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B2

第一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2022〕52号 【发布日期】2022-06-24 【生效日期】2022-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2022〕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信息产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电子政务的发展,保障我省电子政务健康运行,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应遵循注重实效、促进发展、强化管理和积极防范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的决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具体工作。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由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信息产业厅、保密局、公安厅、科技厅组成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策略和工作规范,建立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于每年6月份书面报本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第五条 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电子政务内网是政务部门的办公专网,连接包括省四套班子和省直各部门。电子政务内网信息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 电子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全省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系统和不需在内网上运

       行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或建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并采用电子政务外网上所要求的信息安全措施。?

       第七条第七条 电子政务外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逻辑隔离。全省统一管理电子政务外网的国际互联网出口。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不得擅自连接到国际互联网。在国际互联网上运行的政府网站,要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方可接入电子政务外网。?

       第八条第八条 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建立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建立电子政务安全信任机制和授权管理机制。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系统必须采用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发放的数字证书。各市可直接采用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提供的数字证书注册服务,也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建立本市数字证书注册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数字证书的登记注册。?

       第九条第九条 各级电子政务外网网络管理单位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安全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要对所管理的本级外网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向主管部门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信息,并向其网络用户单位提供安全预警服务。?

       第十条第十条 电子政务外网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中心要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并报本级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全省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主要数据库和重要的基础性数据库,必须在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中心实现异地备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保护规范,明确本单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保护规范进行安全建设、安全管理和边界保护。各单位负责其应用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之前的所有安全工作,并配合网络管理单位进行网络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各单位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其在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数据信息的存取访问控制机制,按数据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划分访问和存储等级,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用户每次访问系统的情况以及系统出错和配置修改等信息均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要定期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认可的防病毒软件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和《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对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场地和设施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教育,普及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要定期对从事信息安全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实行上岗资格认定和年度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建设必须经地级以上保密、机要、公安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地级以上公安部门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测和安全审验,并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发〔2022〕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2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条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订立条款空白或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一方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代签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劳动者一方由劳动者本人签名。

       第六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附后)上签名确认。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示。

       第八条《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条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和管理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和管理

       一、电子政务顺利实施的核心问题

       电子政务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方式,是一个基于网络技术的综合性业务模式。建立电子政务系统参公众服务,必然要求这一系统必须是安全、可靠、抗灾难、可恢复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的共享、交互和快速为这种系统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又为电子政务系统不断走向开放互联提供了巨大推动力。随着电子政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子政务对于网络系统的依赖性越来越强,政务系统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分,在安全方面尤为重要,而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公共性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使信息安全问题成为保障电子政务顺利实施的核心问题。

       二、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

       电子政务网分为政务内网(涉密网)和政务外网(非涉密网),两网之间物理隔离,政务外网采取逻辑隔离与互联网联通。政府各部门大力推行的办公自动化、网络化、电子化、信息共享都以这些网络为支撑,以TCP/IPV4为传输协议,该协议为开放协议,从协议规划、服务模式、网络管理等方面均缺乏安全性设计,所以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就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

       1.网络安全规划的不到位,造成网络结构的不合理性。由于信息技术发展的历史原因和建设资金问题,我国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在规划上经常缺少前瞻性的安全规划,网络流量存在多个瓶颈, IP地址缺乏统一规划,广播流量可控性差,子网故障隔离性差,重要流量缺乏带宽管理和服务质量优先保证等一大堆问题。随着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只能在运行过程中不停地修修补补。但是,这种修补只能解决暂时的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后,往往又有新问题出现。

       2.关键核心技术还掌握,增加了我国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我国对发达国家信息设备和信息技术存在很强的依赖性,信息化核心设备严重依赖国外,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缺乏必要的信息管理和技术改造。尤其是在系统安全和安全协议的研究和应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目前组成我国电子政务网络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所用硬件、软件、操作系统、网管软件、各类应用系统、数据库、防火墙、网络接入设备、路由器、服务器基本上都是国外公司的产品,微机芯片都是INTEL系列,软件基本上是微软公司的产品,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基本没有。这些因素使我国的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性能大大降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着新的风险。

