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第一篇: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一、概念与特征比较:

       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根据之一;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二、两大法系合同形式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法国法系的国家和德国法系的国家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都规定了一些合同只有采用法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都对缺少法定形式的特定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对形式的要求通常是非要式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

       2、英美法系的合同形式:英美法系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是必须以热定形式订立,毋须对价支持的要式合同。简式合同是必须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形式或者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

       三、两大法系的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中,债务人必须按照社会交易实践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来履行他的义务。解释合同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这种规定实际上为合同关系披上了道德的外表,被用来修正民法典中严格的合同自由主义。

       2、英美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的普通法不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或履行合同是一项一般性义务。合同的订立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的地位,这与诚实信用的概念是不一致的。至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显然有资格基于他们所选择的任何理由行驶合同或者于违约的法律所产生的权利。

       四、两大法系合同违约形式和违约补救方法的比较

       1、关于实际履行的比较:大陆法系奉行优先原则,在德国,即使出现了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形,债权人也依然享有履行请求权,除非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这种援助实际上是将承诺人答应受诺人的一切好处都给予受诺人,强迫承诺人遵守诺言防止违约。

       2、而在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则是指法院颁发一道命令,强制要求契约一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他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不遵守特定履行令的,即构成藐视法庭罪,可能被判处监禁和罚金。所以这种违约补救方式是对人的,而非直接针对当事人的财产。

第二篇: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上)

       张卫平【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

       【出处】原载于《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 【写作年份】1996 前言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一种最主要的手段。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则进行防御,由独立于双方的裁判机关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已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运作方式。但因各国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的差异,各国的民事诉讼构造和体制也就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如果一国与他国在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方面比较接近,则民事诉讼的构造和体制差异也就比较小。相反,如果相互之间在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方面差异比较大,民事诉讼构造和民事诉讼体制上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诚然,从发展和变化的角度看,各国之间影响民事诉讼体制特定化的基本因素的差异性在不断缩小或者扩大时,各民事诉讼体制之间会逐渐趋同或进一步拉大其差异。不过,由于文化本身具有相互渗透和影响的功能,所以,民事诉讼体制作为广义文化的一种存在形式,相互之间也会相互作用和影响。从发展过程而言,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其总的趋势是各国民事诉讼体制在不同程度上的趋同。实证的例子是各国民事诉讼中各种具体诉讼制度的相互借鉴,从而使民事诉讼体制的共性越来越多。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三大法系是世界上涵盖面最广、也最为法事务家和法学家关注的法系,同一法系中各国民事诉讼体制由于所在法系的共生因素,自然形成更多共性的同类性民事诉讼体制。也决定了各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彼此之间的类型差异,三大法系相互之间差异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也反映在程序法中,笔者曾经在1993年《外国法学研究》第一期上发表过一篇题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研究》的论文,该文侧重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比较,没有触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者之间的比较,文中更多地是谈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共同点。本文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可以说是对外国民事诉讼体制研究的补充,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的比较研究》一文的姊妹篇。

       一、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源流的比较分析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一般性差异可以说是历史过程的差异,而某些差异在孕育各自法系的母体中就已经存在,因此追溯两大法系的源头,在源流中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的差异,找到彼此不同的“遗传基因”,有助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认识和把握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民事诉讼理论的本质和内核。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的源头是古代罗马法,而英美法系则起源于日耳曼法。因此,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中也分别存在着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因”。不仅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构架可以从罗马法中寻找到雏形。而且,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大多数基本概念也都能从罗马法中寻到自己的根。例如,诉权、诉讼标的、证明责任、既判力、诉讼当事人、反诉等等。在大陆法系各国,对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来讲,言必称“罗马”就是十分自然的事。同样,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民事诉讼操作原则以及民事诉讼的观念都表现出日尔曼的血统。

       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法最初的法律形态——十二铜表法诞生。以后,罗马法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而不断得到发展。到公元五世纪,罗马法经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之手,形成了集罗马法之大成的罗马法大会(corpus iuris civils)。尽管以后因罗马帝国的消亡,罗马法大全也随之暂时消失,但罗马法大全毕竟是人类法文化的精灵,因而不会真正消失。到十二世纪,经过解释法学派的解释而得到复活。前后解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解释使罗马法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并具有其具体适用性。另一方面,在意大利,当时宗教十分兴盛,教会势力发展迅速。随之,为了规制教徒的教会法也应运而生。教会在有了独自的立法权以后,便将原来的罗马法作为教会法的主体,并通过在实际中加以运用,使之更加合理化。最终形成独自的法律体系即罗马加伦法(Romanisch —Kanonisches—Eecht)。由于教会势力的不断扩张,在宗教领域里实施的罗马法便也扩张到世俗裁判领域。[1]在德国十二世纪以前,由于存在着各个部落,而各部落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圈和势力范围。所以,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法律规范。但随着经济圈的不断扩大,商业贸易的范围也超出了各自部落的领域。这就要求有一部超越部落界限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即适用于所有日尔曼人的法律。这使罗马法的再生有了经济基础。加之当时德国皇帝接受了神圣罗马皇帝的称号,[2]自称是罗马帝国的继承人,使罗马法的推行就有了精神基础。

