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督查室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督查工作的考核,建立健全责任传递、压力传导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促进全县督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县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件精神。
二、考核对象
各乡镇(场、社区)、县直各单位(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
1.《督查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2.各单位组织督查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标准
列入年度考核的单位,基础分为80分,根据工作完成等情况给予加分或扣分,加分、扣分均取最高分;单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分为100分。县级领导条线工作督查开展情况由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会同“两办”进行考核、排名。
(一)单位考核事项及细则
1.凡承办事项为招商引资、为民办实事、对上争取、市重大项目及其他列入督查办专项督查的,按要求每完成一项,承办单 1
位加2分,协办单位加1分;提前或超额完成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0.5-1分;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的,扣5分,协办单位扣2.5分。
2.县主要领导批办、会办、交办的工作事项,按时完成的不加分也不扣分,未按时完成的每项扣2分。在县委工作会议、县委扩大会议、县三级干部大会等重大会议上受书面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3.凡被《督查通报》表扬的事项,主办单位每次加1分,协办单位加0.5分;被通报批评的,主办单位每次扣1分,协办单位扣0.5分。
4.凡按规定建立督查工作网络、基础工作完善、正常开展工作的加1分,否则扣2分。
5.按要求建立各项督查台账的加1分;台账不规范的扣0.5分,未建立的扣2分。
6.凡服从大督查网络统一安排且督查人员积极配合督查办工作的,每抽用1次加1分。
7.被督查单位不支持、不配合督查办工作,制造工作障碍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
8.凡因督查工作出现重大问题而被诫勉谈话的,每次扣10分,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督查机构人员考核事项及细则
1.各分管条线督查人员按时办理县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会
办事项,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督查情况且内容全面、言简意赅、表述清楚的加2分,否则扣1-2分。
2.各单位督查人员向督查办反馈的办理结果,报送及时、内容全面、言简意赅、表述清楚的,每件加0.5分;反馈报告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查、重报或补充报告的,每退回1件(次),扣1分;存有漏报或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一经查实,每次扣2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3.报送的月度工作计划及每周完成情况比较及时、规范,内容包括县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会办事项和招商引资、策应扶持、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工程等工作的,每次加0.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2分。
4.工作计划或办理结果经催报后仍未报的,每延迟1天扣1分。
5.报送的督查信息类新闻稿件被督查办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市级以上办刊采用的,每篇加2分。
6.为按要求参加督查办召开的会议,迟到、早退或擅自替会的,每人次扣1分;缺席会议的,每人次扣2分。
7.在督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得当,为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每次加5分,并对相关督查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因工作疏忽、督查不力造成重大失误或延误最佳补救时机的,每次扣5分,并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8.督查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态度不端正,存在吃拿卡要、滥
用职权等现象的,每人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市容环卫督查考核办法
高邮市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督查考核办法
为实施城市精细管理,切实解决市民群众反映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现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督查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局成立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科室负责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局综合督察科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市容大队、环卫处等单位相应成立本级督查考核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部门具体负责二级考核工作。
二、督查考核原则
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一级督查、二级考核”制度。
1、一级督查工作。由局综合督察科负责市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路面管理一级督查。一级督查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周期,按百分制进行计分。
2、二级考核工作。由市容大队、环卫处等部门单位分别制定二级考核实施细则,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队伍管理等事项实施二级考核。在实施二级考核时,要拉开被考核人员之间二级考核评分档次,严格奖惩,打破平均主义。
3、为使“一级督查,二级考核”工作有效地有机结合,市容大队、环卫处等部门单位在实施二级考核时,因路面管理和其他方面工作不到位,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
