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律师职业道德
基于法治社会建设背景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研究
摘要:在分析法治社会建设的定义和律师职业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二者的特点,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背景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关键字:法治社会建设;律师职业道德。
一、引言
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飞出旧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有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律师是公众心目中“正义的使者”[1],在社会各职业道德规范中,律师与教师、医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一样属于道德的最高层面,这是由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到现在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全国目前已有11.8万执业律师。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也出现过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个别律师在咨询时,不耐心听取咨询人的陈述,不认真分析案情,敷衍了事;代书时,不细致分析案情和有关证据,把“代书”变成“代笔”;辩护或代理时,不搜索调查证据,庭审无笔录,出庭无发言提纲,仓促上阵,不据理力争等,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目前,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到社会经济事务、政治实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之中2022年我国非诉讼业务已占律师业务总量的80%。如果律师自身缺乏良好的素养和职业道德,就会使公众对律师失去信心。
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建设,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北京举行的首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名法学专家发出了“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呼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给我们提出了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李雪萍[2](2022)认为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律师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律师各项工作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作风以及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法治社会建设对律师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不仅需要精通有关法律,还要经过法定的严格考核。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将会日益提高。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3]。律师的法律服务适应了社会对法律的需要。由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从事不同的工作,所涉及的事务十分广泛和复杂,他们各自很难做到熟悉相关的法律,在各自从事的工作和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有时还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就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或损害。要想避免这些不利的影响或损害,就可以委托熟悉法的律师帮助处理。律师就是面对这样广泛、多样的社会对法律的求,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其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向机关、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被委托或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向当事人提供准确而有效的法律服务,使其免受非法侵害,或在遭受侵害后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赔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工作的核心。
再次,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律师的工作渗透到社会生活用品的各个方面,律师通过参与经营管理、审查合同、制定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将大大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律师的职业特点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就需要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其职业操守:
1)忠于职守,伸张正义,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服务
律师必须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将个人的前途和祖国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我国目前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环境,这种良好的经济秩序和安定社会环境的建立,需要有健全的法制作后盾。律师机构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其职责就是通过为社会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以促进社会和谐、追求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律师的功能是提供法律服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就是要通过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服务于人民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充分体现了律师特殊的社会职能。律师在执业中,一方面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一方面要及时解决各种纠纷、冲突和矛盾,密切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把律师忠于职守、坚持真理、维护正义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上。要忠于职守,全面地履行职责。首先他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于非法干预,律师应当坚决抵制和排除,争取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次要坚持原则。律师是正义的象征,应当坚持原则,富有正义感。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应当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秉公护法、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坚持真理、主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法律的公正。
2)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
律师和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4],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成分。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与律师的关系上出了问题,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一个关键问题。
有关部门能否考虑利用网络现有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用灵活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凡是涉及律师在执业中贿赂法官、法官私自单方面会
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数据库,逐步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当然,建立此类公示制度,一定要研究界定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等;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界定法官与律师的个人隐私等,在公布这类数据的时候不能侵犯法官与律师的正当、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应设置有关制度,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的行为人。
3)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积极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从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产物;反过来,律师应当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忠于事实,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是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责和使命。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尊重客观事实,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有充分可靠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无私无畏,既不为委托人违背事实的意见所左右,也不被外界的非法干涉所动摇。
对事实不清楚的案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全面、科学地收集证据。不能凭主观臆断、猜测,更不能歪曲真相、捏造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忠于职守,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秉公护法、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坚持真理、主持正义、据法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受任何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既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又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以“领导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为标准;更不能断章取义,故意曲解法律条文以迎合委托人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陈莹花.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湘南学院学报,Vol.28,No.1,2022(2):23-25.[2] 李雪萍.论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时代人物,2022(4):204-205.[3] 李红丽.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法治与社会,2022(7):281-282.[4] 李贵臣.论律师的职业道德.科技信息,2022(4):343-344.
