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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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奖惩体系。使各级人员在生产中严守规程,尽职尽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与云南安杰机电安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范围内职能部门。
三、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制,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奖惩相结合。对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班组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现场劳动纪律、违反调度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对失职、渎职或违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四、安全考核坚持以责论处和重处重罚的原则,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出发以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贯穿与安全生产始终。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五、公司每年对以下部门、班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
2.一年内无一类设备障碍及事故的部门;
3.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部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特殊表彰和奖励;
4.公司每年与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根据考核结果,公司给予兑现:奖金的40%用于奖励部门领导班子,10%用于奖励安全管理人员,其余部分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
5.公司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考核管理按公司“安全风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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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部门的正、副职领导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十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和组织行为,如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及时、如实地报告;
3.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部门领导依照隐瞒事故处理;
4.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5.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6.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十三、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人员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于相应处分。
第四章: 奖惩实施细则
十五、符合以下条件者给予奖励:
1.公司生产部门一年内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运行安全责任事故、车辆行驶的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给予奖励1000元,年终兑现。
2.实行“百日生产安全考核奖励制”每“百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每一个“百日“给予奖励200元。
3.在工作中,敢于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的人员,给予一次奖励100-200元。
十六、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给予处罚:
1.每发生一起一般电气误操作情况:扣罚当事人、监护人各200元。2.在检修、事故处理、高低压线路施工搭火的工作中发现未办理工作票的:每次扣罚工作负责人200元,部门分管领导100元。
3.工作或操作无监护人或失去监护,扣罚当事人200元、工作负责人100元。4.工作票每月合格率未能达到100%,不合格的每张罚工作负责人50元。5.工作负责人、安全员(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直接参加工作(操作)或离开现场,未指定代理人,扣罚工作负责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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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高处作业时不使用安全带:扣罚当事人100元、监护人200元。24.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未系好帽带:扣罚当事人100元、工作负责人50元。
25.高处作业时,上下抛掷物件:扣罚当事人50元、工作负责人50元。26.使用不合格的梯子、高凳或不正确使用梯子、高凳发生安全事故的:扣罚当事人200元、工作负责人100元。
27.在屋外变电站、高压室、施工现场不正确搬运梯子、高凳触及电气设备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扣罚当事人200元、工作负责人200元。
2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的:扣罚当事人100元、工作负责人200元。
29.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不使用防护用品:扣罚当事人50元。30.违犯公司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200元。1)驾驶员私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 2)无公司«准驾证»驾驶公司的车辆; 3)未经批准开公车办私事; 4)违章行驶被交警部门查处; 5)发生一般交通肇事隐瞒逃逸;
6)行车线路超出派车单规定的范围而无正当理由者; 7)穿拖鞋或赤足驾驶机动车辆的; 8)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扣罚当事人100元;
9)机动车辆运载物体未捆绑牢固,致使物体损伤(坏)的:扣罚驾驶员、带车人各50元;
10)其它违犯我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31.未按公司规定召开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无记录的:扣罚部门主要负责人200元/次、安全员100元/次、员工各50元/次。
3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安全学习、《安规》考试或考试不及格再补考依然不及格者:每人每次扣罚100元。
33.每月25日前未按公司要求报送“月安全活动记录”到安监室的:扣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各50元。
34.不按规定履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部门:扣罚部门主要领导200元、分管领导100元。
35.未按公司有关规定上报各类报表、资料时:扣罚责任人50元、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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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酒后驾车扣本人50%月安全奖; 61.技术管理不善的处罚
62.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障碍、报告、报表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分析,处罚300-500元;
63.下列情况处罚有关罚有关部门100-500元。1)未按规定时间作出上报资料、图纸、记录;
2)部室、班组未按控制异常,控制障碍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3)部室、班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日的活动;
4)技术资料、图纸、记录、管理不善,不认真填写; 5)其它管理方面未达到要求。