三、督查考核对象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及所属部门;
2、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及所属部门;
3、城市治安巡逻大队及所属部门;
4、市环卫处及所属部门。
四、督查考核范围、内容
督查考核的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具体为东至S237、南至S333、西至运河东堤、北至波司登大道市容管理示范路段、城区主次道路、一般道路、后街背巷、居民小区和市民广场(风光带)范围。
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日常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重点督查考核城区主要路段、重要节点、市容管理示范路段、阶段性专项整治、重大活动保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督查巡查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级督查主要采取巡查、抽查、书面交办督办、月通报、年终总考评的方法进行。
1、路面巡查督查。督查人员对路面管理进行明查和暗查;必要时采取抽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进行。在巡查督查时发现存在管理问题,督促管理责任人及时落实解决。
2、书面交办督办。对存在的热点、难点和反复出现的问题,以《市容管理整改建议书》、《市容管理督查交办单》和《市容管理责令整改通知书》书面形式交办责任单位,责令限时整改,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整改结果。
3、内部督查通报。局综合督察科负责做好巡查督查的记录工作,将一级督查情况进行统计,对照《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督查考核评分标准》实施扣分。同时在局月度办公会上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和落实情况进行点评。
4、一级督查和二级考核的周期为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
5日,一级督查内部通报与当月28日前对当月路面管理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并督促检查二级考核,各被考核责任单位在次月10日前将二级考核结果报送局综合督察科备案。
5、市容大队、环卫处、城市治安巡逻大队等部门单位向局综合督察科报送日常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日报、周报和月报等台账。
路面管理人员按规定填写《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日志》,完善日常巡查执法管理工作日志制度。
6、总考评。年终对一级督查月度考评分值得分进行统计,按照总得分对责任单位路面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六、督查考核评分依据
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市管理优秀城市检查考核细则》、《扬州市优秀管理城市(区)考评标准》和《高邮市城市管理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暂行)》、《高邮市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路段管理等级和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督查考核评分标准》。
七、督查考核运用
1、一级督查得分,是被考核单位月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一级督查分值占二级考核50%,主要体现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起到奖勤罚懒、竞争激励的作用。
2、根据一级督查月度考评分值得分情况定为四个考核等次。即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下同)定为考核优秀;得分在89.99至80之间的定为考核良好;得分在79.99至70之间的定为考核一般;得分低于70分的,定为考核不合格。年终一级督查平均得分低于80分的,不得参与各项考核评比。
3、一级督查得分作为职务晋升、竞聘上岗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被督查考核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全年一级督查
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纳入拟升职人员名单; 70分以下的按照《高邮市城市管理局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实行问责追究。
八、其他事项
1、本实施办法由局督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从2022年X月X日起施行,邮城管„2022‟20号《层级管理路段承包责任制督查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一、高邮市城区道路分类表
二、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路段等级划分表
三、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督查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篇:督查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督查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修 订)
根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为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使督查人员能够尽快适应机构调整后的工作模式,特对原督查人员绩效考核方案进行修订如下:
一、督查团队绩效考核基准指标及考核办法:
1、月度团队绩效考核基准指标:
劳动监察类:每月50项且罚款金额总计3500元; 6S检查整改项:每月500项
2、团队绩效考核办法:
(1)完成全月基准指标,不考核督查主管;
(2)完成6S检查项,劳动纪律检查项达60项,罚款总额达4500元时,奖励团队200元/月;劳动纪律检查项达70项及以上,罚款总额达6000元及以上时,奖励团队400元/月。奖励金额由督查主管根据当月督查人员表现情况进行分配。
(3)未完成全月基准指标时:未完成劳动纪律类检查项数量指标,扣罚督查主管20元/项;未完成劳动纪律类检查项金额指标,每差100元扣罚督查主管2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未完成6S检查项基准指标时,扣罚督查主管20元/项。
3、如果团队未完成全月基准指标任何一项时,即使督查人员及6S运行专员完成个人指标,只得个人奖励的80%。
二、督查人员及运行专员(6S)月度绩效考核基准指标及绩效考核办法:
1、督查人员月度绩效考核基准指标及绩效考核办法:(1)督查人员个人月绩效考核基准指标
劳动纪律类检查项:每月16项/人,罚款金额总计1200元/人; 6S检查整改项:每月50项/人(2)督查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办法
