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本原则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法》在第七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公益性原则。《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机会均等原则。《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终身教育原则。《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过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

       百里杜鹃戛木小学周光瑜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

       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2022年2月4日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百里杜鹃戛木小学周光瑜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作为一名教育工,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作为教师每一天都面对的是未成年人,因此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我们教育工来说,应该放在首位!对这部法律,我觉得还应该多读、多想才能认识得更深刻,才能更好的指导我的教学和工作。

       2022年2月5日

       学习十八大报告心得体会

       百里杜鹃戛木小学周光瑜

       学校认真组织学习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大家学得很认真,都觉得受益匪浅。尤其认真学习了关于教育这一块。“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是胡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的。

       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师德水平和也未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胡主席的讲话表明对教育工的殷切希望和要求。作为一个教育工就要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自己的贡献。什么样的教育是人民满意的教育呢?当然是好的教育。什么样的教育是好的教育呢?当然是适合学生的教育。怎样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进而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呢?教育包括很多方面,而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教育是办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首先要确立回归本真的办学定位。继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调坚守本真,珍视每一个生命,以尊重天性、涵养德性、健全人格为基点。其次要建立社会主义学校创新管理体系,让学校管理闪现人性的光辉。关注细节、尊重规律、落实常规、强调个性,以父母之心办学校,以父母之心做教师,以“国际视野、民族灵魂、健康信念、卓越潜能”为培养目标。

       通过学习了十八大报告,了解国家教育大策,这对教师来说都是大有裨益的。

       2022年2月3日

第四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课程总结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小结

       目前概论课普遍存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的现象,枯燥、乏味、没有新鲜感的教学过程影响着教学效果。所以,在备课的过程中,针对艺术类学生的特点,我花了大量的时间研究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的实践中,虽然经历过几次小小的挫折,但在学生们的鼓励下,我坚持了下来,受益匪浅。

       总结经验如下:

       1、教学中盲目堆积案例。为了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听课,在《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授课过程中穿插了很多案例,而每个案例都讲不透彻。最后下课后,学生只记得讲了什么有趣案例,而没有记住授课的内容,以致本末倒置。这样使用案例,表面上热热闹闹,实际上空空如也,达不到教学目的。

       2、没有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案例教学的授课过程中,我作为教师仍处于传授者的地位,从案例的介绍、问题的提出、分析的展开、结论的得出、所涉理论知识的深浅以及时间的把握等方面,均处于主导。真正让学生来思考、分析、讨论的情形并不多,反省一下,多为举例教学。在这种情形下的课堂,学生仍是看热闹的外人,而没有真正深入到案例中去。没有积极的思考,当然就不可能有深切的体会和收获。

       基于个人对于案例教学的思考,形成了一篇名为《探析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案例选择与解释——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为例》的论文,并获得“六届辽宁省高校青年德育工理论研讨会征文比赛”二等奖。

       仅此论文,作为总结的一部分,向领导汇报。

       (一)原理教学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1.可听性:案例导入使抽象概念生动鲜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通过对具体知识的概括、总结与再思考的方式,达到对世界本质和一般规律的把握。静态的基本原理是枯燥的,它们的具体作用体现在应用的过程中。为此,《原理》课必须以案例为铺垫,使其生动化。比如在“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一节讲授中,教学案例是“南街村模式与华西村模式”的比较,不仅使学生看到中国新农村的美好前景,而且使学生能够领悟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能照搬别国的模式,不能一刀切,要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管理方式、多种运行机制共同发展。又比如在“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问题上,选用关云长败走麦城的典故。关羽并没有真正接受诸葛亮的劝诫,他把孙权看成是同曹操一样可恶的“碧眼小儿”;同时打击曹、魏两家,主次不分,全线出击,最终酝成地失人亡的悲剧。这些案例的分析,学生听得津津有味,增强了学习兴趣。