第二篇:律师职业道德和公平正义
律师职业道德和公平正义
洛杉矶刑事辩护律师夏文析,绰号“林肯律师”,在一次为坚称自己无罪的富二代罗奕智做的辩护时,使他发现一个已经被时间所掩埋的真相——罗奕智不止在现在的这个案里是有罪的,并且他还是自己以前办过的另一桩强奸杀人案的真凶。而罗奕智就是想利用了律师具有的保密义务而聘请他做自己的无罪辩护律师。至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了极大的冲突。
那么,当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冲突时,要如何解决呢?这是一个很值得深思的问题。
从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出,罗奕智利用律师的保密义务而来达到让夏文析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并且获得了成功,同时也是让他不能够对自己以前的犯罪事实进行检举揭发,而夏文析则在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揭发自己当事人的犯罪事实维护公平正义的矛盾中徘徊着,但是最终他还是选择了先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成功为罗奕智脱罪,但是之后用另外一种方法,让罗奕智以更重的罪名被逮捕。
夏文析和他的父亲都认为,没有比为无辜的人辩护而败诉、从而使他入狱更让自己难受的了,最可怕的客户,就是无辜的客户。所以他一直就只是给那些所谓的坏人恶人辩护,但是他唯一一次为不算坏人的人辩护就发生了错误,就是源至于他的先入为主的观点,他觉得马杰西就是一个杀人犯,所以他不相信他的话,甚至在检方连证据都还不完全形成的情况之下就让他认罪,这也就就是他所说的使的一个无辜的人因此而入狱,从这点上来看,他是没有做好他律师的本分的,在法庭宣判之前就认定了被告人的有罪,这也是之后让他陷入困境的起因。可见,遵守职业道德是时时都必须遵守的,从这方面而言,遵守职业道德也是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的另一种做法。
而对于夏文析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的这种做法而言,他尽力去做到了两全,我觉得是可取的,因为在当时的情境中,夏文析的主要身份是罗奕智的辩护律师,其次才是一位公民,分清先后缓急再做决定的这种做法也不失为一个两全的方法,既对得起自己的职业水平、自己的职业道德,也能够对得起社会大众,对被冤枉的人做出弥补,让公平正义得到伸张。
第三篇: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
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
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一:律师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根据云南省律师协会的统一部署和所在县律师事务所的安排,结合前期在律师事务所的学习实践,特别是近来认真学习了律师远程培训,受益匪浅,思想认识和专业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现总结如下学习心得体会。
一、通过学习认识到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学习心态和工作作风,始终保持谦虚好学的品格。
当今时代发展大趋势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更替日新月异,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出现了多层次化、复杂化,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中国律师队伍的预备队和接班人的一员怎样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怎样才能在残酷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我认为一定要先保持平和的心态,放低身价、保持做人的低姿态,从最容易、最简单的小事做起,特别是注意工作细节。当然最需要强调的是做人一定要谦虚,做律师更要谦虚。我们要多去发现同仁律师们的长处,多去寻找自身的不足,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我认为还要强调一下学习心态反映了一名律师的修养境界,影响了一名律师的发展空间。做律师前一定得注意要生存、要发展、要进步,就要有好的心态。而一名律师好的心态主要包括付出的心态、坚持的心态、合作的心态、感恩的心态、谦虚的心态等。
二、我认为一名律师要有一个人生职业规划,要具有全局观念和战略眼光。
目前来说,做律师难,做一名好律师更难。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最近几年我国律师在数量上的增长。目前流行所谓“二八律”,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服务市场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手中。而剩下的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服务市场由近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来竞争。这一局面,造成新律师和实习人员的生存危机。我认为作为一名老律师,就应为新律师指导职业规划,否则他们将来做律师只能处处被动、步步艰难。同样,老律师们如果不能与时俱进,不提高自身素质,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照样会被无情的竞争刷新和淘汰。在战争中的战略战术的运用同样也常常适用于律师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也只有竞争才能沙里淘金,才能更好的激励律师提高自身素质,以服务于当事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要想做大做强,就一定要批判和检讨“单纯军事观点”的观念和做法,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但要学会办案,也要多参与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适当地在相关媒体有关法律宣传教育栏目中展现自我风采。不要把自己变成单纯的“办案机器”,要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注重律师办案的社会效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弱势群体要积极为其提供帮助;要做到外圆内方,坚守律师执业道德的底线,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今后的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规避风险,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事,善于规避风险,学会保护自己。
众所周知,成功的律师主要依赖案源创收,然而案源的来源主要靠踏踏实实地努力,赢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目前,主要是防止“左”的,也要警惕“右”的,坚持学习并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身行动的指南。努力吸收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文化思想精髓,特别是能够代表中国文化传统的古典名著的学习和继承,逐渐形成中国特有的律师文化。
三、做好律师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掌握信息技术,熟练掌握法律检索技能。
随着我国2022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新时代的发展对中国律师的素质有了新的要求。将来作为中国律师也不得不将视野扩大。要反对“关门主义”,“关门主义”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把“千千万万”和“浩浩荡荡”都赶到敌人一边去了,“关门主义”为日本帝国主义向之鼓掌而马克思列宁主义向之掌嘴的东西,我们一定不要关门主义。这是毛泽东同志的教诲,这对做律师也适用。做律师也要反对“关门主义”,要广泛阅读书籍,要广泛与其他律师同行交流合作、要广泛参与社会实践,更要广泛交朋友,也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孤军作战、避免闭门造车、避免孤默寡闻,才能迅速地成长起来。互联网的发展为律师利用信息提供了方便,律师可以非常方便地检索到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上也充满了错误的法律法规信息,这就要求律师熟练掌握正确的法律法规检索技能。
四、律师应当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学习并实践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首先要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其次要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理论精髓;最后要认真学习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要学会正确地接待当事人,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当然接待当事人有很多技巧,做律师不能向当事人虚假承诺、不能为当事人火中取栗、不能说其他律师和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坏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维护好,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守好当事人的隐私,为当事人积极寻找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佳方法。要科学地处理与法官、警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
