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西省物价局 赣价房字〔2000〕6号
江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赣价房字〔2000〕6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与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要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性,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设计深度等内容审查合格的并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项目,方可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审查机构收取审查费试行标准,按建设单位送审建筑工程预算造价总额为基数,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收支平衡原则,核定500万元以下部分按2‰;500-1000万元按1.6‰;1000-5000万元按1.2‰;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采取分档累进计收,由建设单位支付。国家重点工程应给予优惠。
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原审查机构重审后,可按修改内容的预算造价为基数按上述试行标准分档累进计收。
四、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或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仍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收费试行标准执行。
五、为防止结构设计安全系数过大造成的浪费,审查机构提出修改设计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收取降低造价总额的3-5%技术咨询服务费。
六、审查机构应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审查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审查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审查机构须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并到申办企业营业执照的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类《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地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并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若国家出台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政策从其规定。
第二篇:赣发改商价字[2022]1248号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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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 更新时间:2022-3-19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22]1248号
2022年11月8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应用电性质变化的需要,规范电价分类,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省物价局在1993年制定的《电价说明》(赣价工字[1993]122号)及原省物价局、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赣价工字[2000]50号)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江西电网及各县级电网均应按新印发的《电价分类说明》执行。
附件:《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抡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一)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二)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费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乘以基本电价计算的。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用户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协议签署之日1年内应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不规定:
(1)最大需量,以需量表记录值为标准。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按最大需量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当最大需量低于总装按容量的40%时,以总装接容量的40%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3)对有多路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不论最大需量是否同时出现,均累加计收基本电费。备用的线路,属于冷备用并经营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于热备用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均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当热备用线路最大需量低于备用变压器容量的40%时,以备用变压器容量的40%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七、农业生产用电:为农村、农场、牧场、林场、养殖场的电犁、打井、脱粒、打场、灌溉抽水(除稻田排灌用电)、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种植或栽培果树、蔬菜、植树造林、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以及捕捞等用电。
八、排灌用电:为农场和乡村农户稻田排灌用电,包括固定的电动排灌站和临时使用的电动水泵为稻田排水和灌溉使用的电力。
九、趸售电价: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执行趸售电价,即趸售电价是电力趸售单位与趸购转售单位的结算电价。
十、同一用电户有不同分类用电的,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量,分别按对应电价计收电费。
十一、功率因数高速电费仍暂按南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电价分类说明自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第三篇:(峰谷)赣发改商价字[2022]972号
赣发改商价字[2022]97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为完善我省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使用效率,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685号)精神,根据江西电网负荷特性和调峰能力,我们对2022年下发的《关于修订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22]861号)及《关于疏导江西电网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22]551号)中规定的季节性电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江西电网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电网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 抄报: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
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各县(市、区)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供电局。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2022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
江西电网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
一、峰谷分时电价
(一)适用范围
在江西电网供电范围内,除以下用电类别暂不执行峰谷电价外,其他各类用电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1、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2、农业排灌用电;
3、行政机关、学校(不含生产企业)、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城市公共照明、公共交通电车用电;
4、自来水生产、煤气生产用电;
5、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用电;
6、商业用电[不含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酒店)、受电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娱乐场所]。
(二)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7: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5:00;其余时间为平段。
(三)峰谷分时电价标准
1、直供用户电量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30%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70%平段电价=基础电价
2、县级趸售电量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10%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90%平段电价=基础电价
二、季节性电价
江西电网供电范围内,在7月1日至9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行季节性电价。
(一)实行季节性电价范围为上述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及除趸售用电外的其余各类用电。
(二)季节性电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7:00-23:00,其中夏季尖峰时段:19:00-21:00,冬季尖峰时段:18:00-21: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5:00; 其余时间为平段。
(三)季节性电价标准 尖峰电价=基础电价×180%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50%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50%平段电价=基础电价
三、基础电价
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江西电网售电价目表》中电度电价为基准,扣除三峡基金、农网还贷电价、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确定。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实行峰谷浮动。
四、使用蓄热式电热锅炉、冰(水)蓄冷装置等用电,峰谷电价全年为: 高峰时段=150% 低谷时段=50%。
