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2〕302号

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2〕302号

       特急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2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已增加对手机号码和信用卡账户的验证功能(具体接口报文见附件),银行应当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接口开发和修改工作。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Ⅲ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Ⅲ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五)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变更业务。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应当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采取措施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应当要求个人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六)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业务。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个人可按照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七)银行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时间以外办理Ⅱ、Ⅲ类户开户业务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一是银行可先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Ⅲ类户,该账户只收不付,在银行按规定联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后账户才能正常使用;二是银行可以通过公安部认可的其他查询渠道联网核查。(八)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接入接口规范——个人银行账户部分〉的通知》(银办发〔2022〕168号)要求,对Ⅰ、Ⅱ、Ⅲ类户和信用卡账户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报备时间另行通知)。

       (九)银行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方法。(十)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管理事项另行通知。

       二、关于Ⅱ、Ⅲ类户的使用

       (一)银行应当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办理小额网络支付业务,在移动支付中便捷应用,建立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保护机制。(二)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需求,在规定限额下设定本银行的具体限额。在确保支付指令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的前提下,Ⅱ类户向绑定账户转账可以不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Ⅱ类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是指购买银行自营或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三)银行可以通过Ⅱ、Ⅲ类户开展基于主机的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业务。

       (四)个人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户使用。

       (五)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六)银行可以在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Ⅱ、Ⅲ类户向绑定账户发送指令扣划资金。

       三、建立健全绑定账户信息验证机制

       (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发挥协调作用,推动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积极利用小额支付系统或者其他渠道,协助建立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的绑定账户互验机制,实现对绑定账户的客户账户信息查验。(二)除小额支付系统外,银行可以使用中国银联等机构提供的验证通道,实现Ⅱ类户开户银行与绑定账户开户银行间的信息验证,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22〕170号)规定,加强账户信息安全保护。

       四、相关要求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银行全面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指导银行加快行内系统的改造,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实现账户分类标识。

       (二)银行应当以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为契机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加大对网点柜员的培训和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并积极利用Ⅱ、Ⅲ类户来满足多样化支付需求和资金保护需求。

       (三)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存量Ⅱ、Ⅲ类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对未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Ⅲ类户,自2022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11月25日

第二篇:【每日一法】《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每日一法】《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届时使用银行账户的习惯也要随之发生一些变化。

       银行转账24小时内将可撤销

       央行要求,银行要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自2022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工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刘楠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除了ATM转账之外,从12月1日起,工行电子银行的转账界面也会增加次日转账这一选项。如果汇款人选择了这一功能,可以在当天24:00之前申请撤销,如果超过这一时刻就无法办理。当然,汇款人也可以与以前一样选择实时或普通到账的传统方式。

       5万以上非柜面转账不能只凭短信

       目前,各家银行的网银和手机银行可以让大家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办理汇款,十分方便。但是一些犯罪分子却利用木马病毒、截获手机动态验证码等手段,轻易地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资金轻松盗走。而部分银行的手机银行只需要一条短信发送的验证码就可以转走高达数万元的大额资金,无疑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从明天开始,这样的漏洞将被堵上。根据央行新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同时,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U盾等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账户分类管理 Ⅱ类Ⅲ类户有限额

       早在去年年底,央行出台《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首次提出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概念。

       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在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机具,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后开立,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全部金融业务,没有限额。

       Ⅱ类、Ⅲ类银行账户既可以在柜面开立,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地开通,但要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权限最小,只能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分类管理可以通俗地理解为,Ⅰ类户是个人或家庭的小金库,最重要功能最强大,但没必要天天搬到外面用;Ⅱ类户就像是可以带出门的钱包,装的钱有限额;Ⅲ类户就像是零钱包,只能用于小额支付。银行人士建议,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和使用,可以将“金库”与“钱包”分离,保障大家的资金安全。为防止大额资金被盗,市民最好将与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的账户换成Ⅱ类、Ⅲ类银行账户。

       已开立多个Ⅰ类账户仍可照常使用

       一些市民看到有关分类账户管理的报道后,都表示太专业,看不懂,担心自己现在的银行卡或存折用起来会遇到麻烦,最怕就是被强制降级。

       对此担心,工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刘楠表示,央行关于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12月1日以后开立的新账户。大家现在使用的银行卡和存折等账户,基本都是在银行柜面开立的,都属于Ⅰ类户,是功能权限最全的账户,12月1日以后在使用上也不会有什么不同,也不可能被银行强制降级。

       以工行为例,2022年11月30日之前,在工行营业网点开立的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存折账户都是Ⅰ类账户,比如e时代卡、理财金卡、财富卡等均属于Ⅰ类账户。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不属于Ⅰ类、Ⅱ类、III类账户,但属于结算账户。

       虽然原有的借记卡或存折今后使用不受影响,刘楠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资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通过Ⅱ、Ⅲ类户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当然,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对于名下账户过多的,工行会联系客户进行核查。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将会被暂停非柜面业务,只能在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即可恢复。

