,各单位、各部门应服从网络的统一管理,不得变更网络设置,不得损坏网络连接线路,不得设置网络障碍。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设立网络信息管理员(信息人力资源),协助信息化办公室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入网单位行为 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架设有线与无线路由设备,更不得使用计算机架设软路由系统,一经查出没收(封存)设备,对责任人处以 500 元-1000 元罚款,并作出书面检讨以公示全矿。
第十三条 随意破坏网络设备、擅自更改和删除操作系统、办公类应用系统(程序),一次考核罚款 100 元。
第十四条 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存储介质,导致病毒侵入与造成计算机网络瘫痪,一次考核罚款 500 元。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次考核罚款 50 元。
第十六条 利用我矿计算机网络上网发布、浏览、下载及传送反动、色情、暴力信息等行为,一次考核罚款 200 元。
第十七条
不可通过十矿网络系统发布有损国家、集团公司及十矿形象的言论,视情节的严重大小,定性处罚。
第十八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的,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将停止上网,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本台计算机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保密以及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不得使用网络系统和其它存储介质处理、存储、传递涉密信息,一经发现,按照情节的严重大小处于 1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条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网络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资料,违者一次考核罚款 100 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 OA(自动化办公系统)的人员,若出现人员变更时,按规定做好回收授权的工作,一经发现破坏授权的行为,罚款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各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各入网单位(个人)不许对计算机网络的共享信息进行删除、篡改,未经许可不可编译修改网络中运行的应用系统,违者处于 500 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所有危害或可能危害十矿计算机网络安全和稳定运行的事件和行为,均在矿信息化办公室网络安全管理范围内,所有危害行为均为违法。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网络软件和硬件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事件,负责执行网络安全整体防范策略,保障网络安全,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网络安全事件。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和应用系统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
病毒检测、预防、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配合网络安全检查,协助处理网络安全事件。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加强网络管理,登记本单位入网计算机的详细信息,做好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监督本单位人员合法应用网络。
第二十七条
各接入单位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对网络病毒发作严重的计算机,必要时中断染毒计算机与骨干网的连接,待计算机正常后再恢复连接;(2)对委托发布信息的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规定进行审核;(3)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信息化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视其情节严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接入单位部门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信息化办公室,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各入网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信息化办公室、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下述情况下信息化办公室和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运行中的设备或系统采取必要的强制管理措施:
(一)系统感染计算机病毒并向其他机器传染;(二)系统被攻击者控制向其他机器发起攻击行为;(三)系统配置不恰当影响网络中其他机器的运行;(四)系统发现重要的安全缺陷可能形成应用风险;
(五)影响到全局网络、设备或系统运行的其他故障。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人员要加强对计算机的爱护和管理,因人为因素造成计算机损坏,由本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三条 不使用计算机时要及时关闭,并拔下电源插座,防止因漏电或其他原因引起火灾等事故,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惩罚措施,情况严重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信息化与综合自动化应用系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前,应用系统主管部门或单位必须经信息化办公室和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审批,对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前瞻性、方案的可行性、数据的安全性和运行的可靠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并备案。视应用需求和实际情况,应用系统的建设可采取自主开发、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及购买商品软件等方式。
第三十六条 应用系统开发完成后(含升级),维护服务以合同约定为准。超过合同约定期后,可以续签维护合同,亦可委托矿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维护或由使用单位自行维护。使用单位对应用系统运行所必须配备的硬件及软件负责,硬件应保证应用系统的运行需求,系统软件应使用正版。
第三十七条 应用系统交付使用后,以合同约定或协议为准组织进行技术培训和应用培训,系统升级后应进行相应培训。
第三十八条
应用系统发生变化时,包括用户数量、业务范围、操作系统、硬件配置等,应用系统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在不迟于 7 个工作日内上报至矿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应用系统主管部门或单位对应用系统的使用负责,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系统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应用系统的管理人员必须为应用系统主管部门或单位安排并经领导批准授权,其他人员不得进行变更
系统设置等操作。应用系统的使用人员也必须由其应用主管部门或单位指定和授权。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非工作需要的人员泄露应用系统的系统环境、系统设置和用户密码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应用系统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建立系统运行记录,应建立 90 天以上时段的日志,以备检查或追溯需要查询的操作。
第四十三条
应用系统的使用方、开发方、维护方必须强化安全手段,保障应用系统自身的安全,及时检查系统隐患,升级系统或修补漏洞。
第七章
信息发布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需要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应有接收、审查、编辑、校对、发布手续,经应用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符合应用系统的应用范围以及国家关于网络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网站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应用系统范围之外的各类信息。
