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谋取私利检讨书

        违规收受礼金检讨书:

       犯罪对于一个人来讲,是一件极其悲哀的事情,任何人都会悔恨终生。

       回顾40余年的人生道路,我有过美好的理想和追求,并获得了许多骄人的荣誉,在党的培养教育下我一步一步走上处级领导岗位。

       今天,我失去自由,囚服加身,成为可耻的罪犯,这善恶、荣辱强烈的反差,不能不令我反复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为什么会沦落为阶下囚

       往事不堪回首,却无法忘怀;现实无颜以对,却必须面对。

       我出生在农村,祖祖辈辈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父亲憨厚、耿直的性格和母亲善良、俭朴的品德曾深深地注入过我的脉管。

       在父母的呵护和期盼的目光中,我吃苦耐劳,发奋学习,从小学到高中一直都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班干部。

       1974年,我高中毕业后应征入伍。

       从迈进绿色军营之日起,我就立志为祖国和人民献出自己的一切。

       在从戎报国的13年时间里,我先后入党、提干,并多次立功受奖。

       1988年,我从部队转业后被分配到洛阳市某区人民 -工作,由于我踏实肯干,组织纪律性强,讲政治、讲原则、讲宗旨,很快就由一般干部提拔为财政局局长,我深知肩上责任重大,对工作更加一丝不苟,坚持为全区人当好家、理好财,自觉 -吃请、受礼等不正之风,清正廉洁,光明磊落,得到了党组织的充分肯定。

       1995年,我再次荣升,被提拔为副区长,并当选为洛阳市跨世纪的后备干部。

       自参加工作二十多年来,我先后获得各种荣誉证书三十多本,在平凡的岗位上不断创造辉煌的业绩。

       如果说我在几十年的革命生涯中为国为民做出了一点成绩的话,那是因为我还比较注意改造世界观,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上、生活上还能比较严格地要求自己,时时事事处处能用 -和 -员的标准来约束自己。

       但是,人总是会变的。

       自从担任副区长并兼任财政局局长后,随着地位的升高、权力的增大,我逐渐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贪图安逸、享乐的思想日益滋生,对“灯红酒绿”般腐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对有钱人那种一掷千金的豪爽也不由自主地羡慕起来,吃、住、穿、戴的档次和品位也逐渐提高,艰苦朴素的思想观念却日益淡薄褪化。

       在人际交往中,我对部属、朋友的小恩小惠慢慢放松了警惕,请客送礼,司空见惯,什么党的培养、入党誓言统统抛之脑后,从一般的吃吃喝喝演变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越过了“红色警戒线”后,我开始贪胆倍增、胃口大开,由最初的断然拒收到坦然收受,金钱的诱惑力一次又一次冲破理智的防线。

       金钱一旦成为一个人的全部欲望,就会使人在极度膨胀的金钱欲望驱使下,滋生出许许多多可怕而且难以改变的邪念,在不到两年的时里间,我先后贪污公款27万余元,挪用公款200万元,终于将自己奋斗了几十年来之不易的红色档案改写成了犯罪分子可耻的黑色档案。

       我从一名优秀 -干部一步步走向腐败的犯罪深渊,不仅毁了我个人的前程,更给党的事业和形象抹了黑,愧对党的教育和组织的信任与培养,也愧对亲朋好友对我的关爱。

       我的父母在我工作期间,从来没有因家事打扰过我,每次回家探望双亲总是来去匆匆,多年来我很少在老人身边尽过孝心,在他们晚年之际,我依然不能给他们以安宁和欣慰,相反还给他们带来了耻辱;我的妻子一生为人堂堂正正,对我的工作给予了多少理解和支持,生活上给了多少关心和惦念,却因为我的犯罪而不得不忍受别人的鄙视与冷漠,屈辱和泪水;我的孩子们都已大学毕业刚刚走上工作岗位,正处于献身事业和组建家庭的关键时刻,我不能帮助孩子们,却同样给他们带来了痛苦和屈辱,想到这一切,我的心都要被撕碎了。

