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听报告(精选5篇)

第一篇:法庭旁听报告

       法庭旁听报告

       开庭时间:2022年6月18日

       审理地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 李英贵持斧砍伤城管工作人员案

       上诉人:南开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城管综合执法局代表 被上诉人:李英贵,代理人:律师刘晓原(一般代理)证人:城管队员,目击证人

       一、开庭审理阶段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宣布开庭。

       二、法庭调查阶段

       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的公诉人的诉讼请求:

       指控被告人李英贵手持斧子,砍伤两名城管工作人员,“以暴力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了刑法。

       三、庭审过程、法庭辩论:

       李英贵辩称:

       自己当时只是“乱抡斧子”,是为了保护妻子而实施的正当防卫。李英贵原本住在南开区芥园西道大园地区的两间平房里。2022年,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对此地实施拆迁,李家建筑面积31.8平方米,依据补偿办法,应得安置补偿款87573元。

       由于这笔补偿费不够买房,而自己失业,妻子勾凤娟失明、失聪,李英贵要求拆迁方给予照顾。

       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的一份汇报中显示,考虑到李家的实际情况,经协商,拆迁指挥部“破格”为其购置了一套“独单”,即一室一厅的公寓。但这是一套“直门独”(没有客厅的独单),李家希望分到的是两室一厅的“偏单”。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将其视为过高要求。双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22年10月26日,在家里只有勾凤珍的情况下,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到访,提出带她去看房,是个“大偏单”。

       “一位拆迁办的女同志”向她表示自己“代表政府工作”,“说话算数”,勾凤珍“被他们连哄带骗”,领到了一套房子里。勾凤娟用手摸索房间里的门,根据门的数量判断,这是独单而非偏单。她提出质疑,工作人员告诉她这就是“大偏单”。勾凤珍要求通知李英贵到场确认,遭到拒绝。而与此同时拆迁公司开始拆迁。

       等到李英贵回家,发现两间平房已被夷为平地,妻子与财物都不知去向。他报警才获悉妻子在拆迁办。接着,他来到了拆迁办,斥责对方。关于这场冲突的结果,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的表述是,李英贵“强行占据”

       了南开区法院执行庭设在拆迁现场的办公室,“强占4年之久”,“严重影响了该片工程的进行”。

       而李英贵称,当时驻拆迁办的南开区法院法官张利民同意让他们在此居住,还威胁李英贵说不能出门,否则就会被拘留。

       被告人李英贵强调,他据此认为,这处临时住房就是法院安排给自己的。他依然没有接受那套“直门独”。

       李英贵的辩护律师刘晓原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临时建筑物应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无权责令拆除违法建设。

       刘晓原说,南开区城管局的执法依据是《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而根据这一条例,违法应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城管局处理违章建筑,超越了自身的职权。《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公务必须是执行合法的公务,非法的公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人李英贵的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此外,刘晓原还指出,李英贵的临时住房为原小园大队自建,有关部门应该责令大队限期拆除房屋,而不是李英贵。

       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称:

       这是一次由区政府牵头,区容委、区综合执法局等参加的“行政帮搬”。

       李英贵说:

       2022年11月4日早晨,100多名工作人员来到了其临时住所前,李英贵躲到了附近一家公司的后院里。自己见到来人跳进院子,李英贵马上跑回家,反锁上房门。有3个人“像追小偷一样”追了上去,跳过了花窖的矮墙,来到院里。

       妻子勾凤娟被人推搡,房门也被踹破,为了保护家人,李英贵顺手抓起了一把平时劈柴用的斧子,冲到院子里挥舞,“吓唬他们”。随后,他被众人制服。

       有目击证人证实了这一点。

       公诉人称:在此过程中,城管综合执法局两名年轻的工作人员蒋力、赵阳分别受伤。经过法医鉴定,蒋力脑后枕部有一处长约6.5厘米的伤口,赵阳左面颊的伤口为2.5厘米,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一些城管队员作证称:李英贵用斧子劈碎了房门的玻璃冲出门来,但这些证言并不一致。11月26日,当事人蒋力在接受警察询问时说:“领导说的把门踹开,具体哪位领导说的不知道,我们几个人就踹了门。”

