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酒驾入刑的社会意义(样例5)

第一篇:论酒驾入刑的社会意义

       论酒驾入刑的社会意义

       2022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醉驾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日益增多,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没有跟上,对自己和对他人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害。自2022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醉酒驾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整个性质意义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加大了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全社会广泛关注“醉驾入刑”能够真正按质按量予以落实,公安交警作为“醉驾入刑”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不为亲情和危险所动,切实做到落入实际、深入人心。“醉驾入刑”法律法规的出台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法律完善、社会进步的表现,意义深远。

       “醉驾入刑”是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

       醉驾入刑”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有利于交管工作开展。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体现了立法部门的用心良苦,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对醉驾等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顺应了“民生警务”的要求。“醉驾入刑”,交管部门有重击醉酒驾驶的“利剑”,为从根本上解决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维护公民切身利益。

       醉驾入刑,是我国交通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对传统的中国酒文化说“不”的挑战,是压降事故的一剂猛药,是对生命保护的一把尚方宝剑。一是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一些醉驾者为了个人一时痛快,将他人的生命当儿戏,像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造成4死1伤交通事故案、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冲入人群连撞9人造成5死4伤交通事故、郑州市城管科长傅口醉酒无证驾驶连撞11人造成3死8伤交通事故案等。醉驾入罪,其真正意义不在于实现法律处罚从轻到重的规律性,实现刑法理论的对接,而在于醉驾行为可能随时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给车辆周围的人群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其背后所隐含的是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尊重和保护。二是遏制了酒驾交通事故的高发。对驾驶员来说,酒后驾车会出现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远视、视物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能力下降等问题。据统计,驾驶员酒后驾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酒后驾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率明显高于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超车等违法行为。尽管行政处罚对醉驾者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这种威慑力不足以让醉驾者望“酒”却步,甚至在醉酒人眼里,醉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勇气”和“力量”体现,这种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让醉驾行为屡见不鲜。只有通过公安、检查院、法院联动的刑事制裁才会对醉驾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让醉驾行为人对自身的醉驾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才能不酒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衔接了酒驾肇事处罚的缝隙。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对于醉驾没有发生事故的,则仅行政处罚, 不能有效地制止醉驾行为的发生。醉驾入刑,通过对醉驾行为本身的处罚而限制醉驾行为的发生,最终将遏制结果的存在。我们所需要的是通过遏制行为而避免结果,而不是在结果出现以后再回头处罚造成结果的行为,通过醉驾入刑的衔接,一方面制止了醉驾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让我们的刑事处罚更显科学。醉酒驾驶入刑,让很多老百姓拍手叫好,使那些贪杯的司机们在喝酒时好好地提醒自已,不要拿自已的生命开玩笑,更不要拿他人的生命开玩笑。而那些面子作怪,“关系好不得不喝,工作应酬不得不喝”的朋友将不要将此作为借口。

       “醉驾入刑”是填补法律一项空白的依据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醉酒驾驶肇事的案件有各种判例,有按危险驾驶罪裁判的,有按交通肇事罪裁判的,判决的刑罚也不统一,有轻有重,造成了实务中的混乱。判决的结果不尽相同,在社会上引起了众多的争议和评论。现在醉酒驾驶入刑,解决了统一罪量刑的问题,也有了明确的罪名,可以更加准确统一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填补了法律在此处的空白。

       “醉驾入刑”弥补了以往法律缺陷,给犯罪分子以足够震慑。在以往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中,因为违法成本低,法律对“醉驾”者的惩治力度不够,造成“醉驾”屡禁不止。按照《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醉酒驾车交通事故,甚至造成群死群伤,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加上判处结果差距较大,才会引起群众非常强烈反响。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固然严厉,但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以及“特别恶劣情节”之后才处以严厉刑罚,这种以后果选择罪型的处罚方式往往会让人放松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警惕性和自觉性,侥幸的认为自己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不容易出问题,就算出事故只要不是死人就只是小事一桩,真正死人了也不会判多少年,结果由于控制不住而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的悲剧时有发生。“醉驾入刑”实施以后,可以彻底打破酒驾者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对公职人员,醉驾一律判刑,这就意味着丢掉饭碗,震慑力极大,可以大大减少醉酒驾车的发生概率。

       事物发展的规律是由量变决定质变,我们相信,随着醉驾入刑观念日益得到理解和普及,当刑罚力度与“酒文化”进行反复较量并不断取得战果之后,酒后驾驶的行为必然会大大地减少,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这一块将会开创出一个崭新的局面,这将是人民群众所期待的。

第二篇:酒驾入刑

       酒驾入刑专题

       背景材料:2022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相关问题:

       1. 国家将酒驾入刑,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教材中哪些观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最根本的人身权;党和政府关注生命,尊重生命;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2.酒后驾驶行为会带来哪些危害?

