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固定价格合同与可调价格合同的区别
【提问】固定价格合同与可调价格合同,有什么区别?
【回答】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价格合同与可调价格合同,区别:
固定单价合同结算价=固定单价*实际工程量;在同一合同计价方式中,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两者只能选择一种,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固定单价合同是单价固定其总价是不固定的;固定总价合同其总价是固定的。固定价格合同施工单位可能承担较大。
而可调价合同强调的是市场的工、料、机等的价格发生变化时,都要调整(当然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合同双方风险分配较为合理。
第二篇: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可调价格合同的含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合同。分类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简介
可调总价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
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一)可调总价
可调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设计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在报价及签约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合同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
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可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调总价合同列出的有关调价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调价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价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
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可调总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
款,所以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二)可调单价
合同单价的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值。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
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第三篇: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2022年7月1日起苏州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⒈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⒉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范围包括:
⑴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⒊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确实需 1 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5%计取,具体百分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垂虹杯、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国家优质奖等优质工程时,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
⒊工期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文件规定”或“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 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⑵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⒉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少数高价材料涨跌幅度可适当降低),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超过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⒊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为方便计算,不对所有清单项目中的预算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而是只增加一项总人工费补差,并按中标价中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计算随人工费增加而增加的管理费和利润。
⑴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⑵预算工资单价价差按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减去调整前的预算工资单价。⒋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⑵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⑶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⑸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⒌暂定价的调整
⑴暂定材料价格,结算价按实际价调整。
⑵暂定项目费用,结算时能参照计价表的,按计价表计价后调整,不能参照计价表的,按实际费用调整。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确定同新增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⒉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⑵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⒊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
(四)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⒉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五)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臵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⒉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材料费发包人应给予补偿,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⒊停工期间造成的误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六)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⒈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⒉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⒊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其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 包双方协商确定。
⒋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⒌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预付金额、支付时间、抵扣方式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二)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通常有: ⒈分段结算支付
采用分段结算支付,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支付节点和金额。⒉按月计量支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进度款宜采用按月计量支付。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每月提交前期工作量报告的时间,以及每月支付前期工程款的比例和累计支付进度款所占工程总价(合同价加变更价款)的比例。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⒈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应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编审资格章。
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应当遵循《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22]12号)。
⑴结算审核方式的确定 结算审核方式通常有: ①由符合条件的发包人自行审核。
②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查。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
⑵审核费用支付方式的确定 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通常有: ①由发包人支付。
②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⒊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按合同约定保留质量保修金),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吴江市工程建设定额站联系。
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本合同价款形式采用。
⒈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仅工程量增减在± %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仅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⑶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⒉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包干范围:。⑵包干风险系数 %,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
⑶不计包干风险系数,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幅度在± %以外,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⑷不计包干风险系数,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⒊可调价格合同。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向发包人计取。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 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的 %)计取;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 %)扣罚工程款。
⒊工期奖:。⒋其他:。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其中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的调整条件按前面约定。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超过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⑵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超过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⑶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⒉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 %,超过部分进行补差。补差方法:。⒊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⑴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
⑵预算工资单价调整方法:。⑶因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引起管理费、利润的调整:。⒋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⑵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⑶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⑸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⒌暂定价的调整
⑴暂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⑵暂定项目费用调整方法:。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⒉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⑵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 人确认。
⒊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
⒋其他:。
(四)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三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⒉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⒊其他:。
(五)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臵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⒉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⒊误工费:。⒋其他:。
(六)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⒈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⒉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⒊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时间为 天,发包人确认时间为 天。