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是一名律师的行动准则,应当自觉并严格地遵守和维护。律师应具有强烈地历史使命感、职业荣誉感、生存危机感,充分认识自己,能够直面人生,迎接挑战。
>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二: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心得体会>>(2304字)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应注重提高律师整体素质、强化律师自律意识、提倡有序的同业竞争、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等。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一、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目前,我国的律师队伍在人数上不断扩大发展,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高学历、复合型人才加入律师队伍,我国律师队伍整体职业道德素质是好的,但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也有个别律师存在一些一正当竞争行为和不足,其表现为:
(一)社会客观方面
1.律师职业社会地位低,容易受到歧视,《律师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立法上对律师职业的如此定位,使人感觉到律师就像是向社会“贩卖法律”的个体户,与律师职业的崇高使命形成了巨大反差,使律师很难取得相应的社会地位。
2.刑事诉讼中“三难”问题仍未解决,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虽经几年来不停的呼吁引起了一定的重视,有些地区还制定了相关的措施。但仍有少数法、检、公的警察为难律师们的办案,工作中的诿扯皮。
3.司法不公、暗地操作现象仍存在,律师在实际办案中,如果按照严格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凭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作出一个可预测的专业性判断,通过提供专业服务、实现这一判断,但在实际办案工作中,通过双方律师智慧和劳动的竞争,以实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优化的格局,往往因司法不公被暗箱操作而取代。
4.案件资源稀缺有限。目前,律师的案源主要来自于亲属、朋友、同学、熟人、客户的介绍,不经过介绍,直接上门的客户少。大部分客户在真正委托律师时,所关心的不是律师的专业水平,而是律师和法官的关系,这类委托人需要的是让律师打关系,而不是律师的专业化服务。
(二)主客方面的因素
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在律师队伍数量取得高速发展的同时,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却呈下滑趋势,拜金主义、商业化倾向在律师中有泛滥之势。
因而造就了一批读很少书,看报,不深入研究法律,不会出庭的“精英”等等问题,收费无标准,为争夺案源任意压价,走后门,办关系案、金钱案,虚假宣传,贬低同行,不能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不钻研业务,刻意拉关系,作虚假承诺误导当事人,沾染不良习气,严重损害律师形象等。
(三)部分律师在执业中存在高收费,以收费多少论英雄的倾向;少数律师品德差,在执业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敷衍塞责,收钱不办事,甚至欺骗当事人;极少数律师为求案源或胜诉不择手段,不依法办案,知法犯法,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所有这一切,影响了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阻碍了律师事业的发展。
(四)近年来,少数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有的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的律师不依法办案,甚至发生了违法犯罪等严重问题,这些少数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主要表现为:少数律师贿赂司法人员,或者介绍当事人贿赂司法人员,严重者构成了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
二、解决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律师管理工作上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要联系实际,依法制定对律师强化监督,加强管理的措施。严肃执行纪律。作为执法的律师队伍必须有严明的纪律,这是落实职业道德的基础保证,也是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纪律教育和执业风险教育,全面提高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抵御风险及金钱诱惑的能力。这个教育不是形 式的、虚张声势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卓有成效的。现在,中央已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虽然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但律师如何全面准确地学习好和理解好这个准则是非常重要的。
(三)抓好律师队伍的业务学习,促进律师的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律师依法执业的水平,也是搞好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现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增多,律师只有抓紧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学习市场经济的基础知识,增强市场意识,增强市场经济法律意识,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特点,才能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采取有利措施,切实加强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律师工作的性质决定律师工作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和国家的领导之下。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切实发挥党组织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政治核心和党员 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这是搞好职业道德建设在组织方面的一个重要保障。
(五)加强律师的纪律监察,司法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介入到律师行业中来,加强对如何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调研,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如进行私访、问卷调查、调卷审查、回访当事人、深入公、检、法等机关座谈调查等,探索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在违纪的及时进行教育帮助,对严重违纪的严惩不贷;同时还聘请一些群众监督员,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督。
总之,我们要以《纲要》为指导,认真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革创新。要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抓起,尽快构筑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四大”系统工程,扎扎实实地搞好职业道德建设。
>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三:松溪县司法局召开“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交流会>>(544字)
3月31日,松溪县司法局在福建省创伟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交流会。县司法局副局长卫斌、公律股负责人及全体律师参加了会议。
卫斌副局长强调,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个人情操气质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建立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投诉受理与查处制度,加强律师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的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抵御风险及金钱诱惑的能力,建成一支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队伍。
会上,律师们畅所欲言,认为通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学习月”活动,受益匪浅,思想认识和专业素质有了极大提高。一是认识到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工作作风,始终保持谦虚好学的品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二是要有一个职业规划,要具有全局观念和战略眼光,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三是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自身修养,不能向当事人虚假承诺,要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守好当事人的隐私,处理好与法官、警官、检查官和仲裁员的关系。
