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工资发放规定
1、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当天一次性付清其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各地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比如深圳,《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
(1)《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离职申请书
尊敬的__:
您好!
今天,我带着很复杂的心情向您提交了这封辞职信。
由于您对我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到贵公司,并且在短短的一年里经历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这一年来在公司从事学生管理、教学、办公室内勤、招聘、招生等工作,使我在教学,人事管理等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并积累了一定的宝贵。对此我深怀感激!
自从20__年7月20日以来,我每天都在努力的工作、努力的提升自己的能力。转眼一年过去了,我需要重新确定我未来的方向。诚然,论工作环境、领导团队、工作压力、个人喜好,我无从挑剔。但是,由于一些我个人的原因,我决定今天向您递交我的。
在公司工作的一年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次宝贵的就业机会及在贵公司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
在公司里工作的一年中,虽然我对于基本的和学生管理技巧及公司业务工作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但俗话说“学无止境”,我在实际的工作中发现了很多我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的地方,我在很多方面还是需要不断的学习、取经。
提出辞职我想了很久,以下是我辞职的三点主要原因:
首先,现在正值农忙时节,我需要回家干近两个月的农活,这样会和公司的招生产生很大的冲突,为此,我也感到十分的不安。
其次,自己不愿意再在行业发展,我上了十几年学,现在不想还全天在学校里工作,计划是到社会上去更多的历练自己。
第三,鉴于我的性格因素,要在公司自我提升及成长成为独挡一面的能手,我深深感觉到自己能力的不足。我自己也意识到了自己的性格过于内向,您及__也经常很含蓄的提醒我这一缺点,但是,直至现在我也没有在这一点上作出大的突破。
人需要不断的学历、提高、完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自己,变得适应工作环境,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特长及优势。但是我觉得自己一直都没有什么大的突破,考虑了很久,决定要通过变换工作环境来磨砺。
我很抱歉自己在这个时间向公司提出辞职。来到公司也近一年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正式踏上了社会,实现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一个完整社会人的最初转变。在其间,有过受到挫折之后的坚持与失落,有过艰苦工作留下的汗水,也有过收获的喜悦与激动。
公司里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民主的工作氛围,让我找到了归属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安心的工作,安心的利用业务时间学习。然而对于公司交办的一些重要事项,我不能够很好的圆满完成,加之工作上的毫无成熟感、及不能够很好的灵活处理好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总是让我自己深深的感到愧疚,也总让自己感到很彷徨。
或许我自己并不适合在学校里工作,以及以自己目前的工作能力也很难胜任学校的工作。
或许只有重新再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遭受更多的历练,在人生的道路上通过不断的打拼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自己的及职业发展,才是我今后要做出的重要选择。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会有一定的小范围的影响,公司正值用人之际,20__年招生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所有的工作计划在全公司上下齐心努力下一步步稳步推进。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的辞职而造成一定的决策失误,我郑重的向公司提出辞职。
虽然我即将要离开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及一群可爱的学生,但是在公司工作的这一年时间里所发生的一件件、一桩桩事情,使我终生难忘。我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对我的谆谆教导。
离开公司,我满含着愧疚、遗憾。我愧对公司对我的期望及信任,遗憾我不能经历公司今后的发展及以后的辉煌成就,不能分享你们的甘苦,不能聆听领导的教诲。
最后,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中能够一帆风顺,兴旺发达!并祝愿各位领导与同事:健康快乐,平安幸福!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
20__年__月__日
孕妇离职赔偿标准
孕妇离职赔偿标准为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孕妇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孕妇主动离职的没有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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