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带病提拔”问题要把握三个关系(合集五篇)

第一篇:解决“带病提拔”问题要把握三个关系

       解决“带病提拔”问题要把握三个关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从中组部和市委组织部的文件精神来看,“带病提拔”的对象指的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以上处分领导干部”,不是简简单单的小“病”,所以中央、中组部才会反反复复提出要整治这个“顽疾”。笔者认为,解决“带病提拔”问题可能还要把握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要把握“带病能人”和“没病庸人”之间的关系。

       “带病能人”占到了“带病提拔”干部中的很大一部分,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或部门过于重才而轻德,关键原因是选人用人的标准上存在偏差。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不能再以“人才难得”、“不拘小节”等为理由,对那些“带病”的干部听之任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然而拒绝了“带病能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用“没病庸人”。“没病庸人”看似没毛病,其实严格意义上也是一种“病”,起码是“亚健康”的状态。在其位不谋其事,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都是“小病”的表现,小病不医,终成顽疾。因此,选人用人时,“带病能人”不能上,“没病庸人”也不能上。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教育引导,让干部既要守住底线,讲规矩、知敬畏,也要干实事、敢担当、有作为。

       二是要把握“小病小治”和“大病狠治”之间的关系。还有些情况,是明知干部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小病”,但由于不重视,或检查不彻底、跟踪不到位,使得“小病小治”,甚至“小病不治”。这样的危害是极大的,很容易导致 “小病”拖成了“大病”。组织部门要从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就开始关注,要打好预防针,不要亡羊补牢。“大病狠治”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小问题不注意,一出大问题就各种猛药一起上,不仅救不了“带病”的干部,也累坏了旁人。“一人得病,全家吃药”。培养干部,要做到“严管”与“善待”的有机统一,要在出现苗头的时候就“狠治”,不给干部“小病”乘疾的机会,保证干部成长健康有序。

       三是要把握“专项整治”和“持续监督”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对干部“带病提拔”都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问题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且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但专项整治并不能解决“带病提拔”问题的全部,是阶段性重点。因此,既要抓好专项整治,更要抓好“持续监督”。例如,干部档案核查工作、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工作,是选人用人的基础性工作,对不如实申报个人情况的,档案存在疑点的干部,需要我们当时就提高警惕,对这些干部予以“重点关注”。同时,在动议提名、考察考核、程序步骤等方面,穷尽手段充分发挥程序的整体功能,做好“体检”,无论哪个阶段、哪个环节,只要发现“带病”,都要坚决挡住。

第二篇:解决农民收入问题 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当前,关于农民增收问题从上到下,从理论界到实际部门,都给予极大关注,作了许许多多的探讨,提出了诸多的对策和建议,很受启发,我们认为解决农民收入问题,是个系统工程,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归纳和多层次进行分析,本文试图从“三个关系”谈点看法。

       一、要正确处理好“农内”和“农外”的关系

       在诸多的探讨农民收入问题的文章中,主要的是从二个方面进行研讨,一个方面是从农业内部去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是从农业外部去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当然也有一些文章比较系统地从内外结合作研究,这些都是非常有价值的,都无可非议。但是也有一种看法似乎有点绝对化,强调“农业的根本出路在农外”、“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功夫不在农内,而在农外,如果我们仍然重复过去‘打补丁’的做法,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我认为,城乡二元结构这个基本体制矛盾没有突破,无论怎样调节微观机制的政策都很难发挥作用,同时提出,创造农村发展的外部环境,首先要加快城镇化,尽可能吸纳农村剩余人口;其次是在战略上以新的资源开发带动农村剩余人口的转移,比如,在西部开发中,动员大量农村过剩劳动力从事水利建设,实行人海战术,以工代赈,以工授地,安置东部剩余农民;再次是在金融、保险、流通、批发等非农领域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让农民有利可图,上述见解,被称为“农外论”。对这个“农外论”已有同志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农外富农之途是无可挑剔的,甚至是应当进一步深入阐述的,而且也是需要大大加以扩展的,但是认为目前“农内”进行增收活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都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实际上,现阶段在我国广大农村开展增收活动,还是大有可为的,并且分别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农地使用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等方面加以论证。

       本人认为,把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或者说把解决“三农”问题,绝然地分为外部问题和内部问题,或者单纯从外部或内部去寻找解决途径,是不全面的,是欠妥的,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简单的道理上说,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内因,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外因也可以起到主要作用,不过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具体到解决农民收入问题,也很难单纯从内部或外部找到有效途径,这里仅举一例加以说明。