       十四、十五世纪期间,德国已经完成对罗马的继承。这个时期,德国所继承的罗马法不再是罗马法大全,还包括在教会法的影响下,通过后期解释法学派的解释而具有适用性的罗马法。1495年德意志帝国设立最高法院,并规定了最高法院的诉讼规则,该规则基本反映了罗马法中的诉讼原则。这些诉讼规则最终形成了德意志帝国普通法组成部分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普通法民事诉讼法。不过,德国此时的普通法民事诉讼规范只是基本反映了罗马法的诉讼规则,还不能说是已经全面罗马法化,其中仍然保留了不少日尔曼法的要素。尽管后来德国普通法民事诉讼法随德意志帝国三十年战争而走上衰退的道路,但该民事诉讼法对以后德国近代民事诉讼法的[3]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十九世纪前半期,德国处于地方分权时期,除了当时的普通法民事诉讼法外,各州还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诉讼法典。但分久必合,十九世纪中期德国再一次走向统一。法律的制定自然也要适应这种政治上的要求。1862年德国集中了当时法学界的所有精英人物,花了15年的时间,制定了在世界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也可以称为里程碑的近代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现在被视为历史的旧德国民事诉讼法与19年后诞生的德国民法典一起共同使罗马法精神得到了发扬光大。

       在法国圣路易统治时代(1226—1270),罗马法也进入了法国,并对法国近代和现代民事诉讼体制的育成起了一定的作用,法国对罗马法的吸收主要是通过加伦诉讼法来实现的。而加伦诉讼法自身也吸收了罗马法中与当时社会相适应的那一部分诉讼规范。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加伦诉讼法可以说是经过加工的罗马诉讼法。当时,由于圣路易国王反感教会行使裁判权,因而不希望在国王所管辖的裁判所中采用教会的诉讼程序。国王便创造了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但这种诉讼程序因过于繁琐而被社会所排斥。在这种状况下,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们提出废除特别诉讼法,直接导人加伦诉讼法。的确,在法国以后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中,罗马法中的诉讼原则和诉讼理论被部分地保留下来。例如,罗马法中的请求权、诉讼的分类、本权诉讼和占有诉讼的区别、恢复原状之诉等等。

       当然,法国对罗马法的继承远远不如德国,因为法国不象德国那样处于各部落割据的状态。虽然法国也并非高度统一,但法国王权的确立使法国的法律相对比较统一。因此,对罗马法继承的愿望就不象德国那样强烈。在诉讼制度方面,法国把罗马诉讼中的一部分引进了法国,并与法国原有的习惯法混合在一起,构成了独有的诉讼法体系。当时,法国的诉讼法学者更多地是把罗马法当做纯学术上的研究对象,而不是考虑是否全面地继承罗马法,正是因为法国没有全面继承罗马法,所以,法国法在大陆法系的地位也就不如德国法。法国法在世界范围的影响也不如德国法那样大。

       [4]法国法尽管属于罗马法系,但不是罗马法系的代表和主流。在法国诉讼法中还遗留有部分日尔曼法的因素。除了德国、法国,罗马法也为意大利、奥地利等国所继承,其民事诉讼体制具有罗马法“血统”。

       尽管二十世纪初原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改变了原法律体系的性质,但原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某些形式特征并没有改变,就民事诉讼体制的外貌特征和基本结构而言,依然还保留着罗马法的形态。十分巧合的是所有二十世纪初期和中期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都处于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圈子内,也都没有因为其社会性质的变异而改变其内存的罗马法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社会主义法系如果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类方法和根据,则可以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纳入大陆法系之中。

       在法律的表现形式和结构上,与大陆法系完全不同的英美法系虽然与日尔曼没有地理上的联系,但却与古代日尔曼法有着血缘关系——英美法系直接发端于日尔曼法。由于日尔曼法在其历史在发展中背离了本土政治、经济的需要,而丧失了在德国的进一步发展、生存的内在条件,只能作为分解了的片断而存在于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之中,民事诉讼领域也不例外。

       历史的发展常常富有戏剧性。日尔曼法尽管没有在本土上继续生存和延伸,但却在异国他乡生根和发展。民族的迁移将带来文化的异动。随着日尔曼各部落跨过英吉利海峡,入侵英伦三岛的同时,也把日尔曼法带到了英国。1051年罗曼王朝的建立使日尔曼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了政治基础。因罗曼民族也属于日尔曼民族的一个分支,当时国王威廉为了长期统治的需要,一方面,表示遵守原来的习惯法。另一方面,为了加强和维护中央集权,便设置了与地方领主的法院相对抗的最高司法机关和地方巡回法院。从十二世纪到十三世纪,统治者把符合自己利益的习惯法的一部分与日尔曼法予以结合,形成了统一的英国判例法——普通法(common law)。不

       [5]用说普通法的主要成分是日尔曼法。以后由于英国对美国的殖民统治,使英国法在美国植根,并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与大陆法系区别对应的另一大法系——英美法系。