64.文明生产管理不善处罚100-1000元。
65.在检修现场乱未丢杂物、烟头、乱倒残油;
66.检修竣工后未经批准在现场存放设备、备件、瓷瓶、螺丝等; 67.检修后不按规定清理现场就办竣工手续;
68.检修后不按规定填写有关检修记录簿或填写不正规; 69.检修后的注油设备外壳仍留有油迹;
70.设备检修送电后,室内门窗、室外机构箱、端子箱关闭不严; 71.未经批准损坏树木、草坪及公共设施;
72.清扫设备只清瓷质部分、油位计、机构箱、端子箱,本体不清扫,达不到文明生产的要求;
73.进入施工现场衣着不符合规定,运行人员不佩带标志; 74.其它未达到文明生产标准的。
75.上班期间不准打架斗殴,如发生时对当事人扣罚200元,扣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76.对在处罚中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相应的条款作出处罚。
第二篇: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郏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全公司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教育和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做到“严格管理,严肃处理,严明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22‟28 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27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22‟4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Q/CDT 010 0003-2022),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者和责任部门给予严格考核、严肃处理。对涉及触犯刑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不搞平均主义,向安全责任大的实行倾斜政策。其分配原则是运行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苦的高于工作条件一般的,一线人员高于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安全处罚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违章记分。处罚对象包括事故部门、事故部门领导、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部门。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安全奖分为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经济责任制考核奖中安全考核部分简称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安全先进奖和单项安全奖三种。
第七条 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的发放依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奖金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按季度考核到月。
第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被国家、集团公司、河南公司、省、市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安全卫士”,除授予称号部门给予的奖励外,公司再给予同等水平奖励的安全先进奖。
第九条 公司每年对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安全先进奖的表彰、奖励。
第十条 单项安全奖由申请奖励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核实,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兑现。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50元--200元单项安全奖励。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及时发现设备缺陷,避免障碍发生者;
2.及时发现设备异常运行,经有关人员鉴定属实,避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
3.制止他人违章行为并及时汇报上级部门者。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元---800元单项安全奖励。
1.及时发现影响风电场正常运行的重大设备缺陷或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经公司鉴定,对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效果者;
3.发现电气重要保护错投或保护定值错误、投错方式,避免事故发生者;
4.及时制止他人严重违章行为,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1.能正确利用学到的紧急救护知识,成功抢救触电或高空摔落人员生命的救护者;
2.在生产区域现场进行救火,成绩突出者; 3.及时发现并处理重大设备缺陷或隐患,避免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事故发生者;
4.公司领导认定应表扬或嘉奖的其他事例。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件事例不得重复奖励,一经发现,给予加倍扣回。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二条 凡涉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团制[2022] 4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22年版)》中第三章处分内容的,除按处分规定内容给予处分外,还将给予下列处罚。
(一)发生特大事故或经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认定的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3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二)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机械严重损坏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四)对发生一般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五)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扣发事故责任部门1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六)发生一起人员违章造成的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七)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三条 发生其他一般设备事故或人身高空坠落、触电等严重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事故责任部门、事故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作以下处分:
(一)扣发事故责任部门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400~6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外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解聘)处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200~4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班组、部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责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分。
第十四条 驾驶员违章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应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和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并按事故程度,作以下处理:
(一)对发生人员重伤者,按公司一般事故处理;
