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共5篇)

第一篇: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2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22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22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2022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22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惠生图文”、“上海复旦网上书店”淘宝网店,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评析:2022年5月,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随后本案被提起公诉。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版权局、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即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准确认定印制盗版图书封面数量等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典型案例四:徐成林等6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2022年至2022年7月,被告人徐成林在互联网开办个人网站“999宝藏网”,为增加网站人气、提高收益,被告人徐成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999宝藏网”,鼓励、放任网站会员刘海斌、周星言等人,发布、上传经封装的Windows XP、Windows 7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4000余个,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

       评析:2022年6月,该案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及时收集固定定案的关键证据,依法及时批捕、起诉,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还多次赴办案单位现场指导,促进了案件实现快侦、快诉、快审、快结。典型案例五:华仕酒业公司、徐康玮等8人假

       冒注册商标案

       事实:华仕酒业公司自2022年下半年开始,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生产假冒“拉菲”、“奔富”、“木桐”、“龙船”等国际知名葡萄酒。

       评析:检察院2022年7月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并对徐康玮等8人提起公诉。该案是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最终追诉了一起严重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成功范例。

       典型案例六:吴国林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事实:2022年,被告人吴国林、吕兴达在福建厦门共同出资成立艺兴达金属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标有“Taylormade”、“XXI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等产品。

       评析:2022年3月,检察院以吴国林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逐个查实各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销售数量、作案时间的辩解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的顺利起诉打下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典型案例七:马念军、孙珍珍假冒注册商标案

       事实:2022年3月,被告人马念军在未经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下,通过伪造授权证书和“S∧MSUNG”防伪商标等手段,向全国多个省份的不特定客户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非法经营数额达170余万元。

       评析:2022年3月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本案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收集固定证据难度大。在审判阶段,珠海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室充分发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机制优势,引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协定》)精准打击犯罪,充分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水平。

       典型案例八:陈坤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事实:2022年3月,被告人陈坤华伙同陈礼春、李东军购买服饰,制成假冒恒源祥、哥弟、柒牌、劲霸、七匹狼、梦特娇等名牌服饰,随后在湖南郴州富民市场天井6号门面及淘宝网上销售给客户。

       评析:2022年4月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1月12日提起公诉。案发后,办案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以分管侦监工作的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制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方案,并严密分工,稳步推进。

       典型案例九:陈良柱等19人非法制造、销售

       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事实:2022年初,被告人陈良栋、易杨兵等人收购废品,发现购来的废料中含有完整的“利群”、“白沙”、“云烟”等多种注册商标标识烟盒,从废料中挑拣出完整的香烟包装盒出售。

       评析:2022年11月,检察院以被告人陈良柱等19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本案是全国首例烟草行业正规厂家生产的商标标识外流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在实体认定方面严把案件定性关,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

       典型案例十:李培芬等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事实:2022年以来,被告人李培芬雇佣被告人李娇婵等人在未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向全国9个省20多个城市批发各种非法制造的鄂尔多斯、劲霸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销售数量5812万余件,销售金额868万余元。

       评析:2022年1月21日,该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了这起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引导侦查,成功侦破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分工精细、上下游产业链长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案。

第二篇:2022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编者按 4月22日,高检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2022年检察机关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公布2022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入选的10个案例中,侵犯著作权案件5件,侵犯商标权案件3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2件;刑事案件8件,民事抗诉案件1件,行政抗诉案件1件,涉及工业技术、电子商务和软件信息等多个知识经济领域。为集中展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新进展,也为各地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引,本报对这十大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刊登,敬请关注。

       典型案例一

       亿铂公司、沃德公司、余志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广东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纳公司”)成立于2022年,是一家集研发、制造和销售激光打印机及其他打印耗材为一体的创新型企业,拥有330多项国内外自有专利技术,曾获得“全球通用激光打印耗材行业的龙头企业”、“2022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广东省著名品牌企业”、“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诸多称号,被誉为“21世纪未来之星”。

       2022年1月至3月,赛纳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余志宏与他人仿照赛纳公司经营模式,成立了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铂公司”)和广东中山沃德公司(下称“沃德公司”),并在香港、美国、欧洲成立了三个专门用于销售亿铂公司产品的公司。随后,余志宏伙同赛纳公司原销售总监罗石和、原产品部经理李影红、原产品销售经理肖文娟在未与赛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到亿铂公司和沃德公司工作。四人离职时,私自将赛纳公司客户类经营信息资料带走,并通过对信息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销售策略和价格体系后向赛纳公司客户倾销产品。余志宏等人恶意争夺赛纳公司客户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引发该公司生产经营上的极大困难,造成公司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

       诉讼过程:2022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案人员。同年2月3日,珠海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6月6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7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亿铂公司罚金2140万元;沃德公司罚金1420万元;余志宏等四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评析意见:本案是由全国首家独立设置的知识产权检察室———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承办的。针对本案案情复杂且跨省犯罪、涉案人员多、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积极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全程跟进,使案件得以成功办理。

       典型意义在于,本案犯罪数额高、危害大、影响范围广,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模式的体制机制优势,以及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决心。

       典型案例二

       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2022年起,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创公司”)总经理韩猛、副总经理韩红昌为推广公司2345导航网站,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钱武星、罗华等人通过非法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制成“萝卜家园”等版本的盗版操作系统,并在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下载链接和雇用人员线下免费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高公司网站浏览量,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审计,2345网站为瑞创公司获取营业收入共计2387万余元。