A、全部完成以上三项基准值,奖励400元/月/人;
B、完成6S检查整改项,劳动纪律检查项达25项/人,罚款总额达1700元时,加奖100元/月;
C、完成6S检查整改项,劳动纪律检查项达40项/人及以上,罚款总额达3000元及以上时,加奖200元/月;
D、未完成任何一项基准值指标,均不得奖励。如果未完成劳动监察类检查项指标,扣罚10元/项;如果未完成劳动监察类检查项金额指标,每差100元扣罚1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如果未完成6S检查整改项基准指标时,扣罚10元/项。
2、运行专员(6S)月度绩效考核基准指标及绩效考核办法:(1)运行专员(6S)个人月度绩效考核基准指标 6S检查整改项:每月350项(2)运行专员(6S)绩效考核办法 A、完成基准值,奖励400元/月/人;
B、完成6S检查整改项400项,加奖100元/月/人; C、完成6S检查整改项480项及以上,加奖200元/月; D、未完成基准值,扣罚20元/项。
三、其他考核规定:
1、督察人员在下班前必须填写当班工作记录,做好工作交接,如违反100元/次;
2、督查人员违纪的,加倍考核,督察主管连带20%处罚;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偷盗、破坏公司生产等损害公司利益的,在处理完毕后给予相应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处罚金额10%或2000元);
4、督查人员需积极协助运行专员(6S)进行现场6S检查,如不听从调配,情节严重的免除全月个人奖金。
四、各项考核指标将根据年计划及各月情况进行随时调整。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人事企管处所有。
第四篇:党委系统督查制度及考核办法
市委常委会议决议事项督查制度
1、分解立项。围绕《中共XX市委常委会议纪要》所涉及的重要工作任务,筛选出需要落实和操作性较强的事项,及时进行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责任人、督查内容和办结时间。
2、印制下发。立项方案确定后,及时以《中共XX市委常委会议决议事项通知》的形式,印发至各责任单位。
3、督查反馈。立项
方案下发后,按照分解事项定期进行督查,逐项催办。对周期短的决议事项,随时督办,随时反馈;对周期长的决议事项,通过《中共XX市委常委会议决议事项落实情况报告》的形式,向市委反馈落实情况,直至常委会议决议事项全部得到落实;如承办单位逾期未报结果,要及时下发催办单督促尽快落实。
市委全会决议事项督查制度
1、分解立项。对市委全会形成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领导讲话,要围绕所涉及的重要工作任务,确定需要落实和操作性较强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责任人和办结时间。
2、印制下发。分解立项之后,以中共临清市委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至各责任单位。
3、督办催办。按照分解事项要求,定期对立项内容进行督查,逐项催办。对周期短的决议事项,随时督办,随时反馈;对周期长的决议事项,通过《督查专报》的形式,每月向市委报告一次落实情况,直至决议事项全部得到落实;如承办单位逾期未报结果,要及时下发催办单督促尽快落实。
4、调查反馈。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市委全会决议落实情况,找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对承办单位上报的情况和调查了解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向市委做出系列反馈。
市委中心工作督查制度
1、市委中心工作是指: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中央、省委、XX市委和XX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要求各级党委迅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的事项。凡属市委中心工作都应列入督促检查的内容。
2、对周期性较长的中心工作,应列出督查计划或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3、在中心工作实施过程中,督查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要讲真话,讲实情,既报喜,又报忧,使领导掌握真实情况,正确指导实际工作。尤其要注意发现和反映需要市委解决的带有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决策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建议,为市委解决问题和完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市委中心工作下达后,市委督查室要迅速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进行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市委报告情况。在中心工作推进过程中,还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通报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每次督查情况均在《督查专报》上进行反馈。
5、对市委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要及时提出督查建议,协助领导抓好督查。督查前,协助领导制定预案,搞好各项准备工作;督查中,安排和组织好各项活动,协助领导收集整理各类情况;督查结束后,协助领导搞好综合分析,并为修正完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进一步抓好决策落实的措施。
6、市委督查室可根据中心工作完成情况,向市委提出奖惩建议。对在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对在工作中措施不力、推诿扯皮、进度缓慢、影响全局、造成失误的,提出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的建议,并呈市委领导审阅。
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一、办理程序
1、登记。接到领导批示件后,首先做好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收件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原号、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人、承办单位、转办日期、上报时限。
2、呈批。登记结束后,市委督查室应详细了解批示件内容,及时拿出办理意见,并将原件和办理要求密封盖章;接到XX市委及以上领导批示件后,要填写《领导批示事项拟办单》,连同原件装订好,面呈承办领导阅批。领导阅批后,要对批示件和原件进行复印,将复印件转发承办单位,原件留存备查。
3、督办。批示件转发后,市委督查室要及时督促,准确掌握批示件办理进展情况,保证按时办结,并以《领导批示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的形式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
