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宏发公司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宏发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和企业负责人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现根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宏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宏发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指宏发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含分公司、派出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团下属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根据规模大小、经济效益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特点,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和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报宏发公司备案后实施。各级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不得高于宏发公司总部负责人履职待遇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宏发公司对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下属单位对所属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同时也考虑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五条
公务用车是为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交通需要配备的车辆。宏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六条
为保障履职需要,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宏发公司领导按照1人1车或者多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等)公务用车。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取消为其配备公务用车。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方式参照执行。
第七条
宏发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8万元(含)以内。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部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宏发公司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宏发公司企业负责人确需更新公务用车,企业确需采用租赁方式解决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由宏发公司办公室报省国资委审批;下属单位确需更新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或确需采用租赁方式解决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应逐级报宏发公司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城市型SUV或越野车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下同)超过(含)70万元、轿车购车价格超过(含)40万元以及经过评估车辆余值超过配备标准的,应予以调整、处置,其他公务用车以及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应当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下属单位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
第十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并列入企务公开范围。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给个人。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管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第十一条
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后,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企业负责人不能同时既配备公务用车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是企业为保障负责人履职待遇需要配备的办公室及附属专用配套用房。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严格履行宏发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宏发公司领导办公室(含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40平方米,其他管理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得超过35平方米。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不高于集团总部负责人标准基础上,由下属单位合理确定。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按照节俭适用的原则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十六条
培训费是企业为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培训项目列入年度培训计划,按相关审批程序报批,费用按有关预算标准执行。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和开支标准,不得在培训经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不得参加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公务招待活动等。
(一)宏发公司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下属单位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宏发公司总部企业负责人的标准。
(二)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按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严格按照接待审批、报销等程序。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二十一条
宏发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总部各部门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本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办公室配合;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业务招待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外事招待工作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开展业务招待活动,严禁铺张浪费。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接待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宏发公司办公室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报销需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业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业务招待费内部审核内容包括业务招待类型、招待日期、招待对象的单位、来宾人数、陪餐人数、经费预算、经办人签名、相关负责人审批等内容。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是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境内因公出差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所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方面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乘坐头等舱,不得乘坐高铁(动车)商务座,不得选住高档宾馆豪华套房。
第二十六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严禁企业负责人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企业应当保障企业负责人处理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二十七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宏发公司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二十八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严格按照差旅管理制度,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因私出国(境)应履行报批程序,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
宏发公司总部国内差旅及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详见《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通信费是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移动通信费用。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应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对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年度预算额度内统一结算支付的方式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个人住宅电话消费不予在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宏发公司领导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总额不超过元(含流量费,下同),中层管理人员不超过元,普通职员不超过元。确因拓展业务需要或者特殊时段发生的超出个人年度预算额度的部分,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可据实支付。
宏发公司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通讯费用年度预算总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宏发公司总部企业负责人的标准。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讯费用或者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其中宏发公司总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下属单位按照宏发公司管理权限逐级报备。
第三十三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年度预算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经履行预算审核程序后,可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通信等专项费用预算方案。
(一)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所需费用预算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结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车况等因素,按车编制。发放交通补贴的,按人按标准编制预算。
(二)业务招待预算结合当年企业生产经营计划、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特点、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按人编制。企业处于亏损期间,企业负责人年度业务招待预算额度原则上不得增长。
(三)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费用预算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特点,按人编制。
(四)通信费用预算根据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和履职岗位特点,按人编制。
第三十五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除按照《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严禁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严禁为企业负责人购买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四)严禁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严禁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严禁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第三十七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企业不再承担其通讯费用。
第三十八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宏发公司或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宏发公司或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所在企业、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所在企业和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三十九条
下属单位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一)实施细则包括企业负责人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项目、标准、管理措施等详细事项。
(二)各下属单位以宏发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为上限,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合理制定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员的具体标准,全面规范各级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三)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和生活均在境外的,企业可以适当参考其境外工作地物价、消费水平,合理确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
(四)宏发公司总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宏发公司监事会。各级子企业由二级公司收集汇总后报宏发公司备案。