       在民事诉讼方面,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表现出诸多不同。在民事诉讼程序所依据的规范的表现形式、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民事诉讼的目的、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限、民事诉讼标的、证据制度、当事人制度、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等方面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大致分析一下这诸多方面的差异,可以发现其中有的差异属于“先天性”的,有的差异则是后天所致。这里所说的“先天性”的差异是指差异系由于法系最初形成时所导致的差异。也可以说这些先天性差异是因为某种“遗传基因”所致。导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差异的“遗传基因”到底是什么呢?长期从事罗马法和日尔曼法比较研究的学者指出,这种“遗传基因”是因为在罗马法中存在着请求权制度,而在日尔曼法中却没有这种制度。罗马法中的请求权制度是整个罗马诉讼的基石,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构

       [6]筑了罗马诉讼体系。

       古代罗马法在那时尽管还没有进化到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分离的程度。程序法也没有从实体法中分化出来。因此,当时罗马法的请求权也没有形成象现在这样的实体请求权与诉权分离的权利形态。但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具有法所规定的请求权,就可以实现权利的诉讼救济。相反,没有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其权利就得不到救济。将法律规定的请求权作为诉讼程序基础的作法,在罗马法初期的法律诉讼程序(legisaktionenverfahren)中就被严格地加以遵守。在该诉讼中,原告必须首先向法律事务官要求得到审理救济的许可,其理由是自己具有向被告提出主张所根据的请求权。法律事务官对原告提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主张合法性的审查就是判断该主张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请求权。法律事务官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这两方面要件的告之不予审理,诉讼便到此为止。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这两方面要件,则诉讼移到下一阶段,即审判官审理阶段。由当事人选择的审判官在这一阶段主要审查当事人的主张是否符合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存在时,原告胜诉。反之,原告败诉。这就使罗马诉讼形成了从规范出发的基本特色和基本理念。

       罗马诉讼从法律程序发展到非常诉讼程序,请求权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且更加复杂化。罗马法大全中的潘太克顿(pandektaen)就是其集大成者。但潘太克顿只是对具体的案件规范的描述,对一般的人来讲难以理解。经过后期解释法学派的抽象加工——将事实与规范分离,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和实体请求权与程序请求权——诉权的分离具有了基本的根据。

       与此不同,日尔曼法却没有这种请求权制度,也就不存在从规范出发的基本理念。日尔曼是由从祖先传下来的各种习惯规范为主体的,没有将权利救济的基础——请求权事先规定在法律之中,而是从纷争事实出发去发现公平解决纷争的规范,从而形成了日尔曼法从事实出发的基本特色和基本理念。英国法和美国法中的判例主义、陪审制等等都是从这一理念中生成的。在民事诉讼领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诉讼目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证明法则、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既判力等等方面差异都与上述两大法系不同的原点和理念相关。

       二、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作用的比较分析

       笔者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研究》一文中,曾经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即法院与当事人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分析指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与原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之间所存在的模式差异,并按照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理论将其概

       [7]括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差异。也就是在那篇文章中,笔者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在基本模式上都纳入了当事人主义的范围,同时说明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两大法系的法官在民事诉讼的作用有着更多的共同点。但这是相对于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而言的,其实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之间,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是相对于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来讲,可以认为是一种非本质的差异。

       当事人主义(Adversary System)的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和发展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二是指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8]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应当注意的是,所谓当事人主义,其含义是相对的,因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动性或被动性和法官的积极性或消极性都是相对的。从各国的民事诉讼体制来看,既没有完全由法官或法院来推动的民事诉讼,也不存在绝对由当事人来控制的民事诉讼,任何民事诉讼体制都是当事人和法官或法院两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是这两方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其作用力大小强弱有所不同而已。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都是相对于对方而存在的概念,是对某种民事诉讼体制或具体的诉讼制度的抽象概括。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最集中地体现在其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辩论主义上,尽管辩论主义只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者对特定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概括,但它的确高度的概括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本质。依照辩论主义的原则,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其二,法官应当将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根据。其三,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所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得到心证,该事实依然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

       尽管英国人、美国人没有象法国人、德国人那样,把民事诉讼中的原则、制度、作法充分地理论化,概括为某种主义,但体现当事人主义实质的辩论主义的基本内容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运行中同样得到贯彻实行。不过,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相比,英美法系民诉讼体制的当事人主义更为明显和彻底。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除了集中体现在证据收集和提出的程序和制度以外,与大陆法系相异的审判方式也突出地反映了英美式的当事人主义。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结构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可以大致分为事实审理前的程序和事实审理程序。事实审理前的[9]程序即“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虽然也是诉讼程序,但却不是审理程序。这种程序的目的是“发现”案件事实,法官或法院并不认定事实,只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控制这种程序的运作。例如,哪些事实是可以被要求在程序中提出的,而哪些事实可以不提出。即所谓“非证据开示特权”。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完全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各种方法发现和明确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对第三人(例如,证人)的询问也都是由双方相互进行的,程序主导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官。与此不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不存在这种单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而设置的非审理程序。在诉讼程序开始后,法官从始至终都要参与案件事实的发现和认定,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更强调法官对诉讼的指挥和控制。例如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裁判长应当命令当事人对全案重要的事实作充分且适当的陈述。有关事实的陈述不充分时,法官应当命令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声明其证据。裁判长为了达到此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内,与当事人就事实及争执的关系进行讨论,并且向当事人发问。即所谓释明制度。“释明”既是法官的一

       [10]项职权,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同样,法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释明制度。该法第8 条规定,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事实提供解决争讼所必要的说明。该法第13条规定,如果法官认为对解决纷争是必要的话,法官可

