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2022-11-0
2【内容摘要】
当前,以放权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已有重大突破,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切实做好“放管”结合面临很多现实挑战。上海率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探索,对于创新政府治理新路径,对于自贸区政府管理制度创新在全国率先推广,对于“四个中心”建设和构建国际化大都市具有重大意义。
一、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现有做法
一是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贸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外商企业管理方式。二是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浦东新区率先全市创新市场监管组织架构,挂牌成立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增加监管力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深化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监管。三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通运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投入使用,“上海诚信网”改版升级。研究出台多项信用制度规范文件,多领域、跨区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四是启动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自贸区已建立联合监管与协同服务制度、综合执法制度、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督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五是重点领域先行推动事中、事后监管。金融领域形成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框架,海关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口岸启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六是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事中、事后监管问题分析
深入分析上海市在探索推进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部门合作不协调、方法手段不到位、社会参与不密切、监管人才不匹配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认识不一,推进步伐各异,缺乏顶层设计。目前,各部门对事中、事后的认识程度还存在差异,导致部门推进的进度各不相同,直接影响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的整体推进。二是政府监管重点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衔接机制不协调、不到位。与事中、事后监管相适应的法制保障跟不上,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手段缺乏,监管存在“空档期”和“空白点”。三是事中、事后监管缺乏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程序设计。政府监管能力的“有限性”与实际推进中监管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监管内容不清晰、部门合作不协调、基层监管压力大、监管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三、总体思路
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趋势、新要求,国外发达国家在很多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完善、高效的监管体系,其特点归纳为立法保障先行、注重部门之间协调、实施分类监管、剥离交叉的监管职能、监管主体多元、建立惩戒机制、实施动态监管、注重专业领域的职业水准、设立专业课程等。未来事中、事后监管要借鉴国外经验,总结自贸区经验,加快向全市推广。
——正确处理四大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的衔接关系;事中、事后监管自贸区内外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现有行政架构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市场环境建设的关系。——基本思路:一是注重顶层设计。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政府内部运行规则、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现行法律框架、社会发展基础条件等有机衔接。二是强化统筹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确立若干监管重点领域,在市级层面组建相应的决策协调机构。三是下沉监管重心。把监管职能、监管手段、监管人员等下沉到一线部门,完善一线部门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监管职能的法定化、职业化机制。四是完善监督机制。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自管能力,组建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同时成立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化评估机制。——主要方法。一是构建分类推进机制,按照不同监管内容,采用“强化一批”、“下沉一批”、“自治一批”、“转移一批”四种不同方法;二是构建监管总体框架,建立行业监管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公共服务监管体系;三是构建多种监管平台,如信用监管平台、网络监管平台、社会监管平台等。
——重要手段: 信用全程介入、状态分类管理、动态连续监管、监管项目清单、监管内容标准、综合执法联动、社会参与监管。
四、对策建议
(一)构建一个法律框架
一是建议由市人大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上位法,出台《上海市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二是建议提请市人大推动出台事中、事后监管立法目录。采取研究一批、试点一批、推广一批的方式。三是建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立法试点。选择先行推开的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形成覆盖事中、事后监管主要环节的法律和制度文件,包括事中、事后监管流程清单、责任清单、处置清单等。
(二)明确两大推进机制
1.成立市级事中、事后推进协调机构 一是明确设立市级协调机构的必要性。食品、药品等一些重点领域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各领域的监管力量分散、交叉,需要设立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予以推进。二是机构设置和主要任务。建议在市编办下新设立一个部门,与审改办平行,行使与事中、事后推进协调相关的职能,主要负责制定全市事中、事后工作的程序、原则、方式等。2.建立自贸区试点内外联动机制
一是发布《上海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年度报告》。纳入监管制度创新、具体领域的监管做法和监管动态,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内容。二是建立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推广机制。设立全市推广协调机制,研究将自贸区内的相关做法和经验推广到全市,同时,将其他区县的有益经验借鉴运用到自贸区。三是研究设立上海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奖。鼓励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工具。
(三)聚焦两大重点领域
1.推动先行开放领域监管模式创新
一是发挥自贸区的先行试点效应。建议以服务贸易、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的开放试点作为重要平台,配套推动相应的监管制度创新。二是探索面向“四新经济”发展的监管创新。建议围绕“四新经济”的新领域,比如医药电子商务等专业性强、发展潜力大的新兴电子商务,建立有效的监管服务机制。2.推动市场管理领域监管模式创新
一是拓展市场管理领域的新型综合执法模式。适时向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以外的其他市场监管领域推广,建议设立政府各项市场监管职能统一的市场监管局。二是探索设立监管标准制定与执行相分离的模式。加强政府部门对市场监管标准的研究制定,具体的执行工作逐步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三是研究设立市场监管的社会参与体系。市场管理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环节复杂,建议形成由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市民代表、信用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综合体系。
(四)聚焦两个平台建设
1.打造政府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一是建立全市信息共享机制。建议目前提供政府公共信息的若干家机构合并,整合成一家市级信息机构,统筹负责全市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及其运用。二是建立实时动态监管机制。充分借鉴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实时动态响应的监管平台,针对不同监管领域和事项,由牵头部门切块负责。2.打造新型监管开放研究平台 一是形成部市合作研究推进机制。将事中、事后监管涉及与中央部委相协调的有关事项纳入部市合作内容范畴,并邀请相关部委组建联合课题组进行前期研究,争取在上海先行设立有关试点。二是设立上海政府新型监管模式协同研究中心。由市级研究咨询机构牵头成立,各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咨询机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参与,加强基础理论、政策储备、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协同研究。三是设立专业化的行业监管标准研究和发布机构。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研究设立依法定职能设立的行业监管标准机构,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监管标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行业监督。
(五)加快三个体系建设 1.加快信用市场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信用平台建设。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增加现有数据的接口,明确各部门应该提供的公共数据,与各领域监管业务流程、监管方式相联系。二是加快培育征信市场体系。鼓励形成若干家本地有影响力的混合所有制征信公司或民营征信公司,其提供的部分资源经过评估如果属于公共信息,政府可以以购买方式纳入公益平台。三是建立联动惩戒机制。建立部门大联动机制,防止部门脱责,明确哪些事项需要哪些部门公开信息,在多部门的合力下提高对失信行为的监督。
2.构建社会监管治理体系
一是设立社会参与委员会。设立社会参与委员会,由民政局、发改委、总工会负责,同时吸收研究监管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专家,人大政协代表,知名国有或民营企业负责人,著名社会组织领军人物等,为政府监管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二是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模式及合同格式。同时建立政府购买监管服务资金的增长机制。三是建立社会力量辅助的风险评估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城市运行维护、食品医药安全、生态环境等高危领域进行风险评估,同时鼓励基层参与监管,反馈第一线的监管隐患。3.构建事中、事后监管的效能评价体系 一是建立第三方力量组成的评价体系。委托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对上海重点 领域的监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二是完善社会购买项目评估制度。设立严格的评估制度,对于每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从项目申请的团队资质、项目的进展控制、项目费用的使用以及项目的效果,都要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估。三是由人大政协等特定机构开展效能评价。建议由人大政协成立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协调部门关系,形成长效监督问责机制,并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六)加强两个保障配套
1.加强部门协调与综合执法能力 一是推动监管重心下沉。“下沉职能”,强化一线监管人员的责任主体地位,赋予一线监管人员相对独立的监管处置权;“下沉机构”,增加一线管理部门和人员数量,研究将一线监管部门和监管决策部门平行设置;“下沉经费”,增加一线监管部门的财政预算,研究将一线监管部门的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中独立出来,单列预算。二是全面推广职能合并模式。加强基于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能归并梳理,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中心城区重点推开市场执法领域的职能归并,并积极探索推进其他领域的职能整合,如郊区的生态管理。三是重点监管领域设立协调委员会。建议上海先行在部分重点领域探索成立协调委员会,如组建资源保护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等,主要负责监管标准的制定、监管部门的协调等。2.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提升基层监管队伍的专业性。改变目前基层监管队伍的非专业化,有针对性地在重点领域引入专业人士。二是加快改善现有监管队伍素质。通过各类在职培训加大现有基层队伍的专业性,可以让经选拔的基层人员半脱产参加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组织所有基层人员定期参加短训。三是探索研究基层监管队伍的身份。大量基层监管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与政府职能改变的总体要求不符,因而需要考虑研究基层工作人员走职业化道路,通过职称序列规划其职业前景。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