       2.通俗性:案例介绍加深学生对深奥理论的理解

       学生不是专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者,有些基本原理教师觉得容易理解,学生就是想不明白,这主要与他们的生活阅历与思维方式有关。“案例教学法”能使抽象理论具体化、通俗化,减少学生的畏惧心理和死记硬背的习惯。比如“哲学”中所讲的“属人世界”,学生百思不得其解,尤其是理工科学生,他们所认

       为的世界就是基本粒子与场,不自觉地停留在机械唯物主义的层次上。授课中可以通过对“费尔巴哈生平”的分析,讲清这位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为什么不能冲破历史唯心主义牢笼。经过讨论,使学生对机械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有个比较清晰的区分,从而带动一系列难点的解决。又比如,学生对“认识来源于实践”感受不深,觉得很多成功来源于灵感和偶然。教学中选用摩尔根纂写《古代社会》一书的案例,向同学说明,为什么生活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摩尔根能写出研究原始社会的一部杰作?这离不开他的亲身实践,他除了对欧、美许多未开化的原始部落进行调查、考察、分析外,还在印第安易洛魁部落居住了40年之久,对原始部落的经济、社会组织、婚姻、家庭、习俗、宗教各方面都有了透彻的了解,掌握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而灵感和机遇的捕获,往往是多次实践的结果。这些都能引起学生思考与探究的兴趣,从而有效克服了机械的思维模式。3.实用性: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必须要满足学生探索社会问题的需要、追求事业成功和日后人生幸福的需要,才能提高学生对它的认同感。如在讲“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问题时,列举人们对SARS、对甲型H1N1流感等的不断认识,通过讨论,使学生认识到人类始终处于追求真理的路上,学习是无止境的。在此过程中,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得到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随之增强。

       有部分同学尽管对美国侵占伊拉克表示愤慨,但又认为美国在人权保护方面做得不错。针对这一情况,在“人的本质与价值”这一章节的教学中,可以着重介绍阿布格莱布监狱美军虐囚事件、美国政府在世界各地秘密设立的监狱以及美国国内的人权问题的大量案例,让学生了解人权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通过案例分析,深刻地揭露了美国人权政治双重标准以及人权外交的实质。

       对于学生希望成才的渴望,可以在“意识”相关章节的讲授中,列举通过主观努力取得成功的伟人,如居里夫人等;也可以在人民群众与杰出人物有关章节的讲授中,列举毛泽东、罗斯福等历史人物,回答“什么是人才?如何成才?为什么人人都可以成才”的基本道理,受到同学的欢迎。

       (二)案例选择的基本原则 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对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时效性起着重大作用。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案例的典型性与新颖性、知识性与趣味性、相关性与辐射性相结合。这不仅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艰巨性、严肃性和教学过程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更是由独立学院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特点决定的。

       1.典型性与新颖性

       典型性是案例选取最基本的原则,是指要以讲授的知识为中心来选择案例,使案例服务于讲授的知识,而且被选案例要有举一反

       三、触类旁通的作用。比如在讲到“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时,可以运用“六度空间理论”加以阐释;在讲授“事物的发展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选择詹姆士·琴纳推广种牛痘遇到的困难做作为案例。这类案例具有典型性,容易说明问题,案

       例的分析和讨论能够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原理、处理事情的方法和原则等。但有些典型案例比较陈旧,过于“正统”,如,用塞翁失马诠释对立统一规律,用田忌赛马诠释质量互变规律,虽然典型,但这些故事学生们早就耳熟能详。这个时候,就必须举一些具有新颖性的例子。

       什么是新颖性?一是新近的。对于那些新近发生在国内国际的新闻时事,那些最近发生在校园里和学生身边的事情,大家都会关注。二是别人没听过的。教师的知识面一般来说比学生要宽,掌握的教学资源也比较多,应当发挥自己的特长,多举一些学生不熟悉的新奇案例。

