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税〔2022〕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定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2〕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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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5日
第二篇:财税(2022)43号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税计税依据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5日 【名词解释】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第三篇:关于营改增后转让房屋或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明确
关于营改增后转让房屋或出租房屋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明确
一、个人转让房屋
个人转让房屋,实施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在房屋产权过户前需先完税。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按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据实征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收入减去房屋原值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即: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 1.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2.房屋原值:个人购得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购入房屋时上一道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3.合理费用:为个人转让该房屋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不包括转让房屋时缴纳的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108号)规定,纳税人无法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转
— 1 — 让收入的1%—3%的范围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即: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 其中:
1.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住房不含增值税的收入。2.核定征收率:省局豫地税函〔2022〕第215号在转发总局文件贯彻意见中明确: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暂按1%执行。
二、个人出租房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出租房屋,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计税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按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直接出租自有房屋
应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可扣除费用)×20%(住房为10%)
1.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2.可扣除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639号),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顺序扣除费用:
— 2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不含增值税);(2)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①每次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4000元时,法定扣除费用为800元。
②每次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4000元时,法定扣除费用为租金收入的20%。
(二)个人转租房屋
应纳个人所得税=[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出租方缴纳的增值税)]-可扣除费用)×20%(住房为10%)
1.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即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出租方缴纳的增值税:即转租方向房主支付租金收入时缴纳的增值税。
4.可扣除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639号),个人转租房屋按以下顺序扣除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不含增值税)(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 3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①每次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4000元时,法定扣除费用为800元。
②每次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4000元时,法定扣除费用为租金收入的20%。
三、注意事项
1、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个人转让房屋或出租房屋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纳税人如已取得营业税发票、但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仍按原含营业税的成交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处 2022年4月28日
第四篇:营改增后相关地方税种计税依据问题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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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相关地方税种计税依据问题解剖
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对于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纳税人,适用差额计税方法时,是以差额前的成交价(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和)还是以差额后的余额(增值税计税依据)来计算所含的增值税并据以减除,以及营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计税依据问题。
营改增后相关地方税种计税依据探析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43号,以下称“财税〔2022〕43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个人转让房屋、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均不包含增值税,即皆为不含税收入。
在实务中,不同情形的业务可能涉及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印花税计税依据等,如何计算扣除增值税。
下面,以三个案例,就营改增后因增值税缴纳方式,引起的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计税依据的纠结问题,分别予以阐述,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甲公司支付315万元的总价款购买乙的一处不动产,乙购买时支付总价款210万元。
现假定乙的纳税人身份及相关业务情形为:(1)乙系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转让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乙系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该不动产;(3)乙系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该非住房不动产;(4)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销售其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
另,与该案例情形类似的还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2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
税额计算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以下称“财税〔2022〕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金网 http://.xiexiebang.com/ 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由于现行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交易行为一般都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惯例来确定成交价格(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计算收入时再进行价税分离,按“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销售额”的公式来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因此,按其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则所含的增值税为:315÷(1 5%)×5%=300×5%=15(万元)。
税额计算2:依据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乙销售该不动产应缴纳的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且实行差额征税,即以销售不动产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乙应纳税额=(315-210)÷(1 5%)×5%=100×5%=5(万元)
此时的不含税销售额为(315-210)÷(1 5%)=100万元。
问题1:
按照财税〔2022〕43号文件规定,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那么,所称“不含增值税”的增值税,是以成交价格按公式计算出的增值税15万元,还是按差额计税方法计算的实际缴纳增值税5万元?甲公司支付315万元购买该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300万元还是310万元?
问题2:
按照财税〔2022〕43号文件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特别是当乙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时,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第13行又有“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并将差额计算的应纳税额(第14行9B栏)填入主表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那么,由于出现两种“销售额”以及据此计算的两种“增值税税额”,乙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315万元,计缴土地增值税申报“不含增值税收入”时,是减去按差额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出的增值税15万元后的300万元作为土地增值税不含增值税收入;还是减去按“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计算的实际缴纳增值税5万元后的310万元作为土地增值税不含增值税收入?
案例二:一般纳税人丙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全部价款11100万元,其受让土地时支付土地价款2220万元。普金网 http://.xiexiebang.com/
分析:
税额计算1:财税〔2022〕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案例中,纳税人丙公司取得销售收入后,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以及账簿和财务报表上记载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分别为:
销售额=11100÷(1 11%)=10000(万元)
销项税额=10000×11%=1100(万元)
税额计算2:财税〔2022〕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10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第13行设有“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将扣除后计算的销项税额(第14行4栏)填入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
该案例中,纳税人丙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据以计算和申报的销项税额为:
(11100-2220)÷(1 11%)×11%=880(万元)
问题1:
按照财税〔2022〕43号文件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丙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00万元,计缴土地增值税申报“不含增值税收入”时,所称“增值税”,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00万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10000万元,计算出的销项增值税1100万元;还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00万元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2220万元后的余额8880万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计算出的销项增值税880万元? 普金网 http://.xiexiebang.com/
其转让房地产计缴土地增值税时,应申报的不含增值税收入,究竟是10000万元还是10220万元?