       [11]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对法律根据的说明。所以,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与英美法系是有所不同的。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这种差异的形成,与法国、德国以及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各国的文化观念、文化传统和民族性密切关系。欧洲大陆国家一般地来讲都具有较强的国家主义和集团主义的观念,这种观念也必然会渗透到民事纷争解决领域,使其民事诉讼体制相对于英美民事诉讼而言,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和强调社会利益的特点。法国和德国民事诉讼体制的特色最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

       正如本文前面所言,就某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其法官或法院在该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可以将其笼统地概括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种基本取向对立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种概括和认识是从宏观的角度去分析和把握的。除此之外,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概念还被用于对民事诉讼具体的微观分析。在微观分析中,只是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视为反映两种不同倾向的标签。在某具体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明显一些,则打上当事人主义的印记,反之,则贴上职权主义的标签以说明该具体诉讼制度的特点。德国和法国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中就有不少被贴上职权主义的标签。但如果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作为某种基本模式的总体概括的话,毫无疑问,德国和法国仍然是当事人主义,只是其程度不如英国和美国而已。从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含义去认识各国的民事诉讼体制,虽然可以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都纳入当事人主义这一基本模式之中,但从宏观上观察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倾向明显不如英美法系。如果把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和绝对的职权主义视为这两种倾向的两个极端的话,英国、美国相比较而言可以定位在绝对当事人主义的“坐标”点上,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大体上可以归入“亚当事人主义”,因为这些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所表现出来的当事人主义的倾向比英美法系国家要弱一些。日本民事诉讼体制以德、法国民事诉讼体制为蓝本,自然也可以定位于“亚当事人主义”。但日本在二战以后,受美国法律制度和法文化的影响,日本开始吸收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具体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比较突出的变化之一是吸收了英美法系中具有当事人主义特点的“交叉寻问制”。日本民事诉讼对美国民事诉讼某些具体制度的导入,就使日本民事诉讼体制的当事人主义色彩比其他大陆法国家更为浓厚。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尽管与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类型,但近几年的变化却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作用的趋势。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是例证。所以,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与原苏联同样定位于绝对职权主义就是不妥当的,大体上可以成为“亚职权主义”。

       如上说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因受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支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相对于原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来讲是比较弱的。不过,近二、三十年来,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作用均有所加强。民事纷争的现代化和大型化是这种变化的客观原因。两大法系都面临民事诉讼严重迟延以及在现代性民事诉讼中如何公正解决民事纷争这两大问题。加强法官在诉讼中指挥作用被认为是促进诉讼迅速进行的良策。德国77年出台的《诉讼简化法》和日本的民事诉讼的改革,都力图命名法官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美国也是这样。在集团诉讼中,法院的权利就比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要大的多。法院有决定该诉讼是否构成集团诉讼;法院对集团诉讼代表的更换、集团成员的退出有审查权;法院有权根据集团诉讼的进展,[12]发出各种命令,以保证最合理的进行诉讼等等。

       在现代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在证据领域。在许多情况下,被害人由于证据不足,事实难以认定,使诉讼常常以被害人败诉而告终。现代型诉讼的这种不合理现象给法官们提出了这样的课题:如何作一个积极的法官,使现代型诉讼有利于被害人。这一要求使法官在证据领域里,扩大其成为必然。例如,在证据收集、证据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事实认定等等方面,法官的积极性都得到相当的表现。

       总而言之,从总的趋势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中的职权主义因素有所增加,特别是在现代型诉讼中这种趋势更加明显。但并不意味着这两大法系民事体制就脱离了当事人主义的模式,而脱变为职权主义,职权主义的增加只是对当事人主义的稍稍修正而已。更不能误解为,既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体制在强化法官的职权,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也应该加强和维持现存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相反,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应进一步弱化职权主义因素,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13]的转换。]当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不可能完全转换为英美法系那样的绝对当事人主义的基本模式,而应当由目前的亚职权主义向亚当事人主义转换。

第三篇: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摘要

       本文将浅析中国陪审员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中国陪审员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一 综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特点主要是由法官主导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被动地听,作用非常有限。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在决定案件最终判决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法系无判例法。大陆法系只能用成文法系来审判案件。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了法官的职能。

       英美法系有判例法。英美法系可以灵活运用判例法,甚至创造判例法。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以原被告双方及辩护人为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按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成立。除此之外,也有多个法律文件对陪审员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

       陪审员的选取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取应有广泛性、代表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可以连任。而有关陪审员拒绝陪审与陪审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大小审判团制度也同样被引进,大审判团负责听取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被告。小审判团负责审判定罪。

       陪审员的选取,每个成年美国人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主要规定陪审员与原被告等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没有犯罪前科,英语没有问题。陪审员的相关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

       二 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陪审团被称为“自由的堡垒”,因为陪审团的独立性,独立于司法部门与原被告的立场,所以代表了一般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较大程度的体现了公平性。某种角度上,也极大增加了贿赂司法部门的成本,以前只需要贿赂法官一人,现在要贿赂多位信息严格保密的陪审员,基本是不可能的。同时在这种对抗性的判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对陪审员的最终决定起到了很大的影响,这也间接推动了美国律师等法律事业的蓬勃发展。