第四十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四十一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行政部门、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属于上级组织管理的干部,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企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四十二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外派监事会、巡视、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对违反或未正确履行本办法管理要求的企业负责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企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宏发公司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国资委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暂行办法》处理。下属单位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减当年绩效薪酬,其中,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处理的,扣减50%以内绩效薪酬;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扣减50%—100%绩效薪酬。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宏发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下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企业相关人员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逐级落实监管责任,逐级健全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全面规范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宏发公司根据省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上限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省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后,本办法与改革后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改革后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宏发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XXX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正式版)
XXX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促进公司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XXX集团有限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XXX集团下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等文件具体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公司股东委派担任公司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包括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财务总监等。如公司股东对委派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另有规定的,则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业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三)公司纪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进行监督。
(四)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体系,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和业绩评价工作体系。
(五)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应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科学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要与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企业发展状况和经营业绩增长相适应,与企业效益、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相挂钩。
2、坚持合理控高。业务支出水平与企业经营业绩变动保持同向动态调整,原则上增加幅度不得高于经营业绩增长水平。经营业绩升,业务支出水平可适度提升,经营业绩降,业务支出水平同步下降。
3、坚持从严从俭。厉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各项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标准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避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出现铺张浪费现象。
4、坚持接受监督。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全面构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长效机制。
二、合理确定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一)业务用车管理
1、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公司选择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发放业务用车补贴的管理方式。
2、业务用车补贴标准按不高于XXX市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交通补贴标准的1.5倍确定。
3、业务用车补贴适用区域参照XXX省、X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前往划定区域外工作,以及接待上级领导、客户、完成上级安排专项工作等不宜自行解决交通的情况,仍可使用公司车辆或报销相关交通费用。
(二)办公用房管理
1、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报集团公司批准。
2、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职不超过35平方米,副职不超过30平方米。
3、禁止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禁止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三)培训管理
1、企业负责人应遵守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参加必要的培训。
2、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或者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化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3、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参加培训发生的费用,以及培训期间发生的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业务招待管理
1、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合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不得将接待费用量化到个人名下。
2、公司应严格执行业务招待制度,原则上应在公司内部饭堂或者定点饭店、宾馆等进行,禁止违反规定出入会所。对外商业务活动等特殊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接受下属部门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3、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中的业务招待、赠送纪念品等,应本着尽量控制、简朴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4、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落实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实行招待费用支出总额控制,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账务处理等流程。
不得向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名义虚列、隐匿。
(五)差旅管理
1、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包括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2、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选用商务舱及以下舱位,不得乘坐头等舱,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国外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选住高档宾馆酒店豪华套房,企业负责人正职可选住小型套间或单间,副职可选住单间或标准间,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企业标准《外勤差旅费补助标准》的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向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差旅期间与工作活动无关的费用。
3、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每按照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等制订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负责人每次因公临时出国(境),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严控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实质性业务活动应当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不得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出国(境)。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机票据实列支,其他费用按照《XXX公司出国、出境审批和差旅费标准》的标准发放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补贴,如组织单位(机构)统一安排、收取住宿和饮食费用的,凭发票据实列支,住宿费、伙食费补贴不再发放。
禁止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4、企业负责人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中统一管理;因私出国(境)须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自负相关费用,不得在公司报销。
(六)通信管理
公司对企业负责人履职通信费用采用限额范围内据发票实报销的管理方式,不发放通信补贴。通信费用限额标准为:每人每月XXX元,按照公司《XXX公司中层以上干部通信费用报销规定》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三、预算管理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于每年年初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水平作出合理预算,报公司财务部纳入预算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预算并履行预算管理审核程序。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要与业务需要和工作业绩挂钩,更好地发挥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相关费用预算额度不分配到个人,有业务开展需要时列支,并按公司企业标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报销手续。公司财务部每年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表”及备案报告报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并抄送公司监事会。
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预算执行情况,本预算情况,本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对比情况,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等。
(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差异的,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四)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应当履行企业预算管理审核程序,重新向集团公司备案,并抄送公司监事会。
四、监督管理
(一)本实施办法应征求公司职代会意见,并经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送集团公司,抄送公司监事会。
(二)公司应当接受集团公司对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情况、预算及执行情况等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公司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以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四)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应作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严格按照企业章程、企业内部审议审批流程等规定办理。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五、责任追究
(一)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禁止违反财经纪律、由公司负担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等行为。
(二)对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篇: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意见,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022‟21号)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各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公司(机构、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新办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四条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用车)管理,严格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配备公务用车。
集团各级公司严禁安排领导人员专车专用。
公司所配公务用车,不仅保障管理工作使用,还要兼顾业务、生产工作。但业务、生产工作用车不得变通配置为公务用车使用。
集团、股份公司公务用车按照省里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重点项目公司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用于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时使用,兼顾业务、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0万元以下控制。
根据公司规模、办公地址等情况,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确需增加配备公务用车的,需报集团严格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公司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必须连续2年经营目标考核达到合格标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经济节约原则,现有公务用车能够使用的,仍照常使用。在达到报废处理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后,重新购置车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本办2 法的标准执行。