       诉讼过程:2022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浦东新区检察院经市检察院指定,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022年6月4日案件被提起公诉。2022年2月4日,浦东新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瑞创公司罚金1000万元,判处韩猛、韩红昌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评析意见:本案侵权时间历时三年之久,侵权行为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6个城市,侵权软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害单位(微软公司)曾就本案提出1亿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延伸办案效果,不仅积极开展法庭教育促使侵权人真诚悔罪,而且尽力修补社会关系,彻底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8名被告人当庭向被害单位鞠躬致歉,被告单位在庭审后通过官网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被害单位36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案件宣判后,被害单位专程至检察机关,对中国司法机关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和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赏和感谢。

       典型案例三

       佳飞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2022年10月至2022年2月,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佳飞公司”)总经理龚应兵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泉共谋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用于销售牟利。后二人在销售业务会上组织公司人员销售了上述假酒。截至案发,佳飞公司共销售假飞天茅台酒240瓶,销售金额共计270360元;尚未销售的假飞天茅台酒128瓶(按已销售平均价格计,价值为144192元)。

       诉讼过程:2022年3月15日,重庆云阳县检察院向县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将佳飞公司销售假贵州茅台酒案的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商务局随后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案件线索。3月28日,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本案立案侦查。立案后,县检察院继续跟踪案件侦办情况,并引导县公安局深挖出贵州肖某某制售假冒茅台酒一案。公安部在获取肖某某一案线索后,指挥重庆、贵州、四川等地统一行动,一举捣毁了该制售假冒茅台酒的窝点。2022年4月25日,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子泉和龚应兵。4月28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7月10日案件被提起公诉。案件历经二审,法院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佳飞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王子泉、龚应兵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3.6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评析意见:这是一起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案件。

       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并未满足于监督移送售卖假酒案件,而是持续跟踪案件侦办情况,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出一个跨省制售假冒茅台酒的大案。当地公安机关向公安部汇报后,公安部指挥重庆、贵州、四川等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一举捣毁了一个跨省的制售假酒的源头,扩大了办案效果。

       典型案例四

       李海涛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2022年8月,李海涛从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辞职。辞职前后,李海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头孢他啶等药品的生产工艺。2022年8月,李海涛向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鲁安替公司”)职工靳超购买该公司的头孢米诺的生产工艺。2022年底至2022年,李海涛将非法获取的头孢他啶等五种药品的生产工艺,非法披露给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厂长助理赵玉新并允许其使用。赵玉新在明知上述药品生产工艺系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仍在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进行了工艺试验、技术储备及工艺改进等。经鉴定,李海涛、赵玉新因非法披露、获取头孢他啶等五种生产工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24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靳超非法披露头孢米诺生产工艺的行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1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李海涛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靳超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诉讼过程:2022年10月27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以李海涛、靳超、赵玉新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审查,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海涛、靳超和赵玉新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22年6月8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李海涛、靳超、赵玉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评析意见:被害单位齐鲁安替公司是国内知名药企齐鲁制药厂的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头孢菌素原料药专业生产企业。本案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时间跨度长、取证难度大。

       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不仅认真核查证据,还详列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固定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特别是检察机关关于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使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取证方向,保证了打击犯罪的质效。

       典型案例五

       新飞仕公司、郑武岳等19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2022年12月,郑武岳、张秀兰分别通过张少波联系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飞仕公司”,是广东省广州市一家生产音像制品的正规企业)生产电影《遍地狼烟》的盗版光盘各4000张。新飞仕公司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为张少波生产了上述盗版光盘。经郑武岳、张秀兰包装,光盘被销至全国各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郑武岳、张秀兰、张少波及其下线零售商处扣得各类盗版光盘、母盘、碟心等非法音像制品光盘15万余张,冻结在案人员账户内赃款300余万元。

       诉讼过程:电影《遍地狼烟》系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投资4200万元拍摄。2022年12月2日公映后,12月5日即发现遭人盗版。12月6日,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对电影《遍地狼烟》被侵犯著作权立案侦查,抓获盗版光盘批发商朱国庆、张秀兰和唐水根,盗版光盘零售商潘巨增等及其雇用人员、盗版光盘生产商新飞仕公司工作人员共计19人,捣毁盗版光盘窝点5个,查封盗版光盘生产线4条。东阳市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其中17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另有2人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追加认定了新飞仕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2022年9月,东阳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0万元;判处郑武岳、张少波、张秀兰等19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2万元不等。

       评析意见:本案是公安部和文化部共同挂牌督办的案件,是一起严重侵害本土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案件。案件涉及范围广、人员多,犯罪环节错综复杂,备受社会关注。

       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成功追诉了单位犯罪,还督促公安机关彻底捣毁了数个遍及全国的售卖盗版光盘的窝点,并促使一部分在逃涉案人员投案自首。办案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500余万元。

       典型案例六

       朱建君侵犯著作权、罗明勇等13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件事实:2022年10月,罗明勇、宁传银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共谋成立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分红销售非法复制CFA教材(注:CFA是“注册金融分析师”或“特许金融分析师”的简称,是国际公认的金融证券业最高认证书)的团伙。截至案发,朱建君将非法印制的CFA教材共2万余套销售给罗明勇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00余万元。2022年1月至3月,该团伙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违法所得共计130余万元。2022年7月,公安机关在罗明勇租赁的仓库内查获盗版的CFA教材25000本。

       另查明,宁传银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复制销售ACCA教材(注:ACCA指“国际注册会计师”,是全球最权威的财会金融领域的证书之一)。截至案发,宁传银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100余本,非法获利2500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宁传银尚未销售的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521本。

