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纪律

第一篇:保密工作纪律

       保 密 工 作 纪 律

       1.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2.不该问的事,不要问;

       3.不该看的文件,不要看;

       4.不该记(摄、录)的事,不要记(摄、录);

       5.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6.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秘密;

       7.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8.不得在手机信息中传送秘密;

       9.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10.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11.禁止吸烟或带入火种,无关人员

第二篇: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自查总结

       县政协办

       根据县委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

       于组织开展专项保密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洪办发„2022‟29号)要求,现就我办保密自查工作总结如下:

       近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

       作的决定》,以及中央、省、市、县有关保密文件要求,把保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几年来县政协无一失(泄)密事件发生。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严格保密纪律,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强机关的保密工作,我办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秘书长任组长,分管主任任副组长,档案管理员、保密工作人员为成员。做到分管领导负责抓,经办人员具体抓。对保密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经费及时到位,保证了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切实做好专职保密涉密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11

       月初,安排涉密人员参加了淮安市洪泽县保密局的涉密工作培训,二、广泛宣传,强化教育。

       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大力加强保密教育,几年来,我办保密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做到了时时强调保密,事事注意保密,把保密工作及保密教育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定期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保密法》、《保密工作》等保密法律法规及刊物,强化保密意识。树立起“人人保密、时时保密、处处保密”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制度,推动工作

       我办严格按照县委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了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并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了专门的保密制度,签定了保密承诺书。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把好文件形成过程中的起草核稿、签发印发关,认真抓好文件收发管理过程中的收、发、传、借、存、销等环节。加强计算机硬件的安全保密管理,从源头上堵住了办公设备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回顾近几年的保密工作,在领导和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下,我办的保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没有出现失(泄)密事件和不稳定因素,为我办的安全、稳定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离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如在思想认识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具体的制度落实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等。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完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并狠抓落实,推动我办的保密工作跃上新的台阶。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

       年底从OA上传材料:保密教育计划、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人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办公场所保密安全管理制度、涉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篇:保密工作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科技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控制源头、重点防范、分类指导、保用结合、规范管理”方针,逐步实现了科技保密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科技保密工作又面临新的形势和需要,最突出的表现为新办科技型企业普遍缺乏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不到位,存在失泄密风险。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科技保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清科技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保密,是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科技保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科技保密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树立并强化科技保密意识;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准确和充分把握本单位、本部门科技领域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和新要求,并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加以规范,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努力抓好科技型企事业单位保密工作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科技型企事业单位不断增加。但这些单位普遍缺少保密制度,存在保密风险。因此,科技型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及国家战略和国家安全领域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明确科技保密的范围。具体包括四个环节:(1)确定科技秘密的具体范围,对确定为科技秘密的科研成果,不仅要进行成果鉴定,还要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2)对各项科技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绝密)、重要秘密(机密)、一般秘密(秘密)三个等级,使科技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3)明确各项科技秘密的保密期限。(4)对科技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清楚地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二是要建立科技保密制度。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本单位科技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本单位自身各种可能出现的泄密途径,制定有关科技秘密保护制度。在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的同时,还要掌握保守科技秘密的技巧,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每一个重要的科技秘密分割成多个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员从事开发、操作、管理,使本单位的核心秘密尽量掌握在极少数人员手中。三是要建立专职科技秘密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责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专职管理机构,承担内部科技秘密管理的总体协调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对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及教育,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外出巡查,了解流动人员的工作状况,避免科技秘密被侵犯后仍一无所知,错过最佳的补救时期,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要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单位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应着重规定职工的如下几项义务:(1)保守秘密义务;(2)正确使用科技秘密的义务;(3)获得科技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4)不得利用单位的科技秘密成立自己企业或机构的义务;(5)不得利用科技秘密为竞争单位工作的义务;(6)妥善保管科技秘密文件的义务。五是要重视证据的保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科技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应当由提起科技秘密保护请求的原告方来承担。以人才流动导致的科技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为例,作为原告起诉的单位应当证明:(1)自己拥有的该项信息构成科技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2)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科技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3)被告有获取科技秘密的条件并且存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科技秘密的行为,主要应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三、统筹兼顾,全面提高科技保密管理水平

       各单位都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增强其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明确领导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保密工作,建立和完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真正把“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保密人员,抓好科技保密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各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特此通知。

第五篇:保密工作

       海量管理资源免费下载:管理资源吧(http://)

       保密工作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密。

       第四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其他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五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第六条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七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八条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

       第十条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信息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