       大家已经比较一致认识到,要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快农业结构的调整,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农业结构调整问题,关系到农业内部许多问题,比如,农业的区域结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突出的区域结构趋同效应,仍没从根本上解决,失去比较优势;农业的产品结构问题,高质量的农产品比重小。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力,同时也带来农业效益低的问题,但是如果单纯从农业内部去解决农业结构问题,就不完全切合实际,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里还有个外部的问题。很明显的,农业结构调整必须以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众所周知,目前农业结构调整,最为迫切的既要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也要进行要素结构的调整,关键在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程度。所以,农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协调并进,必须在制度层面上做出调整,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推动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为农业劳动力的流动和合理配置创造条件和拓展空间。还有农业结构调整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政府必须处理好财政负担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对农业结构调整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应与改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等等。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到许许多多的外部问题,切不可忽视,所以,农业结构调整既涉及到“农内”问题,也牵涉到“农外”问题,无法绝对地从一个方面去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的看法是,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好内部和外部关系,内外结合,表里兼治。

       二、要正确处理好“分”与“合”的关系

       20多年前,我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即在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进行家庭经营,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集中劳动,集中经营,统一分配”的模式,相对于原来的“大、一、统”的经营方式,这实际上是一种分散经营方式,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20多年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是亿万农民的历史选择,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因此,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中央作出决策,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农村经济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解决了绝大多数农民的温饱问题之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在这种背景下,有的同志就提出“小农”怎么长大的问题,认为,改革以来,我国农村从原有的集体制中裂变出2亿多个农户,这些规模狭小的农户仍然深深印有中国农村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单个马铃薯”特征,内在联系梗阻,组织脆弱,当前面对波诡云谲市场经济时,他们表现出严重的先天不足,因为“小农”难以提高效率、难以适应市场、难以避免伤害。因此,有计划地改变目前状态,提高我国农民的经济组织程度,使“小农”长大,已是当务之急,而且,这种组织起来,不是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经济方式,也不是一个小农加一个小农的简单结合,而且按照现代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由其产业链条和内在的经济利益所联结起来的合作关系,诸如此类,见诸于报刊杂志上,主张把农民组织起来,或者主张走合作化的道路的文章和观点为数不少,比如,有的主张“倾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有的提出“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其农业发展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我们也应借鉴其经验并根据中国的国情,积极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系与合作。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存在“统与分”,即“分”与“合”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继续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还是采取各种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我们认为,应当正确处理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分”与“合”的关系。

       首先,家庭承包经营决不能动摇,长期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不动摇,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增强农民收入,农民是主体,谁也不可替代,家庭承包经营、乡镇企业、村民自治等农村改革都是农民首创,农民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只有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创造力,农村经济才能快速发展,农村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才能最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不动摇,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从我国的国情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业仍将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仍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事实证明,凡是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地方,往往出现的问题就多,社会就不稳定,所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

       其次,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地有计划地把农民组织起来,诸如采用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从事实层面来看,从已有的国内外实践证明,合作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主要优势是利益直接,民主管理,能够真正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户与市场、生产和流通,农民与政府相互结合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农业生产力越是提高,农业产业化越是发展,越是要求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专业化分工明确,从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农业发展是在分户经营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规模偏小,且组织化程度低。据了解,目前我国加入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经济效益提高,当然也就影响到农民收入的提高。

       本人认为,要正确处理好农业发展的“分”与“合”的关系,以提高农民收入,制度创新更为重要,所谓制度创新,就是在实现农业产品化上,需要一套有效的组织形式,具体一点说,在农产品生产环节上应采取由家庭联产承包来完成,并提供初级产品;而在初级产品的销售环节,这是目前我国最为薄弱的环节,应组织起合作社并由其完成,这有利于统一进入批发市场,并获取较高的销售收入,最后,农产品加工环节,应由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来完成,最好以股份制公司为主,这样,农业产业的不同环节,由家庭联产承包、合作制、股份制公司三种基本组织形式来完成,使农业产业组织基本形式多样化,突破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做法,上述作法,既坚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起到把农民组织起来的道路,互相兼顾,另一方面,一定要注意到,把农民组织起来,或者实施合作制,一定要坚持“条件、自愿”的原则,也就是要看条件是否具备,农民是否自愿,各级政府不能包办代替,不准强行实施,这在历史上已有过教训。