       诉讼过程:2022年6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8月22日、9月19日,14名涉案人员经杨浦区检察院批准,分别被执行逮捕。11月22日,本案由杨浦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2月1日,杨浦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朱建君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罗明勇等13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7万元至3.5万元不等。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评析意见:本案是近年来上海市查获的一起最大的盗版教材案。朱建君、罗明勇等14人形成了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售价、统一分红的销售非法复制注册金融分析师和国际注册会计师教材的团伙。该团伙涉案人员众多,成员间分工严密、关系复杂,取证十分困难。

       典型意义在于,针对目前知识产权犯罪处于多发态势,而且犯罪手法不断变换,不法分子对付刑事打击能力也在增强的特点,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组建专业队伍或成立专门机构,加强了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本案办理中,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充分利用专业办案机制的优势,就电子证据固定、线下证据补强等提出意见,积极引导侦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夯实了基础。

       典型案例七

       中孚电子公司、李强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2022年7月,山东省平度市教育体育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孚信息公司”)中标。2022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中孚信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中孚信息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常用软件。2022年9月20日,中孚信息公司委托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孚电子公司”)进行安装。中孚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22)办公软件,并雇用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计算机上。经鉴定,李强安装的WindowsXP操作软件、office(2022)办公软件与微软公司相关的正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高度相似,二进制相同的占89%以上,运行界面、软件功能相同。

       诉讼过程:2022年3月11日,平度市公安局以李强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3月27日,平度市检察院就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2日,平度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中孚电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5万元;李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评析意见:本案是一起利用预装计算机盗版软件牟利的新型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是全国计算机销售商预装盗版软件获刑第一案。案件的成功办理开创了刑事打击硬盘预装盗版软件的先例。检察机关关于以预装盗版软件数量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公诉意见,最终被审判机关采纳,为今后查处和判罚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案件经国内外媒体报道后,收到广泛的正面评价。

       典型案例八

       萧宗华假冒注册商标、陈月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2022年至2022年,台湾商人萧宗华指使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组织多名工人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并销售给陈月蕉等人,累计销售117万余元。截至案发,陈月蕉先后共以7万余元的价格向萧宗华购得假冒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155件用于销售。

       诉讼过程:2022年9月8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以萧宗华、陈月蕉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请逮捕。9月14日,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捕萧宗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捕陈月蕉。2022年6月26日,区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9月20日,区法院以萧宗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以陈月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评析意见:本案系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涉及福建、广东、台湾等多个省份,侵犯的商标系台湾知名商标,涉案主要人员为台湾人,社会影响较大。

       典型意义在于,办案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定性意见获法院判决支持,还对侦查活动中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典型案例九

       天津肉联厂与宋晓曼著作权纠纷民事抗诉案

       案件事实: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下称“天津肉联厂”)是一家从事生猪屠宰及肉类产品生产的大型国有企业。1995年1月13日起,该厂开始使用“卡通猪”的形象宣传产品。1999年,天津肉联厂与天津市相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相互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相互广告公司于当年5月8日至6月6日,担任该厂广告播出代理,且在电视广告中使用“卡通猪”形象。5月31日,天津肉联厂在《今晚报》上发布的产品广告及该厂随后取得的“香肠包装袋”、“标贴(放心肉专卖店)”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都使用了“卡通猪”图形。自此,“卡通猪”图形被天津肉联厂广泛使用在产品包装、专卖店牌匾、产品广告、产品运输车厢上。

       2022年4月7日,宋晓曼将“卡通猪”图形注册为商标。同年8月27日,天津肉联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22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2022年7月30日,宋晓曼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将其于1998年3月25日创作完成的作品“龙猪乐乐”(即诉争“卡通猪”)予以版权登记。同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向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诉讼过程:2022年7月14日,宋晓曼以天津肉联厂的广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要求天津肉联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022年4月10日,区法院判决驳回宋晓曼的诉讼请求。宋晓曼不服,提出上诉。9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天津肉联厂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天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于2022年12月3日提出抗诉。2022年10月1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再审认定,天津肉联厂使用“卡通猪”形象系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再审判决撤销了原终审判决,驳回了宋晓曼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是商标图形的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检察机关经抗诉,纠正了原终审判决的错误。

       典型意义在于,本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知名食品品牌的信任度。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抗诉意见获得法院再审判决的支持,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了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

       典型案例十

       王亮、林洁诉武汉市工商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抗诉案

       案件事实:2022年8月,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武汉市工商局”)接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宝公司”)举报称:武汉市三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楚公司”)生产、销售的“丁桂宝腹泻贴”涉嫌侵犯亚宝公司“丁桂”注册商标专用权。武汉市工商局经初步调查,认定三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7日,三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丁桂”提起商标评审申请。2022年12月16日,武汉市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在三楚公司提供担保后,解除了扣押强制措施。2022年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丁桂”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2022年2月16日,武汉市工商局依据批复,以三楚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作出工商扣通字第(2022)第8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三楚公司不服,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诉讼过程:2022年4月29日,三楚公司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武汉市工商局2月16日作出的工商扣通字第(2022)第8号《扣留财物通知书》。6月30日,区法院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行政行为已由原告提起了相关行政诉讼,本案审判须以该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2022年6月11日,三楚公司经核准注销。12月14日,原公司股东王亮、林洁以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身份继续诉讼。12月21日,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市工商局的扣押强制措施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市工商局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5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市工商局不服终审判决,于2022年12月22日向武汉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两审判决,维持由其作出的工商扣通字第(2022)第8号《扣留财物通知书》。经审查,武汉市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错误,遂于2022年6月26日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2022年1月8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武汉市中级法院再审。武汉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王亮、林洁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本案一方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诉讼。

