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
【公布时间】 2022年11月21日
【实施时间】 2022年12月10日
【失效时间】
【法规分类】 通知
【颁布单位】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 键 词】 工程 招标 投标 服务 收费 通知
【下 载】 复印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
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川价发[2022]220号
省政府政务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及扩权强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22]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本通知所称的招投标服务收费,是指我省各级政务
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为开标、评标提供服务场所和相关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招投标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按宗计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开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收费基准时间以1个小时计算,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额增加20%。
(二)评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收费基准时间以4个小时计算,不足4个小时按4个小时计算;超过4个小时的,每增1个小时,收费额增加20%。
抽取评标专家不得收取费用。
四、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由招标人交纳;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五、对列入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减半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全免。
六、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服务费按评标服务费减半收取。
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备具有招投标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等服务。除招投标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场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按中标额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九、收费单位要认真搞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其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各地物价、发改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在不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地政府政务服
务中心、采购中心具体收费标准。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0日起试行两年。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费[2022]136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程招标投标服务收费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纠风办。
四川省物价局2022年11月24日印发
第二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
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2〕58号
省政府政务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为加强招投标管理,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22〕220号),现试行两年已到期。鉴于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服务行为,因此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仍按如下规定继续试行:
一、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本通知所称的招投标服务收费,是指我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为开标、评标提供服务场所和相关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招投标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按宗计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开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收费基准时间以1个小时计算,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额增加20%。
(二)评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收费基准时间以4个小时计算,不足4个小时按4个小时计算;超过4个小时的,每增1个小时,收费额增加20%。
抽取评标专家不得收取费用。
四、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由招标人交纳;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五、对列入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减半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全免。
六、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服务费按评标服务费减半收取。
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备具有招投标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等服务。除招投标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场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按中标额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九、收费单位要认真搞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其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各地发改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在不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采购中心具体收费标准。本通知试行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在试行期内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篇: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管理办法-2022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管理办法
川政中心[202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投标时间、场地确定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编制投标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时间安排,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及其场地安排。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以便保证投标人标书制作时间。
第六条 应当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投标条件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发布10日前将招标人的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招标代理委托书、代理资质证书、代理机构介绍信及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已备案的招标文件的复印件送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如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是首次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活动的,还需带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原件查验,留复印件备案),商议安排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场地,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标、评标、定标登记表》(此表可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网站http://下载)。
第七条凡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关于时间、地点的内容必须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议的相关内容一致。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的电子文本同时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四川政务服务网站上免费发布。
第八条招标时间、场地一旦确定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招标项目、开标时间等信息报送省发展计划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邀请其参与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省发展计划改革委员会和省监察厅。
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出示单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证件,领取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证,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招投标活动期间应始终佩戴该证。
第三章 开标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为该招标项目的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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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现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直接缴入其合法的帐户。招标人不得自行在投标现场收取现金。
第十三条 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开标实施监督。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到场的,不能开标。
第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缺席不影响开标的进行。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案备查。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废标。
第十六条开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标书等文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封存,不得泄露、更改其内容,以待评标专家到时拆封进行评标使用。
第四章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抽取评标专家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终端上进行操作,按照招标人提出的抽取评标专家的条件、要求,在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和法定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提供本人工作证(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交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在已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之前,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均应当相对隔离,不得离开限制区或与外界联系。
第二十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人应当提供开标前签到的投标单位名单,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已备案的招标文件,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业主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示在法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证明材料,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人、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监督下,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的内容录入抽取评标专家条件、抽取评标专家人数、回避单位等信息,并随机滚动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序号。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序号确定后,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逐个通知评标专家,要求评标专家当天在规定时间到场(应当给评标专家预留出合理的在途时间)。通知评标专家时不得泄漏有关招投标项目的内容。如果所抽中的专家因故不能前来参加评标,应将具体原因记录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另外抽取专家,额满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符合条件的专家的,经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填制《项目抽取专家记录》,并由在场人员在《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
登记表》和《项目抽取专家记录》上签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已确认完成的表格上加盖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专用章。
第五章 评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评标工作,应当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经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并在其监督下,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外的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内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家休息室报到。评标专家报到时,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标专家证书和身份证明并与《项目抽取专家记录》对照确认后,连同已抽取的专家资料一并交与监督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时,应将携带的所有通讯联络工具交由监督人员暂时集中统一保管,评标工作结束后返还。由监督人员发给评标专家工作证,宣读评标纪律,并宣布评标工作开始。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必须佩戴评标专家工作证。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在评标室内依法独立进行。评标专家因故需要对外联系的,可以通过专用对讲设备与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第二十九条除评标专家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监督人员在指定的监控室实施监督。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告知政务服务中心评标结束并退还评标专家工作证,在物管人员出示的《招投标场地使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将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专家抽取记录等招标材料复印、存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当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指派或者委托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到场实施行政监督。被委托的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除提供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供上级行政主管监督部门的委托书。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开标、评标、抽取评标专家的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开标、评标过程录像、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迟到或中途离开指定的场所的,由招标人、业主、项目主管和监督人出具相关材料或证明并签字确认后提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有关招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投标活动结束后,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应立即归还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给的有关工作证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川价发[2022]134号:四川省物价局日期:05-06-30
各市、州物价局:
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标准是1995年制定的。近年来,国家对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为此,决定改革原民用爆破器材的经营收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改为按综合费率收费,综合费率统一为24%(含安全基金)。
二、取消第二道经营环节收费和批零差价。
三、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中的运杂费在综合费率外另加。运杂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县物价局按实核定。其中,进货运杂费(费率)由市、州物价局核定;销货运杂费车公里标准由市、州物价局制定,具体标准由县(区)物价局核定。运杂费调整周期由各地自行掌握。
四、税金按税务部门实际征收标准计算。
五、经仓库中转的民用爆破器材最终供应价格为:出厂价格×(1 综合费率) (出厂价格×进货运杂费率) 销货运杂费 税金。
六、凡不经仓库中转的民用爆破器材最终供应价格为:出厂价格×[ 1 (综合费率-7.5%)] (出厂价格×进货运杂费率) 销货运杂费 税金。
七、不得在上述规定外再加其他任何费用,但允许经营企业在此基础上下浮。
八、上述规定从2022年7月10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新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022年6月30日
第五篇: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__川发改价格[2022]3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22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22〕323号
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22〕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2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2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
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2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2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以上文件转载于四川省物价局网-价格政策
(发改价格〔2022〕534号)文件要求“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川发改价格〔2022〕323号文件要求:“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22〕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文件已经通过发改委网站,物价局网站明确公示并向社会公开,其它地方房管局已经按文件取消该收费项目,但双流房管局仍然继续收取“住房抵押手续费”,称未收到通知。
另:其它地方房管局出具无房证明都免费,双流房管局收费5元/笔,且无任何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