       三、正确处理好“抽吸”和“反哺”的关系

       在改革开放前,咱们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也把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大力宣传和提倡发展农业,但是,实际上发展农业是为发展工业服务的,把农业作为发展工业的基础,发展的思路很明确,即农业为基础,优先发展工业,特别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其后再“反哺”农业,这实质上是由工业“抽吸”农业,把农业作为工业发展资金来源,实现工业原始积累,据有关部门测算,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通过“剪刀差”形式为工业提供了近1万亿元资金,年均每年200多亿元,由此,不难看出,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发展缓慢之原因的一斑。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提出优先发展农业,解决农业的基础性地位问题,特别是采取措施,从制度上革新,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放开农产品收购价格,使农民做到实惠,农民收入有很大幅度提高,大大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我们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旧体制的影响依然存在,因此,发展的思维仍然带有旧思路的惯性。在解决农民收入问题上,重城市,轻农村,先城市居民后农村居民,其具体表现还是明显的。比如,近几年,市场需求不足,农产品消费首当其冲,价格长期低迷,农民卖难很突出,从而影响到农民收入,为刺激消费,开拓市场,在寻求解决出路的办法中,有人提出,先增加城市居民收入就会带动农产品的消费,刺激农产品价格的提高,进而增加农民收入,我们是有理由说,亿万农民为中国的工业发展和现代化立下汗马功劳,功不可没,但是,由于长期对农业的“抽吸”,“抽农补工”的做法,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负面影响是很明显的,农业缺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导致农业生产率提高缓慢,农民收入增长不快,城乡差别扩大,因此,对农业的“抽吸”不能再继续了,应当尽快变“抽吸”为“反哺”。

       实现对农业由“抽吸”到“反哺”的转变,利农利国,就争开拓农村市场,刺激消费来说,我国近9亿的农民,2亿多个家庭,任何商品普及率只要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增加200多万件的需求,如果国家被真正“反哺”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可能很快就会转化为最终消费需求,拉动投资需求,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要实现对农业由“抽吸”到“反哺”的转变,国家要实施有效的保护农业的政策,而当前关键是国家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农业特别是水利和生态建设投入一定的资金,提高了农业的生产能力,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农业的发展欠帐太多,远没能解决问题,广大农民渴望加大投入,最终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帮助防范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尽快提高农民收入。

第三篇:浅谈“带病提拔”现象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公务员制度专题期末论文

       浅论“带病提拔”现象

       年 级: 08 级 学 号: 20220820 姓 名: 咼 盟 飞 专 业: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指导老师: 袁智

       2022 年 11 月

       摘要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合理公正的公务员任命、选拔、提拔机制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是保证组织内部各个职位获得合适人选,从而使事得其人,职得其人,人事相宜的主要途径,这些直接影响政府工作效率。本文采用理论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存在的“带病提拔”的原因,惯用方法,途径等的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 公务员;带病提拔;问责

       目录

       1引言 4 2主要内容 4 2.1“带病提拔”现实情况 4 2.2“带病提拔”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4 2.2.1“权钱交易” 4 2.2.2制度规范不健全 5 2.2.3制度落实不到位 5 2.2.4干部伪装和把握偏差 5 3对策 5 3.1构建合理的公务员晋升提拔制度 5 3.2改变人们传统的社会观 6 3.3倒查机制 6 3.3.1“倒查机制”基本概念 6 3.3.2“倒查机制”产生的效果 6 4研究结论 7 1.引言

       近年来,干部“带病提拔”、“边腐边升”、“愈坏愈用”等官场丑恶现象,在少数地方已经屡见不鲜了,甚至成为“约定俗成”的词汇和尽人皆知的“潜规则”。毫无疑问,“带病者”早晚会露出“狐狸的尾巴”,但提名者却始终“毫发无损”,依然“提名”不止,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针对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我将采取理论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带病提拔”现象的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

       2.主要内容

       “带病提拔”现在已经在社会上普遍出现,为什么这种现象会这么有市场,在政府的严令下还是屡禁不止。笔者从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运用的方法和造成的后果等发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同时对政府的一些措施进行简单的评述例如“倒查机制”。

       2.1“带病提拔”现实情况

       带病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是群众对一些有腐败行为的党政干部“边腐边升”、得到提拔和重用现象的约定俗成的说法。这两年很多“落马”贪官都是“带病在岗”,如陈良宇、王怀忠、曾锦春、秦裕等,至于“带病提拔”的就更多了如最牛县委书记之称的王志国,瓮安事件发生时的原县委书记勤,“黑砖窑事件”中的副县长王振俊等等。

       2.2“带病提拔”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2.2.1“权钱交易”

       由沃尔泽复合平等理论观点来看,“在每一个具体的分配领域内,在该社会物品的占有上,一定是一部分人占有的多,另一部分人占有的少,但社会分配领域仍然能够维持其应有的相对自主性,没有一类或几类社会物品几乎能在重要的社会分配领域里畅通无阻,换句话讲,人们并不能因为仅仅占有了金钱和权力就能享受社会几乎所有的重要好处”。对于以上理论来讲,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环境或想法,对于现实而讲,金钱和权力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向其他社会领域入侵。这种现象在公务员晋升和提拔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金钱成为了晋升和提拔的重要途径,而对于一心做好工作,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则得不到应有的晋升机会。对国家和政府建设和发展以及对公民的各方面保障起到了阻碍作用,不利于各方面的发展。2.2.2制度规范不健全