       一、二审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法院经再审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在于,本案发生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药品监管领域,且涉案商标品牌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社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及时依法行使行政抗诉权,促使法院再审改判,支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文稿统筹:本报记者徐盈雁)

第三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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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22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22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目 录

       ●

       “5·29”系列侵犯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案 ●

       《冒险岛》游戏外挂侵权案

       ●

       邹敏故意为他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便利案

       ●

       瑞士维氏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亿钻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五起专利侵权案

       ●

       侵犯“蝴蝶(图形)”商标家用型手动式缝纫机、“YUKI”商标手提封包机案

       ●

       上海某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使用著作权人软件案

       ●

       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被告单位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钊锋侵犯商业秘密案

       ●

       被告人白延召、赵朝龙、白麦对假冒注册商标案 ●

       被告人应雪萍、王彩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5·29”系列侵犯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下旬,世博安保部发现有1名游客持假门票换取真门票进入世博园。此事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俞正声作出专门批示,要求迅速破案。

       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案后,即会同相关警种和园区安保部,抓住假门票线索,通过比对入园监控录像,迅速查实了持假门票游客身份,掌握了假门票系侵权《百年世博》邮币纪念册中随册发放情况后,即追查银行帐户和推销电话等线索,于6月2日在北京抓获不法推销人员涂雄伟。随后根据涂的交代,联合北京警方于6月4日对北京马甸邮币市场开展集中整治,抓获印制假冒《百年世博》邮币纪念册的宋庆民等3人。经抽丝剥茧式的甄别,宋交代其仅仿冒纪念册,并未制作假门票,同时提供另有李文彬亦仿制了大量的《百年世博》纪念册并对外批发销售的线索。专案组即对李文彬开展抓捕,于6月13日在河北廊坊将该李抓获,并深挖源头于6月25日在浙江平阳、苍南抓获印制假世博纪念册、假门票等涉博侵权商品的张海雨等人。至此,专案组经循线深挖追查,辗转京、冀、浙等地,成功侦破“5·29”系列侵犯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其中8人移交浙江、北京等地相关部门处理),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1处,查获假世博门票、世博纪念章等假冒世博会特许商品5.8万余件及制假机器十余台,从源头上有效打击了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

       【审判结果】

       涂雄伟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12月10日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文彬等6人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点评】

       此案仅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通过循线追查假门票的来源,会同北京、浙江等地警方,成功告破了系列侵犯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案,并对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的假冒商品主要制售地开展了全方位的联合整治,既取得了打击侵权犯罪的实效,更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精彩、难忘”作出了贡献。

       《冒险岛》游戏外挂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上海盛大集团上海盛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报案称:有人以“梁宇冒险岛”等网名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冒险岛》游戏外挂程序并从中非法牟利,数额达百万余元。鉴于网络犯罪极具隐蔽性且虚拟性高、专业性强、危害大,浦东分局悉心经营并报请公安部挂牌督办,从销售人员的号码入手,抓住销售网站注册信息、IP地址、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关键线索,辗转广东深圳、东莞、茂名及江苏南通等地开展缜密侦查。历时近2个月,摸清了此案作案流程和犯罪分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和活动轨迹、外挂服务器所在实际位置等基本情况,于2022年10月在湖北、广东、江苏等地,一举抓获张乐等5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电脑3台及服务器2台,捣毁以张乐为首自行设计、编程制作《冒险岛》游戏外挂程序,并利用互联网发布、销售牟利,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人民币的犯罪团伙,及时减少了本市网络游戏经营企业的经济损失,有力维护了网络游戏产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此外,浦东公安分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与检法机关多次研析,明确了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查处要点和证据规格,并注重与有关技术部门和网络程序技术专家的沟通协作,采取现场勘验等措施收集固定电子证据,还委托第三方机构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网络侵权的相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将电子证据固定并转化为有形证据,确保了定案证据确实充分。

       【处理结果】

       目前,张乐等5名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并顺利移送起诉,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点评】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日趋发展壮大,侵害网络游戏运营商著作权案屡有发生,但由于网络犯罪隐蔽性强,一般很难打到侵权源头。此案通过悉心经营、层层剥茧,不停留在打击销售人员层面,而着力于打击制作外挂程序的犯罪源头成员,彻底铲除了该侵权犯罪团伙,有效净化了网络知识产权环境,是一起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成功案例。

       邹敏故意为他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便利案

       【案情简介】

       上海市工商局静安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邹敏位于南京西路580号韩城服饰礼品市场的珍珠饰品店中常有拉客黄牛和外国人出入,但所购商品并非珍珠饰品。根据经验判断,该商铺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很可能该店中设有暗仓或暗格。

       2022年5月14日,静安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了检查,通过反复查看,终于在其仓库的侧壁中发现了装有电磁锁的暗格,并从中查获假冒“CARTIER”、“GUCCI”、“ROLEX”、“LV”、“CK”等知名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113件。当事人称这些商品是承租其店内仓库的牛莉(另案处理)存放和销售的。

       经查,当事人邹敏系江西来沪人员。2022年7月,当事人租下南京西路580号2楼的27号、28号两个商铺,将两个商铺打通后进行了装修,隔成了一间大的店堂和一间小的仓库,并在此从事珍珠饰品经营。2022年8月31日,当事人与江西老乡牛莉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将店铺内原仓库场地出租给牛莉,月租人民币10000元,租期自2022年9月1日起到2022年6月30日止。经当事人同意,牛莉对租借的仓库重新进行了装修,并在其中设置了存放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暗格。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邹敏系明知牛莉租赁其商铺是用于存放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至案发,共收取租金人民币8万元整。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工商静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邹敏作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点评】