严禁超配备标准购买车辆。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严禁公车私用。用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徽新华发行集团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皖新控股„2022‟3号)。如有受到当地党政机关通报的,集团将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严禁违规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管理。
集团、股份公司领导办公用房按照省里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集团《关于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皖新控股„2022‟2号),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比照公司所在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应职级的标准执行,从严控制,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不得超过20平方米。
公司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备使用1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应职级标准。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各公司围绕提高公司负3 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培训计划报集团人力资本部批准或备案。
公司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七条 进一步规范业务招待管理和费用支出。公司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当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和《集团总部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皖新控股„2022‟13号)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除对外交往、商务洽谈等重要活动外,公司内部公务活动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严禁集团内部无公务活动用公款互相吃请,杜绝“酒桌办公”行为。
集团、股份公司领导到下属公司调研、检查工作等,一律自行解决工作用餐,也可在下属公司食堂吃工作餐,不得由下属公司进行公款招待或者报销费用。
严禁向下级单位和个人转嫁招待费用。第八条进一步规范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和费用支出。各公司根据省里和集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参照当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标准,合理确定公司负责人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集团、股份公司领导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2‟97号)》执行。
各级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要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执行外事审批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22‟104号)、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皖新控股„2022‟61号)和《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皖新控股„2022‟5号),确定交通工具、食宿等各项费用标准。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和盲目考察,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公司负责人差旅费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
第九条 进一步规范通信管理和费用支出。严格执行《集团员工通信计划》(皖新控股„2022‟40号),不得为公司负责人另行增加或者变相增加通信费用。公司负责人通信费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报销手续。
未加入《集团员工通信计划》的公司,要严格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公司负责人通信费用预算额度,并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四章 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各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个人支出。
第十一条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第十二条 严禁用公款为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如有,必须立即取缔,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费用。第十四条严禁公司负责人向下属公司和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公司后,公司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章 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明确监管责任。集团有关部门要按照机构职责,分别对所属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公司要参照当地党政机关标准和集团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按照集团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下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担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有分管领导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人负有审核、把关等直接责任,纪检、巡视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制度。各公司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标准,严格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实施预算管理。各公司要按照集团相关要求,进一步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程序和规定。
第十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各公司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7 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强化检查督查。集团巡视督导组、稽核审计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适时开展各类检查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追责问责。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制定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实行报备制度,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二条 集团原相关制度中的具体条款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XXXX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人,包括经理、党委书记、副经理、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负分管责任。
第二章履职待遇
第六条 公司应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七条 公务用车管理按照《XXXX》(XXXX〔2022〕号)执行。
第八条
公司按照满足使用的原则为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使用排气量2.0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6 万元以内的轿车。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配备公务用车。
公司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因自然、气候、道路条件较差确需配置越野车的,应经公司批准后,报XX审批,不得购置大排量豪华越野车。
第九条
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负责人新配置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十一条 负责人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对于超规定配备的大排量越野车,在继续使用期间,坚持做到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坚决杜绝作为负责人日常公务用车使用。现任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或新任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按照配备标准在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配车辆的,按规定配备标准购申请购置公务用车报XX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时,不得为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负责人使用。
第十三条 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车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费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严格用于公务活动,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公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不得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第十六条 公司为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七条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八条
要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2674号)。
第二十条
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24平方米。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的,应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清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XX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业务支出
第二十六条业务招待是指负责人为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合资合作企业来访的商务性招待)、外事(外宾来访招待)、其他公务招待(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国家工作人员来访招待)活动。
第二十七条负责人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报销。根据接待活动内容和来访对象重要程度分2档控制,第二十八条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实行预算管理,业务招待应本着简约、节约的原则安排,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费用标准,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优先在公司职工餐厅招待,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商务和外事招待陪同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招待对象50%,对于其他公务招待10人以内的不超过3个人陪同,10人以上的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负责人不得参加公司或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三十条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纪念品,以宣传本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参照同地区党政机关赠送纪念品的标准并根据集团公司规定,按照接待对象分2档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用统一结算,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或同时出访。
第三十五条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通信费用(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通信费参照本地区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预算控制额度,每人每年不得超过XX元,超出部分一律自理,未达到标准部分不另行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按照公司要求,编制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并报XX备核。
第三十七条
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三十八条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原则
(一)与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原则。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体水平应满足企业负责人正常开展工作,依法合规履行工作职责。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适应的原则。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成本费用相匹配。
(三)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建设节约型企业”要求,在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从严从紧控制。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的特点,选择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方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条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实行按年分项编制。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 以生产经营计划和负责人岗位职责等为依据,合理确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的标准,明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项目和范围,从严控制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平。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向XX报送预算的同时,将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报送集团公司备核。备核文件由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报告和附表两部分组成。
(一)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上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二)附表主要包括: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表),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表)。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健全完善预算动态监控机制,对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的严肃性。