>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四:律师职业道德心得体会>>(847字)
经过市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的统一安排与部署,在“律师道德学习月”的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本人受益匪浅。特别是在律师职业道德上认识有了更为深刻的体会,现在总结如下;
一、做为一名律师,首先要精研专业的理论知识,要学会时刻与新的法律法规制度与理论的更新走同一条道路。要把理论应用到实践上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当今社会,社会生活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与社会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状况也是不断的变化,因此,法律要符合社会的发展,这就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更新和对法律理论的不断解读,作为在法治社会占用重要地位的律师的我们,更应该时刻的关注新的法律制度和理论的不断更新,学习和掌握新知识和新理论。在掌握理论的同时,要学会把理论运用到实践当中去,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理论才能够被社会所接受,理论才能够服务于人民。而作为律师,我们只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用我们的知识服务于大众,为法治建设贡献我们微薄的力量。
二、在做律师这一行业过程中,我们应该时刻 遵守《律师法》和《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了解到了作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律师的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在与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给当事人,不能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不得诋毁同行,不得说明与法官有关系能更好的办理案件,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得作伪证,不得应承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我们也要学会保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从事律师行业的十多年生涯的过程中,我时刻的以律师行业的相关准则来约束自己。让自己在职业生涯走的越来越远。
最后,身为一名党员,我时刻以党员的身份来约束自己,学习党的思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党的规章制度,以党员的思想为当事人服务,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科学的处理好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关系。以党员的思想和以专业的手段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总之,在“律师道德学习月”的学习过程中,我在遵循原先的行为准则下,进一步的加深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总结,努力使自己做的更好。
第四篇:律师职业道德
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
时间:2022年1月7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翁凡 参加人员:全体律师 主题:讨论律师执业道德
翁:律师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律师职业可谓是在没有深厚社会基础的环境下“建构”起来的,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对我国一般民众来说更是缺乏了解,感到非常陌生。通常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不过是社会道德在律师职业领域的具体化,是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这样的说法笼统地讲并没有错,但掩盖了二者关系的复杂性,只看到了其一致的一面。实际上二者有时是相互矛盾、冲突的。
吴:律师的执业活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不“以社会道德为准绳”。一般社会的道德观念与法律的规定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人们的行为也相应的多有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在日常生活方面。这种对立本身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道德与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有利于人们以道德的标准来评价法律,批评法律,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力,促使法律进步;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道德,促进传统道德观念的转变。然而,律师的职业道德却必须与法律的规定,至少是与法律的原则无条件地保持高度的一致。这种职业道德的要求当然要高于法律的要求,但绝不可以与法律有抵触。尽管合乎社会道德的行为有些可能是违法行为,但合乎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却绝不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把拥有良好的社会道德说成是具有社会正义感的话,那么无疑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律师的这种正义感。
陈:为了更好地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问题,我们先来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理学的永恒问题——予以简单的梳理。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任何资深的律师都知道,法律表面字眼下的根本基础是对宗教、道义、情感和习惯思想等等,这些来自于基本上属于人性的一般人类经验的思想的继承,决定法规援用的也是这一基础。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一般说来,律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守法律,也就同时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的道德秩序;一名优秀的律师常常就是一名道德高尚的人,相反一个道德败坏的律师也不可能成为一名严守法律的律师。“要做一名好律师,首先要做一个好人。”这种说法是非常有道理的。
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
时间:2022年5月7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翁凡 参加人员:全体律师 主题:法律与道德
翁: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它们的内容、作用范围以及作用形式和社会效力具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法律主要表明统治集团的道德,而并非是笼统的全社会的道德。其次,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表现,有规范的形式且相对稳定;而社会道德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且稳定性较差。再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而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效力,其作用的发挥主要靠个人的自觉。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还可以举出很多,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而合乎道德的也不一定合法。正是由于这两种规范之间的显著差异,与人们通常的观念不同,西方社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好律师,坏邻居”、“好的法律家,坏的基督徒”。
江:律师在执业中捍卫法律,恪守职业道德,这与恪守一般道德原则具有重大的区别。他们在工作中往往坚持“法条主义”,而不是从社会道德、人情世故的角度看问题,实际上律师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就是抵制常识和普通人正义观念的影响。莎士比亚的戏剧《威尼斯商人》中,当夏洛克在法庭上坚持要依据合同割下安东尼奥胸口上的一磅肉的时候,作为律师——同时又是安东尼奥情人的鲍西娅内心可想而知,可是她并没有情绪激动地大喊夏洛克是坏人,要求法官判决不人道的合同无效(在当代社会,这是完全合法的)或干脆声称法律不公正,要求法官变通或更改法律的规定;而是以巧妙的手段坚持合同有效,但夏洛克必须准确地割下合同约定的重量的肉,而不能多也不能少,同时不能带一滴血,否则会依照威尼斯的人身侵害法剥夺其全部财产。[2]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坚持了社会正义。这可称得上是法律实务工行为方式的典型写照。在西方社会“鲍西娅”甚至成了律师的代名词、智慧的化身。
