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军队物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部队在国内市场组织的物资采购。
本规定所称物资,主要包括战备储备物资、自动化设备器材、军训器材、文化体育装备器材、后勤装备、被装、给养、药品、医疗设备、油料、原材料、机电产品、办公用品等。
军队物资采购工作实行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三级管理体制,按照事业部门提出需求、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财务部门集中支付、审计部门实行监督的组织方式实施。
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是全军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是本级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
军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计划、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公开透明、安全保密的原则。军队物资采购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纳入物资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由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应当在总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或者军队公开发布,涉及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军队各级机关和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物资采购,必须坚持为部队服务的方向,做到公正、规范、优质、高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军队物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指定供应商和物资的品牌。
第二章 职 责
各级机关事业部门和其他需求单位(以下简称事业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物资采购预算和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
(二)审核物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
(三)指导物资采购机构做好物资招标、价格审定、合同签订和质量检验工作;
(四)组织办理采购资金结算申请;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总和审核物资采购预算;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制物资集中采购目录;
(三)审查物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中的有关经费条款;
(四)集中支付物资采购资金;
(五)对物资采购实施全程财务监督;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物资采购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汇总、上报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审定物资采购方式;
(三)指导物资采购机构业务建设,组织物资采购业务培训;
(四)承办物资采购人员资格认证、采购机构招标资格认证工作;
(五)负责物资采购信息系统和产品资源库、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六)协调处理物资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未编设军需物资油料部门的军队单位,其承担物资采购业务管理的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资采购市场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物资采购信息;
(二)审查物资供应商资格,聘请物资采购评审专家;
(三)拟制物资采购文件,订立物资采购合同;
(四)审核物资采购价格,实施物资采购;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产品技术质量检验,为用户提供产品技术培训、维护保养等后续服务;
(六)负责需要中转物资的接收、储存和发运;
(七)负责为事业部门提供采购资金结算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和文书;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机构与人员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包括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局及北京物资采购供应站,总装备部后勤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及办事处,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站,军级以下部队(含相当等级单位,下同)的军师级单位依托后勤直属分队抽组的采购机构、旅团级部队生产生活服务中心。
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局及北京物资采购供应站,承担军委办公厅、总部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和其他单位委托的采购任务;总装备部后勤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及办事处,承担总装备部直属部队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军兵种、军区的物资采购站,承担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军级以下部队的物资采购机构分别承担本部队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各级药材供应站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承担药品采购任务。
军队物资采购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物资采购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物资采购工作。
军队物资采购人员资格认证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统一组织。具体考核认证办法,另行规定。
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军队物资招标应当由取得招标资格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招标资格认证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物资,应当聘请专家参与物资采购的评审工作。
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的遴选,采用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获得评审专家资格的,纳入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军队物资采购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获得准入资格的供应商,纳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管理。
