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一些接待费用。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支出严重超支已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违规现象,尽管各级都三令五申,要压缩支出,减少不必要的接待应酬,但招待费超支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据笔者近期对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办财政财务检查发现,全都存在程度不同地招待费超支现象,部分单位超标严重,年超支少则10多万元,有的甚至高达数十万元。
这与国家提倡的建设节约型 -和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管理,有效控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支问题已势在必然。
一、当前招待费开支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财政监督检查实践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在招待费支出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
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仍是财政部1998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检查发现,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待费占公务费比例在10%-25%,一些单位经费虽然极其紧张,但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却远远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
(二)报销手续不严,发票附件不全。
很多单位在招待费报销时只有经手人和主管领导签字,许多大笔的招待费仅以一张和几张大额发票报销,无任何相关附件说明。
何时招待
招待谁
为何事由
由谁陪同
一概不知,支出事由不明确。
报支的时间没有具体的限制,有的发票隔几个月才报销,有的在饭店签单,到年底才统一结算报账。
由于各单位对公用业务费开支的监督不严,造成许多不合理的开支蒙混过关。
(三)巧立名目,隐匿招待费开支数额。
一些单位为了“控制”招待费开支比例,不在节俭上下功夫,反而在账务上做手脚,刻意掩盖业务招待费超支的事实,将业务招待费以其他形式进行报销。
如有的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会议费名义报销甚至转到下属单位去报销;有的将业务招待费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形式“巧妙”报销;有的将本单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拿到职工食堂处理,有的还将业务招待费在单位出租房租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四)违规结算,大额现金支付。
一些招待费支出明显超过现金支付限额,却仍用现金支付,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产生以单位的招待费套取现金为私人服务或者起超标准发放奖金补贴等违纪违规行为。
新的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率是多少?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例如: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
分两种情况:
(1)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40万元:40×60$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
(2)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15万元:15×60%9万元;税前可扣除9万元
扩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在本次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
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其它各类企业基本上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
国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箱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限颠,企业在限额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的办法。
这种管理办法,不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不利于 -职能部门转变职能,加强财务监督。
此次财务改革,对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现税法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财务制度对公务招待费报销有规定吗
财务制度对公务招待费报销是有规定的,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如果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2022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网公布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2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 -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 -。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 -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20日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业务招待费比例是怎么算的啊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扩展资料:
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内。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
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
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实务举例:某公司2022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
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
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
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报销业务招待费的科目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相关知识:
1、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2、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业务招待费都包括什么
业务招待费包括: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不包括会议费,
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扩展资料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是相同的。
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包括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浅谈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管理
招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一些接待费用。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支出严重超支已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违规现象,尽管各级都三令五申,要压缩支出,减少不必要的接待应酬,但招待费超支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据笔者近期对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办财政财务检查发现,全都存在程度不同地招待费超支现象,部分单位超标严重,年超支少则10多万元,有的甚至高达数十万元。