       然而,一切都已太晚了。

       痛定思痛,经过几年来对自己无情的解剖与沉痛的思索,我总结出了犯罪的根源所在,首要原因是放松了思想改造,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像苍蝇一样飞入国门,在这场新的考验中,我没有保持住清醒的头脑,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随着职务的升高、环境的变化、荣誉的增多、权利的扩大而产生强烈偏差,不由自主地丢掉了过去那种严格要求自己的进取精神,放松了学习与自我改造,面对社会上的腐败现象迷失了人生的方向,错误地认为,腐败现象是改革开放的正常现象,并加以效仿,完全把党的宗旨抛到脑后,丧失原则,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严重触犯了法律,从而付出了18年牢狱生活的惨重代价,成了一个千夫所指的罪人。

       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8年

       如今,我已近知天命之年,不可能再从头再来,愿我真诚的忏悔能够给党员领导干部提供一点教训。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一个人,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改造主观世界,否则,消极腐朽的东西就会乘虚而入,腐蚀自己的灵魂、信仰、理想、道德,就有可能因小恶的积累上升为大恶的裂变。

       法国大作家雨果曾说过:“平凡的人,缺点也很平凡;高贵的人,错误也很惊人。

       因为前者对社会影响很小,而后者对社会危害很大。

       中央最近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把“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点,意义可谓深远,反腐败针对的更多的就是位高权重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微小的错误都有可能严重危害社会。

       但愿各级领导干部能以我为戒,牢记 -员的宗旨和信仰,廉洁自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经得起时间和环境的考验,做一个“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人。

       16王伟

       回顾自己参加工作33年、入党32年的经历,我感到,自己每前进一步,都是党培养、教育的结果…可惜的是,我自己没有很好地珍惜,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犯下了不可原谅的严重错误,直至跌入了违法犯罪的泥坑,给党的形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给家庭和亲人也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我自己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现在想起来,悔恨不迭,痛不欲生

       世界观和人生观发生了扭曲

       深刻反思产生问题的原因,我认为我走到今天这一步,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也即是世界观、人生观发生了扭曲,导致人生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偏差,放纵了自己的贪欲,最终走上了堕落的道路。

       在城市的改造和开发上,避免不了要和开发商打交道。

       他们在开发过程中遇到解决不了的难题,往往找到我。

       而我也是从工作、从保护投资环境的角度,积极、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

       这样一来二往,与开发商的交往密切起来,经常在一起吃饭、喝茶、休闲,开始还能把握住分寸,认为这是工作的需要,是为了招商引资。

       但渐渐就不行了,在高消费生活的耳濡目染中,看到他们大把挣钱,大手大脚地花钱,灯红酒绿、纸醉金迷,自己的思想防线开始崩溃了。

       心想自己的能力不比他们差,付出的也远比他们多,而自己一年到头辛辛苦苦,工资每月也就一千多元,心里很不平衡。

       思想滑坡了,行为上也就放松了要求。

       当逢年过节,开发商们表示点“小意思”,自己也就“笑纳”了。

       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当一家公司老总将5万元现金塞进我的小车里,我也就半推半就地收下了;到2022年春节,先后收受了开发商50多万元的贿金。

