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投资体制改革六大关注点
备受社会瞩目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5日由新华社发布。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这对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实行这项改革将会对调整结构、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挥积极作用。通读全文,这次投资体制改革中的六项内容尤其令人关注。关注点之一:企业自主投资空间更宽
[原文]:“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解读]: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这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极大拓宽了企业自主投资“施展拳脚”的空间。
《决定》中明确指出,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关注点之二:颁布政府核准投资目录
[原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解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2年本)》作为《决定》的附件,此次一并发布,这备受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人士所关注。
《决定》明确指出,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适时调整。《目录》中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等13个类别。按照规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目录所列项目是具有动态性的,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有专家指出,这一目录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有利于强化和完善投资宏观调控手段。
关注点之三: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
[原文]:“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解读]:“非禁地,即可进”,《决定》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这将极大调动社会资本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决定》明确提出,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决定》还指出,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
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关注点之四:加快推行“代建制”
[原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解读]:所谓“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突破了政府工程旧有方式,投资行为受到了规范。不少人将“代建制”看成是抑制腐败、克服“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的有效武器,这将有效地预防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不廉政和腐败行为。
关注点之五: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
[原文]:“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解读]:《决定》直接对政府投资行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更是对政府部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相比过去对投资项目的层层审批,政府部门今后将主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的投资进行间接调控,切实做到“微观上该放的一定要放开,宏观上该管的一定要管住”,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
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来引导社
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
关注点之六: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
[原文]:“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解读]:近几年,不少地方领导推崇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林林总总,最后“官”是升了,但其身后却落下了一大堆“花架子、无效益”的工程,劳民伤财。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今后将有效抑制盲目投资、乱花钱的行为。
第二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2]20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
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
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
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
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
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
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
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
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
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
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
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
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自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
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
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 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搞好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国家、省财政金融工作方针的政策建议,以及运用投资、财政、信贷、土地、价格、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重要经济手段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
(三)拟订全市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专项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新型化工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全市工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或参与编制能源、交通、通信等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地方投融资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市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编制我市国民经济动员计划和预案。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项目。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
(五)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的布局;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重大政策建议;综合编制全市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财政建设性资金、政府性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以及重
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分工实施对重点项目的管理;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供求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研究提出重要商品的储备建议;组织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市场体系建立;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七)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全市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
(八)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按原有渠道负责开发区的有关工作;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县域经济发展;指导制定、实施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协调、行蓄洪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开发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及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制定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编制申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负责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十一)拟订和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篇:学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思考
——学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思考
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必然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的是以“指挥部”、“基建办”等“一次性业主”为运作载体的自建自管自用模式,这种模式除了难以控制“三超”(超标准、超规模、超预算)外,还很容易出现“三低”(低水平、低质量、低效益)问题。近年来,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全国各地开始探讨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深圳、厦门、上海等地,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实行“代建制”。“代建制”相对于以往的传统模式,在很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较好地控制了“三超”的弊端。不同的是,深圳实行的是“政府集中代建制”,对绝大多数政府投资工程,都交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工务局(工务署)”代建,而其他省市大都是“社会公司代建制”,由各类社会性赢利组织(公司)代建政府项目。
今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不仅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营造了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明确规范了政府投资行为,改进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方式。《决定》中第三部分就政府投资项目,提出了加快推行“代建制”的意见,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这个《决定》,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指明了方向,实施“代建制”是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的必然要求,符合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趋势。
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目前应该实行“集中代建”模式
目前,国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模式主要就是“集中代建”和“公司代建”两种。应该说,这两种模式都符合《决定》精神,但是,笔者认为,就当前的客观条件看,应该大力推行“集中代建”。
主要原因如下:实施代建制的根本目的,是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公司代建制”可以较好地控制“三超”(超标准、超规模、超预算)的弊端,但是,由于“公司代建制”自身固有诸多缺陷,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分散建设、分散管理、低质量、低效益的问题,所以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同
时,随着“公司代建制”的实施,在某些地方还带来了诸多新矛盾,一些不良现
象不但没有改观,反而出现愈演愈烈趋势。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代建公司
属于赢利性企业,除收取代建管理费外,还收取不同比例的提成。这样一来,代
建公司为赚取“提成”或追求利润最大化,必定出现压低投资、压级压价、使用
低档材料、降低施工标准等问题,既影响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又造成政府投资的流失或浪费。二是代建公司属于社会性机构,很不稳定,一旦撤销或改行,根
本无法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从此角度看,甚至还不如原有的各自为政的“指挥部”、“基建办”模式)。三是目前大多数地方的代建公司尽管数量不少,但发展很不平衡,绝大多数力量薄弱,局限性强,尚不具备真正从事工程项目管
理的实力。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建公司之间从自身利益出发必定出现盲
目“抢饭吃”现象,导致不规范竞争行为愈演愈烈,给招标投标和日常工程管理
造成被动影响。四是代建公司承接政府投资项目,透明度不高,难以避免“暗箱
操作”等人为因素,极易产生腐败问题,不利于反腐倡廉。五是代建公司承接政
府投资项目,仍无法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的大方向。
事实上,政府投资项目是非赢利的、公益性的项目,这个性质决定了政府投
资项目应该集中由一个专业化的、非赢利的常设专门机构,作为唯一的业主全权
代表政府进行“集中代建”。这个机构的特点是:一方面,由于其属于“吃财政
饭”、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能够对政府负责、对“质量终身制”负责,有利于
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利于避免不规范行
为,有利于从根本上反腐倡廉;另一方面,由于其属于专业性机构,可以充分发
挥专业人才、技术和经验优势,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工期、质量”,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有利于最大限度地
发挥投资效益。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客观条件下,尽快组建一个专门机
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反腐倡廉,显