课题组顾问:汪胜洋
副院长
副研究员 课题组组长:沈
杰
所
长
高级经济师 课题组副组长:赵宇刚
副所长
高级经济师 课题组成员:王
果
副所长
博士 韩
佳
所长助理
路建楠
助理研究员 二○一四年九月 博士 博士
第二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较大、污染较重或风险较高和涉及敏感区的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监理。对污染较重或环境风险较高、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定期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三同时”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建设期间是否落实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是否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文件后,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为项目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予以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环评要求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擅自变更、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罚款。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本级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是否符合规定,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有无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征收排污费,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二)实施现场检查和台账资料核查;
(三)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检查情况;
(四)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五)对拒不整改的,情况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环境违法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罚款等处罚;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对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等情况的,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监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二)监督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三)督查企业按照实时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开展自行监测。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且通过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上报上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四)监控值守。建立值守制度,对系统监控报警及时做出响应,按责任分工通知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现场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例行检查表或重点检查表报至省环保部门。
(六)异常情况管理。国控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在事前5日内书面向辖区内的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县环保部门须责令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6 小时。必须在3日内上传书面报告、人工监测数据至省环保部门。
(七)企业定期报告。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运营单位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上报上个季度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酒类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二)区(市)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营业执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查看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二)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酒类流通随付单》是否规范填写、购销台账是否健全、酒类储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三)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二)专项执法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抽查。检查人员可以根据企业或群众投诉举报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调查、询问当事人,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发卡秩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余额比例、存管制度、存管协议及帐户情况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发卡企业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四)发卡企业是否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组织专项检查;
(三)通过信息手段监控。
四、监督检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行政处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规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系统监管。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报废车辆信息及企业经营情况信息。市商务局对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
(二)现场检查。每半年至少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重点检查收存拆解档案、拆解影像、零部件销售台帐等情况,督导企业依法开展回收和拆解活动,杜绝倒卖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伪造或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专项检查。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典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及分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三)典当企业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是否账物相符;
(四)典当企业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情况;
(五)典当企业档案管理情况;
(六)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
9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罚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抽查,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建立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要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每年至少对本市内拍卖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拍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专项检查一般由区市商务局配合组织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七)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管,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务局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省商务厅主管部门。
(二)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八)旧货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市场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物品。
(二)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未经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营国家文物监管物品。;
(三)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开展旧货经营、加工翻新等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二)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可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取得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十)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内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租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融资租赁企业是否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三)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从事吸收存款、1
(三)在日常监管中,市商务局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上级商务部门。
(四)市商务局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五)行业协会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1.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执行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
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以及各级商务部门按照权限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主要包括:
(一)审核。投资者提报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及相关材料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出资。投资者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出资情况。
(三)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运营情况。
1.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情况 2.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市商务局通过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企业进行抽查,对有疑问的企业赴现地进行调查、检查。赴现地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履行监督企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投资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投资核准申请;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支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等方式进行,督促经营者每年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两用物项进出口情况。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