       而这种情况也助长了律师过于“花言巧语”的现象,由于一般民众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容易被感情带节奏,反而忽略了实际的案件本身。这也使律师的辩护成为了一种表演。另外,陪审员也容易在社会舆论的导向下做出判断。同时,陪审团制度也有一个致命的缺点—成本过高,一次刑事案件的陪审团由十二人组成,而每位陪审员都得放下私事过来陪审,导致许多人都想逃避这个义务。而时间也是比法官判决长了很多,效率降低。至于公正性,因为需要得出一致的判决,否则会流审,大多数情况下,也造成了少数服从多数意见的现象。

       三 关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利与弊

       人民陪审员起到的比较实质性的作用是调解,陪审员并不是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但又是一个“不穿法袍的法官”,所以身份有利于调解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许多实际案件中,陪审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作为法院与人民相联系的纽带,陪审员更了解社会舆论以及民情民意,能够完成在民意方面上与法官的互补。人民陪审员应认真听取双方的辩护及证据,在合议庭中从符合人民群众的思维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达到分享司法审判权的目的,实现司法民主。在中国,案多人少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近期员额制的改革更是进一步加大了压力,虽然陪审员不能代替法官,但是在减轻案多人少的压力方面也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中国这种以法官为中心的大陆法系下,陪审员在某些地方真的成为了“陪”审员。陪审员的选取、任命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陪审员在某些地方成为了一种摆设,甚至也有的法院不采用陪审员。存在感低,没多大用是目前陪审员制度的致命问题。

       四 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如果陪审员想要摆脱存在感低、没有用的地位,首先要对自己有自信,要知道自己的作用,也许在判决方面的影响不会太大,但是可以在调解上起到作用,也可以在民间舆论方面与法官形成互补,要利用好这些优势,从而起到陪审的作用。当然也要在合议的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代表人民群众的普遍想法。

       五 结语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与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有自己的利与弊,没有谁是绝对的正确,只能说是更符合各自国家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吸收外国陪审制度的优点进行改革,同时落实陪审员政策,发挥陪审员的优势。

       六 参考文献

       曾丽丹 《感悟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点滴》 中国法院网 2022-07-05 李超玲、钟洪 《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22-3 王丽英、赵颖 《英美国家与中国陪审制度之比较》 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22-3

第四篇:设计与材料—以水杯为例

       水杯的材料选用

       杯子的类别很多.可以根据材料分类,比如陶瓷杯,玻璃杯,塑料杯,不锈钢杯,木鱼石杯,景泰蓝杯等,可以根据功能分为日用杯,广告杯 ,促销杯,保健杯等,可以根据寓意分为合欢杯,情侣杯,夫妻杯等,根据结构工艺分为单层杯,双层杯 ,真空杯,纳米杯,能量杯,生态杯等.。

       1.陶瓷水杯

       陶瓷的应用源远流长,在古代的茶具中占有主要的地位,现在陶瓷的应用虽不如古代那么流行,但是由于陶瓷的特殊性能,往往加入新的材料,使陶瓷具有某些特殊的性能成为新型陶瓷。陶瓷的熔点很高,大多在2000摄氏度以上,因此具有很高的耐热性能。陶瓷的线胀系数小,导热性和抗热震性都较差,受热冲击时容易破裂。但是在水杯的应用时陶瓷对于100摄氏度左右的热冲击还是不在话下的,导热性较差,使得盛着热水的陶瓷水杯不是很烫。陶瓷的价格不是很贵,因此大多数人都能消费,在水杯设计中应用广泛,现在往往用陶瓷做一些有特殊趣味的水杯,陶瓷这种材料经常被一些著名的设计师采用。陶瓷用作水杯的缺点就是容易摔碎,但这并不能影响陶瓷在水杯中的应用。因为陶瓷的加工特性是陶瓷水杯绝大多数都是敞口外形,附加造型很少。

       上图中的陶瓷水杯,网上售价仅为十元,开口比底部略大,心形的设计十分简洁,附加的造型仅为把手,符合大多数陶瓷水杯的造型式样。

       2.塑料水杯

       塑料水杯占据了水杯市场的大部分份额,特别是在经常携带的水杯使用场合,如现在学生上课时带水所用的水杯95%为塑料水杯,5%为不锈钢水杯,原因在于塑料水杯质量小,容易密封不漏水,一般的价格处于水杯价格的最底端。塑料之所以应用广泛是因为相对其他材料而言,塑料易成型、成本低,水杯的形状可以不受其形态和线性的限制,基本上都可以在注射机上一次成型,且批量生产数量一次性产量高,单件产品成本很低;有一定的强度,足以满足盛水的需要;透明性好、着色性强,因此水杯的颜色可以千变万化以供选择;耐磨性高,水杯不易变花;透光保温;耐热性较差,对于100摄氏度左右的温度没有问题;部分塑料在热水作用下产生有毒物质。采用塑料进行水杯设计,水杯的造型几乎能够随心所欲,能够给设计师提供充分的想象任意发挥。