       从此,我的世界观、人生观由原来的服务、奉献转向奉献与索取并重,在人生的价值取向上,将事业与享受作为人生的两大追求目标。

       一方面追求事业的成功,既是为官一任的政绩,也是向上提升的资本;另一方面,放纵自己的贪欲,追求物质享受和纸醉金迷的生活,经济上也一步步地滑向了犯罪的泥潭。

       权力相对集中而监督乏力

       第二个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权力相对集中,而监督制约相对乏力。

       在县一级,县委书记的权力是比较大的。

       在重大问题、重大项目、重要人事安排等方面拥有拍板权。

       这个相对集中的权力,如果把握得好,全部用在党的事业和为人民服务上来,是可以做成许多事情的;但是如果把握得不好,用来为个人谋取私利,就会做出许多错事、坏事来。

       我就是没有能够把握好。

       干事业抓工作,需要权力,但有了权力之后,各种诱惑也随之而来:有开发商来贿赂,有女人来投怀送抱,也有人送来礼金等。

       若是意志薄弱者,克制不住自己的私欲,就挡不住这些诱惑,掌权的人就会被拉下水,权力这个魔杖就将掌权的人变成了腐败分子。

       一念之差,有时往往决定一个人的成败得失、好坏之别。

       县委书记的权力很大,而受到的监督制约却相对很小。

       权力运用得当与否,全凭个人的党性修养。

       直到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或是有人向上级反映,引起上级重视,认真查处之后,问题才能被揭露出来,但为时已晚。

       对灰色交往从拒绝到见怪不怪

       第三个方面的原因,是社会环境的影响。

       中国人讲究人情往来,特别是我国的社会及体制正处于改革、转轨、转型时期,各种不规范的东西、灰色的交往都存在,对各级领导干部是一个现实的考验。

       就拿礼金往来情况来说,自己也知道收受别人的礼金不好,但有时也觉得实在难以拒绝。

       我当县委书记期间,逢年过节,家中有什么事情,总有人通过各种方式,以各种理由送来礼金,我也曾退过不少礼金,但最终还是收了不少。

       对于一些小额礼金,觉得退也嫌小气和麻烦…时间长了,思想也麻痹了,甚至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而且在收受礼金时,只觉得大不了是违纪,绝对没有想到这就是受贿,就是违法。

       心中常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出不了什么大事的,直到问题暴露,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正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这平时的点滴积累,终于铸成大错,自己还恍如梦中。

       人生没有后悔药。

       等到今天一切都明白之后,大错已经铸成。

       在上述3个方面的原因之中,最根本的还是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问题。

       “外因只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根据”。

       自己所犯的错误,只能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说到底还是自身的贪欲所致。

       陈毅同志说得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纪违法者,最终将受到惩罚。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希望我这只“沉舟”、这棵“病树”,作为一个反面教材,对像我这样的领导干部能有所警醒。

       检讨人:XXX

       年月日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叫什么

        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渎职;假公济私;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检讨书

        观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可以定性为受贿

        不属于受贿。

       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比一般受贿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索取他人财物的,法律没有规定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主动给予财物时,受贿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

       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牟取利益违反哪些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扩展资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几个方面

       (一)稽查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税务稽查具有四项基本职能,即监督职能、惩处职能、教育职能和收入职能。

       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来看,其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理想。

       稽查部门普遍重视税务稽查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而对监督、惩处和教育职能重视不够。

       当前,稽查系统要落实四项指标考核:稽查收入不低于国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总额的1.5%,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80%以上,稽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受这种考核体制的影响,稽查部门往往大规模地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只重视税款入库的多少,忽视大要案件的办理,达不到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效果。

       在当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这种收入型稽查发挥的作用是眼前的、短期的,不能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二)稽查人员的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

       近几年,各级稽查局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培训办法,加强了一线稽查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如果仅从学历和职称来看,应该说现在的稽查人员素质还是比较高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学历的高低并不一定反映一个人能力的高低。

       据调查,有的同志在稽查岗位工作多年仍然不会查账。

       本来要到纳税户检查增值税纳税情况的,却去查扣除项目等属于所得税的问题。

       检查增值税时,对如何计算企业税负水平,如何利用账户对应关系的原理发现问题似懂非懂,只会检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些同志缺乏严谨的工作作风,片面追求检查速度,结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还有些同志为应付考核不交“白卷”,就象征性地找几个“不痒不痛”的问题交差走过场。