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军队物资采购的,物资采购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联合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对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弄虚作假,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供应商,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和采购机构应当逐级报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军内定期公示,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
第五章 备案与审批
军队物资采购文件和采购事项,实行备案与审批制度。
下列物资采购文件和采购事项应当报有关部门备案:
(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文件,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物资集中采购目录,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三)物资招标公告、招标(谈判)文件,报有关事业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四)物资采购合同副本,报有关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五)其他文件和事项,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备案。
下列物资采购文件和采购事项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变更物资采购方式,报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审批;
(二)物资采购合同草案,报有关事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
(三)物资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报有关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审批;
(四)其他文件和事项,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采购方式
军队物资集中采购主要采用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条件的物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物资达到一定规模、无保密要求的;
(二)供应商有一定数量、存在市场竞争的;
(三)物资通用性强、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格要求的;
(四)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有时间保证的;
(五)可以以价格为基础做出中标决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不宜公开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
(二)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不宜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的物资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满足原有物资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七章 采购程序
军队物资集中采购,应当按照编制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进行质量验收、集中支付资金的程序组织实施。
事业部门在编制年度分项预算方案时,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对年度物资集中采购的经费支出预算项目进行细化,报后勤财务部门审核。
事业部门应当在收到年度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送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应当在收到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分类汇总,编制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报本级后勤(联勤)机关审批下达,同时抄送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下列程序及其要求组织实施:
(一)成立由物资采购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物资采购机构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七)物资采购机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下列程序及其要求组织实施:
(一)成立由物资采购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询价小组对物资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物资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需求,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物资采购机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实施采购。
收货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物资验收,并向事业部门报送《物资到货验收表》。
收货单位在物资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当做好记录,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报告事业部门并通知物资采购机构协调处理。
物资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按照《军队资金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对集中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计划和合同价格;
(三)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四)成交、评标标准及确定成交、中标人的原因;
(五)废标的原因。
年度终了和重大采购项目完成之后,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向事业部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书面报告采购情况。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对采购活动中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填报《军队物资采购综合统计表》,按照物资采购业务管理渠道,逐级汇总上报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
工程建设所需主要原材料和机电设备(随工程施工招标的除外),由军队物资采购机构集 采购,采购程序由军兵种后勤部、军区(战区)联勤部确定。
第八章 采购合同