       上图的两个水杯采用的是双层印花,材质为PS塑料,双层结构,不易损坏,重90g,高13.5cm,满水容量0.4L。

       3.玻璃水杯

       玻璃的透明性往往给人以干净的感觉,因此玻璃水杯与陶瓷水杯经常作为家居物品使用。玻璃材料在水杯设计时的优点有透光性好,有种高雅的感觉,整体着色,颜色变化奇特;硬度高,比一般金属都硬;化学稳定性极高,是所有材料中最稳定的材料;导热性差,只有钢的1/400。玻璃材料在水杯设计时的缺点是热稳定性极差,温度急变时玻璃内部产生的内应力很容易超过了玻璃的强度在急冷急热情况下很容易炸裂,造成危险。在水杯的制造中最常采用的成型工艺是吹制法和压制法。

       4.不锈钢杯

       不锈钢指耐空气、蒸汽、水等弱腐蚀介质和酸、碱、盐等化学浸蚀性介质腐蚀的钢,又称不锈耐酸钢。实际应用中,常将耐弱腐蚀介质腐蚀的钢称为不锈钢,而将耐化学介质腐蚀的钢称为耐酸钢。一般说来,含硌量大于12%的钢就具有了不锈钢的特点 不锈钢按热处理后的显微组织又可分为五大类:即铁素体不锈钢、马氏体不锈钢、奥氏体不锈钢、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及沉淀碳化不锈钢文字。

       由于钢的导热性能极好,所以以上两个杯子都是,双层不锈钢真空构造。不锈钢的延展性能又很好,做成双层不锈钢工艺仍然不是很复杂。附加把手等多用其他材料如塑料等进行设计,因为在大批量生产时,不规则的把手等形状不容易成形,而塑料等则很容易进行变形加工。所以在设计将不同材料结合起来使用能将各自的优点充分发挥出来,并且不会使成本太高。以上两个杯子的杯盖设计也是将不锈钢和橡胶塑料结合起来,是因为不锈钢不容易做到密封效果,而相对不锈钢橡胶塑料比较容易,同时,杯盖的设计既可以做杯盖,又可以做杯子来使用。

       不锈钢杯子的使用场合多为外出旅游时,因其的重量问题使得它在平时生活中不常使用。

       5.木杯

       木质杯子的材料大多是竹子,而且经常是直接利用。因为竹子的特点恰好和杯子的特征相似,中空外直,有节(有底),正可以直接就用来做杯子使用。如上图所示,这两个杯子的设计均是取了竹子的一节,进行打磨,口部设计成椭圆形状,更富有动态变化。把手的设计也是直接从竹子上取成条状直接热弯嵌入杯子之中。木质材料的使用往往使人觉着更贴近自然,在设计时几乎不采用任何装饰,充分表现木材自然质感特征。

       6.纸杯

       把用化学木浆制成的原纸(白纸板)进行机械加工、粘合所做得的一种纸容器,外观呈口杯形。供冷冻食品使用的纸杯涂蜡,可盛装冰淇淋、果酱和黄油等。供热饮使用的纸杯涂塑料,耐90℃ 以上温度,甚至可盛开水。纸杯分为单面PE淋膜纸杯和双面PE淋膜纸杯:单面PE淋膜纸杯用单面PE淋膜纸张生产,(国内常见的市场纸杯,广告纸杯大多数都是单面PE淋膜纸杯),其表现形式为: 纸杯装水的那一面有光滑的PE淋膜;双面PE淋膜纸杯用双面PE淋膜纸张生产,表现形式为纸杯内面和外面都有PE淋膜。纸杯的特点是安全卫生、十分轻巧方便。最常见的适用场合使公共场所、饭店、餐厅,绝大多数作为一次性用品。

       上图纸杯的设计加入所用场所的标识,因为容易在纸质的表面进行图案喷涂。巧妙地把手设计,使杯子更容易被端起来,避免经常发生的捏瘪烫伤。杯壁也是采用的双层纸质设计,提高隔热效果。

       7:磁化杯

       磁化杯是水磁化器的一种,将自然水放入磁化杯磁化后而成为磁化水的一种装置。在我国磁化水治病有悠久历史,早在1400年前,南北朝(420-589)医学家陶弘景(452一536)在《名医别录》中记载,饮用磁石“炼水治病”。现代生物磁学及磁医学大量研究证实,磁化水(磁化酒)具有良好的磁效应。

       普通水在磁化器内,以一定量,流速流过磁场时(或在磁场中停留)水体垂直切割线(或由水的热运动切割磁力线)产生电磁感应,在磁场作用下,使水体的理化性质发生变化,就可成为有生物效应的磁化水。磁化水分子中的原子结构也发生了变化。水分了中的三个原子,并不在一条直线上。用X线衍射法对冰的结构进行测定,表明二个0一H键之间构成104.5度的夹角。氧原子在水中吸引电子的能力比氢原子大得多。磁化杯处于水分子一端的氧原子带部份负电荷,另一端的两个氢原子带部份正电荷。从微观理化特性上确有多方面的改变。从而产生了特异效应。

       随着水的磁化过程,逐渐改变了水分子的排列,破坏了水分子之间的氢键,使缔合的水分子变成了单散的分子,长键变成短键,从而促进其渗透能力和溶解能力增加,比较容易地渗透人体结石之中以及机体内部脏层与壁层之间。加之磁化水可能激活机体内某些酶的活性;有力地促进了营养物质的代谢。

