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
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合伙协议》的规定,特制定本单位合伙人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第二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单位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内部分工及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三)选举和更换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们的报酬与奖惩事项;
(四)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五)审议批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决定本单位名称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本单位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本单位不动产;决定以本单位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指金额在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本单位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本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是否出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
(十七)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合伙人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主任会计师、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或
[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
因会议应当召开。
[本单位不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本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会计师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会计师指定的副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合伙人主持。
主任会计师不能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或多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条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规则第二条
(七)至
(十五)事项及其他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合伙人除名的表决应将被除名人的票数不计算在内)。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不妥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本单位《合伙协议》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合伙人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本单位《合伙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单位《合伙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合伙人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董事会议事规(香港)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
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七日发给公司。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两年,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合逾5 年。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适用的不时生效的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或任何其他相关建议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的定义和范围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的未列于本规则的其他资格和义务请参见公司章程第九章。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须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除第五项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与薪酬、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投资发展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其有关人员;
(十七)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十八)决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定事项,除
(六)、(七)、(十三)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末净资产百分之五的投资事宜,及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末净资产百分之五的资产处置方案。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首席执行官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董事代董事长履行职务;指定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首席执行官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
(二)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第五章 议案的提交及审议 第三十八条 议案的提出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包括:
(一)公司首席执行官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的经营计划;
2、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6、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及季度工作报告;
7、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8、董事会要求其作出的其他议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事项的议案;
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的奖惩事项;
3、有关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
4、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有关议案。
(三)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四)三名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第三十九条 有关议案的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时同时对该议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董事会在向有关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时,须将会议相关议案及说明与会议通知一道告知与会及列席会议的各董事及会议参加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在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长就将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草案请求公司各专门职能部门召开有关的预备会议。对提交董事会讨论议题再次进行讨论并对议案进行调整。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公司章程规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项除外。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对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存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 人及时得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五)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八)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九)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十一)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 月__
第三篇: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自律性管理,提高合伙人会议的议事效率,保证合伙人会议所决事项的贯彻执行,根据《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利机关,合伙人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贯彻执行。
第二条
合伙人会议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指增、减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兼并,重大的项目投资,一次性开支达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开支等)以及合伙人认为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做出决议。日常事务及一次性开支在三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开支由主任会议决定,其他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的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前条列举的重大事务以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他事项以全体合伙人半数通过为有效,少数合伙人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决议,但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第四条
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每次合伙人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向召集人提交,并可以就该议案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者意见。
第六条
会议召集人的职责是:负责接受、整理合伙人对该次会议议题提案,并于本次合伙人会议前五个工作日通报全体合伙人;主持召开本次合伙人会议、制作会议决议书并下发全体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实行无计名投票制,只设赞成票和反对票,投弃权票视为赞成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可以电话投票,投票情况应当记入会议记录,由投票人事后补充签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六月和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闭会期间如果发生重大事项确需召开合伙人会议的,由召集人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议题及会议时间通知合伙人。
第九条
对已生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进行修改程序适用本规则。
附:合伙人会议决议样式:
合伙
人
会议
决
议
书
()法合字第号总第号
本次合伙人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二:……
对以上决议,……合伙人提出了如下不同意见:……
如无特殊情况,下次合伙人会议的时间为
****年**月**日,提案的提交时间截止
****年**月**日。
第四篇:党委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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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文件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认真履行好党委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维护党委领导的权威性,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2.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
3.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4.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二、议题的确定
1、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
2、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议决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议事原则
1.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公,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需向书记请假。
2.党委会议事,如某议案涉及出席会议成员或其直系亲届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3.党委会议事,由提出议题单位的分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党委各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视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4.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以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5.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是对一些重要问题,而且双方人数又相近的不同意见,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祝下,也可将争议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6.党委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复议。
四、会议召开与决议通报
1.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
2.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在时,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除讨论干部和特定议题外,党委会召集主持人可根据会议需要,提出列席会议人员。
4.每次党委会必须有会议记录,对因病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委成员会后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或记录人向他们报告本次会议决定;党委会的决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的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党委办公室负责通报。
5.党委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守秘密,绝不允许失密、泄密,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6.党委会次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按党委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和检查督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
第五篇:民主议事会议制度
*****民主议事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村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有章理事水平,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村级民主议事会议制度。
Ø
议事会议原则
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
Ø
村两委班子例会制度
(一)召集与主持:村两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对象:村两委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与会对象因故不能参加,应在会前请假,并征得主持人同意,会议做好签到和记录。
(三)召开时间:召开村两委会议一般为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议题:召开村两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五)议事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议事内容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党内外同志的意见与建议。(六)议事和决策范围:
1、制定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和指示。
2、研究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及计划。对本村的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村的建设提出方向,布局和方针及措施。
3、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事项。
4、其它应提交研究的重要工作。
(七)议事程序规则:
1、凡提交两委会议研究议题,应事先在调查基础上提出,先提交支委会研究确定。
2、会议议题及日期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与会议人员。临时突发紧急事情除外。
3、一些重大方案提出后,应听取村民代表意见,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村民代表监督。
(八)决策表决:
1、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在每个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表决,举手,或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无论采取何种表决形式:每个表决人都必须表示明确的意见。
3、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数的半数为通过。
4、会议决定每个事项,应逐项进行表决。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形成会议记录和决议。
5、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有关分管领导要认真及时落实办理。
Ø
党员议事会议制度
党员议事活动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村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的有效途径。
(一)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的具体措施;
2、制订本村经济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党组织的任期目标;
3、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4、入党积极分子的确立和培养;
5、本村重大项目选定,重大财务支出;
6、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
7、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大事,如村庄规划,道路铺浇,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
8、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勤政廉洁、秉公办事的情况;
9、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其他需要党员议事的情况。
(二)会议形式:
1、对事关本村全局的大事,要召集全体党员议事;
2、对无关全局的事,可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分散议事;
3、对居住偏远、行走不便、年老体弱的党员,党组织委员要分头深入家庭、田头,个别征求他们的意见,倾听他们的意见、呼声,进行走访议事。
4、对外出从业的党员,在回乡时要向他们通报重要事情,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5、召开党组织会议,在对每一个问题进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通过对比、论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议事决策;
6、可以邀请非党人士列席组织议事会议,增加议事透明度。
(三)会议要求:
1、每一名党员都要以光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参加议事,积极主动地、忠诚坦白地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
2、党员议事前,党组织要做好安排,每次都要有议事重点,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分工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3、党员议事要和党员大会区别开来。党员所议之事,主要是为党组织、村委会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能做出决定。党员议事主要是议大事,不能事事都议,不能代替村委会的日常工作。
Ø
村民小组长会议制度
(一)村民小组长会议是村民委员会与全体村民联系、监督并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的日常例会。
(二)村民小组长会议可经村委会提议后,由村“两委会”负责召集。
(三)村民小组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四)村民小组长需按时参加会议,出席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五)村委会有责任通过村民小组长会议向村民小组长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形势;
教育村民小组长遵纪守法,做村民的模范和榜样。村委会也有义务向村民小组长汇报工作;听取村民小组长对村委会工作意见和要求。(六)村民小组长应将会议精神向村民传达,并协助村委会做好有关工作。
(七)村民小组长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对会上反映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及时用书面形式向有关方面反映。
Ø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委托本监委会其他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1/3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需有2/3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做好例会的记录工作,做到有专人记录和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要完整、准确、真实,并将每次会议研究事项整理上报街道纪检机构。
Ø
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由村“两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三)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5、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6、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7、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受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8、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认为需要召开时,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
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六)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八)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九)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十)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十一)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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