       本案虽非案值大、罚款金额高的大案,但其典型意义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此类侵权案件因证明当事人系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取证较难,查处难度很大。工商静安分局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肃查处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的同时,及时发现可疑之处,追根溯源,标本兼治,细致调查,周密取证,成功查处了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侵权行为,有效地警示和教育了经营场地出租者,对阻断售假行为场地来源,进一步遏制、防控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瑞士维氏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亿钻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五起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瑞士维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就被请求人上海亿钻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带蓝色把手的多功能小刀”、“带蓝色把手的多功能工具”、“全金属多功能工具”、“带绿色把手的多功能小刀”4个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3个发明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5起行政处理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进行了口头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在2022年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展示了本案系争产品。被请求人承认侵权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系争产品的技术特征确实落入了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展示本案系争产品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双方未能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对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分别对上述5个案件作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请求人专利权侵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点评】

       (1)典型的外国企业诉本土企业的案件

       本案中,请求人是著名的瑞士军刀的生产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维权意识强。公司委托中国律师全权代理其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有备而来的,而本土企业虽然近年来知识产权意识有所提高,但在遭遇侵权纠纷的时候,仍然缺乏经验,匆忙应诉。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国内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的关注。

       (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新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对展会上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限制。展会特别是一些国际展会成为专利侵权纠纷的高发地,国家各部门正不断加大展会行政保护力度。国内企业特别是在国际展会中,亟需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避免侵犯知识产权。

       (3)许诺销售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

       本案中,鉴于被请求人无法接受请求人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未能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对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然而,对于许诺销售行为的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适用“填平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专利权人的实际或潜在损失还是存在的,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而非概不赔偿。

       侵犯“蝴蝶(图形)”商标家用型手动式缝纫机、“YUKI”商标手提封包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9日,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肯尼亚一批缝纫机等货物。经海关综合企业、目的国、货物名称等要素进行风险分析后,确定该批货物具有侵权高风险。果然开箱查验后发现,在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蝴蝶(图形)”标识的家用型手动式缝纫机500台,标有“YUKI”标识的手提封包机100台,案值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

       上海海关在对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核时发现:出口缝纫机上标识与注册商标“蝴蝶(图形)”近似;手提封包机上标识“YUKI”标识与日本重机株式会社的“JUKI”商标相似。“蝴蝶(图形)”商标为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且在其海关备案信息中并无许可该企业出口“蝴蝶(图形)”商标产品的记录;此外经与重机株式会社确认,进一步证实“YUKI”商标亦为其所有,且已在中国完成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亦包含此次出口商品。综上,经权利人确认,标有“蝴蝶(图形)”标识家用型手动式缝纫机及标有“YUKI”标识手提封包机均为侵权商品。

       【处理结果】

       海关经调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点评】

       (1)本案是上海海关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典型案例。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生产缝纫机的老字号企业,其拥有的“蝴蝶(图形)”商标享誉海内外,多年来该企业的商标经常受到不法企业的侵害。为进一步降低其维权成本、提升打假能力,在上海海关指导与协助下,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关区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使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国内企业。

       (2)本案体现了上海海关关员杰出的侵权货物查缉能力。本案涉案货物标识与权利人海关备案商标并不完全一致,通过历年来与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办商品商标知识培训,海关关员的品牌保护意识和技能得以不断提升。(3)本案亦是展现海关与权利人紧密配合、不断提升打假合力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查办过程中,在上海海关的建议下,权利人于2022年5月28日完成了“YUKI”商标在海关总署的备案,为进一步提升权利人打假综合成效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上海某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使用著作权人软件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据美国某软件公司授权权利人的投诉材料,决定受理上海某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使用著作权人软件一案,并立即组成专案小组开展调查。

       专案小组首先约谈投诉人,了解其掌握的被侵权情况以及被侵权软件的技术特征,并着手从外围调查被投诉人的经营产品范围,掌握被投诉人使用该软件的情况。同时,专案小组指派技术人员对该软件进行了取证技术研究,掌握了盗版软件的技术辨别特征及参数,制定了现场检查的操作办法。

       2022年7月,市文化执法总队会同公安部门现场检查了上海某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设在徐汇区华泾路的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其正在使用侵权软件的计算机9台。经查,该单位自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9月2日,复制和使用著作权人美国某软件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共计9件,用于模具设计、制作经营活动以获取利益,且在收到著作权人要求停止侵权的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市文化执法总队在调查取证后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合法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被查后,经执法部门的法制教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立即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正版化问题。当事人在2022年12月与著作权人签订了价值150万元的购买正版计算机软件内容的合同,全面实现了该公司办公软件的正版化。同时与著作权人签订和解备忘录,获得权利人的谅解。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了正版化问题,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总队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停止侵权,并依法从轻作出罚款人民币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上海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自2022年7月承担全市版权执法工作以来查处的首起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法规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直接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合作,签订了较大数额的计算机软件授权协议,在行业内引起很大反响。

       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微软公司享有微软Server 系列软件的著作权。原告发现在用户登记的数据库中,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购买记录与被告使用软件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遂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希望被告能够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并进行正版化。2022年2月16日,原、被告经协商就软件采购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但此后被告未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采购方案。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69,792元,在《新民晚报》非中缝的版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审理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至被告经营场所对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抽查了被告机房内的11台服务器,发现均使用了涉案软件。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47,673元;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由于计算机软件易被卸载、删除,权利人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取证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难度。法院根据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及时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和服务器进行了抽查,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保全结果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50万元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案件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根据证据保全的结果,在50万元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了赔偿额。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案件生效后,法院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并将该司法建议抄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积极回应,表示已经采取三项改进措施积极促进本市金融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依法经营。