第五篇:以春晓为例

       以《春晓》为例,谈信息化环境下小学一年级语文的教学设计

       〖打印内容〗发布时间:2022-12-13 16:42:13 来源:语文网 浏览:18463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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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信息化环境下,多媒体教学成为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小学一年级语文的教学设计从素质教育的背景出发,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准确表达和演绎教学内容,注重学生的年龄、智力、个性特点,力求易用、生动,体现科学性、辅助性、实践性的原则,切实这学科教学服务,为课堂教学改革服务,为学生服务。通过教学设计的展示和演绎,提高语文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促使学生领会知识、学会学习,主动发展。

       【关键词】

       语文 教学设计 依据 原则 技术的应用

       当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为课堂教学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供了充足的技术条件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多媒体教学已经成为学校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信息化环境下,依据不同的教育背景和对象,如何促使人(师生)机、技术与课程、媒体技术与教学内容的最佳组合成为广大教师不断思考、探索和实践的问题。本文以 《春晓》一课为例,试谈信息化环境下小学一年级语文的教学设计。

       一、设计遵循的依据

       多媒体教学形式在传递信息方面适用范围很广,但目前更多的是表现在学校的课堂教学。这就表明学校中的多媒体教学必须在素质教育的背景下,依据学科的要求和特点及教学对象来展开。就一年级语文而说,它的教学设计必须有下列依据。

       1、素质教育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因此,在信息化环境下,语文的教学必须体现:⑴ 全面性;⑵ 学生个性特点;⑶ 教育规律;⑷ 主体性、主动性和发展性。素质教育以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为核心,所以素质教育首先是人的教育,一切都是为人服务,语文的教学设计也是为人而设计。同时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为人而设计的教学手段和内容,必须围绕学生来进行,适应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不仅为学生的智力提高,也为学生全面素质的发展。

       2、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 语文课程标准与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语文教学设计在总体目标的框架下,着重体现阶段性目标。就一年级而言,语文教学要逐步培养学生爱国情感和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基本技能,包括识字与写字、阅读、写话、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等技能,发展学生的语言和思维。语文教学的多媒体设计必须反映这些目标,而不能跳出这一圈子,哗弄取宠。

       我设计《春晓》一课就紧围绕该课的教学目标来进行。包括:情感目标(热爱自然春天,环境时光和生活,感赏诗美)。能力目标(学会生字、拼写、朗读、背诵、初步审美)等。在教学目标的展示和演绎中,我配予明丽的色彩、生动的画面及动听的音乐来进行,效果极好。

       学生年龄、智力特点和个性。一年级学生年龄小,生理、智力的发展远未成熟,经过幼儿园的教育,有一定接授知识的经验,但是低层次的,仅仅是初步具备认识世界的能力。所以,语文的教学设计,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年龄、智力特点,从他们的主场出发,进行教学设计。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学生的个性,他们虽小,但他们是好动的,活泼的,具有极强的求知欲,急于了解周边的事物。设计的内容力求做到反映儿童的求知需求,分量程度适当,便于教和学。在《春晓》一课中,从目标至过程,从画面色彩的选择到音乐声音的搭配,都体现出反映儿童的求知特点,突出主体,顺序渐进。

       3、技术条件:

       目前,现代教育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课堂。信息技术的成熟,科技日新月异的进步,为教学软件的制作提供了充足的条件和依据。各学校为迎合信息化的要求,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普遍建立教学平台和校园网。这为多媒体教学提供了客观条件。市场上可供购买的教育软件很多,有资源类、教学课件类、试题类、管理类、平台软件类以及刚刚兴起的基于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类教育软件等。掌握了技术,制作课件是不难的。我在制作《春晓》教学辅助课件,就使用了工具软件Flash、PhotoShop。这些工具在动画制作、图片处理方面效果好,且占用内存空间小的特点,还可以将文本、图形、动画、声音、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集成在一起,形成具有学科特色与知识结构体系的教学系统。为教师备课、讲课提高丰富的教学资源。

       二、设计遵循的原则

       一年级的语文教学,是以党的教育方针素质教育思想为指导,注重培养学说读写能力,打好语文基础,重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科思想方法的启蒙教育,培养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学习、生活和工作奠定基础。在信息环境下,语文的教学设计必须围绕这一教学目标而进行。在设计中要体现科学性、辅助性、实践性和可变性的原则,真正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作用,真心为课堂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

       1、科学性:

       首先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以学生为教学活动的主要对象,以现行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主要依据,脚本的编写包括识字(生字)、写字(笔顺)、朗读(情感发挥)、口语(注音)、练习(作业)等准确表达教学内容。其次教学程序设计要合理,最能体现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特点,它是教师教学思想的具体表现。

       如《春晓》一课,程序设计为:〖封面导言〗以小学语文课本封面图案为基础;〖知识内容〗教学目标、重点、难点、生字、课文、等;〖交互方式〗让使用者在一组多个可能的对象中进行选择,各种可能的选择项以菜单形式显示在屏幕上;〖跳转关系〗根据教学重点、难点、知识要点确定超文本的节点,丰富节点的内容,以教学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节点间的联结关系,从而改变了一般教学软件死板的线性或树状结构,成为跳转灵活的网状结构使本课件在教学中产生了革命性的作用,对培养学生的联想思维能力、实施因材施教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导航关系〗通过导航条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标,提高教学效率、进行更有效的学习;〖评价与练习〗提出问题对学生进行评价,以了解学生对知识内容的掌握程度,并在教学过程中达到强化、矫正和定位的作用。