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
时间:2022年10月8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翁凡 参加人员:全体律师
主题:律师职业道德与理性的价值
翁: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3]法律的本质是理性的,这就决定了包括律师在内的一切法律工都必然具有理性的品格。尽管人们称律师为自由职业者,但律师无法按自己的道德偏好或情绪来开展执业活动,实际上他们只能尽量排斥自己的好恶以及主观的价值判断。人们往往在电影或电视上看到,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慷慨激昂,感情饱满,甚至可能个别情况下声泪俱下,非常感染人,但这并非通常的情况。律师当然也有人文关怀,甚至是更浓厚的人文情结,也有激情四射的时候,但这都是牢牢地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律师的工作主要不是充分调动自己的感情,达到“以情感人”的目的,而是恰恰相反,尽量控制自己的感情,坚信“有理不在声高”,而是通过通彻、细致、严谨的逻辑推理,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律师是理性主义者,在执业中少有一般民众那样情绪上的表露,其言论也不强调道德的感染力。律师往往是“象冰冷的手术刀一样”解剖案件,使人感觉“理性的冷酷”扑面而来。他们少有含情脉脉的表现,而多显现为冷静而严肃的形象。律师往往给人以机械守法的死板印象,而少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性。“情理法”并重是一种社会理想诉求,而律师却只抓住一点——恪守法律,不及其余。
吴:在法庭上,律师并非一般的摆事实、讲道理,而是摆“证据”、讲“法理”,对他们来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名成熟的律师在执业中保持平和心态,往往给人这样的印象:处世谨慎,说话留有余地,慢条斯理,不慌不忙,很少个性张扬,棱角不分明,少有“嫉恶如仇”、“爱憎分明”的表现。律师并不忌讳“为坏人说话”,因为好人、坏人之分是道德上的分类,而非法律上的分类。象“可恶的第三者”、“道德法庭”、“新闻审判”(Trial of newspaper)、“把某某押上历史的审判台”、“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这样的说法,决不会出自律师之口。此外,象“违法必纠”、“严厉打击„„”等不严谨的法律用语,律师也不会使用,因为律师明白“违法未必一定就要纠”,这里有具体情节及程度的问题,也有法律时效的问题等;应强调“依法打击”,不是一定要非常“严厉”,而是宽严适度,关键是要“依法律为准绳”。
陈:律师的信条是:感情不能代替或超越理智;同情与怜悯某人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相应的,憎恨和仇视某人也不能逾越法律惩戒的限度。人们可以对法定的罪行提出公诉,但却不能对法外的罪恶提出公诉;人们可以推行法律上的权利,但却不能推行抽象的正义。
江:在我国目前,不仅一般的民众对何谓职业道德不清楚,就是律师也往往会把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相混淆。大连著名律师开来曾出版《我为马俊仁当律师》一书,其中有这样一句话:“良知比法律更重要,做人比做律师更重要”。结果出版后引起律师界一片哗然。骆伟雄律师对该书的题目和内容不符提出质疑:“该投入感情还是投入理智?开来并没有代理马俊仁的案件,却大发议论。是在做作家,还是做律师?是在进行法律分析,还是在进行道德分析?”著名律师王工也发表自己的看法,认为前述开来律师观点的后半句“做人比做律师更重要”无可非议,而前半句“良知比法律更重要”则不妥。不少人谈到律师时常常讲律师“据理力争”、“仗义执言”等等。但实际上应当说律师是据“法”力争,这里的“理”必须强调是“法律上的理”而非一般道理的“理”。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律师“执言”是“依法”,而不是“仗义”。“义”是表示一社会的伦理规范。《礼记·中庸》里“义者,宜也”,即事之宜,指思想行为符合一定的标准。律师依法执言,而非依靠仁义道德。把律师说成路见不平的仗义的“侠士”,这并不是在褒奖律师,恰恰相反是在对律师角色认识上的错位及对律师的贬低。人们何曾听到公安人员“仗义”逮捕,检察人员“仗义”起诉,法官“仗义”判决等说法!在轰动全国的重庆綦江虹桥坍塌案的审理中,主要嫌疑人林世元的辩护律师可谓“仗义执言”,一开口就怒斥自己的当事人是“罪有应得”,虹桥工程是“豆腐渣工程”,是“王八蛋工程”。这也许并不违背社会的道德,甚至可以说是顺应了当时当地一般民众对贪污腐败强烈憎恨的情绪和严惩罪犯的心理;但却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现代法律原则背道而驰,并且严重地违背了“律师必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道德要求。结果在庭审之后,该辩护律师遭到了法律界人士的严厉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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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10月8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翁凡 参加人员:全体律师
主题:律师职业道德并非理想的道德
吴:按照富勒的分析,道德分为理想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又译愿望的道德,或向往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两种。前者指关于幸福生活、优良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些方面的道德,是我们所应当追求的美德。后者指的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8]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联系。当有人达到这样的标准时,我们将对此表示尊重;没有达到这种道德的要求时,我们不是去控告他,而只是加以惋惜,或是蔑视。义务的道德规定则低于向往的道德的标准,与法律最为类似,如果有人达到了这一标准不会受到赞扬,而如果违背了这一标准则要受到斥责或惩罚。换用通俗的伦理学术语,富勒所说的“向往的道德”就是“道德理想”,“义务的道德”就是“道德义务”。律师职业道德由于与法律联系密切,大致相当于“义务的道德”。如果我们认为律师就一定要具有一般所要求的高尚的道德情操,那就是误解了律师职业。这一方面可能超出了律师职业道德的范畴,对律师要求过高;另一方面还可能提出了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江: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特殊性,但在整体价值等级上并不高于社会道德。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其中有些内容要求高于对一般百姓的道德要求,有些内容相反低于对一般百姓的道德要求,其余大部分内容和一般百姓的道德要求是基本一致的。目前我们经常听到有这样的说法:“律师要更加强调遵守社会道德,律师应当成为一般人的行为楷模。”这主要可能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律师是有修养的知识分子,应比一般人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二是律师是职业人士,因为文化层次最高,天然地负有传播文化,引导社会文明的责任,自然应有很高的道德境界,不然何以引导他人;三是律师是法律之师,研究并实践行为规则的专家,现实中帮助当事人认识法律、实施法律和利用法律救济权利,自是应该对作为生活中重要行为规则的道德身体力行,言行一致,为大家做表率。实际上,这里的所说的“道德”仅仅指通常所说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大致相当于社会公德,即社会所公认的最基本的道德。而这部分道德在律师职业道德中并不占重要位置,重要的是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不同的部分。
朱:律师职业道德中高于或低于社会道德的部分,所对应的社会道德往往是在社会上很难达成共识的部分。如:律师严格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无论从范围还是程度,以及保守的时间、保守的内容,无论是对家庭成员、朋友还是同事,甚至国家官员,无论是一般的隐私、与他人无关的个人资料,还是犯罪的情节等等。这些要高于通常所讲的保守秘密的道德要求。律师不得超越当事人的授权和利益保护范围,而去主持公道,依据从自己当事人那里获得的证据为对方当事人鸣不平,不得排斥当事人依法律程序得到的实质违法的利益。这些要求要低于通常所讲的维护正义的道德要求。大致地讲,尽管并不绝对,对保证律师积极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道德要求较社会道德要求为高,而对保证律师同时消极维护对方当事人及官方利益方面的道德要求则较社会道德为低。归根结蒂,这是由律师维护自己单方当事人的权益,并不中立,以及法律区别于道德的特征所造成的。