       被告单位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

       张钊锋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起,被告人张钊锋任职于鼎芯通讯(上海)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保密及工作成果协议》。后被告人张钊锋任鼎芯公司副总裁、首席科学家,主管鼎芯公司所有的技术项目。2022年2月,被告人张钊锋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备份了CL6010A4芯片设计的全部数据库文件。

       2022年8月,被告人张钊锋辞去鼎芯公司职务。同年10月17日,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张钊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裁。2022年8月,被告人张钊锋将之前备份的CL6010A4芯片的数据库文件复制到芯略公司内网服务器上,并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参考使用该数据库。2022年12月起,芯略公司将芯片产品销售给客户。

       2022年6月,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芯略公司CS1000、CS1000A2、CS1000A3、CS1400、CS1691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FM芯片存在实质性相似。2022年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芯略CS1000A0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A4芯片实质相似。

       后经会计鉴定,芯略公司通过境外的Cresilicon Technology公司销售CS1000(即CS1000A0)芯片所获毛利为33.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24.9万元。

       【审判结果】

       被告单位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张钊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案件点评】

       (1)本案是我国FM芯片领域首例刑事案件,专业性较强。

       本案中,被害单位鼎芯通讯(上海)有限公司是FM芯片的生产企业,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案件涉及的技术十分专业,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对芯略CS1000A0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A4芯片中包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进行鉴定比对。在此鉴定的基础上,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2)单位高技术、高职位人员“另起炉灶”,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现象普遍存在。

       本案被告人张钊锋具有博士学位,原在被害单位技术部门任技术总监,后从原单位离职,主要出资建立了上海芯略电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张某将从其原单位擅自备份的芯片数据库文件复制到芯略公司内网服务器上,并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对该数据库参考使用。类似单位的高技术、高职位人员“另起炉灶”,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往往给原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3)体现的保护力度大。

       在国家大力提倡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背景下,本案的发生说明我国高精技术领域有不少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本案的审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对侵权单位主管人员判处刑罚及罚金的同时,对侵权单位也判处巨额罚金,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最大程度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从而为相关行业合法有序地开展竞争提供可以借鉴的有效指导。

       被告人白延召、赵朝龙、白麦对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起,被告人白延召伙同他人租借江苏省扬州市公道镇九龙路21号民宅,组织人员生产加工假冒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海宝毛绒玩具。白延召等人雇佣被告人赵朝龙、白麦对二人,租借本市汉口路341弄10号等地作为仓储批发场所,由赵朝龙、白麦对负责保管、销售。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月,共计销售各类假冒上海世博会注册商标的海宝毛绒玩具258,180个,经营额达人民币447,349.50元。案发后还查获了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海宝毛绒玩具22,824个和大量上海世博会注册商标的标识及作案工具。经上海市价格认定中心估价鉴定,查获的各种规格海宝毛绒玩具价值合计人民币64,129元。

       【审判结果】

       黄浦区检察院于2022年7月2日对本案提起公诉,区法院于同月26日开庭审理,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当庭判决三名被告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白延召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朝龙和白麦对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朝龙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市二中院于同年9月14日裁定准许赵朝龙撤回上诉,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点评】

       本案是全市第一起侵犯世博会商标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且是一起源头性的制售假冒世博会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新民网、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互动电视均全程直播了本案的庭审过程。本案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生产窝点和销售窝点分设在江苏扬州和上海两地,销售情况复杂,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公诉机关在审查的过程中,围绕焦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在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证据过程中,注重证据搜集的合法性和固定的有效性。公诉人在庭审中突出证据演绎,加大周缘性证据的运用,指控有力,庭审节奏较快,促使法庭对这样一起比较复杂的案件在半天时间内就顺利审结,并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应雪萍、王彩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商标和“”商标。

       2022年6月,被告人应雪萍、王彩芬与王香娇(另行处理)从上海市城隍庙购入大量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帽子、水晶中国馆、钥匙扣、手机链、挂件等进行销售。6月4日,执法人员在两被告人租借的房屋内,当场查获待销售的上述6种商品共计58864件,价值人民币1,380,412元。两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审判结果】

       法院做出判决,判被告人应雪萍、王彩芬分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三名外地无业女子(另一名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借世博会之机销售假冒世博会特许商品的案件,案值大。世博会是展示人类智慧、交流各国创新成果的重要舞台,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全社会、全世界的关注。上海法院涉世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审理好涉世博的知识产权纠纷。因此,如何体现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如何较好地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向全世界展示我们中国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是本案审理过程中考虑的一个重点。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于世博会举办期间,社会影响很大,后果也是严重的,应当对其从严处罚。但两被告人系未遂,且悔罪认罪的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为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本案的判决,不仅惩罚和教育了被告人,也在社会上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从而为世博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第五篇: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简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件)

       1、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 衣念公司)是“

       ”注册商标和“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为服装。杜国发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服装上卡通小熊的图案与衣念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衣念公司认为杜国发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曾于2022年9月开始,7次发函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要求其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对衣念公司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衣念公司认为淘宝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 1 便利条件,纵容、帮助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4900元,并登报道歉。一审法院判决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如何确定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是知识产权领域较新颖,同时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本案中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判断标准,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并不因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当然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2 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拉菲”商标纠纷案

       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简称尚杜公司)系第1122916号“LAFITE”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第G764270号“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以原产地取名的酒”两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鸿德公司)在其葡萄酒产品、网站和宣传手册中使用“Lafite Family”、“拉菲世族”及“