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依法订立。特殊情况,经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批准,可以由采购机构组织军队需求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军队物资采购机构或者军队需求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将物资采购合同草案报有关事业部门审查,事业部门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有关经费条款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事业部门。自事业部门收到采购合同草案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事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均无异议的,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将采购合同副本报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物资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事业部门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涉及经费条款变更的送财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下达物资采购机构,采购机构据此与供应商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报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供应商提出变更物资采购合同要求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与供应商协商提出建议,并及时报告事业部门确定。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发现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时,应当向事业部门提出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建议,事业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通报财务部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一)因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变更等原因导致违约的;
(二)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汇总、下达失误的;
(三)物资采购合同订立失误的;
(四)采购经费支付违约的。
第九章 质量与价格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和价格审核制度,确保采购的物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事业部门编制的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应当明确物资采购项目的有关质量和技术标准;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必须按照物资集中采购计划确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与供应商订立合同。
对非标准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物资质量检验,应当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供应商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由事业部门或者收货单位会同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实施。
物资采购合同对产品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标准执行。
需要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测的,应当在国家或者军队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
物资采购价格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国家对物资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掌握物资市场行情,建立价格评估体系,对采购物资价格构成要素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章 服务与保障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咨询服务系统,为机关和部队提供物资采购信息咨询服务。
经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中转供应部队的物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按照事业部门要求,做好初检、接收、储存、发运工作。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了解物资使用情况,协调供应商做好物资售后服务工作。
对技术复杂、使用要求高的装备器材,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依据物资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供应商为部队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服务。
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和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采购和业务管理自动化。军队物资采购信息系统,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组织开发。
第十一章质疑与投诉处理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对提出的书面质疑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质疑相关的供应商。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
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通知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军需物资油料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的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当事人。
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书面通知物资采购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对军队物资采购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军队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军队物资采购有关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物资集中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物资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物资采购机构的业务建设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的采购经办人员和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其职责应当明确,相互分离,互相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对军队物资采购工作实施全面审计,军队有关部门和物资采购机构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对在军队物资采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按照规定应当交由物资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的;
(二)擅自变更物资集中采购计划的;
(三)不按规定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的;
(四)挪用采购资金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或者采购合同的;
(七)向供应商泄露秘密、与供应商串通侵害军队利益的;
(八)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法规的。
第十四章 附 则