如按某市地税局印发的《2022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所明确的,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 本项目土地价款×11%)/(1+11%)”确认,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实际就是以销售房地产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实际申报的销项税额,即为土地增值税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丙公司计缴土地增值税时,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00万元减除实际申报的销项税额880万元,余额10220万元即为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问题2:
按照财税〔2022〕43号文件规定,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案例中的丙公司取得的成交价格是11100万元,实际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也就是丙公司实际支付和缴纳的增值税合计为880万元,但开具发票时注明并向受让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是1100万元。
此时,受让方计征契税的计税依据即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究竟是不含实际申报的增值税进项(丙公司销项)税额880万元,即按10220万元计缴契税?还是不含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丙公司销项)税额1100万元,而按10000万元计缴契税?
总结:如果地税机关以房屋销售合同为计征契税的依据,从房地产的经营行规风险,房屋销售合同要么是以含税价格签署,要么是以不含税价格签署。但不管以哪个价格签署合同,都不可能体现每套房屋可扣减的土地价款(房地产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该部分土地价款虚拟(发票上体现为销项税额实际不用缴纳)的销项税额。同时,开具的发票上也是如此。
这样,地税机关就只能按合同和发票的不含税收入(按含税价款换算或直接注明的未减除土地价款的收入),作为购房者计征契税的计税价格。
如案例所述丙公司,合同和发票上体现的均为:转让房地产价税合计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00万元,不含税的销售额为10000万元。就案例中的丙公司销售的房屋而言,就是以10000万元作为购房者的契税计税价格。
但,如前所述,丙公司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为10220万元。
这样,就出现一种奇怪的情况,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收入为10220万元,而同一标的物对应的购房者的契税计税价格为10000万元。普金网 http://.xiexiebang.com/
案例三:
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李先生(个体户或自然人)将住房出租给某公司,月租金价税合计52500元。
分析:
1.李先生出租住房,价税合计租金52500元,不含税销售额是多少呢?
营改增政策规定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1栏“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5%)。
因此,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的销售额为52500/(1 5%)=50000元;应纳税额为50000×5%=2500元。
2.李先生出租住房,价税合计租金525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0元,实际应纳增值税多少?
营改增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因此,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的本期应纳税额为2500元;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为50000×(5-1.5)%=1750元;实际应纳税额为2500-1750=750元。
即:52500/(1 5%)×1.5%=750元。
3.按照财税〔2022〕43号文件规定: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普金网 http://.xiexiebang.com/ 值税额。”
从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征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即应包括增值税税额。
但是对于减征部分增值税的,如何确定计征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尚无直接的条文规定。
计算1:
将个人出租住房“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理解为不含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全部租金收入-实缴增值税额。
本案例中,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52500元,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为52500-750=51750元。
看上去,这样计算出的计税收入符合“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的规定,与相应的发票上显示的销售额也是吻合的。按照营改增后出租住房的发票开具办法,发票上的税额是按减征后的实缴税额填写,再以含税的全部租金收入减去实缴税额后的差,作为不含税租金填写至发票的销售额中。
如本案例,发票上显示的税额是750元,销售额为51750元。全部租金价税合计为52500元。
然,这样计算的实质,是把减征的增值税额作为免税额处理,在确定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时不予扣减。而从纳税申报表的设置可见,减征税额与免征税额是分别填报的,且两者的确是不同的税收概念。
且,如果以51750元为销售额,再回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将51750元填入第1栏“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75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75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多少?这样显然是错误的。
计算2:
仔细品味财税〔2022〕43号文件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这两种表述,会发现,“不含增值税”与“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这两种表述所指的增值税显然是不同的。否则,同一份文件同一条款中前后紧挨的两句话,就没必要以不同的用词来表述。
正确的理解应为:“不含增值税”所指的“增值税”,是指按通常计算方式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而“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很明确的告诉我们,此处的“增值税”是本次出租实缴的增值税。普金网 http://.xiexiebang.com/ 另,营改增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可见,此项征收率还是5%,只是减按1.5%计税,税收政策中并没有1.5%的征收率这个概念。
