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2]52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22]52号 【发布日期】2022-05-18 【生效日期】2022-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22]52号)
津市国家税务局:
为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24号),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你局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及时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反馈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附件: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融资租赁船舶享受出口退税的范围、条件和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22〕2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融资租赁船舶出口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出口船舶退税认定手续: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第五条 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业务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核销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按季单独申报退税;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船舶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单独申报退税。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船舶应分开独立申报。
第七条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口船舶企业申报退税时,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第八条第八条 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分批退税的,融资租赁企业首批申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口船舶退税时,除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以外,还应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见附件),从第二批申报开始,只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首批申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消费税应税船舶提供);
4.与境外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5.收取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6.承租企业支付外汇汇款收账通知;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申报
1.收取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2.承租企业支付外汇汇款收账通知;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第九条 采取后期留购方式一次性退税的,附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消费税应税船舶提供);
(四)与境外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五)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该租赁船舶的销售发票;
(六)所有权转移证书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第十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船舶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企业申报,并按照财税〔2022〕24号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出口船舶退税。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凡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实行分批退税的,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企业于 9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核销手续:
(一)开具的租赁船舶销售发票;
(二)所有权转移证书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于逾期未办理退税核销手续以及核销资料不齐备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同时按当期活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收取利息的计息期间由税款退付转讫之日起到补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采取假冒退税资格、伪造《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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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8日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22〕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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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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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22〕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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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税资格、伪造或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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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出口退税融资方法
出口退税融资受宠
背景: 多年以来,国家政府为鼓励出口贸易,在应税商品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会将所收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即出口退税。由于退税手续繁琐且到账周期长(企业自出口报关之日起,到收到出口退税款需要2至6个月的时间),企业在流转资金的控制上处于被动地位,时常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不乐观的是,银行对出口型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短期融资。益民宝将运用平台的撮合交易,与专业第三方进出口公司合作,推出最新的稳健型项目“退税宝”。退税宝是基于出口企业报关到收到出口退税款的时间差而设计的产品。由于出口退税款是由国家承诺向出口企业退还的款项,故本产品安全性极高,是稳健型投资者投资理财的绝佳选择。
“退税宝”项目中的所有借款企业都已通过第三方进出口公司,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完成登记备案,所以出口退税款金额已确定,项目融资金融不高于退税款金额的80%。借款企业出口退税款金额的到账时间为2至6个月。如“退税宝”项目期限已满,但退税款金额到账时间被延长,第三方进出口公司将先100%本息垫付,并发布新一期“退税宝”项目。另外,国家如果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将设置过渡期,提前对社会公布。于过渡期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退税款项,准予仍按原政策执行完毕。
第四篇:解读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新规
解读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新规
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62号),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6号),明确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相关具体规定。本文结合上述新政策,梳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优惠内容及适用范围(财税〔2022〕62号)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
财税〔2022〕62号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固定资产。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
财税〔2022〕62号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以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以上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退税计算及办理事项(财税〔2022〕62号)
退税对象
●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
●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租赁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退税公式及税率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 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退税认定及申报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退税证明及步骤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
●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即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离境时,海关不再签发退税证明联。
退税手续及要求
●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或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上述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退租补税及证明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退税流程及操作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6号)
税务登记
融资租赁出租方首先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然后才能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6号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税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退(免)税资格认定
●30日内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小贴示:
——如果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如果融资租赁出租方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所需资料
除提供《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退税申报
●次年4月30日前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税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所需资料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事项
在申报退税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关注以下事项: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 3 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复进口时,主管国税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税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第五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号
2000-12-22国家税务总局
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规定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
(1)对于征税通知上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应向税源管理二科填报《外贸企业调整应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情况报告》,返纳该笔货物已退税税款;未申报办理退税的,不再办理退税。
(2)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3)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时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无法准确划分出口货物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同时填报《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按表中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17栏。
(4)企业应在收到《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的下个月内,将经征收部门审核的《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或《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复印件报送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对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将经税务分局确认的视同内销征税的表附在原《关于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后归档。
(5)对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若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将已退税款返纳后,该笔货物原用于退税的凭证不能退还企业,企业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经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作为抵扣依据,并将表中所列专用发票复印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后,加盖企业公章。一张专用发票部分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时,企业也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处理。操作上,在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按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同时,将可办理出口退税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4栏“免税货物”栏作进项税额转出。
(6)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同时有出口退(免)税货物及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由于出口退(免)税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前,不予退(免)税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暂不能申报抵扣,企业应在出口退(免)税货物已出口并向税源管理二科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后,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税源管理二科审批后连同相关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二)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科目。同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税税率后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外贸企业如前期对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应按照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出口业务销售成本”科目。同时,应按照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前期已按规定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外贸企业如前期对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作相关账务处理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7栏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