物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军队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军队物资采购机构采购。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2月29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篇: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总则
一、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应,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基本规范。
三、采购部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同时,在付款方式上,做到货到付款,或分期付款,减少采购风险。
第一章 采购部职责
四、采购部岗位职责
1、负责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内部各岗位职责的制定;
2、负责物资采购员、计划员及档案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
3、负责物资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及保管;
4、负责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
5、负责本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需各项物资的采购工作;
6、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安全工作。
7、采购部做好各项档案的管理工作,如采购合同、各种审批文件及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
8、采购部建立采购物资台帐、借款明细帐及公司应付帐款,定期与财务部对帐。
五、物资采购遵守的原则
1、未经审批的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2、仓库内的库存物资应优先使用;
3、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时,采购远近搭配的原则;
4、采购物资时,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减少现金结算;
5、在比价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产品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同样价格比服务的原则,择优确定采购单位;
6、对于先试用的物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具试验报告,并由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二章物资采购管理
六、为节约采购成本,公司实行按月上报采购计划。采购部编制采购计划时,要从实际工作出发,避免盲目提报物资采购计划,避免物资积压损失。
七、公司内各部门及配套厂家要按程序报物资采购计划,在每月的23日前向采购部报下月的采购计划,然后由采购部汇总后统一上交公司经理办公会。
八、各部门及配套厂家提供的需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必须完整,如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原材料清单提报人负责50%的经济损失,所在部门承担30%;同时,采购部有权拒绝采购型号不完整的物资。
九、物资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原则、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做到不错订、不漏订,及时准确地做好物资货源的落实工作。签订物资
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中要明确数量、规格型号、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费承担、包装、运输、验收方式、经办人经济责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如有特殊情况,与公司律师顾问联系后,再签定合同。
十、物资采购时,如工程部及设计院出具的原材料出现短缺现象,采购部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在使用单位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采购使用单位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部负直接责任。
十一、采购部未能及时完成的采购任务,应及早报总经理生产助理说明原因,拟定补救措施。
第三章物资验收入库管理
十二、物资到库后,采购部送检人员通知质检部到货物资的数量、及规格型号,按约定时间到达对物资进行检验。
十三、验收中的不合格物资,由采购部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及时进行退、换货处理。
十四、凡对外调剂的物资必须由采购部确认后,经总经理生产助理审批后,方可对外调剂。
十五、验收合格的物资,由采购部送检人员及时送至仓库,由仓库保管员对物资办理入库手续;货票同行的,由仓库保管员打印入库单,并由送检人员带回入库单,双方做好交接手续。货票不同行的,等发票到后,再由仓库保管员打印入库单。
十六、采购部收到入库单后,尽快到财务部办理抽欠条手续。每月25日前,将欠款压缩到20万元限额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三篇:物资采购管理规定(2022)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事业部文件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试 行)
混事部[20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搅拌站经营活动中的物资实行有效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以确保满足生产需要、确保满足产品质量需要、确保有效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及适用范围
1、本规定根据集团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搅拌站的特点和生产实际情况制订。
2、本规定明确了各单位对物资采购、仓库物资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条 物资分类和管理权限:
1、物资分类
一类物资:配品配件、润滑油、劳保用品、日常办公用品等; 二类物资:水泥、河砂、石子、粉煤灰、外加剂、矿粉、柴油等。
2、所有物资均由集团物资供应部制定最高限价,各混凝土大区在不高于该最高限价的前提下通过比价竞价方式,由大区及辖下搅拌站按照本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程序负责采购。
3、对可与生产量挂钩的易耗品、配品配件等物资采购,及混凝土运输、泵送等业务,混凝土大区可采取定额承包方式,但定额承包方案需报集团物资供应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集团职能部门
负责对各混凝土大区、各搅拌站申购物资价格、质量、数量及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五条 混凝土大区
负责所辖搅拌站的物资采购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所辖搅拌站物资采购的审核、招议标、供应商确定及合同审批签订等工作。
第六条 搅拌站
负责本站所购物资的申报,并组织实施已获得审批通过的采购任务。负责物资采购的合同签订、履行,负责物资验收、进库、出库、保管工作,负责按合同约定办理货款支付等相关工作;做好市场调查、价格测算、供应商、运输商资质评审和初选等工作,及时跟踪生产类物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并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第三章 物资申购计划
第七条 申购计划
搅拌站应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做到预见性强、储备合理,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保证施工生产的不间断进行。