       李英贵当日的通话记录显示,自11月4日8时55分至9时44分,他先后8次拨打报警电话。

       辩护律师刘晓原说,李英贵十分理智地打了110报警,在见到来人后,躲进屋里,并没有主动袭击,可见他一直冷静、克制。如果当时城管队员不采取踹门等粗暴的方式,他不会捡起生锈的斧头。

       庭审过程中,刘晓原对蒋力、赵阳的身份提出了质疑。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词,蒋力、赵阳均是城管综合执法局的“司机”,属于协勤,没有执法权。一些证人还称,到场的工作人员有的穿制服,有的未穿。李英贵也当庭表示,当时没有人向自己亮明身份和证件。刘晓原指出,这不符合执法程序。

       他说,即使蒋力和赵阳是被李英贵的斧子直接砍伤,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由于两位受害人属于轻微伤,这种伤害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李英贵是否用斧子砍伤受害人,案宗显示,强拆现场留有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刘晓原当庭提出希望察看录像,公诉人表示由于未带设备,无法播放。

       争议焦点:李英贵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法庭辩论结束

       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五、收获

       本次来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听审了本起刑事案件。通过这次法院旁听,我了解了诉讼的基本程序,更好地将课本上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受益匪浅。这次旁听更让我获得启示:我们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扫除法律知识盲点,运用好法律武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第二篇:法庭旁听报告

       法庭旁听报告

       时间:

       地点:

       由于时间有限,且进入法院时不让带手机,笔,纸等记录工具,只能靠记忆来完成这份报告,所以在叙述中有很多细节已忘记,无法描述出来,望老师见谅。首先在第五法庭旁听了第一个案件,正好碰上法院一审宣判,随后在第二法庭旁听了一桩毒品案的开庭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对被告进行提问阶段,由于时间关

       系,就没能继续听完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案件一: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22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

       审判结果:

       南京市某媒介公司的总经理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合计400万余元人民币被南京市检察院起诉,经相关司法程序后,于2022年12月10日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9年,没收财产100万人民币,并追回了部分公款约30万元人民币。由于该公司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被告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不影响其公务员身份,法院驳回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被告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即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二: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22年12月10日上午10点整

       主要内容:

       1.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八名法警带四个被告人进入法庭;

       2.审判长对四名被告身份进行核实,主要就是问及被告人姓名,籍贯,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

       3.审判长宣读公诉人对被告的起诉内容;

       4.分别对四个被告人进行提审,提审过程由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发问,并要求正面回答。

       案发过程简介:

       四名被告暨犯罪嫌疑人宫某,黄某,汤某,邱某因涉嫌贩卖和购买冰毒于2022年3月28日被警方抓获。宫某,黄某,汤某为重庆市梁平县人,为朋友老乡关系。而邱某为南京籍贯,与宫某,黄某,汤某并不认识。

       案发当天,宫某用手机通知汤某从上海到南京某加油站见一个人(邱某)并确认对方是否带钱(毒资),同时通知黄某带上电脑包(内含毒品)与汤某会合一同与邱某进行毒品交易。两人到了加油站后与邱某于加油站男厕所内进行毒品交易,后黄某,汤某进入加油站周围的巷子准备离开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收缴电脑包内的十万元余元,而邱某乘坐出租车离开随后亦被警方抓获,并缴获冰毒数百克;另一边,宫某也被警方抓获。

       提审过程: 宫某,汤某为自己辩护称:

       十万元是来南京作开火锅店使用;宫某于案发当天并未与黄某,汤某联系。二者均翻供。

       黄某始终坚持自己说不清当天的细节,没有正面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问题,反复重复一句话:

       “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就按之前公诉书所说的办。”

       邱某为自己辩护理由如下:

       1.毒品不是他的,他直接不知道在塑料袋里的是毒品,而是扔在出租车上。

       2.在厕所这种公共场合作毒品交易完全不可能。

       3.他没有那么多钱购买毒品。

       亦翻供。

       旁听感想:

       这是我第一次进入法院参加案件的审理过程,在进入法院之前对法律了解得的非常少,在家的时候父母比较喜欢看CCTV12频道的法律节目,每次父母在看的时候,我都认为这些有什么好看的,大多数不都是一些家庭纠纷,特别是一些婆媳纠纷,还有夫妻两人之间的什么财产纠纷啦,在我看来都是些鸡毛小事,有什么好谈的呢。法律离我似乎很遥远,但这次旁听完两个案件审理后,让我对法律产生了很浓厚的兴趣,同时也让我学会了公平的看待一个问题。

       在第二个案件中,黄某的态度最好,对于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都一直在尽量按他当时的记忆来回答,按他的表述他在案发前对于宫某让他到加油站和邱某见面并让他确认邱某是否带钱,在整个杜平交易过程中,他似乎对于自己在做的什么事都不知道,他只知道宫某让他帮他确认某一个人是否带了十万块钱,而他对于整个案件毫不知情,但我注意到一点,就是公诉人一直在问他当时是否意识到当时做的是违法犯罪的事,他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总说:“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就按之前公诉书所说的办”。但他提到过一点,就是被带到警察局后办案民警告诉他这是一起贩毒案后他才清楚的知道自己被卷进了案子当中,在我看来或许他真的是不知道自己当时是否意识到他在犯罪,又或许他觉得自己怎么无缘无故的就被卷进了贩毒这样一件事里来,想到这儿可能就觉得心里窝火,自己都搞不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至少他当时在法庭上的表现给我的主观感受是这样,旁听结束回到学校后,我就对公诉人为什么一直在问他在作案过程中有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参与犯罪这个问题和我们宿舍的一个学法的舍友交流,他告诉我法律上强调一个主观上是否意识到犯罪对量刑上有很大区别,如果在作案过程中他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进行违法行为的话,他的量刑将会大大增加,这让我深有体会,原来法律上还有主观上意识到犯罪一说,在我理解来就是是否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属于故意犯罪的话,当然就该罪加一等了,反之,就该适当减刑,不知者无罪嘛。刑法的目的不是对于犯罪分

       子进行处罚,而是为了有罪者能改正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最终为社会服务,从邱某身上就可以看到,作为第一被告的他,首先他曾经有过四次案例,第一次偷盗,第二次偷盗,第三次绑架,并被判无期徒刑。在他被判无期徒刑后仍然被释放了,说明在监狱里他至少已经改错了,所以才会被释放。

       这次的审理过程也让我意识到,对于在未被宣判罪犯,在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最时,我们不该把他们作为罪犯看待,因为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主观看法就给别人定罪,每个人在被证明有罪都是应该被平等对待的,即使他真的有罪,在没有证据之前都不能被随便定罪的,他和我们普通人没有区别,这样才能避免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给无辜的人带去更少的伤害。

       总结:

       通过这次的法院旁听,让我对法律有了一定的认识,我对司法程序有了初步直观的了解,对法庭庭审的真实场景有了深刻的感受,对于法律的严正,严肃,严谨有了深刻的认识,让我从内心深处对法庭这样一个庄严的神圣之地有了最崇高的敬意,但这也引发了我的思考,对于一个已经发生了7个多月的案件,连当事人都记不太清当时的案发过程,能否还原事情本身的真实性让我产生怀疑,还有如果最后证明嫌疑人为无罪,对于这被拘留的七个月该怎么补偿当是人?如果最后宣判有罪,那对于嫌疑人这七个月的拘留又该怎么算呢?是否要折算在他们的刑期内呢?这些都引发了我的思考。对于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公堂上的说辞我都不再相信,只有看最终的证据才能给当事人一个最公平的答案作为本案的终结。

第三篇:法庭旁听庭审报告

       法庭旁听庭审报告

       ——丰台法院“伪造房产证作抵押诈骗钱财难逃法网”案

       利用暑假这个大号期间我于8月13日在丰台法院旁听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诈骗一案。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大概的案情是2022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丰台区,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168000元,期间退还22000元。2022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投案。

       本案由丰台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代理审判员仇春子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董荣、孙桂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郑鑫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对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诈骗一案进行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方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李某的当庭供述为王某想通过安某找到放高利贷的张某借钱,被告人伪造其母亲的房产证替王某作为借钱抵押。在公诉方举证阶段宣读了被害人张某,陈述宣读证人蔺某、安某的证言,工商银行帐户查询明细、借款协议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管理局证明、工作说明、被告人前科材料、破案报告等大量证物证言。被告人对公诉方出示的所借金额数出现异议,认为金额与实际所借款数不相符。