得非常必要和切合实际。待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各类代建公司进一步成熟后,可逐步试点推行“公司代建制”。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制”的运作设想
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的专门机构,其运作特点应该是:
(一)职能定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职能,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益性工程的集中统一
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编制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当地市建委。全额拨款的目的是避免收取项目管理费,同时财政统一支付工程款,使其只做事、不见钱,成为真正的“清水衙门”。
(三)主要职能:
1.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的非盈利
性建设项目的集中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2.参与编制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和计
划;
3.参与或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用地许可、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和报批
等前期工作;
4.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编制项
目预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5.协助国土主管部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项目的施工报建、招标投标、委托监理、签订合同、质监登记、安监登记等施工准备
工作;
6.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管;
7.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竣工决算并送审,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四)监督措施:
1.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建设,依法接受计划、财
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2.制订工程标底、签订合同及现场签证,必须经审计部门审查,接受审计部
门的监督;
3.工程招投标,包括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必须依接受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4.负责工程款计量把关,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工程款,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摘自《中国建设报》(:李大昆)
第四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2〕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和核准制,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在我市已实行社会性投资项目登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和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对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项目名称、行业属性、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用地等基本内容进行备案,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程序。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资主管部门。对不予备案及未备案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改革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核准权限。
二、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社会投资
最大限度地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等垄断行业改革,完善行业竞争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建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通过项目经营权或产权转让等方式,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教育、医疗、保健、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涉及政府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发展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以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形成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经批准推出一些预期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建设债券。加快培育和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和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健全项目决策机制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要抓紧研究出台《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坚持规划带项目的原则。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实施的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加强规划、计划以及项目的协调。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调研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良性循环。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通过竞争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以及专家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审批。对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科学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安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在投入方式上,可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投资绩效管理办法,增强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价管理体制。
积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效益。积极创造条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序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快推进代建制,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组织推进试点工作,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切实防止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等行为的发生,节约政府投资,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强化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规范后评价方法,建立科学分类、管理规范的后评价项目数据库,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
评价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
七、健全重大项目建设机制,推进大项目带动战略
发挥规划对投资项目建设的指导作用,建立科学有序的重大项目建设规划体系。投资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中长期总体规划之间的相互融合。要根据“十五”期间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双千亿”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研究和制定“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规划。对经批准列入规划的重大项目,要加强协调,落实责任,扎扎实实推进项目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探索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推进机制,实施土地、电力、资金等要素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的政策倾斜,充分发挥大项目的带动作用。
八、深化审批管理方式改革,改善投资宏观调控
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的平台作用。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流程,增强办事透明度,推进集中办事,探索和推进网上审批、并联审批。
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完善投资调控手段。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投资调控的需要,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建立健全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制度,尽快出台《杭州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与用地指标,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统筹协调政府各类建设性资金投向,集中财力确保重点建设。合理引导贷款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
九、加强投资信息工作,科学合理引导全社会投资
做好投资信息引导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要制定并适时调整全市产业导向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活动。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加强投资信息、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运行态势,并形成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领域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重视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市场的培育。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步伐,特别是加快与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设计、咨询、规划研究、监理等领域的市场化进程,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建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
十、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
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逐步实现国家建设项目的竣工必审制,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要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活动。
第五篇:解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京闭幕。这是
自2022年十七大以来,中共首次将“文化命题”作为中央全会的议题;也是继1996年十四届六中全会讨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问题之后,中共决策层再一次集中探讨文化课题,其战略部署和政治意义备受关注。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因此,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充分认识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同时,更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而要实现上述奋斗目标,就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改革开放。
《决定》指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并且,要通过坚持正确创作方向;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工作;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作品;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
此外,还需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现代传播体系;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从而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
《决定》还督促指出我国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就需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通过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推进文化科技创新;扩大文化消费,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文化引领时代风气之先,是最需要创新的领域。因此,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具体实施起来包括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创新文化管理体制;完善政策保障机制;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
从《决定》中还可以了解到,造就高层次领军人物和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来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基础与关键。
另外,《决定》还对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提高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科学化水平进行剖析,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政治责任;加强文化领域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健全共同推进文化建设工作机制;发挥人民群众文化创造积极性,这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
正如《决定》中所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华文化繁荣兴盛。全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满怀信心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进行文化创造,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