律师职业道德某些方面高于社会道德,这比较容易理解,而有些部分低于社会道德,却往往很难让人接受。这在我国传统道德观念没有完全转变为现代道德观念的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如此。在传统道德中“和为贵”是天经地义的,现代社会也不大可能发生根本的改变。律师职业行为中,使人们关系亲近的行为往往在道德上受到鼓励和支持,而使人们关系疏远的行为却常常在道德上遭到谴责,不易被人们理解。律师依法办事,目的是使人们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相互间保持合法适当的距离,相互独立和尊重。具体来讲律师的法律服务会产生使人们之间关系疏远和亲近两种作用。在中国当前,律师的工作突出地表现在打断传统的那种含情脉脉、厚重的血缘及身份关系,建立富有理性、远近有度的法律关系,具有促进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说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化的作用。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往往有“挑词架讼”(甚至“挑唆”)之嫌,与传统观念不符。这表现在律师并不是一味地要采取各种努力,把社会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而是在有些情况下律师会鼓励当事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当事人“打官司”。传统观念认为诉讼是可耻的事情,而在律师看来诉讼却是社会的常态表现,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可耻,而是时代的要求和观念进步的体现。按照律师的观念,一味强调少纷争或少诉讼,不仅与社会现实不符,而且可能会在无形之中压抑人们的欲求,结果会潜在地造成更大的纠纷和社会的混乱。那种以诉讼数量的多少作为评价官员功绩的标准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江:“除暴安良”是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按照传统观念,为杀人犯等坏人辩护无异于“为虎作伥”;而在律师看来,只要接受了委托或受法庭的指派,无论嫌疑人是谁,自己都要忠诚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努力工作。在委托人是谁这一点上,如希腊正义女神一样律师的双眼是蒙上的。律师辩护并不意味着律师赞同嫌疑人的观点或行为,更不等于同他们站在一起。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曾强调:“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象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样的道理。” 作为律师不必因为为臭名昭著的人辩护而感到不安。即使是作为二战甲级战犯或“四人帮”,甚至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世界头号恐怖大亨本·拉登(如果可能的话)等人的辩护人,律师仍然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竭尽全力,充分履行其神圣职责。正如半个世纪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路易·布兰德斯提醒美国律师协会的那样:“律师应当赎回的不是更大的体力或体质的勇气,而是在面对经济损失和个人名誉损害之时的道德能力。”律师的道德勇气包括在面临公共谴责和冒着人身攻击和职业毁灭的危险之下代表不受公众欢迎的当事人。律师无可避免地会代理社会贱民或不入流人士而遭到污蔑和鄙视。实际上,律师从本质上讲并不是在为当事人服务,而是在为捍卫法律而工作,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正义而努力。如在刑事案件中,人们容易事先就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这往往是受到大众媒体的影响,而媒体的消息来源一般是国家公安机关,这些材料就是检察官的公诉材料。换句话说也就是大众听信了官方——公诉方的一面之词,说严重一些可谓“偏听偏信”。大众很容易感情用事,被误导。不加辨析,盲目与官方保持一致,有失去公正的危险。十年文革中刘少奇同志被宣传为“叛徒、内奸、工贼”(当时根本就不存在哪怕是形式上的审判,当然律师辩护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从而被关进监狱,有多少人信以为真,被蒙蔽!当然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律师职业可以说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危险而产生的。
“锄强扶弱”是人们传统的美德,而律师在执业中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而非一味的对抗强者、扶助弱者。考虑到律师的服务是有偿的,甚至可以说一般律师是为社会中的有钱人(就其有经济支付能力而言,可谓社会强者)服务的。为此,人们常常对现实中的律师职业产生负面的评价。实际上这是人们脱离实际过高地要求律师职业的缘故。现实中我们不应否认律师职业所具有的商业性的一面,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具有商业性本身并非是一件坏事。**先生认为:“就其本质而言,律师业乃是通过向涉及法律事务者提供专业服务而营利,利润动机是此种服务的根本推动力,与维护民权等理想化、道德化诉求不甚搭界。否则,就社会整体而言,反倒奇怪了。”苏力先生也认为:“律师可能更关注维护公民权利,但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就整体来说——在道德上高于社会一般人,而是因为他们关注自己的职业利益,正是在追逐这一职业利益过程中,他们起到了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14]我们未必完全同意他们的观点,但不应用臆想的理想模式来看待和要求律师,这一点却无疑是可取的。
陈:一段时间以来,包括律师在内的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律师应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对律师赋予了超越其职业角色的过重的道德责任。这实际上混淆了法律与道德,以及律师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的概念。我们应让律师这一社会职业从“社会正义化身”的神坛上走下来,还其历史本来面目。律师也是普通人,他们并不比政府官员及社会上的一般民众更好或更坏。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对于主张公道的律师,法官应当表示赞许,而对于歪曲事实真相的律师,则应当给予批驳。”英国哲学家培根在《随笔选》中的这句话说得既简单又明确,并不失深刻。不过觉得,如果在这句话后面再加上一句就更好了:“对于严格依法辩护的律师,任何人都应表示足够的尊重。”也许这才是我们对律师所应该采取的态度。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
时间:2022年3月8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翁凡 参加人员:全体律师 主题:律师职业道德随想
翁:当今时代发展大趋势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更替日新月异,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出现了多层次化、复杂化,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中国律师队伍的预备队和接-班人的一员怎样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怎样才能在残酷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我认为一定要先保持平和的心态,放低身价、保持做人的低姿态,从最容易、最简单的小事做起,请保留此标记特别是注意工作细节。当然最需要强调的是做人一定要谦虚,做律师更要谦虚。我们要多去发现同仁律师们的长处,多去寻找自身的不足,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我认为还要强调一下学习心态反映了一名律师的修养境界,影响了一名律师的发展空间。做律师前一定得注意要生存、要发展、要进步,就要有好的心态。而一名律师好的心态主要包括付出的心态、坚持的心态、合作的心态、感恩的心态、谦虚的心态等。朱:目前来说,做律师难,做一名好律师更难。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最近几年我国律师在数量上的增长。目前流行所谓“二八律”,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服务市场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手中。而剩下的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服务市场由近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来竞争。这一局面,造成新律师和实习人员的生存危机。我认为作为一名老律师,就应为新律师指导职业规划,否则他们将来做律师只能处处被动、步步艰难。同样,老律师们如果不能与时俱进,不提高自身素质,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照样会被无情的竞争刷新和淘汰。在战争中的战略战术的运用同样也常常适用于律师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也只有竞争才能沙里淘金,才能更好的激励律师提高自身素质,以服务于当事人,促进社会请保留此标记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要想做大做强,就一定要批判和检讨“单纯军事观点”的观念和做法,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但要学会办案,也要多参与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适当地在相关媒体有关法律宣传教育栏目中展现自我风采。不要把自己变成单纯的“办案机器”,要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注重律师办案的社会效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弱势群体要积极为其提供帮助;要做到外圆内方,坚守律师执业道德的底线,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今后的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规避风险,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事,善于规避风险,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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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7月9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翁凡 参加人员:全体律师 主题:律师职业道德随想二