       更有甚者,借工作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进行“吃、拿、卡、要、借、报”等,顺其意者,对偷、骗税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逆其意者,即使没有问题,企业也要饱受“折磨”。

       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

       (三)稽查手段仍需强化(相关问题可以了解才会网)

       当前,各级稽查局基本上都配置了电脑、汽车、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等办案工具,与前几年相比,稽查装备已有所改善。

       这是各级税务局领导重视稽查工作、加大经费投入的结果。

       稽查装备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稽查手段的现代化,逐步改变了以前那种对大案、疑案无从下手的被动局面。

       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我们逐步改善稽查装备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在不惜血本地武装自己,作案装备越来越精良和先进,手段也越来越狡猾和隐蔽,造成稽查工作出现了“选案难、调账难、取证难、定性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在警示我们:目前,我们的稽查装备和稽查手段离“快、狠、准”地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改变稽查装备滞后的状况,加快稽查手段现代化的步伐。

       (四)人为干扰稽查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人为干扰稽查执法,不仅会妨碍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会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在全国都普遍存在。

       人为干扰稽查执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稽查人员刚对被检查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还未进场实施检查,各级税务局或稽查局领导就受到压力,不得不放弃检查。

       被检查人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根本得不到及时纠正。

       二是稽查人员前脚查完,后脚就有人跟着来说情或施压,使检查出来的问题,被“人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稽查人员的一番心血化为了无效劳动,工作价值得不到肯定,严重挫伤了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经“说情”后,或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助长了被检查人的侥幸心理,淡化了税法的刚性。

       (五)监督制约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多年来,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监督措施,建立健全了案件审理制度、稽查内部“四分离”制度等,以此来规范和约束稽查执法。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监督未能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仅仅依靠这些监督机制显然还远远不够,还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其他监督机制,比如信息技术监督、内部党组织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才能克服少数税务稽查人员头脑中存在的“随意行政”、“无责任行政”观念。

       另外,现有的一些监督制约机制也需要完善。

       比如,一些稽查局只在形式上完成了稽查“四分离”工作框架,未能真正按此进行分工。

       选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对实施环节的监督、制约基本上基本流于形式,特别是审理环节对实施环节移送的案件,未能严格把关。

       对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都是同意实施环节的处理意见,很少有退回重新稽查或补充稽查的现象。

       (六)缺乏有效的稽查动力机制

       现行的稽查工作,尽管对稽查成绩突出的人员实行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但是这种奖励受一定比例指标的限制,能进入奖励范围的人员毕竟为数不多。

       物质奖励也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没有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导致一部分干部职工进取心和积极性有所弱化,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做多做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局面,没有很好地引入竞争机制、奖惩机制来充分地调动广大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

        廉政准则上写得有

       《中国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章程: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 -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党员违纪检讨书怎么写

        领导干部犯错误检查

       尊敬的XXX:

       几天来辗转反侧的愧疚与自问,促使我的内心感到极大的悔恨和自责,愧疚的是辜负了上级对我的殷切期望和谆谆教导,辜负了领导平时对我苦口婆心的良语诤言;我悔恨,悔恨的是在当前年终岁尾局工作头绪多、任务重,自己却牵扯了领导的精力;悔恨的是在全县上下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形势一片大好,各项工作蒸蒸日上,自己却顶风违纪,弹出了一个极不和谐的音符。

       作为深受党的教育多年的同志,问题反映出的政治敏感性、党性锻炼和工作能力的强弱是否符合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作为一名主要领导,自己是否具备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的信心与能力?答案是肯定的:忽视政治学习的重要,放松思想蔓延滋生,渐渐偏离正确世界观、忽视回避积重难返的问题、心存侥幸不积极不主动的工作态度…错误的出现看似一时,但暴露出来的问题却是发人深思,触目惊心的。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2年X月X号XX召开XX传达会议,深入学习了《》等会议精神,XX人进行了特别的强调,XX还专门下发了XXX文件,我局还专开了会议进行了再部署再学习。

