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清产核资成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按照 下发的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对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审批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与备案的原则。
第二章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经公司 资[2022]246号文件批复的通过清产核资已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一、公司债权性账销案存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二、公司股权性账销案存资产是指长期股权性投资;
三、公司实物性账销案存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三章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第五条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及公司规定程序办理销案手续,并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鉴证或公正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
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备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批意见;
十、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七条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
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
第八条公司清产核算资处理的账销案存资产,各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单独建账进行管理,每半年定期盘点一次,做到账物相符,盘点表在次月10日内交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各项账销案存资产,各资产管理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积极组织清理、处置和追索。
一、对拟处置的账销案存的固定资产、存货,应当按规定程序做好变现处置工作,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各单位在处置时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报告,经财务部门复核、监察审计部门审计认可,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以进行处置。
二、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股权性资产,市场营销部、采购配套部、企业管理部要积极组织清理和追索,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处置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
第五章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程序
第十一条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按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办理;
一、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每半年向集团公司上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及销案资产,各资产管理单位于每年5月20日、12月20日上报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及销案资产报告,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账销案存资产本期内清理、追索情况;
(二)账销案存资产本期内销案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二、财务会计部每半年将各单位销案报告、相关证据、进行核对后交监察审计部签注内部审核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销案。
第十二条公司要求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工作在2022年底前要基本完成。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的有关资料(销案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销案依据、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及责任追究情况、其他资料)建立档案,并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各单位(部门)具体清理与追索及销案工作的工作组或人员负具体管理责任,公司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责令限期改正,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资产管理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台账,不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未遵循本细则规定,擅自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销案的;
三、未按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因为单位内部管理原因造成新的同类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对因为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
第七章
第十六条本制度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则
第二篇:浅论账销案存资产的规范化管理
浅论账销案存资产的规范化管理
【摘要】企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剥离不良资产,淘汰落后产能,形成大量账销案存资产。因此,企业从账销案存资产的账务处理、处置与监督、销案与事后跟踪三个方面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账销案存资产的账务处理;处置与监督;销案与事后跟踪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建设跨越式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产生了巨大变革。而企业自有资产的自然更新速度已不能满足企业自身发展需要,为了跟上高度社会化生产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改革步伐,许多企业有剥离不良资产,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国资委顺应这一要求,在国有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从而形成大量账销案存资产。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因此,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账销案存资产的规范化管理,也应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中。首先,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帐销案存资产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帐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其次,财务部门在帐销案存资产的管理中扮演账务管理者与处置监督员的角色。
一、账销案存资产的账务管理
企业应当对清产核资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惩前毖后,防微杜渐。同时,虽然帐销案存资产已经确认为损失,进行了账务核销,然而大量的实物资产和债权债务任然存在,尚未形成最终损失。尤其是实物资产,企业应视同其他资产进行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设置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台账和备查账簿,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在单独设立的实物台账和会计科目内如实反映,并定期联合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盘点。一旦账销案存资产进入处置阶段,财务部门要参与处置方案的起草制定,准备好帐销案存资产的明细资料和台账,为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二、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与监督
账销案存资产资产处置的目标是损失最小化。企业应正确甄别、分类账销案存资产,选择恰当的处置方式,尽可能减少损失,盘活部分资产。帐销案存资产的处置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类:
1.利旧。即充分利用旧资源,达到盘活资产的目的。部分落后产能经更新或拆零后可以继续投入其他生产领域使用。但是首当其冲的问题是要经过正确分类与测试,同时财务部门应核查其更新拆零费用,不应大于该项设备的重置成本,避免形成二次浪费。
2.追索。企业对账销案存资产行使追索权可以自行追索,也可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追索。企业自行追索,应当由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小组建立资产清理追索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分清责任,奖惩分明,监督得力,保障到位。同时,清理追索的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企业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的方式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追索,要实行市场化运作,首先中介机构的选择应以公开竞价的方式选定,其次要查明受托中介机构是否有该项业务资质,确保资产从确认为损失到清理追索销案整个过程证据链的完整性。
3.投资。投资方式只适用于生产方式发生结构性转变,原有生产资料已不能满足现有生产条件的要求,从而需要提前淘汰报废部分产能的企业。该部分生产资料还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还能创造价值,如果能够参与投资,则企业不仅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还能够创造价值。资产投资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形成决议文件,其次经评估定价后进行投资。除了房屋建筑物外企业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要注意的是,企业资产投资发生的各项费用及需要缴纳的税费合计不应高于资产直接变卖产生的残值收入。
4.捐赠抵税。对于在尚可使用年限内,仍有利用价值的资产,企业可以通过捐赠抵税方式减少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变卖。这是大部分企业处理账销案存实物资产的主要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审核收购方的资质,索取正规发票,同时资产的残值收入不能小于清理费用。
三、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与事后跟踪
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工作要注意以下两点:
1.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工作。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工作要在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进行。企业应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划分部门审核权限。对满足销案条件的资产要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终了,应对本内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工作形成销案报告。
2.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后的事后跟踪工作。事后跟踪工作应以会计为划分,监督会计内账销案存资产收回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情况和销案情况。重点核查资产处置过程是否公正公开,销案过程是否合规合法,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处置收入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占有,是否私设“小金库”或形成“账外账”,或者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罚则,对账销案存资产处置工作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工作是深化企业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工作之一。加强账销案存资产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企业优化产能结构,提升综合效益,构建合理的惩防体系,对企业的长足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三篇: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资发评价[2022]13号 【发布日期】2022-02-04 【生效日期】2022-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国资发评价[2022]13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清产核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四日
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五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同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与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一)企业指定内部相关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应当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对清理和追索工作的领导和督促。
(二)企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在明确清理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建立适当的追索奖励制度。对造成损失直接责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
(三)企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采取按收回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种委托方式。委托工作应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不能市场公开竞价的应以多种方案择优比较后确定。
第九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
第十条 企业对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单位)备案后可以停止催收。
第十一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属于有控制权的投资,必须按规定依法组织破产或注销清算,其清算结果应报上级企业(单位)备案;属于无控制权的投资,必须认真参与破产和注销工作,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并取得相关销案证据。
第十二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进行清理,应当认真做好变现处置工作,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
第十三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
第三章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五条 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