       损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酒驾入刑、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有何重要意义?(为什么?)(1)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4.请你为严厉打击酒驾违法犯罪行为提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公民对酒驾危害的认识,知道酒驾是违法犯罪行为。(2)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3)加强驾驶员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法律安全意识。(4)人民群众加强监督,积极举报酒驾行为。

       5.“打击酒驾”这一热门法制词汇折射出我们所学的哪法律知识?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②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③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的功能,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④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④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生命权不容侵犯。

       禁止吸烟专题

       背景材料:5月1日起,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这意味着公共场所开始全面禁烟。1.你认为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有什么意义?

       这一举措有利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有利于倡导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培养人们坚强意志,培养高雅的生活情趣。2.请你说说国家这样作的理由。

       贯彻以人文本的科学发展观;党和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倡导勤俭节约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关爱生命,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

       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要求。

       3.请你为实施这一举措提合理化建议。

       加强立法并加强执法监督,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者加大处罚;开展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在公共场所张贴禁言的宣传标语和宣传画;增加烟草的价格;等。4.这一举措对你有什么启示。

       这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我们要珍爱生命,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培养高雅情趣。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5.在这一活动中,你能做什么?

       积极宣传吸烟的危害,全周围的人戒掉吸烟的坏习惯,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自己坚决抵制这一不良诱惑。

第三篇:酒驾入刑

       酒驾新规情况介绍 2022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酒驾醉驾处罚条文如下: 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生效 被告被判拘役4个月

       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

       (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2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辉于2022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

       “名人酒驾入刑范本”高晓松: 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庭审现场,“你是否自愿认罪?”法官问道,“我愿意。”高晓松平静地回答。他还在庭上打断了律师为他做的辩护,“高律师,我已经认罪了。”判决之后,高晓松未表态是否会上诉。

       高晓松获刑6个月,已是“醉驾入刑”之后的最重刑期。中国刑法学会赵秉志会长分析,法院判决时应是考虑高晓松所造成的后果,4车受损,3人受伤,相比已审理的其他醉驾司机而言,后果较为严重。

       高晓松在自我辩护阶段,动情地说:“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赔偿这次事故中的全部损失,我愿意终身做义工,宣传不要酒醉驾驶,我愿意义务拍摄一部宣传片,愿意告诉每一位爱喝酒的朋友: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醉驾轻微是否入刑更应听取民意

       由于最高法副院长张军称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的发言,5月13日,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时,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该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就在5月15日,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这是目前为止有关方面对于最高法官员做出 “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解释之后的一次最强硬的回应。毫无疑问,新华社的这篇文章让我们明白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最高法官员无权就醉驾是否该依据情节来入刑进行任何的解释。既无解释权,那么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自然也就是不成立的。

       其实,就在张军做出醉驾轻微不入刑的解释之后,坊间的争议就一直不断。可以说,绝大多数的网友都对张军的解释予以了质疑,公众更为担心的是,一旦醉驾依据情节来决定是否入刑,那么认定情节的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将会无比的广阔,这也意味着其中必然潜藏着腐败的可能性。而一旦醉驾情节的认定环节上出现以权谋私之举,恐怕将从根本上撼动对醉驾的严厉打击,好不容易形成的打击醉驾氛围恐怕也就此被一举破坏。

       应该承认,重刑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终极办法,但至少在现阶段,醉驾上的重刑还是有威慑作用的,能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也正因为如此,有关方面在试图对醉驾入刑做出新解释时,除了程序上要合法之外,更应深入了解民意与民情,这样才不至于闭门造车,引致司法新解释出台便遭恶评一片的尴尬。

       酒驾入刑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上讲,醉酒驾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如果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醉酒驾车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酒后驾车施以重典,既体现了立法对于诚信驾驶的推崇,又是对社会公平和对生命的无限尊重。

第四篇:酒驾入刑

       天津农学院

       (2022-2022学年第二学期)

       题 目:酒驾入刑的几点思考

       课程名称 中国近代史纲要 任课教师

       学生姓名

       系 别 专业班级

       一、酒驾入刑

       1、背景

       2022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草案,凡醉酒驾驶,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判处刑罚。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在城镇高速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2、现状