1、一类物资
1.1各搅拌站仓库实行最高库存限额管理(最高库存限额不包含调拔物资)。各混凝土大区根据各搅拌站的生产规模、设备消耗情况,依据集团公司库存限额指标,下达各搅拌站仓库物资库存总金额最高限额指标(分办公用品、生产备品配件、车辆备品配件三类)。
1.2 每月由搅拌站根据生产检修计划、劳保用品及五金仓库库存等情况,编制采购计划。申购计划由各搅拌站编制,经混凝土大区设备主管、主管采购业务负责人审核,报混凝土大区经理审批(具体审核、审批人员由大区选定,报事业部备案),上述采购业务申报、审核、审批均在ERP系 统中完成,原则上每月申报审批一次,搅拌站在每月25日前做好下月物资采购计划,每月30日前审核单位完成审核工作,在次月5号前混凝土大区经理审批完毕。
1.3申报计划编制时,应按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产备品配件、车辆备品配件四种物资分类申报,并填写计划申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要求,需指定品牌的必须注明名称。对技术要求及价值较高的设备,由混凝土大区技术人员指导搅拌站制订购销合同、技术协议和现场监督设备验收工作。
2、二类物资:
2.1各搅拌站每月月底召开月度生产会议,根据生产销售情况,确定下月生产任务,于当月28日前在ERP物资申购系统中编制生产物资采购计划。
2.2各搅拌站根据生产实际和进度情况,在物资供应部制定的最高限价内进行采购。
3、因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进行临时采购的物资,经混凝土大区经理同意后予以采购,但必须事后按照制度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单件超过1000元的应急采购物资、单个站点一个月内现场应急采购物资合计超过5000元的,经混凝土大区经理审核确认、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后方可核报。
4、仓库管理员应认真核查申购物资的库存数量,定期查看ERP物资申购系统中《物资申购计划汇总表》,对因生产急需或仓库库存物资低于安全库存下限的物资,必须积极跟踪和催促相关人员进行审批和采购。
5、在设备维修中,需外请(包)商家,混凝土大区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该维修项目费用进行测算、评诂,并对维修项目寻找2~3家修理商进行比价议价,按我方要求的维修标准,由价低者包干。在维修过程中,旧件更换、入库应拍照存档,混凝土大区设备主管等相关领导应跟踪好商家更换配件、维修情况。
第四章 物资申购审批 第八条 一类物资审批流程
1、一类物资的申购计划审批流程全部在ERP系统物资申购管理模块中实现和完成:搅拌站申报计划大区采购负责人审核二进行采购。
物资申购管理模块中申购计划的状态依次为:申购、审核
一、审核
二、审核
三、已限价、已批准、已发送、已到货。计划状态的每一次更改均有操作日期时间,日期时间为系统服务器时间。
申购:指搅拌站在系统中新建申购计划,在申购清单中增加物资或从仓管管理模块中导入低于安全库存的备品配件,编辑申报物资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及相关技术要求等。
审核:指混凝土大区设备负责人和混凝土大区采购负责人及混凝土大区经理可在上一级审批前对所管辖搅拌站的申报计划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进行修改或审核同意。审核权限分别为审核
一、审核二和审核三。
限价:指混凝土大区设备负责人和混凝土大区经理分别在申购计划的“集团限价”和“批准价”中进行限价的录入。
当搅拌站申购物资时,系统会自动调取“集团限价”和“批准价”。“ “集团限价”和“批准价”只有权限用户才能修改。
1)、如果本站有该物资(同规格型号)的采购记录,则“集团限价”和“批准价”默认为最近一次采购的“集团限价”和“批准价”,且批准权限用户可修改“批准价”。
2)、如果本站无采购记录,则“集团限价”为零,由权限用户按照集团物资供应部限价文件内容进行录入,如果限价文件内无该项物资的限价,由混凝土大区向集团物资供应部申请确定该物资的最高限价;“批准价”默认等于“集团限价”,且批准权限用户可修改“批准价”。
批准:指混凝土大区经理可在申报计划返回搅拌站采购前对各搅拌站的申报计划进行修改或批准。
发送:指用户将已批准申报计划标识为已发送。
到货确认:指搅拌站仓管员在所申购物资到站经相应专业人员验收后在系统中对该物资进行到货确认。
第九条 二类物资审批流程
混凝土大区设备主管审核一混凝土
大混凝土区经理审批三搅拌站按“批准价”
1、各搅拌站编制生产物资采购计划后,在采购单价无变动情况下,凭合同约定和生产进度可直接通知供应商供货;
2、在采购过程中如因市场等原因出现价格波动,造成原最高限价内难于执行时,应及时按程序进行最高限价核实的调查和申报核实工作。
第五章 物资采购实施
第十条 物资采购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物资采购须在集团物资供应部确定的最高限价内进行;
2、同类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
3、先近购后远购、先内购后外购;
4、急用先购、缓用后购;
5、先厂家后定点、先定点后临购。
第十一条 一类物资采购
1、比价:申购计划经批准后,由搅拌站在物资申购系统中选取同类型的若干项物资(可由同一供应商供货)后录入2家或以上的供应商及其报价(已签订定点采购合同的可只录入一家),然后由区域经理(基地站长)、设备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大区经理对供应商及其报价进行逐级审核(审核时,可补充录入供应商及其报价),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该批物资的采购批准后,搅拌站根据批准情况通知供应商供货。
2、由大区依据第十条的物资采购原则,通过招投标或议价方式分别选择2~3家定点供应商,经大区经理批准后签订供货合同(所有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混凝土事业部备案)。在履行完成申购审批程序后,由搅拌站直接向该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如定点供应商价格高于其他非定点供应商(含网购)时,则向非定点供应商采购。
A、在定点供应商采购物资的采购、付款程序:①申购计划审批后,由搅拌站将计划以扫描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供应商发货;②搅拌站凭送货单、有效的发票及进库验收单,按合同约定计算应付货款(按合同考核扣款,如有),填写付款通知单,经大区经理审批后,凭搅拌站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办理相关货款支付手续。
B、在非定点(含网购)供应商采购物资的采购、付款程序:①申购计划审批后,由搅拌站将计划以扫描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供应商供货,搅拌站按供应商送货单办理物资验收、入库手续;②须货到付款的,搅拌站负责人凭送货单、有效的发票在备用金中先支付货款,后按费用审批程序核报。无须货到付款的,搅拌站凭送货单、有效发票及进库验收单,按发票货款金额,填写付款通知单,经大区经理审批后,办理相关货款支付手续。
3、对于混凝土大区或搅拌站在实施一类物资采购程序过程中遇到集团物供部未核定最高限价或集团物供部核定的最高限价内无法进行采购的物资,由混凝土大区向集团物供部提出调整最高限价价格或请求集团物资供应协助采购。
4、对一类物资或须维修的临时应急物资,搅拌站在集团物资供应部核定的最高限价内,用短信或微信方式经请示混凝土大区经理同意后,可先予采购,并在3天内补办完毕相关手续,具体程序按上述要求执行。如在申购物资中有集团物供部未核定最高限价的,经请示集团物供部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可先予采购,并在3天内补报物资申购计划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审核、限价、批准等)。
第十二条 二类物资采购
1、由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依据搅拌站所在市场物资供应、运输距离等实际情况,核定各物资的最高采购限价。
2、在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核定的最高限价内,由大区依据供应商资信、供应价格等情况,通过比价形式拟定2~3家供应商,经大区经理批准后签订采购合同执行。所有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混凝土事业部备案。
3、依据生产作业计划,结合本企业物资库存情况,搅拌站按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通知供应商供货。