       我国公务员制度现在刚刚进入发展期,还有许多方面不够健全或者说还有很多缺陷,职绩晋升制度、法制执行不力,晋升依据不合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晋升机会、空间有限。越往高处晋升的机会越少,使得晋升提拔制度几乎不能调动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县级以下的低层公务员的积极性,从而造成许多公务元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晋升和提拔。同时,我国的公务员问责机制更是存在很大缺陷,制度的不健全,执行落实程度不够,使许多“带病提拔”的案例产生。

       2.2.3制度落实不到位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并且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上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各方面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尤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令人担忧。其主要表现在:1)全国的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已全面实施了各项制度,有的则只是实施了公务员制度的某些方面或是一个单项制度;2)动态地满足时间发展中提出的新要求上有欠缺,如依法治国、执法行政、严格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等方面的力度不够;3)制度本身还有不完备的地方,同时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在与时俱进等方面还很薄弱。

       2.2.4干部伪装和把握偏差

       少数干部善于伪装、隐藏,善于做秀,在被查处前大都披着冠冕堂皇的外衣,用假象掩盖真相。在公开场合讲廉政勤政往往是头头是道,说一套做一套,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有的还故意把一些不便收、不值钱的礼品或数额小的红包拿出来上交组织,以标榜自己。

       然而德才兼备历来是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把握。用人标准上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了偏差:有的认为市场经济是“能人经济”,用人只要看“才”就行了,有德无德无关紧要;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急于改变落后面貌,在用人上片面强调大胆起用能干“大事业”、“敢说、敢闯、敢干”的“创新型”干部,而对干部的“德”重视不够、考察不到位;有的明知干部在“德”方面有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一些“带病者”选拔到了领导岗位。

       3.对策

       3.1构建合理的公务员晋升提拔制度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治本之策是要在深入抓好已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贯彻落实的同时,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关键是狠抓落实,强化执行力。把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切实贯彻到干部考察考核的具体实践中去,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提名、考核、监督的机制,扩大考核工作中的民主,扩大选人识人的视野,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提拔起来。

       改进群众参与的方式,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落实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干部交流的力度,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各展其能的机制,使“带病”干部相形见绌,使“带病”的干部无机可乘。

       3.2改变人们传统的社会观

       即通过宣传、引导、教育等方式是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晋升提拔只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如前文所述,在我国长期工作实际中将升职作为一种奖励,而降职作为一种惩罚,使人们形成了职务升降与奖惩等同的错误观念。这种社会观念大环境严重阻碍了职务晋升工作的正常化。倘若人们的认识本身是有偏差的或者说是错误的,则再怎么完善的制度也不一定能够被人们所普遍接受,也就不能够很好的实施。因此首先要使人们的意识形态发生转变,然后才能推动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3.3倒查机制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办法》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

       3.3.1“倒查机制”基本概念

       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3.3.2“倒查机制”产生的效果

       对于一切制度和措施,不论其优劣,在一段时间或者在一个领域都会产生一定作用。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各种阻力和因素使得许多好的政策不能达到好的效果和作用。此次的“倒查机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带病提拔”现象和其他一些恶劣 现象。

       “倒查机制”从晋升提拔的源头做出了对各种措施来防止“带病提拔”现象,到目前为止,此机制已经有效地防止了许多不良现象,但是对于所有的政策下面的人员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在各种政策出来后,各级官员要注重落实,富有责任心,起好监督作用。《责任追究办法》在深入抓好已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贯彻落实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提名、考核、监督的机制,使“带病”的干部无机可乘。

       4.研究结论

       通过此次研究得出,我国公务员晋升提拔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在实践中不停的完善和发展改进。对于现在社会上出现的不良现象,我国的各方面制度在其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并且对于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各色各样的人都有,如果人人都能遵纪守法,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但是正是由于不同的人和不用的想法,使得社会变的复杂,对国家出台的许多政策总是钻其空子,挖其墙角。所以我国的各方面发展都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但是从总体的发展看来,我国的各方面发展还算迅速,但我们也要时刻抱着忧患之心,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各方面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四篇:公务员 带病提拔

       浅析带病提拔现象及其规制

       摘要:时有发生的带病提拔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明确带病提拔的概念,总结出带病提拔的四种类型,进而分析带病提拔的成因,主要是选拔任用制度、监督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存在问题,并由此提出了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制度,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以及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希望为规制带病提拔,提高被提拔者的质量,推动我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进步提供些许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带病提拔;问题;规制;

       近期,刘志军等一批重要官员落马。在梳理刘志军的晋升之路后,不难发现其在步入仕途后不久就已存在问题,但在此后的升迁过程中却一帆风顺。不仅是刘志军,其他落马官员在此前的工作岗位上大多已出现问题。由此可见,带病提拔现象在我国屡有发生。带病提拔影响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执政基础,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因此,规制带病提拔,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带病提拔的概念及类型