       3.网络安全管理的混乱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相对滞后,造成很多管理安全漏洞。由于电子政务的网络是连接多个政务部门的广域网或城域网,需要各部门协调一致,共同维护整个网络平台的安全。但是,由于不同政府部门的信息技术人才和信息化水平的差异性,以及不同政府部门存在一些相关的利益和冲突,因此,很难做到安全管理的统一协调性,一旦发生安全事件,故障定位不准,追查事故源困难,责任问题牵扯不清,从而造成事件的破坏性后果更为严重。

       4.安全意识淡薄。目前,在电子政务信息的安全问题上还存在不少认知盲区和制约因素。网络是新生事物,许多人一接触就忙着用于学习、工作和娱乐等,对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无暇顾及,安全意识相当淡薄,对网络信息不安全的事实认识不足。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注重的是网络效应,对安全领域的投入和管理远远不能满足安全防范的要求。总体上看,网络信息安全处于被动的封堵漏洞状态,从上到下普遍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形成主动防范、积极应对的全民意识,更无法从根本上提高网络监测、防护、响应、恢复和抗击能力。

       三、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措施

       1.设备的物理安全。物理层的安全设计应从三个方面考虑:环境安全、设备安全、线路安全。采取的措施包括:机房屏蔽,电源接地,布线隐蔽,防雷。根据中央保密委有关文件规定,凡是计算机同时具有内网和外网的应用需求,必须采取网络安全隔离技术,在计算机终端安装隔离卡或安装安全网闸,使内网与外网之间从根本上实现物理隔离,防止涉密信息通过外网泄漏。

       2.信息的加密。电子政务应用涵盖政府内部办公和面对公众的信息服务两大方面。就政府内部办公而言,电子政务系统涉及到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地区与地区间的公文流转,这些公文的信息往往涉及不宜公开的和有密级的内容。因此,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加密方法对信息进行加密。可采用多种加密方式:a.基于IPsec的加密方式正被广泛采用,其优点显而易见:IPsec对应用系统透明且具有极强的安全性,这一点对于要开发庞大应用的电子政务来说,就显得极有好处了,应用系统开发商不必为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加密做过多的考虑,易于部署和维护。b.采用VPN技术在公共数据网上进行内部信息的安全传输。其优点是只增加端设备避免了重复建设。c.采用公钥基础设施技术(PKI)为基础,以数据机密性、完整性、身份认证和行为的不可否认为安全目的为电子政务提供安全支持。

       3.操作系统的安全性。网络安全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安全的操作系统,因为所有的政务应用和安全措施都依赖操作系统提供底层支持。操作系统的漏洞或配置不当将有可能导致整个安全体系的崩溃。更危险的是,我们无法保证国外厂家的操作系统产品不存在后门。在操作系统安全方面,有两点是值得考虑的:一是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源代码对政府公开的产品;二是利用漏洞扫描工具定期检查系统漏洞和配置更改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4.数据备份与容灾。任何的安全措施都无法保证数据万无一失,硬件故障、自然灾害以及未知病毒的感染都有可能导致政府重要数据的丢失。因此,在电子政务安全体系中必须包括数据的容灾与备份,并且最好是异地备份。

       5.管理制度的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一样重要,内部安全除了需要体系化的安全防御策略,还需要严格的、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的制订首先要规范,其次要强调制度的强制性、法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同时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的培养和信息安全知识的普及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真正贯彻和执行加强。

       6.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预案是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这里单独来讨论,主要是考虑到其重要性。事前有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就可以触发相应的预案处理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的网络服务和信息服务,力求把安全事件的破坏力降到最低。□(编辑/李舶)

第四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4]40号 【发布日期】1994-07-29 【生效日期】1994-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94]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价管理,整顿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减轻用电户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的电价政策和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省物价局是我省电价管理的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及各级物价部门按照价格分管权限,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电价进行管理。