第六章 物资验收和入库
第十三条 一类物资的验收入库
1、仓库管理员应根据发票或送货清单,对照采购计划或合同,对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进行实物核对验收。需地秤计量的必须由仓库管理员随车跟踪过秤、除皮,地秤人员应开具“过秤单”,随设备文件由搅拌站统计员负责存档。验收无误后,在发票或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由搅拌站站长复核(签名)。对无采购计划/合同或随货同行无送货清单或送货清单中无数量或单价的一律禁止接收,仓库管理员应将情况即时向站领导或大区领导反馈。
2、成套的、技术性较强的设备、铸件、加工件或仓库管理员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进行验收的物资,由搅拌站相关技术人员和仓库管理员共同现场实物验收,验收无误后,在发票或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由搅拌站站长复核(签名)。
3、到货时需直接送达生产(安装)现场的设备、备件,必须明确卸货地点。
4、依据采购计划、合同或相关标准,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或拒绝验收入库的,应与送货人当面交涉清楚,并及时向采购部门(单位)反映情况,问题未解决的物资一律禁止验收、进仓,须待问题解决后方可接收进仓。
5、合同中有明确质保期的设备、备件等,各搅拌站应在到货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物资到货验收登记表》(附件1),验收登记表需经站长复核。
6、物资到达搅拌站后,如由搅拌站自行卸货的,各搅拌站应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行装卸。
7、进仓物资数量与实际到货数量应相符,实际到货数量与申购计划数量相符。
8、及时做好进仓入帐工作。进仓验收单必须用计算机开具,实现进仓、入帐、分类一次到位。在物资进仓的同时须在仓库管理系统中同步进行物资入库的录入工作,并打印入库单一式三份,统计、会计和自存各一份。
9、物资验收进仓后,仓管员必须及时ERP系统物资申购模块中对申购计划进行到货确认。
10、做好进仓物资的清点纪要及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1、发票到站后,仓管员根据发票附带清单在仓库管理系统中查询相应的入库记录后补录发票号码。
12、提交给财务的进销存报表,不论发票是否到搅拌站均以当月实际出入库数据为准。上月结存和本月结存也以实际库存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二类物资的验收进库
1、质量检验
1.1检验标准:二类物资质量检验标准和规程由混凝土大区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制订,并印发各搅拌站执行。
1.2二类物资的质量检验由各搅拌站试验室负责。
1.3取样:物资到达搅拌站后,各搅拌站试验室应及时取样。取样办法为每车(批)现场取样,所取样品一律用作为标识,并做好样品封存工作。取样要科学规范,公正合理,不得弄虚作假。
1.4检验:搅拌站试验室应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规程和合同相关条款,及时对所取样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详细记录。
1.5任何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试验室的正常检验工作。1.6混凝土大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不定期抽查、监督各搅拌站的质量检验工作,并自觉接受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
1.7对不合格的原材料给予拒收、退货处理或按合同约定处理。1.8粉煤灰、外加剂供货商应随车提供过磅单、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2、过磅: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司秤员凭搅拌站试验室开具的《材料验收单》进行除皮过磅。司秤员每天应将磅单按物资类别、供应商及产地进行分类整理,并将购进物资明细数据在仓库管理系统中输录入库并打印入库单。
3、入库堆放/入罐存储 3.1水泥、外加剂、矿粉、粉煤灰等须采用密闭储料罐储存,料罐进料口须设置清晰的材料标识牌并进行双锁管理,仓库管理员及试验室人员各持一把锁。进料前仓库管理员与试验室人员共同确认后再开锁进料,杜绝混料现象的发生。另外,应经常检查罐顶,防止进水导致粉料受潮、变质。
3.2砂、石等实行分区、分质存放,不得混堆。
3.3车辆燃油入库:每月由统计、财务人员核对上月车队柴油加油记录,统计员在财务付款给加油站后第二个工作日将付款凭证复印提供给仓管员;仓管员在收到复印件后应即时在仓库管理系统中进行入库操作,入库数量=付款金额/即时单价。
第七章 物资结算付款
第十五条 根据集团财管中心《物资采购结算付款实施细则》规定,每月底结算一次,结算时必须出具如下依据:
(一)经搅拌站经理、混凝土大区经理审批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
(二)当月物资采购、运输最高限价表及相关合同定价依据。
(三)由供应方(承包方)提供根据结算金额开具的有效发票。第十六条
财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和支付物资采购价款。
第八章 物资保管和领用
第十七条 一类物资的存放保管
1、库存物资应按物资分类进行定置堆放。设立库号、区号、架号存放,做到堆放合理、安全、可靠;进取方便,检点方便;对号入座,成行成列;过目见数,整齐整洁,通道畅通。
2、物资保管应做到三符、三清、三齐、三定位。“三符”即:帐、物、卡相符;“三清”即:数清、规格清、质量清;“三齐”即:标签齐、摆放整齐、数量齐;“三定位”即:库区仓号、区号、架号位置固定。做到库存物资标记明显,材质不混,名称无错,数量准确,规格不串。保证仓库物资不锈蚀、不腐烂、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
3、加强露天或潮湿地带存放物资的保管,保证物资不锈蚀、不腐烂、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
4、仓库库存物资如出现有损坏、变质、锈蚀等,必须及时上报搅拌站负责人,分析原因,提出完善措施或解决办法,经搅拌站站长审核后,报大区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5、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必须保存完整。确因生产急需拆套、拆零时,应报搅拌站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在仓库管理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拆套、拆零。拆套、拆零后,当事仓库管理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拆除的设备零件填写申购计划,尽快完善成套设备。
第十八条 一类物资的出库(领用)管理
1、领料人应在《物资领用单》(见附件2)中准确填写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单位和数量,经搅拌站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到仓库领取物资。
2、物资出库应做到凭《物资领用单》进行出库。仓库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物资领用单》中领用物资的型号、数量等发放物资,并从仓库管理系统中打印物资出库单,实现开票、出帐一次完成;物资出库单由领料人签名,物资出库单一式四份,统计、会计、领料人和自存各一份。
3、仓库管理系统如发生故障或其它特殊原因而无法打印出库单时,可先临时出库,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应及时补办手续和打印出库单,不得拖延。
4、领用规定须“以旧换新”的物资(轮胎、泵车管件、设备铸铁类)时,严格执行“以一换一”。对于“以一换一”的废旧物资,仓库管理员应做好备查帐登记手续,并确保账、物相符。
5、未经验收的物资不准出仓。物资出库必须遵守“先入先出、后入后出”的原则,先进仓的先出库,有期限的先出库,并保证数量准确,手续完善。
6、仓库必须建立借用(含借入、借出)物资(含工具)专门帐册《物资借用情况登记表》(附件3)。借用人借用物资必须填写《借用物资审批单》(附件4)后方可借取物资,并应确保借用物资完好、及时归还。作拆零配件的整机设备必须整体借出和归还。搅拌站内借用物资(工具)由站长审批,大区内搅拌站之间借用物资(工具)由混凝土大区经理审批。仓库管理员凭《借用物资审批单》办理物资借用,并负责跟踪外借物资的归还工作。