       (一)带病提拔的概念

       带病提拔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一般认为是社会中对干部选拔任用现象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带病提拔较为科学的定义为“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干部存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但组织在考察时未被发现或者发现了未被及时追究而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①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定义,第一,“带病提拔”的病是指违反党纪政纪或法律,应予处理而未处理的;第二,“病”发生的时间,包括提拔前和提拔过程中两个时间段;第三,曾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已处理,且有改过的,不属于带病提拔。

       (二)带病提拔的类型 带病提拔的类型,根据用人者主观上是否带有营利目的,可以划分为营利性带病提拔和非营利性带病提拔。根据用人者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性,可以划分为积极带病提拔和消极带病提拔。根据以上两种划分方法,带病提拔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积极营利性带病提拔。买官卖官现象就是此类带病提拔的典型。在此类带病提拔中,用人者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被提拔者有“病”的情况下,对其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被提拔者通过向用人者行贿等利益输送方式,取得用人者的信任,为其升迁铺路。更有甚者,对拟出卖的官位明码标价,给钱就提拔成为了一项交易规则。在买官卖官的背景下,用人者与被提拔者各取所需,用人者获得了利益,被提拔者获得官位。买官卖官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一把手监督的缺位,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下,用不用人、用何人、怎么用人一把手均有决定权。

       二是积极非营利性带病提拔。此类带病提拔集中表现为用人者已发现被提拔者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出于营利之外的其他目的,仍带病提拔。用人者之所以在不直接谋求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带病提拔,不外乎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扩大自身影响力,培植一批忠诚的追随者,编织一张范围较大的关系网络,巩固自身官场地位。通过关系网络,实现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在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中,被提拔者在获得更大的升迁后,对原用人者心存感激,会以各种方式回报原用人者。

       三是消极非营利性带病提拔。这类带病提拔的特征是用人者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由于主观上的疏忽或者对被提拔者的考察失真导致带病提拔。用人失察即为典型。两方面原因可 ①吴海红.选人用人中的“带病提拔”:概念、类型及治理对策[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2,(6).能造成此类带病提拔:一是主观上的疏忽,导致用人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把关责任,使得一些“带病”官员有浑水摸鱼之机。二是考察失真,由于“病”的隐蔽性及“带病”官员善于伪装,使得在对被提拔者进行考察的过程中,未能发现问题官员的“病”。影响用人者作出正确的用人决定。

       四是消极营利性提拔。由于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这一类带病提拔,在此不再赘述。

       二、带病提拔成因分析

       带病提拔的重大危害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带病提拔的责任追究机制,迈出了规制带病提拔的重要一步。但是,我们应看到带病提拔现象仍时有发生,我国规制带病提拔的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选拔任用制度有待完善 首先,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存在偏差以及标准过于宽泛。标准存在偏差表现为唯才是举,认为官员只要有能力,能作出政绩就是一个值得提拔的好官员,而不考虑生活工作作风、廉政情况等因素,对其在经济、生活上存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抱着人无完人的想法默许、容忍问题官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助长了“带病”官员的嚣张气焰。标准过于宽泛表现为对于官员是否“有病”,病到何种程度没有一个量化的精确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易执行。

       其次,提名方式存在缺陷。“在目前的干部体制下,由于用人权高度集中,初始提名权牢牢掌握在一把手及少数人手中,一个干部只要是被主要领导提名,就会上升为组织意图(这种组织意图,实质上仅仅反映的是一把手及掌握用人权的极少数几个领导的意图),被提拔重用一般都是十拿九稳”。①可见,一把手极大的话语权直接影响了干部的选拔任用,对提名方式进行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考察机制存在漏洞。有学者指出考察工作主要存在四大问题:“考察方式过于简单、考察范围过于狭小、谈话对象对被考察者的“病”避而不谈、考察人员素质不高导致考察失真失实”。②考察方式过于简单是指采取验证式考察方式,而不是发现式考查方式,考察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考察范围过于狭小指候选人人数少,考察的内容少。谈话对象对被考察者的吧“病”避而不谈,易滋长被提拔者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或者不会被处理。考察失真失实易导致一些“带病”官员获得升迁的机会,进入领导干部队伍。

       (二)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第一,对一把手的监督难以落实是造成带病提拔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卖官书记”等问题官员的出现,将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上的决定性权利暴露无遗。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一把手腐败’案件的高发频发,反映出对“一把手”约束机制的软化和缺陷。单位的一把手手握大权,而目前对‘一把手’的监督约束机制又相对弱化,往往处于上级管得着看不见,同级看得见管不了,一般干部群众看不见更管不了,由于没有形成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客观上容易使这些人滥用权力、以权谋私。”③