       二、二、电价管理的目标是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电价管理及运作体制。在省网电已实行并价的基础上,目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推进市、县(市)电价改革,积极稳妥地将省网电电价与地方燃料附加费并价,逐步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单轨制电价。然后进一步实行区域性单轨制电价,进而过渡到全省单轨制电价。

       三、三、省属电厂(含合资、股份制电厂)的上网电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经委、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能[1993]36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四、建立健全省网电的电价管理有关制度。

       (一)建立电价调节基金制度。省电网设立电价调节基金专户,当实际执行结果,电力部门利润超出省规定时,其超出部分的电费收入存入电价调节基金专户;当实际执行结果,电力部门利润低于省规定时,用电价调节基金补偿电力部门的利润水平。电价调节基金由物价部门监督使用。

       (二)实行燃料调整费制度。电价原则上一年校核一次,内如有较大的成本增支因素,如燃料价格、外购电力价格上升,汇率变化等可通过燃料调整费调整电价,调价幅度低于5%的,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批准施行。内调价幅度超过5%时,报省政府审批。调价前,先用电价调节基金冲抵增支,不足以弥补时再调整电价。

       五、五、加强地方电价及用电收费管理。

       各市、县(市)要积极稳妥地在省的统一部署下,经试点,分步推进市、县(市)电价改革,将地方燃料附加费并入省网电电价,逐步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对户单轨制电价。在对用电户未实行单轨制电价之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燃料附加费的管理。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工作,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经委、物价局、财政局的监督。

       地方燃料附加费是指市、县(市)在不违反省有关规定随售电量加收用以补偿省统配电力以外地方电源经营亏损的费用(指供电部门收购价低于地方电源含利成本的部分)。

       省返还地方电厂按售电量征收的省电力建设费,70%用于当地燃料附加费的收支平衡及平抑征收标准,30%用于当地电网建设。

       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由各级经委、物价局、财政局、电力(供电)局按下列作价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经委、物价、财政、电力(供电)部门审批。

       征收燃料附加费的作价原则:

       (一)地方电源燃料附加费

       电厂(含水、火电厂)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利润)÷上网电量

       供电部门收购电价=(平均单位售电价-单位供电成本-售电单位利润)×(1-线损率)

       平均单位售电价、单位供电成本、线损率,上半年可取测算数,下半年按上半年实际数调整,按实际数结算;利润按省规定执行。

       补亏标准=电厂上网电价-供电部门收购电价

       补亏金额=补亏标准×电厂上网电量

       (二)地方外购电源燃料附加费

       补亏标准=外购电源电价-供电部门收购电价

       补亏金额=补亏标准×外购电源电量

       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应严格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列帐,专款专用。不准将地方燃料附加费挪作电力基本建设投资,更不准挪作他用。建立燃料附加费收支报告制度,由政府指定的经管部门定期向同级和上级经委、物价、财政、电力(供电)部门报送报表。上级经委、物价、财政、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地方燃料附加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除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外,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随电价加收各种名目的费用,供电企业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否则,用电户有权拒付。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全部没收,上交省财政。

       六、六、加强对地方自办火电厂出厂电价的管理。地方自办火电厂出厂电价,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由当地物价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下列作价原则并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另行下达)范围内核定,上网电价及测算资料报省物价局备案。

       对地方电厂上网电价的作价原则:

       发电标煤耗及厂用电率,不得超过机组设计技术参数的3%;利润应控制在每千瓦时2分以下;折旧年限,按财政部颁发的(《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1992]财工字第574号文)执行,(即发电及供热设备为12-20年);还贷计入电价负担,柴油发电机组不少于7年,燃气发电机组不少于8年,燃煤发电机组不少于10年。

       地方火电厂已经偿还投资本息的,必须停止摊销,并把电价降下来,以减轻用电户的负担。

       凡新建的火电厂,物价部门必须参与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测算电价超过全省最高限价的,不准建设。

       省物价局和各级物价局对地方火电厂出厂及上网电价要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发现越权定价或提价,予以纠正。对其多收的金额,全部没收上交省财政。

