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闽价[2022]房457号[模版]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闽价[202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基准费率(‰)
收 费 项 目 收费基数 501500万元以1000 内 万元
0.8
1.5
5.0
5.8 0.6 1.3 4.5 5.5 -10013000 万元 0.4 1.1 4.2 5.2 -3001万元以上 0.2 0.9 4.0 5.0 投资估算、经济评价 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工程施工图土建及配套的工程造价 预算、结算安装工程 或标底的编专项安装、二工程造价
制 次装饰、园林
绿化工程
4.3 3.8 3.2 土建及配套的送审工程造4.8 工程预算、安装工程 价
结算、标底、投标报价的专项安装、二送审工程造次装饰、园林5.8 审核 价 绿化工程
土建及配套的工程造价 安装工程
编制工程量
专项安装、二清单
次装饰、园林工程造价
绿化工程
土建及配套的工程造价 标底、投标安装工程
报价的编制
或审核(仅专项安装、二
次装饰、园林工程造价 单价)
绿化工程
工程造价纠纷的协调鉴证
工程造价进度控制
钢筋抽筋计算、审核
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4.2 5.3 4.8 4.3 3.7 3.4 3.2 4.6 4.4 4.2 4.0 1.1 1.1 1.1 1.1 1.4 1.3 1.2 1.1 4.5 1.6 4.0 1.4 3.5 1.2 3.2 1.0 实际抽筋量 15元/吨 每人每日 400元
注:
1、按上表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2、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按耗用工时(日)计费,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的差旅、交通费由委托方另行支付
第二篇:(闽价〔2022〕房367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2022〕房36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22〕9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研究制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45号)要求,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今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在媒体上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房地产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房地产咨询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收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提供房屋交易信息、订立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双方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地产经纪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实际收费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收费的指导标准;各设区市价格部门组织实施,并可在省定指导价标准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指导价标准。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合理、公开、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服务内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房产评估、一般宗地评估、房地合一评估的收费标准均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1)执行,允许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10%。
二、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房地产经纪收费: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的房产,其中介服务收费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协商议定,但不得向买方或承租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二)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三)房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按次计收,收费标准为向置换双方各收取50元,未成交的不得收费。
(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指导标准,不得擅自设立其他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的位置采用设区市价格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服务项目、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对象等事项,属自愿选择的延伸服务项目应当逐一标明,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主动向委托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及服务内容等情况,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重复收取咨询费。
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买卖代理服务项目后,额外提供的属自愿选择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及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代办房地产交易(包括买卖、租赁、抵押、评估)有关手续时,相关业务的职能部门或机构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和权力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转嫁工作量和风险,不得分成中介收费和变相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回扣等乱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标准收费,或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接受委托时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制发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
2、福建省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表
3、福建省房地产买卖中介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4、福建省房地产租赁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
备注:
1、按本规定收费标准计费每宗评估费不足400元的,按400元收费。
2、凡涉及企业土地、房屋、国有资产抵押评估的,其收费均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60%计收。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需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其评估收费标准应在不超过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30%幅度内计收。
3、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部分,按整体资产一并评估的,其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附件2:
福建省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表
备注:城镇基准地价具体评估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在本规定的幅度协商确定。
福建省房地产买卖中介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备注:
1、房屋(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收费合计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收费。
2、2-4项属客户自愿选择项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要求客户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福建省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备注:
1、不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房屋租赁中介服务项目,办理好房屋租赁入住手续之后,额外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费中,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此种代收代付的税(费),应明码标价。
第三篇:人防办闽价[2022]房133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闽价[2022]房208号文件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闽价[2022]房133号文件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140平方米(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的造价制定。
1、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五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含所辖县市,下同)按每平方米22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1800元收费。
2、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六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18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1600元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防办根据物价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时候给予公布调整标准或调整系数。
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减免。
六、凡属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文件,经所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省属单位、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收入应全额缴入所在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统筹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财务规则》的规定,编制人防工程建设经费预算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时,必须报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纳入经费预算和违反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列决,并按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八、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被收费单位公开收费文件,并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
九、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情况表”,省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的“结建”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该项战备经费的监督检查。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颁布之前省政府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四篇:房号买卖合同
房号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号买卖事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座落峰峰矿区、峰峰镇五矿_________
___,棚户区改造房号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已拆迁,只保留房号。该房号回迁由乙
方购买回迁楼房。
三、上列房号,双方议定价款人民币____元,由甲方售卖给乙
方。
四、房号价款乙方一次付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在收到转让款之日,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购公房交款
凭据,与房管所签订的搬迁协议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
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手续费有乙方承担。
七、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号,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
定或其他纠纷。
八、本协议签订后,该房屋买卖生效,无论哪方违约,违约方向对
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证明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
乙方:(签字)____
证明人:(签字)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房号买卖合同
房号买卖合同
房号买卖合同1
变卖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_____的证明下,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甲方愿将_________公司的集资房(90平米)的房号卖给乙方。(甲方所转让的购房指标所指向的房屋位于_________街_________号和_________号实施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高层住宅楼。)
二、上述房号双方协定替换人民币捌万元整,由甲方自愿出售给乙方。(后期无论行情涨跌甲乙双方都不得要求加价或者差额补偿,除此指标转让费,甲方不能以办理手续等任何理由再收取乙方费用,即合同买断价)。
三、房号价款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房号款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其余房屋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将本房交付使用后,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手续费由乙方承担。房产证过户及费用特别说明:
1、在办理房产证时如单位同意让甲方在房产证上更改所有者的名字,甲方应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及房产证名字更改的委托书,将房屋所有权直接更改到乙方名下。
2、若单位不同意,则先以甲方名义办理房产证,但是房产证由乙方保存,直至按国家法律符合的情况下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应提供一切房产证过户相关的资料,过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号,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变卖或其他纠纷。
七、本协议签订后,该房号买卖合同生效,如乙方违约,向甲方赔付人民币捌万元整违约金,若甲方违约,除向乙方退还房号款和该房产生的所有费用,并付人民币捌万元整。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证明人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证并摁手印)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证并摁手印)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签证并摁手印)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号买卖合同2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两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承诺并保证:_________________拥有座落于的选房号。该房屋由开发。甲方对上述选房号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1、双方议定上述房号房屋每平米单价为,出售价格为万圆整。此房号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本合同书签订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选房房号号、房屋购买押金条、甲方已垫付预付房款拾万圆整的发票以及其他相关票据。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号费用和甲方已经垫付的购房款拾万圆整,共计万圆整。乙方对上述房号和此后乙方所选房子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后,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甲方负责乙方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包括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提供身份证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如出现房屋产权无法更名情况,且非甲方主观意愿时(即所有购买房号的都无法更名),在甲方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将该房屋无偿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产生的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各支付一半。
4、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按房屋市场价格全款支付给乙方,且退还乙方付给甲方的房屋号费和乙方购买此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
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房屋号费。
1、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