(二)对未发生人员轻伤或重伤者,按公司二类障碍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除自负全部损失费用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离岗培训(外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解聘),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分;扣发事故责任部门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六条 驾驶员因违章记分被扣驾驶执照者,给予200元经济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一类障碍,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发责任部门当月25%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二)扣发主要责任者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扣发次要责任者扣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四)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和分管生产副职各扣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八条 发生二类障碍,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5分;
(二)扣发主要责任者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扣发次要责任者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四)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和分管生产副职各扣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5分;
(二)扣发主要责任者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扣发次要责任者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第二十条 发生异常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2分;
(二)给予主要责任者100元经济处分;
(三)给予次要责任者50元的经济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章处罚及记分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个人违章积分记5分,扣责任人200元:
1.高处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无票工作或无票操,集团公司规定允许除外; 3.工作票未终结即对设备送电者; 4.未经批准擅自退出重要保护者;
5.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防误装置解锁钥匙或使用其他解锁工具强行解除运行设备的闭锁者;
6.停电操作时不验电就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者,或电气(低压)作业前不验电;
7.在一级动火区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者; 8.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未造成后果者; 9.约时停、送电者; 10.酒后作业、酒后驾驶者;
11.未经公司批准的人员驾驶公司车辆者或把车交给未经公司批准的人员驾驶者;
12.违章指挥、安排职工冒险作业,未造成后果者。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扣责任部门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2分;责任人个人违章积分记3分,扣100元:
1.工作票无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开工前未进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失误或漏项,办理了开工手续,未构成后果;
2.非当值值班人员私自操作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3.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者; 4.在二级动火区动火工作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5.高压试验工作,未按有关规程规定或未听从监护人指挥自行操作或监护人不进行监护工作;
6.地面、楼台、地沟、电缆沟盖板等掀开,在孔洞周围未装设遮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无安全警示灯者;
7.生产现场外包工程施工人员,从事危险复杂的工作应设而未设监护人或无人监护者;
8.使用不合格的电气绝缘工具、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具、登高工具者;
9.检修现场、施工现场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10.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秩序者;
1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2.不执行安全规程或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盲目指挥者; 13.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者; 14.机动车辆刹车、方向、制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1分;责任人个人违章积分记1分,扣50元:
1.值班人员不按值班纪律要求值班;
2.不按规定抄录运行报表或擅自更改运行报表者; 3.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共同到现场交代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或未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4.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就开工;
5.未办理开工手续或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便进入现场进行工作;
6.电气倒闸操作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户外设备不穿绝缘靴者;
7.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从事检修工作不穿工作服者;
8.操作中弃票操作或未按顺序逐项操作并打“√”者; 9.工作中随意跨越安全遮拦者;
10.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
11.检修、施工现场未按工完料尽场地清者; 12.倒闸操作不执行“三核对”和“唱票复诵制”。13.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14.安全工器具无编号、不按规定试验或试验无记录、无管理台帐;
15.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 16.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
17.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
18.出入高压开关室未随手关门或检查动力柜、控制屏等未随手关门者;
19.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20.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者;
21.车门未关闭,启动车辆者;车辆未停稳,将车门打开者。
22.正常检修、施工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漏项,任意拆除或变更安全措施者;
23.作业不按规定戴防护用具者
24.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及切换者; 25.进入生产现场未按规定着装者; 26.从事检修、维护、运行工作时不按规定着装,将衣服袖子卷起或将衣服敞开者;
27.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者; 28.戴手套使用钻床、抡大锤;使用砂轮不戴眼镜、接触灼热工件不戴护套、不穿工作服者;
29.氧气瓶与乙炔瓶混装、混放、安全距离不够者; 30.无单独巡视高压设备权利的人员单独进入高压配电室、开关站者;
31.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或检查不到位者; 32.使用金属外壳未接地的电动工具和不用漏电保护器的电源箱;
33.使用的电气开关、电源线绝缘损坏或带电部分外露; 34.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3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36.灭火器材使用后未及时向安全监察与保卫部汇报; 37.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38.高空作业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39.未经当班值班人员许可,在低压回路上私拉、私接临时电源者;
