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的建议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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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离不开高效率的城市道路交通,而科学的交通管理是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快捷的重要因素。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积极应对由于交通需求急剧增长给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带来的挑战,市政协城建资源环境委员会根据市政协主席会议的决定,为搞好2022年第三季度的专题议政,于2022年6月份组成由部分委员和市文明办公室、市交委、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规划研究所专家参加的调研组,开展了为期两个多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的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州社情民意中心的有关情况介绍,分别召开了公交车驾驶员、交警和市民代表座谈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在网上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通过乘坐公交车和实地视察体验了我市道路交通现状,并到北京、上海、天津进行了学习考察。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现将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的基本情况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城市道路交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长抓不懈,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1998年以来,经过城市建设和管理“小变”、“中变”的努力奋斗,至2022年,我市共投资1136亿元持续进行了超常规、高强度的以道路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形成了由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组成的道路功能系统分级明晰的基本框架。2022年底,十个区市政道路长度达到4864公里,道路面积7706万平方米,分别比2022年(十个区)增长了16%和46%,市区人均道路面积12.8平方米,车均道路面积54.7平方米,在国内大城市中位居前列。地铁的建设对提高城市交通水平、分流道路交通需求已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地铁一、二号线的建成运行,三、四、五号线的正在建设和计划到2022年建成9条地铁线、总长度237.6公里的轨道交通网络规划,证明市政府在解决城市交通、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问题上是有远见的。城市道路交通和轨道交通的不断发展,为我市实施城市结构布局的重大调整和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第二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来我县检查和指导城区交通管理工作,下面我将交管大队在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做一简要介绍。

       一、城区基本情况

       1、我县城区分为新老城区两部分,老城区为6.56平方公里,新城区已建成4.2平方公里,老城区辖区内共有主干道10条,新城区已建成主干道6条,次干道2条。城区内中小学校8所,幼儿园33所,辖区人口81281人,老城区道路建设,现已建成“三横三纵”的主干道网络系统,“三横”为交通路、建昌路、九岭大道,“三纵”为人民路、豫宁路、协和大道。县城道路为水泥路面,道路总长39公里,主干道13条路宽26-34米,次干道10条,路宽7-14米,主干道交通标志348块施划交通标线57公里,设置交通信号灯路口12个路口灯控率达到85%。同时,根据道路和环境特点,使用物理渠化手段,设置了交通护栏和绿化隔离,临街单位门口平交路口,减速龚46处,按照国家公安部建设部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中所执行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我县城市道路及交通标志和标线等设施建设已达到“畅通工程”D类城市一等水平。2022年,我县城市交通管理已通过国家“畅通工程”D类城市二等水平验收,成为江西省第一个进入二等管理水平的县级城市。

       2、城区交通秩序管理

       城区是一个县的政治文化中心,随着经济的发速发展,人生路矛盾日益突显,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集全警之力、全警之智,充分调动城区交管中队工作的积极性,从警力、装备、配置上方面给予倾斜。主要是做好七个一。

       (1)一种手段:即专项整治与常态管理相结合。

       在城市交管理上,必须依靠市民理解支持,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模式,提高市民素质,一是围绕城区景区化的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交、出租车和单位宣传栏,对城市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进行正面引导宣传。二是建立了城区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按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要求成了每个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了交通安全协助管理人员在城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三是在城区高峰期采取集中整治,逐个路口管理,平峰期流动巡逻及充分利用“相机拍、手工锁、车辆拖”的方式,大力开展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四是针对不定期邀请城管、运管、工商等部门,对城区交通秩序进行专项整治,采用专项整治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交通秩序安好。

       2、一种理念,即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预防事故是交管工作稳定的基础,我们的做法是经常性地科学安排,组织警力、深入社区、开展不定期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帐,落实隐患整改单位,及时消除了事故安全隐患,二是针对人大、政协委员提案,逐个进行调研,限期回复整改在管理上,特别是加强了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整治,全面排查交通安全稳定,尤其是接送学生校车进行严查严管,确保了校车安全运行,在学校放学高峰期,每天安排1-2名警力在校门口进行驻点执勤,确保城区和学校、周边秩序良好,较好的预防了事故的发生。

       3、一种途径,即让科技强警之路,走得更好。

       为了适应新时期多变,复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大队肯投入,在城区路口,出城卡口,全部安装了电子监控,即加大了管理水平的科技力度,同时也为侦破交通逃逸案提供了有力保障,走出了一条科技强警之路。