(三)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每年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违法从事管制和技术交
(十三)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市商务局主要行使商务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商务行政执法和重大、疑难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为加强重大案件查处的管理,特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商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商务局处罚的;
(二)省商务厅或者本级政府批转的违法案件;
(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违法案件;
(四)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商务执法领域违法案件;
二、重大案件查处程序
市商务局按照下列程序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市商务局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执行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商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执法人员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负责人审批。批准结案的,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十)结案后,及时将重大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重大案件查处责任追究
对违法者,市商务局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检查、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全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制定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山
(四)商务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第四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二)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执行预算绩效评价、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出事
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支出调查、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财政支出监管,重点采取预算源头监管、预算执行跟踪和全过程绩效评价三种方式,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预算源头监管,就是在预算编制环节早介入、早审核,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强化预算执行跟踪,就是在执行中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就是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财政支出各环节进行效果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下达检查通知,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总结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组织检
查单位和领导汇报。
(五)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向被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22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22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22年11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财政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强化财政票据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二)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三)是否专人负责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四)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五)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行为。
(六)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八)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
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十)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出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抽查。每年对领用财政票据的区直部门、社团和其他组织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面10%以内。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的国库的资金款项。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每年不大于10%。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政府外债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区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国政府贷(赠)款、清洁发展机制基金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二)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三)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四)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五)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七)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
(二)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
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作、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申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通常与世行等到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检查一并开展。
(二)重点检查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专项检查。
(三)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四)财政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五)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报告按时报送省财政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22年7月财政部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县发展改革局对建设项目是否立项;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是否批复。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标底)是否进行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五)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变更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六)工程款拨付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金与进度是否匹配;资金渠道是否合理。
(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八)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审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
出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全年抽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建设单位申拨资金时提供资料的进行检查,对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对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检查会计核算凭证、会计报表。
(二)实地踏勘检查。
(三)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员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纪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22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22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会计代理记账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的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资料检查。
1.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3.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情况表。
4.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地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听取汇报,调取、查阅、复制监管对象有关内部财务管理的资料,核查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备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按相关要求核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并制定现场检查记录由当事代理记账机构签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需上报的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22年1月财政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采购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评审专家。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行为;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评审意见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供应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通过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情况;是否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与合同履约有关的行为;是否存在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结合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政府采购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支出调查、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将政府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评审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信息公开,将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承担的主体责任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采购机构进行检查。积极开展采购机构检查工作,配合做好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对采购机构的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他的针对采购机构的检查。主要包括:采购机构自查、监管部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
(三)受理投诉举报。通过对投诉、举报和复议处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逐步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并依法将查处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社会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监督检查实施。
