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海通期货反洗钱可疑交易甄别实施细则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
反洗钱可疑交易人工甄别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反洗钱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工作,根据《海通期货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工作是指在反洗钱软件系统自动采集可疑交易数据的基础上,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的人工分析和识别,通过对客户资金划转、交易行为等情况进一步审核,以判定交易数据是否可疑。
第三条 可疑交易人工甄别工作由公司风险管理总部、结算部、财务会计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 公司通过反洗钱软件系统采集可疑交易数据,可疑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特征代码描述: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特征代码描述: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期货交易。
(三)特征代码描述: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期货,然后迅速销户。
(四)特征代码描述: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五)特征代码描述: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六)特征代码描述: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第五条 可疑交易人工甄别的具体流程是:
(一)每周四结算完成后,风险管理总部反洗钱岗位人员通过反洗钱软件系统抽取一定周期内发生的可疑交易。可疑交易数据自动生成后,按特征代码分类打印《交易明细查询表》(附件一)附在《可疑交易人工甄别表》(附件二)后由财务会计部和结算部等相关岗位人员予以审核。“
(二)财务会计部和结算部相关岗位人员对抽取的交易数据进行审核,对非可疑交易数据注明“拒绝上报”,对可疑交易注明“审核通过”;财务会计部人员主要审核资金划转方面的可疑情况,结算部人员主要审核交易方面的可疑情况;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分别在《可疑交易人工甄别表》和《交易明细查询表》上签字确认。”
(三)风险管理总部反洗钱岗位人员对财务会计部和结算部审核的结果作进一步判定,经风险管理总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对确定为可疑交易的数据生成可疑交易报文,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网上报送平台报送,对确定无可疑交易的作零申报。
第六条 可疑交易报文工作原则上每周四结算完成后进行。如遇节假日,则具体的报文时间由风险管理总部反洗钱岗位人员确定,但原则上抽取数据的周期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信息技术部对可疑交易的数据抽取和可疑交易报文工作应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反洗钱软件系统功能的实现。第八条 每次可疑交易报文结束后,风险管理总部反洗钱岗位人员做好人工甄别资料的保存。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特征交易明细查询表附件二:可疑交易人工甄别表
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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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发[2022]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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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
(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可以报请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查。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见附1),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调查准备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填写《反洗钱调查审批表》(见附2),报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当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调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必要时,可以抽调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工作人员作为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前,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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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制作《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见附3,附3-1适用于现场调查,附3-2适用于书面调查),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 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要求其进行相应准备。
第四章 调查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组实施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方式。第十八条 实施反洗钱调查时,调查组应当调查如下情况: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三)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四)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组长应当向金融机构说明调查目的、内容,要求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的工作时间进行。
询问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也可以在被询问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询问时,调查组在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询问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见附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按要求在修改处签名、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被询问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被询问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询问笔录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下列资料:
(一)账户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变更或注销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二)交易记录,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交易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
(三)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资料。
查阅、复制电子数据应当避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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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封存期间,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见附5)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封存清单上注明。
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对封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