40.车辆无灭火器,出病车者;
41.驾驶员在行车中打手机闲谈或与人谈笑,精神不集中;
42.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者;
(四)其他未涉及的违章行为,比照上述违章处罚记分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违章记分实行一年累计制,每年结零一次。1.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应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剖析,形成文字材料,交付存档;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考试合格。
2.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9分的,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形成文字材料,在所属部门、班组安全日活动中进行剖析;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考试合格。
3.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12分的,按离岗学习处理。个人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形成文字材料,记入个人违章档案,并在公司级范围内(全公司会议等)宣读,进行深刻剖析,警示他人;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在通过相应考试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违章记分采用部门自查自纠、公司监督检查。如由部门发现并及时纠正的违章现象,由部门按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记分,公司不对部门处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重复处罚、记分。各部门须将本部门违章记分情况按月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七)被公司领导及安监人员检查发现的违章者或违章现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按本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在公司安全简报上通报。
(八)对违章者记分、经济处罚应由所在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开出违章记分通知单,通知单一式四份,分别交安全生产管理部、综合部(人资)、违章者及其所在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其他处罚
(一)两票不合格,每份扣责任部门50元;
(二)安全整改任务未完成,每一项视情扣责任部门当月考核奖100元。
(三)安全文件传达不及时、不认真学习,安全活动不正常、无内容、无针对性、记录不规范、未进行认真讨论的部门或班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当月奖50分;
(四)因工作拖拉,不能及时协调、完成其他部门要求的任务,并给其他部门工作带来被动者,扣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当月奖100元;
(五)因值班(或倒班)人员组织安排不力,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扣责任部门当月奖200元,给予主要责任人200元经济处罚;
(六)部门领导对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检查不及时或未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给予其部门行政正职100元经济处罚;
(七)未按规定时间组织职工进行安规和规程考试、参考人员未达到100%、考试人员平均成绩低于80分的部门,给予部门行政正职100元的经济处分,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3分;安规考试成绩低于80分者,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因个人违章积分等原因需进行安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考试,成绩低于80分者,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八)设备缺陷月消缺率低于95%,视情况扣责任部门当月奖金300元;
(九)部门领导对现场“三违”现象不制止者,给予在场领导100元的经济处罚,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2分;
(十)对外包工程,没有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扣发责任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奖500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或整改单没有按时反馈,每天考核5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轻伤、一类障碍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轻伤、障碍主要情况汇报安全生产管理部,三日内将事故分析报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未遂、二类障碍、异常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将所发生的未遂、二类障碍、异常的主要情况报安全生产管理部,三日内将未遂、二类障碍、异常分析报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若涉及到其它部门的未遂、二类障碍或异常,应各自对进行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三日内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立即报告事故、轻伤、一类障碍、未遂、二类障碍、异常的主要情况及未按规定时间将分析报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的责任部门,给予部门行政正职2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扣责任部门当月奖金300元。凡推迟或隐瞒不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有权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本部门当月违章记分情况报安全生产管理部(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者,按两者相比从重的原则处罚,本规定若与公司其他文件安全处罚条款相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非特指生产现场工作人员,亦包括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中的每一个成员。
第二十九条 离岗培训-----暂离原工作岗位,在原部门进行学习培训1个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离岗培训期不享受所有奖金。
第三十条 内部下岗-----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本地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安全生产管理部。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 大唐集团公司风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一)风力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1)风力发电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台风力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30天。2)风电场单元汇集线路或整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3)由于人员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风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4)多台风电机由于本身内部故障造成全场投运总容量低于90%,时间超过3天。
5)风机变压器故障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6)35kV线路故障引起风电机停运,时间超过36小时(自然灾害除外)。
7)风电场异常运行,引起全场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
8)变电所(站)异常运行,引起全场无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的值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