       七、七、地方水电站出厂电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作价原则(另外下达)。水电站出厂电价按省定的作价原则,结合当地对电价的承受能力,电厂发电成本、合理利润等实际情况,其电量上县(市)或市电网的,分别由县(市)或市物价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八、县(市)以下农村用电按《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执行。

       九、九、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省电力局等有关部门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制订各市到户电价最高限价。

       十、十、各级物价局对各地到户电价(含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附加费,地方征收的燃料附加费)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供电部门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以接受全社会监督。十一、十一、为加强电网建设,市、县(市)电力(供电)局在其售电电价中各按每千瓦・时收取1.5分(含税)的电网建设费,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本市、县(市)范围内电网建设和整改。在省电网直供范围内,电网建设费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省电力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力建设费和电网建设费收支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十二、十二、省网电并价后,省规定了在过渡时期内,对部分地区、行业、企业及单位给予电价优惠政策(包括优惠电价和免征地方燃料附加费),在省下达的优惠电量指标内,各市、县(市)必须严格执行,保价保量兑现给用电单位。十三、十三、各级物价局、经委、财政部门对同级电力企业的成本、费用和利润每年进行一次审核,以保证电价测算的准确和电价执行的正确、合理。十四、十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4日发布,1994年7月5日修订)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纠正在农村用电收费中的混乱现象,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农村电气化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不分省网直供或趸售)的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全省农村电气化工作归口广东省电力工业局管理。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是各级电力(供电)部门的职责。省物价局和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是农村电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省、市、县各级电力(供电)部门都应设立农电管理职能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电工作,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县(市)、镇(乡)、管理区(村)三级电力管理机构,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一、县(市)设立电力(供电)局,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发供用电工作。为加强电力行业管理,省网趸售的县(市)电力(供电)局正、副局长人选要征得地级市电力(供电)局同意。

       二、镇(乡)投资建设的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其产权属地方所有。镇(乡)成立供电所(公司),负责本镇(乡)范围内的供用电管理和抄表收费等工作,其人、财、物由县(市)电力部门管理。行政上受当地镇(乡)政府领导,在一定时期内代表镇(乡)政府行使本镇(乡)管电职能。镇(乡)供电所(公司)的正、副所长(经理)由县(市)电力部门商当地镇(乡)政府后聘任。

       三、管理区(村)设电管站或管电小组,负责管理区(村)内低压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电费抄收工作,业务上接受镇(乡)供电所(公司)的直接领导和监督,直接服务到农户。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用电水平由镇(乡)供电所(公司)统一设立一个直接服务到农户的电管站。

       设管电小组的管理区(村),管电小组原则上应由管理区(村)干部、财务人员、专职电工三方面组成。

       第五条 第五条 镇(乡)、管理区(村)管电机构的定员编制,由县(市)电力部门根据其管辖范围的线路、设备数量、用电状况、地理条件,并参照国家有关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标准确定。

       第六条 第六条 管理区(村)电管站(管电小组)的电工,由县(市)电力部门在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中择优聘用。县(市)电力部门应对持证电工定期进行考核,并执行年审制度,对不称职的电工应及时解聘撤换。

       禁止承包管电和无证人员管电。

       第七条 第七条 县(市)电力部门应根据本县(市)电价水平,各镇(乡)、管理区(村)供电线路及变压器损耗的实际情况,提出全县(市)各镇、管理区(村)到农户的电价方案,经县(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县(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地级市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备案。

       有条件的县(市)可制定全县(市)统一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或限价标准,上述标准也可以按镇(乡)分别制定。

       第八条 第八条 管理区(村)电管站(管电小组)向农户收取的电费构成,包括省网电价和地方电力燃料附加费、税金、省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计量表计损耗、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地方电网建设费、综合管理费及省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综合管理费由镇(乡)供电所(公司)设帐代管,用于管理区(村)管电机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线路设备的日常维修等,不得挪作他用。综合管理费数额每千瓦・时不得超过8分。

