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22〕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为了规范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提出以下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六、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八、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第二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卫办医发〔2022〕237号 【发布日期】2022-11-03 【生效日期】2022-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22〕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为了规范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提出以下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六、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八、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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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总结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总结 我院认真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具体总结汇报如下:
1、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
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3、医务人员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开具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处方保存三年。
4、具有合法的《印鉴卡》,从定点的具有资质的国药控股六安有限公司购入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和调剂资格的药师符合相关规定。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
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配有防盗设施。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7、根据管理需要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超过
规定的数量。周转柜每天结算。有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
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住院药房、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8、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
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帐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9、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
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院内临床使用。
10、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要求
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定期监督销毁。
药剂科
2022-1-3
第四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总结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总结
我院认真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具体总结汇报如下:
1、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3、医务人员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处方保存三年。
4、具有合法的《印鉴卡》,从定点的具有资质的国药控股六安有限公司购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和调剂资格的药师符合相关规定。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配有防盗设施。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7、根据管理需要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超过规定的数量。周转柜每天结算。有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住院药房、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8、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帐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9、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院内临床使用。
10、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定期监督销毁。
药剂科 2022-1-3
第五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 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 《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五、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 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 者家中使用。
六、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 急诊药房配药。
七、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 使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 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 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 3 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四、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 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 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 15 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 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 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 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 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 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 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 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 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 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
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 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 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 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 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 类
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 类
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 任,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 类
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 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 类
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 24 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
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
年不少于一次。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 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医疗机构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患者建立随诊制度,要求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并在 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
三、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