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党委领导下,为充分发挥校长行使行政领导与指挥职能而建立的,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学校重要事项并做出决策的会议制度。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两周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全体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校长确定。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应到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决定涉及学校办学活动等重要议题,须有应到三分之二以上校领导到会方可举行。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设机要秘书一名。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议记录以及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协助党政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察督办等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二)研究和落实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

       (三)制定和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规划、人才引进、计财工作、资产管理、学生管理、招生、对外合作与交流、基建后勤、安全稳定、审计监察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五)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研究决定学校5-30万元(不含30万元)预算外经费支出。

       (六)以学校行政名义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先进集体、个人及各种优秀名单;学校对教职工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学校年度进人计划和原则,有关的人事调动;研究决定学术研究机构的设置。

       (八)听取学校、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九)其它需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参会的校领导或职能部门提出,校长审定。

       第九条 提出议题之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简明的书面材料,填写《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征集表》,并将《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征集表》在校长办公会议举行两天前交党政办公室。

       第十条 对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应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书面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按通知拟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问题。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作说明,必要时其他人可作补充,然后与会领导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若确需暂缓作出决定的应予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需提交学校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候会制度。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它与会人员,应按党政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场,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的事项,遵照保密原则,除按规定履行职能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决情况,否则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决议的传达与督办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以正式文件、会议纪要公布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党政办公室须将会议决议情况等及时向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通报。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和记载办理结果,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校领导或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