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印章、签章(字)备案表
附件一
印章、签章(字)备案表
兹证明本公司名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中文:
英文:
公司印章、签章备案如下:
本公司法人代表:手签笔迹:
现我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我司同志(手签笔迹备案如右:代表我司签署等外贸文件。
授权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二篇:珠海市公安局刻制印章备案表
珠海市公安局刻制印章备案表
1、行政单位:
□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或变更)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刻章的证明(附所刻印章的数量和具体名称)或在印章备案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上加具同意刻章的意见(请写明刻章数量),并附经办人身份证。
2、事业单位:
□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或变更)该机构的批准文件;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刻章的证明(附所刻印章的数量和具体名称)或在印章备案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上加具同意刻章的意见(请写明刻章数量);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需附税务登记证或税务局的有关证明。
3、社会团体组织: □民政局出具的刻章证明;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团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市或区民政局批准设立(或变更)该社团的批准文件; □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需附税务登记证或税务局的有关证明。
4、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政局出具的刻章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市或区民政局批准设立(或变更)该单位的批准文件; □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需附税务登记证或税务局的有关证明。
5、医疗机构:
□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
□属分支机构、全民、集体的需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加具同意刻章的意见或出具同意刻章的证明; □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需附税务登记证。
6、业主委员会:
□提供城管局下属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备案通知书;
□街道办或城管局下属物业管理办公室加具同意刻章的意见或出具同意刻章的证明; □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
7、工商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及经办人身份证;
□属分支机构、全民、集体的需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加具同意刻章的意见或出具同意刻章的证明; □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需附税务登记证;
□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国内企业需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企业需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报关代理企业需附海关核发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申请刻制报检专用章需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8、大型活动主办机构(临时机构)、单位:
□经我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举办该项活动(或该机构)的批准文件;
□批准部门出具的同意刻章证明; □活动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
9、单位变更名称刻章: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名称刻章的,所需资料分别按上述1、2、3、4点提供; □医疗机构:除按第5点提供外,还需附卫生局出具的变更证明;
□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工商局核发的《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10、印章遗失补办: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除按第1点和第2点提供资料外,还必须提供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
□社会团体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社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
□医疗机构:除按第5点提供外,还需附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 □工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
11、刻制特殊印章:
□除按上述提供资料外,还需附有关单位批准刻制该特殊印章的批复文件及印章模样。
注:①因特殊原因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委托书,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遗失补办的除外)。
②以上所需资料请用A4纸复印,并提供原件核对。声明:
本表格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无假。本人明白,不如实填报或提交虚假的资料属违法行为,并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本人对提交的资料及法律后果负责。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第三篇:印章刻制备案-日照公安局
印章刻制备案
办理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于加强印章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及条件
(一)企业印章备案
新注册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持《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内设机构章或添加专用印章,持企业证明【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数量(同一专用章刻制多枚的要以数字区分)和经办人基本情况,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二)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印章备案
持上一级党组织、团组织开具的公函(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和经办人基本情况)、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三)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印章备案
持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有效凭证)、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刻制印章的证明、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四)事业单位印章备案
事业单位的公章应持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及以上证件申请重新刻制;
(五)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
社团组织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登记证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六)学校等教育机构印章备案
学校,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直接举办或间接举办的面向社会(本单位以外)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及其职能机构刻制印章,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七)工会等其他单位专用章及钢印备案
刻制工会行政章,持上级工会开具的证明(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制做证件用的钢印及其他专用章,持本级工会开具的证明(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经办人基本情况)、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八)举办大型活动用章备案
持归口主管部门(活动主办单位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归口主管部门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九)村民委员会印章备案
持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验原件,复印件1份),乡级人民政府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十)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印章备案
只准刻制公章,须持政府有关批文,刻章申请由主办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公章、经办人的有效证件
(十一)报关专用章刻制备案
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十二)印章更换、遗失补刻
在丢失声明见报7个工作日后,行政公章遗失补刻的,持登报声明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回执(证明)按新刻印章手续办理
专用章及内设机构印章遗失补刻的,持登报丢失声明、公安机关报案回执(证明)、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十三)其他情况印章备案
因损坏重新刻制印章提交的材料:
1、单位的介绍信(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3、原印章。
因更名重新刻制印章需在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后,按新成立企业单位刻制印章
1、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文件、材料;
2、原单位名称的印章缴销证明(未缴销的持原印章)。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
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各区县治安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办手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四篇:备案表1
附1:
威宁县2022年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考核备案表
注:
1、同时上交特岗教师个人工作总结和留用申请书;
2、本表一式二份,填好后用16K纸打印签字。
威宁县2022年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考核备案表
注:
1、同时上交特岗教师个人工作总结和留用申请书;
2、本表一式二份,填好后用16K纸打印签字。
威宁县2022年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考核备案表
注:
1、同时上交特岗教师个人工作总结和留用申请书;
2、本表一式二份,填好后用16K纸打印签字。
第五篇:交付使用备案表
扬州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
备 案 表
项目名称:__ __东方名城和园____ 建设单位(章):_扬州庆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_
填写日期:_2022年__1_月_13_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
扬州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
办理指南
一、办理流程
1、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我局开发管理处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查。
3、现场查勘。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我局将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
4、公示。经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5、发证。经公示无疑异的,发放《扬州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二、需提交的资料及相关文件
1、《扬州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相关资料;
5、城市排水许可证;
6、电话通信工程竣工证明;
7、有线电视工程竣工证明;
8、路灯工程相关资料;
9、人防工程竣工证明;
10、消防验收备案证明;
11、生活垃圾清运移交证明;
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验收证明;
13、《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办理部门:扬州市房管局开发管理处。
2、联系人:朱金坤、尹蔚。
3、联系方式:87800675。
配 套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