翁:目前来说,做律师难,做一名好律师更难。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最近几年我国律师在数量上的增长。目前流行所谓“二八律”,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服务市场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手中。而剩下的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服务市场由近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来竞争。这一局面,造成新律师和实习人员的生存危机。我认为作为一名老律师,就应为新律师指导职业规划,否则他们将来做律师只能处处被动、步步艰难。同样,老律师们如果不能与时俱进,不提高自身素质,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照样会被无情的竞争刷新和淘汰。在战争中的战略战术的运用同样也常常适用于律师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也只有竞争才能沙里淘金,才能更好的激励律师提高自身素质,以服务于当事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要想做大做强,就一定要批判和检讨“单纯军事观点”的观念和做法,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但要学会办案,也要多参与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适当地在相关媒体有关法律宣传教育栏目中展现自我风采。不要把自己变成单纯的“办案机器”,要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注重律师办案的社会效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弱势群体要积极为其提供帮助;要做到外圆内方,坚守律师执业道德的底线,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今后的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规避风险,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事,善于规避风险,学会保护自己。
韩:众所周知,成功的律师主要依赖案源创收,然而案源的来源主要靠踏踏实实地努力,赢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目前,主要是防止“左”的,也要警惕“右”的,坚持学习并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身行动的指南。努力吸收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文化思想精髓,特别是能够代表中国文化传统的古典名著的学习和继承,逐渐形成中国特有的律师文化。郑:随着我国2022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新时代的发展对中国律师的素质有了新的要求。将来作为中国律师也不得不将视野扩大。要反对“关门主义”,“关门主义”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把“千千万万”和“浩浩荡荡”都赶到敌人一边去了,“关门主义”为日本帝国主义向之鼓掌而马克思列宁主义向之掌嘴的东西,我们一定不要关门主义。这是毛泽东同志的教诲,这对做律师也适用。做律师也要反对“关门主义”,要广泛阅读书籍,要广泛与其他律师同行交流合作、要广泛参与社会实践,更要广泛交朋友,也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孤军作战、避免闭门造车、避免孤默寡闻,才能迅速地成长起来。互联网的发展为律师利用信息提供了方便,律师可以非常方便地检索到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上也充满了错误的法律法规信息,这就要求律师熟练掌握正确的法律法规检索技能。
第五篇:浅析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所信奉的道德规范和行动上所遵守的行为准则。与现代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起步较晚且相对滞后,并存在诸多实际问题。本文首先探讨了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然后分析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就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提出了一些拙见。
关键词: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执业道德的涵义之前,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 德和职业道德的涵义。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1]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是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
每一个职业都有特定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它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的作用。具体而言,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2]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和风度等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律师执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制 度得到迅猛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执业律师只有3000余人,然而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6.6万人,律师事务所1.5万多家。当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绝大部分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本质和主流是好的。但律师队伍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缺乏诚信,唯利是图。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而有些律师却一味贪图经济利益,甚至不惜弄虚作假,主要表现在:有的律师不管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与自己的专业水平是否对路,一旦抓住就不放手,仓促上阵,服务质量低劣,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还有的律师对当事人虚假承诺一律“包打赢”,为招揽案源多收代理费,把简单的官司说成复杂难打,胜诉希望渺茫的官司说成胜券在握,将索赔数额有限的案件故意曲解成巨额赔偿案件,明明一审判决公正却仍要当事人上诉;更有甚者,为推脱责任,弄虚作假,篡
改法律文书欺骗当事人,如四川晓明律师事务所的程飚就因此受到了查处。[3]
(二)、人格丧失,不讲原则。
律师人格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长期互动的结果,也是调节律师个体心理和行为以反作用于环境的重要因素。然而一些律师丧失人格,不讲原则,律师行业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如有的律师在与司法办案人员接触中缺乏人格独立性,对司法权力过分依附和屈从,导致对自身人格的异化,他们不以自己的办案能力去争取案源,而是依赖与法官的关系,甚至使用行贿等违法手段,终将自己送上一条不归路。还有些律师在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时,无视国法和执业纪律,不讲原则,歪曲事实,强词夺理,出具伪证,不择手段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以达到捞取“好处费”的目的,前段时间在重庆闹的沸沸扬扬的“李庄案”就是其典型。
(三)、恶性竞争,同行相欺。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要求。根据2022年3月20日起试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条规定:“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尊重同行要求律师尊重其他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予以干涉和轻视。公平竞争则要求律师采取合法公平的方式,良性竞争。公平、良性的竞争,能够促使律师加强业务学习和提高自身修养,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律师之间恶性竞争,同行相欺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了获取案源,有的律师许诺给委托人或案源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或利益;第二,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有的律师直接或间接地去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借以抬高自己的身价或声望;第三,更有甚者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主动向法官行贿,希望法官给自己介绍案源,希望法官的“天平”向他这边倾斜。长此以往,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损害律师的品格和信用,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荒于业务,素养不高。