9)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10)主变压器非全相运行。
11)15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2)35~22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13)35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14)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电抗器保护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小时。
15)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16)风电场所有设备监控系统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17)雷击造成风电设备损坏。
(二)风力发电设备二类障碍
(1)主要辅助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风力资源不足除外)。2)主要辅助设备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3)主要辅助设备检修启动后,需要重新停运返修。4)主要辅助设备发生故障后,需要申请低谷或系统调峰停运处理。
5)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6)一般辅助设备故障或损坏,在72小时内未恢复运行或备用。
(2)风力发电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单台风机被迫停止运行(风力资源不足除外)。2)运行中单台风机设备异常,被迫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72小时。
3)运行中单台风机的自动调节系统失控,时间超过72小时。
4)运行中单台风机的刹车系统失灵。
5)风机各液体管路,油箱、部件,气体装置(如液压油、齿轮油、冷却水、氮气等)发生泄漏,时间超过24小时。(3)电气一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风机变压器被迫停止运行。
2)主变压器全部冷却装置被迫停运;由于部分冷却装置停运造成变压器降低出力20%以上,时间超过24小时。
3)远方控制有载调压变压器调分头失灵。
4)6~10kV小区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公用配变的变压器烧毁。
5)3kV及以上断路器发生拒动或误动。
6)开关液压(气动)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气),造成机构闭锁,时间超过4小时。
7)风电场架空线路导线断线。
8)3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9)电缆夹层或电缆沟着火。(4)电气二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风力机械保护装置拒动、误动;误退、误投。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风力机械保护装置。
2)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
3)3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4)3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造成设备损坏。5)3kV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
6)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7)10kV及以上线路重合闸装置应投未投、应退未退,被及时发现。
8)故障录波器、保护装置事故追忆等应启动未启动或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影响事故分析者。
9)母线PT二次失压,时间超过12小时。
10)主要仪表(包括电气、热工)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11)直流系统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12)载波和无线通讯设备(含微波)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 8小时;通讯电缆(含光缆)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13)摇控、摇测或摇调失控,时间超过12小时。(5)其它:
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2)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3)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4)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千元及以上,不足7千元。
第三篇:物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物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1、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如出现对待工作不认真,拖延上报有关 事件时间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2、安全生产检查时出现吃、拿、卡、要现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理。
3、检查过程中如有徇私现象,瞒报、漏报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理。
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到年底给予相应的奖励。
5、及时发现隐患的,并及时上报的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篇: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目标工作奖惩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贯彻实行“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 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班组和有 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失职、渎职或违 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为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同样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时,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 相结合;处罚上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 奖 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享受
1、公司百日安全奖。
2、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3、安全基础工作奖。第五条 百日安全奖的扣罚
1、对事故、障碍、异常(含未遂)隐瞒不报,由部门发现并查明有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事故真相,其情节已构成隐瞒故障者每次扣罚该班组安全奖总额的30%。
2、发生人为责任或违章造成的一类障碍或人身未遂,直接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主要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8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所在部门(公司)专责(主办)及以上领导均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2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 不倒扣)。
3、发生人为责任或违章造成的二类障碍、严重未遂、火险,直接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5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主要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3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
4、对违章个人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1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