       2、辅助性: 就目前社会发展的要求来说,无论现代教育技术多么先进,都不能取代教师在课堂中的作用。虽说课堂教学可以进行人机对话,但任何机器同人是不能比拟的,因为人是有情感的,有血有肉的,所以教师才是课堂教学的灵魂。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应用于教学,仅是辅助性的。如果教师不注重课程与技术的整合,不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仅靠令人眼花暸乱的多媒体技术的展示来开展教学,那将是失败的教学。虽然动人的画面一时可以吸引儿童,但它没有实际的内容,靠纯技术性的运作是短暂的,时间一长将被儿童厌弃。当然,辅助并不是简单的辅助,它必须尽可能体现出人机、技术与课程、媒体技术与教学内容的最佳组合,切实体现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于教学的优势和作用。

       3、实践性:

       首先是实效性。在信息化环境下,语文教学设计要做到目标明确、程序合理、易于操作、画面简洁生动、色彩明丽、适合儿童的认知特点和学习的个性。在实践中有效果,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促进儿童的发展。其次,适合交流与合作。教学设计要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赋予课件以生命,便于人机交流与合作。通过教师的指导作用,使每位儿童在课件的生动演绎中享受到人机对话的乐趣,在快乐中学会认知,学会学习。

       4、可变性: 语文教学设计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除了追求教学效果,易于操作外,还应该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因为当今知识递增迅速,被教育者又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教学设计在实际应用中应得到不断的整合,体现其最高的价值。

       在信息环境下,语文的教学设计还应探讨,现代教育技术该如何运用,媒体该如何选择等问题。本文不再一一探讨。概括来说,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背景和信息化环境下,语文教学设计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围绕教学内容进行、围绕学生年龄进行、围绕易用生动进行,以科学性为指导,以实践性为核心,以生动性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诱发学生思维和学习的主动性,把德、智、美、情、境、意、声、形、色融于一炉,课堂教学的演绎中,使学生领会知识,学会学习,主动发展。

       ────────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北京·人民教育·1999、7

       2、《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教育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

       3、《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语文 一年级下册》·人民教育版社·2022、12

       4、《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语文 一年级下册教师教学用书》·人民教育出版社·2022、12

       5、《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基础》·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 【《春晓》一课设计的六个步骤】

       《春晓》是一篇古诗文。古诗,有别于其文体,它语言凝炼含蓄、想象丰富,并且具有强烈的节奏感和优雅的韵律美。须有一定的文学素养,求其形体且难,解其神韵则更不易,而将其授之儿童,以一堂课的时限,达到其形,明其意,会其神之目标,岂不难于上青天?而我借助于多媒体教学,展示情境,点化含义,学生如身临其境,教者借学生情,情境交融,神情随感觉而动,于是神韵由情感而生,本篇课文的重点、难点随多媒体教学的意趣而解。一幅百花争艳、百鸟争鸣的春景,流入学生惜春、爱美、赏心悦目愉快的心田。为突破这一重点和完成常规教学目标,我按以下六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动画激趣

       分别演示四幅动画,伴以优美的音乐,使学生耳目一新,兴趣谐厚,注意力集中,在享受中初步感知整首诗蕴含的诗情画意。

       第二步:润画引诗 在感知动画的基础上,再由每一幅画面分别引出四句诗,最后展示全文,由局部到整体,由具体到抽象,这样设计合乎低年级学生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形式的思维特点和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

       第三步:朗读体会

       引导学生通朗读,进一步感受整首诗,为下面学习生字,理解诗意打基础。

       第四步:掌握生字

       识字是阅读、写作的基础,是小学语文特别是低年级语文教学中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识字,要能读准字音,辨清字形,按其笔划顺序书写,更重要的是能理解其意灵活运用,我利用多媒体教学的快捷性,生动性优势,设计了注音、读音、笔顺、组词等多媒体方式,从而轻易地实现了准确掌握、活用字词。

       第五步:读背诗文

       根据诗歌的音韵特点,诗歌教学中,朗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通过不同形式的诵读,不仅能从中感受到诗歌的节奏美和音韵美,品尝中国古代诗歌别有的风味,而且能实现更深层次的理解,历史中的现实、现实中的意境、意境中的神韵:──“胸有境,心境始与亲”。朗读时,我除注意指导节奏和音韵外,还要求学生在脑海浮现《春晓》的多媒体的动画意境。第六步:想象复述

       古诗语言精炼含蓄,教学中只有引导学生展开联想和想象,才能领会诗的内涵,体验诗的情味。因此,复述时我注意指导学生放飞想象的翅膀,超越时空限制,描绘《春晓》多媒体动画中的情境。同时,指导学生感悟诗中蕴含的历史背景、的情感。使学生与的感情达到共鸣。结合提问:看到如此美丽的春色,有何感受呢?鲜花被风雨吹打在地又会怎样?我们平时应如何对待我们周围的花草树木呢?还可以进一步加强环保的思想教育。回查字典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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