7、仓库管理员发放物资后必须及时进行核减,保证帐、物、卡相符。
8、仓库管理员应负责做好仓库物资日盘月结、季度、盘点工作。第十九条 二类物资的出库管理
1、二类物资的生产消耗以传感器称重为准,仓库管理员在仓库管理系统中录入生产部每天统计的二类物资的实际消耗量,办理出库手续,并打印出库单。已实现机楼数据与ERP仓库管理系统联网对接的站点,则由系统自动获取完成。
2、搅拌站车辆到加油站进行加油后,应提供一份加油凭单(含车辆号码、加油时间、油品、单价及数量);车队负责人应在每天11时前将车队昨日的全部加油凭单统一转交给仓管员;仓管员应在每天16时前按照车队提供的凭单进行相应出库操作(领用性质为车队油耗)并打印单据,交车队负责人确认和签名,仓库和车队各存一联。仓管员将每日加油凭证和入库、出库单据集中档案盒保管;车队将入库、出库单据集中档案盒保管。
仓管员在进行出库操作时应先核对票据上柴油单价与系统中单价是否相同,如遇柴油调价造成单价不一,仓管员应将库存中的柴油全部出库(领用性质为“仓库调拨”)再将原库存金额按新的单价折算数量入库(即入库数量=原库存金额/新单价),然后再进行出库操作。
第二十条 二类物资的库存盘点
1、仓库管理员每天应将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汇总后提交给统计员,由统计员核对,并按月提交给会计复核。
2、月度盘点:各搅拌站每月26日须对库存物资(一、二类物资)进行盘点,盘点工作由各搅拌站生产部组织,搅拌站会计应参与盘点。
3、库存盘点必须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参与盘点人 11 员须在盘点表中签名确认。
4、仓管员应在站内盘点后第二天上午十时前在仓库管理系统中作盘点录入。
5、各混凝土大区应不定期核查各站二类物资盘存情况;各搅拌站应自觉接受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废旧、积压物资管理
1、登记入库:各搅拌站必须将废旧物资实行定置堆放,并建立废旧物资专栏账目。因技术改造拆除下来的设备、备件,应及时回收并清理后装备成套保管,以提高再利用价值。
2、处置审批:废旧、积压物资需外卖处理的,由搅拌站填写书面申请,经混凝土大区经理审批后方可外卖。未报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理搅拌站内的废旧、积压物资,违者按盗窃论处。
3、出库(出站):废旧、积压物资处置款项到达搅拌站账户后,由出纳人员通知仓库管理员填写《放行条》(附件5),办理出库手续(出纳员提供废旧积压物资款项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或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作附件,附在《放行条》后),经站长签名确认后报混凝土大区经理批准,搅拌站门卫凭混凝土大区经理的批件放行,并在《放行条》上签字确认。《放行条》(含相关复印件)一式三份,仓库、出纳、门卫各存一份。需过秤计量的物资,由仓库管理员负责跟车过秤,开具过秤单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调动交接
仓库人员调动或离职前,须对仓库库存物资进行盘点,相关账目、工具、资料等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生产部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属违规行为:
(一)价格管理方面
1、不执行或不经审批,超出最高价格实施采购;
2、擅自改变购进物资的质量等级和购进价格;
3、在执行最高限价采购物资过程中,有问题不及时提出或研究不及时,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4、变相抬高物资采购价格;
5、违反最高限价物资采购的其它行为。
(二)验收和检验管理方面
1、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验收数量不实;
2、取样方法不合理、不符合标准;
3、质量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检验人员有意弄虚作假或检验不及时;
4、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抽检,该类物资均化后使用质量低于购进质量的加权平均值;
5、因采购物资的质量问题影响生产;
6、有意刁难客户或其它违反验收、检验制度的行为。
(三)结算方面
1、擅自改变结算价格;
2、执行结算过程中,有问题不及时提出或研究不及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四)库存方面
1、超过五金仓库库存金额超过限额。具体限额见附表;
2、月度和盘点,所有原材料盈亏总价值之和出现亏损。
(五)其它
1、违法采购管理程序擅自进行采购业务;
2、违规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3、未及时提交采购合同给集团相关职能部门;
4、其他违反本物资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理
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规行为,视情况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相应的处理:
1、出现每项次违规行为,视情况核减所在大区当月工资1000~20000元;
2、出现每项次违规行为,视情况核减责任人当月总收入的50~10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警告、降级、调离、辞退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关领导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纵容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该领导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混凝土大区对物资验收和检验人员,应加强法纪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对不称职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换,对违规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资、控股、受托搅拌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事业部负责修订并解释,自2022年3月26日起试行。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混凝土事业部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报:集团公司何总经理、张副总经理 送:集团公司财管中心、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 发:混凝土一大区、混凝土二大区
第四篇: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香山生态园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总
则
一、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应,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基本规范。
三、采购部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同时,在付款方式上,做到货到付款,或分期付款,减少采购风险。
第一章 采购部职责
四、采购部岗位职责
1、负责采购部内部人员各岗位职责的制定;
2、负责物资采购员、计划员及档案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
3、负责物资年、月、周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及保管;
4、负责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
5、负责本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需各项物资的采购工作;
6、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安全工作。