这与国家提倡的建设节约型 -和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管理,有效控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支问题已势在必然。
一、当前招待费开支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财政监督检查实践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在招待费支出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
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仍是财政部1998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检查发现,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待费占公务费比例在10%-25%,一些单位经费虽然极其紧张,但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却远远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
(二)报销手续不严,发票附件不全。
很多单位在招待费报销时只有经手人和主管领导签字,许多大笔的招待费仅以一张和几张大额发票报销,无任何相关附件说明。
何时招待
招待谁
为何事由
由谁陪同
一概不知,支出事由不明确。
报支的时间没有具体的限制,有的发票隔几个月才报销,有的在饭店签单,到年底才统一结算报账。
由于各单位对公用业务费开支的监督不严,造成许多不合理的开支蒙混过关。
(三)巧立名目,隐匿招待费开支数额。
一些单位为了“控制”招待费开支比例,不在节俭上下功夫,反而在账务上做手脚,刻意掩盖业务招待费超支的事实,将业务招待费以其他形式进行报销。
如有的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会议费名义报销甚至转到下属单位去报销;有的将业务招待费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形式“巧妙”报销;有的将本单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拿到职工食堂处理,有的还将业务招待费在单位出租房租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四)违规结算,大额现金支付。
一些招待费支出明显超过现金支付限额,却仍用现金支付,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产生以单位的招待费套取现金为私人服务或者起超标准发放奖金补贴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招待费超支的原因分析分析招待费超支的背后原因,有诸多因素,既有政策、体制、环境等客观方面的因素,更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制约不到位等主观因素存在。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现行“2%”的比例过低,已不适应现行市场物价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目前执行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仍是财政部下达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文件中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区间、部门间的交往逐渐增多,仍执行十几年前的2%的比例过低,标准显然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
单位在业务招待时,失去了合理有效制度约束,从而也变成了超支的理由。
超一万是超,超十万也是超,所以接待人或单位领导就以个人的喜好来确定接待的档次和规模,最终使业务招待费居高不下。
另一方面是招待费比率“一刀切”。
由于各部门之间业务性质不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差别也较大。
一些单位由于接待任务多、会议费开支、招待费开支较大,而另一些单位由于接待任务少,招待费开支也较少。
(二)专项招待费用增加。
近几年来,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地方发展和专项评比、检查的招待费用增多,一些单位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而引起招待费用超支。
(三)没有有效的手段和监督机制。
在公务接待方面,目前没有一个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已经十多年了,对现实的业务招待费并不能起到有效的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不够细致严谨,在基本支出定额制定的科学性、项目支出的细化程度等方面做得还很不够,招待费支出缺乏刚性约束,人为因素较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为一些单位挪用资金、铺张浪费、超支招待费留下了隐患。
同时,对业务招待费没有形成有效的事前监督机制和事后追究机制,有些单位的问题即便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也常常是单位的“特殊情况”而被网开一面,来个“下不为例”草草收场,从而造成招待费超支现象的屡查屡犯和屡禁不止。
(四)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和技术的落后。
现金支付、先开支后报账的财务制度,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漏洞,致使单位业务招待费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如以单位的招待费套取现金为私人服务或者超标准发放奖金补贴等,以及我们在财务报销环节中常见的凑发票报销,多开、虚开报销发票现象,就是钻这一制度漏洞的违纪违规为。
而电子消费不发达、发票联网核查等技术手段落后,也减少了在发票上做假的风险,方便了多开、虚开发票及用假发票报销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认识偏差,依法理财意识不强。
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只要金钱不往兜里放、吸点烟、喝点酒就无妨,没有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没有把接待工作和勤政廉政,端正党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起来。
因此,混淆公务接待、利用职务之便的假公济私、过度消费乃至奢侈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单位业务招待费大幅超支。
三、规范招待费支出管理的对策建议 本文想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谈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管理,有效控制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不合理超支问题的不成熟的建议:(一)建章立制,有效规范招待费支出1、规范标准。
科学合理的标准是保证执行到位的关键。
建财政部应尽快修改《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或者出台有关指导性意见,指导各级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在财政可承受和社会认可的范围内,制定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统一的业务招待费标准。
接待的范围、规格、标准,都应细化,要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要建立完善加强招待费支出管理的一系列文件,指导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待费支出管理。
2、规范审批。
公务招待一律实行实名登记,由承办人填写《单位公务招待审批单》,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承办人凭《单位公务招待审批单》、原始菜单、接待饭店餐饮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3、规范结账列支。
单位发生的公务招待费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进行管理,不得转移支付。
招待费应按财政部制定的《 -预算收支科目》,在“招待费”科目中单独列支。
不得将招待经费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将其他费用支出项目列入“招待费”科目。
财务人员要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凡接待超标准、“三单”不齐全,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招待费实行月清月结制、各个单位招待费用必须当月结帐,不能及时付清当月招待费用的,要与饭店(食堂、酒店)办理欠账手续,所欠费用进入单位往来账。