       ”标识,对其历史渊源的介绍与尚杜公司历史部分相同。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生物医药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尚杜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金鸿德公司和生物医药公司构成侵犯商标 3 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金鸿德公司停止在葡萄酒产品、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LAFITE FAMILY”及“

       ”标识、“拉菲世族”文字、停止虚假宣传、注销“lafitefamily.com”域名并赔偿损失30万元,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生物医药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及使用宣传资料。金鸿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LAFITE FAMILY”文字,“

       ”标志、域名“lafitefamily.com”侵犯了尚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拉菲”应认定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金鸿德公司在其葡萄酒商品上突出使用“拉菲世族”文字构成对尚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其虚假宣传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仿冒问题是广为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案体现了法院对于遏制仿冒行为的努力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法国尚杜公司所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在我国销售时使用“拉菲”标识进行识别,但“拉菲”并非其注册商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尚杜公司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在我国葡萄酒市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4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拉菲”系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中文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其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从而对该“拉菲”中文标识予以保护,有效地制止了“搭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明确了对于外国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保护,应以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但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其在中国境内知名度的参考因素。

       3、“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

       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民申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淮集团)、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淮股份)从2022年以来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

       标识,并进行大量持续不断的宣传,5 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标识于2022年申请注册,但没有被核准,为未注册商标。广州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红太阳公司)于2022年被核准注册

       和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上。2022年红太阳公司及相关企业开始在媒体上大规模宣传该注册商标。2022年3月26日,红太阳公司向江淮股份发出《律师函》,敦促其尊重红太阳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江淮集团收到律师函后于2022年4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一审法院以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为由判决江淮集团与江淮股份不侵犯红太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红太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红太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涉及多起关联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及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工作,并专赴山西太原与当地政府和法院协调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各自撤回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再审申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以及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多起争议,而且还就后续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进行了约定。至此,双方多年的多起诉讼以及6 争议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案结事了”目标的追求以及努力。本案主要涉及商标近似等问题的判断,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因涉及两个大型汽车企业,双方之间有多起关联案件,既有民事纠纷,也有行政纠纷,社会影响力较大,对本案判决结案并不能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和合作。基于这种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释明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各自撤回了多起诉讼。本案的审查处理说明对于此类双方之间有多起关联诉讼和争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要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正确运用“调解优先、判调结合”的办案原则,妥善处理纠纷,力争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4、空调器“舒睡模式”专利侵权纠纷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以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制造、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美的分体式空调器”侵犯其“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以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包括型号为KFR-26GW/DY-V2(E2)空调器在内的四种型号的空调器产品,在“舒睡模式3”运行方式下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赔偿数额,美的公司仅提供了型号为KFR-26GW/DY-V2(E2)空调器产品的相关数据,可以确定该型号空调器产品的利润为477,000 元。美的公司在一审法院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拒不提供其生产销售其它型号空调器的相关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美的公司生产的其余三款空调器产品的利润均不少于477000 元。美的公司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一审法院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综合确定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2000000 元。一审判决后,美的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将参数存储在非易失性的记忆芯片中,被诉侵权“舒睡模式3”是将参数存储在易失性的控制芯片的RAM 中,二者不相同。但通常情况下,空调遥控器在使用中一般不会取下电池,也就是说在实际使用中二者的效果基本相同。而且对与同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以控制芯片的RAM 代替记忆芯片,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因此,二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其次,KFR-26GW/DY-V2(E2)型空调器所附安装说明书明确记载了“舒睡模式3”的功能,并载明该说明书适用于其余三款空调器产品,由此推知该三款空调器亦具有“舒睡模式3”;本案四款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同一系列,仅功率不同而功能相同,符合产业的惯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现有证据可以推知其余三款空调器也具有相同的“舒睡模式3”,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关于判赔标准和数额,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了涉案专利的类型、市场价值、侵权主观过错程度、9 侵权情节、参考利润、维权成本等因素,判赔数额于法有据且合理适当,予以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二审法院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以及事实推定规则,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与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关系等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说理充分、透彻,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5、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

       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制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高民终字第1694号、1700号、1699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权的128首歌10 曲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的百度网站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百度公司是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基于这种服务的技术、自动和被动等性质,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权。因此,百度公司设臵搜索框供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歌曲的行为以及设臵榜单等模式,均不能证明其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故不构成对三大唱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三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中,合议庭在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准确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协助下,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版权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确认双方共同致力于互联网音乐作品的运营模式创新以及 11 互联网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创新,就此展开全面合作,并就全面合作的具体方式及内容签订了合作协议和反盗版协议。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另达成协议,百度公司支付版税,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至此,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多年的版权纷争得以彻底化解,亿万网民可以在百度网站获得更多正版歌曲。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产业的飞速发展,在线试听和下载音乐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主要途径。但互联网上还存在不少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作品的现象。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纠纷得以妥善处理,而且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的传播,从根本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了他们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又使网民得以欣赏到正版音乐作品,切实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促进了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产业商业模式的创新。