       我本人也学习了文件精神,对照自己的情况进行梳理,知道办公用房超标的问题,当时感觉,办公室是以前就建好的,现在如果改建装修,麻烦不说,还浪费钱财。

       所以就没把这个事当做急事进行急办。

       XX日纪委来我局来专项检查核实,我才感到事情的严重性,XX日我就按照要求进行腾出。

       现在回想事情发生的经过,本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平时自身要求不严,以致在关键时候没能很好地把握住自己。

       事后经过上级领导的批评教育、同志们的帮助和自己的深刻反省,我更进一步地认识到这一违纪事件的严重性。

       这件事情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这与平时自身要求不严,作风松散,纪律松懈休威相关。

       痛定思痛,为了以后更好地工作,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形象,我认真地剖析了所犯错误的原因:

       一是平时不注重学习,政治敏感性差

       我今天所犯的错误,我感到,主要就是平时对上级的指示精神学习不够、理解不深造成的。

       正如古书上有句话说的好:“贫学者,不空也泛,行必缪”。

       讲的就是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善于学习,脑子里空空如野,也只能是泛泛而谈。

       其行为必将失之毫厘,缪以千里。

       再回想自己平时对待学习的态度,总感到当领导多年,又经过组织的培养,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虽谈不上了如指掌,但对于每一项规定要求说上个八九不离十还是不成问题的,自己认为上级的指示精神年年差不多,没有必要再浪费时间去学习了,逐渐放松了平时对自身的严格要求,错失了学习新规定,适应新形势的良机,以致各种错误的思想趁机而入占据了头脑,影响了心态,放宽了言行,从而造成了在自己身上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问题。

       二是存在侥幸心理作怪,企图蒙混过关

       记得韩非子曾经说过“侥者,学必废,战必败,经必衰,”说的就是一个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学业必然枉废,作战必然失败,

       经商必然衰败。

       而侥幸心理,说到底说是一种赌徒的心态,赌徒偶尔也许会赢上一把,但更多的是输得血本无归。

       再对照自己所犯的错误,感觉年年提超标超占这个问题,年年也没见真刀实枪的干过;总认为,以前有很多类似的情况,也没见有几个受到纪律的处罚;总认为,自己是身居领导的干部,上下关系都很熟悉,没人会在这个件事情上较真;总认为,虽然现在要求越来严,标准越来越高,腾出房子有一个过程,先等一等看一看再说;还认为,这么多单位,这么多领导,不可能就检查到自己头上吧,殊不知纪网恢恢,疏而不漏。

       “要想人莫知,除非已莫为”,侥幸的心态本身就意味着可怕的后果。

       三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主义思想严重

       以前在基层工作的时候,我都能遵守纪律规定,工作兢兢业业,做事谦虚谨慎,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职务的升迁,自己逐渐的放松了以自己的要求,认为遵章守纪是基层的事,是职工的事,自己作为领导干部,平时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适当放松一下要求、适当自由一点也算不了什么大事,自己能把握住,殊不知潜移默化中自由主义思想抬头,造成我这次出现问题,就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驱使下,对上级指示精神视而不见,对领导讲话充耳不闻,总觉得违章违纪的事与自己无关、跟自己无缘,从而对自己放松要求,事实证明,放松必然导致放纵。

       放纵也必然与会纪律格格不入,与纪律格格不入的自由也必然受到纪律的惩罚。

       四是集体荣誉感不强,个人主义思想严重

       “责任重于泰山,荣誉高于生命”,这是作为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现在细细分析自己所犯的错误,在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在有损于荣誉感方面犯下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错误:一是执行规定不严格,落实指示不坚决,影响了集体正常工作秩序。