第五章 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先行紧急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应当在紧急报案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填写《临时冻结申请表》(见附6),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制作《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7),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按要求执行。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金融机构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制作《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8),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六章 调查结束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查清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后,应当及时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见附9)。
第三十二条 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时,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一)经调查确认可疑交易活动不属实或者能够排除洗钱嫌疑的,结束调查;
(二)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调查报告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结束调查的,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解除封存通知书》(见附10),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封存。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直接报案的,应当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结束或者报案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实施细则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制定式样,反洗钱调查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接收及调查操作程序》(银办发[2022]18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制定的其他规定(不含规章)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篇:可疑交易工作流程
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对公
为规范储蓄网点反洗钱工作,加强网点对大额可疑交易的管理和上报,使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具体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账户信息实名制度
在办理本外币储蓄账户、结算账户的开户(包括批量处理业务)、变更账户信息等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实名制要求做好对客户实名证件的验证、登记工作,严禁开立匿名、虚假账户;代理人办理的,还需验证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办理5万元(不含)以上的现金存取款等需要对身份进行识别的业务时,应按规定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客户办理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出示的身份证件是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已配备身份证鉴别设备的网点,在联网核查识别前应对身份证真伪进行验证。发现证件存在疑问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存有瑕疵、证件失效、客户与其持有的身份证件不符),应查实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二)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办理本外币开户、大额现金类汇兑业务(含转账)、代理保险、基金等业务时除需按照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外,还需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在确认客户已与我行建立了业务关系,并且已保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前提下,在为该客户办理开户业务时经查验原保存的身份证件仍为有效的,不再保存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和《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等制度要求做好各类业务档案的保管工作。客户身份资料、通过邮储蓄营业机构柜台、自助终端进行的各类业务交易记录档案应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或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三)客户信息录入应完整
登记客户信息时,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进行登记外,还应做好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的登记工作。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四)窗口营业员要熟练掌握存单(折)鉴别仪及身份证识别仪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认真鉴别存单存折、身份证,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五)、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
1、活期存款、取款20万元以上和转账50万元以上的,网点要登记的大额现存、取款、转账交易登记簿,客户资料的各项内容要登记齐全,不可漏登。
2、活期存款、取款20万元以上和转账50万元以上的,网点要填报大额现金支付申请表(一式二份),每日随营业日报表上交事后监督,进行审核。
3、大额可疑交易指在10个日工作日内一个账户存款、取款或转账交易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活期账户,网点要逐笔填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表,并登记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登记簿,各项内容要登记齐全,不可漏登。
4、网点在填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表时,一定要注明是存款还是取款业务,并且把每笔交易的流水号、交易金额、账号写清楚。若有转账业务务必注明转入/转出账号、金额、流水号,务必注明资金来源,若用户不愿告知,要注明“询问用户,用户不愿告知”。
5、网点发现大额可疑交易时,第一笔交易必须是存款,当网点发生的大额交易都是取款而没有存款交易时,可通过网点支局长权限进行司法查询后,填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表。
6、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周期为5个工作日上报一次,请各支局(所)把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表一式二份,上报至稽查室。
(六)、反洗钱工作检查及考评
1、各网点务必于每月5日前上报一份上月自查报告到稽查室。
2、每季稽查员将对网点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实名制执行不力、开户或办理交易时客户资料不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遗失或未保存至规定年限、可疑交易上报不及时、漏报各种反洗钱登记簿、报告表没有进行逐笔登记等问题的网点进行处罚,每项处罚30元,登记不齐全的,每项处罚10元。
3、如果因未及时把关上报大额可疑交易,产生后果将要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框架与合规基本要求
文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处长 鲁政
随着国际国内洗钱犯罪行为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已经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将从监管制度框架与合规基本要求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详细介绍。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框架
(一)反洗钱监管制度框架