年内招待费用不得跨年度入账。
(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招待费支出总量控制实际的招待费支出不但包括单位所在地发生接待费,还包括出差人员外出的招待费用,单从规定接待标准很难有效控制。
还必须将公务招待费纳入预算管理,核定全年总额,实行考核制。
1、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细化部门预算,增强财政预算的刚性约束,将招待费纳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对招待费进行总额控制。
每年,同级财政在编制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时,须明确各单位全年招待费用的控制额或控制指标。
招待费控制额或控制指标可根据本单位前三年的招待费支出情况,剔除一些不可比因素,确定招待费支出的合适比例作为控制标准,保证招待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建立严格考核、奖惩机制。
凡业务招待费支出严重超过控制额或控制指标的,不仅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而且要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对全年招待费支出控制得好且有年终结余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发放一次性或一定比例的增收节支奖,以调动行政事业单位自觉控制招待费支出的积极性。
(三)大力推行公务卡制度,减少现金消费比例在目前的招待费支出中,大多使用现金结算,经手人单一,花钱没有透明度,大量现金结算缺少监管,“少花多报、没花也报”等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
公务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从根本上堵住漏洞,减少虚假发票抵账等问题存在的制度和技术原因,保证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为此,建议大力推行公务卡制度,规范公务卡刷卡流程,加强对招待费支出的全过程监管,以有效防范借公务接待活动变相消费、挥霍浪费国家资金,借招待之名侵占、套取现会、公款私分现象。
(四)加大公务接待监督力度,确保制度落实首先,要加强财政监督力度。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预算开支。
国库支付中心对各单位招待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违反规定的要拒绝拨付,杜绝报销一切假公济私的招待发票。
其次,要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审计部门要把公务接待经费审计作为财务收支审计,专项经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经济效益审计等各种审计的必审内容和重点内容,恰当评价公务接待管理的规范性和经济性,真实地揭示公务接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必要时给予处罚。
再次,要加强纪委监督力度。
把公务接待管理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的必查内容,对于招待费开支过大,严重超支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要加强群众监督的力度。
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将本单位公务招待费支出情况通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这样,在全方位、多角度营造一个齐抓共管公务接待管理的强力氛围,以保障有关招待费支出管理办法及意见得以真正落实和执行,使有限的资金用在化解社会矛盾,为民办实事上。
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
年终汇缴时要作纳税调整,按实际支出的60%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与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对比,取低着进行税前扣除。
税务局查账都查些什么?
税务评估一般看当年的,稽查现在基本是一查前两年(有特殊情况的可能更长:如上级有明确检查年度、举报案、有重大线索涉及以前年度等)。
税务局查账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税查帐,另一种是地税局查帐,这两者查帐内容有所不同,各有侧重点的。
一、如果是国税局来查帐的,主要检查增值税的计交情况:
查账具体内容包括:
1.本年度的销售收入
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
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
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
5.是否有留抵税额
6.本年度应交增值税
7.本年度已交增值税
8.是否有欠交现象
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
10.每个月的发票使用明细表
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报表
12.计算一下本年的税负率(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税负率
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应该考虑一下原因,并准备一个书面的说明书
二、如果是地税局来查账,主要检查所得税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
查账具体内容包括:
1.根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企业的财务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
①、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
②、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③、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
④、供销人员实行费用包干的,按工资50%、差旅费30%、业务费20%的比例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税前扣除
⑤、企业提而未缴的工会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企业,可凭工会专用凭证按标准按实列支
⑥、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发票的广告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⑦、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
⑧、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⑨、人均工资支出是否超过当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⑩、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
2.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
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查账的追溯期一般是三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扩展资料:
税务局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会来查账:
1、例行年度、半年度,季度和计划内检查;2、上级税务主管机关步署的检查;3、接受有关人员举报进行的检查;4、本期报表、纳税情况和同期比有重大变化,并且有异常;5、企业退税和所得税清算等;6、其他需要检查事宜;税务分局和主管税务局查了,稽查局和上级税务局有可能还会来的,他们有权再进行检查,可以再次检查企业纳税情况,并对内部检查情况进行稽查,这也是税法要求和加强税收管理的需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税务局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呢?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您好,来回答回答你吧,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
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呢。
其实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
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对了,你不是会计一点通的吗,怎么问这个问题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