律师,是指熟悉法律、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由国家认可的专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作为一名律师,应该谙熟法律,精通业务,博闻强记,能言善辩。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拓宽,社会对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和自身素养,才能适应社会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但现实中有的律师却很欠缺这点,他们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业务专研上,而是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手段,一门心思的去拉关系,跑门路,把大部分时间、精力用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政府官员的关系交往上,荒于业务,办案效率低下,长此以往,不但不利于自身职业发展,更会造成社会公众对律师群体的误解和轻视,有损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原因:
造成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是多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不够重视。
律师职业道德的存在和发展,从主体条件看,主要有赖于律师内在的自律精神,由他律走向自律是道德建设的归宿,律师职业的自律机制的重点是要加强律师的道德良心和强化律师的自我道德修养能力。[4]但现实情况是,首先,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有的不开展相应的职业道德培训,有的即使开展却流于形式。其次,不少律师忽视对职业道德方面内容的学习,热衷于拉关系,走后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由于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
教育不够,律师的自律机制并未真正形成,造成律师职业道德弱化。
(二)、律师执业环境欠佳。
不容否认,当前我国的法制法制环境还不健全,律师执业环境欠佳,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当事人提出非分要求或遭遇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情况,于是,律师于主动或被动中产生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尤其是屡禁不止的司法腐败现象,更是降低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按照某些缺乏职业道德律师的说法“: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检察官拉关系,有的是被逼出来的,该会见的不予会见,该立案的不予立案,该看的证据不给你看,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一个简单的案子可以给你拖一年半载,你告他不但难以奏效,说不定会上法院的‘黑名单’,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碰了几次壁之后,你还不得学乖点,赶紧去拉拉
关系。”[5]
(三)、管理监督不严,执法力度不够。
严格管理和监督是提升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但目前我国律师管理机制还存在缺位、错位情形。第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导致律师管理部门的人员不足,很难实现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若律师发生违法、违规或违章行为,无法及时调查取证,影响执法力度。第二,律师协会组成的纪律委员会,虽然可以对律师的违纪案件充分调查,直至给出处罚,但在职能方面缺乏法律支撑。第三,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够系统配套,如对律师的处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执法难以到位。第四,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的自律性管理不到位,例如有些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而有的律师事务所即使有规章制度,实际中也没能贯彻执行。
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必须结合律师的职业特点进行,力求做到避虚务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一)、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
大力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根本目的是激发律师自觉地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律师的自我道德觉悟和修养。第一,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要以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为重点,学习教育要贴近律师的思想际和工作实际,善于运用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以取得实效。第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加
强对律师的正面教育和引导,比如通过组织先进事迹报告团、先进经验交流会、评选“十佳律师”等活动,广泛、生动、形象地宣传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引导、启发广大律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全方位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6]第三,着力抓好新律师岗前培训工作,是新上岗的律师能自觉地将律师荣誉感和职业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平。
(二)、改善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要与改善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结合起来,改善执业的外部环境是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第一,规范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律师提供的的法律服务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律师职业规范的范围之内,决不能为个案的胜诉,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规范。第二,规范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禁止律师去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司法工作人员拉关系、套近乎,造成司法不公正的印象。第三,正确处理与同行的关系。律师同行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反对互相贬低、拆台,提倡公平、有序、良性竞争,共同促进律师业的发展。第四,改善法制环境。完善相关立法,通过加强有关部门协调,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使现行法律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得以落实。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针对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现状,加强监督,严格执法是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点。第一,改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相互关系,防止相互之间产生不正当经济利
益,克服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现象。第二,强化行业监督。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的自律作用,各级律协要设立和完善律师纪律委员会,负责案件调查和处理。第三,扩大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律师的执业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律师的道德感和责任感。第四,严格执法。对某些职业道德败坏,以身试法的律师,必须严肃处理,给予纪律制裁,如可以暂时停止其律师执业工作,严重者吊销律师执业证,触犯刑法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一定会拥有一支专业技能过硬,职业道德素养高的律师队伍,在为社会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的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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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贵臣.论律师的职业道德[J].科技信息(学术版),2022,(11):343-344; [6]陈军,梅丽华.小议律师职业道德[J].律师世界,1999,(1):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