五、实行峰谷分时(季节性)电价的电费计算 实行峰谷分时(季节性)电价的用户,由供电企业统一安装和管理分时电能表,分别计量高峰(尖峰)、低谷、平段的用电量。为不影响原电费结算秩序,将峰谷(季节性)浮动部分电费单列。
高峰(尖峰)时段电费=[高峰(尖峰)时段总电量-高峰(尖峰)时段不实行峰谷电价的电量]×高峰(尖峰)电价
低谷时段电费=(低谷时段总电量-低谷时段不实行峰谷电价的电量)×低谷电价 峰谷分时(季节性)浮动电费=高峰(尖峰)时段电费-低谷时段电费
峰谷分时(季节性)电费随正常电费一并结算,由供电企业按月向用户结清,具体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规定
(一)功率因素调整电费的结算,仍按原方法不变。对于高供低计且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用户产权侧的用户,其产权分界点至用电计量装置段的线路损耗按计量表所计峰(尖)、谷、平段电量的比例分摊。
(二)供电企业应与实行峰谷分时(季节性)电价的用户,按照本办法签定有关供电协议。
七、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在适用范围、峰谷分时(季节性)电价标准等方面,根据本地电力市场供需情况和负荷特性,会同县级供电企业提出适应本县(市、区)电网实际情况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再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执行。
八、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赣建价[2022]1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价[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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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解决目前我省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与市场工日单价差距较大的问题,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22]20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的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和范围
建筑、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36.5元/工日,装饰、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5元/工日。
二、调整标准的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适用于执行现行定额的建设工程。
(二)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22年1月1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2022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施工合同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费。
(五)签证点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按约定(协商)确定单价。签证点工费只能计取税金,不能计取其他费用。
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与该站联系。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五篇: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22〕190号】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西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江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创造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和考评工作。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申报重点实验室,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监督检查重点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情况,为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省科技厅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设区市申报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组建市、厅级相同领域重点实验室并对外开放运行1年以上。
(二)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战略,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成效突出,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三)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重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重点实验室有关要求和具备的基本条件,自愿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重点实验室指南,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严格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一)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条件者组织专家论证。
(二)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当年新建重点实验室名单。
(三)省科技厅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江西省重点实验室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设立分实验室。
第十三条
在组建期间,重点实验室应成立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等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保障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经费主要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及依托单位自筹经费构成,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应高于省财政专项经费。省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按《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因故需调整组建目标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建设期满后,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重点实验室按要求填报《江西省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报告》,准备相关验收材料,由依托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延期验收期限为1年。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分为验收评估和综合评议两个环节。
(一)省科技厅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验收评估。在基本情况审查、资料审核与外围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现场评估,综合分析重点实验室组建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验收评估报告。
(二)省科技厅依据验收评估报告,集中组织综合评议,形成重点实验室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正式授予“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称号(英文名称为“Jiangxi Province Key Laboratory of ×× ”)。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要求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进行整改,第二年再次组织验收;对两次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将终止建设。
第五章 运 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60周岁。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依托单位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实行按研究方向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聘任本方向固定和流动研究人员建议人选,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同时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七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按照“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加大开放力度。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和设置开放基金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合作与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色,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因故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六章 考 评
第三十五条
实行重点实验室运行报告制度。重点实验室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工作总结和下一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实行竞争激励机制。通过运行评价、评估,实行动态调整,优化总体布局,促进重点实验室良性竞争发展。
在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对若干类别或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分类评估。评估主要是对重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4个等级。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省科技厅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表彰,同时根据经费条件给予奖励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可直接撤销其重点实验室称号,或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三十九条
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该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该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组建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22]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