⒋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⒌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⒈预付金额:。⒉支付时间:。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
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采用。(清单计价宜采用按月计量支付)⒈分段结算支付。支付节点和金额:。⒉按月计量支付。以每月为一期,每期工作量以当月1日始至当月最后一日历日止(开工当月始日及工程结束当月最后日不在此限),承包人于每月 日前提交前期工作量报告,发包人在14天内确认,确认后7天内按报告单金额(有预付款,按约定扣回预付款后)的 %支付,余 %并入次期工作量报告单。当工程款支付超过工程总价(合同价加变更价款)%时,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⒈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应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编审资格章。
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应当遵循《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22]12号)。
⑴本工程结算审核方式采用。①由符合条件的发包人自行审核。②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查。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
⑵本工程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采用。①由发包人支付;
②核减率在 %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超出部分审核费由承包人支付。
⒊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天内支付结算款(按合同约定保留质量保修金),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篇: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建材价格上涨可调整合同价款
自2022年7月至2022年7月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其它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也出现了上涨的情况。建材价格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那么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我公司亦是如此。现提出此七项议题供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在进行此项工作时,作法律咨询参考。
一、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异常变动,对于固定价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解答:如因价格异动造成合同难以履行,那么如果业主仍要求施工企业执行原固定价格,就构成了显失公平,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原固定价格。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如JCT、ICE、FIDIC中均有价格调整条款,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有价格调整条款,而在实践中,建设单位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了价格异动导致法律纠纷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行调整。《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原则。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类似问题法院也均给予了合理调整。
二、建筑材料、人工费的变动达到什么幅度能够视为异常变动?价格变动达到异常的,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应当如何调整?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意见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解答:可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内容,对于材料价格异动,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价格法》中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市场价是否显示公平只能看国家指导价,而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国家指导价来衡量是否显失公平。将价格变动达到±10%作为价格异动的标准比较适宜,可以考虑超过 ±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10%以内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认定价格异常变动和调查方法均应以施工企业不亏损或实现微利为考量标准,让整个建筑企业都因为价格异常变动导致收入低于成本显然是不适合的。指导意见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
三、若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能否以材料价格
被动超出了招投标时可以预见的风险范围而主张建设单位予以补偿?解答:即使施工企业中标里计取了风险费,但如果风险费不足以达到价格异动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1999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固定价格合同也规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此对于超出合同风险范围的仍应当进行补偿。对于计提的风险金应当计算是否达到价格上涨的幅度,如果大体相当就不调整,如果达不到价格上涨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合同即便计取风险费也是有限和可预见的,不能解决材料人工价格异动问题,因此仍应当进行调整。
四、若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还能否主张调整材料价格?
解答:关键要看支付的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化解价格异动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若不能满足仍应当调整。按照行业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总价的25%,若达到这个比例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价格调整,一般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应当相应调整材料价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60%以上;10%预付款显然不能解决防止材料价格异动的问题,施工企业需要投入10%至20%的自有资金作为生产流动资金才能维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预付款比例大小都没有实际解决施工企业资金问题,因此即使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在价格异动时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调整固定价格。
五、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不得调整,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解答:是否签订这样的条款并不影响情事变更的适用,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行使撤销权。如果施工企业未按期行使撤销权,则价格异动时不能调整固定价格。
六、若施工企业履行合同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施工企业可否运用公平原则,停止施工,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如果施工企业存在违约事由的情况下还能否主张固定价格调整?
解答:施工企业若选择牺牲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则可操作性较强。可以行使先不履行抗辩权,停止施工,同时与建设单位协商,但法院不宜将双方协商期间认定为工期延误期间。若施工企业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但并非价格异动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则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调整价格。如果让施工企业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则有失公平。
七、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处理建筑行业出现的价格异动问题?
解答:价格异动应当属于可变更、撤销的情形,其依据是继续按照原固定价格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对于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要看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等情形来处理,如依据《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但是一般不应当依据《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进行处理,也不宜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情事变更的法理基础就是合同的实质公正和实质正义,价格异动应当适用情事变更而非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缔约时的不公平,而情事变更更是缔约时公平,履行后出现不公平是结果而非原因。情事变更须履行再交涉义务,一方必须
书面通知对方,情事变更不受除权期间的影响,但是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呈:公司领导
公司总部有关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
公司总法律顾问:刘元贺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五篇: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4 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2 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 29.1 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 31.2 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 31.2 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 31.2 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 14 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 31.2 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1 款,而非第 31.2 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 23 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3.3 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 2022 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1999 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 14.1 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9.1 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约定提起。但这里应注意: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有鉴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1 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建设方拒绝接受竣工结算报告所致。在此情况下,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因为建设方可以主张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28 天 56 天)。
应当说明的是,结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应来自当事人的确认。对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而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为前提,否则,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提起起诉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务须注意,当事人对结算文件的确认,可以依据:
1、法律规定的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包方在收到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或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在此即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2 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 33.3 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施工方还须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建设方如对结算文件有异议,可与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或 28 天内协商,协商不成,则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 28 天内完成造价鉴定。该时间是很容易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规定的 56 天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拟同意协商,则应当注意同时协商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顺延。
以上所探讨结算中易引起的纠纷,实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管理中应该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应得利益的损失,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