预防洗钱的最重要途径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什么要金融机构承担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这是因为,金融机构了解客户和金融业务,知道什么样的客户和交易是正常的,什么样的是不正常的。按照该制度,金融机构需要报告很多交易,监管部门要想从海量数据中间挖掘出有价值的线索就显得非常困难,而那些没有经过分析和判断的交易对反洗钱监测是没有意义的。
客户身份识别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前提。反洗钱要做的就是确定交易跟犯罪之间的关联关系,而客户身份识别则是甄别犯罪行为的重要途径。因此,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工作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当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资金监测工作以后,他们就掌握了有关客户身份和交易情况的宝贵资料,而这些资料将有助于司法机关的案件侦查。因此,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另外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就是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综上所述,反洗钱监管制度中最核心的三项制度就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各国反洗钱监管制度框架都是如此。这三项核心制度是外部监管者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最基本合规要求。同时,反洗钱工作又具有特殊性,它几乎会涉及到所有业务条线,是一个系统工程。
因此,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十分重要。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一套恰当的风控系统,形成一个有效的操作流程,把每一个从业人员置于这个流程的控制之下,从而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反洗钱工作流程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流程,跟世界上几乎所有其他国家的工作流程没有本质区别。首先,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由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来自各方的交易信息进行匹配分析,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然后,人民银行对这些可疑线索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涉及洗钱犯罪的,就报送公安和司法机关。立案后,相关部门会联系金融机构,根据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展开调查,并利用法律手段挽回社会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一个完整的反洗钱工作流程。在这个流程中,金融机构处于核心位置,它提供了案件线索,并负责配合之后的案件调查。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基本要求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从高层做起,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应首先承担起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保证反洗钱合规人员及其他负有反洗钱职责的人员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资源和条件,包括信息资源、技术条件等。
第二,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在起步阶段,我们的经验制约了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水平,因此需要广泛而深入地学习国外相关经验,逐步摸索以取得良好效果。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后,金融机构还应开展定期的内部审计,评估已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根据内审结果和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及时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三 ,加强对员工和分支机构的管理。员工反洗钱培训应当在多个层面展开,包括对高级管理层的培训、对反洗专职合规人员的培训、对各业务条线人员的培训等。金融机构还应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防范洗钱风险。
(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含义
客户身份识别跟实名制有一定关系,但客户身份识别不等同于实名制。要反洗钱,当然就要知道钱是谁的,交易是谁做的,如果这些都不清楚,我们就根本无法开展工作。
在这个意义上,实名制是反洗钱工作中,特别是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最基础的环节。但是,实名制代替不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通过客户身份识别,我们需要发现交易资金跟犯罪之间的关联,进而发现客户跟犯罪之间的关联。.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基本内容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是对新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与客户建立业务时,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弄清客户的真实身份,知道他们进入市场的真实目的。近些年来,证监会在这方面陆续出台了很多监管层规定,大大强化了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职责。
第二个方面是对老客户的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起业务关系后,客户必然会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相关的金融业务或者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对该客户的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进行关注,包括交易内容,交易是否与其经济状况、经营状况相符,是否与其财富状况相符,是否与其理财观念相符,甚至在同等的条件下,与与其情况相同或者类似的主体所作出的选择是否相符等。.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和其他办理特定种类业务客户的身份识别要求
对于以下业务环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提出了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具体包括:
① 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② 开立基金账户;
③ 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④ 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⑤ 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⑥ 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⑦ 代办股份确认;
⑧ 交易密码挂失;
⑨ 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⑩ 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当然,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其他的业务种类。
身份识别的具体操作要求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其次,登记客户身份的一些基本信息;最后,留存客户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期货业金融机构具有一定优势,即他们实现了客户身份资料的影像采集。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是一项十分繁琐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的极大耐心。下面,从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两个方面,对应当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详细介绍。
对于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在反洗钱监管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金融机构登记的上述基本信息出现要素不全的情况,其中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国籍,一个是职业,一个是身份证有效期。