那么,本案例中,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52500元,不含税增值税销售额也就是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均为52500/(1 5%)=50000元,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500元,本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50元,减征税额1750元。
再看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将50000元填入第1栏“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250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75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为750元。
问题: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这类实行减征增值税的,仍应按征收率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按减征比例计算减征税额,再以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去减征税额得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计算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时,以上述按征收率换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而非简单的以发票显示的不含税销售额来作为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
但,这样也存在一个问题。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52500元,不含税增值税销售额也就是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均为50000元。但是,此项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上显示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1750元,征收率为***,税额是750元,全部租金价税合计为52500元。
第五篇: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
SB009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时需填写本表、综合服务岗受理后录入。
二、详细填写说明
1、“减免事项”由纳税人填写具体的申请事项,如“申请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
2、“申请减免或抵扣额”中“申请金额”、“减免幅度”可以不必同时填写,即有的减免事项只需要金额、有的只需要填写幅度、有的两项都填写;
3、有的减免事项同时有一个以上的法律依据,因此“依据名称及文号”随依据的增加而相应增加行次(每行填写一项法律依据);
4、“证件名称”:纳税人是自然人时需填写证件名称及号码,根据下列选项选择:□身份证(内地)□身份证(港澳)□外国人身份证□外交人员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旅行证□居民户口簿□居住暂住证明□其他。
5、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可委托该外商投资企业为其申请再投资退税,经批准后相关退税款可汇入受托申请企业的银行账户或外国投资者指定的我国境内银行的其他账户;对代扣代缴境外纳税人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的退税,可由境内扣缴义务人提出退税申请,经批准后退税款可退入境内扣缴义务人账户;对其他代扣代缴税款退税,应由纳税人自行提出退税申请,也可由纳税人委托扣缴义务人提出退税申请;其他税务事宜只能委托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
6、“附减免申请清单”:当只申请一项土地或房屋的减免申请时不需填写申请清单(勾选“□否”),直接把申请减免的土地或房屋填写在本表;当一次同时申请多项土地或房屋的减免申请时需填写申请清单(勾选“□是”),申请人需把本次申请减免的土地或房屋的 “应纳税额”、“申请金额”合计金额填写在本申请表上(但具体的“土地房屋证件号码”、“土地房屋位置”、“楼名及栋号”、“房号”不在申请上填写),各项土地或房屋的“土地房屋证件号码”、“土地房屋位置”、“楼名及栋号”、“房号”信息需在申请清单上逐项填写;
7、如需填写申请清单,必须完整全面填写清单的有关栏目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清单必须与主表一并使用方为有效;
8、如一张完税凭证上有多套房或多宗地产的,应按照每套房或每宗地产分别填写;
9、“土地房屋证件号码”:对于契税的减免申请,当在办理过户之前办理减免申请的,填写过户前原土地房屋证件号码;对于从开发商购买房屋、在办理过户之前办理减免申请、所购买房屋原来未办理土地房屋证件的,填写“契税填写项目”中的“销售合同号码”;
10、除填写表中公共项目外,房产税减免需另外填写“房产原值”、“月租金收入”、“建成时间”、“购置时间”、“房产用途”,其中“建成时间”、“购置时间”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填写:自建房地产根据竣工验收时间或实际使用时间中的较早者填写,购置的房地产根据合同约定时间或取得发票时间的较早者填写,“房产用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分类打勾确认:□自用□个人出租住宅□个人出租非住宅□非个人出租住宅□非个人出租非住宅□其他;
11、除填写表中公共项目外,契税减免需另外填写“成交价格”、“评估价格”、“计税价格”、“计税面积”、“签约日期”、“权属转移类别”,其中“权属转移类别”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分类打勾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作价投资入股□抵债□获奖承受□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其它;“签约时间”填写土地或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
12、除填写表中公共项目外,土地增值税减免需另外填写“房产类型”、“土地受让时间”、“建设时间起”“建设时间止”,其中“房产类型”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分类打勾确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其他房产;“土地受让时间”、“建设时间起”、“建设时间止”按实际发生的时间填写;开发商申请楼盘的土地增值税减免时需填写“项目登记号”。
13、此表一税一表,即同时申请多种税种减免的(如同时申请房产税及契税减免),需分别填写申请表(即填写一份房产税减免的申请表,填写一份契税减免的申请表)。
14、其他项目由申请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三、补充说明
1、此表一式一份,由受理税务机关存档。
2、此表一税(费)一表,申请人同时申请减免几种税(费)时,应每种税(费)分别填写此表一份。
3、按规定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若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申请减免税费时需先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其他纳税人则可以只采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信息。
4、减免税申请需由业主(所有权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办理。
5、申请时申请人需盖章签收受理类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