第四十三条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履行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调整预算方案,并及时报送XX备核。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会负责审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章制度,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纳入公司预算审批。
第四十五条 XX是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归口管理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通信费用、业务招待、因公临时出国(境)等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归口管理负责人差旅费用。负责汇总、审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按照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专项管理办法,审核凭证,报销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负责人培训工作。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管理相应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编制专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审核相关费用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除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公司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第五十条
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企业后,公司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负责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十二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报送XX备案。
第五十三条
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制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每年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述廉议廉会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纳入考核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六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接受公司纪委的检查和监督。公司党委负责监督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由XX纪委,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金。
第五十八条 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要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政策细化或变更,可适时予以修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XX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篇:cy120221559121730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细则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1号)、〘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国资发分配〔2022〕5号)〘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暨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冶集人[2022]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负责人”是指在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二冶集团)任职的下列人员:
(一)由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管理的中国二冶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二)中冶集团管理的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中国二冶集团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在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执行,并对所属分公司(区域分公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严格按照以下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七条 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企业其他负责人不再配备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由公司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其他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新任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或者现任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应按照本办法配备标准,从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合适车辆,可以为其购置。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 3
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企业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
第九条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自驾公务用车违章造成的经济处罚全部由个人承担,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企业不得给予自驾补贴。
第十条 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发放交通补贴。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含会议室、接待室、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8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管理是指为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提升企业负责人履职能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业务招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由相关部门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应当首先选择本企业食堂,在内部食堂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实行定点安排,发生的费用实行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一)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宴请厅局级以上领导或同级别的外国来宾、世界500强企业来访团队,限额 6
标准为每次人均不超过4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宴请其他宾客,限额标准为每次人均不超过300元。
(二)工作日中午原则上安排工作餐,工作餐限额标准为60元/人/餐。
(三)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
(四)商务和外事招待以外的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2]22号)执行,宴请限额标准为每次人均不超过300元,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十九条 赠送纪念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等。赠送纪念品须严格执行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活动严格执行审批、报销等程序,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由办公室严格按标准制定计划、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
(二)业务招待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高档娱乐、休闲、健身、保健
等经营场所,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三)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四)严禁报销因私招待费用及其他个人消费费用。
第六章 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在保障企业负责人处理本企业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前提下,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一)企业负责人办理国(境)外考察手续必须提供邀请函和详细行程安排,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二)企业负责人不得私自办理护照签证和领取国(境)外证照,不得使用因私护照安排国(境)外考察活动。如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因私护照的,必须严格按照因私护照使用和管理流程审批。
(三)企业负责人在国(境)外考察期间,应当严守国家与集团机密,遵守考察地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一切行动听指挥。
(四)企业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国(经)外考察管理制度、考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从严开展费用支出。考察活动发生的费用凭有效批件(审批凭证)报销,未经审批私自出国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须严格执行差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严格控制随行人员数量。
(一)企业负责人差旅期间可乘坐火车软座、软卧,动车或高铁商务座和软卧,轮船一等舱位,飞机经济舱。
(二)企业负责人差旅住宿费用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限额 9
标准为 500 元/人/天。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会议、出国差旅以及陪同外宾的差旅住宿费用可据实报销。
(三)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期间的伙食费用实行统一标准,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不分途中、住宿,一律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一般地区30元/天/人,特殊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0元/天/人。如报销实际伙食费用,则取消伙食费用补助。
(四)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五)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期间住宿费用、伙食、公杂费用按照限额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2〕516 号)文件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住宿,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限额标准的住宿费用可据实报销。伙食、公杂费用原则上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实行包干补助,如需报销实际伙食、公杂费用,则取消相关费用补助。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差旅费报销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报销流程审批。企业负责人不得借出差报销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通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因公固定电话通信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加强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按照如下预算控制额度内据实报销。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内通信费用限额标准为 1000元/月/人;企业其他负责人国内通信费用限额标准为 900元/月/人。
(二)企业负责人因国际业务产生的通信费用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国际业务产生的通信费须由企业其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报销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报销流程审批。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 11
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项目、人员编制预算,并报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应当考虑上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建立健全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和分析企业负责人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的消费。
(二)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纪念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在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一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向所属分公司、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企业总部、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企业总部和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13
等形式按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财务部门应做好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执行工作,审计部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做好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及处理。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执行情况积极配合外部巡视、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二冶集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原其他制度、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