       4、一项基础,即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扎实推进。一是在城区主要街道完善了各种交通安全温馨提示语。二是在辖区交通流量大、人多热闹多的公路沿线、学校、广场、厂矿、企业等公众场所悬挂了交通安全宣传横幅。交通安全法宣传工作在农村、社区、单位、家庭和学校全面铺开。

       5、一种方式,即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定期深入我县客运企业即公交和长运公司,定期为辖区客运车辆驾驶人、车主召开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工作会,强化了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杜绝了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源头上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较好地预防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6、一个责任,即推行人性化执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执法是一门艺术,路面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规范,先后开展了“敬好一个礼、说好一个请、用好一句话、多带一份笑、敬上一杯水、多请一声坐”和“作一次换位思考”等以服务群众、文明执勤为主题的“七个一”和“看谁工作主动性强,比勤奋率高、看谁管理能力强,比纠章率高、看谁责任意识强,比守法率高、看谁服务意识强、比满意率高”的工作效能“四看四比”活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人性化执法深入人心,警民关系得到较好的促进和发展。

       7、一个保障,即圆满完成各类警卫保障工作,树立交警形象。各位领导、打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创建文明、和谐的“山水武宁”,还需要我们作更多的工作,在此,恳请各位领导对我县交通管理事业的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

第三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推荐)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2022年版)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说明》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文件公交管[2022] 35号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2022年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在总结2022年畅通工程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方便评价的原则,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的结构、适用范围、指标定义、指标评级进行了修改,增减了部分指标,并对各项指标在衡量城市整体交通管理水平中的意义、作用,指标测定的具体方法及相关依据做了说明。现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各地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畅通工程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运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检查、指导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找出差距和存在的问题,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二○○二年四月十九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城市公共交通部分)

       (一)交通管理体制、政策与规划

       1.交通综合协调机构

       定义:是否建立了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根据交通需求和城市发展要求,进行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

       说明: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是使城市交通相关政府部门协调配合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组织保障。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的建立和健全,反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视程度及协调能力。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提供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名册、相关政府文件、协调会议记录或工作简报等。

       2.交通规划

       定义:是否在进行了居民出行调查、公共交通调查以及道路交通流特性等必要的交通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城市交通现状与存在问题,对交通需求与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结合本地特点,确定交通的发展目标及方向。特大型城市应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规划中应反映交通枢纽规划和停车规划的内容;A类和B类城市应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规划中应反映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和停车规划的内容;C类城市应按照常规要求制定综合交通规划。

       上述规划(单行本)要求通过专家论证,政府批准实施。

       说明:交通规划是保证交通建设、管理的科学性、避免重复建设和决策失误的最重要环

       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不同的城市规模,交通方式构成和主体交通方式不同,因而对交通规划的类型要求也不同。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特大型城市要求提供包括交通枢纽规划、停车规划、交通需求管理规划等内容的综合交通规划文本以及包括轨道交通规划和常规公共交通规划在内的综合交通规划文本或单独的上述内容的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批准的文件。

       A、B类城市要求包括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停车规划等内容的综合交通规划的文本或单独的上述内容的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批准的文件。

       C类城市要求提供综合交通规划的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批准的文件。

       3.交通管理规划

       定义:是否在进行了交通流特性等必要的交通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城市交通现状与存在问题,制定近期和中远期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并通过专家论证,政府发布实施。

       说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是指导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走向科学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文件,反映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程度、计划性和领导的重视程度,是有效利用现有交通设施的重要保证。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要求提供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

       (二)土地利用与公共交通

       1.交通影响评价

       定义:建成区内实施大型项目建设开发时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占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项目的比率。

       说明:交通影响分析是保证大型项目开发建设不导致开发对象周边交通服务水平下降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土地超强开发的规划控制措施。

       关于交通影响分析的对象:

       (1)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和项目开发性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非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在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敏感的区域,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下同);在中心区外围的市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

       ●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开发性质:使用性质及开发规模发生变更;小区规划;在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重要的公共建筑;产生交通量变化大的其他或临时用途建设项目等。

       (2)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均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3)交通影响分析应在项目报建审批阶段进行。但当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8-10倍,或建设项目属于大型交通设施,或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开发项目,在项目的选址、立项阶段需进行初步的交通影响分析。

       关于交通影响分析的内容:

       (1)交通影响分析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分析范围确定;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量预测;交通影响评价;改进措施;结论与建议。

       (2)分析范围确定:分析范围应包括拟建项目对道路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一般情况下,应选择拟建项目所在的由城市主干道围合的区域。对于需在立项阶段进行初步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和对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分析范围应适当扩大。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要求提供当年进行了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文件和所有大型项目的情况,以及这些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当年的大型项目包括所有在建项目、当年内通过审批的项目。

       2.公共交通优先政策

       定义:制定和实施公交优先发展的战略,落实公交优先的措施。

       说明:切实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政策,是调整交通结构、解决城市交通拥挤和交通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必须通过政策、规划、投资、管理等综合措施促进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评价内容中站点设施主要指公交站点的站牌、座椅、线路示意图等。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特大型城市、A类城市和B类城市要求提供市政府颁布的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政府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公交线网规划等文件,提供公交优先车道、路口、港湾式停靠站名称等资料;C、D类城市要求提供市政府颁布的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等文件,提供港湾式停靠站名称等资料。

       3.公共交通分担率

       定义:近年城市居民出行方式中选择公共交通(包括常规公交和轨道交通)的出行量占总出行量的比率。

       说明:此指标是促进公共交通发展、城市交通结构合理的重要指标。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要求提供最新居民出行调查数据及相关资料,并注明年限。

       4.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

       定义: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公共交通车辆标台数。

       说明: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数是反映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和交通结构状况的指标,同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一起,是判断交通发展战略是否明确、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和措施是否落实的参考指标。按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综[2022]255号)规定的方法,将公共交通车辆(包括大中型公共汽车、电车、轻轨、地铁和城市铁路等)折算成运营车数。人口数为城市非农业人口。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要求提供2022年统计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所提供的材料确定万人拥有公交车辆数,并换算为相应指数。各地上报材料,最终由建设部核实。

       5.公共交通车辆安全运行间隔里程

       定义:公共交通车辆总行驶里程与行车责任事故次数的比率。

       说明:公共交通车辆安全运行间隔里程是反映公共交通系统性能的重要指标,也是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的一个客观反映。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要求提供各路公交车行驶里程、所有公交车行驶总里程的数据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行车责任事故次数。

       指数确定:现场检查与查阅文件、资料相结合。根据所提供的材料确定公共交通车辆平均安全运行里程,并换算为相应指数。

       6.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

       定义:全市公共交通停车场所能停放车辆数与公共交通车辆总数的比例。

       说明: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是反映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加快公共交通场站建设,有利于公共交通车辆的停放、调度和运营管理,减少占路停车。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要求提供公共交通停车场数、面积可停车辆数、现有车辆数等相关统计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所提供的材料确定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并换算为相应指数。

       7.公共交通车辆更新率

       定义:公共交通车辆实际更新数与应更新总数的比例。

       说明:车辆的更新是保证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公共交通车辆更新率应该达到较高的水平,才能提高公共交通的舒适度和安全性,达到环保的要求,也能间接起到缓解交通拥挤的作用。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要求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2022年公交车辆应报废数及实际报废车辆数等相关数据资料。

       指数确定:现场检查与查阅文件、资料相结合,根据所提供的材料确定公共交通车辆更新率,并换算为相应指数。

       8.出租车空驶率

       定义:在单位时间内出租车空驶里程占总行驶里程的比例。

       说明:出租车空驶率是反映城市出租车拥有量是否合理的指标。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要求提供2022年全市出租车有效行驶里程和行驶总里程的有关统计数据。

       指数确定:任意抽查10位出租车驾驶员询问前一天运营情况,取平均值。如果抽查情况明显不符合资料提供情况,且当地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以抽查结果作为该项指标的计算依据。如果抽查情况和所提供的资料相符,则按所提供的资料计算出租车空驶率,并换算为相应的指数。调查空驶率可与P53同时进行。

       (三)道路基础设施

       1.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定义:最近三年(包括当年)市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占最近三年(包括当年)市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说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是保证交通供给满足交通需求的基本条件,也是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包括城市道路投资、公共交通投资、交通管理设施投资。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提供2000年、2022年和2022年市区国内生产总值以及2000年、2022年和2022年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数据等相关统计资料。

       2.道路网密度

       定义:建成区内道路长度与建成区面积的比值(道路指有铺装的宽度3.5米以上的路,不包括人行道)。

       说明:路网密度是衡量路网构成特征的指标,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条件,也是制定道路交通管理对策的重要参考指标,反映城市交通建设水平。