5、对于在百日安全期间,重复发生同一性质的不安全事件的,加倍处罚 第六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由各部门或个人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公司审定批准,符合要求的予以奖励。可直接兑现给部门、班组、个人或若干人组成的攻关集体。
1、凡被确认直接避免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立功者,或对避免事故有重大贡献者,奖励1000-6000元,并视情给予表彰。该项奖励由部门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后由领导批准。
2、在未出现有关现象之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和处理,发现实际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严重违 章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被确认防止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奖励300-1000元。该项奖励由部门 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报送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3、在事故处理和事故抢修中做到迅速、果断、正确,被确认避免了事故扩大或使事故性质降级者,奖励300-1000元。该项奖励由部门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报送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4、发挥个人(或集体)聪明才智,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经过实践证明解决了重大安全隐患,或解决 重大技术难题,或完成科技项目开发,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保障了安全生产的,由部门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后由领导批准,给予300-5000元的奖励。
5、工作认真,通过对有关数据、运行工况、现象、历史台帐等的综合分析,发现设备或设备系统存在 隐性缺陷,经过证实和处理被确认可避免故障的扩大者,按缺陷分类相应给予100-1500元的奖励。该 项奖励应由分析人提交具体的分析报告,由部门初审后报送生策部审核确认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6、开展小改小革活动,事先报部门及公司生策部备案,活动结束后上报详细报告,经公司审议,按照所产生的效果不同,给予该小改小革的集体或个人50—500元的奖励。效果特别的由公司研究决定。
7、上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公司推荐;上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金额按照上级颁布的标准下发,公司内不再予以奖励。
8、对特别重大的立功表现,由公司研究决定奖励金额。第七条 基础工作奖
1、个人办理工作票(含动火工作票)无差错奖
(1)机组大修计划工作时间贯穿整台机组更新全过程的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机械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奖励 60 元,开工许可人奖励 30 元,签发人奖励 20 元。(2)机组小修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机械工作票、主变大修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或其它单一工作且计划时间在 15 天以上的工作票负责人奖励 30 元,开工许可人奖励 15 元,签发人奖励 8 元。
(3)其它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奖励 5 元,开工许可人奖励 3 元,签发人奖励 2 元。
(4)工作票连续累计办理 200 份无差错者,奖励 100 元,累计办理 500 份无差错者奖励 200 元。
(5)无差错以合格工作票(静态、动态不合格均统计工作票不合格)及实际操作无差错为准。每份工 作票中工作负责人按一个统计对象给予累计,工作票签发人、开工许可人、销票许可人均按 0.5 个统计对象分别累计。
(6)动火工作票中第(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签名人员不进行奖励。(7)工作负责人有变更的按担任负责人时间的比例进行分配奖励。(8)工作票不合格的中断累积数。
2、个人倒闸操作千项无差错奖
(1)每千项操作无差错奖励 50 元,每达五千项者一次性奖励 300 元(含第五个千次的奖励)。
(2)千次操作无差错以合格操作票与实际操作无差错为准。即操作票合格但实际操作差错或实际操作无差错但操作票不合格均中断每千项操作无差错记录。(3)每份操作票的项数:操作人和监护人按该票实际操作项数统计,批准人(值长)按该票实际操作项数的一半统计。
3、对“两票”的奖惩按月进行,具体办理程序是:部门申报(盖章有效)→安监部审核→分管厂领导审定→人资部办理。
3、凡在生产区域内灭鼠或小鸟等较小的动物每只奖励5元,灭蛇或其它较大动物每只奖励10元。不得因消灭小动物而危及设备安全、人身安全,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当在生产区域消灭了小动物后,应及时电话告知安监人员,并保留实物待安监核实。
4、主设备(包括开关、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正确动作奖。
(1)、机组(含励磁变,不含机组辅助设备)、厂近变(含柴油发电机组及其电源切换系统)、主变、110KV电压等级设备的开关、保护及自动装置(含液压元件)等元件正确动作按月为单位,动作一次及以上且全部正确动作的一次性奖励检修部300元。
(2)、同一次事故(障碍)中所有设备各保护动作均计为保护动作一次。(3)、同 一次事故(故障)中不论所动开关几个或几次均计为开关动作一次。(4)、事故(故障)中仅涉及一个元件的主机、主变(含线路)的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则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统计,其他单元件的保护动作则不予奖励。(5)、“正确动作”系指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开关(保护及自动装置)均能按设计要求动作。
(6)、其正确动作次数由检修部统计,经生策部、安监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7)、对因开关、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误动或拒动造成的后果由安监部根据《事故调查规程》认定性 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生策部应对全年正确动作率进行统计,无法实现年初责任目标的按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5、发现缺陷个人奖
(1)、每位员工在当年内发现一类缺陷累计达3条,奖励发现者100元;发现二类缺陷达30条者奖励200元;发现三类缺陷达70条者奖励200元。
(2)、所发现的缺陷必须登记在OA上,并经生策部确认缺陷及类别后方可纳入统计。
(3)、发现缺陷达到奖励条数人员(发现缺陷条数统计表如下)由所属部门每月10日前报生策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6、安全建议奖
积极鼓励全体员工随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良好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共同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对安全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100元的奖励。所提出的安全合理化建议应书面报送安监,并经评审,对评审意见进行公开。安全合理化建议评审人员由公司文件规定的人员组成,并根据所提建议的性质,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章处 罚
第八条 发生事故,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处罚坚持行政处分和经济 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华电集团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一)行政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若有其他责任者,参照以上相近责任者的处罚标准。(二)经济处罚
主要责任者开除厂籍免于其他经济处罚,次要责任者另停发12个月岗位薪金,直接责任者部门领导 另停发2个月岗位薪金,其他领导责任者、管理责任。第十条 “两票”处罚
1、“两票”票面不合格的扣各相关责任人员25元。
2、“两票”在执行中,违反安规或两票实施细则的规定造成“两票”不合格的扣相应责任人75元。
3、经部门检查合格的“两票”,被公司或其它检查组检查发现“两票”不合格的扣部门检查人员50元。