       公诉人对李某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在法庭辩论这一阶段中,公诉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合议庭予以定罪量刑。

       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到以前跟张某不认识,主观上没有骗钱想法,而且有自首情节。主观上和行为上的自首情节表明自己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双方不断为其自己辩护最大利益下,此案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延期宣判,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被告人伪造其母亲的房产证替王某作为借钱抵押,王某携款潜逃。被告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悔过,再有自首的情节,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篇: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202202022211陈安琪 法学13102班

       时间:2022年6月11日 地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盗窃罪

       在上周五我院组织学生去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赵**盗窃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其姓名,年龄,被逮捕日期进行确认,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依据我国《刑法》33条,192条,193条,216条的规定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赵**盗窃案,2022年10月到次年3月伙同同伙杨某共同盗得近二千九百元左右的赃款。

       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对犯罪事实没有意义,对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

       具体情形,赵某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白家乡人。小学文化,没有犯罪前科。因生活所迫流窜至常德鼎城区作案多起盗窃所得与杨某共同分得赃款。2022年10月伙同杨某在洞庭酒店盗得400余元。2022年11月又同杨某盗得价值800余元的赃物赃款,第三次盗得891元的赃物,2022年3月7日到三月九日盗得230元的赃物。2022年3月9日被校园巡逻保安当场抓获。

       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公诉意见,由于被告在第一起犯罪时尚未成年,又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而辩护人意见则是认为被告人犯罪乃是生活所迫,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且被捕时毫无反抗,确有认罪情形。辩护意见认为应当判处缓刑。辩论过程是在称不上是激烈,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审判长又对被告人赵某询问了一些家庭基本情况。最后进行口头判决,判决书5日内送达。被告可在收到起诉书起10内提出上诉。法庭认为被告人赵某因流窜作案,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且不具备社会监管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44条,52条,53条的规定被告人在犯第一二起案件是尚未成年因此最终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第五篇:法庭旁听观后感

       法庭旁听观后感

       4月29号,和几名同学一道,我们很荣幸有机会走进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场进行了旁听。该庭审理的是由两位小区居民诉讼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

       与其他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样,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准备阶段由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然后在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后,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代理人的身份。在开庭前,法官强调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没有反诉的权利”后,法庭审理正式开始。在本次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一方“第三人”。这个特殊的“第三人”是我在之后才弄明白的: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同提起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接着我们专注地倾听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人的陈诉,关注着审理的各个环节。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对法庭举证的证据进行合理推理和论证。义正言辞的起诉书,融情入法的辩护词„„都给了我从未有过的震撼。在审查中,双方可见都是下足了功夫,唇枪舌战,见招拆招,不过面对如山的铁证,法院是会判一个公道的。在15分钟的休庭后,合议庭继续开庭,法官首先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并阐述了采纳这些证据的理由,最后,各方当事人起立,由审判长宣布了最后裁定。

       我感觉这一次的法庭旁听还是算得上是不虚此行的。从这次的旁听中,我获益匪浅。不论是法庭审判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扩充,还是法庭旁听带给我的发人深省的思考,都是此次前往所带给我的宝贵的财富。先拿具体学习的知识来说吧,我是第一次听说“行政审判”一词,很高兴我弄懂了它的具体意义和目的,还记住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文、审判的程序、行政审判与其他审判的区别以及最开始书记员有宣读的作为一个旁听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在我所学习的专业中,也有涉及到法律,虽然这次去听的是行政案件,与自己所学的《经济法》没有很直接的联系,但是我能感觉到它们作为法律有着同样的严谨很神圣,同时觉得自己能够接触到理论上来说自己应该在生活中很少能够很系统很认真的去身体力行学到的知识,真的感到很开心。

       再次想谈谈自己比较深入的一些思考吧。通过这次的旁听,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问题无处不在我们的身边。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法律将在我们的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日趋提升。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从容地面对和正确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遵纪守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最好能够为法治社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