       第二,预防性监督的缺失。目前,监督的重点仍集中在“带病官员”出事后,在选拔任用被提拔者之前以及选拔任用过程中的监督较少。正如学者指出“工作重点多数停留在干部选任工作已基本结束、履行相关手续阶段,以及案发后的查处,用人监督往往成为了‘马后炮’。像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前就已经开始,但目前很少有防④范措施。”因此,监督不应仅仅停留在事后层面,应将监督过程扩展到事前、事中,保证“带 ①②王洪江.用人腐败的成因及防治对策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22:25.陈成.干部“带病提拔”的成因与对策[J].领导科学,2022,(6).③龙毅鹏.防治用人腐败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22:25.④王洪江.用人腐败的成因及防治对策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22:27.病”不用,用的不“带病”。

       第三,缺乏监督信息反映交流机制。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内部监督,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进行监督的部门涉及用人单位、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等多个部门。监督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往往是“各自为战”,缺乏高效的信息共享交流机制。二是外部监督,由于受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内部监督难以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监督,这是需要外部监督,典型的是群众监督来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目前,群众监督信息难以有效反馈到相关部门,使得群众监督信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健全

       其一,责任主体难以区分。有学者认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推荐、考察、任用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相互关联,环环相扣,各个环节都有人的主观意志参与。其中,不同的环节牵涉到不同的主体,而且多数环节是以集体名义出现,很难追究个人责任。”①从引用的学者观点来看,我们不然总结出责任主体区分面临两大难题,一是选拔任用涉及众多环节的众多人员,难以明确将责任主体定为某一环节或者是某几个环节的人员;二是选拔任用各个环节大多采用集体名义,在集体讨论的过程中,主要领导对于被提拔者的偏好成为提拔者最终获得提升的重要砝码,一般都是主要领导先为会议奠定基调,甚至直接推荐某一被提拔者,认为某一候选人有能力,能胜任新工作岗位,接下来下属大多对此不表示反对,虽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少数主要领导的意见很有可能会绑架多数人,最终以集体的名义通过决定。这样的做法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制造了不小的障碍。

       其二,责任追究难落实。一是责任追究流于形式,“用人失察失误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是早有规定的。在具体操作上,有些单位也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责任追究制度,但往往是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做做样子、搞搞形式,仅仅用来应付上级检查、考核”。②这是作为实务工的地方组织部官员描述的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可见,在实际操作中,责任追究成了一个好看的“花瓶”,几乎没有人员在提拔带病官员后被追究相关责任。二是责任形式不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建立我国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③从中可见办法仅区分了情节较轻与情节较重两种情况,并未将过错行为与责任一一对应,造成责任不明确,不利于责任追究的具体落实。

       三、规制带病提拔的路径探析 由以上分析可以推知,带病提拔是多种因素作用下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主要是选拔任用制度有待完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以及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健全三大因素。因此,规制带病提拔,防止带病官员进入更高层次的领导干部队伍,需要对症下药,从以下三方面来规制:

       (一)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制度 首先,针对目前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标准存在偏差及过于宽泛的问题。主要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是执行以德为先,以才为辅,坚持德才并举的选拔任用标准,且始终坚持并执行这一标准。在重视干部能力的同时,突出对其德的考察,“在考察过程中,一旦发现拟提拔

       ④干部人选的德不合乎任职要求,对其整个的考察任用过程就应该立即中止。”二是量化考察标准。“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和配套措施。①②潘其胜.强化“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对策探讨[J].上海党史与党建,2022,(1).陈成.干部“带病提拔”的成因与对策[J].领导科学,2022,(6).③百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3427528.html,2022-06-23.④张书林.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的路径设计——以警惕作秀和带病干部的提拔为分析视角[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22,(5).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察内容进一步细化,分解为若干个具体项目,采取评分制与等级制的方式进行量化。在按共性量化标准进行考察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职务干部的要求,及时调整考察标准和侧重点,使干部考察任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有制可依、有章可循。”①

       其次,改进提名方式。一是加强民主推荐。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领导定基调,全体人员鼓掌通过致使提名程序形同虚设。甚至有的官员将提名会议搞成一言堂,没有官员敢于提出不同意见。为了避免提名权利的集中,有必要加强民主推荐。可以借鉴人大代表推选制度,即一定数量的提名会议与会人员可以推选出一位候选人,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可以有效规制部分领导干部搞一言堂,对于推进提名程序完善,实现党内民主,实现被提拔者优化,规制带病提拔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规范提名程序。提名过程需要有具体的程序,谁来提名、提名理由、提名顺序都需要进行规范,并在实务中得到严格执行。对提名过程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保证提名程序的规范化,也使得责任追究机制可在日后发挥作用。