导致这些要素缺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金融机构的原有系统没有包括这些身份要素,从而无法录入。因此,金融机构的系统需要尽快改造。对于不配合的客户,我们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争取他们的尽快合作。如果客户拒绝提供法律所要求的必需信息,我们就不能为其开户,否则我们就要承担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对于公司客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持续客户身份识别
持续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含义是在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要关注他们的市场行为,并联系相关的背景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可疑交易线索。
为了开展更加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平衡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我们引入了风险分类的管理方法。首先,针对各种客户建立风险分离,对高风险客户做强化的尽职调查,对低风险客户适当简化尽职调查措施。风险分类是持续对客户尽职调查的第一个基础环节。
关于风险分类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因此,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出本金融机构的客户风险划分标准。
《管理办法》本身确定了一些划分风险等级的要素,第一个是地域。这里的地域主要是从监管原则的角度来考虑的,即某一国家(地区)有没有一套比较健全有效的完全监管准则。如果该国家(地区)和我国一样在执行金融机构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 “40 9”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那么它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就是可以接受的。
执行 FATF标准的国家(地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像我国这样的 FATF正式成员,目前有 34个,其中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有一类国家(地区)虽然不是 FATF正式成员,但已经公开声明接受
FATF的 “40 9”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这些国家(地区)目前有 130多个。除此以外的国家(地区)都不能被认为是低风险的地域。
对于离岸金融中心、毒品犯罪集中区域等国家(地区),我们要将其列入高风险的地域。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沿海和内地之间的差异不适用这一原则,此时可以联系其他一些监管指标,如客户资金规模、客户交易习惯等进行分析判断。
第二个是业务。业务的含义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不同金融服务产品的特性是不同的 ,因而其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的漏洞也是不同的。
第三个是行业。对于处在现金密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行业中的客户,各金融机构可以提出更加严格的开户条件,甚至限制其开户。但是,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金融机构要自己掌握。
上述各风险要素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匹配关系,我们要对这种关系加以重视。
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不是一劳永逸的,也不是僵化的,我们要时时关注,并按照规定加强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定期审核。《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同时,按照人民银行 2022年 391号文的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由于业务关系刚刚建立,很多交易没有展开,客户的风险根本就没有机会暴露,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初步划分出风险等级。金融机构要随着客户交易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在出现高风险行为时,适当调高客户的风险等级。另外一套更加经常化的机制就是定期审核,金融机构要关注、回顾客户历史上的交易行为,并对其风险等级进行恰当调整,加强监控。
确定风险等级后,我们要针对不同客户开展不同强度的调查工作。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与客户业务关系的存续期内,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最后,如果客户的身份信息出现了重大变更,或者出现了重大异常情况,特别是当客户姓名出现在监管部门发放的黑名单上时,我们要重新对其开展身份识别工作。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包括:
一是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是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是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是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是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是金融机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当然,金融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行业只报大额现金交易 ,即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因此,对于很多已经完全实现第三方存管的证券业金融机构而言,就没有报告大额交易的义务。
关于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人民银行 2022年 2号令第 12条设立了 13条标准。但是,这 13条标准还不够全面。实际上,可疑交易分为三类:
第一类交易是经过以上 13条标准所筛选出来的交易。这 13项标准基本上都是监管部门已经提出了的检测指标,是可以通过计算机手段自动监测或者提取的。但是,这些监管标准一般是采取两段式的列举方式进行阐述,一部分是交易的特点,一部分是主观判断的要求。因此,通过计算机筛选以后,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监管的要求进行后续的判断和分析。
第二类交易是涉及特定名单的客户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名单、监管部门要求监控的其他名单等所列的姓名后,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最后一类交易是 2022年人民银行 2号令第 14条、第 15条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
从反洗钱工作的实践来看,这类交易报告是十分有效的,很多重特大案件都是金融机构凭借他们的经验和对客户的了解,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金融机构在会计档案保存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严格遵守保存期限和保密要求的规定,但是在保存资料的范围和方式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反洗钱监管制度的要求不止包括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还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四篇: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要求
符合什么标准的交易,必须作重点可疑交易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
答: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帐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帐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同时,除按照上述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上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外,按银石办发[2022]61号《关于加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及协助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相关客户的帐户或交易,有理由怀疑该客户或交易涉嫌洗钱或洗钱的上游七类犯罪的,也要作为重点可疑交易,以书面形式上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上报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有哪些要求?