(四)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法》(2022年6月通过,2022年8月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2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作出相应处理。
(七)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加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监管体系,推进规范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督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制定以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县属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执行情况。3.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月度、财务报告情况。4.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5.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使用和财务处理情况。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1.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2.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3.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
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
4.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5.执行预算绩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监督等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6.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结合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三)对机关单位采取财务数据监控、督促、审核等方法,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管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管对象有关内部财务管理的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结合会计报告编报工作,对监管对象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结合国有资本收益核定和预算执行工作,对监管对象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检查决定和检查报告。
(六)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企业财务通则》(2022年12月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2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县级部门和单位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县级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县级部门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是否按规定组织收入,是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拖延缴库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和违规调整用途问题。
(四)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五)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等。
(六)单位会计账簿与决算报表是否一致,决算编报范围与预算编报范围是否一致。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对预算执行进行动态监控,强化日常监管。
(二)检查。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二)将被查单位的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中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
(三)与被查单位负责部门决算的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了解掌握单位决算数据填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下达检查通知,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总结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组织检
查单位和领导汇报。
(五)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向被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22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22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22年11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行为,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滞留、截留、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否擅自扩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三)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及时缴入人行国库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隐瞒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按规定科目上缴人行国库的情况。
(五)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报表。
(七)隶属部门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管理程序;是否及时上报非
税收入报表和相关统计分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落实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稽查和检查。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联合物价、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稽查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一般一年一次,每年选择有代表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特定地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根据有关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财政局会同物价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采取上报相关报表、实地调阅会计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落实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稽查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好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将落实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专项监督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成立检查小组,并将相关检查通知印发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相关会计资料,了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
3.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检查小组。
4.汇总总结。将检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建议,形成检查报告。
5.有关检查材料存档备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组成相关调查小组,到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22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22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一般财务监管。包括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以及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抵债资产管理、处置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等情况。
(二)国有金融企业监管。包括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核销)、监管产权转让和评估事项、制定负责人薪酬和履职待遇管理办法、审核长期股权激励和利润分配方案、指导并监督金融企业引入市场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进行动态监控,强化日常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配合上级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以及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日常财务监管。通过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季报和决算,定期调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每季度向县政府报告金融财务信息。
(三)专项财务检查。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对地方金融企业实施绩效评价,颁发绩效评价等级证书,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党委、政府和金融业主管部门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检查。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安排和工作要求,及时通知相关地方金融机构,做好准备工作。按照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财政部门。
(二)开展专项检查。
1.根据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方案。2.选取检查和评价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价。
3.检查和评价结束后向金融企业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4.监督金融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22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22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22年12月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22年1月财政部令第43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22年3月财政部令第5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是否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是否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每年下半年对彩票公益金、发行费使用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调度监督。
(二)每年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对彩票公益金项目开工、竣工、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实地督查。
(三)委托第三方对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财政投资评审监督。
(四)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彩票管理条例》(2022年5月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1月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监管程序,维护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处置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经过审核。
(二)资产处置程序是否合规。区分不同情况,检查单位内部管理流程、审核程序合规性,特定资产的处置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有关情况。
(三)资产处置方式是否准确。检查单位是否按批复的方式进行处置。
(四)资产处置收入是否缴入县级国库。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审计检查。委托中介机构进驻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单位资产减少情况进行检查,并跟踪反馈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报经批准、公开处置程序是否合理、已处置资产的收益情况、收益上缴情况等。