4、保密。市委督查室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意见;不准在督查室以外的电脑上办理批示件;不准在办公桌上随意放置各类批示件和办结报告;微机中储存的重要批示件的办结报告,文件名称必须进行加密,并将密码登记在存档批件的信封上备查。
二、办理时限
1、刑事类批示件的办理需承办单位调查取证、询问笔录,一般期限为15天,如案件较为复杂,可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民事类和经济类的批示件,办理期限一般为10天。
3、匿名类
第五篇:党委系统督查制度及考核办法
市委常委会议决议事项督查制度
⒈分解立项。围绕《中共×市委常委会议纪要》所涉及的重要工作任务,筛选出需要落实和操作性较强的事项,及时进行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责任人、督查内容和办结时间。
⒉印制下发。立项方案确定后,及时以《中共×市委常委会议决议事项通知》的形式,印发至各责任单位。
⒊督查反馈。立项方案下发后,按照分解事项定期进行督查,逐项催办。对周期短的决议事项,随时督办,随时反馈;对周期长的决议事项,通过《中共×市委常委会议决议事项落实情况报告》的形式,向市委反馈落实情况,直至常委会议决议事项全部得到落实;如承办单位逾期未报结果,要及时下发催办单督促尽快落实。
市委全会决议事项督查制度
⒈分解立项。对市委全会形成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领导讲话,要围绕所涉及的重要工作任务,确定需要落实和操作性较强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责任人和办结时间。
⒉印制下发。分解立项之后,以中共临清市委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至各责任单位。
⒊督办催办。按照分解事项要求,定期对立项内容进行督查,逐项催办。
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一、办理程序
⒈登记。接到领导批示件后,首先做好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收件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原号、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人、承办单位、转办日期、上报时限。
⒉呈批。登记结束后,市委督查室应详细了解批示件内容,及时拿出办理意见,并将原件和办理要求密封盖章;接到×市委及以上领导批示件后,要填写《领导批示事项拟办单》,连同原件装订好,面呈承办领导阅批。领导阅批后,要对批示件和原件进行复印,将复印件转发承办单位,原件留存备查。
⒊督办。批示件转发后,市委督查室要及时督促,准确掌握批示件办理进展情况,保证按时办结,并以《领导批示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的形式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
⒋保密。市委督查室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意见;不准在督查室以外的电脑上办理批示件;不准在办公桌上随意放置各类批示件和办结报告;微机中储存的重要批示件的办结报告,文件名称必须进行加密,并将密码登记在存档批件的信封上备查。
二、办理时限
⒈刑事类批示件的办理需承办单位调查取证、询问笔录,一般期限为天,如案件较为复杂,可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⒉民事类和经济类的批示件,办理期限一般为天。
⒊匿名类的批示件,办理期限一般为3天,由市委督查室具体承办。
⒋干部作风类和群众建议类批示件的办理,承办单位需对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调查、商议,并讨论其真实性与可行性,办理时限为天。
⒌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批示件,要以文字形式向市委及市委办公室领导说明原因,并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保证在最短时限内办结。
三、反馈要求
⒈对领导批示件的反馈,承办单位必须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一式三份上报市委督查室。报告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中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恰当准确的调查结论、符合政策法规的处理意见、信访人对承办事项的意见等。
⒉对各级领导批示件的反馈报告,必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⒊市委督查室负责对承办单位办结报告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未按程序办理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承办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⒋市委督查室每月要有重点地选择个办结批示件,列出回访原因和回访内容,写出建议回访单,报市委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对批示件涉及事项进行回访。
市委督查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督查室工作职能和成员分工情况,考核评比分决策督查、专项查办、自身建设、临时工作四个方面进行,年终按总分高低排出名次。
一、决策督查分
⒈围绕上级党委和市委重要文件、会议和中心工作,以及市委主要领导在督促检查、调查研究、现场办公和指导工作时所作的重要讲话、提出的重要意见和指导精神,能够及时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督查事项内容、责任单位、反馈形式和时限要求的,计分。
⒉按照分解立项方案,落实到人,逐项催办,认真汇总,按时反馈,使市委领导能够及时了解决策落实情况的,计分。
⒊积极主动地深入基层开展督查活动和调查研究,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调研报告或编发简报,每月完成期《督查专报》的,计分。
⒋对上级党委要求定期反馈的长期性工作,能够高度重视,经常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高质高效完成任务的,计分。
⒌撰写上报的《督查专报》,凡被聊城市委办公室采用期加分,被聊城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加分;被省委办公厅采用期加分,被省委领导批示的加分;被中办采用期加分。凡被省办和中办采用的,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专项查办分
⒈对上级党委和市委领导的批示件,能够按照规定的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明确承办人员、办理时限和反馈要求,及时下发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的,计分。
⒉办理过程中,能够深入有关单位进行督办催办,及时了解和掌握批示件办理进展情况的,计分。
⒊办结报告达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上报及时,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