(十)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陪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九条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会议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六)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核准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报送财务决算时向国资委同时报备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格式附后)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的清理、追索情况;
(二)企业对于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情况;
(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的销案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销案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
(三)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
(四)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
(五)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企业具体清理与追索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企业集团总部应当认真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和追索力度。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加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委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或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企业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二)未遵循本规则规定和企业内部程序,擅自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销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因内部管理原因致使企业又产生新的同类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理过程中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
(二)将账销案存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三)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吞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制定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则规定制定本地区管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22〕13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国资评价字〔2022〕130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清产核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结合北京市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Ο五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且不属于移交市国资委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五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同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
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与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一)企业指定内部相关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应当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对清理和追索工作的领导和督促。
(二)企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在明确清理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建立适当的追索奖励制度。对造成损失直接责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
(三)企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采取按收回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种委托方式。委托工作应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不能市场公开竞价的应以多种方案择优比较后确定。
第九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
第十条 企业对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单位)备案后可以停止催收。
第十一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属于有控制权的投资,必须按规定依法组织破产或注销清算,其清算结果应报上级企业(单位)备案;属于无控制权的投资,必须认真参与破产和注销工作,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并取得相关销案证据。
第十二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进行清理,应当认真做好变现处置工作,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
第十三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
第三章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五条 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
(十)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九条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会议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六)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核准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报送财务决算时向市国资委同时报备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格式附后)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的清理、追索情况;
(二)企业对于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情况;
(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的销案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销案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
(三)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
(四)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
(五)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企业具体清理与追索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企业集团总部应当认真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和追索力度。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加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或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企业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二)未遵循本规则规定和企业内部程序,擅自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销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因内部管理原因致使企业又产生新的同类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理过程中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
(二)将账销案存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三)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吞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制定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则规定制定本地区管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
第五篇: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函〔2022〕492号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我委近期对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除少数企业能够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外,多数企业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制度缺失、管理不力、清理追索不积极、监控不到位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加强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账销案存资产作为企业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之一。加强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对于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事实损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省属企业要务必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提高对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采取切
—1— 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减少账销案存资产的事实损失。
二、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一)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登记备案制度。各省属企业对于清产核资、年终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要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于符合账销案存资产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类资产,应当登记造册,设立备查账,确保有据可查,资产损失可追溯。
(二)规范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一是要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划定内部核准权限。二是建立和完善销案程序。在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销案报告后,要组织审计、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依据进行审查和复核,经企业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核准同意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才能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三是应对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清理追索情况、销案依据、销案程序以及损失原因及责任追究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以备后查。
(三)建立和完善账销案存资产清理追索和责任追查制度。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清理追索机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大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追索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查找账销案存资产产生原因,明确工作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避免产生新的同类资产损失。
—2—
三、加大清理和追索力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一)坚持主动清理追索原则。企业应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定期跟踪机制,指定清理追索机构和人员,明确与资产损失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责任,加强领导和督促,变被动消极管理为主动积极追索。
(二)探索清理追索方法和账销案存资产价值的实现方式。企业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一是应采取多种方法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处理。二是通过法律诉讼、债务重组、折价出售、变卖等多种方式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坚持清理追索的成本效益原则,杜绝得不偿失行为发生。
(三)建立健全必要的清理追索激励机制。各省属企业应当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工作目标考核体系,采取多种奖励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尽可能减少和挽回资产损失。
四、加强对子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各省属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子企业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防止无序管理情况发生;督促子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追索力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子企业销案资产的审查和复核工作力度,确保销案依据和程序的公正合法;加大子企
—3— 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定期抽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到位。
五、加强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规范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加强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力度,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落在实处。要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具体抓,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未按规定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在资产清理追索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应在每年报送财务决算的同时向省国资委作专项报告。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