       新开账户将受限 一人一行只有一个Ⅰ类户

       如果客户已经有了某家银行的借记卡,今后还想在同一家银行办张新卡,就不能像以往那么随意任性了。根据央行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由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大家异地生产生活需要,央行已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免收异地手续费,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刘楠以工行为例解释称,如果客户已经有了工行借记卡或存折,就表明他已经在工行拥有了Ⅰ类户,工行不会再给他办一张功能一样的借记卡。银行工作人员会建议他充分利用原有的借记卡,或者建议他根据需要,新开一个Ⅱ类户或Ⅲ类户。如果这个客户在工行此前就有多个账户,他也可以选择将原来账户降级使用。

       提示

       Ⅱ类、III类账户如何开立

       工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刘楠介绍称,客户可以选择在线开立Ⅱ类账户。比如,在工行直销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绑定本人同名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后,自助开立Ⅱ类账户。也可以选择去网点的柜面开立。12月1日之后,在工行营业网点柜台或智能柜员机可以开立配有实体银行卡片的Ⅱ类账户,无需绑定账户即可使用,并且可办理限额内的存取现金和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绑定的账户除了工行自身的,也可以使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Ⅰ类账户在工行绑定开立Ⅱ类账户。

       III类账户需要在工行手机银行通过“账户申请”功能,绑定本人同名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后,自助开立III类账户。

       自助开立的Ⅱ类、III类账户都是62开头的一个银行卡号,没有实体卡片。

第三篇:银行账户分类

       银行账户分类及规定

       一个企业可能在多家银行中开户,但这些账户的功能不尽相同,下面有必要对银行账户的知识所有了解。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龋

       三、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工户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的账户。

       特定用途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同时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对企业违反账户管理的行为也有严厉的处罚:

       1.企业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纠正外,按规定对发生金额处以5%但不抵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2.企业违反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

       总之,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就是指企业合同章上印有“开户行和账号”的账户,这个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开一个,并要由人民银行批准;而其他三个账户的开立比较容易,企业可在不同银行开有多个账户。

第四篇: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2]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022年8月17日发布

       2.银发〔2022〕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启用前《办法》的实施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开立需核准的银行结算账户暂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2022年9月1日以前已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暂不按《办法》的规定规范,待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再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及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后,连同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核准手续。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并将开户银行报来的存款人开户资料复印件存档。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开户手续,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法》规定需要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2022年9月1日(含)之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核准通知书;9月1日之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许可证。

       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确认

       对于存款人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银行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的储蓄账户(含已申领的信用卡和借记卡), 2022年9月1日起,银行可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俟存款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再办理确认手续。由单位因代发工资为个人统一办理的账户,视同已办理确认手续。

       三、关于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预留银行的签章

       按照《办法》规定,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因此,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预留银行的签章必须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

       四、关于各类申请书的使用

       (一)开户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单位开户申请书,附式1),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必须在单位开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关联企业的名称。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

       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2),并加其个人签章。

       (二)变更、撤销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附式3),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其个人签章。对于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账号的,应将一份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4),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其个人签章。

       (三)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申请书。存款人遗失开户核准通知书的,应填写“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申请书”(附式5),并加其单位预留银行签章。

       各类申请书可由各银行参照所附的申请书式样,并结合本银行的需要自行印制,但印制的申请书必须包含附式列明的记载事项。

       五、关于开户核准通知书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所附的开户核准通知书式样(附式6)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户核准通知书的印制,并视同开户登记证实施管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不向存款人收费。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在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时,应在开户核准通知书上填写开户核准号,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附式7)。开户核准号按照以下规则予以手工编制:

       1.开户核准号由十二位定长字符构成,具体结构为:×(账户种类)××××(地区代码)×××××××(存款人编号).2.账户种类为1位定长字符;J代表基本存款账户;L代表临时存款账户;Z代表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3.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采用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4.存款人编号为7位定长数字,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当地银行行别分配赋码区间,并按顺序手工编列。

       六、关于账户管理协议的签订

       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可参照《办法》对银行和存款人的有关规定,订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的内容可以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银行另行单独制作。

       七、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的运用

       凡是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开户申请人,应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审验其代码证书。但组织机构代码不作为开户的必备条件。

       八、关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取现

       考虑到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在《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22〕第2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1号)、《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九、关于军队、武警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

       附件:(略)

第五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银发[2022]19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

       各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记录档案,对于不正当使用银行账户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存款人,银行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逐步实现同一存款人的各类银行账户在行内系统统一管理,鼓励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账户下办理多种银行业务;在严格遵守对存款人身份认证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同的存款人确定差别身份认证标准,并按照账户余额、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二、关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须出具的有效证件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户银行营业网点不得委托非开户网点或其他机构代理开户。

       存款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为存款人指定开户银行。

       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书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22]16号文印发)规定内容以外,银行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信息: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性质、职业、个人职位、供职于现任职单位的时间、前任职单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等信息。

       银行应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以下事项:账户信息变更的处理、账户信息的使用与保密、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和条件、账户的有效期限、账户超过有效期限的处理方式、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与方式、对账方式和频率、违约赔偿责任等。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个人存款实名制制度实施前开立的账户的处理。

       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

       在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应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手续。

       (二)关于存单、存折、银行卡的挂失。

       个人银行账户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如有遗失,存款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的挂失后,可与存款人约定在7个工作日以内,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

       (三)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辖区内账户管理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银行账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把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账户监督管理的力度。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账户记录等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人民银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账户管理制度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法规)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0日实施日期:2022年06月20日(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