7、采购部建立采购物资台帐、借款明细帐及公司应付帐款,定期与财务部对帐。
五、物资采购遵守的原则
1、未经审批的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2、仓库内的库存物资应优先使用;
3、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时,采购远近搭配的原则;
4、采购物资时,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减少现金结算;
5、在比价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产品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同样价格比服务的原则,再由采购小组集中讨论择优确定采购单位;
6、对于先试用的物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具试验报告,并由采购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采购。
7、常用的采购物资必须有2-4家的经生产部经理确认质量符合要求的采购对象,采购员询价后填写询价情况汇总表交由采购小组确认。
第二章
物资采购管理
六、为节约采购成本,公司实行按月上报采购计划。采购部编制采购计划时,要从实际工作出发,避免盲目提报物资采购计划,避免物资积压损失。
七、公司内各部门及配套厂家要按程序报物资采购计划,在每月的23日前向采购部报下月的采购计划,然后由采购部汇总后统一上交采购小组讨论(大宗商品交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因物资积压或过期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按绩效考核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八、各部门及配套厂家提供的需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必须完整,如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原材料清单提报人负责50%的经济损失,所在部门承担30%;同时,采购部有权拒绝采购型号不完整的物资。
九、物资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原则、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做到不错订、不漏订,及时准确地做好物资货源的落实工作。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中要明确数量、规格型号、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费承担、包装、运输、验收方式、经办人经济责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如有特殊情况,与公司律师顾问联系后,再签定合同。
十、物资采购时,采购单填写的物品没有或有短缺现象,采购部应征求使用部门意见,在使用部门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采购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部负直接责任。
十一、采购部未能及时完成的采购任务,应及早报总经理说明原因,拟定补救措施。
第三章
物资验收入库管理
十二、物资到库后,采购部采购人员通知仓库管理员、物资使用部门人员对到货物资的数量、及规格型号、质量进行检验。
十三、验收中的不合格物资,由采购部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及时进行退、换货处理。
十四、凡对外调剂的物资必须由采购部确认后,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对外调剂。
十五、验收合格的物资,由采购部送检人员及时送至仓库,由仓库保管员对物资办理入库手续;货票同行的,由仓库保管员打印入库单,并由送检人员带回入库单,双方做好交接手续。货票不同行的,等发票到后,再由仓库保管员打印入库单。
十六、采购部收到入库单后,尽快到财务部办理抽欠条手续。
第五篇: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为规范物资采购工作程序和标准,防范和降低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确保各项物资保质、按期满足生产经营需求。
一、采购原则
货采源头,货比三家,保证质量,按期交货
二、物资分类 2.1生产物资
生产物资是指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材、配套件、电器及辅料等,生产物资按生产批号管理。
生产(带生产批号)所需物资由生产部技术人员编制《材料明细表》,部门领导审核交供应部进行采购;漏提材料以通知形式下发各部门;材料进厂后应按照程序进入供应部仓库管理 2.2经营性物资
经营性物资是指用于业务经营使用能够独立实现某种(或多种)功能且能够为公司产生经济效益的物资。
经营性物资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交供应部进行采购,物资到货后由接收人签字并负责管理,供应部登记物资台账。2.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购买由使用部门提出固资购买报告,逐级审批后交供应部采购,到货安装完成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建立固资登记 2.4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消耗性物资,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交由供应部采购,物资进厂后应入供应部仓库,使用部门按需领用,费用由各部门承担。
三、供应商管理
供应部应逐步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通过优胜劣汰机制,优化开发供应商资源,建立稳定可靠的供应商队伍,为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物资保障。
3.1供应商选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供应商应能够提供企业的基本证照,物资涉及强制性认证的,要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和质量证明文件
b质量保证能力,即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完善 c产品售后能力及近三个月的销售业绩 d优先选择产品生产厂家,严格控制贸易商
f进口物资实行代理许可制的,必须提供授权代理证书 3.2供应商日常管理
a技术部应及时向供应部提交《质量整改通知单》,连续两次发生质量问题,应向供应部下达《停供通知书》,取消供应资格,并追究质量损失
b同一类物资应保证有两名供应商能够正常供货,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供应渠道的畅通
c采购经理应及时掌握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跟踪物资进度,出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d每年要组织生产、技术、工程和财务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对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
四、合同签订
4.1采购物资要多方收集信息,至少三家供应商询价、比价,实现合理的性价比,经合同评审后确定供货单位;大宗物资或符合公司招标采购要求的要按照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4.2明确供货时间、供货地点及供货方式
4.3明确结算方式及发票,力争货到付款或分期结算,杜绝先付款后发货,降低资金风险
4.4明确质量条件、质量证明文件及退货办法,保证物资质量 4.5除低值易耗品、少量钢材外其他物资应与产品生产厂家签订合同,特殊情况应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五、本制度为试行性文件,根据业务发展会不定期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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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