       严禁一切形式的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各市、县(市)、镇(乡)政府无权随同电费加收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向镇(乡)、管理区(村)管电机构下达利润及管理费上缴任务,所有用电都要装表计费。按照以电养电的原则,县(市)电力部门可从镇(乡)及以下的售电中(稻田排灌除外)按每千瓦・时电量提取2.5分的农电提成费,省政府定的山区县(市)提取3分。其中0.6分由省、市、县(市)电力(供电)局农电管理机构分别掌握0.1分、0.2分、0.3分,专项列帐,作统筹安排,平衡调剂,主要用于农电安全、整改等重点项目。其余用于镇(乡)管电机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办公、安全培训等费用以及镇(乡)管辖的低压线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第十条 镇(乡)管电机构在其售电量中,按每千瓦・时收取3分(含税)镇(乡)电网建设费,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本镇(乡)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和整改。安排使用由镇(乡)供电所(公司)提出项目计划,征求县(市)电力(供电)局意见后,报镇(乡)政府批准实施,并由县(市)电力(供电)局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无电村(管理区)报装30千伏安及以下容量非乡村工业专用的变压器,免交省规定的电源建设费和供电贴费。为减少变压器损耗而更换较小容量变压器的村(管理区),以后恢复原有容量时不需再交增容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镇(乡)、管理区(村)管电机构都要实行用电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管理区(村)管电机构要定期(一般为每月)张榜公布各用户电费和收支情况,杜绝偷漏电、“权力电”、“人情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镇(乡)、管理区(村)管电机构向用户收取电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电费发票收据,并做到抄表卡、发票、电费台帐三者相符,按规定时限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送财务和各类用电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价、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不交电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停止供电。对乱加价、乱收费等违纪行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粤府办[1987]122号文件印发的《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电价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用电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发[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02-17 【生效日期】2000-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发〔2000〕2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有关部门、新组建机构的领导班子必须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机关日常工作正常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0年2月1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根据党的十五大、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战略部署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广东省要“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及“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广东省政府机构改革力度要大,在体制、机制上要有新突破,做到既积极又稳妥,既符合中央对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又符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

       改革的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组织机构,实行精兵简政,完善运行机制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转变职能,政企分开;划分事权,理顺关系;调整结构,精兵简政;规范行为,依法行政。

       二、转变政府职能

       省政府主要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制定区域性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执法监督、组织协调,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和有序运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打破地区、条块分割,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根据上述要求,省政府在转变职能方面,一是把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资产纽带关系,政府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权益,将企业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还给企业,实现政企分开;二是逐步改变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三是大力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转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四是合理划分省、市、县(市)政府的事权,明确各自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责一致。

       转变政府职能的主要措施: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政府和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对确实需要审批而不涉及全局范围事务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下放给市、县(市)政府,简化审批程序和层次;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规范程序,简化环节;同时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管。

       (二)撤销工业经济部门和行政性公司。一步到位,撤销所有工业经济部门,行政性公司不再挂政府机构的牌子,转为纯经济实体,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政府综合经济部门承担。

       (三)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彻底脱钩。解除企业与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今后,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办企业,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并承担从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事务。

       (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方式。政府向重点国有企业派出代表参加监事会,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力,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不参与和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推进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事范围,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省政府各机关现有的机关服务中心与机关脱钩,组建服务集团,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工作向社会化、企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六)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将政府部门包揽的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性事务,转给社会中介组织。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使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向独立的法人实体方向发展。

       (七)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各部门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需要省政府解决的问题,首先由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积极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再承担具体的协调任务,主要履行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三、调整机构

       省政府部门原则上对应国务院机构进行调整和设置,重点是加强综合经济和执法监管部门,精简撤并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务部门。

       (一)综合经济部门

       强化省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和财政部门区域经济调节职能,减少具体审批事务,主要职能是:制订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以市场为导向,搞好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监测和协调国民经济日常运行,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各项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贸易委员会,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并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研究和规划行业布局,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不再保留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企业改革、股份公司设立、上市公司的审核及推荐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余职能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

       保留财政厅。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

       (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取消对一般产品市场准入的审批权。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不再直接兴办和管理企业,从政府审批、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依法管理和经济手段管理为主,以政策、法规引导企业,提供服务。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建设厅。