       评价要求:统计指标。要求提供2022年建成区3.5米以上全部道路长度明细表及建成区面积数据等统计资料。

       3.主干道密度

       定义:建成区内主干道长度〈含城市快速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值。

       说明:主干道密度是衡量路网构成特征的指标,反映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条件,是制定道路交通管理对策的重要参考指标。有关道路等级分类依据参照《城镇道路规范》和《城镇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评价要求:统计指标。要求提供2022年建成区内所有主干道长度明细表和建成区面积数据等统计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提供的数据,计算主干道密度,并换算为相应指数。

       4.人均道路面积

       定义:建成区内平均每个非农业人口拥有的道路面积(道路指有铺装的宽度3.5米以上的路,不包括人行道)。

       说明:人均道路面积是衡量道路建设总体水平的指标,反映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条件。评价要求:统计指标。要求提供建成区2022年常住人口(非农业人口)数据和所有3.5米以上道路面积明细表等统计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统计资料确定人均道路面积,并换算为相应指数。

       (四)队伍建设情况

       1.群众对城建监察管理工作满意率

       定义:市区人口(含暂住人口)中对市容环境、城建监察执法形象、管理表示满意的人数占被访问人数的比例。

       说明:群众对城建监察管理工作满意率是衡量群众对城市监察工作的认可程度,反映城建监察人员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

       评价要求:调查指标。

       指数确定:通过发放统一设计的调查问卷(另行下发)方式进行随机调查,调查样本不少于30人;被调查的市民应包括不同文化程度(大本以上、大专、中专、初中以下等)、不同工作性质(农民、个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职业人员等)以及不同年龄结构的人。可与P39指标合并进行。根据市民的答题情况计算群众对城建监察工作的满意率并换算为相应指数。

       (五)交通秩序情况

       1.违章占用道路率

       定义:建成区内违章占用的道路面积与道路总面积之比(道路指有铺装的宽度3.5米以上的路)。

       说明:违章占用道路率是衡量城市静态交通秩序的指标,反映了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效果。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要求提供2022年城市3.5米以上道路面积一览表及各条道路的违章占用面积情况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指数确定:核实所提供资料并换算为相应指数。

       (六)交通安全状况

       1.万车事故率

       定义:全市每万辆机动车的年交通事故(一般以上事故)次数。

       说明:万车事故率是衡量一定机动化水平下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果的综合反映。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要求提供2022年全市交通事故次数和机动车数量。指数确定:核实所提供资料,并换算为相应指数。

       2.万车死亡率

       定义:全市平均每万辆机动车的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说明:万车死亡率是衡量一定机动化水平下的交通事故死亡情况的重要指标,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果的综合反映。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要求提供2022年全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机动车数量。指数确定:核实所提供资料,并换算为相应指数。

第四篇:中华民族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4年7月13日合肥市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规划、市政、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支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机动车辆单位、车主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和完善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迫、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二章 车辆

       第六条 对出租车的发展实行控制。市交通、公安部门根据每年本市经济发展、道路建设、人口增长、交通需要等,编制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对超过下达指标或者车型不符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入户。

       第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挂户入籍。个人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机关牌证。

       第八条 机动车辆检验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机动车辆检测线检测。

       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客运汽车和个体汽车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章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

       第九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报废,交物资回收部门解体处理,不得继续行驶。

       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报废机动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辆颜色、车型、设计性能、用途、结构,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承接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等业务,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许可证明,没有许可证明的,不得承接。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的购买、转籍,车主应当在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行驶证等有关手续。

       非机动车辆应当定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验。

       第三章 驾驶员和行人

       第十三条 学习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在参加专业培训前,必须通过驾驶适应性检测和卫生救护培训。

       对已取得驾驶证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进行卫生救护培训。

       第十四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它部位正常,矫正视力4.8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的。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非残疾人不得驾驶。

       第十五条 本市人员在外地取得驾驶证,需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的,必须通过驾驶技术和交通法规复试。

       持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条件,经考试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准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交通法规和驾驶技术复试。

       第十六条 非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员,不得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牌证的机动车辆;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牌证的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考核记分管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安全考核卡。

       第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对拒绝协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遵守信号规定。

       (三)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混合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

       第二十一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干路上行驶的车辆有先行权。

       交叉路口支、干路的确认,按下列顺序依次认定:

       (一)国道与地方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二)多车道道路(路段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与非多车道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三)多车道道路交叉,以车道数多的道路为干路;

       (四)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与未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五)通行公共汽车道路与非通行公共汽车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前方车辆遇停止信号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停车等候,禁止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值勤的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或者手势停车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柴油农用运输车、柴油翻斗车、柴油三轮车、正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人力客运三轮车、畜力车禁止驶入市区道路;

       (二)长途大客车、载质量二吨以上的货运机动车辆、拖挂车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道路行驶。长途大客车、载质量二吨以上五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市区环城公园路以内道路行驶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市区通行证。机动车辆市区通行证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三)各种货运机动车辆禁止在长江中路、金寨路(博物馆至芜湖路段)通行;

       (四)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每天七时至十九时期间禁止在长江中路、美菱大道(南至望江路)、阜阳路、金寨路(博物馆至芜湖路段)、寿春路、蒙城路、芜湖路、明光路(长江东路至胜利路段)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时,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公共汽车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规定站台停靠,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车辆靠站必须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开走,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小公共汽车在长江中路、美菱大道(南至望江路)、金寨路、寿春路、芜湖路、蒙城路、阜阳路(北至双岗)、明光路、胜利路、长江东路(东至当涂路),必须在公共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站台停车,不得在上述路段任意停车上下乘客。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二十五条 出租车在市内车流量大的主干道上必须靠边停车,设有定点停车处的在定点停车处停靠接客。禁止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上下客。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划定。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边行驶。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用从路口外边绕行的方式左转弯或者直行。

       禁止在市区道路上骑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学龄前儿童一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市区道路使用音响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喇叭音量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

       (二)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期间在环城公园路以内行驶时,禁止鸣喇叭,改用灯光示意。

       第二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押解人犯和追缉逃犯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其他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除此之外的任何车辆,不得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三)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级必须在一百一十分贝至一百一十五分贝之间;

       (四)必须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五)装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不得在市区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因执行紧急任务,确需在市区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市区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

       外地车辆在本市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正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载运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

       (二)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五章 道路和停车场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不得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单位、个人确需临时挖掘或者占用道路的,经市政、公路等部门同意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横向挖掘市区道路,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

       (二)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牌)。夜间或者阴雨、雾、雪天气,必须设置警示红灯或者反光标志;

       (三)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恢复道路原状。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必须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它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国家有关停车泊位比例的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筑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单位内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点,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统一规定。

       机动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放的,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设有标志的地点停放。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标线内停放。公安机关设立的停放点,应当设有标志,实行免费。公共场所的停放点应当加强管理,完备存放手续,丢失赔偿。

       第三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的方式,并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已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的决定。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均按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交通事故多发的机动车辆单位、车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驶整顿。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挂靠入户的,对车主和被挂户者各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辆直至办理变更手续;挂户车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被挂户者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没收车辆,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吊销驾驶证:

       (一)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仍继续使用的;

       (二)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报废机动车辆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承接业务的,处5000元罚款。擅自维修、改装偷盗和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的,处20000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给予处罚:

       (一)持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的,享有外交豁免权的除外;

       (二)非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员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辆的;

       (三)持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二)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拒绝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机动车辆没有携带安全考核卡的;

       (二)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

       第四十八条 出租车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暂扣1个月以下出租车。

       第四十九条 非法安装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并处没收非法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五十条 摩托车、正三轮机动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5元以下罚款。人力客运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一个月车辆,屡教不改的没收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许可,擅自挖掘道路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没收用于施工、经营的工具或者物品:

       (一)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等物品的;

       (三)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立交桥和地下人行通道堆物作业、塔棚盖房、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的;

       (四)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施工或者恢复道路原状的。

       第五十四条 本市机动车辆驾驶员违章,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逾期15日不接受处理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逾期1个月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逾期2个月的,吊销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 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恢复。

       第五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本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

       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定期检查本规定的实施。因管理、检查失职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严格警容风纪、文明执勤、秉公执法。不得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道路是指濉溪路、明光路、长江东路(东至当涂路)、当涂路、合裕路(东至当涂路)、屯溪路、美菱大道(南至望江路)、望江路(西至合作化路)、合作化路和上述道路连接组成的范围以内的所有道路。

       今后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市人民政府若对市区道路范围重新划定时,本规定所称市区道路范围以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合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2月公布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提高面试效率的几点建议