第四十五条
发布于互联网的涉及我矿经营数据信息必须报送矿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和通讯公司统一审核进行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于内部工作内容的系统,应设立用户名和密码。涉及建立和操作数据库的,必须遵循《集团公司信息系统编码标准管理办法》,统一技术标准,有利信息共享。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矿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将有责任暂时撤销使用权,按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审批予以开放。
第四十七条
我矿只建立一个主网站,其他有要求的单位,只允许在矿主站下设立二级栏目,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按照其命名栏目给予划分使用空间,并分配后台操作权限、用户名、密码。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局域网内建立网站,不得在互联网建立有关涉及我矿(包括中平能化)宣传、经营内容信息的网站,一经查出将按照管理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党办、行办、企业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化应用信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与其他各职能管理部门一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作好信息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信息化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计算机管理(信息化管理员),并将计算机管理人员名单上报信息化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管理员负责填写计算机运行记录,出现问题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
第五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员应具备的条件(一)遵守保密规定,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业务工作。
(三)具备计算机操作应用等专业知识。
(四)工作认真细致,善于学习,责任心强。
(五)对于系统管理人员,每年应有信息化办公室与信通公司职业教育部门认可的不少于 60 学时的计算机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员信息管理(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全面、及时地填报各种数据信息。
(二)认真负责汇总数据,按规定提供资料,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积累和归档。
(三)应用系统上级操作人员负责检查下级单位所报送的信息资料、统计报表;对检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有责任要求填报单位或填写人纠正。
(四)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维护保养,严格做好病毒防范和查、杀毒工作。上机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设备和综合自动化应用系统的安全。
(五)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个人持有的应用系统所有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并向接替人员讲明所有注意事项,详细做好交接记录并经双方签字。
第五十三条
信息管理员职责和要求(一)职责 ⑴ 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信息录入、接收和发送工作,接到上级信息后应及时向单位或部门领导汇报,及时处理有关信息。
⑵ 负责信息录入、接收或发送登记工作,并接受信息化办公室、企业管理中心和上级公安、安全监督检查。
⑶ 负责对网上传送会议通知的处理,若注明回复确认的,应迅速回复或电话回复。
⑷ 本单位或部门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报告。
(二)要求
⑴ 信息管理员必须每天上午 10:30~11:30,下午 16:30~17:00 及时上网查看录入、接收或上报信息,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单位和部门信息管理员监督考评工作。
⑵ 各单位、部门信息管理员必须按照企业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上报信息 ⑶若遇到特殊情况,造成不能上网的,必须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了解当天的信息。
⑷凡上传信息、文字必须使用 WORD 文字处理系统,表格均应用 EXCEL 表格处理系统。
第五十四条
公文便笺接收和发送程序及处理 ⑴接收程序:系统管理员接收上级文件、信息(便笺),转办公室主任分送,主要领导批示,主管领导、副总阅读签字,科长办理,档案管理员存档。
⑵发送程序:文稿起草人,科长或主任初审,信息管理员发送到办公室,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副总、主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签发,系统管理员发布。
⑶公文处理,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手段,对适宜于公开发布的文件,实行无纸化办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只发电子公文。
第九章
计算机硬件设备采购与更换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为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实现信息化建设标准化、信息资源共享最大化、设备资金投入合理化和运行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十矿计算机硬件(包括外围设备)的采购、调剂归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和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十矿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增添信息网络设备,必须填写信息化建设软件、硬件设备申报表(包括拟购置设备资金渠道、用途、购置数量、品牌型号和技术要求),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情况汇总后,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集中采购,第五十七条 分配到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后,须把完整的旧设备上缴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安排其它单位使用。
第五十八条 若已有设备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不得自行处理,擅自采购或不以旧换新,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不分配IP资源,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旧设备的维修,实行修旧利废,切实把修理完毕的废旧设备(保障达到其使用功能),再次分发到急需使用的单位。
第六十条
集中采购的范围是:计算机设备(含服务器、小型机等);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印机、速印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绘图仪、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以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网络系统的兼容性和维护性。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更换计算机及打印机配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交信息化办公室办理,否则,发生所有费用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自理。
第六十二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建立各单位、部门使用的计算机专机增添软、硬件和维修台帐,并实行单机考核。