4、经公司检查合格但被公司领导或上级检查发现的“两票”不合格的,扣公司职能部门抽检当事人员 50 元。
5、“两票”不合格造成后果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另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情节比较严重、性质恶劣的不安全事件,或一段时间内频繁发生不安全事件,应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职工行政处罚期间的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因《违章待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列举的恶性违章行为而引发 了异常及以上事件,则对责任者分别按照本细则和《违章待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1、本奖惩规定经签字后生效。
第五篇: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山东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局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
2、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3、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4、不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5、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6、不发生火灾事故及现金、财物被盗抢事故;
7、主配网事故低于部颁考核标准;
8、全年实现“三个100天”安全运行周期。
二、奖励
1、设立长周期安全奖
各生产单位每实现安全记录100天人均奖励300元,200天人均奖励600元,300天人均奖励1200元,300天为一个周期,中断安全记录者本周期不再受奖。其他非生产单位每实现安全记录100天、200天、300天,人均奖励200元、400元、800元。
2、公司每对零违章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人均奖励3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元。
3、对工作中及时制止违章,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个人奖励500至1000元。对如实举报隐瞒事故的人员奖励300至600元。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重奖。
三、处罚
1、凡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各种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各种先进个人。各生产单位发生严重的“三违”行为者,中断该单位安全
运行记录。
2、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两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四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一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5)对局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3、发生一般人身死亡责任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三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4、发生一般人身重伤责任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两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并待岗三个月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5、对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开除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6、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停发全局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两个月,(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7、发生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停发全局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一个月,(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三个月处分;
(3)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8、发生配电责任事故的,扣发事故发生单位长周期安全奖100元,当月奖金200元,事故责任人当月奖金。
(1)对一月内发生两起以上配电责任事故的单位,扣发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奖金;
(2)全局一月内发生三起以上配电责任事故的,扣发管理科室责任人当月奖金500元;
(3)全局一月内发生五起以上配电责任事故的,扣发主管局长当月奖金500元。
9、发生重大责任性火灾事故,巨额现金被盗抢事故,停发事故发生单位长周期安全奖,扣发当月奖金,对有关责任人作如下处罚:
(1)对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2)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降级)处分,扣发奖金三个月。
10、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全局扣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三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5)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责任人立即给予开除处分。
11、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一般交通事故的,扣发责任人当月奖金,并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20%,因违反我局车辆管理制度,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待岗半年处分,并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40%。
12、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的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停发事故单位长周期安全奖,扣发奖金两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2)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三个月。
(3)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奖金两个月;
13、发生五类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停发事故单位长周期安全奖,扣发奖金一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责任者给予待岗三个月处分;
(2)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扣发奖金两个月。
14、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火灾、交通事故,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2)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火灾、交通事故,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待岗一年处分,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3)对在事故调查中有以下行为者,视同隐瞒事故:
a、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b、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c、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4)凡有隐瞒事故的单位均终止安全记录,并实行一票否决。
15、对因安全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责令其按一定比例承担事故责任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