       典型案例很能说明问题,但有时候不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新颖的案例能够弥补典型案例的不足,为大家喜闻乐见,但未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所以,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在案例的总体分配中,典型性案例和新颖性案例都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二者不可有所偏废。

       2.知识性与趣味性

       在案例的选择和运用上,要将知识性与趣味性结合起来。首先,要注重知识性。只有让学生在听课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了解更多知识,他们才会对课程和教师有较强的认同感。例如,在讲“货币的本质”时就给学生举世界文学史上“四大吝啬鬼”(夏洛克、阿巴贡、泼留希金、葛朗台)的例子,往往这个时候,学生都在做笔记。

       其次,趣味性非常重要。选择趣味性较强的案例,并以幽默诙谐的语言演绎出来,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种案例不一定要求很长,但一定要贴切。例如,在讲授“资本”一节内容时,需要讲清资本的本质属性(资本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表现形式(资本表现为不同的物质形式)和基本特点(资本的运动性、增值性和返还性)。如果就理论讲理论就显得比较抽象,学生不易理解,记忆也不深刻。可以列举孙悟空七十二变的故事,孙悟空虽然可以有不同的变化,但它本身是孙猴子,以此来比喻资本虽然可以在不同运动阶段采取不同的物质形式,但它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价值。为了说明资本循环过程中的增值性,可以列举八十年代的流行歌曲《回娘家》里的一段歌词,指出资本在循环运动中带回的虽然不是“胖娃娃”,却也带回了“金娃娃”。通过讲述案例,增强了趣味性,使学生对“资本”这个知识点能有比较形象的理解。

       在知识性和趣味性结合的过程中,如果二者发生冲突,知识性为先。学生自然希望案例越有趣越好,但教师有自己的责任,而且案例过多,会冲淡课本知识,出现“喧宾夺主”的后果。

       3.相关性与辐射性

       所谓相关性,要求案例选取要与学生专业相关、与学生就业相关、与学生生活相关,即以选择最贴近学生的事例为原则。如在讲人生价值时,引入“北大才子卖肉”、“广州硕士卖猪肉”和“大学生做村官”等事件,由于这一系列事件和大学生就业以及人生价值的实现有密切联系,在学生中间获得强烈反响,课堂讨论的气氛也十分活跃。

       除了相关性之外,课堂教学所采用的案例一定要能够给学生留有较大的思维空间,要有较强的辐射性,要能够培养学生发散和创新的思维,从而提高他们的思维素质。如,在讲授经济和政治关系时,可以采用美国霸权主义的推行在世界范围内带来的后果,如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等„„引导学生要正确认识霸权主义。同学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激烈的争论,提出许多很有见地的观点,使学生和教师均受益非浅。

       (三)案例解释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三对关系 1.教师讲授和学生讨论相结合以加强互动性

       在传统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是教学的客体,处于被动和服从地位。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是教学的中心,强调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以主角的身份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创造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气氛和环境,简要介绍案例的相关背景,在讨论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引导,使案例讨论紧紧围绕主题展开。

       需要注意的是,学生们思想道德水平、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参差不齐,尤其是许多学生往往受现实阴暗面的影响较深,看问题往往具有较强的片面性和偏激性。他们过分关注社会腐败的一面,怀疑和否定社会积极的一面。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和进行总结时,要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学生提出的观点进行论证或批判,以平等的态度与学生共同探讨,坚持正面教育,以理服人,使学生能够真正受到启发,真正能够解决思想中存在的种种困惑,切实提高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能力。

       2.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相结合以凸显科学性 案例教学固然很重要,但案例教学并不能完全取代理论教学。教师对相关原理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适当讲授,是教学中不能缺少的。案例中往往同时包含多个理论知识点,分析时比较复杂,难以理出头绪,这就要求教师既要把理论知识讲透,又要能指导学生运用理论去分析实际。所以,学生如果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为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中,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案例教学是理论教学的运用。因此,教师可适当地调整教学内容,精讲知识;同时,根据理论教学的内容选择合适的案例,使二者相辅相承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课堂理论讲授应当是诱导式和启发式的,应该与案例讨论结合起来。