       最后,创新考察机制。一是综合运用各考察主体。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的“三审核制”在这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三审核”指的是单位党组织的初审核查,干部考察组的考察核实以及职能部门的专项核定。通过“三审核制”,综合运用了各考察主体,且各个主体考察均有侧重点,在提高了考察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了考察内容的真实性,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实行开放式考察。考察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丰富了考察内容,吸收群众参与考察工作,推动内部考察与群众共同参与相结合,提高群众参与考察工作的积极性,成为开放式考察应有之义。同时,适当扩大考察的范围,使得考察范围能够涵盖“德、能、勤、绩、廉”五个基本方面。此外,加强平时考察,改变“不换届不考察,不调整不考察,不提拔不考察的做法”。②三是建立专业的考察员队伍。考察人员对于被提拔者的“病”避而不谈以及考察人员总体素质不高致使考察内容失真,使得领导干部难以作出正确的用人决策。因此,建议专业的考察员队伍是破解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可以将组织部门机构经验丰富、眼光独到的老同志吸收进入考察员队伍,同时招收一批敢于直面带病官员,不畏权贵的青年才俊,有助于全面提升考察工作质量。同时,对考察员定期进行培训教育,保证考察工作的先进性,防止考察员腐化变质。

       (二)加大监督工作力度

       第一,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带病提拔大多与一把手有很大的联系。因此,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成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明确一把手用人的权利和责任。“对一把手在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用权行为要做出具体规范,对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做到权责统一。”③二是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干部任免方案备案制度等具体制度实现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尤其是对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

       第二,增加预防性监督。预防性监督的缺失往往致使带病官员在被提拔后才发现问题。因此,将监督工作从事后监督覆盖到事前、事中、事后,实现全过程的监督。在事前,可以由被提拔者作出廉政报告,包括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本人廉洁自律情况等内容。廉政报告能有效阻止带病官员获得提升,同时能起到监督警示的作用。在事中,全面加强对拟被提拔者的监督,防止出现买官卖官、贿选等情况。

       第三,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反映交流机制。一是加强内部监督信息共享。组织部门、纪检部门、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战难以实现全面的监督。因此,建立监督信息交流机制,加大监督信息内部共享,对于推动内部监督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大有裨益。具体来说,各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席会议,在讨论拟提拔者时,各部门将所收集到的信息交流共享,做成会议记录,①②陈成.干部“带病提拔”的成因与对策[J].领导科学,2022,(6).胡爱民.强化党内监督严防干部“带病提拔”[J].中国监察,2022,(13)③刘华军、杨程富、周晓华.党政领导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初探[J].中国经济体制改革,2022,(2)并最终形成一个监督信息报告。二是发挥外部监督,主要是群众监督的作用。疏通、扩展群众监督渠道,采取设立人民监督员、在主要媒体上公布领导接待日、开设监督信息专项热线等方式实现群众监督。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

       其一,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明将导致责任追究成为一种摆设,难以发挥实效。只 有明确责任主体,才能将责任追究落实到具体人员,才能发挥其规制带病提拔的作用。明确责任主体,一是要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涉及包括提名、考察、决策等多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是选拔任用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对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进行区分,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打下了基础。二是要区分各环节之间的责任、集体与个人的责任等具体责任。例如考察环节中,考察人员出现了考察内容失真等情况,而其他环节并无出错,就要将责任落实到考察人员身上。在区分集体与个人的责任中,需要依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是一把手不顾众人反对提拔“带病”官员,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追责需要前文所述的形成提名过程的详细记录为前提。

       其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得到执行的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因此,发挥责任追究机制的作用必须将其落到实处,在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一是切实执行责任追究机制。放弃将责任追究机制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的错误观念,树立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的观念。对于发现相关人员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责任的,坚决处理,绝不容忍,应当依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也绝不能手软。二是量化追究责任程度。在目前责任追究机制中,仅区分了“情节较轻”与“情节较重”两种情况,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倾向于按“情节较轻”处理。因此,需要列举具体情况,将过错程度与责任一一对应。

第五篇:带病提拔发言稿

       防治“带病提拔”问题经验研究发言稿

       延边州委党校 王顺奎

       2022年出版的《党的建设辞典》收入了“带病提拔”这个词,其基本解释:“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称为‘带病上岗’,是群众对一些有腐败行为的领导干部得到提拔重用、边腐边升等现象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可见,“带病提拔”并不是规范的学术用语和官方的正式用语。

       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对“带病提拔”有这样的定义:“带病提拔指干部在提拔前所犯错误已经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由于考察时没有被发现或者未能查清而被提拔任用的情况”、“干部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个人修养等方面有些缺陷或者不足及犯了错误,已经处理了且实践证明也确是改正了的,这两种情况被提拔的,不属于带病提拔。”对所谓的“病”也进行了边界界定。