答:
1、重点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的语言要精练,数据分析有理有据,可疑点分析强调主观分析和非数据因素。2分析报告要对可疑交易进行描述“发现过程、可疑账户开户情况、可疑交易情况、可疑点分析和初步判断意见”。
3、除上述分析报告外,还需复印和扫描可疑交易原始凭证资料,同时打印明细账并加盖公章。
第五篇:银行反洗钱论文题目--提升可疑交易线索有效性研究
提升可疑交易线索有效性研究
-----如何进行反洗钱可疑交易数据分析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是通过收集、判断、识别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分析可疑交易并提炼涉嫌洗钱犯罪情报的过程。我国反洗钱工作主要以金融机构依据《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上报的可疑交易数据为调查洗钱犯罪的基础。但由于反洗钱社会成本高和反洗钱制度的缺陷、分析信息的不全面,从而导致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可疑交易分析有效性低的问题。要进一步提升我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既要从源头掌握客户全部信息,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和举报积极性,通过多层次分析机制和引入先进的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技术,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有效性,才能发现更多的洗钱犯罪线索,从而有效地打击各种洗钱犯罪活动。
一、我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现状
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颁布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人民币、外币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我国开始建立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202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202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金融情报机构,具体承担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并且实行本外币可疑交易资金监测一体化。截至2022年末,可疑交易分析已全面覆盖银行业、保险业、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二、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搭建起覆盖面广、总对总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机制。每天,全国超过300家的商业银行通过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量的可疑交易报告,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或客户与犯罪有关的还应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仍然存在让人担忧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大、数据价值低。反洗钱在我国开展时间还不长,商业银行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仍非常有限,加之日渐激烈的行业竞争所产生的业务压力,商业银行对可疑交易的实际关注度非常不够,仅能维持表面的合规。其次,监管导向也是一个 重要因素。在商业银行需报告的可疑交易标准方面,无论是人民银行2022年的2、3号令,还是修订后的2022年2号令,共同点都是规定了明确的构成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遇到符合标准的可疑交易,不论商业银行根据对客户的了解、是否确实认为可疑,一律上报监管机构;同时,可疑交易是否漏报一直是近年来监管检查的重点。据统计,仅在2022年央行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活动中,有662家违反反洗钱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处罚,其中76%的处罚原因是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这种处罚所传递的监管信号使得各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采用了“防御性报送”这一简单方式来逃避合规风险。大家纷纷开发反洗钱系统,对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进行简单的量化并自动采集后不加识别地报送到监测中心。大量而低价值的可疑交易报送不仅消耗了商业银行大量的人力资源、占用了系统资源;对系统的过分依赖使人工识别严重缺位,眼皮底下的可疑交易被放过;海量的正常交易数据淹没了真正可疑的交易信息,对打击洗钱犯罪起到了消极作用。
目前也存在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可疑交易分析有效性低的问题
1.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难以有效提高
面对当局的罚款威慑,金融机构一定程度存在“护卫性”行为,自我保护意识决定了“拿不准就报”、“报比不报好”、“多报比少报好”,而不论所上报的交易或者行为可疑与否,缺乏对可疑交易信息的主动识别和筛选,这也是近年可疑交易报告量增加的原因之一。许多金融机构只是机械地依赖其反洗钱监测系统预警提示,不加分析判断,简单地录入客户信息就上报,这种报告往往涵盖信息太少,会漏掉许多有价值的信息。有的则采取“扩大化”的办法,只要自认为符合可疑交易识别标准的交易,就不加分析和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就上报,由于报告的交易信息太多,反而降低了信息分析处理的效率。同时在现场检查中还可发现,当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提示为可疑交易时,有关业务人员未进行认真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就确认为正常交易,这样做出导致失去大量的有价值信息[3]。
2.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信息范围不广,不能全面分析