       6、“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软件系一款在我国信息网络上被普遍使用的即时通讯软件,具有较大数量的用户群体。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为软件的著作权人,2022年其将软件的运营和专有使用权许可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涉案软件“360隐私保护器”由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开发,通过“360网”发行。“360网”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但主办单位登记为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公司)。“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软件进行监测和评价,“360网”在其360安全中心、360论坛等网页发布有题目为《360安全卫士发布隐私保护器 专门曝光“窥私”软件》、《360隐私保护器发新版 增加监测MSN、腾讯TM、阿里旺旺功能》、《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等文章。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三被告捏 13 造事实,损害其商业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智公司、奇虎公司、三际公司在网络服务、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360隐私保护器”对2022软件的运行进行监测,这种监测本身法律虽无禁止,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对监测结果进行公正、客观地表述和评价。“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360网”上发布的相关文章存在不实的描述和评价,上述行为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对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奇智公司、奇虎公司、三际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结果涉及数亿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巨大,被称为“3Q”大战,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的重要影响。本案主要涉及用户业务不同的网络运营商在竞争法意义上竞争关系的界定,以及在互联14 网行业规则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通过本案判决,人民法院对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阐释,从而对网络环境下的行业竞争行为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7、“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开心人公司)在第42类计算机出租、陪伴、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拥有“开心”注册商标,2022年3月开始经营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2022年10月16日,千橡互联公司受让取得“kaixin.com”域名。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互联公司)和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网景公司)也开办了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kaixin.com)。开心人公司认为其“开心网”(kaixin001.com)系知名网站,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 15 司使用“开心”作为网站名称、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网站首页使用苹果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构成对“开心网”(kaixin001.com)网站首页星形笑脸及“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这一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的仿冒,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开心人公司40万元。开心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虽然在其经营的社交网站中使用了“开心网”标识和“kaixin.com”域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但鉴于该服务类别与涉案“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亦不近似,并未侵犯开心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在2022年3月之后的较短期间即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构成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千橡互联公司在明知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16 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社交网站是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它在给互联网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方面的种种问题。本案被誉为“社交网站竞争第一案”,受到广大网络经营者、网络用户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在本案中,法院确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交网站构成知名服务,其网站名称可以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原则。本案的处理结果规制了社交网站的竞争秩序,对网络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起到了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以及进行合法、正当竞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件)

       8、“卡斯特”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行政纠纷案

       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申 17 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知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

       【案情摘要】李道之为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卡斯特”商标(即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2022年7月,法国卡斯特公司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卡斯特公司)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撤销涉案商标。商标局以李道之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材料为由,决定撤销涉案商标。李道之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提交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被许可人销售卡斯特干红葡萄酒的增值税发票2张。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涉案商标的使用事实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撤销商标局决定、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的第8357号决定。法国卡斯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法国卡斯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国卡斯特公司不服18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李道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对涉案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而且其使用行为违法了葡萄酒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在申请再审期间,李道之补充提交了30余张销售发票和进口卡斯特干红葡萄酒的相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臵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该项规定。本案中,综合李道之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商业活动中对涉案商标进行公开、真实的使用。至于涉案商标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因此裁定驳回了法国卡斯特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李道之与法国卡斯特公司“卡斯特”商标之争涉及重大的市场商业利益,双方之间具有多项诉讼,本案涉及到商标权的存撤,是双方争议的基础,同时又由于本案涉及“三年不使用撤销”中的真实使用和合法使用等存在争议的要件判断,19 因此影响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确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臵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就不应撤销。针对合法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商标使用合法与否的评判规范仅限于商标法律规定,使用商标的经营活动是否违反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

       9、“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案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 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威尔曼公司)是“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即本专利)的专利权人。针对本专利,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鹤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 8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8113号决定),以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广州威尔曼公司不服第8113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第8113号决定。广州威尔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广州威尔曼公司变更为湖北威尔曼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湖北威尔曼公司有关对比文件公开的联合用药与涉案专利中的复方制剂系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第8113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双鹤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床联合用药与复方制剂虽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性质有所不同,但亦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在临床联合用药公开了足够的技术信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公开了丰富、详实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已能获得足够的启示并有足够 21 的动机,获得涉案专利技术。其次,由于立法目的、规范对象以及具体标准均有实质性的区别,故对于涉及药品的发明创造而言,在其符合专利法中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即可授予专利权,无需另行考虑该药品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的相关规定。再次,专利申请人未能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一般不得作为评价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确权标准的依据。湖北威尔曼公司虽主张其为了解决本专利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还进行了一系列试验和研究,但由于相关技术内容并未记载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不能体现出本专利在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等方面对现有技术作出了创新性的改进与贡献。因此,这些试验和研究不能作为认定本专利创造性的依据。据此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及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医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一起专利行政纠纷案件,涉及该领域内的诸多典型法律问题,广受业界关注。再审判决就复方制剂产品专利的创造性认定,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标准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的规定的相互关系,专利说明书的撰写等法律问题,给22 出了重要的指导性意见。本案判决对于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和保护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

       10、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

       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锡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被告人鞠文明在无锡市信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下载了该公司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等软件。后于2022年8月与被告人徐路路、华轶合谋后,共同出资成立无锡市云川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用其非法获取的上述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生产与信捷公司同类的文本显示器以牟利。2022年12月至2022年10月间,鞠文明、徐路路、华轶先后生产并向多家单位和个人销售了TD100型、TD307型等型号文本显示器共计2045台,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48 465元。2022年10月21日,三被告人被抓获。2022年11月下旬,鞠文明、徐路路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伙同他人又以无锡市云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文本显示器计114台,23 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5 200元。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通过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软件的程序比对,并结合被告人擅自下载权利人软件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本案中,涉案文本显示器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而非硬件部分,涉案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因此,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具有合理性。鞠文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路路、华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鞠文明、徐路路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继续从事侵权文本显示器的生产、销售,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华轶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鞠文明、徐路路、华轶犯24 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

       【典型意义】本案为认定事实复杂、审理难度较大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件。本案判决通过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软件的程序比对,并结合被告人擅自下载权利人软件的事实,依法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以软件价值为主的侵权产品整体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以此定罪量刑,加大了对此类较为隐蔽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具有较好的审判指导意义,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