       2022年3月,中办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法规,明确提及“带病提拔”要进行责任倒查,将“带病提拔”问题纳入整顿用人不正之风的重点防范之列。

       “带病提拔”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这一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是从2000年以后,市场经济 体制的深刻转型,体制机制转变带来的寻租空间,加上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选人用人方面腐败问题进入高发状态,暴露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在一些方面和环节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和漏洞。

       近些年,我们对“带病提拔”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研究,就目前已经有的研究成果看,对“带病提拔”问题的类型分类、成因分析、解决对策也有了不少的研究成果,可资借鉴。

       一、“带病提拔”的类型

       可以对“带病提拔”问题大体上有如下几种分类: 一是按照特点和表现形式看,有五种类型:藏而不露、露而难定、露而不究、违规操作、明知故犯;

       二是按照症状有三种类型:政绩造假、买官卖官、以权谋私;

       三是按照领域分为四种类型:人的灵魂有病、伯乐有病、选人用人机制有病、权力有病。

       四是按照用人者的目的和主观能动性分为四种类型:积极营利性、积极非营利性、消极非营利性、消极营利性。

       二、造成“带病提拔”的原因

       1、制度虚设

       有制度,但是缺乏执行,制度执行不到位,使得制度形同摆设。选人用人在程序上需要过四道关卡——组织部的考

       察关、纪委的审查关、常委会的讨论决策、公示期是否有人举报,与这四道关卡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党纪法规:《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真有问题,很难一路过关斩将,认真查,不可能不发现什么,但是带病提拔的现象仍然存在,就说明这些关卡和制度存在问题,把制度当摆设。

       2、利益驱动

       利益团体牵涉是造成“带病提拔”的一个重要成因。选人用人的目的在于形成利益集团,比如一个班子中,其他几个人都是我推荐的,以后做决策的时候就好办,不容易出现其他的声音,所以在选人用人上,首先是要保证自己人上来,其目的是“营利性”的,带病提拔的目的是维护利益集团利益、维护所谓的圈子人脉,甚至是直接的利益交换。

       3、用人失察

       一些违规违纪的领导干部有较强的隐蔽性,对他们的问题难以摸清,如果我们没有能够深入考察,在任前考察这个环节松一口气,就会造成用人失察,使得一些拥有较强自我伪装能力的人,欺瞒组织,带病上岗。

       4、对“一把手”意志的监督缺位

       一把手的态度在选人用人方面是“总开关”。一把手在 选人用人问题上容易一个人说了算,人们往往埋怨组织部和纪委在带病提拔问题上不作为,但是有些时候,的确不是这两个部门能够决定的。所以有“组织部、纪委忙活大半天,不如书记说句话”的说法。因此也有人说“带病提拔,看似要过很多关,其实只要过一关——一把手的关”

       对一把手的监督,尤其是人事权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去监督的问题。也就容易造成组织部门考察关未过,而提拔者仍然能够被提拔的现象。河南兰考县委常委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兰考县县委书记王新军跟记者说:“入党31年以来,这是我参加过的最有辣味的民主生活会。我干县区委书记十几年了,从来都是我批评别人,这次也尝到了被别人批评的滋味。”连批评都没有,更谈不上监督了,这说明一些岗位的监督比较薄弱。

       带病提拔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干部队伍素质好坏,影响党委政府公信力的问题,需要通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监督、约束一把手权力等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三、预防“带病提拔”的对策:

       1、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体系——事前考察、事中监管、事后倒查

       健全机制:一时推荐署名制,在干部推荐过程中采取实名推荐,确保推荐人真正推荐出组织需要、群众认可的好干部,一旦出现问题,举荐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避免一旦 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时候,发现都是集体决策,没有人负责。二是考察责任制,在实施考察中,实行谁考察谁负责,如果考察结果失真失实,追究考察组责任。三是责任倒查,对整个选人流程进行倒查,追究责任人责任。

       2022以来,延边州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任前预审,实现了对全州干部选任监督全覆盖,提高干部选任水平。

       2、加强监督,形成合力

       一方面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不断加强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同级人大,纪检,上级党委的监督,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使监督真正形成合力,真正对“带病提拔”起到未雨绸缪和亡羊补牢的作用。

       3、改革权力配置机制

       选人用人、包括职务犯罪,高发人群是“一把手”,一个人掌握的资源越多,并且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就越容易发生带病提拔等违规违纪行为。因此要对权力配置机制进行改革,进行机制制度的探索,采取“副职分管,正职监管”,分解一把手的权力和责任,限制权力边界、划分责任红线,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加强副职议事决策的权重,实现对重要人事安排,重要干部任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