一是局限于资金交易分析,缺乏身份主体分析的有效配合。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定位是可疑交易监测的重要环节,没有准确定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没有任何意义。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居民身份证统一数据库,但该数据库并没有涵盖所有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或准法 人身份没有统一的数据库,难以准确、完备的实现对交易主体的身份定位。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支付清算系统等还未实行连接,还处于独立运行状态,有碍于对异常账户类型进行有效监测。除了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相连接外,还没有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无法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对存款人提交的各类开户资料证件进行真实性确认,横向信息传输难以落实,也就不能更好地识别客户。同样在法人主体有关信息分属于工商、税务、质监和海关等部门的情况下,不能更好地综合定位。如某企业账户在资金上是正常运作的,但其工商法人资格已经注销,税务登记也已经注销,这就无法识别。另外,没有信息跟踪功能,当金融机构认定为可疑交易上报,在此之后发生的信息没有要求连续上报,无法连续监控。
二是可疑交易分析主要局限于交易行为分析,缺乏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分析的配合。交易是一个过程,财产关系是一种状态,状态和过程存在相互印证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脱离财产关系,仅从交易行为获取涉嫌犯罪的线索是很难的。
三是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局限于个体分析,缺乏与区域分析、宏观分析的有机结合。发生在一个经济系统中的洗钱数量与系统的某些参数有相对稳定的数量关系,如异常的现金流通量、国际收支统计出现超常的统计误差等[4]。当前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的了解仅限于开户资料和平时与客户接触时,从客户交谈中获得部分信息,少部分外勤人员通过走访客户可以获得一些信息,多是一些贷款户,但对于一线临柜人员了解的信息就很少了。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等客户信息不是必须向银行提供的,这些信息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银行柜面无法了解这些信息。上面讲的财产信息全国也没有建立统一信息库,同时这些信息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测中心无法掌握。
(三)反洗钱工作主动性不强,报告不全面
一是一些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办法》([2022]第2号令,下同)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 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为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银行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有些就不进行补充,这样造成可疑交易报告缺少一些项目。
二、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的原因
(一)可疑交易报告主动性不足
在我国主要采取义务报送制和举报制,其中金融业和特定行业实行义务报送制,举报制则作为义务报送制的补充。义务报送制缺乏质量控制机制、举报制缺乏市场化激励机制,导致信息完备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影响了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的分析效率。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在有关制度上已经明确,是强制性报告的,但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则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意愿。如果激励机制不完善,不能促进报送机构将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内在化,将导致金融机构采取非合作博弈的策略,如防卫性的报送特征型可疑交易,消极甚至拒绝报送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导致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降低[5]。
(二)反洗钱社会成本高,金融机构反洗钱主动性难以调动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主阵地,根据反洗钱监管要求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会增加五种成本:一是制度成本,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建立一整套反洗钱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二是雇员成本,包括工资成本和培训成本,三是检查成本。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品费和差旅费等支出;四是流失客户,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和对可疑交易资金数据的报告制度会使金融机构失去一部分客户,客户的失去意味着利润的损失,尤其是当其他金融机构不认真执行反洗钱规定时,将会使该金融机构处于更不利的地位;五是档案管理成本,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这使金融机构保管档案成本增加。如果金融机构付出的成本得不到适当补偿,则其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虽然看似简单,却不易操作。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 离岸金融中心……”、第十二条第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第十三条第十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等规定中的“地区”或“中心”不明确,在实际报告时无法参考。二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仍主要停留在对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监测的简单层面上,未充分考虑证券业在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评估、证券交易、证券交割、让利分红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点,在当前股市资金实行银证转账,客户保证金流出流入股市实际由银行监控的情况下,明显呈现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与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同质化,对股市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容易流于形式。《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六款将“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列为可疑交易标准。在股市上涨期,上述两种现象大量存在,将此交易列为可疑交易,既大量增加证券营业机构无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量,也增加反洗钱监测信息中心分析、处理信息的工作量。三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考虑新型业务的特点。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银证产品、银保产品等,这些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的新特点,如资金形态的虚拟性、交易行为的隐蔽性、交易速度的快捷性、业务办理的无纸化、产品特征的模糊性等,但《办法》仍缺乏针对这些金融新型产品设计可疑交易识别标准[6]。