第十章
信息化考核奖罚办法
第六十三条
奖励(1)每开展一次信息化评先活动,由信息化领导小组考核。
(2)对在信息化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各人,分别给予“信息化先进单位”与“信息化先进各人”名誉称号,并进行适当奖励。
第六十四条
处罚 ⑴不按要求及时接收或报送文件、信息,造成工作影响的信息管理员,每次罚款 50 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⑵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每次罚款 100~200元; ⑶对于因工作失职、失误、管理不到位,发生违反信息化管理规定行为的、被上级信通公司或者公安机关查处的,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 1000 元;对信息管理员罚款200 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500 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十矿信息化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和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第六十六条
以前颁发的有关计算机信息管理办法与此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信息化设备管理制度
信息化设备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册员工。2 职责
2.1、IT科负责本管理制度的贯彻、监督、执行。2.2、公司各部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3 管理规定
3.1 信息化设备使用的具体规定
3.1.1、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化设备是指企业内的所有计算机(包括服务器、监控主机)UPS以及用于计算机应用的监控安防设备和网络设备。3.1.2、所有购买(领用)的信息化设备均应录入财产台帐;信息化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实物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3.1.3、信息化设备分配到个人或科室使用,科室科长或负责人对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每人必须爱护、珍惜分配给自己使用的信息设备。应当做到责任人管理、使用,不经本人许可,严禁他人操作使用。3.1.4、非专业管理人员严禁私自随意拆装、移动信息化设备,以保证信息化设备正常运行。
3.1.5、对新购进的信息化设备,设备管理员核对检测后,方可安装运行,防止质量问题或原始病毒的侵害。
3.1.6、未经授权同意,个人不得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件、配件、设备,加入到本单位的办公计算机设备中或网络中。不得擅自安装未经认可、允许的游戏和盗版软件。
3.1.7、如果需要将系统内的信息化设备带离办公地点(或借给外部门或单位)使用,必须预先报上级部门批准,并做登记后,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的前提下方可搬离或借出(必要时将相关数据删除)。3.1.8、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更新设备的,必须向上级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按更新计划进行。
3.1.9、更新信息化设备的途径:一是定期对部分需要升级的机器增加新配件(如增加内存)或更新部分配件;二是使用的设备已经到了淘汰的年份而必须更换新设备。设备更新和旧设备淘汰工作根据计划分批进行。3.1.10、信息化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或故障严重,不能应用于实际工作的,应按来源渠道报废。3.1.11、当信息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毁坏时,需要将原信息化设备交回综管部IT科,不能自行拆除设备的任何组成部分。
3.1.12、信息化设备的摆放应当合理有序,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必须做好信息设备的防尘保护,对信息设备应当定期进行保养。3.2信息化设备应用的管理
3.2.1、信息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计算机系统的应用,确保硬件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环境,定期检查计算机、服务器、网络等设备的运行的情况以及软件系统的应用情况;建立计算机系统的应用登记制度,认真记录系统的运行,用以掌握用户对网络的访问情况,以便在网络出现故障时,能及时查找故障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3.2.2、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掌握操作规程,按程序要求规范操作。3.2.3、正确开机和关机。开机时,先开外设(显示器、打印机等),再开主机;关机时,应先退出应用系统和关闭操作系统,再关主机和外设。
3.2.4、上班时间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
3.2.5、信息化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包括气味、冒烟与过烫)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插头,及时请管理人员检查或维修。3.2.6、计算机在操作过程中严禁晃动和搬移。不能在计算机上放置物品。
3.3 信息化设备安全管理
3.3.1、严格执行计算机设备防火、防电、防雷规定,预防火电侵害,确保人身和信息化设备的安全。
3.3.2、应正确使用电源(含UPS),信息化设备使用的电源和其他重载设备使用的电源应分开,电源在接地方面要符合要求,避免因电压不稳或接地不良而损坏信息化设备。
3.3.3、遇到雷雨天气或长时间不用信息化设备,应关闭信息化设备电源。
3.3.4、网络设备的调试、安装完成以后,设备管理员应该及时修改或提醒修改网络设备的管理员口令,删除不必要的用户。
3.3.5、针对系统应用的不同用户,应当设置口令和权限,各用户对操作口令应严格保密,并经常修改。
3.3.6、不得向非本企业人员提供网络的有关技术配置等信息(例如IP地址、网络安全配置等)。
3.3.7、未经设备人员许可,严禁将设备内容共享。
3.3.8、操作过程中发现病毒应立即停机,请设备管理人员迅速进行病毒检测。对新发现的病毒种类和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部门备案。3.3.9、应经常备份计算机系统发生保障时的替代措施及恢复操作所规定的数据或文件。
3.3.10、对需要保密的重要数据,严禁以明方式在网上传输,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密、认证、数据签名等措施,严禁在网上浏览,传播反动,黄色的文章和图片。
3.3.11、网络服务器的病毒防治由网络管理员负责,各部门的工作站病毒的防治设置为自动更新,网络管理员也可以协助各部门手动更新。3.3.12、监控设备交由保安人员使用后,信息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工作,保安人员应定期对监控设备巡检并将所发现的问题故障反馈给信息设备管理员。
3.3.13、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严禁私自挪用设备。3.4 电脑操作培训
公司所有操作电脑的人员,都要经过电脑的上岗培训,只有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才可以有操作电脑的权限,并且自己的机器都设有屏保密码,避免别人的不合理侵入。
3.5违反计算机设备使用的具体规定处理办法
3.5.1、擅自拆、换任何零件、配件、外设者,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并报上级部门处理,若带来其他损失可另行处罚。
3.5.2、所有计算机设备,未经授权同意挪动或搬离办公地点(含借给外部门或单位)使用。一经发现,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不再负责该设备的维修,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3.5.3、在检查中发现该部门计算机使用管理混乱,未按相关规定执行者,将收回所配给的计算机,待部门管理整顿改善并做出相应处理之后,再酌情恢复配给
3.5.4、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的局域网上制造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引入病毒,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3.5.5、设备在签字登记领用后,一旦设备丢失或损坏,该设备领用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并根据情节处于1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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