       提高面试效率的几点建议

       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和技术主管都有一种深深的体会,这就是很难控制面试时间,尤其是马拉松式的集中面试,往往使人疲惫不堪。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问题,不妨尝试一下以下的面试方法,但愿它可以帮助你提高面试效率。1.充分准备,以诚待人

       首先对多位应聘人的简历、应聘职务和薪资要求等材料进行仔细研究、筛选,然后与初选人约好面试的时间、地点和需要携带的有效证书和证件等,写出面试的时间安排表和评分标准。

       其次,根据应聘人的特点确定一下主试人,如果应聘者应聘的岗位比较重要或者专业性比较强,一般不宜只安排一个主试人,由人力资源部和岗位主管部门各派一人来共同主持面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不过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把主试人的名单列在上述时间安排表中,二是两位主试人应当提前商量一下分工合作问题,即由谁来发问哪一类别的问题。轮流发问和做笔记。当其中一位主试者在总结和记录自己负责发问的问题时,可以邀请另一位发问额外的问题,这样可以防止错漏,或未能深入探讨所关注的问题。如果主试者超过一人,负责开场白的与作结的应为同一人,大家就明白面试已经结束,来应聘的人可以告辞,主试者可以进行下一项面试。

       最后,强调一下面试前的充分准备无论是对本公司、对自己,还是对应聘者,都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应聘者在感觉到主试者的诚意的同时也对公司留下了良好的第一印象。2.注意程序,提高效率

       1)欢迎应聘人,并复核来者是否其人。通过简单的礼仪如握手、点头微笑、或谈论一两句天气如何如何,都可以营造一种令双方都感到轻松愉快的谈话气氛。

       2)介绍面试的目的、目标以及公司规定的面试程序。如果主试者有两人,说明一下各自负责问题范围。告诉应聘者你还要面试其他人,所以在面试过程中,你要做笔记,以准确记录谈话内容,作为试后估评的主要材料之一。

       3)利用事先拟好的面试时间安排表,逐一讨论有关题目。先谈谈对方目前的工作和嗜好,有利于其畅所欲言。把你想深入探究的敏感问题先压一下,待应聘者情绪放松,乐于发言时才提出。应当注意: 〃保持开放平静的心态; 〃提问准确、简明,让对方容易回答; 〃保持目光接触,让对方知道你对他所讲的话很感兴趣; 〃留心聆听,不但要注意对方讲出来的话,还要留意对方的暗示等弦外之音; 〃仔细观察,注意对方的衣着、面部表情和手势等形体语言与他所谈话之间的一致性或矛盾性,引导对方畅所欲言,并记录要点; 〃面试结束前,提示对方需要提出的问题,并做出简明扼要的回答,但务必说明本公司的性质、业务特点、岗位要求、薪资和福利待遇、培训发展机会、假期、工作时间等。切记:在你侃侃而谈时候,对方至少是出于礼貌起见而洗耳恭听,但是千万不要以为对方是一个好的听众,你就可以口若悬河、漫无边际地谈论与面试无关的话题,降低面试质量和效率,或者无意中泄漏商业机密,给公司和自己带来无谓的损失。

       3.慎于做结,留有余地 在做结时,应感谢对方前来应聘,并告诉对方何时会通知结果,一定要记录下准确的通知时间并记住要言出必行,千万不要在做结时告诉或暗示对方是否受聘。即使其中某一人明显的脱颖而出,你仍要在试后花时间全面评估所有的应聘者之后,再做最后决定。面试时间短、气氛比较张,不宜当场表态,否则悔之莫及。

       每一项面试之间,主试人应留有5分钟左右的间隙,让自己整理一下思路和笔记。“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准确和详尽的笔记对于面试后的讨论评价、比较和选择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对于面试的每一个人都必须认真做好面试笔记。有些公司的主试人习惯于一边面试一边填写评分表,笔者认为这样做不够全面。首先,在应聘人当面对其评分不够礼貌,同时会影响面试的气氛;第二,一般的评分表都比较抽象,不可能像面试笔记那样详细和准确。第三,这样做很难全面和公正地评估应聘者。正确的做法是,在完成所有面试之后,先再次对比应聘者的简历和应聘谈话记录,回忆当时的情景,再结合事先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评估,给予分数,并按其符合条件的程度,依次排列。例如: 20——59分,基本落选; 60——79分,可能当选; 80——95分,确定当选。