三、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效率的若干建议
(一)开始可疑交易模型的梳理和研究。所谓的可疑交易模型是指某种可疑交易在客户和交易特征方面的不同组合模式,是各种现实洗钱或犯罪行为模式的抽象。对商业银行来说,它是可疑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因为只有清楚具有哪些特征的交易是可疑的,我们才有可能将它们提取出来。由于洗钱行为的共性,许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会被认定为可疑。但是,由于各国监管要求不同,各银行的业务领域和产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数量、高发领域及组合也会具有不同特点;另外,可疑交易模型库应是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某一时期新的犯罪类型、某个地区高发的犯罪形式,都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化和模型化。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需要进行自己的可疑交易模型梳理工作,此项工作开展越早,就越会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赢得时间,并为以后的合规风险控制确定先发优势。
(二)提早论证配套IT系统的开发或采购方案,增加科技支持力度。鉴于银行每天处理的金融交易数量巨大,对可疑交易的监控必须有相应系统的支持。为提高银行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我国商业银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在现有的反洗钱报送系统中优化可疑交易筛查功能,即把前述成熟的可疑交易模型量化并纳入IT系统,以保证经过系统自动筛选出来的数据具有一定的价值基础;此外,反洗钱名单库系统也是必要的配套模块。除我国监管已经有要求的外国政要(PEP)名单之外,为满足监管对有效制裁名单的监控要求,银行还需配备涵盖联合国、FATF组织等制裁名单的名单库。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全球的制裁名单很多,既有区域的(如欧盟),也有单一国家的(如美国OFAC)。虽然这些名单并未在我国监管要求执行的范围之内,但与这些名单相关的交易存在可疑的可能性概率较高,而且会产生交易安全的问题。因此,名单库应考虑包含多种名单内容,为以后的合规管理留下空间。目前,多数国际化银行都采取外购名单库的方式,这些产品由专业的公司开发,内容全面,并且定期提供更新,能够满足通常的合规管理要求。
(三)增加反洗钱人力资源配备,建立有效的人工甄别流程。可疑交易识别离不开IT支持,但是电脑永远不能代替人脑,人永远是可疑交易识别的最终决定因素。正因如此,可疑交易模型化-模型在反洗钱系统参数化并自动抓取-人工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或额外收集的信息进行识别-向监管报送已经是国际化大型银行的通行流程。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此方面差距仍然很大,完全靠系统筛选结果进行报送是多数情况,即使有个别人工识别的情况,人力配备缺乏、分散、靠感觉、无制度安排也是普遍现象,难以满足监管要求。根据现有监管机构在人工识别方面的最新发展趋势,我国商业银行首先需要提前考虑增加用于处理可疑交易的人力配备,并建立相关人员准入、培训、退出机制。同时,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包括业务量、需要处理的可疑交易的数量、机构设置情况等)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可疑交易人工甄别的流程。在很多外资银行,普遍采用可疑交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即明确各级机构和前台人员均有责任监控和识别可疑交易,同时,对系统自动筛查出来的可疑交易由一个专门团队集中处理。这个专门团队人员具有较丰富的识别交易经验,在一笔交易报出前,需结合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必要时还可采取向其他金融机构核查等手段,因此,所报送的可疑交易质量相对较高。这种方式,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借鉴。另 外,考虑到目前人行对可疑交易人工识别的具体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在建立可疑交易人工识别流程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记载并保存人工处理工作记录,以证明符合“勤勉尽责”的合规要求。
(四)加强对高风险交易的监测。如果说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前三项建议仍需要一个过程的话,现阶段一个可行的做法是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最大风险的那一部分交易监控上。这部分交易包括全球公认的洗钱高发的银行业务,如现金交易、跨境汇款、非面对面银行业务(如网上银行)等。另外,以客户为单位进行风险归类和监控也是一个可行的思路。目前,客户风险分类已经是明确的监管要求,对于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出的高风险客户,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其相关交易的监控。针对近期监管对恐怖融资监控要求的提高,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黑名单尤其是联合国制裁名单有关的交易的监测。在这方面,反向的操作值得借鉴。比如,我们可以将经过一定程序筛选出的部分低风险客户甚至是我们有把握不会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户名单(可以称之为“红名单”)维护到我们现有反洗钱报送系统,让系统不再生成与之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这样做的好处是:减少了需要人工识别交易的数量,同时也减少了报送人行的可疑交易总量,也意味着没有通过校验的可疑报告被退回而需要人工补正的工作量的降低。当然,这一操作需要以商业银行客户风险分类制度的有效、商业银行各机构对客户的了解、红名单的确定和更新流程的可控等条件为前提,随意使用将会产生较大的控制风险。
监管要求在提高,银行需要处理的交易却日益多样化,洗钱手段更加隐蔽,可疑交易识别已经成为全世界商业银行面临的共同挑战。提早从思想和物质上做好准备,应该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避免更大合规风险的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