       3.授课方式与授课内容相结合以提高有效性

       在教学中除了有好的案例之外,还必须恰当运用所选案例。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要根据不同的内容、不同的对象来决定运用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①引子悬念式:上课前用案例引出要讲授的某一具体原理,给学生留下悬念,然后教师既可以结合案例讲授理论,也可以让学生听完理论,自己去分析判断案例,教师再做总结。

       ②简单列举式:是教师在系统讲授了某一理论后,举

       一、两个案例,用刚讲过的理论去分析解剖,也可请学生先分析、发表意见,教师再做总结。这种方式

       虽然层次不高,但灵活简便,节约时间,适合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各部分教学内容和学生人数较多的班级。

       ③课堂讨论式:教师把选择好的案例事先发给学生,并提出思考题,指定参考书目,由同学各自阅读、分析、思考,并将分析的意见写成发言提纲,在课堂上开展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辩论。例如在讲哲学对立统一规律时,引入取消中医的观点,请同学们分析评价。这种方式让学生以主角的身份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使其在民主自由的气氛中交流彼此的看法,学生学习的兴趣大大提高。这种方式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比较多,适用于讲授教学重点内容,并且在人数较少的班级应用容易取得好的效果。

       案例教学法强调“授之渔而非授之鱼”,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只是传授学生课本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教导学生思考的过程,学生需要的不只是成堆的理论知识,更需要的是能够活用理论知识的能力;教师应赋予学生思考及行动的自由,发展学生个人的分析能力,提高学生倾听和沟通的能力,增进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总之,在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对案例选择与解释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性质 修订 意义 突破 变动 原文 性质 修订 意义 突破 变动

       展开

       性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2022年到2022年全部免除学费、杂费;对城市而言,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际上,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涉及到很

       [1]大的财政问题。国家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

       [2]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修订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起草,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来的。由于时间仓促,再加上立法经验不足,只有原则性的18条法律条文。从1986年的18条到2022

       [3]年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

       意义

       《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后,新《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对新世纪的中国教育发展来说,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从教育法制建设角度讲,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也是中国教育法制建设一个新的、重要的标志。新《义务教育法》总结了《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义务教育法》作了一次全面的、重大的修改。

       从义务教育发展来看,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作用,是义务教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无论从义务教育本身、教育法制建设,乃至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来说,对《义务教育法》无论怎么评价都不为过。

       突破

       新《义务教育法》实现了九大突破:

       1、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均衡发展的道路。

       2、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3、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从2022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4、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5、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6、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7、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8、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历史上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

       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9、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1986年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变动

       新《义务教育法》共分八章6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1、“素质教育”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

       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法律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法律同时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2、义务教育终于“免费”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不收学费杂费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予以确立。法律同时明确,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曾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可以收取杂费的规定让一些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饱受经济压力。教育部门一直致力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2022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2022年秋至2022春开学,免费义务教育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

       2006年至2010年间,不含教职工工资,国家财政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2182亿元,其中中央1254亿元,地方928亿元。

       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法律体现“以‘学生’为本”

       针对校园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学生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的状况,新义务教育法对校园安全问题予以规定。

       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法律还对教师的行为给予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4、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待遇。

       保障农村教师工资,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重点和难点。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特别强调要“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法律还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为保障教师工资经费,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并保证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一规定,避免了由于高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较高而掩盖了中小学教师工资较低的实际情况,将有效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水平。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起来,意味着“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有利于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更好地提高教育质量。

       5、义务教育要实现“均衡发展”

       新义务教育法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法律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在特殊学校的经费保障方面,法律还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6、学校和教师必须遵守义务教育法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必须遵守义务教育法,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附:《义务教育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