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书(范本)
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书
申请人:刘凡凡,男,1980年5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511,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99号63室。(委托代理人钟律师,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申请撤回(2022)苏0214民初55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管辖异议上诉状。
事实和理由:
原告陈勇平诉江苏白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明、王龙、刘凡凡、南京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致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长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在答辩期内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贵院作出(2022)苏0111民初55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在规定的上诉期内,申请人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现本案即将调解结案,本人向贵院申请撤回原来的管辖异议上诉状,望予以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撤回上诉申请书
请人:
申请人因x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字第x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x月x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x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撤回上诉申请书
撤回上诉申请书
撤回上诉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撤 回 上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第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月因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年月日()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申请人: 年月日
第四篇:撤回上诉申请书(南京法院)
撤回上诉申请书
撤回上诉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撤 回 上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字第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 月 因 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附:南京律师咨询:2426672690
年 月 日()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如何提出管辖异议(含不服上诉)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姓名),男/女,年 月 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定/指定代理人:(姓名),(基本信息)。(如有,主要针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第二行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基本信息)。(如有,通过委托书或者司法救助)
被申请人(原告):(姓名),男/女,年 月 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定/指定代理人:(姓名),(基本信息)。(如有,主要针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第二行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请求事项:
将 人民法院(当事人和案由、案号)一案移送 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写明异议理由,详细见下方的法律条文规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 月 日
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可以提异议);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不可以提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针对的多是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 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民事上诉状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上诉)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姓名),男/女,年 月 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定/指定代理人:(姓名),(基本信息)。(如有,主要针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第二行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基本信息)。(如有,通过委托书或者司法救助)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姓名),男/女,年 月 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定/指定代理人:(姓名),(基本信息)。(如有,主要针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第二行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上诉人 因与被上诉人(当事人和案由、案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文书的案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 人民法院(文书的案号)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 人民法院处理。上诉理由:
(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年 月 日
1.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