(二)常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临时发生的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检查,对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处置程序是否合理、处置收入缴库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处置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账簿、凭证、票据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察看资产情况,核实处置结果。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资产处置审批事项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22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22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对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对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监管,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做作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考试情况。
核实取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真实的进行会计核算。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
2、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组织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薄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附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做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财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贯彻实施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对《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标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抓好贯彻落实,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二)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着眼于构建规范完善的自由裁量基准体系,在执行上级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本着有章可循、综合裁量、规范操作的原则,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及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予以认定。
第五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二)税收票证的监管
(三)规范案件查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各项税、费优惠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原则,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税、费优惠备案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2〕12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冀地税发〔2022〕84号)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费优惠。
2、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审查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资格。
3、减免税、费款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费。
4、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自行享受税费优惠情况。
5、已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费)优惠备案后,分别由各基层税务分局和局机关组织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检查。全面检查由各基层税务分局组织,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由县局组织,主要对基层税务分局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40%。专项抽查:每年组织一次,抽查不少于20%。
上述指标如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全面检查: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资料后在次日上午前及时移交并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资料审核工作,对疑点企业进行派工调查,组织开展约谈、实地下户调查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经后续管理核实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二)专项抽查: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等工作,由市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基层税务分局办理的税(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复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三)税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费优惠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实际情况不符合有关税费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费优惠的、享受税费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备而自行享受税费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税费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二)对税收票证的监管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票款安全和完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指各税收票证使用单位,包括属各征收分局、各代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包括税收票证的领用、保管、开具、结报缴销,“代征单位开票软件”、河北地税票证管理系统“票证管理”子模块的应用,以及代征税款账户、待报解税款账户的核算对账等。
1.县地税机关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监督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盘点、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基层税务分局,以及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的税收票证管理,组织税收票证检查。
(3)负责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的管理、维护和应用等工作。(4)其他本辖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征收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盘点、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的税收票证管理,组织税收票证检查。
(3)负责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的管理、维护和应用等工作。(4)其他本辖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指标
1.自查: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面要求为100%。2.复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复查面要求为5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自查由征收分局组织实施。在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用票人员的票款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2.复查由县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股组织实施。每年两次由收入规划核算股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用票人员的票款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签订代征代售合同、税收票证印制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六条规定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自查和复查时要严格按照税收票款监督检查内容逐项认真开展检查,并按规定填写检查工作底稿。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用票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检查单位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抓好落实,力求成效。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要认真做好书面总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局,各类检查材料和总结必须移交局内档案部门正式保存备查。
(三)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一、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本级地税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四)是否存在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依据《邢台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依审理流程作出审理。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税务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单位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承办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
4、批准。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税务机关在立案后,应当组织力量,查清违反税务行政法规行为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的有关调查机构负责;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审查机构负责。
(四)告知
税务机关根据违反税务行政义务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违法后果,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违法人进行具体的处罚决定。审理终结,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于确有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处罚。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拟处罚决定,需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
(五)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法律救济权利及途径。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情形的,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纪要》,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考核办法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对错案进行追责。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具体规定,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实现合理行政,结合邢台县地税工作实际,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及公告规定的《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有关措施
(一)县地税局税政法规股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较大数额的罚款,提交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及公告规定的《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