       2022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酒驾入刑案例

       1、各地首起酒驾入刑案例

       河南:2022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侯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侯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河南省乃至全国首例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例。

       北京:5月2日0时10分许,郭术东驾车经过北京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致三车连撞。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5月5日上午,北京“醉驾入刑”后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李俊杰,在看守所里签收了公安行政处罚书。他因为醉驾行为被依法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据介绍,在接受行政处罚后,李俊杰将面临拘役一至六个月的刑事处罚。

       浙江:胡某5月1日下午3时30分左右,胡某开着小轿车,在瑞安市塘下镇一交叉路口撞翻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致5人轻微伤。经交警检测,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胡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2000元。

       湖南:高某5月9日,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经检测,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接近醉酒驾驶标准的近三倍(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规定为醉酒驾

       驶)。当日,郴州另两起醉驾案件的被告人戴某、刘某也被一审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重庆:5月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正式对重庆市首例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案依法提起公诉。

       2、醉驾被拘的第一名人

       2022年5月9日晚10时50分,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东城区驾车与前车追尾,造成四车连撞,4人轻伤,后被警方带走。5月10日凌晨1时30分,警方的血检结果显示,高晓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按目前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和醉酒的分届线计算,已达醉驾标准三倍。10日下午4时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交管部门表示,根据高晓松的酒精检测结果,其已经构成醉驾行为,将面临1-6个月的拘役处罚,同时会被处以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交通民警已经向他下达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通知书,如果3天内高晓松对吊销驾照的处罚不提出听证申请,3天后交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的处罚。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车的,将被处以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此事迅即成了热议话题。其实,最近关于醉驾的新闻一直是各媒体关注的焦点。因为5月1日是醉驾入刑正式施行的日子,十天来,媒体都在“候着”当地首个或首批醉驾入刑案。高晓松,不是醉驾入刑的新法施行来,第一个因醉驾被拘的,却似是名头最大的一个,可算“醉驾被拘的第一名人”。

       三、酒驾入刑引争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张军的声音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焦点一: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有人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中国青年报》署名评论也认为,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显然,它已经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从立法阶段就开始的“醉驾入刑”要不要有情节轻微、严重之分的大讨论,实际上体现了当前法治化进程仍在逐步深入的过程中,法律和执法衔接的可操作性问题。但在执法层面百分之百地忠于立法时,立法机关的本意是最重要的,这关系到从基层民声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的过程的神圣和严肃性。

       焦点二:附带条件会否助长执法不公?

       这场大讨论引发的第二个追问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附带条

       件的“酒驾入刑”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署名评论认为,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在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且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

       消弭醉驾入刑执法争议亟须细化法律,法律界人士亦呼吁进一步细化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高铭暄认为,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四、酒驾入刑的意义

       对以醉驾、飙车为主要特征、人称“马路杀手”的危险驾驶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启动了独立成罪的立法程序。这不仅是对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专项惩处力度的加大,也是保障公民生命权益的又一司法举措,更是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立法贡献。网民称赞,社会期待,意义深远。

       设立“危险驾驶罪”顺应了人民“平安出行”的呼声。据报道,中国有13亿人口,目前共有汽车8000万辆,随着私家车拥有量的逐年增多,人多车多现象日趋严重,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之痛。2022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尽管公安部门不断对此进行专项治理,每每发生的交通惨剧和肇事者锒铛入狱的案例触目惊心,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对设立“危险驾驶罪”,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对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许多专家学者不约而同地剑指立法滞后。按照当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消说“扣车”、“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等警诫性措施。这样的处罚成本,不足以安抚受害者、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也难平公愤民。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深刻提醒着行为人,增强对酒后驾车人的威慑力。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肇事伤人的处罚公正。去年5月接连发生的张明宝酒驾致人死亡和胡斌飙车致人死亡两起案件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后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评判的依据不一致,加之公众舆论的影响,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这里涉及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问题,这也是一个法学界难题。

       按照刑法总则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治社会的可预期性原则,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和罪状应当尽可能明确化,惟此才能达到规范公众行为的目的。设立“危险驾驶罪”既是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为包括酒醉驾驶、超速行驶、无技能驾驶、妨害驾驶、无视信号驾驶在内 “危险驾驶”行为量身定做了名副其实的罪名,有利于对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

       五、酒驾入刑,任重而道远

       目前,这场围绕刑法修正案

       (八)“醉驾入刑”的大讨论还在继续,而各地依法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已经初见成效,不仅辽宁等地醉驾现象锐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五一”小长假期间的统计也表明,全国酒后驾驶交通事故保持大幅下降,其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7.6%和54.6%。