       县里办公用房是有明文规定的,领导干部本应模范带头、严格执行,但我却以个人利益为重,臵县里规章制度而不顾,顶风违纪,影响了局里一些正常工作的开展。

       二是损害了领导干部的形象,单位的集体荣誉感不强。

       XXX局负责XXXX,工作是大量的,也是谨慎细致的,在执行命令、严守规定上,应该为基层作出的模范表率,但我却为XX摸了黑;三是职责意识淡化,牵涉了领导精力。

       作为XX干部,本应以对单位、对领导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高标准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己任,但我却以一时的糊涂,以自己愚蠢的行为,图自己方便,不顾事情的严重后果,为领导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这是典型的对领导不负责的表现;四是摆位不正,自律意识不强,对自己成长进步不负责。

       “大河无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满”阐述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自己身为机关的一员,加强责任心,增强荣誉感在平时虽然也曾挂在嘴上记在心里,但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关键时刻,却当责任如耳旁风,视荣誉如草芥,以自己的小利益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这既是对单位不负责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对自己不负责。

       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对于你自己造成的耻辱,除了面对,别无它法”,后悔一次可贵,后悔二次可谅,后悔三次可悲,我深知,面对这次所犯错误,光有后悔是远远解决不了问题的,因此我决心本着从哪儿跌到从哪儿爬起来的原则,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见微知著、防微杜渐。

       从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我保证在下一步工作中坚决做到: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理论是行为的向导,修养是理论的升华,反省这次事情经过,无不与自己的理论水平底,自身修养差有着直接的联系,我决心在下一步学习工作中,本着学习是为了武装自己的头脑而不是武装自己的嘴巴原则,向书本学,向他人学,向实践学,坚决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技能与智能并重,做人与做事并重。

       努力做一个让县委领导放心,让基层满意的合格人员。

       二、培养诚信的品质

       诚信是立身之本,在以后做人做事过程中,我一定诚字当头,做老实人,干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欺下瞒上,不断修正自己的人生坐标,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

       正确处理好两个利益的关系,时刻把精力用在工作上,在工作中不断增强战胜自我的意志,团结同志,同甘共苦,用自身的实际行动,在当前全县各项发展蒸蒸日上的关键时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做遵章守纪模范

       在学习领会上级指示精神实质基础上,我一定以法规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做遵章守纪的模范。

       作为一名 -员,在任何一个岗位上都体现着党的价值,维护党的良好形象。

       能力弱一点可以赶上来,形象差了可就没法改过来了,通过严格的自律和约束,把“形象重于生命”牢牢记在心

       头。

       每一名党员都是一面旗臶,看你举的是红旗、黑旗还是白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在盯着你,在效仿着你。

       要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影响和带动身边的同志,自觉 -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忠实的履行好上级赋予的权力,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随时防止私欲膨胀和工作的急躁暴躁,按照职责要求把本职工作干好。

       四、强化责任心,提升荣誉感

       一个没有责任心和荣誉感的人至少可以说不是一个完整的人。

       因此在以后工作中,加强自己的责任心和荣誉感,让自己的言行举止永远臵于集体之下、群众之中。

       请县委和同志们看我的行动吧!

什么情况下 -员才会被开除党籍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

       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组织分裂党的活动的,开除党籍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者开除党籍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组织、参加这些活动和组织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活动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未经组织批准参加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 -等组织的,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 -,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在国外或涉外活动中,这些言行开除党籍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 -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违反党的规矩,严重者开除党籍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或开除党籍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投票选举活动中拉票等行为,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干部录用、征兵等工作谋取利益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等行为,或开除党籍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1、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或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7、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经商办企业的;②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③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④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⑥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⑦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⑧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28、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占用公物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用公款发放卡(券)等、滥发津贴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32、搞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4、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7、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能救而不救,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8、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开除党籍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的从重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1、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公正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

公务员老婆可以经商吗

        普通公务员家属可以经商。

       普通公务员家属可以经商。

       我国的公务员法只是禁止公务员经商,详见五十三条十四款,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其中规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外,一律不准经商。

       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