       林业厅改为林业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绿化国土,护林防火,加强林木行业管理。

       海洋与水产厅改为海洋与渔业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其主要职能是:拟订和实施海洋与渔业产业政策,规划协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海洋综合管理,监督保护海洋环境,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进行渔政海监综合执法,加强渔业行业管理。

       保留交通厅、水利厅。

       组建信息产业厅。不再保留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能并入信息产业厅。

       不再保留农业办公室、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重新组建农业厅。

       不再保留电子机械工业厅、重化工业厅、轻纺工业厅。除电子机械工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职能划归农业厅外,三部门其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信息产业厅。

       不再保留粮食管理储备局,其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挂粮食局的牌子。

       不再保留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

       不再保留电力集团公司所挂的电力工业局牌子,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

       (三)执法监管部门

       执法监管部门主要职能是: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消除部门、地区、行业之间的分割和封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保留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再保留医药管理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动监管职能划入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体制改革改为双重领导以市、县(市)政府为主,加强省对市、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务部门 强化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务部门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着重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更名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厅更名为广播电影电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保留政府办公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监察厅(与省纪委机关合署办公)、民政厅、司法厅、人事厅、文化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统计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

       不再保留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的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卫生厅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等管理职能统一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不再保留国土厅、地质矿产局,组建国土资源厅。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不再保留高等教育厅、教育厅,重新组建教育厅(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

       不再保留专利局,组建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由事业单位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旅游资源的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培育发展旅游市场,加强全省旅游行业管理。

       政府参事室(文史研究馆)改组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档案局与档案馆仍实行局馆合一体制,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法制局改为法制办公室。

       不再保留研究室,其职能并入政府办公厅。

       不再保留口岸办公室,其职能并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此外,中医药管理局更名为中医药局,副厅级,由卫生厅管理。保留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副厅级,由司法厅管理。

       保留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上述调整,省政府工作部门共设41个(监察厅与省纪委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即: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24个,直属机构17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3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个。具体设置见附表。

       上述机构中,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向省政府负责。凡国务院称委、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称委、厅;省政府直属机构除法制、外事、侨务称办外,其他机构一般称局;部门管理机构称局。

       全面清理省政府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凡职能可以交由常设机构承担的或任务已完成的原则上撤销;工作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协调任务较重的,暂予保留,但不设实体机构、不定级别、不配编制。今后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立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工作确实需要的,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办法。清理后,省政府保留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29个,比原有118个精简89个。

       四、精简编制和人员定岗分流

       省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由现有5931名减为3000名,减少2931名,精简49.4%;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以及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机关(不包括公安派出所、监狱和劳教所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由现有的3410名减为2560名,减少850名,精简25%。

       政府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配备2至4名,不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政府办公厅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厅级领导职数精简15%,处级领导职数精简25%。

       人员编制精简实行一次性定编定岗,三年完成人员分流任务。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精简要求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定编定员。同时,按照“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安排富余人员,主要渠道为:撤并的专业经济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人员随建制分流;严格离退休制度;选派一批干部进行专业培训或学历教育,充实到需要加强的部门或竞争择优选派到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任职;选派部分同志参加重点国有企业监事会;选派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本系统基层和部门所属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介组织工作;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服务实体和公益性事业单位。

       五、实施步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1999年重点搞好省政府机构改革,2000年一季度前基本完成省政府各部门“三定”和人员定岗工作。2000年第二季度开省委机关和市、县(市)、乡(镇)的机构改革。

       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

       办公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经济贸易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国家安全厅

       监察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险厅

       国土资源厅

       建设厅 交通厅

       信息产业厅

       水利厅

       农业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文化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厅

       直属机构

       地方税务局

       环境保护局

       广播电影电视局

       体育局

       统计局

       物价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局

       林业局

       海洋与渔业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法制办公室

       外事办公室

       侨务办公室

       说明:

       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1个,其中:办公厅、组成部门24个,直属机构17个;监察厅与省纪委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粮食局牌子,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教育厅与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3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厅管理;中医药局由卫生厅管理。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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