       因此,记者认为,在这种背景下,当前各界应当坚持三个不动摇:一是依法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绝不能动摇;二是对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立法权威绝不能动摇;三是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信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绝不能动摇。

       同时,立法、执法相关部门还应当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机,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于刑法修正案

       (八)相关条款的疑问,及时出台细则或司法解释,使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能够深入人心,并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尊重,把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使这场结合实践的普法宣传教育能够发挥实效,使守法真正建立在大家学法、懂法的基础上,使我们的汽车社会变得更加安全。

       参考文献

       1、酒驾入刑http://baike.baidu.com/view/4279933.htm

       2、首例醉驾入刑http://news.sina.com.cn/c/2022-05-06/064522415234.shtml

       3、高晓松醉驾http://baike.baidu.com/view/5718997.htm?fromenter=���������&redirected=alading

       4、酒驾入刑漏洞http://auto..com/a/20220516/000339.htm

       5、酒驾入刑争议http://

第五篇:关于酒驾入刑的几个问题

       关于酒驾入刑的几个问题

       摘要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令人惊心。由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所致事故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广泛关注。酒后驾驶、醉醉驾驶“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根据违法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醉驾入刑”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刑法修正案

       (八)》顺应时代的变化增加了对醉驾的刑罚处罚。但关于醉酒的标准、因公酒驾与因紧急酒驾这些问题还要进行讨论。

       关键词:醉驾入刑醉酒标准因公醉驾

       一、“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于“醉酒”的标准,驾驶人员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就认为是醉酒驾车。“醉驾”是在法理上是一种行政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违反行政法规定并且实施一定行为,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要件,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鉴定“醉”与“非醉”有失公允,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符。所谓“醉驾”必然要求行为人处于酒醉状态,意识迷糊,控制力不足,足以产生危险性。“醉”与“非醉”并非仅仅依靠检测酒精含量所能鉴定的,即使检测,也不能做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当“醉驾”遭遇刑罚时,刑法适用的严谨性和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应当作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单一量化论者提出达到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酒精含量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全然不虑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知道,体质因人而异,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有人喝一杯酒就醉,有人喝一箱酒才醉,“醉”与“非醉”应该综合考量。刑法适用的平等性原则也要求,在适用标准上,不能对等地衡量每个个体。

       因此,对于“醉驾”入刑的“醉”,除了对行为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之外,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志状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速、行为人对机动车的控制能力、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间和地点、等进行综合考量,然后再进行定罪处刑。

       二、“因公醉驾”与“因紧急醉驾”问题 对于“因公醉驾”和“因紧急醉驾”问题,魏东教授对这些的问题的思考很有启发性。他指出:不考虑这些情况而一律定罪处罚可能有失妥当,但是确实只能针对一些十分特殊的情况才能作无罪处理,如紧急情况下别无他法且能够得到社会公众情理上的理解和赞同,如警察追逃犯、公民见义勇为、公民急救病危病人等,但是,除此之外应当尽量少作出例外处理,而仍然应当定罪处罚。对此,对此多有反对。其一,关于因公醉驾问题,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属性必然要求其模范地遵守刑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普通人醉驾要入刑,公务员醉驾就能因为享受特殊待遇或者因为遇到特殊情况而让法律放开路障吗?何况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什么是紧急情况、什么是“不得已”、如何证明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等这些问题尚十分困难,操作性不强,也不准确的。因此,对待因公醉驾问题,我们应该一视同仁,不能给法律的执行留下漏洞。其二,关于因紧急醉驾问题。魏东教授所说,在“警察追逃犯、公民见义勇为、公民急救病危病”等特殊情况之下,因紧急醉驾的行为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此问题要灵活对待,不能一刀切。可以说警察追逃犯是履行国家职能的行为、公民见义勇为和急救病危人是保护国家、社会、他人法益的行为,但醉驾本身就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相较之下,实际上,前者所保护的利益往往是个体的(不绝对的个体),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利益。因而,醉驾本身的危害性要远大于或等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因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需要而侵犯公共利益,于情于法都不妥当。因此,对于醉驾可以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即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时,倘若发生紧急性的冲突对公共法益产生或将要产生现实的危害和危险,行为人可以为保护公共法益而停止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而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醉驾”虽然危及公共安全,我们要加大预防醉驾,但我们也不能够贸然、随意地以牺牲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我们应该以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对待“醉驾”入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